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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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废家电;分解回收;资源再利用;贵金属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3-0006-03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无论是家庭还是办公室,日用电器随处可见,日常生活各方面都要用到家用电器。家用电器不断更新换代,淘汰废弃速度越来越快,由此产生了大量固体废弃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为废弃物处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处理不得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影响,且浪费大量资源和能源,使社会负担增加,影响生活质量,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针对家用电器进入大量报废的高峰期,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有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法规、建立废弃电器回收体制、加快报废电器回收技术和无害化技术研究、资助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利用企业。从资源再生、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出发,秉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大力发展废家电“回收—拆解—再利用”产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做好这一利国利民的大事业。

1 废弃有害,回收有价

废旧电子产品是不同于一般城市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如不处理直接掩埋在土中,将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如进行焚烧,则将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废弃家电中包含铅、镉、汞、铬、溴化阻燃剂、氟利昂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及环境危害极大。例如,铅会损伤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及肾脏;对内分泌系统有影响;严重影响大脑发育。镉造成动脉硬化、肺部损伤、肾脏疾病、骨骼易碎裂,极可能是一种致癌物质。铬会引起溃疡、痉挛、肝及肾损伤、强烈的过敏反应、哮喘性支气管炎、DNA损坏,是一种已知的致癌物质。可以说,电子废弃物是毒物的集大成者。

家电废弃物虽有污染环境的潜在危险,但又是可回收的再生资源。垃圾只要进行合理利用,就可变为资源。目前环境污染日益加重、自然资源日益短缺,资源的再生将是主要的解决途径之一,废旧家电必将成为未来的主要“矿产资源”。

家用电器中可供回收再利用的资源非常丰富,例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等。一台计算机中,约54%是钢铁,20%为铜和铝等金属,17%为塑料。据统计,从1t废弃电子线路板可以回收黄金453.6g、锑10kg、锡20kg、铜130kg、铁41kg、镍18kg。废旧家电中还含有相当数量的铬、铂、钯等贵金属。从废家电中回收废弃资源,不仅可使资源再生,还可减少由于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降低能源消耗及不可再生资源消耗。

2 政策支持,法规约束

废家电回收处理问题是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国家必须通过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引导这一产业的发展和规范,规范整个家电产业。例如,日本政府在2001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家电回收法,宗旨是推进废家电回收循环再利用,促进资源再生,减少环境污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3年通过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该法案规定,顾客在购买新电视机或电脑时,每件须交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欧盟也于2005年起实施相关法令,禁止含有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的电子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

我国2004年将青岛市、浙江省作为国家废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要进一步推进废家电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再利用,还必须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评价考核体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统计之中。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止技术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这些政策与规定的实施,将对规范和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及意义。

3 市场运作,合理规划

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废旧家电的拆解回收产业起步较早,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和市场因素的调整,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产业链。我国在废家电“回收—拆解—再利用”的产业化上也开始积极探索,进行合理引导。例如,2004年国家发改委将浙江省和青岛市定为国家废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目的在于从这两个试点省市的实践过程中摸索出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经验,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浙江省与青岛市均分别颁布了相关政策与规定,并确定了阶段性目标。此外,上海、深圳、广州、无锡、珠海、佛山等城市,均建设了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心。由于废旧家电的回收体系不够完善,造成许多处理废旧家电的企业虽然处理能力很大,但却无废旧家电可处理,长时间处于停工状态。部分试点企业最后因为收不到足够数量的废弃家电以及后续资金无法保证等因素,而未能维持下去。因此,必须合理规划、遵守市场运作规律,并做到:(1)减低或消除原料与产品市场的恶性竞争,使我国的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话语权;(2)国家加大技术研发和环保投入;(3)实现对再生资源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利用;(4)提高产能利用率低,杜绝重复建设,减低投资浪费。

4 技术支撑,科学发展

美国早在1960年就已建成了能够从废弃军事设备中回收贵金属的中试厂,处理能力可达0.23t/h;并于1986年研发了从各种电子废弃物中回收贵金属的新技术,主要包括手工拆卸、机械处理、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等。瑞典、日本、德国等也不落后,纷纷积极开展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电子废弃物处理及回收技术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回收稀贵金属和基本金属。下面对各种工艺技术的特点进行分析。

