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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1
关 键 词:劳动力就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就业弹性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6-0010-04
实现充分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在努力追求的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就业却未能实现与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步扩大”,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如何从宏观经济角度正确理解和处理经济增长与扩大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同步进行,已成为我国当前具有十分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我国劳动力就业的基本现状
1.总量失业问题日趋严峻
从劳动力供求形势看,我国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劳动力供给总量持续增加,基本数量处于严重过剩状态。“十五”期间,我国城乡平均每年需要新增加的就业人数达2300万人,但平均每年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只有800万个左右,年度劳动力供大于求达到1500万人。[1]据预测,2010年以前,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年均增长0.6%至0.7%,每年新增1000万劳动力,几乎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与此同时,在经济每年增长8%~9%的情况下,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只有800~900万个,远远满足不了就业的需要。根据统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共同统计,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失业率不断上升(见表1)。预计今后几年,下岗向失业并轨后,如按全口径统计,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可能会达到7%的一个高水平。[2]
目前,农村尚有2亿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按照农村人口城市化每年增长1%计算,每年约有1000万人转入城镇就业,如果这批庞大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将会对城镇的就业产生更大的压力。同时,我国高等学校连年扩招,从2005年开始,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信息,2006年全国有465万名普通高校学生毕业,比2002年增加了300万人,增幅达186%。与急剧增加的劳动力供给相比,国有企业的减员增效,政府部门的精简机构,事业单位的下岗分流,都将使就业岗位不断萎缩,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3]
2.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我国的就业压力不仅体现在总量上,而且反映在就业结构上,就业的地域性和专业性矛盾十分突出。有些人找不到工作,而有些岗位却找不到合适的人,导致“有人没事干”和“有事没人干”的尴尬局面。基层和西部地区人才紧缺,高端和技术性人才严重不足,使我国经济增长创造的就业岗位处于“虚位”状态。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披露,北京市劳动力市场2006年第一季度最大匹配率仅为0.52,最高求职成功率为0.66。这意味着劳动力市场中仍有48%的岗位匹配不到合适的人选,34%的求职者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失业与岗位空缺同时并存。
3.就业弱势群体的竞争力越来越弱
在总量失业矛盾和结构性失业矛盾突出的同时,高素质、低就业期望值和低年龄劳动力在就业竞争中占据优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抽样调查显示,“十五”期间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呈增长趋势,但在结构上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对中级工的需求仍居首位,占40%,但比重比2000年下降了3%;对初级工的需求比重为20%,下降了9%;而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需求普遍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农村劳动力以其低成本和低就业期望值占据优势,多年来保持了比较高的转移速度,平均每年达1000万左右。此外,市场的用人需求,则以低年龄段劳动者为主,35岁以下的需求一直保持在70%以上。[4]所以,以35岁以上人员、长期下岗或失业者、无技能和低技能劳动者以及女性下岗职工为代表的就业弱势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则越来越没有竞争力。
二、传统经济理论中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关系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
1.促进经济增长是扩大就业的基本前提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ur M. Okun)根据美国的数据,于1962年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潜力:它的测量方法和意义》中提出了著名的“奥肯定律”。这一定律认为,GDP增长速度每提高2个百分点,失业率便下降1个百分点;反之,GDP每下降2个百分点,失业率便上升1个百分点。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还是我国50多年的经济发展情况,都基本上支持了这种经济增长与失业率负相关的变动关系。[5]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经济增长率越高,劳动力需求越大。
然而,经济增长并不会必然导致就业同步增长,经济增长能在多大程度上带来就业的扩大,还取决于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即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弹性系数是从业人数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即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所带动就业增长的百分点,该系数越大,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弱。可见,在经济增长率一定时,提高就业弹性是增加就业量的关键。国际经验表明,一国实行不同的经济发展和技术选择战略,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从而呈现出不同的就业弹性,带来不同的就业结果。[6]
2.我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未来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的潜力都很大。从传统经济理论上说,这种状况为我国扩大就业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就业弹性系数却处于下降状态。据国家统计局测算,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明显下降。“九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6%,年均增加就业人数804万人,平均就业弹性系数为0.13;“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9.5%,年均增加就业人数只有748万人,比“九五”时期少了56万人,平均就业弹性系数为0.11。[7]其中,2005年就业弹性系数仅为0.08,经济每增长1个百分点带动的就业增加量只有63万人。由于我国劳动力数量巨大,因此,弹性系数的轻微下降,都将导致失业人数的巨量增加,从而造成惊人的人力资源浪费和严重的失业问题。
三、影响我国就业弹性的因素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影响就业弹性下降的因素有很多。
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
