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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劳动实践成果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道德风尚,全面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生活、卓有实效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打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建设美丽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和组织保障。
二、活动原则
1、志愿服务、无偿奉献。按照要求,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志愿参与、无私奉献,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
2、分类指导、讲求实效。依据社会所需、群众的愿望,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活动紧密结合各单位的职能实际,确定好服务的文明和内容,为求客观实际,出成果见实效。
3、自愿参与、统一管理。充分尊重党员个人意愿,根据自己的特长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党员由综合科编入志愿者服务队,在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4、相互补充、资源共享。活动中要加强对基层党员志愿者服务团队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坚持志愿者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密切与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合作,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队伍组建和管理
1、队伍组建。全局共建立1支志愿者服务队,办公地点设在党支部,统一协调全局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日常管理。要加强对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的管理。要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强化党员志愿者奉献精神和服务技能,提升服务效果;要制定服务计划,承诺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时间、次数和方式,开展活动时打出队旗、佩带党徽,亮明身份;活动中各志愿者服务队要注重保存资料,便于存档。
四、活动内容
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要紧密围绕党支部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活动主题。重点开展以下服务活动:1、“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以特殊优抚对象、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社会困难户为对象的帮扶活动。2、围绕特殊日,集中开展大型志愿活动。组织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做好事、讲文明”的活动、义务植树活动;清明节期间,组织志愿服务队到城区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殡仪服务中心为祭扫人员及丧属提供服务;传统的“中元节”、“寒衣节”期间,深入街道社区义务宣传,禁止乱烧纸钱;7月1日,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党员奉献日”活动,全体党员搞一天义务劳动,号召党员“为党旗添光彩,为社区做贡献”;重阳节,组织慰问老干部、老军人,到养老院开展义务劳动。3、积极投身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中。
五、活动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要将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作为发挥党员作用的重要平台,强化领导和指导。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活动实施方案。要建立领导机制,明确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义务劳动实践成果范文2
一、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的可行性
所谓义工,又称志愿服务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的个人。[1]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惩教制度,是指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通过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一种制度。
(一)义工惩教制度能够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提高
有观点认为,义工帮助的主要是他人和社会,而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是为了接受矫治和教育,获益的主要是他自己,即使他做了一些帮助他人的事,也是一种被动接受劳动改造的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工行为。笔者认为,义工的定义和宗旨并不排斥帮助自己。义工制度的目的恰恰是要通过帮助他人和社会,同时提高自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明确指出,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以弘扬志愿精神为核心,能够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和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做好事、献爱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2],香港的实践经验表明,广泛开展的义工工作对于培养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公德意识、奉献精神与社会责任感,都有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与进步。[3]
还有观点认为,志愿服务是无私奉献,如果参与者掺杂了私利目的,无疑是对志愿服务本质的背离。因此,要求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显然违背了自愿、无私的原则。也有观点认为,无私奉献只是志愿服务众多价值取向中的一种。从无私奉献到损人利己,中间有很多层次,至少包括单纯利己、为己利他、无私利他等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都能产生参加志愿服务的激励动力,而且应该说为己利他是多数志愿服务的动力所在。[4]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志愿服务前提是无偿,但并不是无私。
(二)义工惩教制度兼具了惩罚与教育的功能
司法实践表明,如果只注重惩戒,将触犯轻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犯投入监狱、看守所或者少管所等封闭场所,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但如果只强调保护,对未成年罪犯仅判处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在现实中往往由于父母管教不力,其本人又因未受到严厉处罚而对自己过错不能正确认识,极有可能重新犯罪,反而违背了刑罚保护的目的。义工惩教制度兼具惩罚与教育的功能。一方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对他人和社会进行无偿的劳动服务来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过,并在此过程中接受惩罚教育,不断反省自己的错误,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另一方面在专人的督促指导下完成公益服务任务,避免了非监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人监管教育的问题,促使其在劳动过程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真正重新做人。
