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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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范文1

一、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依法管理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实际上是政府依据法规进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活动。目前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名镇(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编制,但对于名镇(村)内古民居拆迁补偿、人地矛盾、房屋产权等问题并未提出具体规定,致使许多地方管理者面对这些问题头痛不已。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使保护规划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违规者的处罚过于笼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以致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屡见不鲜。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除非是文物保护单位,一般的古民居没有规定一定要保留,历史文化名镇(村)里文物保护单位毕竟只是少数,大量的古民居才是其重要的价值体现。然而除非该村镇的保护规划已经获得审批,具备法律效力,才能以违反保护规划为由对肆意拆建行为进行强行制止。多数保护规划从编制到审批通过往往要经历好几年,致使行政管理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古民居被肆意拆改(见图1、图2)。

(二)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协调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方由相应的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两部门齐抓共管的现行体制表面上似乎能相互督促,而实际上两部门之间的平级关系致使相互协调较难,在职能分工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管理责任不清、管理真空或效率低下。

(三)监督缺位致使管理不力我国现实中历史文化村镇的建设管理乃至监督工作均主要由城建规划部门承担,文物部门只参与保护规划的审议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之外的监督力量,如民间保护团体基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机构设置中决策、执行、监督同体,目前体制下造就了决策与执行难分而监督缺位的局面。对于已经授予“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350个国家级历史文化村镇,以及各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尽快建立起全面的档案监管信息数据库。监管标准应尽快完善,从而促进动态监管和资源普查工作更全面、有效地展开。作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直接依据之一保护规划的编制成果良莠不齐,审批起来人为干扰因素较大。虽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中,将已编制保护规划并通过审批作为申报的硬性指标,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常常被随意修改,保护的措施和条例往往被轻易突破,最终保护规划难以实现,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四)行政考核制度不合理在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思想支配下,地方政府很容易出现为了发展经济,牺牲文化遗产的现象。同时,受任期考评制度的影响,行政官员在决策过程中难免出现短视行为,如全国各地出现的赶时间、超进度的“实事工程”、“献礼工程”。这些政治“作品”违背了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长期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规律,使得大量古民居长期缺乏维护,建筑老化,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生产需要,这也促使许多无力外迁的居民盼望政府拆掉这些古民居,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见图3、图4)。

二、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借鉴

(一)日本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保护体系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指定制度与登录制度的双轨保护制度。指定制度重点选定价值极其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强制性限制和硬性永久保护措施;登录制度选择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宽松的保护措施,促进所有者自发保护。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该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日本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英国单一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的保护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连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程序。英国的保护管理制度是由选定制度、建筑管理制度、保护官员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多项制度构成。其行政管理机构单一,国家级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部,由国家遗产委员会等国家组织和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有关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咨询和建议。地方政府由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历史古城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落实。管理机构主线清晰,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法国的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以及拆除许可证制度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在被保护的地区,法律赋予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项目审批中很大的否决权,他们有权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对保护地区中的拆除和建设活动进行参与及监督。拆除许可证是法国城市规划和遗产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拆除建筑如同新建建筑一样必须得到许可证。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特定地区有权拒绝他们认为不应该被拆除建筑的拆除申请。取得拆除许可证只意味着对申请拆除许可的建筑可以拆除,并不意味着拆除后可以进行建设。拆除许可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对历史建筑的随意拆毁。

三、历史文化村镇行政管理制度策略

(一)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世界范围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可分为指定制度、登录制度、指定—登录制度三种形式。登录制度是灵活有效的保护机制,其意义在于:一是对大量的文物古迹、近现代建筑物以及近代化产业遗址等进行登录,扩大了以往的文物概念和范畴,将单一的文物保护推向了全面的历史环境保护。二是可以对文物建筑进行合理的再利用,无论是维持原来的用途,还是作为事业资产和作为旅游资源再开发,对部分建筑的外观与内部均可进行适当的改变,因此是对历史建筑的一种柔性保护机制。我国目前只有指定制度一种形式,因此,应借鉴国外有效的保护制度,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保护机制,明晰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各地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将还未指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历史文化村镇、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起来,设立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国家在此基础上选择重要地区指定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见图5)。

(二)理顺管理机制,建立监管制度

1.建立责任明确的行政主管机构新公共管理学提出关注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把其作为通过明确的绩效合同等机制提高绩效的关键。因此,借鉴日本、英国等历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真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对古建筑的保存修缮,还涉及到村镇功能区划的调整、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态景观的修复等等。因此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均以建设规划部门作为历史文化村镇的主管部门统筹整体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修缮,而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旅游、房管等应积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减少职能交叉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见图6)。

2.建立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新公共管理学提出以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来取代高度集权的等级组织结构,在分权化的管理环境中,关于资源分配与服务提供的决策更接近于服务提供点,而这种服务提供点既可以提供更多的、有用的相关信息,又可以为顾客和其他利益团体提供反馈机会。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涉及许多民间利益相关主体,如果一味是政府高度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不但会增加许多成本,而且管理效果也不好。民间由于存在与政府信息不对称,也会因此产生矛盾和延误,因此对于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可建立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授权于镇、村,或从市、县派遣监督员下基层定点坐班,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由于行政滞后等原因造成不可挽回的遗产损失。

3.建立古建修缮和新建建设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修缮做出相应规定,级别越高修缮管理程序越严格,以防止修缮不当对历史信息造成的破坏。针对一般性的、价值不大的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公诸于世,包括不同历史建筑的施工做法,同时对建筑修缮不需要申请和必须申请的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处于历史文化村镇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新建项目,应该依据相关的法规、控规和城市设计导则等制定该区段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新建项目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减少其设计弹性,使之符合城市肌理秩序、历史风貌与环境特征。在审批程序中加入城市历史与古建修缮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做出评议,避免低品质的作品充斥历史环境风貌。

