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教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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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教育

农村普法教育范文1

关键词 法治;农村普法教育

作者简介 张梅龙(1968-),男,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江西吉安 343009)

本文是2007年度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重点课题“农民法律知识的缺失和依法维权意识的培养研究”(课题编号:07ZD026)的成果之一。

相对城市人口而言,农民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确实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有些农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事件时常发生。为了夯实法治国家的国民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应该把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放在农民身上。

一、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狭窄

我国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狭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来自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教育。近些年,因全民普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国家在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教材中增设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内容。比如,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七年级《思想品德》课下册第四单元“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有两课涉及到法律知识,其一是“感受法律的尊严”;其二是“法律护我成长”。在八年级《思想品德》课下册中,部分章节涉及到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财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常识。在九年级《思想品德》课全一册中,有些章节出现了与宪法和我国基本国策有关的法律条文。虽然说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有些内容涉及到法律的多个层面,但是,由于《思想品德》课不是普法课,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品德修养课,所以,在该课程中,它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相对来说就比较抽象。仅依靠这些粗浅的法律教育就想使农村青少年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公民,这显然太不切合实际。

二是来自社会。在农村,除了少数人能继续接受高中教育和其它更高级别的教育外,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从初中毕业后就开始走向社会。有时,他们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途径获取零星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通过普法教育获取一些法律常识。但是,由于前四次普法教育的内容比较单一,与农民的关联度并不高,加上有些地方普法教育流于形式,农民参与普法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所以,经过一定的普法教育后,农民的法律素养仍然亟待提高。

二、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滞后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它使人们的思想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因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使得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存在许多与法治社会建设要求不相协调的地方。

1 很容易用非正式制度,如道德规范、习惯传统取代法律。本课题组对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进行有关《普法实效》的问卷调查显示,“假如抓住了偷自家东西的人,你会怎样处理?”43.6%的人认为应当送派出所或者交给村干部,多达56.4%的认为可以自己处理:要么打一顿,要么让他赔钱了事,或者游街、让他丢脸。当我们问到“超市搜查、扣押顾客是合法的吗?”许多农民回答道:那是人家的地盘,你偷了人家的东西就该受到处罚,这是天经地义!在对待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上,仍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抱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和“多子多福”等传统思想。

2 错误理解法的内涵。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必将导致人们对法律产生狭隘的错误理解,直到今天,许多农民还无法将违法和犯罪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有些农民对法律的理解仅仅是法律就是义务,就是禁止、不能,他们只看到法律中义务的一面,而没有看到法律中还有对权利的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所宣扬的权利至上的理念是不相称的。农民的义务意识越重,权利观念越轻,则会从内心排斥法律。

3 畏法与轻法并存。在有些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谁都是法,谁都可以做法官、行使司法权,只要他们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毫不在意。由于许多农民不了解也不愿去了解法律,所以,他们依然倾向于用非正式制度和手中的锄头来解决争端,除非万不得已,不会诉诸于法律,请求法律援助,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轻法意识。与此同时,比较令人惊奇的是,有些农民在轻法的同时,又害怕法律。他们对于国家倡导法治,想得更多的并不是如何通过法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是将我们曾一度流行的“严打”联系在一起,他们普遍认为犯法就得坐牢,就要被判刑。只要某人被法院或公安局给传唤了,或问话了,那么,这人在本质上就有问题,不值得深交,更不能以身相许。这其实也反映出部分农民对法律有一种普遍的畏惧心理。

4 法律至上的理念受到扭曲。正是因为农民普遍不知法、不懂法,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碰到法律问题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他们普遍不知道或不愿意寻求法律的帮助和保护,更多地选择了私了、自力救济的方式。在有些农村地区,其别是落后的农村地区,解决问题的手段不是依靠法律、依靠法官,而是依靠家族势力,法律往往让位于族长和他们手中的锄头。当农民遇到纷争时,也有少部分人选择了忍气吞声,他们认为打官司需要后台、要找关系,甚至还认为法律是能够被人情、被金钱所左右。

三、优化普法教育途径,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为了普及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夯实法治国家的国民基础,在“五五”普法内容相对固化后,我们可以通过优化普法路径的办法,达到普法教育效果。

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优先培训“七类”人员

为了保障“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我们应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重点加强对农村七类人员的法律培训。第一类是乡镇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定时学法,要为乡镇干部和全乡村民树立一个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榜样;第二类是村两委干部。农村有句俗语:村看村、户看户、农民看干部。村两委干部要走在农村普法教育的前头,他们应先于普通农民接受法律培训;第三类是党员、团员;第四类是村民代表;第五类是乡村企业的干部、职工;第六类是农村科技示范户和致富能手;第七类是农村法制宣传员和纠纷调解员。当上述七类人员经过普法培训后,他们才能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现身说法,帮助普通群众接受普法教育。