在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过程中,经济增长是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主要依靠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实现。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消耗高、成本高,忽视了生产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而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则是建立在新的技术水平和更高效率的管理水平条件下的经济增长,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看,这种增长的主要特征在于生产要素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高,而非投入要素数量的增加。因此,在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中,生产要素的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质的提高取代了量的扩张,并对劳动力就业产生了根本不同的影响。[8]
借用柯布-道格拉斯(Cobb-Douglas)生产函数来说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就业总量所产生的影响。
该生产函数的基本模型为:
Y=AKαLβ
这里,Y为总产量;K和L分别为资本和劳动投入量;A、α和β为三个参数,分别代表技术水平、资本的产出弹性和劳动的产出弹性。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经济增长是技术进步、资本深化和就业增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上式两端取对数,得:
可见,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技术进步率与资本深化程度和劳动增长率均呈负相关关系,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技术进步率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从而给劳动力就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排挤,使劳动力就业数量相对减少。
其实,为了赶上世界信息化及科技革命浪潮,我国早就确立了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力提升产业技术层次的战略。目前我国正在走一条资本和技术越来越密集而就业弹性系数越来越低的工业化道路,从而呈现出社会资本的增长速度大大快于经济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速度的两难状况。从1996年至2002年,央行曾经连续八次降息,这使得我国的利率水平长期处于一种较低水平的状态。利息是投资的成本,利率的降低大大地促进了企业更多地使用资本投入来取代劳动力投入,尤其是那些受到政府的扶持、能够从银行获得大量贷款的企业,就有着更加强烈的用资本替代劳动力的愿望。根据有关统计资料,1980年至1989年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6.6%,投资就业增长弹性为0.286;1990年至1995年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6.7%,而投资就业增长弹性却降为0.063;[9]在2004年,该弹性系数已不足0.039。
2.经济结构不合理
(1)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二、三产业对劳动力吸纳能力的较大差异是影响我国就业弹性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受土地规模的限制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第一产业逐渐释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随着资本有机构成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二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作用明显乏力。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在就业总人数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从1978年的12.2%增加到2004年的30.6%。可见,第三产业对劳动力就业的拉动作用日渐明显,如表2所示。
然而,目前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总量不足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表2可以看出,“十五”期间,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逐渐下降,与第二产业之间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2001年二者的产值比重相差16个百分点,2004年差距进一步扩大到21个百分点。这不仅制约了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而且严重影响了服务业对就业的吸纳作用。我国服务业不仅总量不足,而且内部结构也不尽合理。与发达国家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新兴服务行业不同,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仍以批发、零售等传统产业为主导,从事金融、审计、社区服务、信息咨询等新兴服务行业的人员只占第三产业从业总人数的1.67%,而北欧一些发达国家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人员已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0%以上。
(2)企业结构不合理,中小企业相对较少。中小企业投资少,经营方式灵活,可满足各类人员的就业需要,相对于大企业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吸纳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据统计分析,在我国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大型企业需投资22万元,中型企业则为12万元,而小型企业只需8万元。同样的投资,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是大型企业的近2倍或3倍。[10]事实上,我国中小企业为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等大项目、大企业上,形成了以资本密集和技术进步为特点的国家新型工业体系的骨干力量和龙头企业,但国家对吸纳就业量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明显不够,门槛高、融资难仍是制约创办中小企业的最大障碍。根据我国的经济数据分析,即使个体工商户达到中小规模企业总数的10%,2004年我国平均每千人拥有的企业数也仅为3.1个,与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平均每千人拥有40~50个企业的水平相比,差距在15倍左右。[11]
四、协调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政策建议
1.树立多方位就业的政策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要协调经济增长与扩大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解决就业问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树立多方位、多途径、多形式就业的政策理念。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干预政策,扩大经济增长的就业容量,力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选择“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对扩大劳动力就业至关重要。经济发展战略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经济增长优先论,即把经济增长作为首要目标;二是就业优先论,即把扩大劳动力就业作为首要的目标。[12]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一直属于第一种模式,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失业问题的日趋严重,我们必须根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作出重大调整,实施“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3.选择扩大就业的技术进步
经济增长虽有利于扩大就业,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劳动力就业有一定的“挤出效应”,因此,必须选择技术进步与扩大就业能够有效结合的技术政策,做到劳动密集型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并举。如计算机、网络、通讯及相关产业是典型的高科技产业,它们已成为主要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它们又属于知识、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吸纳大量高素质的劳动力。可见,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方面,两者基本上不存在矛盾。
4.继续加大发展第三产业力度
