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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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1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着)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着)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着《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

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着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

。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保护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赫哲族是居住在黑龙江的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黑龙江省同江市是赫哲族的主要发祥地之一,现有赫哲族1560人,占全国赫哲族总人口的1/3以上,主要居住在街津口和八岔两个赫哲族乡。赫哲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是却没有自已的文字,其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主要是靠口头说唱、舞蹈的形式来表达。赫哲族民歌有10多种,如喜歌、悲歌、古歌、渔歌、猎歌、礼俗歌、情歌、摇篮歌、叙事歌、新民歌等;神话,如:《莫日根射日》、《月亮》、《北斗》、《彩虹》、《山神的传说》、《虎的传说》等;说唱文学,如伊玛堪;“阿康布勒”是赫哲族舞蹈的总称,传统的民间舞蹈有“天鹅舞”、“萨满舞”、“姐妹舞”、“鱼鹰舞”、“篝火舞”等;乐器主要是手鼓和腰铃;独具特色的赫哲族节庆及民俗活动的有“乌日贡”、“温吉尼”、祭江、放河灯等;赫哲族的民间游戏及传统体育项目有50多种,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培养劳动技能的有“追鹿”、“刺野猪”、“叉鱼赛”、“跳冰排”、“抛绳赛”、“赛船”、“射箭”、“游泳”、“地箭”、“投激达”等;体能训练方面的有“拉纤赛”、“举人赛”、“角力”、“跳绳”、“跳远”等;模仿动物动作的有“学野山羊跳”、“学兔跑”、“学熊跑”、“学松鼠跑”等;少儿游戏有“鼓舞”、“编绳花”、“玩嘎拉哈”、“推冰磨”等;大型综合性游戏有“叉草球”、“挡木轮”、“曲棍球”、“杜烈其”等。以上有些体育活动如射箭、划船、叉草球、摔跤等,已成为“乌日贡”大会上不可缺少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比赛项目。赫哲族曾经是以打渔为生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主要以鱼肉为主,“蹋拉喀”( “刹生鱼”)、 “拉铺特喀”(鱼片)、“苏日阿克”(刨花)、“达勒格切”(烤鱼片)是具有其民族特色的饮食习俗。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主要有鱼皮、桦皮、鱼骨、木雕等制作技艺,街津口乡的文化传承基地和民俗村、四排乡的民族风情园,都是赫哲族的主要文化场所。在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赫哲族特有的一种说唱文学形式—— “伊玛堪”被入选,佳木斯大学图书馆在构建三江流域历史文化数据库过程中,以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和八岔两个赫哲族乡为研究案例,对赫哲族的民风、民俗、民歌、民间文学进行了调查与整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民族政策的制定,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逐渐提到了日程上来并且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赫哲人的文化自觉意识与民族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从解放初期开始,民族工作者就开始对赫哲族文化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文献,如《赫哲语简志》、《赫哲族社会历史调查》和《赫哲族简史》,改革开放以后,成立了“抢救赫哲族民间文学联合调查组”,对赫哲族的民间文学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收集、整理,获得了大量的一线资料,并形成了百余篇的研究论文和三十余部的专著。在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都可以看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的影子。“赫哲族伊玛堪”、“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及“桦树皮制作技艺”已经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并确定了赫哲族传承人。“鱼骨工艺”、“鱼皮镂刻粘贴画”、“桦树皮画”、“赫哲族嫁令阔”、“赫哲族萨满舞”、“赫哲族乌日贡大会”、“赫哲族叉草球”、“赫哲族特仑固”、“赫哲族说胡力”、“赫哲族天鹅舞”、“赫哲族剪纸”、“赫哲族传统婚俗”、“赫哲族食鱼习俗”、“赫哲族传统服饰”均已被列入省级保护项目,并分别确定了传承人。在同江市建立了“中国赫哲族博物馆”、“赫哲民族文化村”、“中国赫哲族网站”、“赫哲族历史文化资料库”,成立了“赫哲族文工团”、“赫哲族少儿艺术培训中心”、“赫哲族研究会”、“伊玛堪艺术团”、“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饶河县四排乡则建立了“赫哲族民间风情园”。

