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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1
我国在具体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等法律条文,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规章和文件,如江西省委组织部、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颁发的《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
二、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个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于组织本身的目标。众所周知,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营利,只有获利才有生存的价值。与此相适应,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与获利紧密相连,尽管具体表述有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不同观点。民间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同样决定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目标,那么非营利组织的目标是什么呢?
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益服务,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会使命。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需要有科学的财务管理。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相适应,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描述为: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三、存在的问题某市现有市本级民间组织644家,通过对其中300家调查取证分析,民间组织在财务管理以及制度建设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正规的财务账目。有十几家根本就没有制度,而且有制度的一部分民间组织并没有严格按制度操作,制度形同虚设。
(二)没有配齐财务人员。有的民间组织聘请一、二个兼职财务人员;有的就根本没有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而是由组织中的其他非财会人员临时担任;有的组织会计出纳一人兼,严重违反了《会计法》。
(三)财务人员没有专业任职资格,且专业水平较差。绝大部分财务人员均是无证上岗,专业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较差。
(四)大部分民间组织只有年度工作计划,没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度。
(五)财务信息不透明。
(六)贪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民间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通过做假账、开设小金库等常用手段中饱私囊。
(七)“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民间组织的旗号进行营利性的商业活动,逃避纳税。
(八)没有达到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没有很好地发挥组织的作用。
四、原因分析民间组织财务问题较多,形成这样的现状,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够严。我国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三个行政法规都规定: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就是指每一个民间组织都要接受两个单位的直接监督管理,其 一是该民间组织所在待业和部门的主管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即业务主管单位,其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即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一经注册成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便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口头要求。
(二)民间组织的特征也直接影响了其财务管理。如业务量少,人员少,政府拨款、活动资金少,非营利性等
(三)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认识不高。认为民间组织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业务量小,非营利性,都是流水账,要不要财务人员无所谓。
(四)行政色彩较浓。大部分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是息息相关的,民间组织责、权、利还不十分明确,组织与政府、市场关系含糊,导致内部财务十分混乱。有的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随意开支,使财务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
(五)我国对民间组织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甚健全。如《条例》未能对相关惩处方法进行细分,导致有关部门查处难,处罚更难。
(六)由于民间组织是个特殊的法人组织体系,政府政策相对倾斜。比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少人钻政策空子,非法牟取暴利。他们披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外衣从事营利性活动,这样既可营利,又可逃税。
(七)缺少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及公众监督机制。对公众而言,除慈善组织外,普遍没有向社会公开组织财务信息的习惯,这种封闭自我的意识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社会对民间组织的“公信度”不高,既谈不上信任也就难以参与和资助。缺乏评估机制,使得民间组织难以正确的认识自我;缺乏评估机制,也使得民间组织对自己的缺陷不能及时修正。
五、对策和建议
从上述对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中可以看出,要想很好地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首先就要从推进民间组织财务制度建设开始。为此,作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 从政策法规角度出发,全面完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
1.完善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条例》中,对非法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相应处罚要细化、深化。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对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建设,重点要深化到对民间组织具体各项行为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如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规范与使用、财务管理、接受社会公众评估等一系列管理事务方面,全方位地使民间组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民间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配齐专职财务人员。收入和支出行为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要对象,而财务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预算以及用以规范收支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组成的制度体系。所以还要建立财务收支方面的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职业道德规范,使民间组织工作人员言行有章可循,制度得到落实。
3.建立以各项财务指标为核心的外部评估机制。如以资金的使用与运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活动成果和年支出规模、财务状况等多项财务指标作为外部评估体系,通过制度化的评估促进民间组织责任、效率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政府应参照行业管理的做法制定民间组织等级标准,实行等级评估管理。等级的称谓应通俗易记,等级的标准要尽可能明确细化,避免操作的随意性。要便于公众监督,也便于民间组织的自律。在专业民间组织评估机构暂时空白的情况下,可先由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实施或由民间组织联合体组织实施。但不管是誰组织实施,都应由民间组织自身根据等级标准先进行自我认定。等级评定的目的在于激励竞争,所以不能一次定终身,应一年一评,做得好可升级,做得不好则降级。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
(二)从社会角度出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1、加强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环节。应由“双重管理”部门联合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民间组织财务开展检查、审计工作。要加强对民间组织年检、审计、财务、社会捐赠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严格审定民间组织的营利分配。使民间组织的财务达到公开、透明和规范,树立民间组织崭新形象, 并让公众更加了解和接受社会公益服务。