从产业结构看,第三产业的发展是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在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向“三、二、一”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一方面继续鼓励旅游、餐饮、商贸流通等创业成本低、劳动力相对密集的传统第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拓展第三产业的新领域,重点支持社区服务、信息咨询、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新兴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积极采用非正规就业等灵活方式促进再就业。[13]
5.放手发展民营经济
从所有制结构看,非公有制经济是增加就业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推进机制和服务机制,从投资、税收、融资、技术改造等多方面予以扶持,[14]全力启动民间的投资热情,引导和鼓励自主创业,形成一人创业、多人就业的乘数效应。
6.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从企业结构看,中小企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从近期和长期来看,需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应简化创业的注册登记审批手续,降低企业登记的资金门槛,取消不合理的人为障碍,给创办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另一方面,通过金融支持、经营指导等扶持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使企业有一个正常的经营环境。
此外,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这是缓解我国结构性失业的治本之策,也是增强弱势群体就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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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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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2
【摘要】本文基于中国知网CNKI (2012~2014) 对我国区域间产业转移的研究文献,以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为例,阐释了区域间产业转移对转移双方的影响:一是政府间的博弈仍然是产业转移与经济质量提升之间关系的重要影响因素;二是产业承接地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质量提升作用显著;三是产业转移有利于我国整体产业升级,但对相对落后地区的产业引进应避免陷入先发展后治理的困境;四是秦皇岛承接产业转移利大于弊,但对当地经济结构的冲击不容忽视;五是秦皇岛承接产业转移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最后提出了秦皇岛承接产业转移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关键词 京津冀一体化;产业转移;经济增长质量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类课题(SZ123062),河北省高层次人才帮带计划阶段性研究成果,秦皇岛市社科联委托课题(2014WT039),秦皇岛市社科联课题(201407043、201407274),得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博士启动资金的支持和资助。
【作者简介】王海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
一、引言
在京津冀经济圈内,由于长期以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行政体制分割,各自为政,导致经济圈内资源难以优化配置,协调发展。目前,京津冀一体化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总书记要求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自觉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搞好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发展协调机制的作用。但京津冀区域随着产业聚集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出现发展的困境如空间约束以及人力成本、选址成本、通勤成本、资本成本等资源短缺。一方面是北京、天津的产业高度聚集和成本高涨、边际规模报酬递减;另一方面是河北产业低端化困境突出,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发展模式呈现路径锁定态势。作为秦皇岛来说,面临着如何准确定位并积极采取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对策、推进京津秦一体化发展、有效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实现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的重大选择。
二、区域间产业转移及相关研究
检索中国知网2012~2014年期间有关产业转移的研究文献发现,Jacobs主要是从城市增长的角度研究产业集聚过程,多样化产生技术产业间外溢的外部性,而技术外部性孕育和催生城市新一轮的增长。Friedmann则从大城市系统拥有较好的创新条件角度解释中心—外围结构的形成,认为大城市高度拥挤、快速增长的人口和文化的异质性等因素是有利于区域创新的条件,形成与周边地区的中心与外围结构。刘金友、王冰(2013) 的研究表明,要素资源禀赋、运输成本与劳动力成本价格仍是影响产业转移的重要因素。它是一个具有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动态过程,也是一个区域(国家或地区) 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韩灵梅,2012)。
关于政府在产业转移中的角色, 冯薇(2008) 认为,政府的产业集聚政策有助于产业聚集的形成,但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力量,由此政府的政策导向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引导,政府成为网络的推进者、动态竞争优势的催化剂和制度的提供者。宋炳林(2013) 认为,政府是推动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主体之一,政府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引导和激励企业将产业转移的可能性进一步转化为现实行为,形成产业转移的推动力量。
当前,关于产业转移与区域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关于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的相关研究则更是不足。但我们可以从以往的研究中发掘规律、研究方法以及探索性结论。如影响产业转移的因素、政府的角色以及产业扩散与集聚的作用等方面,都可以对研究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证依据。其中,相关研究都是从某一个视角阐述产业转移与区域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产业转移与经济增长质量提升分析
在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与本地经济增长质量提升之间存在一个复杂的因果循环效应。一方面秦皇岛可以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产业转移规律要求外来产业与本地产业发展潜力之间实现契合,否则不仅不会提升经济增长质量,而且会滞后本地经济运行效率,降低经济增长水平。为此,本文从三方面分析相关影响因素和内在联系。
(一) 政府行为与产业转移绩效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主导角色乃至惯性作用对地方经济增长质量提升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何发挥好这种作用,如何更加准确地界定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界线,是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单个政府行为对承接产业转移影响显著。在国内产业转移中,地方政府的非理性投资竞争决策(政策) 是极为重要的经济变量,偏重于经济增长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使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及其投资具有内在的冲动和偏好。