从以上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取得的成就来看,应该说,从国家、省政府及民族自觉角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一些传统文化由于失去了其存在的物质条件和经济条件,正处于濒临灭亡的境地,如“伊玛堪”这种说唱文学,通过上世纪50年代调查,有10多位歌手会唱,到80年代只有5位。2003年5月,最后一位歌手尤金根也离开人世,目前只有几位80多岁的老人凭借自己的记忆,能够唱出其中的几个片断。民族语言一旦消亡,对于没有文字只有语言诉民族来说,就失去了传承的载体。再者,法律的缺失,重重“静态保护”,轻“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缺乏科学性保护等等,这些都是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障碍因素,因此研究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传承与保护的对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对策

1.建立传承人生存状况评估体系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活性载体,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文字的民族,保护好传承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政府部门应该对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民间技能等)、经济状况(经济收入、居住状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情况(如确定了几个项目的传承人及传承人人数、年龄段、传承的技艺等)进行调查形成档案,对其采用科学的动态管理,及时解决传承人遇到的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问题。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已经确定了几位,他们是:国家级的传承人有吴宝臣和尤文凤,分别是伊玛堪和鱼皮制作技艺传承人;省级传承人有天鹅舞的传承人吴玉梅、鱼骨工艺传承人孙玉林、赫哲族婚俗传承人吴福胜、鱼皮贴画传承人尤伟玲;市级传承人有口弦琴传承人吴奇、鱼皮服饰技艺传承人尤俊丽、宗教礼仪传承人孙玉森、稠李子饼传承人付兴珍、杜烈其传承人毕红兵。

2.法律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方式是立法保护。中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十分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一些省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内容不具体,没有普适性。2006年我国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法律的支撑。

3.创新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创新性保护。传统手工技艺如鱼皮制作技艺、桦树皮制作技艺、鱼骨工艺、鱼皮镂刻粘贴画、桦树皮画等可以采用生产性保护方式,不仅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也可以改善传承人的经济状况,使传承有了积极性;伊玛堪这种口头说唱文学很难对其开发利用,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将老艺术家们的说唱内容录制下来制作成音频、视频的文件进行保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赫哲族的一些民俗、濒临危险境地的口头语言、民俗、音乐和表演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于赫哲族的饮食习俗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将其发展成一种特色小吃进行传承与保护。民俗旅游也可以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赫哲族博物馆”、“赫哲民族文化村”、“赫哲族民间风情园”这些都可以作为旅游景点,通过对有形物质的开发,激活其中所蕴含的非物质文化。

参考文献:

1.佳木斯政府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充名录说明的通知[R].黑龙江:佳木斯政府,2008.

2.孔德明.设计创造契机、蜕变推动传承——通过赫哲族代表性造物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2).

3.祁进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可行思———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热贡艺术”为个案[N].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旅游规划及发展

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概述

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要对文物古迹集中的小镇、村落进行保护。随后,全国各省份就开始了历史文化名镇的命名工作和古镇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在旅游发展中,重视古城古镇开发比较早的是江苏省,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周庄、同里和ā直三个古镇。这三个古镇经过科学详尽的规划,进行了具有保护性的开发,立刻在旅游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这些成功的典型示范下,全国各地一批各具特色的古镇成为旅游热点,四川甚至推出了十大古镇旅游系列。与此同时,古镇古城的开发,也带动了一些小城市旅游的升温,如桂林的阳朔西街、丽江的大研古城和山西的平遥古城等,都迅速成为国内外旅游的热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开发,只有在做了科学规划后,才能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的同时推动中国旅游业的进步。历史文化名城很快成为区域性旅游的热点,使原本日渐衰落的古城(镇)保留了下来,并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辨析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活动作为一项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潜在效益,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空间环境效益。遗址地的空间环境优美,人文景观荟萃是旅游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只有完整无损地保护好遗址地的自然与人文风景及其周边的环境,才能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游览。其二、社会发展效益。旅游的社会意义在于欣赏其它地方或者民族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生活习性,以及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人们交往和双方的文化交流。其三、经济发展效益。发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们称旅游业为“朝阳产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本世纪旅游业还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到2020年将成为全球最大旅游目的地国,接待外国游客可望达到1.3亿人次,国际旅游收入有可能达到60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旅游业将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措施――以四川为例

