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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范文1
一、搭建一个宣传正能量,崇尚真善美的网络交流、宣传平台
充分发挥校园网、官微、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校园广播等自媒体的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顺畅、自由表达意见的渠道,重视对网络舆情的信息收集、总结、反馈,清楚学生内心想法,及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同时,扩大对学院工作及各项表彰的宣传,有针对性地扩大正面舆论的影响,发出好声音,引导广大师生多看主流,不被支流支配;多看本质,不被表面现象迷惑。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舆情工作队伍,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学校通过层层选拔,在部门、教师、学生中建立一支具备过硬的思想素质、涵盖多层面人员的舆情工作队伍,通过他们与师生和社会公众的交流,实现学校与师生和社会公众之间间接和双向的交流,从而达到疏通舆论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危机、化解危机以及消除危机负面影响的目的。
(三)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联系渠道
重视社会媒体的宣传引导效应,加强与电视台、报社、杂志社及金华新闻网、浙江在线、浙江交通等网络新媒体的沟通联系,听取媒体意见,发挥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凝聚和弘扬正能量,利用社会力量发展学校建设工作。
二、营造倡导文明言论,杜绝网络违法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开展文明上网系列活动
通过主题班会学习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网络文明知识竞赛、手抄报评选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学生的信息鉴别能力和自律水平,培养其正确使用网络完善自我、参与社会的能力,增强学生对网络负面影响的免疫力。
(二)制定学生网络舆情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将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校实际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明确校园网络舆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提高广大师生的网络守法意识,承担作为网民的社会责任,自觉规范约束网上言行,同时,能够以自身的力量积极推进并配合网络舆论的法制化建设,真正把互联网建设成为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为学校赢得舆情引导的话语权,化解危机的主动权。
三、倡导一种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爱校人文情怀
(一)开展校史教育,激发学生知校爱校护校意识
开放校史馆,系部定期组织开展校史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将学院办学历史、办学特色、辦学成果和办学理念传递给学生,激发学生爱校护校意识,传承学院敬业乐学、求实创新的校风。
(二)建立学校学生荣誉表彰机制,营造爱校氛围
健全涵盖青春好学子、奖学金、先进评选等内容的学校学生荣誉表彰机制,以激励表扬为学校、班级教育的主要手段,通过表彰优秀、树立典型来激发个体积极性,引导学生正确的成长方向、激发学生群体的学习动力,进而肯定自我、肯定学校,营造爱校氛围。
(三)加强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多渠道培养师生爱校情怀
通过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学生进行心理压力源的控制、自我调节能力、危机处理方式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帮助学生保持健康、乐观的学习和生活心态,能正确地接收和理解复杂多样的网络信息。通过开展学法律、学师德规范、互助提升、标兵引领等为内容的师德提升工程,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加强对食堂、一卡通、小卖部、学生宿舍等软硬件服务的后勤管理,争取每年集中解决一至两项学生关心的后勤服务问题,完善教育保障体系;开展以美化校园、主题征文、校园摄影等为内容的爱校文体活动,多渠道培养师生的爱校情怀。
四、建立一项反应迅速、行动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范文2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381-01
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买,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二、政府采购行为有待规范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行为尚欠规范,不依法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把关不严。有的单位不按程序申报,“先斩后奏”,搞既成事实,政府采购部门不便追究,只有默许;二是采购方式选择随意性大。政府采购部门由于自身原因对部分专业设备缺乏认识了解,只好口头批复由单位自行采购,而没有形成有效的书面控制,从而使得有关单位在已批复自采项目的基础上,擅自扩大自采范围或增加自采数额。三是采购程序不严密。在采购活动中,擅自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不按规定采购信息。四是招标、投标、评标不规范。招标、投标运作有的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在评标与定标过程中,民主评议不足,公开不够,程序不严密等。
三、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有待加强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目前,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思想理念、理论素养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虽然配备了素质较高的人员,但是,由于从业时间短,对政府采购所必备和掌握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仍有待提高,所承办政府采购工作也有不规范之处,创新不够。
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建议
一、 统一思想,更新观念
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条件是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只有认识上去了,思想才能统一,只有思想统一了,才能扬弃旧的观念。