(三)义工惩教制度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等法律政策规定
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职权,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应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尽管矫治和教育的具体方式及内容没有明确,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设定一定的义务(比如进行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国外对于义工惩教制度有立法例
域外一些国家也确立了义工惩教制度。例如,美国、南非等国家规定了社会服务令制度。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意参加无薪社会服务,则机关不再对其犯罪提出指控。这种社会服务令实质上是检控的替代手段,在法律效力上,它只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的参考手段。在社会服务令执行期间表现欠佳、无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仍可被提起公诉。[5]《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为被指控人附加下列条件之一:(1)为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一定的给付;(2)向非营利性机构或国库支付一定款额;(3)进行其他非营利性的服务;(4)承担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上述第(3)项指的就是参加公益服务。[6]
(五)一些检察院对义工惩教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我国对附条件不的实践探索已有较长时间了。有研究认为,最初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从1992年开始探索这一制度,距今已经有20年的历史了。[7]但是,在探索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附条件不不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且适用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2010年制定了附条件不实施规则,主要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有的只要求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不再违法犯罪,有的还规定了被附条件不人要参加公益服务。如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2001年5月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8]上述规定和做法尽管各有不同,但多数都有附条件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应该要求其参加公益服务这两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不,特别是义工惩教制度在探索实践中曾引起较大争议。例如,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本朝作出义工惩教及附条件不决定的案例,引发舆论对“行善代刑”的广泛热议。支持者认为,这一管教措施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检察机关无权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
应该说,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的社会效果都是认可的,分歧主要在于这项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现在来看,实践证明附条件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立法机关对这项司法改革成果给予了充分认可,并在修改后刑诉法中有所体现,这也解决了法律依据上的根本分歧。综上,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有其可行性。
二、设立义工惩教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做义工是否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愿
有观点认为,自愿是义工的基本原则和前提,被强迫去做的不是义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因此,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然而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义工与义工惩教制度不完全一样,不应以自愿为前提。第一,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质上实施了犯罪并符合条件,尽管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考虑,对其作出不处理,但仍应给予一定的惩罚。而要求其做义工是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和能力的惩罚方式,符合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二,《修改后刑诉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因此,做义工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不需要自愿这一前提。第三,如果义工惩教制度以自愿为前提,那么如果被附条件不人都不愿意的话,这项制度就可能会作废。第四,义工制度的目的和实质是要通过帮助他人和社会,同时提高自己。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能自愿去做当然最好,即使并非自愿,但能够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进行义务劳动,同样符合义工制度的目的和实质要求。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是否应有年龄限制
实践中,担任义工的主要是成年人。有人提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相关能力,不宜做义工。也有人提出,义工有很多种,不应有年龄限制。笔者认为,实践中有些义务劳动要求具备相应的技能,并不适合未成年人,如担任抢险救援的志愿服务者。但有些义务劳动,如到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照顾老人、儿童等活动,未成年人也可以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做义工,但应有年龄限制。笔者认为,根据实践经验,年龄限制在16周岁以上比较合适。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是否应有种类限制
