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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1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3.成员权益变动表的比较。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反映成员权益变动情况是合作社会计报表应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2
第一条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要以科学建设、管理、规范运营为中心,以提高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经营、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总体建设合理布局、实行企业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探索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中的核心作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二条市政府负责合作社建设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协调各单位在合作社建设中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合作社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机局负责组织合作社建设申报工作,帮助编写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并进行申报,指导合作社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技术指导;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农机服务能力;帮助合作社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合作社建成后移交乡镇政府进行管理的手续。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为合作社建设申报提供贷款还款担保,会同工商局、房产局做好合作社资产反担保登记备案工作,按国家规定负责收缴合作社贷款并还贷。
第五条合作社建设所在乡镇政府作为合作社建设与行政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合作社申报资格的初选及合作社建成后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工作,落实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反担保和还贷工作。
第六条农业局负责合作社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种植技术指导。
第七条经管站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国土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保证合作社用地审批不影响合作社建设工期。
第九条林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上的树木采伐审批手续,保证合作社如期开工。
第十条住建局负责合作社项目建设规划及审批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保证合作社建设。
第十一条电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用电手续及线路施工,保证合作社正常用电。
第十二条工商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工商登记手续,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帮助财政部门做好合作社动产反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交运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在公路上开辟道口审批手续,在保证交通顺畅的同时保证合作社机具的出行方便。
第十四条房产局负责合作社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协助财政局做好不动产反担保手续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发改局负责合作社的项目立项及进口机具申请项目备案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支队负责合作社审批建设安全审批手续,指导合作社安全生产,保证合作社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环保局负责合作社场库建设的环评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股份构成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范围:机械整地、播种、中耕、植保、收获、农田运输、农田基本建设等项经营作业。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社员为农户、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等自愿出资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供流动资金和场库棚建设资金的参股者。
第二十一条各参股人可用货币、农机装备和固定资产等形式参股。
第二十二条参股资金的构成:
(一)国家投资以及农户、村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投资人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入股资金。
(二)农民自愿以土地按亩折资作为农民入股资金。
(三)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自筹场库棚建设资金以及其它流动资金分别作为参股资金。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入的资金属于无偿投入,产权属于国有。合作社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产生的收益应按一定比例和组建方式合理分配给各投资方,具体分配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股人的权利包括:
(一)根据其实际参股的份额,参加理事会;
(二)了解掌握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股份可以转让;
(五)依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参股人的义务:
(一)依其参股的份额承担合作社债务;
(二)不得抽回股金;
(三)不得以红利抵扣机耕费。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理事会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参股方选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人,理事长由最高参股方选派。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开一次股东大会和两次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会议,其一切活动要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执行。
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确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
(二)审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议合作社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
(五)决定对合作社经理的奖惩。
(六)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2人。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财务;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设经理、副经理各1人。经理实行理事会聘用制,并签定聘书,可在本村或社会招聘,竞争上岗。合作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负责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聘用的经理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农业机械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章合作社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人员管理
