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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1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矛盾严重制约了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未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正逐渐走向市场,组织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资金来源多元化,收入来源渠道增加,支出用途越来越广泛,但其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随之改善,其问题主要表现:
(1)财务管理的法律体系制度不健全。目前,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失,缺乏针对性的会计指导理论,很多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中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主要参照的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
(2)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很多非营利组织认为组织追求的是社会目标,不是营利,认为财务管理并不重要。因此,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制度形同虚设,在管理过程中虚列支出、支出标准不统一、名目繁多、账务处理缺少原始凭证等现象严重。
(3)员工不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组织中普遍缺乏长期有效的约束机制,致使组织员工工作态度散漫,不按规范操作、不按制度要求办事、人为破坏制度等问题突出。
2、缺乏科学的财务管理流程。非营利组织缺乏完整的质量、财务、统计、审计管理体系与网络。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一半左右的非营利组织的年度报告编制和内部审计工作都是由会计来完成,还有11%的非营利组织未进行审计,甚至近10%的组织年终未编制财务报告,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只是形式,用于应付检查。
3、管理者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收支管理不善,管理者不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活动项目的选择上存在很大随意性;二是缺少必要的成本分析,很多组织在开展项目时,由于没有营利压力,缺乏必要的成本分析,导致项目收益率降低;三是不善于投资管理,管理者缺少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投资难达到预期结果。
4、当前没有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管体制。非营利组织的宗旨是为社会服务,完成公益事业,民众的注意力基本集中在其贡献结果,对非营利组织内部的财务安排、管理几乎从不过问,松散的内部财务制约机制也是造成财务管理问题的一大因素。
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针对当前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管理,逐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体系。
1、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1)根据相应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组织应根据组织所属类别,以相应的《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会计内部制约制度和工作规范为基础,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
(2)组织应加大财务制度的执行力。首先,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组织财务人员的基本技能和素质;其次,把重点放在制度的实施和检查方面,通过自检和互检相结合等方式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约束机制;最后,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缺乏利润指标,因此,非营利组织应结合组织使命和工作特点,建立组织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3)在项目实施之前,组织首先要对财务制定出细致、完整、全面、系统的规章制度体系,作为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做事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的设计、相应职能部门的划分、部门职能分工、工作岗位说明、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等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
2、财务流程再造。财务流程再造是指在对组织目前的财务流程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或重新设计以使绩效获得重大改进的活动。
非营利组织进行流程再造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非营利组织的流程再造工作应由高层管理者亲自领导,站在组织战略的高度来理解和实施,增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2)组织应抛弃过去的官僚体制,以组织使命为中心进行业务流程管理,在流程中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消除或减少各职能部门间的冲突和矛盾,节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建立内外信息共享的集成信息系统。组织可不断归集数据信息来建立数据仓库,对数据仓库进行汇总和分类比较,以此来建立内外两个服务平台:一是外部信息服务平台,主要用于相关管理人员的信息查询和其他网络服务功能;二是内部财务管理平台,主要是为财务管理者提供财务信息资源,使其明确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和同行业数据,并对组织的活动做出合理的评价和预测。
3、建立强有力的财务监管体制。
(1)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根据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定条件,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
(2)加强物价部门的监管。应由真正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核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本,上报物价部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重罚,从而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在算准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略有赢余”的原则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检查落实。
(3)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从业财会人员专业资格进行检查、对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检查。
4、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建设及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批优秀、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作为基础保障,因此要吸纳一批道德素质高的专业财务骨干,加强对财会人员专业业务培训,注重业务能力的培养,以利于组织的筹资、财务分析工作等。同时,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树立诚信服务,使财务管理人员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
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还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组织自身的自律和提升以及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凌霄虹.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5).
[2]罗朝晖.詹万玲.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问题浅析[J].审计月刊,2009(1).
[5]冯君.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J].财经界,2009(12).
