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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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制度

基金会财务制度范文1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法律法规

1引言

推行养老保险政策,最大的好处就是解决人们老年生活无所依靠的问题,其主要是利用现在的资金,将其进行储存,为日后的生活做准备。同时,当退休金被人们领取了一定时期后,政府也会定期进行一定数额的补贴,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但是,在实际养老保险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因此,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根据实际国情,在现有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之上,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好养老保险账户的相关问题,为日后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1951年2月26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由此开始,保险事业便逐渐发展起来。在随后十几年的时间里,相关部门着手制定了统一规范标准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执行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完善。在1966年到1976年十年的时间里,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受到了严重阻碍。到1977年后,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渐恢复和改善。1993年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成形,制定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

3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中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再加上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目前人们对于养老保险方面的需要。在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个人账户核算不清楚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条件制定了一些账户,由于这些条件的限制,使一些地方的养老保险资金产生了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其中,特别是在一些“无条件”的地区,由于不具备建立账户的条件,出现了一些使用“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填补统筹基金缺口的情况,并且使用的资金数量比较混乱,给日后个人账户的单独核算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此外,一些没有按时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也没有纳入会计核算的标准中,这就会使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亏损,使某些地区出现养老保险资金欠缴,不能按时入账的情况。同时,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个人账户的资金与实际账户的资金数量不符,由于账户科目各项资金的设置不够清晰,再加上账户资金的计算过程存在一定的错误或失误,使基金结余后得到的数据不够准确。

4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以上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应采用以下的方式进行调整,使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制定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以及采用会计核算法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1制定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推行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一项重大举措,对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也由于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方面没有一定的经验和基础,使其推行过程困难重重。因此,我国政府必须改变这种不利的养老制度推行现状,保证养老政策的顺利推广。首先,政府应制定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还应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结合[1]。根据目前已有的养老保险的会计制度,进一步制定出符合时展的、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的、真正能够解决养老保险方面问题的相关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相关的责任问题,对各项工作和细节的要求与标准进行清晰地划分,这对实施并维护养老保险政策起到关键作用。只有从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上同时进行完善,才能够真正地发挥养老保险政策的价值,达到提高我国国民生活质量的效果。

4.2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

在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借鉴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文从下面几个方向进行分析:①使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由我国人社部财政部和各地方政府进行收缴和管理,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必须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②养老保险基金应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简单地说,企业强制性收缴企业员工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应缴纳部分,连同企业应缴纳部分全部交给社会保险部门,并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缴费要求时,由社会保险部门计算出退休金领取标准,并及时定期发放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③采取个人自愿的商业养老方式。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发展还比较欠缺,有关部门应对这一方面给予一定的重视,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为人们在这一方面的需求提供相关的保护和帮助。

4.3采用会计核算法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由于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涉及内容比较多,具体流程也比较复杂,在明细账户的环节中,应有效控制账户设置,减少无实际意义的相关账户,进一步降低工作人员的压力和负担,这种方式也能够使账户信息更加清晰,准确地反映账户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应采用会计核算法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做可以有效提升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同时也能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计算效率。此外,完善会计核算计算方法制度,对个人账户的核算流程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减少资金数据核算错误的情况[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通过采用会计核算法进行管理,对长期产生的账户数据能够进行有效管理。在个人账户的管理中,制定各项收支费用的明细,能够有效帮助进行账户的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清晰度。

5结论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工作的执行也缺乏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主要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推行缺乏成熟的机制,相关经验也不足,这种现状使养老保险政策的推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亟待完善,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保证养老保险政策顺利推行的重要基础。同时,加大力度对养老保险账户基金进行有效处理,计算出人们需要上交的养老保险费用的金额,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的经济压力。因此,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是提高人们经济收益,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丁增芹.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J].低碳世界,2017(01):250-251.

基金会财务制度范文2

一、当前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所遵循的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对加强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维护参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两项制度与当时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是相适应的,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金积累方式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算混乱。

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核算,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仅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进行明细核算。”而现实的运行情况是,相当数量的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混合核算,大量的统筹基金缺口都用个人账户资金来弥补。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当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解决的第一顺序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如果某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出现入不敷出,且“无条件”核算个人账户的地区,则动用“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弥补统筹基金缺口便顺理成章了,且动用多少很难搞清,这就为个人账户的单独核算留下了重大隐患。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按此规定,在进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时,应严格地分账管理,特别是个人账户基金落实后,更需有专门配套的核算制度。个人账户的核算应明晰而准确,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尚无相关规定,因而现行制度中关于个人账户的核算内容亟待完善。