4.建立拆除许可证管理机制参考法国的做法,充分发挥国家建筑师、规划师的作用,对于历史文化村镇内需要拆除的建筑应当由取得资质的编制单位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申请,获得建设工程拆除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除,杜绝对历史建筑的肆意破坏,对私自拆毁历史文化村镇内的建筑均按有意破坏文物行为给予处罚。从国家政策上给予历史文化村镇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允许人口拥挤的历史文化村镇辟村新建,对于古民居由于家庭人口增长确有需要加建、改建的居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要求其按照《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进行改造并上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对于年久失修又无力进行维护的古民居,政府采取收购的形式获取房屋所有权,由政府统一管理。

(三)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考评制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更新与完善,从最初的“唯GDP论英雄”逐步转向当代关注GDP系统理论的平台上。GDP系统理论包含经济GDP、绿色GDP、文化GDP、人力GDP和法治GDP。文化GDP理论的提出正是对民族文化的重视与传承,对地域文化的提炼与保护,它要求人们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地域文化的发扬。将文化资源的价值带来的财富也计算纳入评估指标中,一方面可以使优秀的文化得到宣传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人们的民族情感,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具有传统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的历史文化村镇,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行政考评体系将促使地方领导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积极主动地寻求文化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根据历史文化村镇的资源特色和价值特色,采取客观性、数量性、可比性的评价原则和科学的考评方法,笔者提出具体的历史文化村镇行政考评指标体系参考模型,对地方政府文化GDP进行绩效考评(见表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范文2

本研究以广州(我国最早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例,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尝试从多角度、深入地探讨现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经验与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为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出谋划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 保护规划 管理体系 广州

中图分类号: G27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新形势下,城市面临土地资源紧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迫切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虽然得到不断重视,但在城市建设及改造仍快速推进的现实背景下,往往面临新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多个层次,包括了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物质层面的研究,也保护城市特色等非物质层面的研究。广州作为我国最早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政策有较早的探索,已初步建立了以物质层面为主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但在城市快速发展更新的背景下,历史文化的保护仍出现诸多新问题,值得总结探讨,并对未来的名城保护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1、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1982年,广州成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1999年3月,《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自此,广州逐步建立起从市域到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多尺度、多层次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包括了市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四个层次的历史文化保护(如图1)。

图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作者自绘,资料来源:广州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

在政策法规方面,在遵照国家层面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2013年)等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3月1日起实施,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正在修编;《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4年2月1日起实施,为街区尺度、建筑单体尺度的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依据。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特点

2.1保护规划及政策日趋完善

市层面的法定规划及政策法规从2012年起相继出台,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规划及政策法规从不同尺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了控制。2013-2014年,《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广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通过市名城委的审议,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同时向社会公布,虽未真正受到法律保护,但可以通过公众监督保护。对文化遗产单体尺度的保护,更有可实施性。同时,《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五条。]建立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市、区联动的保护机制,即“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样的保护责任机制更能驱使政府落实保护,而不仅停留在宣传的层面。

2.2媒体及公众参与逐步强化

多个媒体关注广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新快报》对此进行了长期的跟踪报道,据初步统计[ 根据《新快报》新浪微博2011年8月以来包含“历史保护”的微博数量进行统计。],从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新快报》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报道达198条,平均每月报道5-6条。在媒体积极跟踪历史文化保护现状的同时,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城市规划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借助网络、报纸等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出谋划策。

2.3保护工作可实施性日渐增强

结合广州市第五次文物普查,对全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进行全面摸查,为落实名城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普查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核对,为推选确定历史建筑名单、实现对历史建筑单体及周边地区的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普查通过建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数据库,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信息融入规划审批体系,使规划编制及审批过程能便利地读取相关信息。这样的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规划审批更好地结合,从规划控制的层面落实保护,使保护工作更具可实施性。

2.4保护工作面临更多的利益主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往往涉及有一定历史的地区,与地区更新改造密切相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然与旧村、旧城的居民以及开发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复杂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下,名城保护工作出现一定困难。政府希望达到地区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双赢,旧村、旧城的居民希望实现自身的利益,开发单位希望通过地区开发达到收益最大化,社会公众希望保护历史文脉、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在多个主体利益不一致的现状下,出现了业主抵制历史文化保护的问题,也阻碍了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推进。最典型的是2013年大塘村民拆毁初步列入文化遗产线索的老房子,沥窖村等城中村居民联合向政府反映其反对将自家房子列入文化遗产线索的诉求。

3、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议

3.1更加注重立法及政策制度的先行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有法可依,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加快《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修订,同时应尽快出台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的配套文件。

现有的历史建筑名录通过市名城委审议后,还需一系列的完善工作,如落实建筑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坐标、地形图等,该名单需经省政府审批才正式公布生效。漫长的报批周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弱化的作用,因此,应考虑简化历史建筑的报批程序。同时,对于比历史建筑保护效力更低的传统风貌建筑,暂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

3.2保护理念上应与时俱进

倡导以历史文化保护为前提,对地区进行有机更新。在物质更新层面,应在保护整治规划中对有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且考虑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退让、控高,保护地区肌理,周边建筑色彩、体量等相关的景观控制要求。同时,在具体地区的保护规划中,应注重恢复地区的活力,因地制宜地对地区产业定位进行研究,通过引入产业盘活地区经济,通过环境的改造、公共服务配套的完善、建筑的活化利用等多种手段提高地区的价值。另外在社会文化层面,应注重城市文化的再生,历史文脉的延续,以及培育有活力、有文化认同的社区网络。

3.3保护制度设计应更全面,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新时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多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更周全的考虑。尤其对于产权私有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应在明确业主保护责任的同时,明确相关的权利,引导业主愿意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考虑建立对文化遗产线索的修缮资金申请、修缮规划要求、完善补偿机制等,多方面制定细则,保障文化遗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需进行更新改造的地区,应考虑对开发主体进行规范,如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征收过程保障业主的权益、在开发建设中严格落实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及活化利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认定,并且迫使开发主体更细致地考虑地区的改造需求,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行地区的开发规划设计及改造。