在工艺上,机械处理技术比较简单,实现规模化较容易,二次污染小,符合环保要求,但简单的机械处理难以实现各种不同金属的完全分离。热处理技术对回收含量较低的废弃物具有独特的优势,且处理能力较大。湿法冶金技术虽然回收率较高,但是工艺流程复杂,需要消耗大量的化学试剂,且对设备有腐蚀,对操作人员的健康有害。生物技术具有高效、清洁、安全等特点,且工艺简单。

机械处理与热处理技术无法直接获得最终金属单质或其化合物,一般只能获得多种金属元素混合的富集体;湿法冶金技术和生物技术可直接得到纯度较高的金属单质及化合物。因此,合理的回收系统应该是以机械处理与热处理技术作为前期预处理技术,湿法冶金技术和生物技术作为后期处理技术,回收最终的金属产品。

在成本上,生物技术所需设备简单,投入较少,但可利用的菌种较少,菌种培养周期过长;而热处理技术、机械处理和湿法冶金技术的投入则相对较大。在金属产品的回收率方面,各种回收工艺对电子废弃物中金属的回收率仍然较低,需要继续研究。除生物技术外,手工拆卸、机械处理、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等金属回收工艺对环境的影响均较大,不仅消耗大量的来源,且容易产生二次污染。

5 结语

废家电的“回收—拆解—再利用”产业是一个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大事业。废家电是一种宝贵的可再生资源,加强研究废家电的回收技术,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应重点研究开发高效、环保的废弃家电金属回收技术;通过完善相关管理法规、税收政策、行业标准等,引导废家电分解再生产业的健康发展;加速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我国完善的回收再利用体系,以应对国际贸易面临的环境和技术壁垒;加速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建立产业集群,实现再生资源产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参考文献

[1] 潘福林,张志强.我国废旧家电产品回收现状与发展对策[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24-26.

[2] 李晶莹,盛广能,孙银峰.电子废弃物中的金属回收技术研究进展[J].污染防治技术,2007,(6):40-45.

[3] 朴玉.日本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状况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2,(1):69-79.

[4] 张嵩杰,俞义樵.我国废旧家电的环保回收处理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2):49-50.

[5] 范文晶.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物流发展现状及障碍[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7):58-59.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2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 528404)

摘要: 在电子商务和国家政策的带动下,近年来我国家电产业保持持续快速发展。随着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家电产业逆向物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本文以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为主线,探讨了逆向物流的动因及其与生态供应链的关系;分析了国内外废旧家电逆向物流的现状,并建立了基于生态供应链的家电逆向物流体系;建立了基于改进数据包络分析法的家电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评价模型,并以实例验证。

关键词 : 生态供应链;家电;逆向物流;绿色度评价

中图分类号:F2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4-0065-04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山市2014年科技计划项目“基于生态效益的中山市制造业逆向物流运作模式研究”(20142FC354)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黄新谋(1984-),男,福建仙游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0 引言

自2009年在全国推行“家电下乡”政策以来,全国农村对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等家电产品需求量大增,这也带动了农村家电的快速淘汰。然而,由于回收体系不健全,数量庞大的废旧家电未经处理,或翻新后被用于再销售,或被直接弃置。废旧家电中的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威胁,同时其含有的贵金属、塑料等再生资源被直接丢弃,对资源也造成极大的浪费。随着世界各国环保法规约束力度的加大,废旧家电逆向物流的经济价值逐步显现,其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1 逆向物流与生态供应链

1.1 逆向物流

早在1992年,美国后勤管理协会(the 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CLM)在一份报告中指出,逆向物流即由产品退回、回收再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流程组成的物流活动。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关于逆向物流人们已不再陌生。我国《物流术语》则将逆向物流分解为两大类:逆向物流,物品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活动引发的物流活动;废弃物物流,将经济活动或人民生活中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收集、分类、加工、包装、储存等,并分送到专门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物流活动。两者定义虽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涵相近,即都是从客户手中回收不能再使用的的或有问题的产品,沿着供应链逆顺序传递的物流活动。

1.2 生态效益与供应链

逆向物流的实质是以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为指导,以生态学为基础,对供应链中各节点的经济行为、经济关系和规律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以谋求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由于垃圾填埋和焚化不但会造成资源损耗,而且还会造成环境污染,不利于生产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故要求生产商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3 生态供应链