其次,政府间的竞争对产业转移与经济增长质量关系影响同样显著。作为转出地政府,如果提高产业转移自由度,产业尤其是处于高端产业链条或资本密集型的产业会按照市场规律,寻求更为有利于生产和销售的区位,但这样会降低原地区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转出地政府会想方设法提供一些政策挽留企业不转移或就近迁移,或者尽量推进低端产业或污染型产业向外转移。同时,作为产业承接地政府则会为了提升本地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质量,竭力提供更优惠的招商政策以吸引高端企业、有利于环境和可以拉动本地经济增长的企业向本地转移。两者的竞争将陷入非理性竞争困境甚至影响区域一体化效益,导致区域整体产业布局不合理,运行效率低下。最后,低端产业和污染企业成为两地矛盾冲突的焦点。企业不能自主决定转移方向和区位,导致效率低下。尤其是全要素生产率的比较优势是产业转移的动力和空间区位选择决策的依据(李颖、杨慧敏、刘乃全,2012)。
(二) 承接产业转移与经济增长质量提升
产业转移是实现我国区域间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程杰,2013)。但承接产业转移与经济增长质量提升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相关的研究成果从不同视角给予探索。在产业转出地方面,产业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将有利于本地经济增长。张辽(2013) 研究发现,技术扩散对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通过加总劳动力、资本、技术三要素的增长效应,进而发现产业转移对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正效应。刘红光、王云平、季璐(2014) 的研究表明,低端产业正从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而高端产业仍集中留在东部地区。国际产业转移的情况也大致如此。郭连成、徐雅雯、王鑫(2012) 认为,在产业转移影响因素中影响最大的是本地市场效应,而产业转出地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彭志胜,2014)。
在产业转入地方面,产业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同样有利于本地经济增长质量提升。孙浩进、樊欣(2013) 认为,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实现和放大了区域福利正效应。国际产业转移的情况也类似。张琴(2012) 的结果表明,需要进一步改善承接环境。段然、葛顺奇(2014) 也认为境外投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同时,产业转入地的经济发展环境滞后于转出地,而且降低两个地区的差距需要更多的投入和时间,这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徐冉(2012)、卓卫云(2013) 在研究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发现,外部条件的作用更显著。
(三) 产业转移与增长环境管理滞后的困境
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潜力较大,但目前大规模的产业转移还没有形成。同时,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是否可以对接当地市场要素、经济资源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从过去产业转移的实例来看,东部地区2000~2010年的制造业绝对优势依然明显甚至还有所扩大,东中西部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还有所扩大,大规模的产业转移并没有发生(图1)(姜琳、窦炜、潘雅琼,2012)。
在产业创新方面,产业转移对各地区的影响也不相同。南平、杨善林(2012) 研究认为,产业转移不但没有带来我国区域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快速增长,反而阻碍了区域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增加,但是具体到各个区域则差异较大;对东部地区而言,产业转移对创新投入的作用不明显,而且阻碍了创新产出的增长;对中部地区而言,产业转移能大大促进创新投入的增长,但对创新产出的作用不明显。
在产业发展环境方面,产业承接地发展潜力不足是突出的问题之一。肖雁飞等(2012) 的研究认为,中部六省经济人口承载能力相对较弱,阻滞了产业大规模转移,但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宋煜(2012) 发现,江西承接外来产业过程中出现了外部环境问题。
此外,京津向秦皇岛转移产业,转移污染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且,这种做法已经在国内一些区域发生。发达地区向外转移的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高消耗的加工制造业,伴随这些产业的转移,污染转移不可避免(陈卫、刘德绍、李剑,2012)。彭文斌、吴伟平、王冲(2013) 认为,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竞相放松环境规制。
四、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行为与绩效分析
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将在一定层面上提升本地经济增长质量,但从长期来看,秦皇岛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还要将本地经济资源与外来产业有效融合,形成具有本地经济特色的产业增长模式,从而实现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和质量的目标。
但如何达到这个目标仍然有待研究。李志翠、马海霞、朱琳(2013) 认为,通过规划构建的区域产业共生耦合系统能像自然生态系统那样高效、稳定的运转实属不易。京津产业转移到秦皇岛,首先面临选址是否满足企业的运作以及未来的发展。韦伯(Webber,1909) 通过主要对运费、劳动费用以及集聚三个因素分析了对企业区位的影响。秦皇岛如何运用已有资源承接京津产业的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通过扩大市场以满足企业赚取最大利润的内在需要。政策制定需要对不同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杨本建、毛艳华,2014)。
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需要进行宏观调整,使产业转移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中可以发挥主导作用(高登榜,2013)。政府可通过改善交通运输效率,搭建企业信息平台,降低企业转移后的交易成本来促成企业转移(梁其翔、邝国良,2012)。政府要实现对产业转移宏观调控的效率最大化,还需要建立在尊重企业市场化的选择上,然后通过产业政策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郝洁,2012)。李建军(2012) 认为,积极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可以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扬长避短,实现产业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发展。
秦皇岛与其他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城市之间关系的调整是构建生态产业网络的关键因素。应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行为,建立政府间的合作机制, 实现协调发展(罗若愚、张龙鹏,2013)。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由于各地政府官员对区域合作的意愿不足,相互攀比和较劲的行为更容易发生,使得区域合作空间狭小(欧建峰,2013)。罗若愚(2012) 研究指出,产业转移下承接地政府的个体理性导致了集体决策的非理性,我国政府官员的任期制和考核晋升制阻碍了政府间合作的实现,形成了典型的“行政区经济”。在重复博弈模型中,他引入中央宏观调控的这一贴现因子,提出了破解承接地政府间合作“囚徒困境”的方法。
在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过程中,产业扩散和集聚的规律作用显著。从市场的视角来看,承接产业转移能够推进本地产业集群升级,产业集群升级又能加快承接产业的转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刘珂,2012)。产业集聚带来的经济效应越大,企业越有可能做出转移的决策(梁其翔、邝国良,2012)。
秦皇岛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绩效与相关配套设施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企业、高校、政府和技术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相互配合与作用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是区域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其承接产业转移能力的体现(张仁枫、王莹莹,2013)。同时,构建高效的交通网络有利于规避空间约束,提升秦皇岛区域的边际竞争力。高速铁路建设的经济逻辑就是缩短城市间的时间距离。高速铁路大幅度提升速度,缩减城市间的时间距离,强化城市间的经济联系,可以重塑两地的经济地理格局(刘卫东等,2012)。