参考文献:

[1] 李燕, 司徒尚纪. 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的进展[J].人文地理, 2001,05: 44-48.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范文3

当下,经济全球化正在将全球融为一个紧密的共同体,各国所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会因地域、贫富、种族的差别而将它割裂,保护历史财富的目标是一致的。如果承载着这些历史信息的载体消亡了,依附于其上的人类文明也必然会消失。中国,作为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

积极参与者,因环境问题、保护意识、非法偷盗、城市化建设等原因正进入一些发达国家已走过的“历史文化遗产破坏高危险期”。同时,中国也正在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努力构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传播保护意识,用实际举措与行动投入到全球如火如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去。

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在从“闭关锁国”进入到“开放包容”的时代。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10月,宁夏彭阳县古城镇王大户村,村民王生军站在自家地里的一座被发现的古墓旁,望着面前因盗墓被破坏了的耕地发愁。自从考古队一走,每天都有人在墓坑附近出没、溜达,考古队还未挖掘的几座古墓已被迅速抢盗一空。“我不知道这里还有没有‘宝贝’?但如果这50亩田地反复被人挖掘,不能适时保墒,来年恐怕连小麦都没法种了。”王生军无奈地说。

与世界其他历史悠久而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一样,中国也在承受着本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与流失的“不可承受之重”。据著名文物专家陆建松教授介绍,中国目前估计有30万处以上的历史文化遗迹正处在濒临灭绝的边缘。国家文物局长单霁翔曾透露了一组数字:2004年,全国共立案文物犯罪案件971起,其中盗窃文物案件481起,倒卖文物案件131起,走私文物案件11起,盗掘古墓葬案件348起。而在法国的文物商店,一位出访的陕西文物专家却看到了四五百件陈列着的中国青铜器和石雕。

作为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主要缔约国之一,环境问题、保护意识、非法偷盗、城市化建设等原因使中国进入了一些发达国家已走过的“历史文化遗产破坏高危险期”。同时,中国也正在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努力构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传播保护意识,用实际举措与行动投入到全球如火如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去。

遗产保护工作:“矮人一截”

在记者调查采访的过程中,相关专家学者都道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欧洲国家相比,都感觉“矮了一截”。

其实,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领域,中国并不落后,中国历来就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文物收集、整理、研究的体系――金石学。早在宋代,中国就有了文物研究著作《金石录》与《隶释》等著录专著。但到了近代,尤其是以来,因为国家的战乱贫困,大量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流失,甚至出现了整个的文物遗产被盗取的悲剧(如敦煌的典籍)。20世纪后,在“全盘西化”、“破旧立新”等激进思想的影响下,处于意识形态弱势的传统历史文化遗产又被视为“现代化与革命化”的障碍,处境悲哀。到了改革开放之后,经济高速发展催生的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又使许多历史遗产濒临灭绝,而经济利益促动下的功利行为更使“华夏瑰宝”面临重重危机。

在北京,因产权不明导致一些文物古建被长期占用,年久失修。在四川,贫困使农民铤而走险,重庆大足石刻的佛头遭到砍盗。在云南,世界遗产“三江并流”因旅游过度开发、保护不力,被世界遗产委员会警告“摘帽”。在上海,由于经费与场地问题,上海历史博物馆与近3万件文物竟然无处容身。在江苏,运河河网与沿河古镇因工业化、城镇化而消逝。在全国各地的文物景点,“某某到此一游”的题文总是无处不在。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扶植资金的不足;保护意识、保护知识的缺乏;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扩张;功利心态与市场意识的膨胀都成为了中国“矮人一截”的原因。

遗产保护意识:根在民间

较之欧美国家,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论是意识、理念还是措施、行动都存在一定差距。这与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与我国创建和谐社会、构建生态文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面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不再“地大物博”的悲哀,在压力与挑战下,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进入了“加速调整期”。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与全民、与政府、与经济建设、与旅游利用,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成为了“脱困”的出路。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谢凝高教授认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第一,要尽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第二,要改革管理体制。遗产管理权应由国家统一管理,直接管辖国家级和世界级遗产。第三,对于违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都应坚决整治,以恢复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国家要加大遗产保护上的资金投入。最后,要培训遗产科技人才,加强遗产科普教育。而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最近再次呼吁:提升大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行保护工作的“人民总动员”才是开展工作的出路。

从理论举措到计划实施,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保护环境开始改善。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建立起一个从单体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到历史性城市的全方位文物保护架构。2006年起,国家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文化遗产日”。同年,国家财政部特别设立了2.5亿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对重要的古代文化遗存实施全面保护,并在国家文物局新增两个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专业司。

一批民间群体自发保护文物事件也出现了。在陕西宝鸡,王宁贤等5位农民意外发现了一处窖藏,主动参与现场保护,使距今2800多年的27件青铜器得到了及时的保护,顺利出土。在贵州省黎平县地坪乡,洪水冲毁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坪风雨桥。上百名侗族村民自发地跃入洪水中,抢救回了风雨桥73%以上的构件,使风雨桥得以重建。

遗产保护目标:融入全球

2007年12月9日,在上海同济大学,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建筑遗产司与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上海)签署了合作协议。两个世界上最大的历史文化遗产大国――中国与法国,在历史建筑保护研究领域达成了合作共识。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建筑遗产司米歇尔・克莱蒙司长认为:“法国愿意同亚太地区的政府与民间共同来开展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中方认为,法国古运河保护工作的经验可借鉴用于中国京杭大运河沿岸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近年来,类似的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例子并不少。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在从“闭关锁国”进入到“开放包容”的时代。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在努力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文物机构与国外保护机构建立了紧密、长期的合作。在西安秦始皇陵,中国通过德国文物专家的帮助,用先进技术还原了兵马俑的彩绘,使失传的中国古代工艺得以再现。一些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纷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安设立了“西安保护中心”,而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北京大学、同济大学、江苏苏州分别设立了针对自然、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专门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资料搜集、专业培训与研究咨询工作。同时,中国也承担起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责任,积极参加了肯尼亚联合考古、柬埔寨修缮吴哥窟等国际联合行动,并与意大利等国签订了文化遗产保护协议。