对选聘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及机车、农具的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条生产管理
合作社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办法,即统一停放保管、统一管理和作业指挥、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收费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保养和维修验收标准。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农村农机作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合作社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合作社经营成本包括以下9项费用:农机装备折旧费、库棚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所有的固定资产要单独设帐,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固定资产报废和更新,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机务管理
合作社要配备专职的机务管理人员,负责机务管理工作。聘用的驾驶员和农业机械修理人员必须懂机械构造、懂机务规章、懂农业生产技术,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机械化生产作业。
农机装备要做到专人使用和保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技术标准进行保养和大修,其作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对耗油以其作业量为依据定额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装备技术档案、检测档案、修理档案,做到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培训;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培训。合作社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场库棚建设合作社场库棚建设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国投装备在折旧期限内不得进行变卖和转让。私自出卖的,由农机局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补贴款。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机械装备在需要更新时,首先向市财政和农机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上实行“四统一”:统一下帐时间、统一设置帐目、统一凭证规格样式、统一记帐填制标准。
第三十九条按照省、市行业管理规范,市成立农机协会,各农机作业合作社必须加入市农机协会,作为会员单位必须按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3
截至2011年7月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共7个,入社农户140户,带动农户845户,基层负责人领办4个,农村能人领办2个,退伍军人领办1个。主要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机等。其中:种植业有5个专业合作社,以大米、辣椒、蔬菜、西瓜等为主,占总数的70%;养殖业专业合作社1个,以山羊、生猪、鸡、肉牛为主;农机专业合作社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万元增收工程中的带动作用显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有显著提高。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成员人平均增收过200元。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整合了分散农户的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资源,充分发挥了群体优势,解决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的问题,提高了农户抗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短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本次调查来看,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不少,大多数在10万元,但多为虚账。正规银行没有提供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是新型合作组织,管理不规范,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二是“空挂社”多。由于这些原因,银行不信任,银行借款门坎高,并且手续繁杂。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人才缺乏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①缺技术人才。合作社的社员文化素质低,不懂技术,新品种更新慢。品质较差。加之信息闭塞,销售渠道不畅。
②缺管理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主要由村组干部担任,其文化知识、管理能力都相对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动机不纯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近50%的合作社是有其名无其实。属典型的“空挂社”。最初注册登记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想把产业做大做强,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而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更有甚者是为了争取国家的项目资金。
4.制度建设执行得差。调查发现,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和管理制度,但执行得较差。90%的专业合作社没有专门的财管人员,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包包账”、“口袋账”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对策
1.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应该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村务公开栏、召开院坝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对镇干部进行培训,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宣传员、引导指导员,积极引导各类专业大户、农产品经纪人等组织领办合作社。
2.依法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两自、两先”的原则发展,即经营自主、进出自由,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合作意愿,后有合作组织,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做好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要依法把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门关。
3.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合作社水平。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的状况,因地制宜地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抓好试点示范,扶持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从以下方面改善专业合作社的队伍结构:①引进企业加盟,利用他们在加工、营销、市场、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产品品质,把专业合作社生产出的农副产品统一销售出去,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②积极引导农村科技带头人、种田能手、基层农技人员等农业科技人才领办或受聘专业合作社。