五、发展建议
(一) 调节政府角色,提升产业转移质量
政府在产业转移中存在政绩最大化的冲动。地方政府在引入产业转移过程中,一方面可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降低了产业转移门槛,反而降低了本地经济增长质量。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需要从国家层面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以对产业转移进行统筹管理(何龙斌,2012)。
秦皇岛应加快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的速度,同时要加强完善政府行为,改变现行官员考核体系和晋升机制,形成科学健全的政绩考核和官员选拔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构建跨行政区的利益协调机制的磋商合作。
(二) 加快产业转移速度,提升秦皇岛经济增长质量
秦皇岛产业结构升级的潜力很大,但受制于原有的产业结构约束,需要对产业转移过程中的产业选择、产业布局、产业政策等进行重新规划,发挥产业转移对区域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产业转移已成为当前我国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必然选择(刘川、宋晓明,2014)。秦皇岛产业发展应以此次产业转移为契机,通过加大研发资金和研发人才投入,优化产业承接科技环境,提升区域发展潜力。
(三) 加快产业间融合,降低产业间转移成本
秦皇岛承接产业转移利大于弊,对当地经济结构的冲击不容忽视。外来产业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挤占秦皇岛原有的产业发展空间。一方面可以实现优胜劣汰,推动产业替代升级;另一方面,必然出现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应通过加快产业间融合,构建生态产业系统,降低产业间转移产生的成本,在秦皇岛形成由龙头企业拉动的产业集群,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 完善产业转移配套措施,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秦皇岛承接产业转移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产业转移不仅需要产业要素支撑,还需要围绕产业生产的生产。此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秦皇岛承接产业对生活资料的需求也会快速增加,挤占更多城市公共发展资源,需要秦皇岛加快完善产业转移配套设施建设,降低生产、生活运行成本,提升经济增长质量。产业转移与居民收入增加,对房价、城市拥堵以及城市市政运营效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要重视对污染的治理(张启春、朱明,20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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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3
如果你打算创业、如果你想创业成功,那么在你的创业过程中请不要被以下四种理论所误导。
所有权误导
一些创业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来共同合作创业,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种“拥有”情结,不懂得合作与分享。针对于创业此乃“大忌”。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做不大?稍微大一点,又要裂变?其根源在于人们的观念。创业团队一定要合力把“饼”做大。有位创业者曾深感痛惜地说:“失误在于当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该进来的人没有进来,所以企业至今还是一块‘小饼’。”在创业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创业者要不断吸取他人的教训和经验,尽量避免创业误区,成功的机会才能更大。
感情误导
很多创业企业是由亲朋好友或同学组建起来的,有的虽一人出资,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期常常凭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视了必备的契约安排。这种“重感情、轻契约”的工作关系,随着创业企业的成长,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很多企业的创业同盟者起初很少提报酬的问题,可随着企业业绩的增长,一些创业者由于考虑公司的财务还相当紧张,因此认为报酬还不到提高的时候;另一些创业者由于过于守财,则故意默许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薪酬标准;还有一些创业者提出了遥遥无期的股权分配计划。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成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扬镳的根源之一。
资本误导
商业圈子里资金缺乏是普遍现象,企业家缺几百万、几千万元项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个几千元周转,资金不足并不是创业的绝对障碍,创业者可以从不需要大量资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创业计划缩小,再不然你还可以把它拆成几块。总之,你总能找到办法,先把生意做起来,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赚了钱,再设法扩大范围,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则和拥有足够的运气,最后你还是能够成功的。
构想误导
真正好的构想常常是在不够好的构想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创业者不可因为只是一些普通的构想,就停步不前,放弃创业的心愿。所谓好的构想还须经过市场验证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识和经验天天都在增加,创业构想当然也经常需要调整、修正、补充、创新。所以,当其他条件都有眉目的时候,即使创业构想并不显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选择“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始自己的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实践,创业者至少可以得到一个中等的成果。倘若拥有上好的生意构想,却不用心执行,结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从刊物收集市场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开的信息通常称为“资料分析”。资料分析的范围很广,包括利用各种潜在的来源,比如图书馆,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开始时,应首先广泛收集资料,然后筛选出有价值的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来源,相对来说,这个来源比较容易得到。但是经验证明,这对于小企业用处并不大,因为政府统计常按一套标准分类,从中很难看出消费者的需要和潜在的市场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图书馆中自由查阅,可以把这些出版物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对公众开放,这也是一个来源。如果企业所在地区的院校有经济或商业方面的专业,这又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很好来源。
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协会,种类非常多,这也是有用的信息来源,因为其中大多数的成员在自己的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有的协会有自己的信息咨询中心,有的还定期公布行业的情况,各专业部门的特别报告。不过这类组织太多,找起来也是个问题,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们都承担哪些服务,需要多少服务费等。
行业杂志是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之一。它经常刊登有关市场预测、竞争对手和顾客需求情况的文章,也有新产品介绍,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栏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广告会提供关于竞争产品和销售数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业对产品和竞争对手进行分类。应该把这些重要的文章和广告积累起来,因为只记住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杂志名称毫无用处。对资料分类整理后,当需要有关信息时,就可以从整理过的材料中找到相应的重要内容。