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曾表示:文化遗产领域多种形式的合作,使中国获得了国外的经验,也传播了中国的文化。中国这几年和国际上的文物保护组织,各个方面的、政府间的、非政府间的合作越来越多,合作成果为我们所用,在合作中把我们的传统技术传给了他们。

遗产保护未来:留住“本根”

在江苏苏州,古城、小桥、窄巷、流水,有着2500年历史的城市格局被基本保留了下来,而在它的不远处,一座全新的现代化新城拔地而起,新城开发为老城保护让路的措施,使留存千年的吴文化遗迹,避免了被现代化湮没的悲剧。虽然如此,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苏州老城因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历史文化遗产上的伤疤,它的城墙被永久性地毁坏了。可见,任何一个没有保留历史痕迹的繁华都市都是“失忆”的。

同样,一个没有文化本根的国家也是“失忆”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终极属性是文化与知识资源,是过往历史与先人传递给今人的直接承载之物,其最重要的价值是社会教育、历史借鉴与研究鉴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国民欣赏自然与精神活动的介质,作为激发爱国主义激情的崇高的“瑰宝之物”严加保护,供国民世代享用。在德国,人们将1961年修筑、1989年拆毁的,曾是两种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分界线的柏林墙墙根磨光,嵌在大街中,铸上“BERLINER MAUER l961・1989”字样的铜牌。以警示国人不要忘记国家分裂的历史。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范文4

古城的迷人魅力

城市的每一个细节都表现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耐人寻味。

众所周知,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令全世界瞩目的。我们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历史名城的罗马、雅典、马德里,还是风景迷人的西西里岛、爱琴海诸岛,甚至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米兰,都堪称建筑的博物馆、艺术的宫殿,似乎每一座城市、每一幢建筑都是镌刻在大地上的历史。古典主义、文艺复兴式、哥特式、巴洛克式、拜占庭式等各个时期、各种风格的建筑同众多著名的广场和历史街区交相辉映,构成了欧洲独特的城市风貌。高品味的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使欧洲许多古城至今仍保持着迷人的魅力。

同时我们注意到,尽管欧洲的城市风格各异,特色鲜明,但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尽可能地将城市自身的历史文化风貌完整地保存和展现出来,城市也因此而更显神韵。例如罗马是拥有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名城,存留着大量的代表性宏伟建筑,因此城市体现出极为厚重的历史文化神韵,使城市的每一个细节都耐人寻味;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雅典,城市风貌体现出现代气息和历史文化内涵交融的特点;具有鲜明民族文化传统的西班牙古城马德里,处处可以感受到现代科技、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三者合一的独特气质,科学合理的绿化、交通系统,使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在历史名城建设中得到合理诠释;位于欧陆最西边的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展现的是另一番海滨城市风情,虽然经过18世纪大地震后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古迹不算多,但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配上保存完好的文化古迹的点缀,足以使里斯本称得上是风光迷人又不失典雅文化品味的魅力城市。欧洲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珍惜和保护意识,实在令人佩服和惊叹。

完善的保护体系

这个体系令几乎所有人都有了一种保护历史文化的责任。

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在实践中不断扩展的,体系的关键就是立法。在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得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的发挥。保护体系涉及到的制度、环节,如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立、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从而为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保障。在历史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方面,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法律均规定,文化遗产部门管理遗产,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其工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古城保护及城市景观保全等内容;旅游部门只负责历史文化遗产的促销,不参与遗产的

直接管理。在资金保障体系方面,资金补助的规定是保护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额度和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通常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同时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投资的方式也存在;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也为文化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等,使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据统计,近年意大利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平均每年在50亿欧元以上。可以说,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走在世界的前列,这是同其连贯严格的法律、健全的保护机制、高效的管理机构、充足的资金保障所分不开的。

严肃的保护手段

为了一座文化古迹,不惜付出大代价。

与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应的是严格的法律措施和保护手段。意大利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城相当多。古城建设,政府不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而是要完整地保留了文物的遗迹原状。对城内遗迹的保护,修旧如旧,即使有翻新,也要求有截然不同的区别,让人能够分辨。意大利政府将48%的国土规划为景观保护区,只有经过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认可,保护区内才能开发建设新项目。50年以上的建筑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力。房子的维修按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不能自作主张,任何未经同意而进行对登录建筑的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特征的拆毁、改建或扩建均属刑事犯罪,任何未经同意的行动都将受到处罚。

希腊的雅典虽然没有能够像罗马一样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但希腊政府为了保护雅典卫城的环境风貌,拆除了卫城周围的所有现代建筑,雅典的重要历史地区,任何建筑活动必须事先报文化部批准。为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雅典1991年建立了先进的城市地铁交通系统,并且限制汽车进入卫城。此外,据说在希腊萨洛尼卡市有一座长1000多米的陆地旱桥,建桥的原因只是因为桥下有一大片古罗马征服时代的遗迹。为了保护古代遗址的原貌,又不破坏城市规划,希腊建筑师在这里建起一座奇怪的旱地大桥,让大道从古迹上方凌空而过。大桥的造价虽然大大超过公路的造价,但是它保护下来的却是无价的历史古迹。

西班牙和葡萄牙同样有着严格的保护手段,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马德里市中心区划定了5个历史街区,政府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中心的古建筑进行任何改动,并且每隔20年必须按照原来模样重新进行维修和粉刷,否则将课以重罚。马德里对历史街区的维修改善制定了长期的实施计划,不急于求成,仅第一期(34.5公顷,756幢楼,11878户居民)计划的时间就长达4年。