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2
[关键词] NPO 内部控制 COSO
一、引言
“非营利组织”,即NPO,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一个日渐积极的力量。它通常也称为“第三部门”,可以综合界定为“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
这个世界上三种关键力量,就是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国家的公权力,是一国之内惟一合法的暴力机构,被称作国家机器。市场,是金钱的力量、企业的力量,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其它皆为次要。而NPO就是公民社会的力量,把社会上的公民组织起来,发挥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要求国家去约束市场的力量。
NPO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原因,一方面国家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有时候会“政府失灵”,不能反映民意,这时候要由NPO代表公民社会的力量来矫正。如为弱势群体争取话语权、缓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等;另一方面,市场也会“市场失灵”,譬如它不能很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外部性问题。因此,NPO便成为了推动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现状:我国NPO及其内部控制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引起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在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留下了广阔的管理和服务真空,这种真空对NPO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政治控制的放松和市场化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产生了政府控制之外的资源,使非营利组织有可能不依赖政府而独立地生存和发展。同时,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了非营利组织从培育到导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对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因此,我国的NPO发展很迅速,在1995年以后数量上显著增加(各类组织的增长趋势如下图所示),并且NPO组织类型更加多样化,活动区域更加多元化,社会影响力日益提升。
但是,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这一特定环境,我国NPO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资金短缺,人员专业素质不够,人才短缺等,但最受人关注的还是NPO薄弱的内部控制。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模普遍比较小,员工人数比较少,且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自身的运营活动进行评价,对财政和专项资金重投入、轻产出,使用中不进行成本核算,缺少跟踪管理机制,财务管理总是事后的、被动的,导致资金重复投入,各环节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没有科学的、可操作的资金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人为影响程度较大,无法引入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和评价机制;进而缺少组织自律机制,组织内部不重视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建设,内部监督、自律机制不健全,有些组织甚至根本没有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有的即使建立了也是形同虚设。工作人员财务意识淡薄,多数组织缺乏公布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识,不便于组织进行自律和接受外部监督。
三、问题分析:我国NPO内部控制薄弱的根源
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财务学的角度看,其重要原因是缺乏一个财权配置合理、权责结合、激励和监督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这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而言,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是息息相关的,组织中的责、权、利还不是十分明确,组织与政府、市场的关系还很模糊,导致组织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建设上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参照标准,并且,我国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对NPO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到位。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除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两类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尚有大量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这些是现行法规政策难以监督管理的部分。
而微观上,从人力、财力、组织管理等方面分析,NPO的能力还是不足。首先,大多数NPO缺少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现象普遍;组织内人员构成单一,缺乏高层次的专业理财、投资人员,经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因此非营利组织专业化的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其次,非营利组织的经费不足是一个相当普遍和非常严峻的问题。同时,NPO募捐机制不健全,无法合法、合理、有效地从社会上筹集到闲散资金。最后,我国非营利组织产权模糊,内控不完善,导致内部人事实上获得了一定的控制权;人事制度不合理、绩效评估体系不合理等又使得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漏洞百出。
四、对策:COSO框架的借鉴
历史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将对它寄予更高的期望。如何使中国NPO有序、健康,如何通过建立及完善其内控来加强财务治理和监管,笔者认为可以借鉴COSO框架。
1.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从现状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力资源缺乏。解决人才短缺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待遇来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注重NPO现有人员的培训,并加强与其他NPO的交流和学习。
2.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正如COSO的内部控制概念中所说,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因素构建的基础。良好的环境有利于职员履行职能,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因此,组织文化和氛围很重要。
3.建立收入与支出控制系统,加强会计控制。由于我国的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上的公信度不高而使一些企业、个人直接从事公益活动,宁愿把款项直接捐助给受益人,而不愿意通过组织,说明捐助者认为很多钱会被管理者浪费掉。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用的控制必须树立良好的规范,这也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筹资的效果。
4.设立良好的信息与沟通系统。信息沟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良好的信息和沟通系统可以使NPO及其利益相关者及时掌握组织运行状况,并能较大消除信息不对称,对NPO的内部人员也能起到有效的监督。
五、结语
虽然我国NPO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毕竟处于起步阶段,中国NPO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政府、企业、民众等各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江明修:非营利组织领导行为之研究.国科会专题研究计划》,台北,1994年5月,第13页
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社会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科学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影响
纵观会计发展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分析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内容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4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在快速发展,但一些商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跟不上时展的步伐,使得这些组织在社会上信誉受损,公信力降低,从而制约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未来发展空间。为了适应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该会计制度的对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此类组织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健康、规范的发展。但是,毋庸讳言,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会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些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而不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1]但由于民间非盈利组织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孕育该类组织的土壤并不成熟,所以从总体来看,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诸多问题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尤其严重。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没有意识到建立透明的现代财务制度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和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导致他们并不重视所在单位的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建设,造成组织内部控制制度阙如或不健全,或者虽有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真正有效地予以实施,使得制度形同虚设。而且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理论上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既不在政府和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之内,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利用政府对其的税收优惠政策,打着民办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活动。[2]也不在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中,客观上该类组织缺乏外来的财务规范化的压力,造成该类组织的财务管理的混乱状态。