发生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的认识和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应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保留证据材料,当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协商。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调解。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方主持并从中斡旋以解决经济纠纷的行为。具体分为五种方式:
1.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调解。
2.由一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4.由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前四种调解叫做非诉讼调解,后一种调解叫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整个活动。
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4
一、债权人不愿打官司的“三怕”心态
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带有色彩的促销手段如信息费、好处费、回扣等应运而生,部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有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问题,这往往也是经济纠纷发生的诱因之一。一旦发生纠纷,他们便极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极的讨债方法,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达到相互掩盖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诉讼费用支出过高。经济案件所需诉讼费用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一方面,债权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经费紧张,还要债权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特别是债务人在外地的,还要承担一些不应承担的额外费用如路费等,从而加重了债权人经济负担。所以,有些债权人打官司前首先考虑的是承担诸多费用是否“值得”。因此会出现以下几种心态:一是担心标的小,赢了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二是担心审理后执行不了,为一纸文书,“赔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担心费钱、费时、费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为私下和解让步的条件,既节省人力和财力,又维持了“友好”关系。
三怕外地官司难打赢。经济纠纷涉及外地的较多,但一些法院在处理外地纠纷时存在有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在处理外地债权人与本地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千方百计地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难外地一方,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党政部门领导,为了本地利益,以权压法,干扰法院办案,所以形成外地债权人对当地法院不信任,债权人怕到外地诉讼的局面。债权人宁愿自我协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债权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要主动上门宣传法律,注重案前调解和诉讼风险提示,讲求调解艺术。
(二)人民法院应尽量减轻债权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严格收费标准,合理适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政策,提高办案效率,杜绝“吃、拿、卡、要”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以“优质服务”赢得债权人的信赖。
(三)树立“立案审查时考虑执行,实体审理时着眼执行、案件审结后抓紧执行”的审执结合观念,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以实际行动消除当事人怕赢了官司不赢钱的畏诉心理。
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5
关键词:林业站;承包;林场;利弊;乡村集体林场
中图分类号: X50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4.091
“林业建设是事产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林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内在联系。林业经济不仅具有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也具有巨大的经济功能,因此,为了发展林业经济,村都相继建立起了林场。林场的运作形式属于集体式,集体林场数量众多,经营的面积也在不断扩大。大力发展林业,可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原料和资源,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林场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高。为转变当前现状,林业站决定承包乡村的林场,实现对林场的集体式管理,使其管理更具专业性与系统性。
1 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概述
近几年,我国综合国力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旨在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大力发展乡村集体林场,是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如今,为了促进乡村林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林业站以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形式,对乡村林场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并提供最为先进的种植技术与多元化的品种。我国就乡村集体林场的发展做出了相关的规范,建立了集体林权制度,对林地具有占有、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可对林地进行综合的调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进行集体林场的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的重要价值,进而提高林业经济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林业经济,能够为制造业、加工业提供所需的木质资源,进而促进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1]。通过林业站的承包与经营,代替了村民进行树种的培养,且培养树种的质量更高,提高经济效益,但也会衍生出林权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可见,林业站承包经营在具备优点的同时,也具备相应的缺点,应正确对待集体林场管理形式,并对林业站的承包与经营工作进行完善与优化。
2 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利与弊
2.1 优势
通过对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分析,得知其具有很大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的林场经营模式效益更高。传统的林场运营,由于村民的专业性不强,技术不先进,运用传统的种植方法且林地的管理工作不够全面,导致林场经济发展缓慢。通过林业站的承包与经营,能够对集体林场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解决人员专业性、技术先进性和管理及时性等问题。林业站通过承包,能够对林场进行集体性的安排,加大在林场建设上的投资力度,强化对专业性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建立更为专业化的团队,为林场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与人员支持,保证林场建设的专业性。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林地进行全面化的管理,提升林地管理质量。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场,相对于村民自身而言,林业站具有资金与技术上的优势,且部分地区的林业站设置了农机服务中心,针对林业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能够运用最高效、实用的种植技术来培育最新的品种,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2 劣势
