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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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范文1

论文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城市发展了,但我国原来非常富有特色的城市、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逐渐地失去了记忆,干百个城市差异越来越少,面貌却越来越趋同。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大问题。因此,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市规划的任务之一。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出现的时候,正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升起的时候。城市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的引导,离不开文化繁荣。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它的本质即文化。文化的力量,深深地熔铸在城市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一个没有品位的城市,不可能生存发展和持久的。文化足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可以再现前人、前朝或远古的民情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独特的自然风情。是在更高层面上展现出人类生活的文明,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3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大致包括的几个方面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和空间秩序。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外.文化传统也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4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是辉煌的,有目共睹。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1)建设性的破坏。2)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3)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的特点是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各方面统筹考虑,采取综合的措施,把保护与建设协调起来,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高层次的保护。

5城市规划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1)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给予落实。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的规划格局和历史环境。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整体环境不失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6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保护城市文物古迹。对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根据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过整修公开展示,也有的在不妨碍保护的原则下,继续合理使用。当前,不提倡恢复重建那些已完全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因为经过重建的已不再属于文物,且不具有文物价值。

第二层次,保护有典型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段。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是保护整体的环境风貌,保护建筑物的外观和道路、绿化等,建筑内部允许改造与更新。要特别强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使这些地段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层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不只是看城市的历史长短,而在于承载的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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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旧城改造;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化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的有偿使用,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外资的引进,更进一步推动了旧城改造的发展。如此事实的发生尽管可以给出各种理由做出解释,如“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经营城市、以地生财”,但究其实质却是以牺牲城市的传统文化换取城市经济一时繁荣的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城市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除旧更新,但搞现代化不能一味的“拆”字当先,而是要有选择的“留”,留住城市原有的容貌和基调,留住城市的“根”与“魂――文化内涵。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如何以科学的规划做指导,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特色,实现历史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旧城更新改造过程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旧城改造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实质包括硬件结构和软件结构两大系统的更替和提升。城市化不仅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市(镇)集中的聚集过程,而且是城市(镇)在空间数量上的增多、区域规模上的扩大、职能和设施上的完善和城市(镇)的经济关系、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渗透的过程。因此,面对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是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的两大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城市无法满足未来的发展需要,于是城市为了寻求发展,开始扩展城市空间、进行新区开发。然而由于受交通成本递增现象的制约及城镇集聚效应的影响,新区开发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且新区开发又受到城市边缘地区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制约,利用新区开发寻求城市发展空间到一定程度后不再经济可行。另一方面,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真正可供利用的土地有限,新区开发过程中势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甚至耕地,开发规模越大,占用土地就越多,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和集约利用。因此,新区开发并非解决城市化问题的最佳途径,寻求新的城市发展空间成为城市化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旧城改造,不仅可以通过重新规划整理挖掘已开发区域内的新的发展空间,满足城市化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此外,由于旧城开发时间早,建筑基础设施使用时间长,不少地区环境质量差、房屋年久残旧、基础设施很不完善、道路系统不通畅,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发展,旧城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结构上都不再适于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

因此,无论是为了满足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扩大的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或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需要,还是为了改善旧城功能结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旧城改造中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冲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创造与留下自己的痕迹,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是遗赠后人的文明精髓。对城市而言,历史文化遗产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是财富,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

旧城区是大量的传统文化及建筑遗产的聚集地,但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一些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宝贵的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升值,不惜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有些地方为了满足现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机动交通的需要,改变历史城市的格局和风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文物古迹;许多地方在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时,不按程序要求先期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取得科学资料,导致了永久性的损失。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城市设计手法趋同,模仿严重,片面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体量的建筑物,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大量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遗产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北京名人故居中已被拆除的比例高达1/3,其中包括部分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项目,与此相伴随的现象则是各地对李白、曹雪芹、老子等人故地的激烈“交战”……以上种种,给我们留下颇多遗憾的同时,更给当地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旧城改造中如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

(一)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要制定一个系统科学的旧城改造和建设规划,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旧城改造进行规划控制,形成明确的评价体系、目标体系及控制体系,同时要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使旧城改造在展示现代文明崭新风貌的同时,又突出城市特色。

(二)以详细地籍调查资料为基础

旧城改造是对城市中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沉淀、房屋年久破旧、市政设施缺乏、环境质量差的地区进行的改造。根据对象情况的不同,旧城改造一般采用再开发或改建、整治、保护等方式。规划专家和政府决策者在作出决策前,须确认是否收集到了足够的资料,是否完全清楚认识到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整个地区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此,才能确定正确的保护范围,正确选择合理的保护或改造方案。