2.公安部门加大对民间组织违法、违规事件的惩罚力度。要对民间组织定期地进行财务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实行严格的章程审核制度,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不能让每一年度的年检成为一个形式,建立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整体打击优势
3.建立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通过报刊、网站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4.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民众对违规违法人员的检举揭发,褒正贬邪,抑恶扬善,促使民间组织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从民间组织自身角度出发,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1.加强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明确责、权、利。民间组织也应象营利企业一样划分为许多责任中心,对每一责任中心都明确其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对其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应定期对民间组织负责人及各级员工的培训。只有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得到提高,资金才能被更为有效地使用。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2
一、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
资金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资源,是民办高校开办与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如何合法筹措办学资金体现了办学者的责任和能力,受到政府、举办者、学生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有了喜人的发展,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筹资渠道不畅。目前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在银行借贷方面,公办高校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没有,不仅没有,还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能抵押,使得民办高校与产权相关的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封上了。在财政资助方面,我国80%左右的民办高校根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使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其所获得的经费也是极少的。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应得到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资助,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其一,政府财政资助。政府适当资助民办高校,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民办高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政府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可分为直接和间接途径两个方面。直接方面,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可以享受财政的奖励性建设拨款,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教师养老保险补助,以及按招生或毕业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等。间接方面,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
其二,银行信贷资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也仅仅是鼓励金融机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和风险出发,拒绝为民办高校提供贷款。即使部分高校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也是付出高额代价得来的。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民办高校以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或让其享受公办高校待遇,直接进行信用贷款,给予利息优惠。政府应为民办高校获得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目前虽然国家为民办高校制定了助学贷款政策,但很多省市教育部门及金融机构都拒绝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致使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难以完成学业,一些民办高校也因学生欠缴学费而难以为继。同时民办高校也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与境外合作办学,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
其三,社会资助。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资助部分非常少,根本无法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策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税前扣除额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社会向民办高校捐款,税法应取消这种限制,规定不论个人还是企业或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都可全额抵免所得税,以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另外,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有钱人一般都把财富留给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样做慈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得到了慈善家的称号,又不需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民办高校也因此可获得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民办高校利用境外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渠道,既可以筹到办学所需的资金,还可与国外教育集团或国外大学联合办学,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渗透到我国民办高校中去。
二、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控住预算管住钱,就控住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民办高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就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过批准的预算应该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由于现在民办高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财务制度。但民办高校与事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财政资助单位,其资金预算受国家控制。基于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得到国家财政资助部分较少,即使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也仅为10%。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上,民办高校的收入预算由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组成。预算收入中学费收入占很大比例,民办高校应根据招生就业情况预算学费收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教师人数预算财政工资补助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只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应该按年度编制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预算管理要加强考核与激励措施。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让预算流于形式。预算编制只是预算管理的第一步,重点是如何执行预算和控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激励。
三、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