林业站承包经营集体林场具有诸多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林权纠纷与经济纠纷问题。在林权纠纷方面,有些村民并不想将林地承包出去,但是为响应国家政策或林业站的相关规定,不得不将林权转让,由林业站进行经营,一旦林地种植产量大,经济效益有所提高时,这些村民就会想将林地要回去,进而产生一系列的林权问题,这种现象主要是村民法律与经营意识薄弱所致,是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场中一个常见问题。在经济纠纷方面,当林地产生经济收益时,会进行利润的分配,若林业站未按照先前合同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会让村民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很难使村民信服,进而与林业站产生经济纠纷,或是村民只是关注表面的现象,认为经济收益好,当利润发到自己手中时觉得不合算,就会与林业站产生纠纷,影响林业站的正常运营。林权、经济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经济效益分配不均,林权过度集中而产生的,是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地中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3 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发展策略
3.1 完善集体林场承包法律制度
林业站是对林业管理的重要站点,具备足够的林地发展与拓展资金,满足林地发展的基本条件。实现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场,是林业经济一种发展模式。但就以往林业站承包集体林场的经验来看,林权与经济纠纷问题很是突出,成为制约林业经济的重要因素,村民与林业站间的关系日益紧张。为应对此项问题,应加强法律建设,针对林业站承包与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双方的各项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并将重要的法律条文拟定到合同中去,合理分配双方的利润,并对林权进行明确的划分,林地权归村民所有,林业站具备承包权与经营权,但是不具备林地的所有权,禁止出现村民失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林地纠纷问题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林地发展氛围,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3.2 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
为了发展林业经济,林业站应加大在林地建设上的投入,构建专业化的团队,对集体林地进行综合性管理,根据现代社会各类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市场需求,进行树木品种的选择,同时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合适的树种进行大面积的种植。林业站可以引进多种树种,实现多种树种的穿插与层次种植,既能满足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需求,也能降低病虫害的传播速率,能够保证树种的生长质量,促进林地经济的发展。同时林业站设置珍贵树种培育区,打造林地产业品牌。对管理人员进行及时的培训,并传其病虫害防范知识,及时做好林地的除草工作,保持林地内部环境的清洁,解决林地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对林地的精细化管理。
3.3 引进先进的林地种植技术
技术决定着林地的发展水平,决定树木的生长质量,技术的规范性与先进性是林地发展水平的关键。技术的选择,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形态,选择合适的种植监督与列阵方式,应将林地建设作为一个绿色企业来进行经营与管理,选择优良的树苗品种,制定合理的种植与栽培计划,并对荒山荒地进行大面积的开发,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积极发展当地经济产业,封山造林,圈出不同模块的林地进行经营,大力发展当地林业种植产业,提高林业站承包与经营乡村集体林地的重要价值,促进林业经济整体水平的提升[2]。
4 结语
综上所述,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优势又有劣势。优势体现在能够为林业经济提供专业化的管理,保证林业品种的多元化,对林场种植基地进行合理的分配,提高在林场上的资金投入与技术投入,进而提高林场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林权和经济纠纷日益突出,林业制度不健全是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制度与优化团队,促进林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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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6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由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行政程序、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我认为,原则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但不能绝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这一规定大体上是合理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刑事侦查部门,由后者进行刑事追诉。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在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之所以不必经过民事诉讼是为了避免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同时也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与此相关联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对待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呢?《通知》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可见,人民法院(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负有审查、核实责任,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意见一致,即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则不予认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由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仅涉及到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同时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较之其他性质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也要高于其他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而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独立判断。
应松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认识还不统一,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曾刊登过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例。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所以有必要协调不同系列的两个诉讼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否则容易造成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裁判相互矛盾。判断的标准是,如果某一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另一诉讼进行的前提或先决条件,那么作为前提问题的诉讼程序应优先进行,而另一诉讼程序应中止,等待前提问题的裁判结果。