(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进入会计核算体系。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的总体设计理念与预算会计制度类似。《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可以真实的反映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其不足是难以真实反映基金运行的结果,对债权、债务的控制不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差、资金周转不畅、单位法人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应缴未缴现象,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而根据现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办法,在养老基金的收缴上,社保机构在实际收到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才做基金收入账,但应收未收形成的欠缴数,只在辅助账上记录,并未真正进入会计核算体系。既然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另一方面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不可避免的存在。那么,如果仍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应收未收的欠缴款不在账面上反映,就会造成账面记录与实际债权债务不相符,不能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基金收入的全过程,也往往容易出纰漏。基金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会计监控,极易导致基金债权核算的监控职能失效。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适应。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但是目前在养老保险业务部门,每个参保职工都有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包括各年度和累计个人缴费本金、利息,单位划转本金、利息等,而财务上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在基金收支上,只设置了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没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之分;在基金结余中,也只是一个笼统的基金结余数,没有统筹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结余具体情况,更不能反映个人账户的空账情况。目前的空账情况只有从业务资料中查询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再结合财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来分析确定,这显然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符。

(四)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不够准确。

根据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地发放养老金,做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应该从法规上来讲,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以货币形式出现,没有实物收支,但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为保证事业发展,部分地区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破产欠费企业以实物资产抵冲养老保险欠费、且仍没有变现的资产,已经构成实物结余,但这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没有得到反映。

三、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

为适应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应当“提速”。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合理吸纳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内容,进而取代财务制度,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建设向“准则”方向迈进,以顺应国际化的潮流,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应尽快完善现行会计制度,根据《决定》等相关规定,设计规范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会计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会计制度等,使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设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相一致,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控制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缴费单位、各类缴费人员、金融部门、投资机构、税务部门、劳动部门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实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为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管理规范,在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维护正常的基金运行秩序。

(二)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发挥会计职能,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尽快建立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个人账户的会计制度,全面规范个人账户核算程序。会计科目可分别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转移收入、个人账户转移支出、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等。会计账册可建立个人账户总账、明细账,用以全面系统的归类、汇集个人账户会计核算资料。建立个人账户会计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个人账户当月的各项收、支情况,以及当年个人账户的各项收、支情况和个人账户的各项累计结余数。运用会计核算建立个人账户平衡关系,即上期结余加本期各项收入减去本期各项支出等于个人账户累计结余。

(三)调整会计科目设置,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要做实个人账户,必须将个人账户列入会计核算,调整会计科目设置。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入,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出后的滚存结余;“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利息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通过会计核算,使个人账户中各项数据都能在会计账面和报表上得到准确及时地反映,从会计核算上做实个人账户。

(四)改革会计核算方法,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上,还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部分方法,即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在每月各单位的人员增减结算后,产生应收养老保险费数据,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社保财务据此做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账。月底,地税部门征收后向社保机构反馈的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收数,冲减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借方余额即为应收未收的欠缴基金,欠缴基金根据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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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基金会财务制度范文4

    为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补充如下:

    1.基金收缴的流程时间:

    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本月基金收入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每月21日前将基金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将支出户基金上缴到市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经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收入户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

    2.基金拨付的流程时间:

基金会财务制度范文5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XX村关爱老人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宗旨:关注老人群体,奉献爱心孝心,

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人生态度,给老人送温暖和关怀,给老人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积极为我村老年事业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金来源:XX村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款。

第四条 本基金会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

1.每年春节期间组织慰问年满80岁及以上的老人;

2.根据本会财力适当资助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

3.组织慰问患病住院的老人;

4.其他需要支持、资助的老人。

第三章

基金会理事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职责:

1.妥善管理资金;

2.研究确定资助对象;

3.核定资助金额;

4.发放资助金;

5.报告基金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15人。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第一届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顾问:

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应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

1.健全财务制度,所筹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我村老年事业;

2.本基金会由

等三位同志共同负责财务,其中, 管理密码, 管理存折及卡, 管理账务;

3.社会各界捐款,财务人员开具基金会收款收据后,所收资金要及时全部存入指定的银行账号;

4.对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经理事会确定后,由理事会派出人员前往慰问、资助;

5.理事会应于每年年底,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共同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确定的慰问、资助对象及发放的金额向村民进行通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基金会应大力弘扬"大爱XX、尊老爱老、传递真情、构建和谐"的精神,发动社会各界情系故乡,重视、热爱家乡老年事业,积极组织资金募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草案)于201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适时修订、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草案)由XX村关爱老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草案)自201 年 月 日起生效。

基金会财务制度范文6

【关键词】高校基金会 信息披露 治理机制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始于1994年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成立,并迅速成长。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至2016年5月为止,全国共有428家高校基金会,与2008年的124家相比,每年增长近40家。南京共有高校教育基金会40家。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不仅要把好事做好,更要把好事清楚明白地公之于众,这是对资金捐赠者的信息回馈,更是对自己工作情况的说明。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大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本文重点分析南京地区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状况及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的形成原因,提出南京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