(三)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旧城改造的目标和内容决定了旧城改造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首先,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是解决城市老化问题,改善城市物质、结构与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环境保护的共同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旧城改造所追求的正是社会――经济――环境整体效益的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就城市中心区的旧城改造而言,一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配套的改善、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城市中心区扩张和总体布局的调整。由于旧城改造内容的复杂性,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综合考虑,力求综合效益实现的最大化,片面强调其中之一,势必会对改造效果造成危害。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要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正确认识本区域的现状与潜力,区分保护与发展对象,通盘考虑各片区建设开发力度与保护措施,明确与保护点相协调的改造面的建设要求,依据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统筹安排时间、资金与资源,避免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吸纳能力的大拆大建现象,力争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二是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力量三者的良性互动整合。而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住户安置、更新计划的执行、日后的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均与市民的产权和生活居住权密切相关。且随着市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市民亦迫切需要参与到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更新改造之中,因而强调推动公众参与对城市建设尤其是旧城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居民参与,不仅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而且政府在达到改造目标的同时,事实上也是顺应了保护古建筑的需要,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四)以新旧协调发展为手段

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遗产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以保护为前提,寻求发展,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城改造的规模与幅度。而为了保护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节制的新区开发也不可行。旧城改造规划应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把握好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新旧结合,协调发展,实现新区与旧城资源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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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技术 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呈现繁荣发展的喜人局面,厚重的历史文化充分彰显了我市独特的文化魅力,目前,各级党委和行政部门已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对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物经费逐年增加,机构得到了调整和充实,各方面关系渐渐理顺,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逐渐确立了在地方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地位。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在保护我市文物古迹、自然景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宣传我市的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展示我市的壮丽山河与自然风貌,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市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通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振兴通化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实现二次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氛围。

但从目前情况分析,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距离《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保护资金相对不足,专业人才普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仍不够完善、保护与利用矛盾较为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些建设性破坏等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端正和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事业已成为全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世界人民精神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构建,对保持人类文化多样化、生态多样性和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理解,对历史人文环境、自然演变的科学印迹和优美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延续,进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得意义和作用。妥善保护和保存世界遗产,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文明进步的标志。保护好我市的世界遗产,是对全市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需要,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关系到我国人民特别是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国际形象。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全市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2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完善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多方面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在制定和完善各种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的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宣传并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全市人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切实文物保护法规执行情况的日常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3 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有效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对世界遗产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我市的世界遗产也面临同样的威胁。

世界遗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把对遗产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应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这是世界遗产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清醒地认识到,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的国内外影响;任何遗产地都有其科学的容量和适宜的开发方式,要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定不移地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永续利用”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基本方针,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并经依法审批。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努力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和真实。

4 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

《世界遗产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重要影响。它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得到切实尊守。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旅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对《世界遗产公约》各个缔约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从国家政策、行政组织、保护措施、教育和文化活动、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具体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牢固树立“公约意识”,增强依照《世界遗产公约》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忽视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随意性做法。要认真、完整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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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各方面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层次等进行分析,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 施,从而更好的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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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寺庙 寺庙人文活动 寺庙公共空间 什刹海地区 发展与保护

引言

什刹海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非常丰富,不仅包括古桥、园林、寺庙、王府、名人故居、胡同民居、老字号等物质形态的历史文化资源,还包括非物质形态的上元灯节、西寺庙会、观莲赏荷、祭祀火神等民俗活动,和戏曲、诗词、书画、曲艺等文化活动。什刹海地区的寺庙以其分布密集的特点,与其所承载的许多民俗文化活动,共同成为该地区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寺庙及其所承载的各种民俗活动逐渐退出了城市生活的舞台,成为城市历史的象征。如何在城市发展的新时期,妥善保护和利用这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什刹海保护规划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基础研究课题之一。

本文即是将什刹海保护区的重要的保护对象之一——寺庙及其周边环境作为研究课题,对其演化发展和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结合寺庙的历史和现状,对其保护和发展进行思考。

一、什刹海地区寺庙概述

(一)什刹海地区寺庙的特征

什刹海地区寺庙的特征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数量多,分布最为密集;级别高,多为历代皇帝赦建。据有关文献记载,北京“佛寺至千余所”,“庙宇不下千百”。清乾隆年间绘制的《京城全图》中标有寺庙 1300 多座。而数什刹海地区的寺庙最为密集。什刹海地区的寺庙多为赦建,深为皇家重视。在皇家看来,什刹海是京城水域的水关,因此什刹海畔寺庙的神灵是最灵验的。例如:什刹海东岸敬奉火神的火德神真君庙,其资历要比明清皇宫里的火神资历高深。