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造成民办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混乱、不完整,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等现象,影响到民办高校的顺利发展。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该会计制度只适应于非营利组织,将不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定性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既要考虑投资人的积极性,又要考虑教育事业育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注重投资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应借鉴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建立与民办事业性质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民办高校也适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原则可参考我国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最大的区别应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内容上。
其一,民办高校会计科目。民办高校因其没有财政拨款,基本靠学费收入运转,需要核算教育成本,并考虑举办者的成本回收或者合理回报,因而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同时民办高校是“民办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是盈利组织,办学的目的不是赚钱。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费用类和结余类。在会计科目设置中,由于民办高校需要核算成本,因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民办高校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可购买风险较小的债券,因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民办高校也可收购兼并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民办高校的事业性质,保留了基金类科目,如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由于民办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要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设置了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和结余分配科目。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见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费用类科目可增设一些二级科目。
其二,民办高校财务报告。民办高校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全面反映学校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教育职能的履行情况。民办高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日常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会计处理程序编制的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会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办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按照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前者如资产负债表,后者如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应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均属对外会计报表,文字报告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和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民办高校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教育成本明细表等属于内部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民办学校在提供会计报表外,还要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良好的财务收支透明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像企业那样,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披露信息。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有助于确保民办高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审批部门的监督,如从事卫生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卫生局的监督,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文化局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财政资助,一般直接实施监督。但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越来越多,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上办学的社会特点,政府和社会必须加强对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监督,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报审计,特别要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防止将办学资金用于非教育事项。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挪用;要重视社会公众、学生和媒体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使学校的投融资活动围绕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通过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应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财务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民办高校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范围,民办高校的资产与变更制度,民办高校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财务处理原则,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民办高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多元性、成本效益和持久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及有效性等财务监督原则,使财务监督贯穿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既要进行事前监督,也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参考文献: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3
20__年3月31日,县民政局组织召开了“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动员大会”。会后,我校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法人代表、校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亚欧学校诚信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平邑亚欧学校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平邑亚欧学校诚信建设活动计划》,于20__年4月6日组织召开了全体师生参加的“平邑亚欧学校诚信建设动员大会”。继而,在全校上下掀起了诚信建设活动的热潮。
二、集中活动情况
1、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章程
20__年8月-9月,我校组织专门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参照民政部下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完成了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9月20日将修订后的《亚欧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成教科。
2、建立健全了学校财务制度
20__年8月-10月,我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物资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派餐管理制度》、《派车管理制度》、《学校财务科制度》等各项学校财务制度,确保帐目清晰,性质明确。确保非营利性。
3、建立了公开、透明的信息批露制度
自开展诚信建设活动以来,我校就设立了征求意见箱和开通了征求意见电话,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报纸等媒体向全体师生、员工进行政务、教务、政教、财务等公开,增加了单位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另外,我校还通过电视媒体,民间组织网向社会公开信息,让社会了解亚欧学校的相关信息资讯,接受社会的监督。