义工包括很多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提出的志愿服务有:着眼于讲文明树新风开展的志愿服务行动,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提供医疗卫生志愿服务、社会治安志愿服务、保护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着眼于扶危济困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包括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居家养老、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帮困、便民利民为重点,开展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等等。上述志愿服务中,有的需要专业技能和经验,如提供医疗卫生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等,因此不适合未成年人。有的不需要专业技能,如参与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居家养老、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等,未成年人均可参加。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应有种类限制。
(四)以什么方式宣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义工惩教
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不一致,有的口头宣布,有的书面通知;有的发“社会服务令”,有的发“社会公益劳动服务通知书”;有的在受理案件后初步判断有可能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即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安排做义工,有的则在正式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后再通知开始做义工。笔者认为,义工惩教制度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和社区、福利院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应该有正式书面文书,可在附条件不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办案时限和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等问题,检察机关可在受理案件后初步判断是否有可能附条件不,即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公益劳动,并在正式决定附条件不时,综合考虑其前期做义工的情况合理确定义工期限。
(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的情况应由谁来监督考察
各地在探索中做法不一,如江西省宝应县检察院与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的试行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符合参与社会服务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县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后提出,经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镇(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专门机构执行,敦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江西省永修县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决定生效后,本院将会同县司法局以及人民监督员组成考察小组,对适用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察。”
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义工惩教制度的监督考察机关当然也应当是检察院。但对此应作广义理解,并非所有工作都由检察院来做。一来检察机关办案任务繁重,承办人难以承担所有监督考察工作;二来此处的监督考察实质上类似于社区矫正中的监督考察,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工作人员更有经验。因此,可以由检察院牵头成立考察小组,吸收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机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学校等机构代表参加,共同制定监督考察计划。对于一些相对专业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社会观护工作站、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等专业机构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从各地实践经验教训来看,监督考察工作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检察机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要设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实践中,由于附条件不的考验期较长,且安排义务劳动、考察帮教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办理一件附条件不案件的工作量远远大于办理一件案件,一些承办人员不愿承担考察帮教任务,甚至干脆选择了事。二是要充分调动相关单位和组织的积极性。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需要社区、博物馆、图书馆、敬老院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如果他们没有积极性,考察、监督就很可能流于形式。
三、关于义工惩教制度的具体方案建议
为认真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制定附条件不义工惩教制度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适用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的原则;2.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和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并重的原则;3.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别化以及相称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主体)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适用义工规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符合附条件不条件的。
第三条(不适用主体)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义工规定:1.不满16周岁的;2.不具备劳动能力的;3.其它不宜做义工的情形。
第四条(决定主体和程序)检察院受案后,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动申请或者检察院提出建议的,经检察院指定有关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机构或组织执行。
第五条(义工场所和范围)本规定所指的义工范围包括:到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儿童福利院,图书馆、博物馆,大型活动举办地,红十字会、慈善会,民政、环保、交通等场所、机构和公益组织,开展扶助弱势群体、救济贫困、科普教育、保护环境、维护交通、宣传法制等活动,以及担任大型活动志愿者。
第六条(义工时间)对拟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考察期间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义工累计时间为30小时以上100小时以下,并且应当在案件审查终结前结束。具体考察期间和义工时间,由检察院根据案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和学习时间确定。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决定缩短或延长考察期间和义工时间。