(二)什刹海地区寺庙的民俗活动演变

在众多的民俗活动中,与宗教祭祀相关的活动主要有:盂兰盆会、祭祀火神、西寺庙会、城隍出巡和上巳春禊。这些活动有的已经停止,有的延续下来,并以新的形式融入现代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生活之中。这既延续了历史文化传统,又增强了现代城市生活了文化底蕴。

盂兰盆会是一种宗教仪式,它在我国最早施行市在南朝初年(538 年)七月十五日,是曾三次舍身佛门的梁武帝首创的。由于皇帝的提倡,又符合民间孝亲的传统观念,所以盂兰盆会兴盛起来,一直到清末的一千年以来,延续不断。具体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大致可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宋代以前的盂兰盆会,以佛教寺院为中心,以供佛斋僧为主要内容;到了宋代,盂兰盆会从寺院走向民间,以祭祀祖先和超度亡魂为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带有民间娱乐活动,形成了一种佛教习俗和民间习俗合二为一的社会新风俗。

北京的盂兰盆会活动,早年间是在什刹海举行的。活动分为水上和陆地两部分。其中,水上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放河灯。 可见,什刹海地区的寺庙无论在选址、命名、院落格局和公共空间的景观特性上,都与水有密切的联系。在对环湖寺庙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的过程中,营造亲近水岸的公共空间,形成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融合,既是对寺庙历史文化脉络的一种延续,同时又丰富了环湖景观的历史人文特色。

(三)寺庙人文活动和公共空间的特征

寺庙作为一种祭祀的场所,它的兴衰与祭祀文化的兴衰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漫长的古代封建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发达,以及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统治的需要,祭祀文化兴盛。无论是宗教祭祀,天地鬼神祭祀,还是对历史人物的祭祀,祭祀活动是全民性的,它反映出人们的精神信仰,是城市居民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寺庙作为祭祀的场所,在中国古代城市中是很有生命力的。近代 20 世纪上半叶,随着清朝的灭亡,受封建统治阶级推崇的各种宗教祭祀活动逐渐走向衰落,城市中的寺庙也因此香消火断,祭祀功能逐渐衰退,寺庙逐渐演变成了现代城市中的历史遗迹。

当然,寺庙作为现代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它与其所承载的祭祀文化一起,是一种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若能对其进行挖掘和开发,用来发展旅游,将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品味的提高。在寺庙的祭祀功能逐渐衰退的情况下,一些寺庙周边的商业区却并未随之消亡,而是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渐延续下来。有的保持了古代寺庙和商业街区合一的特点,如上海城隍庙;有的则完全演变成商业街区,古代庙宇已不复存在,如北京隆福寺。因寺庙而起的集商业、娱乐和祭祀于一体的庙会是古代城市经济文化发展的特殊形式,对我国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经济文化生活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不可否认,由寺庙祭祀文化而形成的商业街区也因此具有了传统文化的底蕴。在这些商业街区的发展过程中,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强化其传统文化特色,将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文化价值。

(四)什刹海的功能变迁对寺庙周边环境的影响

改革开放后,政府再次组织了大规模的什刹海的整治工作,并打通了环海的道路,治理了整体的环境。由于当时的财力不足,难以对很多东西进行修复和保护更新,于是进行了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不当的建设对什刹海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的破坏。什刹海地区的寺庙道观作为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文物保护单位,部分也得到了重修和改造。随着后续多次的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工作的展开,什刹海地区的部分寺庙也逐渐得到了及时的保护和整治,其周边环境也正在逐渐改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宗教文化逐渐退出了社会文化的主流之列,寺庙也成了城市的文物古迹,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象征。因而寺庙周边环境的发展趋势与什刹海地区的整治和保护规划有密切的关系。

二、什刹海地区寺庙及其周边环境案例研究

什刹海地区众多的寺庙,其古建筑风貌、使用状况和周边环境的现状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仍保持原建格局,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但未列入文保单位,如什刹海寺;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已经完全不存在,如丰泰庵、弥陀寺;还有很多文献记载的基本保持原建格局的寺庙还未被发掘。

