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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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家庭保护法

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1

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生育观,预防未成年学生早婚早育,早婚辍学、未婚先孕、违法生育等问题,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人口素质提高,做好脱贫攻坚教育保障,根据《省委平安贵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早婚早育社会问题专项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省委平安组﹝2019﹞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未成年学生早婚法制教育工作五条的通知》 (黔教办函〔2019〕691号)、《毕节市早婚早育社会问题源头治理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毕教办发﹝2020﹞2号)《纳雍县早婚早育社会问题源头治理控辍保学工作方案》 (纳教科〔2019〕5号)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工作目标

   夯实“控辍保学工程”,加强失学辍学学生台账监测管理,动态对全镇义务教育阶段段6-16周岁适龄儿童开展地毯式的排查,精准掌握义务教育辍学失学底数,杂实开展劝返复学工作,防止学生失学辍学,确保6-16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全部清零、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常态化动态清零。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维度宣传普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早恋早婚早育和辍学失学的危害。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家长(监护人)进行法定监护职责,法定婚龄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预防早婚辍学。推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升16-18周岁青少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加大职业教育和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延长青少年受教育时限,防止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而产生早婚现象.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使工作顺利开展,水东镇早婚早育社会问题源头治理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  晋

副组长:王瑞新

成  员:田  祥  蒲  军  刘  杰  彭德良 张  振  赵明艳  彭召开  周泽良  王  鸑  王  坤  王景贵

中学、各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各包组教师、各班班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东镇教育管理中心,具体由赵明艳同志组织办公。

三、 主要做法

1、制定《水东镇早婚早育社会问题源头治理控辍保学工作方案》。

2、组织教师进村入户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贵州义务教育条例》。

3、打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贵州义务教育条例》张贴在村里醒目位置。

4、召开控辍保学业务培训会,让教师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进村入户时对家长学生进行解读,并从青春期的特点、早恋的特征、什么是早婚以及早婚早育的危害,男女青年怎样正常交往等方面,为学生讲解了辍学和早婚遭遇的危害性,营造了浓厚的控辍保学和优生优育舆论氛围。

二、存在不足及打算

1、由于我镇部分存在少数民族较多,许多风俗习惯很难改变,思想意识有待提高。

2、法治意识有待加强。各校要邀请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进校园,给学生上法治课,讲解《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3、发挥部门联动作用。邀请公安、司法部门进村入户,向老百姓宣传《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2

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校团委决定开展未成年保护宣传周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主题: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助力快乐成长

二、时间:2018年9月17-9月23日

三、地点:临川十中

四、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主要宣传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介绍涉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及典型案例。具体安排如下:

1、在升国旗仪式上,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知识,邀请学校优秀生物老师围绕青春期的保健、心理咨询等方面在学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组织学生集体观看有关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青春励志等方面的影片或电视节目。以生动直观的教育形式,传播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宣传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3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4

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及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过程与方法:

本框内容是第六课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和归宿,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讲述,或者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疑问与问题,通过与学生一起讨论,共同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充分认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

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相结合

教具准备:课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前面我们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的的哪些内容?

下面看案例:投影:2001,洛阳市3名小学生在金某违法经营的电脑游厅打游戏时,因欠交2.5元,竟被金某用刀杀害。………

讨论:这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

归纳:--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只是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长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侵权侵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板书)

讨论:中学生应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求分组讨论,各组推举一位同学发言)

师进行归纳,除点明书中观点,要做相应的补充。

2.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1)要依法自律。

除书中列举的不良行为外,投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不许旷课、不得偷窃、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不良行为。

(2)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文字资料:(新闻调查)---《网瘾少年》。吴穹在网吧玩7天7夜,被挽救的事。.......

讨论:应怎样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师归纳:独立自主意识与父母、老师教育并不矛盾。

练习:在下列选项中,未成年人对待家长和教师教育的正确做法有:()

A.做任何事情都不必经过家长或老师的同意

B.虚心接受家长和教师的正确指导

C.做任何事情都必须经过家长或老师的同意

D.采取自己独立思考与尊重家长、教师的正确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3)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同学举身边事例来说明。(可用小品形式)如:父母不让你上学怎么办?你去商场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保安搜身怎么办?遇坏人暴力侵害要怎么办?