第七条(考察主体和程序)检察院负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的表现,要敦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觉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务劳动期间的表现,出具工作表现和思想转化报告,作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或者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考察后处理结果)对于做义工期间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决定;没有遵守义工考察期内义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条(义工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一般进行无薪公益劳动,不得为商业活动提供服务。义工的执行机构可以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补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利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牟取商业利益;所安排活动应当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不得安排其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劳动等。对正在就学或正在就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将做义工的时间安排在课余或工余时间,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和工作。检察院和义工的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进行义务劳动的场所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十条(检查监督)检察院应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务劳动的法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做义工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案是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制度的原则方案,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范围与方式。例如,安排到图书馆做义工,可以根据图书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制定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工作办法。
注释:
[1]2010年7月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
[2]2008年10月的《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第1条。
[3]《香港志愿机构及义工制度对内地社会保障的启示》。
[4]龚万达:《志愿服务20年――中国志愿服务研究综述》,载《辅导员工作研究》2010年11期。
[5]马婷婷、罗鹏:《“社会服务令”相关问题分析》,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10月。
[6][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6页。
义务劳动实践成果范文3
毕业生离校教育工作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重点工作,也是大学生教育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2020届毕业生离校在即,为确保本届毕业生的安全、平稳、文明离校,增强学生的母校情结和感恩意识,进一步展现学校的育人成果,推进平安校园、文明校园与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教育为先,帮扶为主,重在引导”的原则,坚持教育活动“贴近现实、贴近需求、贴近学生”,通过教育引导、真情帮扶、爱心传递、行动感召,教育毕业生坚定理想信念,争做文明先锋;感恩母校恩情,明确青想;增强毕业生奉献社会、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教育主题
珍藏青春记忆,感恩母校培养;争做文明先锋,书写精彩人生。
三、活动时间
6月5日至6月30日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主题教育系列活动
内容: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教育,增强毕业生的爱国精神、社会责任感;结合助学贷款学生的还贷工作、毕业生签约、毕业答辩等,加强诚信教育,引导毕业生做一名有责任感、有担当的优秀毕业生;结合公寓安全文明教育,加强毕业生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文明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客观分析、正确把握当前就业形势,正确处理就业与深造、职业与事业的关系,促其树立科学发展目标,增强就业信心。
要求:围绕以上主题,各系组织毕业班级开展一次主题教育班会。
(二)开展公寓安全文明离校教育活动
结合《学生公寓2020届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通知要求,营造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氛围。加强毕业班级宿舍学生的文明意识和安全观念,做好毕业生离校“最后一个月”的服务工作,引导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发挥学生自管会与学生公寓助理的积极作用,倡导文明离校,坚决杜绝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的发生,展现我院毕业生的良好精神风貌和较高道德修养。
(三)“青春的记忆”图片视频留念活动
内容:毕业前夕,同学们对母校、对老师、对同学、对学弟学妹、对曾经朝夕相处的宿管阿姨、餐厅师傅以及伴随自己成长的校园的一草一木会有很多感慨、感悟、感思、感想,也会有很多精彩的图片(宿舍照片)刻骨铭心,终生难忘。通过图片等方式,留下毕业生青春洋溢的笑脸,纪念大学生活,让每个回忆成为永恒。各系各毕业班级要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帮助同学们把这片浓浓的真情留下,作为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献礼“青春校园”。
要求:各系要充分调动毕业生的的积极性,评选各系的“最美毕业照片”,各选取15份照片参选“最美毕业照片”评选,留住最美的记忆。
(四)“祝福母校”感言征集活动
内容:在毕业生离校前夕,各系组织毕业生开展以“母校情,一生情”为主题的毕业感言征集与评选活动,留下毕业生对母校的深深祝福。
要求:各系积极组织毕业生开展“毕业感言”活动。每系选取50份感言参选全校“毕业季心动感言”评选。
(五)开展“毕业生培养成果展示”活动
举办优秀毕业生事迹展。各系可以将本届毕业生三年来取得的优异成绩、优秀学生等展示培养成果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在系范围内进行展示,增强毕业生大学三年的成就感,为学校教学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开展“爱校、爱家园”义务劳动