得到的启示

欧洲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了几种趋势:

1.保护内容:从对历史建筑保护到历史环境保护;

2、保护体系:从以立法为核心到公众参与;

3、保护方法:从单一保护到整体保护;

4、保护目标:从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

广东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6个以及2个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村,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一些古城的历史格局和风貌被破坏;较多历史保护区被挤占;一些历史街区内的人口密度过大,基础设施落后,居民居住条件得不到改善;普遍缺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大拆大建,毁坏了大量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和一般性历史建筑群;“旅游开发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较严重,人为随意改变历史文化遗产的原貌,使其逐渐丧失历史原真性;管理机制不健全,政出多门,部门协同配合不够;公众历史保护意识淡薄,历史文化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

通过考察,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广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宣传以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有关领导及专业人员对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保护意识,掌握历史文化保护的正确方法,树立整体保护的观念。同时,还要合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优秀传统文化正确的价值观,使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转化为具体的保护行动。特别是那些反映传统风貌,体现地方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以及有纪念价值的遗址等,已经构成了当地群众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当地民众的民情、民风和历史文脉,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保护。

二、以立法为核心,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完善历史保护的法制体制工作,做到有法、有政策可依。欧洲大多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的方式,使完善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的发挥。相比之下,我国的保护体系显得单薄的多。在广东,更是缺乏较系统的地方管理体系,因此保护起来显得较生硬和空泛。建设部已于去年2月颁布实施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并且正在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草案)。根据这一形势,广东积极酝酿出台有关条例、配套政策和有关指导性文件也势在必行。通过制订政策法规,尽快填补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体系中缺少的环节,真正建构起一个健全的保护体系。

要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和岭南历史文化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名镇(村)保护的主要内容,完善保护规划和建设的管理规定,积极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鼓励公众参与。地方市、县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也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制订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改善、资金筹措等相关政策的研究,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三、以整体保护理念指导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实践

广东历史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广府文化、潮汕文化、客家文化、侨乡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城镇风貌、历史文物古迹、民居建筑、民俗文化和民间艺术等资源,都值得我们给予高度的关注并进行有效的保护。但是,目前在我们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工作中,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方面是我们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没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整体保护理念,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建设的关系。历史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离开对其保护进行城乡规划和大规模开发建设,最终必将以牺牲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只有充分考虑到影响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因素,并合理地对历史文化遗产再利用,赋予新的内涵,才能使历史文化遗产获得更好的生机和活力。我们认为,在整体保护理念的指导下,应该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四性”原则:一是原真性。在进行文物建筑保护时,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真实保护所遗存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和全部历史信息;在保护历史文化地区和名城(镇、村)时,不得破坏历史文脉和肌理的连续性和逻辑性;二是可读性。在整治和改造时要在历史遗存上真实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加建和改建部分要与原貌有所区分,要做到“可识别”;三是整体性。不仅保护遗存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珍惜不可再生的历史风貌;四是可持续性。要通过历史保护激活历史环境价值,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力再生,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利用中保护,将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

四、引入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理念,广泛拓展保护的筹资渠道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范文5

关键词:文化遗产;浦东新区;文物保护;发展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文化遗产的概念阐述

文化是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地域环境、一定的人类种群的一种生存状态、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的反映。文化是一条历史长河,从远古流到现在,从现在还要流向未来。文化发展尽管千变万化,但是作为特定的文化,总保留着祖先的基因。

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世代代的创造和积累,积淀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杰出贡献。人类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对过去文化、智慧的继承和总结之上,通过文化遗产,人们才能够认识自己从何处来,认识祖先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由此更加清晰地了解人类的追求,明确我们如何走向明天,走向未来。 1(1)

本文“文化遗产”主要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概念,等同于我国的“文物”概念。它包括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可移动文物指器物、典籍、手稿、艺术品、化石等。不可移动文物指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历史遗址,以及周围环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浦东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

研究文化遗产,就是研究人的生存状态,研究人的过去和未来。浦东新区地面文物的保护与统筹发展,对于弘扬浦东地区的文脉,培育浦东精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持浦东地区的文物特色,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保护文化遗产是历史赋予当今社会的崇高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文保工作者的责任,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于人类的千秋功业。 2(2)

二、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近年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理念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进入了国际视野。不可否认,在管理理念、科研水平以及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发掘上,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不少差距。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将相关概念引入,并逐步掀起一股“遗产热”,使文化遗产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城乡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也促使建筑学、考古学、规划学等学科的学者将研究方向调整到文化遗产,以便共同应对新的变化和挑战。在这种大背景下,高等院校的教育悄然发生变化。

首先,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暂性的建设和经济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必须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对文化遗产的维修要坚持可读性、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

我们理解,之所以现在的文化遗产保护遭遇难题,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重商轻文的观念在作怪,这里不仅有利益驱动,人们过分看重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更有大量的急功近利的过度开发,从而使遗产原本浓厚的文化气息被忽略,从而不可挽回地造成文化传承链条的失真和断裂。

文化遗产有其经济价值,由文化遗产而引起的旅游产业,可谓是其生命力的佐证。文化遗产所在地利用文化旅游发展带动经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导致近几年来申遗的功利性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更多城市意识到文化遗产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热情高涨的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也抱有巨大的热情。虽然在《条例》中对名城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城市政府仍然提出申报,愿意承担保护的责任。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个别有利用名城搭台,只为经济唱戏的想法,但还是应该因势利导,宣传正确的保护理念,提出正确的保护方法,引导到积极正确的方向。现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有111个,可以说大部分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已经囊括其中。

在新的名城申报中,他们以新的保护观念,深入研究城市文化遗存,认识它们的价值,从而扩大保护的要素,如工业遗产、近现代建筑遗产、乡土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它们丰富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提升了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为申报成功创造了条件。

利用名人故居建立的博物馆是全国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也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宣传机构,博物馆通过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展览,为观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将文化遗产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收藏进博物馆,并不是保护工作的终极目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子子孙孙永葆用”。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就要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经济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发挥起更大作用。

