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来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民法典的来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民法典的来历

民法典的来历范文1

【关键词】占有请求权 占有之诉 实体法

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占有请求权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是占有保护的实体法依据,也被称为事实上的“占有之诉”,可是要想真正的使占有获得保护,除了占有保护的实体法规定以外,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规定作保障,即《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必须有程序上的占有之诉的制度相对应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必须构建我国的占有诉讼制度。

在我国建立单独的占有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占有诉讼能够保护本权诉讼不能保护的利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之下,基于本权的占有,对他们的保护可以依据本权进行。但是依据本权的保护关注的是本权的实现与否,是针对本权的诉讼,至于本权中包含的占有是否实现,是否遭到侵害并不直接得出结论,只能援用相关的规定。在这样的诉讼中,对于占有的保护并不如单独的占有诉讼保护得那样周全。还有一些占有如果没有占有诉讼,无法得到保护。

占有诉讼较之于本权诉讼更为迅速、便捷。本权诉讼尤其是所有权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中一类非常重要的诉讼,因为其涉及经济体制中最为根本的问题,所以关于本权的诉讼一般都采取普通诉讼形式,严格按照诉讼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判决等程序进行。而占有诉讼一般采取简单程序或民事特别程序,正式的对审性口头辩论并非必要,追求审理的简便快捷。

占有诉讼避开“恶魔的证明”。减轻占有人的证明责任所有权的证明被称为“恶魔的证明”。每一次交易的流转就是一次所有权的转移状态,每一个前手都需在交易中不厌其烦向后手证明自己的所有权的来源,都必须将以往所有前手的来历一一告知,包括流转的时间、地点、原因(流转的事由)。只有这样,所有权的证明才能被核实,这样的核实不仅耗费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财力,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而在占有诉讼中,原告人只需证明自己确实具有事实的管理和控制的状态即可胜诉,而无需证明自己的所有权。所以,占有诉讼避开“恶魔的证明”,减轻占有人的证明责任。

另外,占有诉讼的独立有利于保障占有人的诉权,也可以更好地调节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关系。综上,我国应该建立独立的占有诉讼制度,发扬其迅速、便捷的特点,在更好的保护占有人利益的同时,节约社会资源。

构建占有诉讼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实际上,占有诉讼制度在历史上以及国际范围内都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制度,要构建我国的占有诉讼离不开对现代法上的德、日、法等国家的占有诉讼的考察。

德国、日本民法中的占有诉讼制度。德国民法典八百六十一、八百六十二、一千零七条规定了占有人在占有遭受侵夺、妨害一年内有权提起恢复占有之诉、除去妨害或不作为之诉,但德国民事诉讼中对占有的保护和本权保护程序上是一样的,都是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日本现行民法典,有专门的占有之诉,分为占有保持之诉(妨害排除之诉),占有保全之诉(妨害防止之诉)及占有回复之诉。日本的占有之诉与所有权诉讼在程序法的适用上都采用普通程序。

法国民法中的占有诉讼制度。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对占有的保护采用的是各种诉讼形式。《法国诉讼法典》第二十三条以下规定了不动产之诉与动产之诉。对不动产的占有保护是由初审法院专属管辖,适用与本权诉讼不竞合、独立的、简易化的占有诉讼程序。对于动产的诉讼,根据《法国民法典》两千两百七十九条“涉及动产物品时,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对动产的本权和占有是在同一程序中实行一体化保护的。法国不允许单独就动产占有向初审法院提起占有诉讼,但可以利用“动产追索扣押”和“动产转移扣押”程序由执行法官对占有实现迅捷的暂时性保护。

我国占有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

占有保护令制度。从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国有形动产的转移扣押与追还扣押程序、不动产的简易初审程序,还是德国、日本的“假处分”程序,对占有的诉讼保护程序都追求简易快捷,正式的对审性口头辩论并非必要。所以笔者主张我国的占有诉讼制度可以采取民事特别程序制度,与公示催告和申请支付令一样采用简易的程序解决,即设立占有保护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又一个特别程序添加在民事诉讼中。

在申请占有保护令的特别程序中,仍然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即可以申请占有保护令的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基于经营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享有占有权的占有人;基于承包经营合同,对承包经营的对象享有占有权的承包人;基于土地使用权,对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权的土地使用人;基于采矿权,对自己的矿区享有占有权的采矿权人;对留置物享有留置权(占有权)的留置权人;依典权对典物享有占有权的典权人;基于承揽加工合同,对承揽加工对象享有占有权的承揽人;基于使用借贷合同,对使用借贷物享有占有权的借贷人;基于财产租赁合同,对承租物享有占有权的承租人;基于保管合同,对保管物享有占有权的保管人;依地役对供役人的土地享有占有权的地役权人,等等。

以上占有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都因其是有权源的占有,而具有正当性,其实还有以下几种占有人也具有主体资格:无因管理中,对管理物返还前享有占有权的无因管理人;对拾遗物返还前享有占有权的拾得人;在埋藏物上交国家前,对埋藏物享有占有权的埋藏物的发现人。在这三种占有之中,虽然没有本权作为依据,如果占有遭到侵害,占有人可以以占有诉讼的原告提起占有保护的特别程序。

就原告的举证内容而言,只要占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是物的现实占有之人或者自己的现实管理和控制的状态以及被告对占有的侵害事实,而无须证明自己对物享有本权,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依据权利人占有的事实,给予保护,即应判令被告返还占有物或停止、排除对原告占有的妨害。被告可以自己并未侵害原告对物的占有进行抗辩,被告不得以自己享有对占有物的所有权进行抗辩,但被告可以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向法官提出异议。其他有利害关系者也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异议的审查,直接裁定终结对占有的保护还是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或是转为普通程序。

占有诉讼的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是可以转化的。在申请占有保护令时,如果原告申请占有保护,被告可以提出异议,其中一种异议就是被告的本权反诉,符合条件的,法官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