1、领导重视是搞好政府采购的前提。政府采购是“源头治腐”的新举措。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只有在困境中实施,在探索中创新,在实践中完善,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经济环境并被社会认同。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过问,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2、治理腐败规范管理是最终目标。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才是最终目标。
3、政府采购是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将公开竞争机制引入财政管理,一方面形成了采购机构、供应商、资金管理部门不易合谋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上述三者内在目标的一致性。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制度是行为的规范,也是做好政府采购的重要保证。制定一套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是确保政府采购健康运行的前提。
1、建立预算制度,强化计划控制。地方财政部门务必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并单设明细,目的在于增强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约束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发挥规模效益。
2、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
4、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5、建立审计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将政府采购支出审计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一年一审制。审计时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搞形势、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不得姑息迁就,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政府采购支出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什么现成的模式照抄照搬,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更是摸石头过河,因此,务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1、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3、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四、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实施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只有规范运作,才能将集中腐败、暗箱操作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提高效益,才能维持政府采购的生命力。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范文3
最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误区误区一:广告创意苍白,宣传没有亮点
许多药品企业急功近利,广告创意、广告文案或软文广告等缺乏创意,没有诱人亮点,宣传苍白。特别是针对那些新上市的产品,多半采取的是概念炒作,而不是功效,主要是图个脸熟。使消费者看着过来过去都是老一套,既达不到广告效果,又失去信誉度,失掉消费者。 其实药品进入市场需要一个用组合权来解决,所谓的组合权就是三种,一种是广告组合权,一种是营销终端组合权,还有一种是促销执行组合权。而这三种组合权可组成一个整合性的组合大权,也可以通过其中一种来解决市场问题,就象广告运动,需要组合权,有钱打市场,但要是不科学,不组合,那么就会象蒙派药商一样,由于单一广告无组合式的一直延用,到了05、20xx年蒙派药商们进入到广告战争七分失败三分成功的局面出现。从20xx年下半年起,广告无创意、广告创意组合的时代已经过去,有些企业开始运用全面的广告创意组合战,使药品的市场开拓更具有理性和先进性,也更有冲击力。象新疆的和田维药通过全新的广告创意组合和广告与观众的互动组合,让和田维药的每一个亮点得到充分的发挥,上市五十天,一级城市的回款量达到一百六十万元,给新疆维药业带来了希望的亮点,也开辟了药品广告创新的新路子。
药品在广告宣传时主要从理性诉求和情感诉求为主,由于众多药品广告诉求的范围比较狭窄,不象其它产品可以从外观、性能等多方面着眼,从而导致目前药品广告基本上以单一的产品疗效诉求为主,这种诉求方式尽管可以使人们对药品的功能一目了然,但容易使广告形象呆板乏味,没有任何看点,说难听只能让那些老年人得到一定量的信服,而作为其它群体就不一定理这样的广告。广告通常是出现有关产品画面,话外音叙述产品的功效,或反复播放产品的名称,即便有人物出现,也与产品难以引起人们的共鸣,广告也难成气候,其实只有广告的有效组合,让消费者在娱乐中得到教育,并且真正意义上地通过正确的诉求来打动他们的心,才是上上策。
误区二:药品广告连哄带骗,宣传夸张离奇
现在做药做保健品,喜欢通过宣传威胁来解决市场的消费问题。许多企业和产品为了吸引住患者和消费者,在广告中宣称该药品几乎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和有效率;声称是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如果不买就可能致伤、致残甚至死亡。以心脑血管类产品为例,许多广告采用死亡之类的字眼,来刺激消费者、患者的购买欲望,结果太强的刺激只会丧失广告的感召力,而使广告适得其反。这些过度夸张离奇的宣传和恐吓骗取患者对购买所宣传药品的安全感,却使被吸引的受众群体具有了防御心理。
误区三:盲目使用明星代言,过度追求效应
现在的企业厂商利用明星做广告的非常多,对消费者几乎到了视听暴力和精神污染的程度,广告效果和后期的产品销售却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理想。从1989年李默然为三九胃泰作广告从而开创了明星做广告的先河以来,药品广告采用明星的现象层出不穷。明星们固然有一定的市场号召力,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面对越发理性的消费者,它不同于衣服或装饰品,模仿性差,所以明星广告已不一定能形成期望的市场效应了。
明星的后面是什么?药品通过明星达到知名度,但知名度以后怎么办?唯有一种出路,那就是疗效,要是明星吹的再凶,要是产品没有疗效,那么再说赋予最后还会让消费者从市场中清除出去。象某感冒药,有一时期,几乎把中国的明星们全用上了,但到现在,这个感冒药真的自己感冒了,再也在市场中见不到它,因为什么?因为消费者不认明星的帐,而是认疗效的帐,没有效果再吹也没有用。
误区四:整版、连版广告轰出繁荣假象
以往的报刊媒介的药品广告,曾经风行的大篇幅软文几乎很少见了,而以半版、整版和连版的软硬结合广告正大肆流行,看起来使所鼓吹的产品呈现出一派繁荣兴旺的场面。
软广告部分包括夸张离奇的新闻案例、痛苦尴尬的生活细节和绘声绘色的证言独白,与产品功效硬广告进行组合,排版采取类报媒新闻的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种做法实际就是以噩传噩,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一损俱损。