除了以上几种外,你有没有其他好的方法?(请同学回答,力求有各种不同方法)

小结:(略)

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网络 监护

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网络。然而网络在带给未成年人便捷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是伤害。面对庞大的青少年网民群体,我们不得不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

一、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8月3日的《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32亿人,占总体网民的45.1%,同比增长9.0%。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普及率高达64.4%,超出全国平均水平26.1个百分点。网民低龄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未成年人大量涌入网络的时候,网络不健康信息、网络社交、网络娱乐(主要指网络游戏)以及网络商务交易都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该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直接侵害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这种侵害易于被人们所察觉,侵害可以在短期内体现出来。如在网络上消息,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通过网络商务交易侵害未成年人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等。间接侵害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伤害。它不易在短期内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诉性。如由于未成年人长期沉溺于网络致使其精神和躯体出现病症,性格变得更加敏感、忧郁,不愿服从社会规范,甚至出现精神障碍和犯罪等情况。

(二)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价值

对于上述侵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先后规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归纳起来,笔者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各种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源头治理措施,一类是末端治理措施。源头治理措施是指从网络信息的源头进行控制。但由于技术水平、法学伦理和执法效率等原因,源头治理不足以保证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因此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末端治理也十分重要。末端治理是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进行管理或对已的网络信息进行筛选,从而保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受到的信息和进行的交互行为健康、安全。在末端治理中,除了安装“绿坝—花季护航”、豍提供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措施外,还包括网络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他们无法或者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中的监护便十分必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者。除了在学校和培训机构之外,孩子的生活主要是与监护人共同度过的。因此由监护人来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十分有效。通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上网地点、上网时长、上网内容的管理可以使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健康信息的侵扰、适度从事网络游戏和网络社交活动。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制度立法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产生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予以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民通意见》第10条到23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收养法》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纠纷时,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二)在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职责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囿于历史背景等原因,《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没有将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到职责范围内。一方面,这是制定法滞后性的体现——使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机遇——为我们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命题。其实,在网络时代,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对监护人职责规定的不完善上。面对目前网民低龄化的趋势和网络对未成年人侵害的严峻形势,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进行监护十分必要。如果能将网络监护纳入到法定的监护职责,那么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力补充。也只有将网络监护纳入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才能够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时俱进,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制度势在必行。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但《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为设立网络监护权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宪法》第46条规定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宪法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18条全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2007年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和拓展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扩充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将网络监护纳入其中,从而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

三、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职责范围

(一)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内涵界定

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职责。这里的“网络环境”是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个多媒体计算机物理上互联,依据某种协议互相通信,实现软、硬件及其网络文化共享的系统。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至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这类人群应当被纳入网络安全保护的范畴,但其毕竟已经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比同龄人更具有经济和思想上的独立性,因此无需被纳入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范围。

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并不是一种单独的民事权利,而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被视为对未成年人监护内容的补充。由于其较之传统的监护内容有所区别,因此将其称为一种“权”,以便于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权虽然以“权”字命名,但其并非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性职务。豏作为监护权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也是一种职责。理论上来讲,这种职责是法定的。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才有可能得以真正适用。

(二)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主体及职责范围

由于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主体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网络监护的主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有如下义务:

第一,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的义务。家庭中健康、宽松的网络环境有利于使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从而避免沉迷于商业网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和社区向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义务。其实,监护人也应当负有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的义务。一方面,监护人应当因势利导,鼓励未成年人开展有益的网络活动,杜绝简单粗暴地禁止上网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有条件,尽量为孩子设置单独的电脑。如果家庭中成年人与孩子共用电脑上网的话,建议家长在同一台电脑上为孩子设置独立的帐户,以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第二,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监控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根据此规定,在未成年人上网过程中,家长应当做到及时监控。但根据我们对北京市朝阳区某教育机构、石景山区某小学以及海淀区某中学的问卷调查显示,无论是6周岁以下、还是6-12周岁,抑或是12-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长都很少能够做到对孩子的上网行为充分了解。导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监控缺位的原因在于家长自身网络知识的匮乏以及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不得法。

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害的危害性和隐蔽性,许多监护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网络侵害不可能“光顾”自己的孩子。然而,网络侵害就在眼前。避免网络侵害的办法,除了源头治理外,就是由监护人通过监控、引导、教育等方式帮助孩子屏蔽掉不健康信息和网络侵害行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控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长、上网内容和上网方式的监控。家长可以通过某些软件的帮助或者与某些网络游戏企业的协议来实现监控。

第三,接受网络技能培训的义务。很大一部分监护人对网络知识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被监护人的网络监护,因此有必要对家长进行计算机网络知识方面的培训。当家长掌握了这一现代信息技术,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网吧上网,家长都可以陪同或者通过电脑程序了解未成年上网的情况,便于及时对未成年进行教育和指导。为了能够使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笔者建议将监护人接受网络知识培训作为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相对的,国家和社会应当免费提供此类培训。