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4
关键词: 农机合作社;发展困境;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19.018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机械被更多地运用到农业生产中,作为新型农机经营主体的农机合作社成为现代化农业推进的重要载体。
1农机合作社的意义
农机合作社的特点是机制灵活、效率高,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起着重要载体作用。农业机械化发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力,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只有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农机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农机大户,才能推进农业向全面机械化方向发展。农机合作社的发展会带动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农机合作社发展中的困境
2.1农机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
目前虽然成立很多农机合作社,但其影响力都比较小,服务内容也很单一。主要表现是农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小,带给周边的农民服务的能力不强,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机合作社服务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是玉米、大豆、水稻等的农机化服务,特色或林业服务不多。我国的农机合作社主要是围绕乡村建立的,服务主要是农业生产、收割、农机维修等方面服务,服务范围小,不利于利益增加。,使得小地块过多,增加了整块地的作业费用,造成农机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2.2农机合作社运行不规范
现在成立的农机合作社多数是以股份制形式运营的,享受相关优惠的同时没有履行义务,有明显追求利益的倾向。农机合作社的运营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一般来说占比例大的是国家和地区财政的投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家和地区投入是需要进行折股量化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这样操作,导致产权不够清楚,从而影响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管理的民主性问题。目前大多数农机合作社的股权是在少数农户手中,按照股权分配受益的是少数人,多数农民得不到相关利益,农民和农机合作社的联系不紧密。
2.3农机合作社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农机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专业管理人员来进行管理,比如技术人员、会计人员等。但是现在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都是在农民中选择的,农机操作经验有限,农机作业质量受到限制。农机合作社管理者虽然能开发市场,但是缺乏管理知识,使得农机合作社的项目申请等后续建设得不到持续发展,从而限制了农机合作社的发展。
2.4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农机合作社监管机制处于探索阶段,监管机制并不成熟。相关法律规定农业部门对农机合作社除了有指导、扶持职责外,还有监管职责,但实际上农机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性较强,需要政府大量投资。同时农机合作社在量变向质变的转变过程中,有着大量不规范的地方,影响合作社的正常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只做到了指导、扶持职责,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3解决思路
国家出台的相关农业政策是由公平向效率转变的,农机合作社作为新型的机械化经营形式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3.1管理应规范化和法制化
农机合作社享受优惠政策必须以遵守相应规则为前提,因此要发挥工商、农机局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在合作社内部也要制定章程和规定,以完善财务制度和科学管理,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使农机合作社向规范化迈进。
3.2加强培训教育工作
在一些发达国家,农机合作社有很强的发展能力,因为是建立在大学、民间研究机构等覆盖面较广的教育和培训体系基础之上。我国的农机合作社起步晚,要想顺利发展,应该扩大自己的培训渠道,加入到科研学校等机构中,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增加适用性强的培训和教育内容。
3.3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
提高政府管理职能首先是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提高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政府的投资资金,要明确使用方向,加强使用后的审计和管理,同时要建立约束机制,提高农机合作社服务农民的力度。其次是制订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长期计划,以促进农机合作社规范持续性发展。
3.4加强示范合作社的建立
要加强示范性合作社的建立,通过示范合作社开展示范活动,建立一批效益良好、功能齐全、特色明显的示范合作社,引导农民依法组建合作社,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3.5提高农机合作社的自身竞争力
提高农机合作社的竞争力要注重品牌的发展,我国农机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他们大多数文化素质偏低,意识性较差,思想较守旧,缺乏品牌意识。没有品牌就会失去发展的方向,因此要重视品牌发展;要品牌化经营,品牌化经营的前提是质量安全,合作社要对自己产品的前、中、后几个服务阶段都实行标准化管理;要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参考文献
[1]尤庆国,林万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分析与政策影响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05(09):4-5.
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生产者 纳税筹划 会计核算制度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社员互助为主,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全体社员利益最大化,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合作社作为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但在合作社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合作社财税问题。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有现有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分税种中。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2008]81号),明确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生产者”身份,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税问题影响该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益分配等,也是影响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正确对待合作社财税问题成为促进合作社积极发展的关键。本文将以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萍乡市、宜春市、抚州市等地合作社所涉及的财税问题为例,以降低合作社税负为目的,探讨如何解决合作社在发展中碰到的财税问题。