一、南京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状况及不足

对于高校教育基金会而言,披露的财务信息主要是指会计信息以及审计信息,前者的表现形式,根据不同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披露,又包含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通过访问基金会中心网、江苏社会组织网以及相关高校基金会网站,南京各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信息披露状况存在重大差异。

(一)会计信息的披露

1.原始资金。南京市40家高校教育基金会均披露了原始资金数据,其中10家披露表明原始资金来源于所在高校原已接受的捐赠款,占比达25%;有4家披露表明原始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占比达10%;有1家披露表明原始资金来源于所在高校,未指明来源于高校的捐赠款还是其他资金;剩余25家未披露原始资金来源。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而部分高校教育基金会仅披露说明资金来源于高校,并未说明来自于高校的财政资金还是捐款资金。若来自于财政资金,实际上该做法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若来自于学校获得的捐款,高校应该有书面证明,说明放弃该捐赠款,但事实上能做到这一点的高校并不多。

2.年度财务数据。在南京市的40家高校教育基金会中,有34家未在基金会官网披露财务报告,而是在基金会中心网披露了2014年度收入、支出等相关财务数据;有5家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摘要,其中仅一家更新至2015年,两家更新至2014年,其余两家的数据均为2013年之前;有1家高校教育基金会仅披露了年度工作报告的目录,并无具体内容列示。

(二)审计信息的披露

对审计报告进行披露的仅有5家高校教育基金会,其中仅一家披露了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有3家披露了2014年度审计报告,其中的1家披露了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另有1家仅更新到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由此可见,大多高校教育基金会对审计信息的披露并不十分重视。

(三)披露媒体的建立情况

南京40家高校教育基金会中,有20家建立了基金会官方网站,占比50%。其中10家建立了独立的基金会官方网站,如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有自己专门的网站;有2家是与董事会合办网站;有4家是在高校发展规划处网站、发展委员会网站内设立教育基金会版块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例如,南京师范大学发展委员会官网下设“基金会”一栏;有3家在基金会中心网显示有官网,但网站无法打开;有1家是在学校官网内设置“教育基金会”版块。

(四)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本文所指高校教育基金会披露的信息的及时性,主要是看各高校基金会披露信息的更新情况。

南京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披露的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各高校教育基金会2014年在其网站更新的信息包括政策法规、新闻动态、通知公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捐赠信息等,对这些信息的更新数量进行统计显示,在南京市全部40家高校教育基金会中,有20家基金会没有官方网站,其中的8家,基金会中心网公布了年度工作总结;在20家有官方网站的高校基金会中,2014年更新信息数量超过100条的仅有2家,仅占南京全部高校基金会的5%;而且更新信息的数目多数集中于5条以内,占比达到南京全部高校基金会的35%;没有进行任何信息更新的共有17家,占南京全部高校基金会的42.5%。

综合上面分析,目前南京高校教育基金会对财务信息的披露状况不理想,并且财务信息的更新缓慢,大多停留在2014年度;并且存在着披露媒体形同虚设、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二、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都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导致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原因有很多,既有社会因素、又有高校教育基金会个人的组织因素。本文主要探讨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社会地位和高校教育基金会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两个因素。

(一)社会地位原因

按照法律规定,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即与大学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大多只是作为大学的一个行政部门存在,或者尽管对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学校内部确实为学校筹款的一个行政部门。从高校教育基金会披露的员工工资来看,很多都不从基金会领取工资,即高校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由校内人员兼任,由此导致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执行等都受到高校的制约和管理,其运行经费由学校财务审批,工资福利也源自于学校,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利,也使部分高校教育基金会偏离了自身的宗旨,缺乏对资金的产权概念,财务管理上也会造成疏漏。

(二)专业能力原因

目前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大多是与高校其他部门如校友会、校董会等组织合署办公,南京的高校教育基金会也一样。不少理事是高校的高层管理人员、毕业的企业家、官员等校友;不少工作人员是校内的员工,这些人享受这高校内部的福利待遇,工资薪酬不与基金会利益挂钩,这样就可能导致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兼职办公,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员工在精力和能力上都会受到限制,缺乏专业知识能力,可谓力不从心,这也是导致目前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状况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建议

(一)增强自主性

作为非营利性公共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必须具有自主性,要与高校具有独立、平等的地位,同时认清真正的服务对象,为高校师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牢记身为公益组织的宗旨,这样在决策以及执行过程中才能更好地提供服务,也能获得捐赠者的信任并更好地获得捐赠资金。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高校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者的信息反馈,是向捐赠者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利的平台,因此,应完善对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可以把信息披露作为考核元素之一,在年度审核、优惠政策审核时予以考虑。

(三)细化分工、培养技能

针对高校教育基金会专业技能不高的问题,基金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筹集资金、管理资金的部门,细化分工,使每份工作都落到实处,也便于考核与问责;同时加强对基金会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定期进行培训、组织学习,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及专业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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