其次,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完善的体制制度保障。

诚如单霁翔所言,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问题。政府财力远远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目前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量相对较少,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3)当然,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人才、技术比资金更为重要。

目前上海地区主要集中在复旦大学文博系、复旦大学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从事博物馆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对此并没有足够的意识,因而其实践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博专业人才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属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很难划归到文化或者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效保护,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格局,难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联席会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观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鉴于此,在各级政府层面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十分必要。在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沟通机制建设上,可以考虑的另外一个方案是:建立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4)#p#分页标题#e#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五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即《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5(5)。

三、浦东新区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发展思路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着力于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在近代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过程:第一阶段是对重要的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二阶段则扩大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以及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历史区域乃至某个古城镇的保护;第三阶段就是由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6(6)。浦东新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基本与此相同。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浦东新区,包括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单体文物、重要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掘。如1954年修建位于浦东新区高桥的烈士墓,1959年将老宝山城遗址作为上海市第一批乙级文物单位。1979年12月12日,北蔡镇金星村(原北蔡公社金星大队)十二生产队所属三宅头黄家宅南的一段川杨河河床中发现唐代古船。这一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思路基本就是如此。

直到1985年12月5日,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85)沪保办字第476号文通知:“故居现状不得有任何改变,并暂时划定故居周围三十公尺内为保护范围”。这一文件意味着对文保单位的保护进入了区域的范围,开始关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保护了。

浦东新区新场古镇和高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正是在具有群体古建筑的基础上开展。新场古镇拥有大量的明清时代的古建,整体风貌保存较完好,阮仪三教授曾经说过,新场古镇是上海迄今为止保存最为完好的古镇之一。而高桥历史文化名镇以高桥仰贤堂等一系列代表性建筑,构筑了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和利用思路,不仅实现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名城名镇的历史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护价值但没有(或不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遗产。这就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的补充,对“历史建筑”可以保存外观,改善内部,这为继续利用提供了方便条件。《保护条例》规定省、市一级可以公布“历史建筑”,浦东新区充分利用这个新的法定概念,深度挖掘,把那些有保护价值又必须继续使用的建筑遗产保护起来。

博物馆、纪念馆同样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又一阵地。浦东新区利用名人故居和纪念馆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这一做法具有普遍意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点故居纪念馆和上海市市级文保单位黄炎培故居纪念馆均位于浦东新区,纪念馆很好地保存了重要的文物,也成为了浦东新区文化软实力的城市名片。

陈桂春住宅,又称颍川小筑,是浦东新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浦东新区宣传部立项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修缮后被用作浦东新区吴昌硕纪念馆,将文化名人与具有历史韵味的建筑巧妙地融为一体,使这一纪念馆具有了浓浓的文化气息,观众在参观中无一不为之惊叹,为之感到心灵的震撼。这是一次较为成功的案例,充分地利用了文化遗产,致使其具有了鲜活的生命力。2008年底,浦东新区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这一工作历时五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初步统计,共完成611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调查工作,其中复查文物点305处,新发现文物点167处,消失文物点139处,涵盖5大类25小类。通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摸清了浦东新区全区的文物家底,及时抢救保护并挂牌一批有价值的文物点。

在三普中,作为国家文物局将工业建筑及其附属物归为近现代重要历史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子类,予以明确。这表明了政府将工业遗产保护列入了议事日程。上海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把新发现的工业遗产作为三普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浦东新区也是如此。

经过深入细致科学的普查,上海市新发现了200多处工业文化遗产,并对这些点的历史时期、地域分布、产业类型、建筑特色等等做了详实的登录工作。最为人瞩目的是上海江南造船厂,在世博期间成功变身,体现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宏愿,在世博结束后,再度变身,改建为中国近代工业博物馆群,成为上海市的新亮点。上海的成功示范,为我国工业遗产与城市现代化的有机结合做出了榜样。

浦东新区在这一历史和文化背景下,致力于工业遗产的深度挖掘和普查,经过2006年的工业遗产专项普查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已整理出《浦东新区工业遗产初探》等成果,初步共计96处,包括江海北关、江海南关(安记栈)等一批具有价值的工业遗址,不仅在文物形态别具一格,具有浦东的地域特色,而且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笔者在参与普查的过程中,深为浦东新区拥有众多的工业遗产而感到自豪和骄傲。同时,对工业遗产的后续利用和保护,是浦东新区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在日新月异的浦东,保存历史,还原记忆,需要勇气、胆识和眼光,因其不可再生、不可复制,这一工作就显得任重而道远,刻不容缓。

四、结束语

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将是没有前途的民族,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同样是没有个性的民族。

浦东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文物破坏事件屡禁不止,文博单位防火任务还十分艰巨,馆藏文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等。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范文6

关键词:古镇;保护;分类;原则;规划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8-65-(5)

1 前言

历史古镇保护规划有五大特性:(1)规划体系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保护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独立性及其保护对象在地域空间上的独立性;(2)规划过程的参与性;(3)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互动性——规划成果的通俗化,建设过程的技术专业化;(4)规划管理的控制性——控制是整个规划的核心,是实现保护的主要手段;(5)操作实施的实用性——规划成果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指导性。

2 历史古镇的内涵

镇作为一类居民点的统称,最初因军事屯兵、政治管辖需要而设置。在行政区划意义上,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基层行政单位,由县管辖。镇=县城镇+建制镇+集镇,包括从属于县的县城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与尚未设镇建制但相对发达的农村集镇。

历史古镇有多种提法,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城镇、历史小城镇等。历史古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民族特色与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镇。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古镇应该具备的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保存较完整集中的,以传统建筑群为主体构成的遗产、文物古迹区;(2)能反映该地区某一历史时期的历史风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传统文化或历史信息;(3)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或革命纪念意义等多方面价值;(4)发展历史较长,至今仍有人生活,蕴含着传统思想文化。[1]