从四川省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实践看,坚持不懈的贯彻这种设计方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为了更加科学的保护古城,开发古城,造福古城,我们还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完善法制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强制保护。针对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首要的问题就是必须保护好现存的历史遗产,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我们这代人手中消失。四川省首部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已颁布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为辅的方针编制。第二,建立文物保护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应该进一步确立起“谁使用、谁保护”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制订具体的保护办法、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一旦文物发生人为或自然破坏,“责任人”就应负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科学的规划设计及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主要包括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针对综合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的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应该作为工作重点。为此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通过在四川的调研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三)准确抓住城市特征的旅游策划

不同类型的城市其旅游策划重点必然不同,只有在准确把握城市特性,深入了解城市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好高效率、高回报、低成本的优秀旅游策划。例如成都地面历史遗存不多,历史名城特征难于体现。在历史城市风貌日渐变化和消失的情况下成都的旅游策划对策是:突出蜀文化的特征,以此作为满盘珠玉穿起来的主线。蜀文化的特点,从旅游角度说,就是一个“神”字。神奇、神秘、神妙――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神妙的游乐之乡,这就是蜀文化以“神”为中心的三大特征。

结语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是相互扶持、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才能使得旅游规划有历史舞台得以施展,同时通过旅游规划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才能有效的反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我们在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问题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产生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旅游开发设计思路,这对我们全面认知保护和利用的协同有很多启发和帮助。

参考文献:

[1]罗亚蒙等.中国名城[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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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世先.成都城区街名通览[M]. 成都:成都出版社. 1992.

[4]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5]何丽芳.乡村旅游与传统文化[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6.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4

数据显示,文化遗产越来越引人关注,我国各地的保护工作也是如火如荼,但 “保护性破坏”的争议不绝于耳。《小康》带着对于这种争议的疑问采访复旦大学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专家杜晓帆,对此,他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小康》:近些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越来越热,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媒体都在大力宣传,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起步晚不晚?我们的工作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

杜晓帆:“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兴起也就是2001年左右,而真正开始被广泛关注是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因为是在苏州举办。从此以后,这一概念就开始被频繁提及,而各地也开始积极“申遗”。然而这只是一个相对新颖的叫法,真正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保护工作可不止这么短的历史,我们原来主要叫文物保护。从古至今历朝历代,对于文物、遗址、古建的保护修缮工作从来没有中断过。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在民国时期,包括我们党在延安时期都进行了大量工作,建国后而且在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以及国务院核定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所以对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晚是一个误解。

对于整个世界来说,文化遗产保护也是在不断发展的,西方也没有普遍在认识上高于我们的地方。世界遗产公约最初形成在1972年,最早的缔约国是美国和坦桑尼亚,现在的世界遗产大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当时都没有加入。而且公约成立伊始也只是一个很简单的东西,直到1978年才有了28条的操作指南出台,和第一批世界遗产的名单,再到2005年操作指南已经有了300多条款。所以说中国对于“文化遗产”概念也是在不断发展的。

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之初,入选名录的也都是些大的遗址和纪念碑式的建筑,直到1992年,为了向亚洲、拉美和非洲推广,“文化景观”的概念被引入,这也丰富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西方一般自然遗产就是自然的,文化遗产就是人文搭建的,但在中国、东南亚、拉美等地是讲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所以在有山有水的地方就有人文景观。此外,还有工业遗产概念等,都是逐步引入的。

《小康》:在2004年后,对于“申遗”狂热,舆论上有支持的,认为这样利于保护,也带动一方经济发展;也有反对的,认为申遗的成本高,得不偿失,而且旅游对文化遗产有所破坏。您怎么看待?

杜晓帆:从个人的角度来讲,我不认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一件意义多么重大的事。很多媒体和各地方政府,都认为将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名片,意义重大,我觉得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是否列入名录只是一个评价标准的问题,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我认为最高的评价标准就应该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是我们国家和民族所认定的最高标准,而“世界文化遗产”只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广的一个项目,因此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还要高于“世界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这是我一直强调的,在各个地方做讲座也好,演讲也罢都在反复重申的一个概念。

但是“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实是好事。比如1982年我们就开始核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但是一直都没有一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出台,从80年代很多相关部门就呼吁这样一个法律的出台,但是住建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是不同意的。因为当时城市都追求快速发展,认为这样的条例会限制城市化进程。直到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才出台,可以说,如果条例早一些出台,如今很多城市的面貌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城市的同质化、大量的玻璃幕墙式建筑也不会有那么多。还有就是2006年“文化遗产日”的设立,这也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不再只是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工作,而是全民性的工作,每一个中国人都有责任来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小康》:的确,关注就比不关注要强,重视是保护的前提。但在专业性论坛上,您也表达过一些对于目前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申遗工作的问题。