内容: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系要围绕“奉献点滴力量,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组织各毕业班级至少开展1次义务劳动,并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美化校园、美化教室、美化宿舍等活动。组织毕业生开展一次“义工”活动,帮助学校、系部或班级到实践实训基地、校园、教室或教职工办公区、家属区打扫一次卫生,离校之前整理好宿舍,通过劳动展现毕业生的优良素质,在劳动中表达毕业生对母校、老师的感恩之情,使其在离校前夕珍惜每一分每一秒的美好时光,爱惜学校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财产,争做护校爱校的文明使者。
(七)开展“奉献爱心、传递爱心”活动
内容:毕业之际,毕业生要时刻牢记党和国家对自己的培养、教育,保持对母校的感恩之情,对老师的感激之心,对学弟学妹的关怀之意。要在毕业前积极参与各种爱心服务活动,将可用的书籍、衣服和学习生活用品等积极捐赠给系部、学院,以帮助更多的在校贫困学子顺利完成学业。各系至少举办一次“爱心捐赠”活动,为毕业生奉献爱心搭建友谊之桥。
要求:捐建系部“微图书室”。系部在教学楼、宿舍活动室等选定一个“微图书室”,积极发动毕业生捐赠书籍。
爱心捐赠:可以是上衣、外套等衣物,笔、笔记本等学习用品,自行车、洗衣粉等日常生活用品等,捐助物品要清洗干净、叠放整齐、列出清单,所有捐助物品一律登记。为使捐赠工作快捷高效进行,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登记本系部捐赠物品后,统一交至大学生爱心之家(注:请以系部为单位,不接受个人捐赠)。各系部集中捐赠时间:6月5日-6月22日。爱心之家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16:30-18:00。
(八)开展“百名教师进宿舍”活动
毕业前夕,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要带着深情厚谊深入到毕业生宿舍、班级和毕业学生之中,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所需,把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和教育引导有机结合起来,于无声中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在工作中加深了解,增进情谊。自6月5日至毕业生离校前,要求系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每周要至少一次深入宿舍走访、座谈、解决问题。
义务劳动实践成果范文4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志愿服务月主题活动方案
“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同发展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中央直属驻津单位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
为贯彻落实"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同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广大青少年通过参与志愿服务动,兴起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热潮。团市委决定在今年4月底至5月底,集中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同发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志愿服务月"主题活动。现将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4月28日--5月31日
二、活动主题:"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同发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志愿服务月"
三、活动内容:
1、开展争做黄金周志愿服务标兵活动。在"五一"黄金周期间,以交通、旅游、服务行业为重点,集中组织青年志愿者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通过组成专业服务队、设立服务点、播放宣传片等形式,面向游客、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疏导交通、维护秩序、义务导游、安全宣讲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人人争当志愿服务标兵的良好氛围。
2、5月10日,举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座谈会。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与青年志愿者畅谈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广大青年志愿者深刻挖掘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志愿服务内涵,把志愿服务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结合起来,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中形成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潮,掀起宣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以实际行动谱写"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同发展"的青春篇章。
3、5月19日-5月25日,以科技周为契机,举办以"提高科学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主题的科技周系列活动。动员广大青年志愿者进农村、社区、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为他们送去科学知识。期间还将组织全市大型科普知识竞赛,引导广大青少年做宣传科学、用科学的先锋。
4、"我去西部我光荣"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宣传活动。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报名和选拔期间,组织信息会、演讲比赛、辩论会、典型事迹报告会等活动,深入挖掘、树立和宣传先进志愿者典型,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为西部计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氛围,引导更多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5、开展"我为滨海新区发展做贡献"立功活动。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发展的形势任务,深入开展"我为滨海新区发展做贡献"立功活动,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论坛、组织义务劳动、智力引进、青年人才培养、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志愿者为滨海新区发展做贡献。
6、深化"一助一"青年志愿者服务结对活动。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要利用已有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和"一助一"结对实体,深入社区、村大力开展爱老敬老、家电维修、义务劳动、义务家教、医疗义诊、心理咨询、文艺演出、文化宣传、创业就业、扶贫开发、法制宣传、科普讲座、电脑知识培训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活动要求
"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同发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志愿服务月"主题活动,是"我与祖国共奋进我与××同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6年全市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点活动。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创新形式,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迅速形成声势、兴起热潮、抓出实效。