4、广泛开展了诚信教育活动和诚信主题实践活动
学校诚信建设活动动员大会之后,各职能部门积极行动,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①20__年5月4日,我校团委举办了“纪念86周年暨诚信在我身边”主题晚会,此举通过电视媒体播出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②20__年5月15日,我校应邀在莲花商城举办大型专场文艺公益演出活动和大型公益画展,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③20__年6月7日,我校工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教职工开展了以“奉献一片爱心,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慈心一日捐”活动,共募捐人民币7190元,按程序上缴到县慈善捐赠办公室。
④20__年6月18日,政教处、团委联合下发通知,在全校范围内举办了一次诚信主题班会(或诚信主题团队会)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广泛弘扬了诚信意识,牢固树立起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引导学生、团员从不说谎、不作弊、不欺诈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做诚信学生。
⑤20__年6月20日,我校宣传办公室制作的亚欧学校诚信主题的电视专题片在平邑电视台播出,公开向社会宣传我校诚信建设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打造“诚信亚欧”品牌。
⑥20__年8月13日学校工会开展了“关爱寒门学子,帮扶贫困学生”为主题的救助活动。32名党员干部、普通教师与64名贫困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在学习、生活上给予他们关心帮助,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⑦20__年7月-9日,我校开展了“真情回报社会、挚爱温暖百姓”的诚信主题活动,为20__级近千名新生减免学费20余万元。
⑧20__年7月-9月,我校开展了“为政府分忧,为社会解难”诚信主题活动。暑假招聘期间,共安置26名下岗职工到学校从事 后勤工作。
⑨20__年8月-9月,学校党支部、工会、团委联合利用暑假期间走访慰问困难学生家庭23户,慰问钱物折合人民币8000余元。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4
如何理解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民非单位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并非为了营利。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其根据自身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是维持并扩大其服务必不可少的资金。对非营利性的正确理解还应包括能够理解民非单位可以从事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根本不在是否营利,而在营利如何分配。民非单位的盈余资金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后财产不得私分。
我们目前登记的所有民非单位都制定了与《暂行条例》规定相一致的章程,并在章程中突出强调“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单位终止后资产处理程序”,也即明确界定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但大多民非单位的章程只留于形式,并未真正理解其中“非营利性”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民非单位只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一些民非单位打着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帐目不透明,财务支出不合理;在成员中分配资金,私分或挪用固定资产;从事宗旨以外的活动等等。这些民非单位假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举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引起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的增长,甚至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我们目前对民非单位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年度检查和平时的行政监督。《暂行条例》中规定,年检的内容包括①遵纪守法情况;②照章(程)办事情况;③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④财务管理情况;⑤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也包括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财务制度;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等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保证民非单位“非营利性”的性质上,用法律从宏观的角度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还缺乏明显针对非营利性的有效制度和具体标准,具体工作很难于操作。这一问题已成为规范我国民非单位发展过程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民非单位的管理领域急需建立起科学性与可行性兼顾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
在国外,很多民非单位比较发达的国家相应的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包括健全的评估制度和详细的评估标准。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探讨一下我们在建立非营利性评估机制中的几个要点。
(一)建立中国非营利性评估制度的几点想法
1、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但政府对民非单位的监督与评估决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强化。即使象美国这样政府“很斜的国家,仍要依靠国税局这样的强势部门来落实对民非单位的监督职能。在我国,民政部门是政府对民非单位登记管理的执行机关。但目前民政部门还是个相对弱势部门,要树立政府对民非单位评估的权威性,必须赋予民政部门更大的职权,加强民政执法力度。但在评估的内容和方式上必须变革,使得既不会管死守法的民非单位,又能较好的促进其整体向前发展。
2、我们的民非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双重管理,在管理范围上是无一遗漏,在管理内容上更是面面俱到,表面上看这种管理方式非常完善,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美国国税局每年通过抽查和重点审计的办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不妨效仿一下,将我们以往的全面监察,改为随机抽查和对重点的单位重点审查。这样一来可以令民非单位防不胜防,二来可以从精力上保证重点对象重点检查。同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经劝告仍不悔改者必须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
3、建立民非单位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借助公众的力量来对民非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估,即以一定的方式强行规定民非单位公开财务信息,所有公民只要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从任意一家民非单位得到年度报告和财务信息。外国的实践经验证明这种方式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公民参与其中,效果非常好。比方说有A、B两家诊所,A是营利性的,B是非营利性的(可以享受税收等诸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B诊所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势必造成A诊所的不平衡,从而产生了监督的动力。再如,同是两家民非单位,一家遵纪守法,一家违法乱纪,这也必将调动起同行互相监督的积极性。再放眼全社会,民非单位提供的是社会服务,其服务受全社会公民的关注,从而形成了以全社会公民为监督主体的强大监督力量。
4、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美国对非营利性评估制度的一条有效经验是充分发挥媒体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尤其是互联网的作用尤为突出。而在中国,媒体在这方面的报道多是报喜不报忧。这也许是政府扶持民非单位发展的结果,但长此下去,显然不利于民非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中国非营利性评估标准的几点想法