(二)会计管理工作不规范
大多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层及其负责人是兼职工作,他们一般重业务,轻财务,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足够的认识,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有的单位为了节约经费,出纳、会计岗位由一人担当;资产登记、资产管理等工作一人全包;物资的采购、验收及保管一人全负责;银行印鉴章和财务章、个人印章、支票一人保管;投资计划与投资论证等由同一部门完成;单位负责人经办的业务自行审批后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等。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表明这些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此外,大额经济业务往来中直接支付现金,重要业务事项无合同或协议,成本核算混乱,支出大于收入,亏损多于盈利,等等。凡此种种都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特别是规模小的非营利组织,由于经济来源有限,经营效益不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高,很难聘到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有的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或照顾关系户等其他情况,聘用刚毕业的非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会计,或者聘用挂靠单位的与财务经济管理专业毫无关系的非专业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对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学不透,吃不准,在实际工作中对业务活动的处理就难免出错。在调研交流中了解到,有的单位在业务处理中将宴请理事或捐赠人士的招待费用计入筹资费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2条明确指出:“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1]这表明,有些单位没有透彻理解其中的“举办募款活动”条款。有的将财务费用计入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有的将招待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有的是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的余额不符,会计资金账和出纳的日记账不符,总账和明细账不符,更有单位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建立会计账,根本不知道需要按规定建账,只有一堆零乱残缺的原始单据和白条,到会计期末仅凭估算编制财务报表应付了事。诸如此类的手法很多,不一而足。
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管理的措施
鉴于以上所述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的种种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改善此类组织的财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强化领导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重要业务事项的决策与审批、执行与监督、经办与决策相互分离的原则,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对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支付等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等现象。[3]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业务程序:
1.规定办理每项经济业务时应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负责办理,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2.资金业务的办理,应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并不能由一人全过程办理,严禁将办理资金的票据和印章一人保管,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定期和非定期盘点,核对实际库存和账面记录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
3.采购业务中的请购申请、采购、验收、付款等工作的授权审批必须予以分离,使相关人员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替代。
4.在财产管理上,财产物资的收、领、管要有授权审批,对明细账要设专人核查,财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故离岗或离职时,要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接管,并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5.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有偿服务经营性质的业务工作应坚持收支平衡或收入约大于支出的成本管理原则,避免占用公益性的资金,并加强财务公开。
6.加强合同管理,对外发生的重大业务活动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聘用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对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使之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4][8]
2.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依法建立会计账,对单位的每笔经济活动都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取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审批手续的授权权限是否正确,然后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会计凭证的装订和保管工作。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是会计核算中的关键因素,所以要特别重视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资历、学历要严格要求,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
2.定期组织非营利组织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自从财政部2006年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后,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每年都会自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但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培训机构基本上都是针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来设置培训内容,而且有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不尽如人意,如课时缩水、任课教师授课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规模小,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业务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之间平时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很少。所以迫切需要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3.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体现单位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会计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加强业务学习,还应在薪酬分配中体现出与学历、职称、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差别待遇。
(四)加强外部监督
1.加强政府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资金的收支情况。[5]财政部门应督促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建账,检查其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对未按规定建账和会计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的单位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6]
2.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的审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督应从主要监督过渡到辅助监督,今后真正起主要作用的是市场中的制衡力量。[7]因此,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履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从而发挥他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经审计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