历史古镇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面的操作,有众多的参与主体,保护制度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笔者总结了古镇与古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差异性(表1)。

古镇保护规划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以古镇保护理论为分析手段,以城市规划学为规划方法,运用修护工程、生态工程、建造工程等科学手段,协调古镇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与人文环境要素的关系,对古镇的空间布局、街巷建筑、古镇肌理等进行筹划和安排,保护古镇特有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把古镇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成可持续发展理想人居环境模式。

古镇保护规划的构成要素包括:自然环境要素,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理条件;人工环境要素,指人们创建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城镇格局、街巷空间、历史建筑、基础设施);人文环境要素,指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它反映了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情趣、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2]

保护规划的目标是要保护地方特色风貌,这种特色风貌是当地政治、经济、艺术、文化以及当地居民社会生活的积淀,是文脉的延续,是历史的印记。通过保护规划中的指引措施,指导广大居民的建设活动,使古镇具有历史可读性(图1)。

评价历史文化古镇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特色价值度,指古镇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主要由建筑形式、空间形态和历史文化内涵等方面组成,是古镇的灵魂所在;原貌保存度,指古镇内历史建筑群或建筑物的保存完好程度;整体规模度,指名镇保存历史建筑规模大小。

3 历史古镇保护的分类

3.1 按古镇的特点和性质分类

(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或风景名胜为特点的乡镇。

(2)地方特色及民族文化型:由同一民族由于地域差异、历史变迁而显示出的独特个性成为风貌主体的乡镇。

(3)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其显著特色的乡镇。

(4)传统风貌型:具有完整地保留了某时期或几个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建筑群体的乡镇。

(5)风景名胜型:自然生态环境对乡镇的特色起了决定性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个性的乡镇。

(6)特殊职能型:乡镇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乡镇的特征。

(7)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镇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乡镇。[3]

3.2 按地形特征分类

(1)平原古镇:建在平原的古镇,其形态和它的规模有直接关系。规模较小的通常以一条街贯穿整个村镇。平原村镇中还有一些采用的是散点式的布局形式。

(2)山地古镇:山地古镇布局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主要走向与等高线平行;一种是主要走向与等高线垂直;还有散点布局。历史古镇的整体格局体现出与自然山水的融合关系,具体有背山面水型、山水相间型、群山环绕型。

(3)水乡古镇:水乡古镇的空间形态基本上取决于河道的走向、形状和宽窄变化。沿河道的的集镇一般多呈带状分布的形态,所以这种带状形式的集镇也多随弯就曲地分布于河道的一侧或两侧,这样就形成了以河道为主体的带状空间。[4]

3.3 按发展模式分类

(1)纯保护模式:该模式往往为了保护而保护,确实能保持古镇的面貌,保护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政府的投资;

(2)保护兼开发模式:该模式以保护为主、旅游开发为辅,以旅游开发促进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国内做的比较好的有丽江、平遥与凤凰;

(3)纯开发模式:该模式为追求短暂的经济利益而牺牲整个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是古镇开发过于商业化的表现。

3.4 按动态发展的过程分类

(1)经济复兴型:着眼于古镇内部,特别是对在古镇大规模空间扩张过程中逐渐衰败的旧街,选择内填式的模式。经济复兴型模式着重挖掘土地的经济效益,偏重开发用途。

(2)环境改造型:此类模式以提高古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

(3)历史保护型:这种模式的主导思想是强调历史的保护,着眼于街道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历史保护与开发项目相结合,适用于具有文化沉淀和历史风貌的街道。此类模式的手法是通过保护街道的外观和外部环境来保存地段的历史风貌,而对内部设施则进行更新,以激活街区的社会与生态环境活力。[5]

按古镇生成的原因及其所承载的功能来划分,还可将古镇划分为交通型古镇、资源型古镇、农耕型古镇、商贸型古镇和复合型古镇。

4 历史古镇保护规划的原则

4.1 原真性原则

原真性是古镇保护的一条基本的原则,也是规划设计的基本前提。原真性就是要保护本来的、原生的、真实的历史状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这些历史信息经过千百年的沉淀,是经过历史选择人类智慧的结晶。原真性是与保护对象价值有关的最为基本的资格因素,是保护对象应具有最本质的属性。原真性也要运用在保护和规划古镇的空间布局、街巷空间、城市肌理、河道、绿化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6]

4.2 整体性(系统性)原则

整体性的原则是指对规划区域必须整体性地进行考虑,各种设施的配备应兼顾整体的使用需求及利益获取,而不应局限于某区域或者某利益集团的规划目标。既要关注人工造就的物质形态遗产的保护,也要关注作为背景要素与环境必需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还要关注作为物质形态遗产源流的地方性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历史古镇是包括建筑、环境、空间格局以及人类活动等元素在内的统一整体,所有组成元素都与整体有着一定意义的联系。历史古镇是协调统一、连续的整体。历史城镇内的物质元素和非物质元素、人工元素和自然元素构成了一个整体,保护历史古镇就意味着保护构成历史城镇的综合元素。例如,成都市洛带古镇保存着较完整的客家文化,古镇及周围的乡民多为广东移民的后裔,走入其间能感受到浓郁的客家传统。洛带古镇上有着诸多建筑精美的古建筑群落,如广东会馆、江西会馆等。

4.3 非终结性与弹性原则

历史古镇的保护不是终结性蓝图式规划,而是一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跟进的渐进性过程,并在保护过程中,注重历史城镇的发展性和变化性,应该体现历史的足迹,也就是弹性的规划理念。

4.4 渐进性与灵活性原则

历史古镇像一切有生命的机体一样,总是处于不断的生长与发展之中。今天的新事物,是未来的历史遗产。历史城镇的保护是一个不断升华的动态循环过程。古镇中为居民认同的场所,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而形成的,应避免对其物质环境作巨大的改变,以免造成场所中物质特征的流失。