“刑事优先”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作为一般原则适用,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一般而言,刑事诉讼较民事、行政诉讼,其诉讼客体、诉讼结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相应的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也更加严格。具体到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诉讼后,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又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先中止行政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刑事判决无罪,则行政诉讼继续审查是否有行政违法问题;如裁判有罪,则不再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但正如陈光中教授谈到的,“优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实行行政诉讼优先,本案正是如此。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审理结果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前提,直接影响刑事诉讼,因此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具体处理意见是:如果行政判决原告败诉,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中还要全面审查,负事故主要责任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必要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经行政诉讼审查认定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不合法、原告不应负主要责任,我主张不必再进行刑事诉讼,因为再提起刑事诉讼已失去基础,且法院的刑事判决不能否定先已存在的行政判决。如果刑事审判庭对行政判决有意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研究,通过内部程序纠正,也就是说在本案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只有行政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才能再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案例二 2001年10月15日,甲省A市某化工公司报案,称乙省某农药厂在B市的经营部负责人吴某,利用合同诈骗该厂货款11万余元。A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6日对吴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未能执行)。吴在取保候审期间,以A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权为由向乙省B市C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公安局分别向C区和B市两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同年9月29日,C区法院判决撤销A市公安局对吴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决定,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在A市和B市两地报纸上向吴发表道歉声明。A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0日,B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何加以制约和救济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活动以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均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认为,本案中,B市、C区两级法院受理吴某起诉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有悖于法理。
然而,现行法将刑事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必然引发以下问题,即如何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进行制约,以及对因强制措施违法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救济。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借刑事诉讼之名,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还比较多,而且往往是出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驱动,解决这一问题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的看法,一是强化检察监督,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完善立法,赋予检察院以强制纠正权;二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即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前,须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说明理由,获得后者的授权,并根据后者签发的令状执行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后,须及时将其带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面前,由后者审查确定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或释放。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为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同时也规定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
与此相比,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行政诉讼来对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救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问题,但在可行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两类诉讼同时进行,以行政诉讼制约刑事诉讼,既不顺理成章,也难以奏效,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此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个人都不啻于一个沉重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应松年: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的名义干预经济纠纷,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救济真空。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客体,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则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审查。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名义规避行政诉讼的审查,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都要进行审查,但是必须要进行到相应的程序才有可能纠正并停止损害,此前则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种事后救济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不及时、不充分的。
我同意陈光中教授的看法,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参考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建议如下: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根据公安部1995年2月15日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检察机关在同案中已批准逮捕,建议受案法院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的上级机关请示,如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确系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则作出行政撤销判决后,由上级检察机关撤销逮捕令,通过内部程序解决。总之,方案的设计要立足于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如何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