(一)火神庙的历史沿革

火德神真君庙位于地安门外大街,占地约 4000 平方米,坐北朝南,南倚后门桥,北望钟鼓楼,西临什刹海,东临地外大街,是古都北京中轴线上一处重要的道教庙宇。

火德神真君庙建于大唐贞观六年(公元 631 年),距今已有 1370 多年的历史了。建成之初规模还很小,元、明时期均有重修,并且规模有所扩大。如今火德真君庙的格局就是明代重修后留下来的。至乾隆二十四年(公元 1759 年)又重修,明清时期是火神庙的鼎盛时期。清末民初时,火神庙被挤占了不小的面积,但建筑和神像仍基本保持完整。目前火德神真君庙的主体现基本保存完整。西城区人民政府已将火神庙列为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深度开发重点之一。

(二)火神庙人文活动变迁

火神庙是一家道教庙宇。长期以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民间风俗活动,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六月二十二祭祀“火祖圣诞”的活动。过去皇帝每年都要遣太常寺官前往致祭,可见,火德真君庙也像其他皇家庙宇一样,列入了国家祀典。

在火神庙内,每年还有很多传统的活动:正月初九玉皇大帝诞辰;二月十五太上老君诞辰;夏至为上清灵宝天尊诞辰;冬至是玉清元始天尊诞辰;七月十五位中元节,中元赦罪地管清虚大帝诞辰。

但在解放以后,由于历史的原因,火神庙的功能发生了变化:道士们陆续离庙还俗,该庙院落殿宇成为公安派出所,后来变成了防化兵招待所和公安局交通队的家属宿舍,据说有 30 多户人家居住。

(三)火神庙周边环境的演变及现状问题

火神庙历来是一处游玩的胜景。唐代修建火神庙时,什刹海还是一片野水,庙宇周边主要是一片自然野趣的景观。元代,什刹海成为京城航运的枢纽,来来往往的漕船经过火神庙前,以致鼓楼前大街逐渐成为繁华的商市,火神庙原有的野景野趣的环境因此大大改变,成为繁华的商业之地。明代以后,漕运停止,什刹海成为游览胜地,但因地安门外鼓楼前成为了繁华的闹市后,火神庙失去了其清静怡然的幽雅环境。

自解放以来,由于火神庙内宗教活动的停止和庙宇功能的变化,火神庙在长期缺乏规划的使用下,其周边环境整体质量大大下降。

(四)火神庙周边环境的整治规划

火神庙以其显著的地理位置,悠久的历史和高级别的建筑形制,成为什刹海地区一处历史和宗教文化重要的人文景观,它引发的宗教和民俗文化活动是古代城市居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历史上,火神庙及其周边是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修缮完成以后,将由中国道教协会管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向社会开放。它将为什刹海地区的旅游观光和市民生活提供具有文化底蕴的场所。通过挖掘和利用这些历史文化资源,使其成为城市旅游观光和市民生活的公共场所,有利于城市公共环境的建设和人文价值的提升。

三、什刹海地区寺庙周边环境的保护与发展思考

由于历史的原因,什刹海地区的寺庙许多已经受到严重的破坏和荒废。在现在仍保存完整或部分殿宇的寺庙中,被单位占用的大多进行过整修,现状条件较好;而作为民居大杂院的寺庙,建筑大多比较破旧,且居民私搭乱建现象严重,院落内拥挤不堪。

寺庙既是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历史文化遗存,既要保护,又要开发和利用。例如火德神真君庙目前已在修缮整治中,修缮完成以后,将有中国道教协会管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向社会开放。这对文物保护和地区文化内涵和人文活力的提升来说都是有益的。

什刹海地区的寺庙不同于建在深山密林中的寺庙道观,具有自然的野趣,它们星罗棋布地分布在沿海及大大小小的胡同中,与民居院落比邻而建,它们与社区的关系密切,更像是城市中的公共活动场所。依据寺庙的性质功能和所在社区的特点,创建既体现民族文化,又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休闲娱乐场所、文化生活交流中心、民间技艺的场所等,一些寺庙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传统习惯,定期举办一些小型的庙会活动,以弘扬民俗文化,改善社区生活环境,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结语

本论文是针对什刹海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之一的寺庙道观进行的研究,包括地区内寺庙的整体概况、历史沿革和民俗活动,以及地区内现存的部分寺庙的历史和现状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寺庙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和发展提出一些个人的想法。希望这些努力对什刹海今后的保护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

北京的寺庙是千年古都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对于寺庙及其周边环境的发展和保护思考对北京旧城内其它地区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本论文在第一部分中,从理论上阐述了寺庙的祭祀文化和寺庙引发的城市活动,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寺庙对城市的影响,希望在对寺庙的保护和利用中,不但从文物建筑的角度,更从城市的角度去看待古刹寺庙。

参考文献:

[1]吴英才.中国的佛寺[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2]候仁之.什刹海志[J].2002.