药品企业竞争过于激烈,再加之现在的媒介众多,就电视就有公交车上的车视TV,写字楼里的分众传媒,医院里的医药专用TV,再加各式电视频道,而消费者一天能接收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使广告信息大量被淹没,使诸多厂商在广告投放版面和频次上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了企业间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恶性竞争。对于药品厂商而言在广告投放上成本过高,费用过大。于是,企业就想方设法提高药品的价格,一个一块五成本的药品,到了市场就成了一百多元的产品,但有时企业也失算,由于价格体系过于鼓胀,消费者打死就不理这样的产品,这就出现了有些企业血本无归的局面,对于媒体而言则会竞相提价或压价,使行业和媒体都遭遇恶性循环,药品成为了人们向政府投诉的重点对象。
误区五:利用权威患者恶炒,打世界性幌子
许多广告中打着权威专家坐诊、专科门、特色医疗等招牌,宣传推销所谓的特效药品,要是没有这样的权威,好象产品就没有权威一样,这下可好使许多商家竞相效仿。还有的通过产品获得过大奖,谎称攻克世界医学难题,获得过国内及国际大奖,让患者感觉其神奇疗效,诱骗病患者购买该药品,使患者与消费者信任度下降。有些药品厂商为了宣传疗效,在一些新闻媒体上,使用患者做招牌,再以患者承诺招揽患者,进行扩大疗效的宣传活动。这只适用于那些疾病发作的频率高、痛苦大的病症,如失眠病症、癌症、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许关注患者,对于其它的产品则不会引多少人重视。这种广告宣传与海洛因颇为相似适量可以止痛,功效强大;一旦上瘾,后果将不堪设想,使产品真正的价值贬值。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范文4
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称不良反应,可分为不良反应、毒性反应、后遗效应、停药反应、变态反应、特异质反应。ADR监测是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造福于社会的一项伟大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于1999年11月26日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从而使ADR监测工作进入法制管理轨道,进一步加大了ADR监测工作力度。该项工作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实际工作难度较大,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就本市ADR监测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如下。
1 ADR监测工作现状
自1999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ADR监测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国家和省相继成立了ADR监测中心,市州成立了ADR监测工作站,ADR监测报告的重要性逐渐被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所重视。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进展缓慢。就我市来看,辖区共有近400万人口,1家二甲医院,5家二乙医院,1家药品生产企业,近10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经营企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只有52例。仅从医院来看,按照住院病人用药不良反应发生率10%~20%[1]估计,绝大多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未得到发现和上报,甚至有些医院一直是零报告。
2 影响ADR监测工作的原因
2.1 医务人员对ADR认识不足:虽然ADR监测工作进入法制管理已近10年时间,但由于各级各部门对ADR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医务人员对ADR监测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在对待报告ADR的职责上,医师、护理人员认为只是药师的事;在ADR与医疗事故的关系上认识混淆,害怕引起医疗纠纷,卷入诉讼,主观上不愿开展 ADR 监测工作,对ADR隐瞒,明知是ADR也不报告。
2.2 从药人员对ADR的态度暧昧:有一部分执业药师和药品从业人员认同ADR 监测和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药品的严重和罕见的ADR以及新药的ADR报告是必要的。但绝大多数从药人员不清楚应该报告什么。同时在繁忙的工作中进行监测和填表认为耽误时间影响工作。
2.3 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开展ADR监测工作。但是各单位并没有把ADR报告监测工作当日常工作来抓,未将ADR监测工作纳入药品质量管理、医疗质量考核范畴,没有完整的奖惩制度,严重影响ADR监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2.4 经费困难:开展ADR监测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添置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和人员培训。虽然ADR监测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直接收益。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政府的经费投入,要使各单位承担人力、物力的投入,十分困难。从而也影响开展ADR监测工作的积极性。
2.5 药师深入临床不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繁琐的工作,医生、护士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关注,往往只有严重的不良反应才会引起重视。因此需要临床药师经常深入临床,担当ADR监测工作的主体,然而目前医院临床药师大多数在药房、制剂室工作,未进入临床,也是影响ADR监测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加强ADR监测工作的对策
3.1 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相关活动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ADR 监测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加强医务工作者,从医院领导到医生、护士、药学人员都要认识到开展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ADR 监测和报告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引导患者报告自身的ADR。
3.2 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将ADR工作制度化,明确规定各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严格要求医生、护士、药师发现ADR必须及时上报,将该项工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内容。对工作中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现而未报的人员,给予处罚。
3.3 健全监测网络体系:(1)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2)强力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ADR监测体系建设,做到名符其实,切实发挥应有作用;(3)抓好重点品种的ADR监测,定期对 ADR监测报告进行分析、总结;(4)加强ADR监管部门与ADR监测和报告单位的技术指导和信息畅通。