二、专业合作社税制现状
(一)专业合作社购进或销售货物相关税制 2008年《通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0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此外,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而《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由此可知,对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销售的以上农业生产资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交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饲料应区别对待:若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规定的饲料,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如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也可同其他类型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详见表(1)。增值税对合作社购进货物无特殊规定,但在有些情况下,外购货物可能不承担增值税或关税:如(1)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进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3)对于直接用于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以暂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4)直接向非成员的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于合作社在我国境内购入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业运输车,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进入车辆成本。农业运输车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对于合作社购销业务中涉及印花税问题,可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通知》规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合作社》第二条指出,合作社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物资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免征营业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可免征营业税。
三、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调研
(一)税务部门尽量落实合作社优惠 首先,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国家政策指导,扶植合作社发展。如专门指导合作社准备相关手续,实行办证一条龙服务并主动及时上门检验基地等;提醒合作社为他人代开或代开其它品种会遭受处罚;为合作社销售产品免费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一月结一次。赣州市税务局做法合理规范,为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统一印制“江西省赣州初级农业产品销售发票”, 领取发票要交工本费6.3元/本;合作社如不方便可采用电话申报纳税。其次,税务部门积极实施合作社优惠政策,使税收减免政策得到落实。许多国税局和地税局免收相关的税务登记工本费;从事农业生产及服务所得收入,在产量核定范围内一律免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根据此次调研,上犹县、上高县等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真正处于零税负的状态下经营。
(二)农经管理站发挥税务协调职能 农经管理站对合作社涉税(费)业务做了大量协调工作。首先,农经管理站帮助合作社了解税收。在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的统一组织下,举办多次省、市、县级培训课程,帮助合作社了解业务核算,重点系统介绍税务知识,提醒合作社有权利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树立正确纳税观念,避免偷税漏税行为。为解决合作社实际问题,省农业厅农经处领导带领专家,多次深入到各市县的合作社,专门针对他们的业务进行指导,强调合作社会计核算要区分是否是销售农产品,自产,劳务免税,是否与成员进行交易等。其次,各地农经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经常到所属地区合作社了解他们的生产及管理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协调。如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及税务机关,协调帮助农民顺利注册成立合作社,并享受税收减免。赣州上犹县部分果业合作社由于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提供会计报表反映合作社应税与非应税业务,按月定额缴纳100元企业所得税,农经管理站帮助合作社尽快完善财务核算制度,最终以查账征收方式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广昌县富发苗鸭合作社在经管人员的帮助下,通过查找合作优惠的相关资料,使得合作社每度0.99元的商业用电变成0.66元的农业用电;豁免每户300元的工商管理费;全免每年20000元的检疫费用。
(三)专业合作社积极完善自身管理与核算 首先,合作社积极完善自身财务核算。合作社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受生活习惯、教育程度等影响,财务核算基础比较薄弱,不仅影响了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缴工作。因此,合作社多次积极主动派人参加省市农经处组织的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知识的培训,甚至社长亲自参加学习;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并纳入到合作社章程中;通过专门设置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完整账簿核算。其次,严格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税收优惠,如税务登记时提供“验资报告”和“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等;保存各种原始凭证;区分产品、业务类型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开具发票;按期零申报纳税;提供税务机关要求交纳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问题
(一)国家税收管理不足 (1)存在扩大税源的作法。部分税务机关只注重合作社的经济行为产生税收效应,未看到合作社的发展是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实施的一种鼓励保护政策。首先,税务人员政策执行力不足。部分税务人员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鼓励成立合作社,提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但据了解鄱阳益民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07年办证时,按万分之五交了1000元左右的印花税;进贤质量监督局收取了统一代码证技术服务费60元/家。其次,各地税务机关税收裁量力度不一致。由于对合作社保护意识不同,对各地合作社一些可收可不收,可多收也可少收的税收缴纳情况有差异。如南昌县合作社均无缴纳所得税,吉水县国税局从2009年开始对吉水县八渡镇的合作社采用统一每个季度定额征收300元企业所得税;又如赣州市可免费领取或代开销售发票;吉安县横江葡萄专业合作社2007年领用免税发票需要交纳2000元押金。最后,税务部门在执法中不考虑合作社农业生产的特性,做出不利于合作社的行为。农业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周期性,但税务机关仍会统一要求合作社每月或每季申报纳税,因此对于生产周期长的农产品的合作社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如养猪合作社。(2)合作社税收管理立法及执法制度存在漏洞。