生态供应链就是这种转变的产物。生态供应链是在系统观和整体观的指导下,运用生态思维把经济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凝固在设计阶段,确保经济活动过程中供应链内的物质流和能量流对环境的危害最小,既追求经济效益又追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目的是达到人类、自然和社会的“三赢”,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繁荣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家电逆向物流现状

2.1 国外家电逆向物流现状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要求,2005年8月13日后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信息设备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支付自己生产或进口产品的废旧物回收处理费用。生产商或进口商可选择建立独立的产品回收系统独自支付处理费,也可联合建立回收系统(如瑞典的El-Kretsen、荷兰的ICT系统)按比例分摊处理费用或向专业回收组织支付处理费用(如比利时的Recupel系统)。作为欧洲的家电生产和消费大国,德国每年产生电子垃圾近2000万吨。对此,德国政府制定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信息产业废旧设备处理办法》,要求各地市的市政企业,采用多种方法,与市民通力合作,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其中《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规定,为避免垄断,全日本国内回收处理体系必须是两个以上,而且设置指定回收场所时,制造商等必须考虑地理条件、交通状况、自己制造的特定家用器具的销售情况以及其他条件,进行适宜的配置,以确保对特定家用器具废弃物再商品化等采取有效的措施。

2.2 我国家电逆向物流现状

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处理一般由环卫部门负责。由于受到技术和资金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电子废弃物在经过简单的拆解,环卫部门除回收少量有价值的金属和塑料外壳之外,一般采用填埋或焚烧等最终处理方式,如图1所示。大量的废旧家电产品随意处置的现象极为普遍,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以及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然而,不同于其他固体废弃物,废旧家电产品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包括镉、汞、铅、氟利昂等,以及其他重金属和卤素化学物质。因此,废旧家电产品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对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2010年以来,随着政府对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日益重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我国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领域得到推广应用。通过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会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废旧家电、电子产品资源回收利用,并将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和评价考核体系。

随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已是有法可依,长期以来的家电及废旧产品回收乱象得以结束。然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废旧家电回收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更要从整个生态供应链的角度,也就是通过整体优化和局部优化来降低各个节点企业的环境影响。生态供应链的优点在于生态供应链是一个“闭环回路”,不仅供应链中上游企业的产品能作为有用的输入提供给下游企业,上游企业排放出的废弃物也能回收后被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再利用,是一种循环经济。

3 生态供应链环境下的家电逆向物流体系

生态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之间的供需关系不仅体现在节点企业之间的产品上,同时还体现在企业之间产生的废弃物上。生态供应链下的废旧家电逆向物流的目标在于,通过制度、体系建设,使企业树立起循环利用的意识,减少企业对原生资源的占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由于手机产品生产制造的复杂性,回收过程通常是由OEM企业来完成的。在供应链环境下,回收过程沿袭其销售路径,从用户逐渐回到供应商手中,从而实现零部件的回收再利用。生态供应链环境下的废旧家电回收路径如图2所示。

该路径体现了供应链环境中的废旧家电逆向物流活动,主要有以下要素过程:①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零部件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中心。②物流要素。废旧家电逆向物流活动中,其物流要素主要指废旧家电及其零部件的回收。③逆向物流路径。相比传统废旧家电回收路径,本文所指逆向物流路径即为以供应链自身逆向条件为路径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④系统构成。从系统的结构看,回收体系主要由供应子系统、生产子系统、销售子系统和回收处理子系统构成。

对于生态供应链来说,废旧家电在供应链内循环流动形成闭合循环,一个节点企业的输出即是另一节点企业的输入,无所谓原材料和废弃物之分,理想状态下物料能达到100%的利用率;在非理想状态下,即使物料不能达到100%的利用率,所产生的向外界的排放要么可以被另一生态供应链利用,要么可以自然降解,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消除的危害。虽然在传统供应链中也存在着回收的现象,但是回收的目的和回收的种类都与生态供应链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供应链以废弃物的经济性作为回收动力,回收的产品多为具有较高经济性的重金属或纸张;生态供应链回收的目的是消除供应链所有节点企业的经济活动给自然界带来的负面所有节点企业的经济活动给自然界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生态供应链的回收对象是供应链所有环节产生的废弃物。