杜晓帆:的确,虽然我们现在普遍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非常重视,政府的支持力度非常大,媒体报道十分普遍,舆论和学术的关注度都特别高。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保护的目的是什么。

如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虽然让我们的日子好过了,但是过度关注经济利益也让我们失去了不少东西。文化遗产是什么?现在很多地方将“文化遗产”与“旅游产品”之间画上了等号。纳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了金字招牌,这就让我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变了性质。

其实,申遗热不只在中国,出于功利目的申遗也不只是中国。日本为了一家明治维新时期的缫丝厂申遗,多年来不惜花费财力人力,直言不讳提出申遗目的是改变当地经济状况。

我认为,申遗热不是坏事,对于遗产地的宣传,对于遗产的保护、传承等,都是有好处的。老百姓想通过申遗成功改变自己的生活境遇无可厚非,难道遗产地的百姓就必须守着千年不变的生活?不否认,文化遗产有经济价值。但是,任何文化遗产都不能变相成为文化产业。

《小康》:现在文化遗产普遍形成旅游产品的趋势是很难改变的,这种环境下,怎么更好地保护?

杜晓帆:随着地区旅游的发展,遗产保护和当地人现实生活的矛盾渐渐凸显。所以我常说,在打造旅游产品的同时,要还原其真实性,保护这种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文化之间是需要尊重、宽容和理解的,游客不是上帝,是文化的学习者;旅游是传播遗产价值的重要途径,遗产地有遗产主题的旅游产品,但是,遗产本身不是旅游产品。

最近几年,对古村落的破坏可以说是相当严重的。大量的拆旧建新工程,非常可怕。当地居民被迫迁出祖祖辈辈生活的村落,具有民俗历史价值的房屋被拆毁,建设了大量的仿古建筑,开发旅游。这是文化遗产保护么?这不是裸的破坏么?

其实文化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相通的地方,就是空间。它们都是存在于一个空间内的。当一方水土上的居民都没有了,那与它相关的民俗文化也就都消失了,就剩一堆建筑,还是仿古的,假的。

《小康》:您说的这种“保护性破坏”,之前很多城市都是这么做的。

杜晓帆:没错,之前是破坏城市,这回轮到了乡村。我到很多地方去考察,都在说,拆旧建新这不是我们搞文博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这是规划、建筑的工作,是搞旅游的工作。我们既然要做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忽视我们的目的。很多人还说规划师的春天在乡村,我想问的是那些数千年历史的古村落,哪个是规划建造的?大部分是自然而然,人们根据自身需要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而不断积累建设起来的。

还有好多人说乡村的出路在旅游,一些古村落的居民一旦发现在地里劳作还不如搞旅游挣钱多,他们必然就不干了。然后政府再花钱雇这些村民表演劳作,基本上当地的文化也就死了。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5

1、营造活动氛围

为营造宣传日气氛,结合古城特点,文物局组织各下属景点积极参与活动,悬挂有关文物保护和遗产日标志的巨幅标语:“保护文化遗产,创造美好生活”,“文化遗产无价宝,需要你我呵护好”“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 心连心构建和谐社会”“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2、活动内容丰富

当日,xx县文物局所有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工作服,身披印有“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的红色绶带与古城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在xx古城内兴国寺遗址开展宣传活动。在活动场地摆放了四块关于文化遗产日知识,可移动文物普查知识、十九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遗产日主题的宣传展板,有效的展示了古城文化遗产魅力及近年来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设立咨询台,为过往群众解答关于遗产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普及全民了解文物保护知识,还印发了5000多份《文物保护宣传知识问答资料》《xx县十九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资料》《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资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资料,以及500多本《文物法规选编》刊物,工作人员穿梭于古城的大街小巷,向国内外游客、过往行人、当地居民、临街商户等发放宣传资料。