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6

关键词 留守儿童 原因 保护 机制

The Reas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Problems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YANG Xueli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Abstract Children left behind is a special group appears in social transition. Urban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uneven economic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and related policies and systems are institutional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guardianship ineffective or absent is the direct cause of left-behind children's issues ar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unsound is an important reason behind children's problems. For these reasons, it should build the reduction mechanism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strengthen parental guardianship; revise and improve relevant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Key words children left-behind; cause; protection; mechanism

1994年以来,留守儿童问题逐渐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关于留守儿童的调查、报道、研究不断增加和深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关爱活动也逐年增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留守儿童的规模正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扩大。全国妇联课题组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①根据媒体报道和调查,留守儿童因监护不力甚至缺失,在学习、心理、品德、安全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②这些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关注。虽然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的重视和关注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没有形成保护留守儿童的长效机制,无法真正对留守儿童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因此,探讨留守儿童保护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 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

构建留守儿童保护机制,首先应该分析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使保护机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1)我国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整体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转移的重要原因。转移到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属于青壮年,为了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容易发生将年幼子女留在原籍的现象。

(2)城乡二元结构及有关政策和制度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体制原因。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关键期,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衍生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和社会心理不利于进城农民融入城市。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受户籍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和经济实力的影响,大部分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这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体制原因。

(3)监护不力甚至缺失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以家庭保护为基础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但是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父母的约束性较弱,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为了经济收入忽视对子女成长的关注,导致大量留守儿童的产生,使得留守儿童的监护和以家庭为核心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家庭的亲情教育、情感交流和关爱保护功能几乎丧失。从一定意义上讲,监护不力甚至缺失导致了很多留守儿童在学习、心理、品德和安全等方面产生问题。

(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民法通则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网络。但是,有关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不仅使得很多父母不认真履行甚至不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家庭保护流于形式;而且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2 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构建

留守儿童问题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农村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涉及三农问题、劳动力转移、城镇化、用工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必须构建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呵护留守儿童。

(1)构建减量机制,减少留守儿童数量是保护留守儿童的根本出路。对留守儿童的真正保护是解决其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难题。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劳动力异地转移和城乡二元结构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导致的进城农民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留守儿童的减量:一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缩小城乡、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吸引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创业,使农民可以不用离乡离土即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解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问题,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把城镇化与农民市民化相结合,修改阻碍外来务工农民及其子女融入城市的政策、制度和法规,这既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合理方法,也是减少留守儿童数量的重要途径。

(2)强化父母监护职责是保护留守儿童的重点。《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大量留守儿童无法与父母一起生活的现实状况,使得父母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特别是出现了部分“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和走上违反犯罪道路的现象。因此必须强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不能为了经济收益忽视孩子。在无法监护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妥善解决好委托监护问题。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保护留守儿童的关键。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甚至缺失,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极大关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上述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之间衔接存在问题,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弱等原因,没有在留守儿童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加以完善。

一是要设立亲权制度。留守儿童保护中出现的监护不力甚至缺失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确立亲权制度有很大关系。在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于亲权内容的规定,但是并没使用亲权这一概念。从亲权内容来看,规定较为简略,仅包括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等权利和义务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赔偿义务,且权利义务要求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从各国经验来看,亲权制度是规范亲子之间保护教养关系的最佳模式。在我国立法上建立亲权制度,明确亲权的具体内容,有利于规范父母行使亲权,从而解决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甚至缺失问题。

二是健全监护制度。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监护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方式,对父母无法监护、无力监护时的委托监护缺乏具体规定,对于监护人履责的监督机制及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加以明确,强化父母的监护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样才能使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我国对于监护问题基本限于私法领域,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保护机制,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和缺乏可操作性,公权力未有效介入监护问题,这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确立各级政府牵头的,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公权力介入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

三是修改户籍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城乡二元结构及户籍、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是外出务工人员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就读的体制,也是导致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原因。上述政策法规和制度与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相违背,不利于外来人员的融入,必须加以修改,不断破解二元结构,构建自由流动、外来人员有序融入城市的合理机制,减少留守儿童数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项目编号:铜仁学院科研启动基金TR057

注释

① 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年5月).转引自中国妇联新闻:

② 潘从武.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境遇亟待关注.法制日报,2010-03-16:007.叶敬忠.对留守儿童的情感欠债隐忧在未来.中国教育报,2014-05-29:2.

参考文献

[1] 赵富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原因探析[J].郑州大学学报,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