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一方面制度界定不明确,如未明确合作社成员年终取得的两次盈余分配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可以免所得税;合作社拥有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工、养殖渔船车船税是减还是免。另一方面优惠政策本身的复杂性和歧义性。由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多样性与政策的复杂性叠加在一起,使得合作社涉税核算更加复杂,可操作性不强,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对于同一合作社同一经营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税种。如萍乡市芦溪县武功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收购成员蔬菜直接出售,免流转税和所得税;收购成员蔬菜经所属的蔬菜加工厂简单加工后出售,税务机关认定是一种购销行为,需交流转税和所得税。其次,合作社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至今合作社税收征管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致使税收管理无章可循。根据调研发现许多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1)合作社各种缴税通知书上填写的单位为:私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称呼;(2)免税资料的审批或备案,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手续繁简不一;(3)税款包租处理,如吉水县国税局从09年开始对吉水县八渡镇的合作社采用统一每个季度定额征收300元企业所得税;(4)在发票领购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没有明确界定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领购发票的手续及费用各地也不一致;
(二)职能部门给合作社带来“被动税负” 由于与协助合作社相关制度尚未配套完善,导致合作社在接受各国家职能部门“帮助”的同时发生了应纳税行为。青原区新圩镇炉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010年获得农业局拨款48000元,但为提供农业局所认可的收据,向青原区地税局索要发票时,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720元。很多合作社都遇到收到县以上财政补助如何提供收款依据的问题。如果农业厅或县财政选择实物补助,合作社的收据有效,财政部门愿意用银行的付款通知书做账,地税局可认定这项补助是免税的等等,合作社都可以减少这720元的税费支出。因此要解决合作社涉税问题,还需要国家从合作社利益出发,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三)专业合作社自身涉税业务筹划不足 多数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无法正确落实优惠政策。在这次调研中,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带来很大困难,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有很大风险,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得不到真正保障。目前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对纳税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及筹划,如税务机关要交,就能拖欠多久就拖欠多久;实在拖不了,税务机关说交多少就交多少;这些纳税意识不利于合作社合理安排自己业务实现税费的节约,合理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五、专业合作社税务完善政策建议
(一)完善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体制 (1)税务部门应树立“放水养鱼”意识。湖北长阳县合作社与国税局因一个政策文件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引发社会多方反响,湖北省农业厅合作办主任张清林倡议,对合作社各级各部门应“放水养鱼”,而不是将其掐死在“襁褓”中。围绕这种思路可以建议国税部门出台更多实在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扩大合作社税收优惠范围,如明确规定合作社拥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免缴纳房产税;合作社成员年终取得的两次盈余分配免个人所得税;对合作社购入农业用车辆免车辆购置税;对合作社通过加工厂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生产出的产品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通过再加工提高农产品经济附加值为自己创造财富。各地税务部门也应尽量从保护合作社利益角度出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合作社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程序和系统设定,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如规定合作社销售可开具省级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免税发票;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使政策清晰明了、简便易行,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可将合作社及其成员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围绕这个单位整体细化或补充相关政策,如补充合作社为成员代购代销所得免征所得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重点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社内企业成员的鉴别,以及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的界限的划分,让合作社享受到应享受到优惠;税收手续需要简化,减轻合作社报税的工作,还可以考虑结合农产品的生产周期作为纳税期限。
(二)降低专业合作社“被动税负” 目前针对合作社经营行为,法律和政策只规定了方向,各部门只有从“扶持合作社做强”的立法精神出发,法律和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落实。税务机关有义务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督促合作社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真正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农业厅加大宣传正确纳税意识,并进行专门农业方面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纳税遵从度;统一印刷合作社合法收据,可借鉴赣州市农民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县财政或农业厅重新考虑对合作社的项目扶助模式,如给予实物扶助,而且扩广扶持面;在国家支持下,出台农业自然灾害险;扶植同地区同行业合作社组织力量强大,如成立行业协会等组织,成为合作社互助渠道,代表农民利益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专业合作社强化自身纳税管理 (1)合作社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帐,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保证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2)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在熟悉遵循税收法规制度前提下,合作社可通过站在战略角度对自身业务统筹安排,如重新设立新的组织;选择生产行为,只生产销售能享受免税优惠的产品或劳务,达到节税目的。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支持政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YJC790290)及江西省农业厅科技支撑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NY20102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岳、王春晓:《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政策浅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年第12期。