4.5 多样性原则

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城镇是人类聚居的产物,构成历史城镇系统的要素也是多样的,并且各有其特点和功能。历史城镇的功能与空间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多种生活方式的共存,包含多样的空间环境和生活环境、多样的社会交往活动,它为居民提供生活的场所,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的多层次心理需求,使历史城镇具有了无尽的吸引力与生命力。保持多样性原则的实施有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实体层面,二是社会人文层面。物质实体层面的多样性要求,不管建筑风格与年代,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有物可看,有话可说,都可以和谐的并存。

4.6 最小干预原则

最小干预原则(最低限度原则)是指尽可能地采取最低限度的维护措施,以制止由于自然或人为造成对遗址的破坏。文化遗产展示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其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而不是表现现代技术的进步和成就,也不是个人才能的展示,更不是为迎合现代人的审美观念而横加变形修整。它要求遗址的保护能以维护原状的方式解决的,绝不以维修方式解决;能以物理方式处理的,绝不用化学方式等等。这些保护思想对遗址的展示设计起着指导性作用,如成都市洛带古镇五凤楼的修复。

4.7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保护的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形的、可触摸的,它能很好地反映特殊历史环境下的历史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是彰显人类文明内涵的表现形式之一。从传统的只注重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保护的理念转变,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非物质文化不如物质文化那么易于把握,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将其有形化。

4.8 保护与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保护最终目的是为了传承和利用,也只有合理地利用,才能充分展示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创新保护模式并使其与现代化生活相结合,从而达到更好的保护的目的。为了保护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各项建设必须做到,第一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传统格局和风貌;第二正确处理保护与现代协调关系;第三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古镇现代化的建设关系,适应现代生活和工作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建筑物的使用有利于延续建筑的寿命,应继续使用它们,但使用功能必须以尊重建筑的历史和艺术特征为前提。

4.9 系统保护、重点保护、特色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古镇的保护要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实施,制订近期、中期、远期保护目标,逐步实施整治、改善和更新。既要保护和传承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又要继承和弘扬无形的优秀传统文化,使之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古镇的历史积淀。历史古镇保护重点及难点就在于保护其特色性,特色性是指历史古镇或其内部历史文物古迹所表现出的一种有别于其他镇的特色。[7]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古镇生活的重要诠释,可以充分发挥其相应的旅游利用价值,同样实现保护与发展的相互推动。

4.10 功能织补的原则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对历史地段与空间的功能进行整合。必要时,进行空间修复或织补。对无法恢复的历史地段或空间,在保证与整体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协调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重新改造利用,将现代生活必需的一些功能空间,选择性地填补到原有空间布局中。在尽可能的条件下,维护、延续古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4.11 生态保护与可持续性原则

历史古镇的利用与保护都需要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模式。古镇的展示利用应该将其纳入当地的生态保护系统、文化旅游开发系统与文物保护系统之中。对古镇的利用要将历史和现实、自然和人文进行整合,从全局出发去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整个古镇不宜采用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建议采用整合性保存的观念手法。古镇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体现历史古镇文化特色的规划过程,也是建立一个动态发展的生态景观系统的规划过程。[8]

4.12 公众参与性原则

灵活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规模,使保护规划具有针对性,便于居民参与。在保护规划的调研中,应充分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根据居住使用者的需求和建议,分别进行个案研究及整治规划设计。在保护制度上,实现政府、社会投资团体及居民间的共治,赋予居民对历史城镇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公众参与可以渗透到建筑环境的整治和使用的全过程。[9]

5 古镇更新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古镇保护规划的基本步骤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分析材料,发现问题;宏观统筹,保护分级;细部深入,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严格实施;设计反馈,长效管理。[10]历史古镇更新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如下:

(1)控制人口,优化产业结构:控制古镇人口容量;调整功能布局,发展特色旅游业;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化进程。

(2)保护古镇,小规模渐进式更新。

(3)整治城市水系,改善生态环境。

(4)保护古镇天际线,维护城市景观:古镇景观控制;园林绿地系统建设。

(5)改善交通,缓解古城交通压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畅通古镇路网建设。

(6)全面保护古镇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古典园林的保护;街坊的保护;古建筑保护;古城墙、城门的保护;对居住的原生态保护。[11]

(7)继承与发扬优秀的地域文化,打造古镇名片。

(8)保护古镇的文化个性,呵护历史文脉。

(9)加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力度:加强立法,明确职能;繁荣评弹事业;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完善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建立保护专项基金。

(10)大力加强数字化遗产建设。

(11)开展一系列民俗活动,扩大地域文化影响力。

(12)建立完善历史文化资源展示系统。

6 结语

古镇保护是动态的保护,积极保护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更新,保护是前提。历史古镇物质与非物质保护规划包括以下的内容:非物质性要素保护(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留与发展传统手工艺;地方特色的优秀文化传统;传统手工艺;地方特产;饮食文化。物质性要素保护:古镇区内的历史街区、古建筑、院落等。整体保护历史古镇空间结构与街巷脉络(文脉);“点、线、面、体”结合的保护结构;架构系统,增强整体性;保持的山水自然格局;历史街区保护控制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三类;古街区高度控制;建筑活动的引导控制;街区保护与整治模式:历史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整治;改善;修缮;维修;整修;街区重要物质性要素保护等。历史古镇保护规划应该具有整体观、动态观、社会观、发展观与法制观。历史古镇保护规划方法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古镇整体保护与特色保护相结合;

(2)古镇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

(3)古镇适度修复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4)古镇保护与更新相结合;

(5)古镇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相结合;

(6)古镇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与生态建设发展相结合。

参考文献:

[1] 赵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 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3] 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4] 阮仪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

[5] 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

[6] 杨宏烈.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7] 阮仪三,林林.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J].同济大学学报,2003,(4):1-3.

[8]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9] 樊淳飞.遗址保护建筑规划设计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