[3]田尚.中国的寺庙[M].中国青年出版社,1991.

[4]张敏.北京什刹海地区规划建设的回顾与论述[J].1992.

[5]晓许.老北京的庙会[J].中国商贸,2000(4).

[6]肖艳.“盂兰盆会” 是怎么一回事[J].文史杂志,2000(4).

[7]陈康.火神庙[J].集邮博览.2006(5).

[8]张必忠.什刹海的历史变迁[J].北京社会科学,1999,019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文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五千年的文化中,中国文化以独特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文化之中,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也是极大的,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各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文化,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文化资源却受到了破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城市建设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

城市建设以特色城市为目标,增强其城市魅力的主要途径是独特的文化,对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新疆是文化遗产众多的区域,是丝绸之路的主要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独特的艺术、文学、民俗、传统工艺等,[1]因此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在新疆建设过程中极力发挥其作用,构建出独特魅力的具有特殊文化内涵城市。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

在城市建设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在城市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新疆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建筑、村落、古墓葬等,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的影响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增强其文化的影响力,促进城市的发展。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是城市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行业之一,对于旅游业来说,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树立其城市形象的关键,也是构建城市吸引力的主要方式,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增强城市吸引力,促使广大游客来城市中旅游,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各个行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业、商业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新疆来说,具有大量的民间文化遗产,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文化遗产来吸引广大的游客。

二、当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地方也了相应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但是对于新疆来说,因为其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因此,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其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因为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尤其是针对新疆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特别的地方法规,其文化遗产的法规的建立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规,才能为文化保护提供法律基础,使其有法可循。

(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偏差

虽然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直都有存在,但是,对于整体意识来说,还是不强,而且呈现参差不齐的态势,在意识上存在偏差现象,造成其保护工作得不到确切的落实,在干部、企业和群众中都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偏差,某些干部追求形象工程,使得真正的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伤害,对于新疆而言,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树立正确的观念,纠正偏离的保护意识。[2]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和旅游业。这两类企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不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对于群众来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因为其文化保护宣传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群众对文化保护意识偏差,部分群众因为眼前利益做出伤害文化遗产保护的事情。

(三)自然破坏问题

文化遗产的损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破坏,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自然破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导致了文化遗产被破坏。对于新疆来说,新疆大部分地方都会出现大风天气,而且经常会出现沙尘天气,造成了文化遗产被风侵蚀,严重被破坏。新疆处于露天状态下的文化遗产比较多,虽然气候干燥少雨,但是,一旦有雨水冲刷,就会使其被破坏,千疮百孔,而且新疆地区还是地震多发地带,会造成古遗址等文化遗产坍塌,因为气候干旱,因此导致其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弱,文化遗产会受到洪灾的侵害。

(四)人为破坏问题

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宣传度还不够,导致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而且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不够严格,都是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因素,有些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比如在某些建筑土台上安装铁栏杆以供游客参观,导致了土台被破坏。甚至更严重的是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会增长其嚣张气焰,对文化遗产是一种威胁,尤其是盗墓现象,必须制止,不但造成文化遗产的遗失,而且还破坏了文化遗产依存的环境。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法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就是法律,对于其保护的法律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虽然针对于新疆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但是也在不断地努力下,按照国家的成文规定,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了对新疆文化遗产进行如何保护,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依据。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

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五千年的文化内涵,文化遗产可以反映我国在各个时期发展的情况,具有独特的魅力。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价值,根据不同的年代、完整度、数量、文化内涵,反映了其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划分级别的依据就是去价值的大小,就新疆而言,可以将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保护

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收集、陈列和保管的场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文化遗产非类别的进行保护,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新疆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藏品类、遗址类、移筑类、生态类、专题类等等[3],根据这些不同种类建立不同的博物馆,不但可以保护好文化遗产,而且还可以供广大游客参观学习,了解新疆的文化。

(四)对文化遗产进行全民保护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只有全面参与进来,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首先,要加大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进行遗产保护知识的普及,加强执法力度,将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活动。通过各方面教育,来增强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最后,对文化遗产进行工程抢救保护,对于新疆来说,策划文化保护工程项目,比如楼兰抢救工程,可以与旅游公司等联合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行的不断推进,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不但能构建具有特色的城市,而且可以增强城市的文化内涵,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珍珍,宋赞.浅谈如何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城市建筑,2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