1、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民非单位的产权并不属于其负责人,而应属于社会大众,因此需要用机制来确保民非单位的执行管理人员不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将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即由执行者实施决策者的决议。建立由独立的自愿人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减少直接或间接受薪的董(理)事,通常不超过有投票权的董(理)事的五分之一,从而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2、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根据国际惯例,民非单位每年至少有50%--60%的经费支出要用于项目开支。以民办教育机构为例,它每年用于教育事业上的开支最少要达到全年总支出的50%,否则则有营利性之嫌。当然维持一个单位的正常运作,行政性开支又是不可避免的,这里关键是强调一个比例,这一比例应在50%左右。不过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的民非单位的行政性支出比例也应有所不同,例如规模大的民非单位用于行政开支的比例应较规模小的低一些。
3、经营收入的比例。如果一个单位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市场销售的收入,它就是营利组织;如果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则是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应来自于其提供服务的成本。但并不能彻底否定民非单位从事营利活动,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有利于其发展,关键看营利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的标准,这一比例不应超过50%。另外,一定要从制度上保证营利收入用途上的透明,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通过一定程序都可以得到其营利收入的使用情况。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5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有效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主要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等),分为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二)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四)按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纳税人;
(五)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上述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如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结合账证健全情况,可分为重点纳税人、非重点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结合税源规模、征收方式,可分为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A类企业)、信誉和规模一般的企业(B类企业)、信誉差和规模小的企业(C、D类企业);以账证健全程度为基础,结合税源规模,可分为税源大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小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大财务不健全企业、税源小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等。
四、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要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三)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五、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
(一)涉税事项的管理。
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2.分户建立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行业情况较好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
(三)纳税评估。
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七、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
在属地化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本费用控管。通过行业调查,摸清行业的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原料库存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信息,找出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在规律。
(二)定期分析收入、税负和弹性。加强年度、季度、月度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重点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和宏观税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措施。
(三)纳税评估。要开展典型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建立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的宏观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管理中采集的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预警值。在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综合运用模型和对比分析方法,开展行业评估。
(四)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估,对税负率明显偏低的行业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行业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八、特殊类型纳税人的管理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1.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集中提取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4.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联合审计。探索有效的税务联合审计工作,加强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协作,稳步推进跨区域经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情况以及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核,实现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同步开展税务联合审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2.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3.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三)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特别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减免税、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改组改制、交易额较大的关联事项等。
1.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到期后,是否按规定恢复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了,是否取消了减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期如实申报减免税额等等。
2.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企业的管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影响企业亏损或微利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
3.改组改制管理。重点分析纳税人改组改制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亏损结转、可抵免税额等其他税收属性处理是否正确。
4.关联交易管理。日常管理中关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情况,重点分析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九、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将它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
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逐户摸清纳税人行业性质、资产和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等,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三)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确定分类管理方法和标准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区别、效能、协调、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管理办法。
(四)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分类管理手段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全面动态控管。