3.4 增加经费投入:ADR监测和报告工作是指导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项集专业技术及管理于一体的复杂的综合工程。因此,政府应加强ADR 监测工作经费的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定期培训相关人员,提高ADR监测手段,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3.5 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药品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应定期到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促进各单位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及落实。由于医疗机构是使用药品集中的单位,也是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的场所,因此,应作为重点环节加以监督。对一些应付了事,走过场,不认真开展ADR监测和报告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和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公开曝光。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重视ADR监测和报告工作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将ADR监测工作推向深入。
参考文献: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范文5
互动网站:域名经济•中国
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修正版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部门法规,它就是目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基本法”。在这部5年前施行的部门法规中,它由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注册、域名争议、罚则、附则共六章组成。其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了“域名”、“中文域名”、“域名根服务器”、“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顶级域名”以及本文有关两个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相关条款的责任界定
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有3条是界定域名相关机构责任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目前有两个中心:CNNIC和CONAC)。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即“注册商”)。
原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3.工信部电管局角色缺陷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出原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是划归电信管理局负责。
我们来参考一下全球互联网域名、地址资源的管理机构ICANN的职能:ICANN成立于1998年,是由来自全球范围的合作伙伴参与的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保持互联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互操作性,该机构促进竞争并制定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的相关政策。I-CANN不会控制互联网上的内容,它无法阻止垃圾邮件,也不处理与互联网访问相关的事宜。不过,通过在互联网命名系统中进行协调,ICANN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实实在在的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到ICANN声明自己不负责什么,接着,再看一下ICANN近两年来的两个公告:
在2008年10月3日,ICANN给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15天解决域名数据库(Whois)调查工作”。这两家注册商违反了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RAA中的第3.7.8款,这个条款要求注册商“……接到任何人有关已注册的域名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通知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商要对投诉的不准确问题采取合理的步骤进行调查。如果注册商掌握了被投诉域名信息不正确后,注册商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修正。”如果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无法修正上述通知中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可能采取包括终止合同的措施。
2009年11月25日,三家注册商失去了ICANN的认证资格,ICANN公告说终止了与三家认证注册商的协议。
ICANN的CEO兼总裁在《2009年――域名界历史性的一年》一文中回顾2009年工作中两项有关本文主题:
2009年5月份ICANN董事会批准经修订的注册商资格协议(RAA),新协议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
加强了注册商合同履约监督工作。一年来处罚、解约的注册商数量是近年最多的,解约原因包括:违反Whois规范,数据代管违规,未支付ICANN费用,企业破产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违规等。
从ICANN的角色定位及近两年来它修订的注册商资格协议(RAA)、处罚、解约的注册商例子,再看一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执法(规)机构自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版)颁布以来的首份罚单,是2009年3月13日执罚的《工信电管罚字第1》。那么是不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界定的处罚事项,从2002年以来注册商就从来没有发生(或者没有人向工信部电管局举报过)呢?事实并不是如此。而且,笔者在2009年12月16日参加工信部在北京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向王安平处长询问“为何工信部电管局不学习ICANN,直接把注册商除名”这个问题时,他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没有写上这个权限。因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其实都是不可操作、虚设的东西。
工信部是隔着CNNIC和CONAC两个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这就是工信部电管局角色缺陷,所谓:是可为,实难为也!