2 改善农村法律运行环境

普及农村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目前,有些农民之所以会对现存的法律产生一定的误解,学习法律的意愿与积极性

不高,这与我们的执法人员、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执法水平有关,也和“乡霸”、“村霸”的存在有关。为了消除他们对法的误解,自觉接受普法培训,为此,我们有必要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和谐、健康的法制环境,规范执法秩序,严惩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犯罪,让广大农民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是全体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要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监督;要特别注重对农民的法律帮助与指导,让他们正确理解法律,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正确认识诉讼的作用与意义;要发扬基层民主,建立议事、评事制度,让农民参政议政,对集体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分享民主与法治建设成果,提高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3 补充普法教育内容

以往的历次普法比较注重对宪法和各个部门的专业法的普及,虽然这很有必要,但是,却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实际需求关联度不是很高。在“五五”普法中,虽然普法教育的内容早已确定,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对法的实际需要,选择农民最需要、与农民生活关联度高的法律,以对“五五”普法内容进行必要补充。普法时,我们应全局统筹,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普法事务的操作,它包括法律内容的选择、宣传人员的安排、方式的确定、场所的准备、各部门的协调等。重点普及关于土地承包、惠农政策、调整劳资关系、涉及家庭生活、规范邻里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农业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林业法》、《水法》、《传染病防治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以帮助农民分清合法与非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4 搭建普法教育平台

随着现代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除了传统的课堂培训外,“五五”普法还可采取农民乐于、便于接受的形式与载体。第一,通过广播电视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第二,利用各类专栏、板报开展普法教育。第三,通过网络和多媒体手段进行普法教育。一方面,随着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县级普法单位可以建立普法网站,面向乡镇农村,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在网站上定期;县级普法网站还可开设咨询网页,开展网上咨询。另一方面,县、乡普法机构与普法工作人员还可以采取把农民集中到农村法制学(夜)校的办法,通过电视机和vcD播放机,把预先制作的法制讲座系列录像播放给农民,同时,还可组织农民进行课堂讨论,以加深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

5 丰富普法教育形式。“五五”普法要适应农村发展的新特点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力求在普法教育形式上求新求活求变。一是建立农村图书室,购置法律书籍,其别是普法教育丛书,要让农民看得懂、看得进。二是编写和发放法律教材,送法(书)下乡。三是针对新形势下农民学法需求,县乡普法机构要组建普法宣传小分队和讲师团到农村进行宣讲,开展法制专题讲座。四是开展家庭学法活动。其形式可以是家庭成员共同学法,也可以是邻里之间相互学法等。五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主要是以村组和乡镇为单位,组织农民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六是举办法制文艺宣传演出。各基层普法机构可以发动农民,组建农村法制宣传演出队,采取自编自演的方式,将最贴近农民实际的法律通过小品、小故事等形式送给农民,以达到寓普法于娱乐的目的。

农村普法教育范文2

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农村普法教育范文3

关键词:甘肃农村;普通高中教育;困境成因

在社会教育水平快速提升的大背景下,近些年甘肃农村普通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却相对缓慢、远远滞后,基础教育十分薄弱、高考升学率普遍较低,甚至陷入了一种发展的困境。这必将影响、制约我省今后经济社会的发展。

基于这一现状,试作以下成因的探究。

一、受文化建设氛围与教育氛围的制约

(一)甘肃农村社会文化与文化建设的氛围不浓。文化给教育以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教育又是以一定的文化背景作为其行为的前提,文化传统制约着教育活动的过程,文化氛围对人的成长从客观环境、自我素养等各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省农村,这种文化背景还显薄弱,而一旦这种文化的熏染乏力,再加上近些年经济的快速增长给人们的生活水平带来极大提高,将必然会导致人们在成功过程中对文化、知识诉求的降低,从而教育对人成长的功能在部分人的观念中被淡化,家长也疏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引导与监管。

(二)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不浓。尊师重教是一个社会向前发展的内驱力之一。要形成一个区域乃至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除人们在成功的道路上对其起到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之外,还需要社会每个元素共同营造它,因为在经济利益相对便捷获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的环境中,普通民众往往满足于物质生活的暂时提高,可能会认识不到人与社会的长远发展。

因此教育便不再是学校一家之事,也不再是学生一人之事;而是全社会为教育者,全民众是被教育者。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教育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社会健康成长发展的决定因素。

二、教师的成长与发展缓慢

这是我省农村教育陷入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

(一)教师缺乏成长的外在动力。教育氛围的不浓,导致教师自我成长、发展的懈怠。我们知道,学生的成功是教育的结果,反过来,一个老师的成长是许许多多渴求知识的学生催生的过程。当一名老师现有的知识能力储备总是能够满足教育对象的需求时,老师就会缺乏继续学习的动力,缺乏充实、提高自己的欲求,所以就无法不断成长,并适应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教育诉求。