1.突出主题,精心组织。志愿服务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实践育人功能,是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途径。发挥志愿服务独特的实践育人功能,引导广大青少年以参与志愿服务的方式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贯穿本次活动的一条主线。全市各级团组织开展的活动要始终突出这一主题,按照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因地制宜,精心设计,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2.广泛发动,形成声势。主题活动是一次集中展示全市青年志愿者工作内容、工作领域、工作水平的契机。各单位既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集中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报道,形成点面结合、立体化的宣传格局和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又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志愿者协会的组织优势,开展集中的志愿服务活动,又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激励注册志愿者和志愿者团队自主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关键是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结合时代特点,鼓励务实创新,积极动员广大青少年乃至其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迅速形成活动声势。
义务劳动实践成果范文5
近几年来,不少学校对学生的劳动教育所忽视,学生不热爱劳动,劳动技能低、劳动知识少、生活自理能力差、鄙视劳动人民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状况对于未来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因此,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十分必要。
一、劳动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对学生开展劳动教育,是少年儿童养成道德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劳动教育,能使学生树立劳动创造一切的观点,懂得劳动光荣、懂得自己的幸福靠劳动创造,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能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我校从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入手,教育学生热爱劳动工具、珍惜劳动成果,通过开展“争创爱劳动的小金星”和“妈妈的小帮手”活动,使每个学生都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如打扫街道,种植花树,绿化校园,帮助烈军属、五保户老人干活;在家里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自我服务性劳动,如整理床铺、洗衣、扫地、生炉子、做饭、洗碗筷等。他们在这些劳动中,树立了劳动观念和为别人服务的思想,同时在劳动中不断克服困难,也有利于形成坚强的意志,也使他们养成了勤俭节约、吃苦耐劳、勇敢诚实的良好美德。许多家长高兴地说,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孩子显得懂事多了,学会了不少本领。有些班主任也反映,在班里主动为集体做好事的多了,爱护公共财物、珍惜劳动成果的多了。从这些实事看来,对小学生开展劳动教育,不但使小学生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娇气、不懒惰,还可以增强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和对家庭对社会的义务感和主人翁精神。
二、劳动教育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智力
“劳动在智力发展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儿童的才智反映在他们的手指尖上。”这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的一段话。这段话形象说明了劳动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双手灵巧的孩子,热爱劳动的孩子,思维一般都清晰敏捷、喜欢钻研。由此看来,劳动不仅能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且能促进劳动者肌体发育、品质和意志的形成和知识的增长。在劳动时,由于中枢神经处于积极的状态,非常有利于发展学生的创造思维,劳动还可以丰富知识,发展智力。在劳动过程中,儿童学习正确的思考问题,这有利于逐步提高他们处理问题的灵活性。通过劳动,最容易形成正确的事物表象,在正确表象的基础上,就能形成正确的概论,进而进行正确的判断和推理。例如,儿童在劳动中,必然要通过眼看手摸,实际地感受到形状、重量、硬度、光泽、光度、温度和其他的物体特性,这就为思维和想象力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校对五年级两个班进行了对比实验。在五年级一班,让他们从身边的自我服务劳动做起,进行劳动技能的训练和劳动习惯的培养,在校内开设了劳动课,在家中实行家务劳动卡片制度,教师和家长配合起来有计划地列出了劳动教育的内容,并经常通过“勤巧手”比赛激发少年儿童的劳动热情,劳动成了这个班常年坚持的活动之一。在这种具有独特性的活动中五年级一班的学生不仅劳动态度、劳动能力和习惯方面明显优于五年级二班,智力水平也明显高于二班。在作文中,一班学生写作的用字、用词量明显地比二班学生平均数高,而且内容充实、具体,文章的思路开阔,显得有深度,富有生活情趣。在镇组织的统一测评中,一班各科成绩好于二班。在“第二课堂”成果展览中,一班学生的科技手工制作成果比二班丰富得多。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手指动作的每一进展都与大脑发育程度息息相关,尽早地让学生做一些手的复杂活动,抓好劳动教育,有利于发展少年儿童的智力。
三、劳动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
小学生正处在长身体的时候,组织他们去参加一定的劳动,在不同的劳动中,使身体的各部分都能得到锻炼,增强肌体各器官的功能,使肌肉、筋骨得到锻炼,从而提高学生对疾病的抵抗力,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在开展劳动教育中,我校有意识地安排那些体质较弱、平常不爱活动的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体育锻炼,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他们的身体逐渐强壮起来,有的成了优秀运动员,同时也开发了他们的智力,在文化课学习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事实说明,劳动教育能促进小学生身体的健康发展。
四、劳动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义务劳动实践成果范文6
根据美国巴克教育研究所的描述,项目学习是一套系统的教学方法,它是对复杂、真实问题的探究过程,也是精心设计项目作品、规划和实施项目任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能够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实践性是数学项目学习的一大特征。大多数项目学习是以实际问题为背景展开知识的学习,这样能够让知识更具体形象,也会促进学生掌握所需的知识与技能,是一个先进而有独创价值的学习方式。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开展以学科为基础的项目学习将有效地改善知识孤立的现状,数学项目学习是将知识与社会紧密联系的良好媒介,对数学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合性是数学项目学习的另一大特征。这种学习集各类知识技能于一体,综合性较强,是一项相对长期的活动,有时长达几个星期。这种活动可以是个人独立完成的任务,也可以是合作完成的任务。其具体形式包括:设定研究计划和问题,通过收集、分析、口头或书面资料汇报展开实证研究或文献研究,从而实施项目计划。