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5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28-02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NPO)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非营利组织是美国广泛采用的概念,与其类似的词汇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治理局改为民间组织治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所谓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为组织所有者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担任起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落差的任务。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即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是经济性团体,即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职业团体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四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如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站、职业培训介绍中心、研究所、文体馆等。第五类组织,包括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专家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既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又发挥着作用。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
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资产1 425.4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25.6亿元,比上年减少20.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3%;接收社会捐赠470.8亿元。这其中,全国共有基金会3 029个,比上年增加415个,增长15.9%,其中:公募基金会1 316个,非公募基金会1 686个,涉外基金会8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19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99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05.7亿元。从1988-2012年,全国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增长了100多倍。1988年,我国仅登记社会团体4 446个,在十年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过20余万家;而截至2012年年底,这一数字超过了49万。更多的是大量因无法民政注册但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草根组织”和在华活动的境外社会组织。据研究者调研估计,后者总数应在300万家之上。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资金匮乏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缺乏。尽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对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观念、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限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据了解,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资金来源除了零散的个人资助外,主要是企业和基金会。基金会层面的现状是,十几家比较大的公益基金会垄断了主要的善款,但是他们的钱又不给民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的生存非常困难。能够资助民间组织的就只剩下企业和一些非公募基金会了,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也来源于企业。中国的企业捐款普遍重硬件、轻软件,见物不见人,不愿为服务项目捐赠款项、支付必要的项目管理成本,这种观念也是阻碍基金会资助民间组织的主因之一。
(二)能力不足
从宏观来看,非营利组织对社会以及政府的影响能力非常薄弱。从微观角度来看,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非营利组织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缺乏迎接新挑战的观念和知识。一是资源缺乏、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偏低。有些非营利组织缺乏自身学习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指导,调动社会资源能力不足,服务社会功能较弱。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有些非营利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三是存在违规行为。有些非营利组织不按照章程和条例办事,长期不开展活动、多年不参加年检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提高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非常重要。
(三)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功能结构不合理和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众多非营利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成立,政会不分明显,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淹没在政府的管理功能之中,从事着“第二政府”的工作职责。而直接参与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少、比例小。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体现在当前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还较少。
(四)法制缺陷
我国非营利组织绝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远远迟于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我国目前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属国务院规章,规定较原则,且缺乏税收、财务、人事、内部的管理等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管理上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弊端,且民间组织种类繁多,缺乏分类指导的法规、政策,管理粗放。
四、解决困境的对策
(一)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非营利组织在很多方面能够更好、更直接地代表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满足各类利益群体的需求。要进一步改变政府统包统揽的管理功能,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将大量的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服务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非营利组织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非营利组织转移,如行业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资格认证前置审查、专题调研和专项工作等职能,这样,社会中介才会有地位、有职能、有实力、有发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推行政府电子公务,加强地方政府与社区的联系沟通,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促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合作。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培育非营利组织发展
维护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非营利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非营利织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政府必须在有高度公信力的同时,也要求市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契约,对那些正在日益崛起,并且今后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的期待和维护,既是现实层面的一种考量,也是价值层面的一种目标。
(三)政府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尽快制定和完善非营利组织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可以沿袭目前分类管理,分别制定专单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这些立法在非营利组织设立上应采取准则主义,以便利各类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便利,而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重心将转移到非营利组织治理上。健全扶持政策,在资金、税收、项目等方面向非营利组织倾斜。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绩效水平与政府的支持程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正比关系。对于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应对其所取得的业务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享受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应享有与同类公办机构的同等待遇,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非营利组织加强和提高自身素质
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公益活动有利益的驱动,更重要的是伦理和道德等精神上的动力,从物质上说,公益是以付出和奉献为基础,从精神上来说,如果把付出和奉献当作自身的需要,则是高境界的人生价值观,非营利组织要在社会责任和公民行为上起到模范楷模作用。非营利织自身要有强烈的规范和发展意识,要制定规范的团体章程,健全和强化以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的组织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财务制度、完善人事制度、鼓励志愿者服务,加强独立自治运作等能力建设。注重对非营利组织领军人物、领军组织的培育与塑造,提高发展的示范性。调整和改善从业人员结构,提高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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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6
关键词: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50-02
一、西方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相关概念