[2]张倩:《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问题探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第4期。
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6
一、以土地入股的众惠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注册成立的众惠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系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当地农民以入股的土地为生产资料,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政府股份合作组织。该组织以乌克镇集体机电井周边500亩水浇地作为经营对象,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并种植高效马铃薯,以土地承包时土地所有权者作为合法股东,以实有土地作为股本,每亩土地为一股参股经营,将现有水利机电设施作为集体股作价计入。已经流转的土地,经土地所有权者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受让者可以依法取得股权。不想种地的人拿土地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年终参加分红;愿意种地的,可以出工,分红后再按收益计发工资。合作社以参股农民共同受益为出发点,发展以马铃薯为主的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农民的持续稳定增收。
二、与传统散户种植相比,专业合作社在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方面体现出的效益
(一)耕种、化肥籽种、产品销售等成本情况:政府提供两台大型机具用于合作社农业生产,每亩支付柴油及司驾人员工资等耕作成本(耕地1次、播种1次、中耕除草2次、起收1次)70元(2009年暂定价),与市场价相比,每亩降低生产成本60元。乡镇政府负责调配化肥籽种(一级原种),按市场价供应,并享受相关政策性补贴,同时2009年合作社自种10亩原种,用于自繁,扩繁后的产品可用作下年度籽种,这样仅籽种支出一项每亩节约开支400元。所生产的马铃薯种薯销售方面,旗政府负责建立销售网络,开辟和拓展国内销售市场。网络销售和规模订货销售预计比正常散户销售成本降低30%。
(二)效益和收益分配核算
三、与传统种植相比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突出的优势和特点
(一)扬长避短,克服一家一户单独高成本耕作的缺点,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全程机械化。过去农户分散种植,由于规模小、资金投入少、农业机械和水利配套设施难以推广和使用,单户耕作成本高、产量少。土地集中后,旗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财政、农业、水利、金融等部门协调配合为合作社提供一条龙式社会化服务,旗政府负责协调农业合作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及相关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的启动和发展,并协调信用社办理10万元贴息贷款;镇政府负责统一调配化肥、籽种;财政部门提供大型农机具用于合作社农业生产;农业部门负责高垄栽培、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等技术指导和支持;水利部门负责铺设低压管道、安装移动喷灌。
(二)由分散进货变成集中统一采购,既节约了生产成本,又保证了生产质量。过去分散种植时籽种、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由农户单独采购,采购成本高、产品质量差,施肥等投入不能满足需要。土地集中后,公司实行集中采购,从程序和制度上加强了对各种生资采购工作的管理,从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到实际采购及资金结算,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了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有效合理地利用了资金,减少了零星采购中的浪费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土地的高效生产所需的生产投入。
(三)解决了农户扩大规模经营资金不足的瓶颈,拓宽了农业规模经营的筹资渠道。过去单个种植户由于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物,信用社对其贷款支持十分有限。成立专业合作社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取得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多渠道信贷支持,可以接纳各种形式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捐助,农业再生产筹资渠道不断拓宽,可确保农业生产资金的满足供给,从而奠定了开展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经济保障。
(四)坚持“五个统一”,提高了农民自主管理能力。专业合作社在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并确保土地收益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耕作、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销售、统一分红模式。公司制定了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和社务公开制度,这种共同管理的机制锻炼下,农户的管理能力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提高。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和民主的监督制度,也激发了村民参与村内村外事务的积极性。
(五)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达到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目标。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成立合作社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业科技培训等技术指导直接可以为当地发展高效现代农业提供资金和智力支持,同时将吸引更多的有文化高素质人才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根本转变。
四、政策建议
(一)旗政府全力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并给予优惠政策。一是构建与专业合作组织互动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优势,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规范化合作组织,进而发挥其在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二是通过利益机制增加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如通过各种奖励或补贴等优惠政策,使农村劳动力向专业合作社良性流动,增加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水平。
(二)农村信用社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一是将小额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倾斜,开辟“绿色通道”,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扩大农户受益覆盖面,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二是根据合作组织多元化的信贷需求,探索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草场权抵押等抵押形式,有效解决合作组织可抵押资产不多的问题。三是加大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积极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组织特点的信贷产品,多方式、多渠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社员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