二、过程性教学要素分析
被广为倡导的过程性教学原则是指数学教学必须以知识的发生、发展和认知形成的内在联系为线索,充分展现和经历其中的思维活动,使学生真正参与到发现的过程中来。分析过程性教学的要素发现,真正实现过程性必须落实的要素包括学生的过程性意识、过程性积累和过程性体验。
首先,要培养学生具有过程性意识。卢梭告诉我们:“由于所有一切都是通过人的感官而进入人的头脑的,所以人的最初的理解是一种感性的理解。正是有了这种感性的理解做基础,理智的理解才得以实现。”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充分动手、动脑,主动参与到学习的过程中,体验数学就成为重要的数学学习方式。
其次,要关注学生的过程性积累。在数学教学中,不仅要重视结果的积累,还要重视过程的积累,尤其是注重数学思维过程的积累。教师对定义、定理、公理等的传授与解答,应该尊重学生的思维发展,注重教学的过程性,使知识的生成、发展与学生的认知规律有效地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学生对数学的认识,也会将数学的价值体现得更加细致与具体,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学生的全方面发展。
最后,要引领学生获得过程性体验。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的过程,而一切教育行为都应该围绕着使学生全面发展来进行。学生的学习应该是一个积极主动、富有兴趣与个性的活动。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促使学生能积极参与学习活动,自主学习,积极动脑思考,合作探究,最终发展学生探索创新的能力。
三、数学项目学习中的过程性表现
在项目学习的热潮中,过程性缺失的问题是否得以改善?下面从三个方面展开基于项目学习的过程性教学的分析。
1.创设教学情境,形成过程性意识。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历的程序、阶段,过程性就是指在事物发展的程序与阶段中,注重这一发展的起始的整个流程。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认为,学生的发展有两种水平:一种是学生的现有水平,指独立活动时都能够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另一种是学生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也就是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水平。教学中要着眼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为学生提供带有难度的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其潜能,让学生在已有知识基础上能够充分向下一个发展区发展。因此,在教学中设置有探究性意义的问题引入新课会增强知识的挑战性。
项目学习主要以一个问题为主线,围绕这一主线展开相关的数学探索学习。一般来说设置的问题背景是一个抛锚问题,它能够带领教师和学生一起走进这一背景下的学习中。
例如,在秋游中发现数学问题就可以作为项目学习的素材。通过秋游中出现的购票、义务劳动、午餐、采摘等活动进行数学探究,这样不仅可以算该如何分配义务劳动的人员,还可以看到劳动帮我们换了多少采摘■,逐步感受秋游中大量存在的数学问题,捕捉问题中的数量关系。同时,通过采摘到的苹果数量,能让学生体会等式的基本性质,并用它解决方程问题。这一项目在秋游这一大背景下展开,让学生感知出游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包括购票、午餐,以及在秋游中设计的公益活动等,很好地将学生带入到相应的情境中,也给学生一个整体的认识。值得一提的是,秋游并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逐渐发生的事情。这样,也会让知识的呈现更加循序渐进,也能够很好地引导学生进入到数学学习的过程中,增强学习的过程性意识。
2.设置探究环节,促进过程性积累。数学探究学习不仅具有一般探究学习的自主性、过程性、实践性、开放性等基本特征,还具有数学学科学习的特殊性。数学探究学习是指学生自己或合作共同体针对要学习的概念、原理、法则,或要解决的数学问题主动地思考、探索的学习活动,强调的是一种主动参与的学习方式。
《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版)中要求:“数学教学活动,特别是课堂教学,应当激发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发学生的数学思考,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教师若能够在项目学习中合理组织教学活动,就会更加有效地带领学生进行思维上的锻炼。
因此,项目学习过程中,教师要精心设计探究性问题,给学生适当的规定与提示,让学生有一个大致的思考方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合作。
例如,在对足球队进行数据分析的项目中,教师会提出一系列探究性问题:
球队每周的进球数、丢球数是否存在很明显的差异?球队得分的离散程度如何?球队进球数和丢球数的离散程度如何?如何刻画球队在每一个赛季的表现?如何刻画球队近年来的表现?
你能尝试分析每一次球队表现发生波动的原因吗?
在这样的探究性问题的引领下,学生的思维非常活跃,会有大量的想法与结论涌现出来。这时教师也要合理地给出解释,带领学生进行更加深入的辨识与思考。数学学习中的思维活动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很好的思考方向,那么,在教学中所提出的问题就要经得起推敲。创设适当的问题情境,能够带动学生进行有效的思考,这也是促进学生学习知识、锻炼思维的必要条件。
3.展示项目成果,升华过程性体验。教育就学生而言往往表现为经验的获得,既包括直接经验,也包括间接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会有很多体验与收获。作为教学内容的知识是否内化到学生体内,是否能够被学生灵活应用,也是教学需要关注的问题,那么就需要对这一过程性体验进行检验。
例如,在进行“反应时”测试的项目学习中,学生会经历对测量方法和测量标准的讨论,得到较为合理的测量方式,并获取数据。对于这个项目学习而言,项目研究过程和项目成果同样重要。学生会通过对问题的研究形成一系列终结性成果。下图显示了学生对该问题的汇报,图中不仅有背景分析,还有男生和女生的具体数据,以及利用箱线图对数据的直观呈现。与此同时,学生还会将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体会书写在项目成果中,丰富了成果的过程性体验价值。
这种项目学习既考查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充分地体现了过程性学习的优势与时效性,它能够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并从整体的视角了解知识,给学生充分的时间与空间去感知和认识。这样的教学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教育,一场真正的思维活动也将会在这样的课堂上彰显得淋漓尽致。
四、过程性视角下的项目学习
要说明的是,学生在项目学习中的收获必然超越过程性体会,还会有很多阶段性的结果式收获。同时,我们会发现,项目学习的实践性与综合性特征使其与过程性教学有很多一致之处,其中蕴含的过程性价值非常丰富。
项目学习和过程性教学均凸显学生的主体性。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而教师是教育的主导,因此教师要尽量将课堂还给学生,给学生充分的时间去思考、探究,进而经历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项目学习和过程性教学均重视探索。布鲁纳曾说,“探索是教学的生命线”,这条生命线就是一个个思维过程的集合。有了过程,探索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有了探索,才会有创造。学习数学只有亲身经历思维的过程,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去理解和感受数学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