(五)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分类管理的科学合理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是所得税收入大户,不宜频繁变动,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分类管理水平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与各税种联系密切,需要各岗位、各税种管理机构、各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岗责明晰、强化管理、协调配合的要求,完善分类管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要注重与内部职能部门和外部门的密切协调,切实提高分类管理的水平。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6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1]。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容易导致权责不清,造成社会组织的日程管理混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在法律上是社会组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这样,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同一行政层级上分别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虽然这两个部门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协调和沟通,但部门视角和部门利益的不同,以及两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上的差异,使得社会组织在面对两个部门的同时,因部门政策的不同而无所适从;或因隶属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同而享受到不同的政策待遇,引发社会分歧与矛盾,不利于公平的社会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2],还可能因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衔接造成监管上的漏洞。资源在社会组织间分布的极端不平衡。依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的相关数据,经统计发现,中央级的社会组织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一半还多,收入排在前六位的地区的社会组织收入之和占到了2009年全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96%,余下23个地区总计所占比例仅为4.2%。总体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了两个不平衡。一个是地区间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极度不平衡,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绝对数量、人均数量、组织规模显著高于欠发展地区的数量和规模。第二个是社会组织个体间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表现为中央级、全国性组织的能力极大的强于地方性社会组织①。可以看到,无论在日常性还是突发性的社会捐赠资源的流向上,管理政策都深深的影响社会组织的收入,如玉树地震后,民政部门严格限定了可以接受公众捐赠的社会组织为其指定的15家等。
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来看,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经济变革和本世纪之初凸显的政治社会变革改变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基础;从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本身来看,入口登记管理和日常过程管理的重要程度发生了变化。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昭示着新世纪以来我国公共管理理念从一元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并以国家政策文件的形式确立为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背景下,传统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亟需改革。双重管理从本质上将社会组织与政府置于相互对立的关系上[3],与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依靠力量、协同对象参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的公共治理理念不相适应。双重管理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那时刚刚经历一次思想大辩论后的中国刚刚确定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基本国策,并不是所有人都从思想上理解、认同、支持这一发展方略。而能够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人群,也多寓于体制或与体制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的人群。这就决定了那时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理念偏向保守一端,以限制、监管为主。此外,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有利于从专业性角度弥补纯粹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力与专业管理上的不足,提升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整体管理水平。这不仅是双重管理制度的历史功绩,在当今也是需要加强研究和完善的重要功能。但是,业务主管单位并不总是提供给社会组织足够的资源支持,特别是在与其业务范围或单位利益不是很相关的情景中[4]。在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逐渐引入直接登记备案制度后,社会组织管理的重心由入口后移到日常性的流程管理。但由于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广泛,从环境保护、妇女儿童发展、扶贫、基础教育、社会服务、政策倡导、应急管理、野外救援、行业咨询与服务等等,再加上部分领域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如野外通信、紧急救护等,单纯依靠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是很不够的。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力量现在就不足以应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简单扩大政府力量又不符合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政治改革趋势。在民不举官不究的治理思路下,一部分社会组织违规运作,影响了社会组织整体的公信力,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如2011年涉及红十会、中华慈善总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欠规范管理事件。二是在群众高度信任政府的社会心理背景下,一旦社会组织的运作与管理出现问题,群众仍然会将矛头指向政府,认为政府管理缺位是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这势必影响我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不利于党的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因此,亟需改革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三、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变单纯重监管为管理与支持并重,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
加紧推出修订后的三个社会组织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通过政策和资源引导构建一套支持性组织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和能力建设等方式发挥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变革传统社会组织管理理念的具体路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的修订在管理部门、学术界、实务界已经讨论了数年,积累了很好的基础;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和地区更好的整合了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与效果也更好,这已成为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的数据统计显示在全世界41个国家的社会组织雇佣了近5400万全职人员,其中3300万有薪酬,2100万是志愿者,平均占到了这些国家经济活跃人口的4.4%,为提升这些国家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效率与供给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5]。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杨岳认为,三条例的修订方向就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同时为改变传统重监管、轻扶持的思路[6]提供法律政策依据。