(一) 西方非营利组织概念及特征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独立部门。在西方众多发达国家中,非营利组织是一种介于营利组织和政府之间的社会组织,通常情况下可以有效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帮助国家处理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医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西方理论界将社会组织划分成三个部门:营利组织——企业,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这就是现代社会所谓的“三大部门”。非营利组织是相对营利组织而言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组织和机构。根据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提出的标准,非盈利组织至少具有以下特征:绝大部分资金提供者并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业务运营也不是为了获利,不存在分享剩余财产的所有者权益。宗教慈善服务组织、各种基金会和学校等是目前西方国家典型的非营利组织,它们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社会募捐等。非营利组织并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项目。
(二)我国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这一称谓是我国特有的。在初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特指的是那些“没有生产收人,由国家负责经费开支,并且不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当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概念已经不再适用。目前可以将我国的事业单位区分为9类,包括教育、科研、文化新闻出版以及规划和勘探勘察设计单位等等。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社会经济成分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早在1998年,我国国务院就已经提出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设想:除教育和极少数事业单位之外,其他的事业单位每年削减1/3经费,并要求3年实现自负盈亏。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深入,目前,相当多的事业单位已经不再享受国家的预算拨款,或者只能获得少量的国家拨款。因而,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不得不转向市场筹集资金,并千方百计地扩大收入以弥补自身的支出,其中,部分事业单位已经完全开始企业化经营。虽然,我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仍然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但众多的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将资金管理效益作为目标之一,提高各事业单位的经济核算能力成为大势所趋。基于此,可将事业单位定义为“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凭借自身业务优势为社会提供所需公共商品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根据所提供“公共商品”的特征,可以将事业单位划分成以下5类部门:(1)具有公益性,如市政、气象、水利、环保、计生等部门;(2)创造精神产品,如文艺体育以及新闻出版等部门;(3)提供中间服务,包括公证、咨询等中介机构和各类学术团体等;(4)提供无形资产,如生产技术和信息的单位等部门;(5) 进行人力资源生产和再生产,如医疗、保健以及教育单位等部门。
(三)我国事业单位与西方非营利组织的对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和西方非营利组织在概念上越来越具有趋同性。一方面,我国的事业单位在未来并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经济来源趋向于多元化。在资金管理上,强调资金效益,提高管理效率。事业单位不仅利用好现有的各类款项,还要尽可能增大服务范围,创造收入,走企业化经营的道路。以市场机制为主的背景下,如果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不健全,在资金管理上存在严重浪费,业务开展困难,由于无法完成企业资金供应者的既定目标,事业单位同样也可能倒闭。这与西方非营利组织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目标是一致的。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其人事、资金以及服务项目等都由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创造性。但是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进一步淡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实现各司其职,从而使得事业单位由“机关依附型”逐渐向“社会自主型”转变,使得我国事业单位在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都与西方非营利组织趋同。因此,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和财务制度,应该进一步吸收借鉴西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有益做法。对我国事业单位各项业务的审计工作,也应参照西方非营利组织各项业务的审计工作进行。
二、我国事业单位的收入状况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收入进行了规定,即收入是指我国的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通常来说,事业单位可以通过6个渠道获取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上级补助、经营收入以及附属单位上缴等。其中,其他收入是上述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等。
(二)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及其现状
我国事业单位各项收入按照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是事业单位依法收取和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例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随着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因而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之间的比例越来越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事业单位不仅把过去的一些行政性收费列入预算外收入核算,而且又增加了很多新的项目。预算外收入增长幅度越来越快,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收入来源。在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各事业单位对这项收入的控制和管理力度仍然较弱,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预算外收入管理不健全。目前,我国要求对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但该方法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有的事业单位无财政专户存储,有专户存储的单位存储率也普遍较低;有的事业单位不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外报表,使这部分资金成为财政体外循环的资金,或者滋生为事业单位的小金库。因此,我国财政部门只掌握了事业单位小部分的预算外收入,其余绝大部分的预算外收入处于失控状态。(2)预算内、外收入界线划分不清,会计核算混乱。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收入在我国应列入预算内收入,但有些单位列入预算外收入;有些单位列入暂存账户中核算,违反了预算会计制度中关于事业单位暂存科目的使用规定;另外,还有些单位将预算内、外收入混同列入到往来账户核算,并长期挂帐,导致管理上的漏洞和会计核算上的不真实。(3)转移预算内资金。一些事业单位年终前通过转移预算内资金,如结转购置费结余以及专项资金结余等,虚增财政经费支出以及预算外收入,致使财政决算的失真。(4)多头开设账户存款,规避经济监管。我国的财政部门规定,全额预算单位允许在银行设立预算内和预算外两个账户,而差额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则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存在多行、多部门开户的现象,有些单位甚至设立二、三套帐,以便实现分散转移资金,逃避经济监管的目标,致使部分财政资金体外循环。(5)坐支、截留和挪用罚没收入。国务院要求“各单位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但是一些事业单位经常将罚没收入截留,列入预算外账户,自行收支,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6)未经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收入一般也都反映在预算外收入账户上。
三、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审计的重点
(一)对收费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计
在预算外收入的收费立项方面,审计部门可以重点审核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的规定,服务性收费的手续费、管理费是否经过合理批准,以及收费是否取得了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等方面。
(二)对预算外收入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计
收费立项后规定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对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预算外收入资金合法合理性进行审计时,首先,应审核收入是否在批准立项范围之内,是否存在没有经过批准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现象;其次,可以着重调查被收费对象的负担情况及其反映。此外,在对预算外收入进行审核时,还要注意审查事业单位有无账外小金库,是否存在预算内转来的资金和转移资金问题。
(三)对预算外收入票据进行审计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预算外的各项收费应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或由财政部门负责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因此,在审计预算外收入票据时,可以重点审核收费票据上是否有财政部门的戳记,以及收据内容是否存在涂改和不实,并核准计算金额的正确性。
(四)对开户行进行审计
按照现有规定,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应该执行专户存储制度。但为了向财政部门争取更多拨款,部分事业单位故意将预算外资金分散存储,存在多头开户的行为。因此,在审计预算外收入时,可以重点审核事业单位的账面收入要与银行账单、财政专户存储金额是否相符,并将账面收入金额与上报财政部门的报表相核对,以规范和约束被审计单位逃避财政部门管理与监督的行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