NIC角色含糊不清
CNNIC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互联网地址资源注册管理、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目录数据库服务(Whois)、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等工作。本质上CNNIC就是一个域名注册局的角色,类似美国的VeriSing公司(负责管理.com、.net两个域名及A根服务器)。回顾一下CNNIC域名的审核历史,看一下CNNIC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角色,这么多年来它都在干什么事:
前置审核,有限商制阶段(2002年9月1日之前):由用户或联网注册域名,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寄至CNNIC。CNNIC人员联机对信息进行校对,按照审核标准对域名名称进行审核。
后置抽查审核,放权注册商审核制阶段(2002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13日止):域名的注册端给注册商,用户通过这些端口联机注册并开通域名缴费、CNNIC后置审核,变更信息由注册商进行管控。
政府专用域名严格审核制(2005年11月14日至今):所有申请政府机构专用域名注册,必须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严格审核申请者身份,变更则由注册商进行管控,CNNIC不进行审核。从2009年8月开始,政府机构专用域名的注册审核开始进行网上验证代码证、通过第三方查询申请者电话号码、进行电话回访的方式确认实名制注册。
笔者太太王秀玉从1999年进入CNNIC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域名审核工作,曾有不少海内外关注.CN域名审核工作朋友问她:何为域名审核工作?为什么不良网站还是可以通过审核?她的解释就是:CNNIC审核域名,仅对域名的名字本身进行审核,对其用途、网站内容不进行审核和监控。但不理解的人太多了,因为只有CNNIC他们自己知道职责是什么,外界根本不知道,以为CNNIC的域名审核工作既是“法官”又是“警察”。
每年花很多费用做域名推广的CNNIC一直没有公布它的审核标准或申明,它是遵循ICANN基本原则工作的,它未能让公众明白它的审核工作能做什么,审核什么?也未通过大众媒体将自己严谨的审核流程公开介绍给公众,使公众对它的域名审核工作一无所知、外人由此会产生CNNIC的审核工作是“不作为”或者“乱审核”的猜测和臆断。这就是CNNIC域名注册服务体系对外宣传深度不够造成的结果。
全部前置审核,有限注册商制阶段(2009年12月14日起):从这个阶段起,所有中国域名注册商都依一系列公告被剥夺了域名审核权及Whois更改权。
可以见到,这时的CNNIC已经承担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尽的责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部分责任;工信部电管局(备案审核)部分责任。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CNNIC已经有了一个新的历史角色,在这个阶段,它已经忘记了自己应该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赋予的法律责任去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工作,而不应该含糊不清“越俎代庖”,这将在法律上出现行政违规的危险阶段。
5.注册商法律责任不作为
正如上面所描述,由于CNNIC从2009年12月14日起的一连串由域名审核制度变更而剥夺了注册商在中国域名申请、审核中的权限,造成了注册商法律责任不作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包括:
无法给用户解释申请的域名为何审核不通过。
不鼓励用户申请中国域名,甚至人为制造由CNNIC审核不通过的假象。
以审核成本上升为借口,任意涨价,打击用户申请中国域名购买、续费欲望。
鼓动域名商、域名终端用户直接向CNNIC投诉审核不通过现象。
凡此种种问题,其实都是由于CNNIC近期角色含糊不清、在理解工信部电管局〔2009〕672号文件而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上,缺乏依法办事这个关键原因造成的。再加上在实施全部域名申请注册前置审核阶段,标准解释不清,缺乏调动公众力量及注册商资源及人力优势积极性,造成恶性循环。
6.现法规设计上的缺陷
综合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存在下列设计上的缺陷:
第一,工信部电管局的行政作为权限不足。例如,没有赋予可以把注册商直接解约的权限。
第二,工信部电管局存在过度授权。例如,把域名备案问题加进CNNIC及注册商工作中,这是属于IDC同注册商合同条款的监管责任,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经验看,让CNNIC做此前置审核工作,既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赋予CNNIC的法规责任,也不符合网站建设的流程,更不符合域名的应用不仅仅是建立网站(难道开通邮箱专用域名也必须申请ICP备案吗?)的事实。