4 基于DEA改进方法的家电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评价

4.1 评价体系构建

废旧家电逆向物流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基础,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建立一种集约型、资源节约型的发展模式。废旧家电逆向物流的实施,再给全球带来新的环境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家电逆向物流体系复杂,对其绿色度进行评价时必须考虑地区和企业当前的水平。本文根据通过调研和借鉴相关文献,建立起家电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评价体系,如图3所示。

4.2 评价方法选择

本文在借鉴前人文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家电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评价的特点,将数据包络分析法改进。数据包络分析 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最初由Farrel(1957)提出,随后由著名的运筹学家A.charenes和W.W.Cooper等人(1978)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研究并发展起来的一种针对多投入多产出生产单位的效率分析与评价方法。该方法是从线性规划方法衍生出来的,是使用数学规划模型比较决策单元间的相对效率,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的方法,是运筹学、管理科学和数理经济学交叉的一个新领域。目前DEA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成为一种与传统计量经济学方法并驾齐驱的投入产出效率研究方法。其主要思路是,应用DEA方法,评价各个被评价对象时选择最有利的权,不需要预先估计参数,减少主观因素、误差的影响,从而达到绿色度评价的目的。

4.3 评价模型建立

①对指标进行分类,对输入、输出指标分别进行归类。输入指标有:万元产值废气排放量、万元产值废水排放量、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万元产值耗水量、万元产值原料消耗量、万元产值能耗量、资金投入量、人员投入数量等。输出指标有:废弃物处理率、回收利用率、能源重复利用率以及回收收益等指标。

②利用DEA确定绿色度。假设有n家参与回收家电企业(即决策单元,记作DMU),每家企业都有m种类型的投入指标x,和s种类型的产出指标y,输入指标的权向量v=(v1,v2,…,vm)T,输出指标的权向量u=(u1,u2,…,us)T,则第k个参与家电回收的企业DEA相对绩效可以通过求解以下分式规划问题来确定:

③首先,计算出的权重和,然后确定的绿色度值,计算各企业总体绿色度值,并进行优劣性排序。

5 实证研究

Z市位于珠三角发达地区,截至2013年,该市拥有大小家电生产企业超过2550家,是全国最大的家电产业基地之一。本文选取6家Z市较有代表性的家电企业,其中,A、B、C三家企业主要生产冰箱、洗衣机大家电产品;D企业以微波炉、热水壶等小家电为主要生产产品;E企业为电视机生产企业;F企业则是该市著名的油烟机、热水器生产企业。

步骤一:经过访谈调研,将6家企业原始数据汇总,如表1所示。

步骤二:利用DEA模型评价绿色度。

取?着=10-6,利用MaxDEA软件计算6家家电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的DEA相对有效值。运行结果如表2所示。

评价结果表明,DMU1、DMU2、DMU4的总规模收益(RTS)保持不变,DMU3呈现总规模收益递减,DMU4、DMU5总规模收益递增。为了找出存在的问题,设定“规模收益不变”后再次运行MaxDEA,可得结果6家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各指标目标值及松弛变量如表3所示。

步骤三:结果分析。

6 总结

本文从分析归纳逆向物流概念及基本特征入手,进行家电产品逆向物流管理讨论研究。从回收、运输、贮存、循环利用等方面对逆向物流进行了阐述。本文以家电企业为研究对象,在前期对废旧家电逆向物流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家电的分类、自身的特点、发展状况,建立了基于生态供应链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和家电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评价模型,并以Z市6家企业为例进行验证。研究结果表明:要大力发展家电企业逆向物流,需要政府的扶持政策,也需要全民树立起循环经济的意识。而要提高逆向物流的绿色度,则需要对企业适时评估,以判定企业在绿色度方面存在的短板。为此,政府应该迅速制订环境保护法规,制定面向企业的逆向物流统计指标体系,为企业的环境行为规定约束性标准,并建立起家电企业逆向物流绿色度评估机制。

参考文献:

[1]Inderfurth Karl. Optimal policies in hybrid manufacturing/remanufacturing systems with product substitution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 2004, 90 (3): 325-343.

[2]Shih Li-Hsing. Reverse logistics system planning for recycli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computers in Taiwan Resources [J].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 2001, 32 (1): 55-72.