三条例经过了专家审议、公众评议等环节呈递给国务院法制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尽快正式出台。从国外经验来看,一套包括鼓励性政策、公共财政资金供给和支持性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支持体系,不仅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升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的水平,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如美国的基金会研究中心提供了98000家基金会和170万个基金申请的详细信息,设有5个向草根和执行性社会组织免费开发的学习中心,提供内容丰富的免费搜索工具、社会组织报告和随时更新的公益文摘等②。英国全国志愿组织联合会拥有5000多个会员组织,每年募集的公益资金占英国第三部门资源总额的一半,极大地支持了英国社会组织的发展[7]。日本的参与国际行动以低于市场价格30%的价格租赁给有办公场地需要的非营利组织,为入住的社会组织提供项目信息、活动指南、志愿者招募、人员招聘,为改善日本社会组织人才不足、财源薄弱的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8]。从国内的实践来看,2007年成立的南都公益基金会和2006年成立的公益组织发展中心(NP)I分别代表了资金支持与能力建设型组织的理想类型。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南京等地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购买和能力建设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鼓励性政策,为改善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总之,鼓励发展公益孵化组织、公益项目支持中心、公益组织倡导类机构、公益组织网络联盟以及政策倡导性公益组织,为小型的操作性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资源供给、项目管理与培训等软硬性立体支持,构建政府主导下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创新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主要路径。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与生产者的角色分离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实践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不生产公共服务,是政府积极履行职能而非推卸责任的方式也逐渐取得共识[9]。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源于全球公共治理新思潮,即引入市场的效率机制,希冀破除政府科层制下导致的低效率与官僚化,化解社会大众的不满,满足日益增长且多元的公共需求。另一方面源自中国自身的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调整。现有体制下出现了政府一元化管理思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重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与相对匮乏的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严格的政府考核与有限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之间的矛盾等。上海、深圳、北京、珠海等地区出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深圳将60项政府职能转移给百余家社会组织,资助的47个公益项目金额总数达到2200万元。上海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了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孵化园,成功孵化了60多家组织。珠海将23项政府职能转移给21家社会组织,积极推动了该地社会组织的发展。北京通过枢纽型社会组织为其所联系的组织提供业务指导、能力建设等服务。这些探索中,有成功经验也有不足的教训。鉴于此,我们可以在如下方面继续探索:明确购买范围,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应放权;明确购买标准,公开购买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评审程序与评审结果;规范服务供给的标准;建立便捷可达性的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政府纵向、横向间的协同合作[10]。最后,也可将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与人民团体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我国政治改革的整体进程统筹考虑。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力度,完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日常管理的力度与水平
在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形成深圳为代表的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实现直接备案登记的一元登记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替代传统业务主管单位形成新二元登记模式,以海市为代表的成立社会服务局构建三元登记管理模式[11]之后,社会组织的管理重心后移,由入口管理转变为日常管理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协同行动,以公信力为抓手,才能很好的堵住政策调整衔接阶段中可能造成的管理漏洞。公信力之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公信力的缺失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如招致公众的不满,资源的减少,损害公益活动所追求的社会公益目标等。“5•12”地震带来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极大的唤醒了国人的公益意识,震后的公益捐款出现井喷,然而震后社会捐赠的“三看不见”,即捐款人看不见、灾民看不见、灾区政府看不见的现象[12]极大的挫伤了公众的捐赠积极性。有社会组织负责人称2010年西南大旱中社会组织参与“缺失”,正是公信力建设积弱之负面后果的显现。2011年自6月始,又连续发生的涉及几家知名大型社会组织的项目运作和管理的公信力危机,再次将社会组织公信力问题推到前台,充分说明加强以公益项目规范管理和监督问责为公信力建设手段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公益活动信息、公益工程信息、与商业组织的合作行为信息、以及与公益相关的其他活动信息等内容在内的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等级标准;分类别分层次规范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特别是商业组织的合作行为,如公开社会组织与商业组织合作的具体项目信息,构建以重大项目和年度检查为基本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等。加大民政与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科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行动,提升转型期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地方在政府部门协同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以深圳为例。《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对社会组织管理中的部门协同的内容做出了如下规定: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依法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再以民政和税务的协同工作为例,两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共同开展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讲座,共享机构登记数据和诚信数据等,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纳税服务,督促社会组织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也有利于及时按规定收缴税收。截止到2011年2月,深圳税务部门共认定通过644家组织的免税资格认证。2010年深圳市所有民政主管单位增值税缴纳合计55286.4元,所得税合计23518305.85元,有力地推动了深圳社会组织管理和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③。在地方探索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逐步扩大部门协同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协同的体制机制、工作办法与流程;在地方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的级别和范围,并将协同机制形成可操作化的具体程序,创造性继承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优势部分,最大限度的消除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后可能带来的管理漏洞。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政策,构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与我国公共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