(二)教师在成长中缺乏荣誉感与自豪感。我省农村除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外,职业教师薪酬的偏低、收入分配与职务评聘的欠合理欠公平、奖惩机制的不健全等等因素造成对农村教师心理的一种损伤。当教师职业被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工作和忙碌只是源于外在的职业要求,而没有了职业认同感之时,教师便缺乏了职业的荣誉感与自豪感,进而导致教师缺乏职业的责任感和工作的积极性,只是把教师当成职业,而不会把教育当成事业,更不会有用教师职业来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高尚精神。

(三)教师职业培训的力度不足。现代社会需要每一个人都必须终身学习,才能适应社会。教师职业更是如此,而培训是教师终身学习的一种方式,是一名老师提升自我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但在我省农村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力度远远不够。如要么教师培训的机会次数有限,要么很少做到教师的全员培训,受培训者总是个别固定的精英骨干,而且他们在回到学校后并不能起到传播、辐射、带动的作用,要么培训流于形式、甚至有的走走过场,把培训当成一种任务去完成。这样大多数教师很难借培训的方式达到提升自我水平的目的。

三、社会对教育事业的支持不够

教育的发展依靠于社会的支持,这种支持在我省农村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式单一。社会对教育主要是经济上、政策上的支持,而在教育文化氛围的营造、教育发展的实际优先政策上、对教师职业荣誉感的养成上、对教师教育素养的成长、对优质教师资源的公平引进等方面明显欠缺。

(二)对教育事业的支持有一定的功利性。教育是一个许多环节共同作用下漫长发展的过程,社会对教育的实际支持就应落实于这一过程。如评价一所高中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应该基于受教育者在高中之前阶段所受基础教育的程度,从纵向衡量,而不只是横向不用区域不同学校之间的评比;是一个过程的考量,而不单是结果的鉴定。如果只功利地看重结果,依据这一结果来评价学校教育的水平,进而用奖惩的方式参与教育,就很难形成我省农村普通高中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四、教育教学资源短缺

(一)优质教师资源短缺。由于前述原因,自我培养的优秀教师较少,也很难从外面引进优秀教师,或者优秀教师流失严重。

(二)适应教育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更新的教学设备短缺。学校图书馆图数量少、书目种类不多、图书的利用率不高、图书资源使用手段落后,适应新课程改革的社会教育资源稀缺,仅有的社会文化科技资源也不能得到有效整合来为农村高中教育教学服务。

农村普法教育范文4

在过去3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农村普法教育范文5

【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农村普法教育范文6

一、农村普法的现状与难题

1.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观念,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依法治理求长远社会效益的治本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少了,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个别乡镇、村的领导把普法和“减负”对立起来,认为组织农民学法就要求农民购买普法教材、参加考试,是增加农民负担,忽视了普法对依法治村、依法“减负”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普法教育原有“三无”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也就是说,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即使有的设有普法办也是虚设,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小,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突出。大多数乡镇、村还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3.普法教育还存在“四难”的问题。一是人员难集中。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xx常年有20万农民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普法对象比较难以集中。二是时间难安排。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是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因而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把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使之深入浅出进行宣传,显得十分必要。四是效果难体现。由于农村普法存在认识上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加上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掌握等诸多原因,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4.普法工作基本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一些乡镇、村普法工作力量还较为薄弱。乡镇的普法工作目前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或综治办承担着。乡镇司法所只有一至二个司法助理员,而且司法所的人员一年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配合乡镇的中心工作。仅靠一两名司法助理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开展普法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普法经费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考核监督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农村开展普法工作的季节性、主动性不强。

二、农村普法难的原因和症结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普法工作存在以上“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1、“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许多农村干部、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阻碍了普法工作深入发展。

2、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些农民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就往往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它和国家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农村普法已取得成果也难以巩固。

3、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一些地方只满足与放广播,搞宣传栏进行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另外,由于一些普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透,普起法来难以作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等等,这些原因都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4.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组织松散等,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文化水平较以前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

三、在“五五”普法过程中解决农村普法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是组织法律培训,主导普法。坚持面授为主,是开展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普法,也必须这样。在实际工作中,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法律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普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乡镇要负责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的法律培训,每年要集中进行一次3至5天的法律培训;二是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抓好农户(居民)户主的培训,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通过法律培训,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普法骨干的培训,实现一户一个“法律明白人”的目标。

二是利用农村工作,渗透普法。普法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农村普法也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这个前提下,要充分利用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开展普法,把普法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党建、奔小康”、“创平安社区、平安村组”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渗透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这些工作的全过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干部群众受到多方面的教育,达到普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