3、加强媒体宣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土门关旅游;古镇保护规划

中华民族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文明的国家,丰富的历史赋予了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历史遗产。古人云“天人合一,物我一体”,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发展起来的数千座古城镇,他们都是历史文化遗产中最璀璨的部分,追求与自然的和谐是中国理想的景观模式,更善选址在远离城市的幽静之所。这样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就在古城镇里被继承下来,许多珍贵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在古城镇里保存下来,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步形成了众多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古城镇。为了保护与利用好这笔丰富的遗产,我们必须要科学地发展中国古城镇旅游,一定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旅游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大概是对立的矛盾。一方面每一处历史文化遗产都有其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因而保护工作便成为第一要务。而另一方面由于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因而具有极高的旅游价值,成为众多游客的旅游目的地。但是由于大力发展旅游业,导致了人类的过度活动,有可能会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加之,不少地方为更多地吸引游客,在遗产地制造大量假古建,对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破坏更为严重。因此,如何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开发和谐地统一起来,使之步入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轨道,便成为一个世界性命题。

据我们所了解到,土门村古镇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白鹿泉是鹿泉市的发祥地和古代著名战役“背水一战”的主战场,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达4500余年,古迹众多,文化积淀深厚,我国最权威的《史记》、《汉书》记载,“背水一战”就在鹿泉土门关一带,三省通衢的土门关是井陉口的门户,是山西、陕西从古驿道通往华北的必经之路,是兵家必争的咽喉要地。唐朝“安史之乱”多次战役均为争夺土门关,由此衍生了我国书法界“天下第二行书”之称的颜真卿的《祭侄文稿》,成为举世闻名的书法精品,此项目的开发运做将探索出一条文化发展旅游,文化发展经济的新路子,如何积极保护好这座有着4500多年历史的古老城堡,同时又着眼于开发其史学研究价值和经济学价值,这就需要政府走出了一条有自我特色的路子,确立了自己的观念。

所谓河北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即土门关旅游的生态可持续发展,有它独特意义与内涵,保证土门关古城镇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发展土门关古城镇旅游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古城镇,否则发展就成为目光短浅的发展,成为破坏历史文化的发展。只有保护好了古城镇的旅游资源,才能保证古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它所蕴涵的丰富文化价值才能持续不断地发挥,为后人保存下宝贵的文化遗产。

河北古城镇(土门村)旅游开发与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理清思路、转变思想、加强保护。拥有古城镇旅游资源的各级政府、古镇居民及相关从业企事业单位,要从思想观念上转变,牢固树立古城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发展古城镇旅游的核心指导思想,指导古城镇发展规划的制定。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当遇到多种利益发生冲突且难以平衡时,要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从长远利益为重,决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对于那些受损或消失的部分,在原真性、整体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对于现存较好的文化遗产,一定要十分珍惜,要尽最大努力保全它们,在实际工作中,强调宣传可持续发展理论,让公众认识其深远的现实意义。把重点放在保护上,不仅要在客源地进行宣传保护,也要对古镇本身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居民与游客深刻认识到保护古城镇资源对于自身利益与后代利益的重要性,从而使居民与游客自觉地参与保护古城镇工作。

其次,科学规划,科学规划是古城镇旅游开发的前提。规划的核心问题是要解决古城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关键要处理好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划部门和规划专家要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及各地的乡规民约。做到规划先行,科学管理。规划别明确新建筑要与古镇保持一定的距离,注意与原来村镇风貌相协调。

同时,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手段的原则,古城镇旅游的开发不同于其它旅游资源的开发,应改变以前纯粹依赖市场的做法。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运作为手段的原则。由政府专门成立旅游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古城镇的旅游开发工作。

再有,加强立法手段。保护古城镇旅游资源,保证古城镇旅游健康发展,要建立在立法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保护、开发古镇旅游,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平遥古城的保护条例,政府同时为古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很多的保护性政策。所以说做到土门关旅游的合理有序发展,通过立法保护古城镇可持续旅游的作法具有刚性,立法是保护古城镇旅游资源及保证古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总之,相关部门要做到有约束、有限制的开发,尽量少开发,多利用,不能为追求短暂的经济利益而牺牲整个古城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杜绝缺乏科学规划的盲目开发。侧重软开发,即文化价值方面开发;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古城镇的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严格控制游客数量,严防由于游客的超载带来古城镇生态环境、文化遗产的破坏;同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还有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尚待研究解决,但是归根结底,文化遗产重在保护,要寓利用于保护之中,没有永久性保护,便没有可持续利用。

我们的目标在于取得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双赢,造福人类,造福后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