第三,注册商一直存在有疏于职责现象。从媒体已经公开的近几年钓鱼、诈骗、传播病毒、手机作案及破案过程披露案情看,域名注册商在遵守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RAA)》中的第3.7.8款及CNNIC一直要求的域名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原则方面存在不足。这也是2009年12月9日CCTV“焦点访谈”《失控的域名》节目标题基本属实,而责任主要来自注册商疏于监管的原因。如何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框架下,让注册商遵守ICANN的《注册商认证协议(RAA)》及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协议》条款,是值得各方面探讨的。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范文6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全旗旅游业诚信服务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制度是发展的根本,诚信是企业的灵魂。为了开展好全旗旅游诚信服务经营活动,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我旗加强了旅游诚信服务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出台了《某某旗旅游行业诚信活动方案》、《某某旗旅游行业诚信公约》。二是为配合“诚信旅游在行动”活动的开展,相继制定了《某某旗旅行社管理办法》、《某某旗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某某旗景区(点)管理办法》、《某某旗星级宾馆(饭店)动态管理办法》、《某某旗旅游定点企业实施方案》等管理办法,使企业开展诚信活动有制度可依。三是积极组织旅游企业签订旅游局印制的《诚信公约》,签约率达100%。四是严格要求各旅行社使用《国内旅游合同》规范文本和《服务质量跟踪意见表》,并初步建立了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诚信档案。
二、加大宣传监督力度,为诚信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是在“3·15”活动日进行了某某旗“诚信旅游在行动”的启动仪式。组织各旅游企业开展了以“创建诚信企业倡导理性消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发放了《某某旗旅游诚信公约》、《某某旗旅游资源》、《旅游小常识》和各旅游企业宣传资料等,并设立咨询台,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
二是联系《某某旗周报》、某某旗电视台等媒体对诚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大力营造诚信经营,理性消费,明明白白消费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同时力争将旅游行业纳入全旗行业“十佳”评选活动中,并与团委联系积极评选旅游企业“青年文明号”。
三是聘请了11名旅游行风监督员,并颁发了聘书;向全社会公布了旅游诚信监督电话和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3212731,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诚信服务体系,加强了全旗旅游诚信监督、督促作用。
三、树立典型,积极开展“旅游诚信经营企业”创建活动
自开展“诚信旅游在行动”活动以来,各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诚信活动。
一是各旅游企业都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诚信经营企业创建的具体方案,使诚信活动有方案可循;对员工进行了岗前培训和诚信服务培训,以便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均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健全了安全制度,制定了安全应急预案,为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二是各旅游企业分别根据自身行业和企业特点,开展了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服务和让利活动,并涌现出一批诚信经营的企业。6家星级宾馆(饭店)开展了以让利消费者和诚信服务为主题的“美食周”、“美食月”、“周年店庆”和“节日酬宾”等活动,让消费者得到真正的实惠;双扶饭店和广通宾馆还分别斥资30万元和8万元对宾馆内部进行装修改造,为消费者创造更加舒适的消费环境;维信国际高尔夫度假村制定了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处理制度,并从5月初开始推出了每周三为高尔夫日,针对散客及嘉宾实行480元(含果岭费、球童费、球车费)的高尔夫项目消费;金港湾旅行社本着“诚信服务顾客至上”的宗旨,坚持走“诚信守约服务优”的发展道路,受到顾客好评,不断有游客送锦旗;新天地旅行社开展了“诚信旅游信誉树立诚信旅游形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实实在在为游客办实事,积极为摔伤的游客治伤理赔、到购物地为游客退换购买物品、在“青少年爱国主义社会实践活动”中免去17名贫困生的费用等。
四、加大检查整顿力度,确保诚信服务活动落到实处
在活动中,我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加大了检查力度,确保诚信服务活动落到了实处。一是对旅行社使用《国内旅游合同》规范文本和《服务质量跟踪意见表》进行不定期检查。二是五月份抽调业务骨干对各旅游企业进行了“诚信经营安全服务”专项检查。三是利用半年工作检查时又对各企业进行了诚信专项检查。通过这些检查,及时指出企业的不足,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并要求企业把上半年诚信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我局。四是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旅游市场整顿的通知》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整治,进一步树立我旗旅游业诚信经营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