[3]Hu Tung-Lai et al. A reverse logistics cost minimization model for the treat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E: Logistics and Transportation Review, 2002, 38 (6): 457-473.

[4]朱培武.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及对策[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1):32-35.

[5]宋利伟,刘宝学.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策略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4):93-95.

[6]朱庆华,等.绿色供应链管理及其绩效评价研究述评[J].科研管理,2005,26(4):93-98.

[7]马祖军,代颖,刘飞.再制造物流网络的稳健优化设计[J]. 系统工程,2005,23(1):74-78.

[8]钱勇.OECD国家扩大生产者责任政策对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影响[J].产业经济研究,2004(2):9-18.

[9]黄新谋,彭盛开.EPR在我国电器产品回收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对策[A].经济发展与管理创新——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第十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

[10]朱培武.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及对策[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1):32-35.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3

这份报告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中国这一轮的投资过热是体制性和结构性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和房地产在暴利机制下过快增长。在这种条件下,加息这种所谓市场的办法难以起到理想的效果。

第二个理由来自于最新的统计数字。对于央行而言,是否加息须观察经济走势特别是物价走势,而国家统计局最新的数据已经显示,加息的外在压力正在减轻。因为除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持续放缓以外,最关键的消费价格指数也出现“跳水”般的回落:11月的增长仅为2.8%,而9月和10月的增长高达5.2%和4.3%。国家发改委的这份报告就此分析,2004年实际通胀率并不高,2005年也不会很高。这说明,2005年继续加息缺乏依据。

最后,报告认为,2004年10月的加息象征意义更大,因而并不意味着一个加息周期马上到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2004年加息的意义主要是调整心理预期。对房地产、钢铁等行业的高利润而言,升息零点几个百分点的收缩作用并不明显。这与国家发改委的报告不谋而合。这次加息虽表面上是防止通货膨胀,但实际上带有相当强的各方利益权衡的意味。

不过,未来几年中国还是有可能出现加息周期的。

国家发改委的专家们认为,中国在2006年至2007年可能出现真正的全面性的周期性过热,加息周期将到来。

目前,坚持认为中国仍需第二次加息的经济学家们坚守的核心论据是:虽然消费价格指数增幅不高,但是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增幅不低,在8%以上,后者才是中国经济过热和加息的硬指标。

《反垄断法》今年有望出台

据商务部消息,2005年将是我国的商业立法年,一大批商业法律法规的制定正在提上工作日程,如《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条例》、《二手车流通条例》、《大宗商品批发市场条例》、《农产品流通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屠宰法》等。在上述一大批正在提上工作日程的法律法规中,2005年有望正式出台的《反垄断法》是核心。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将受保护

中国证监会前不久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权威人士表明,在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情形下,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一项“过渡性措施”。

非固定资产外资

可直接投资服务领域

根据新近出台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凡在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商投资行为,应按照《核准办法》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核准,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办理企业设立等手续。二是外商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规直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他方面手续。

我国加快电子垃圾管理立法

据信息产业部消息,我国将加快《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预计该法将于2005年出台。受该标准影响最大的电子产品分别为计算机、洗衣机、冰箱、电视机、手机以及空调。虽然立法的目标是让制造商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担负主要责任,而制造商们则担心这一额外的职责将大大增加他们的成本。目前,政府、制造商以及消费者组织正在讨论如何分担电子垃圾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何时能达成一致将是决定该法出台的时间表。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有了规范

我国首部《室内空气净化产品的功能测试规范》由中国科协工程学会联合会室内环境专业委员会起草,经中国科协工程学会联合会审核通过,日前正式在我国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行业内部试行。新出台的《规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室内空气净化产品的实际使用功能和使用效果,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室内空气净化产品时,能了解真实准确的产品功效测试数据,从根本上避免了因测试条件模糊,造成实际使用状态和产品测试数据存在的差异。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循环型社会;低碳经济;物质流动指标;努力指数。

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理念已经深深的根植于日本个人、企业和社团的思想理念和行为方式之中。在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也曾面临经济高速增长,生态快速恶化的问题。基于规模生产和大量消费的日本传统社会,每年产生4.7亿吨废弃物,碳生产排放和消费排放居高不下,城市为大量的废弃物所包围,最终使得环境保护成为空谈,生态退化和气候变化为日本社会发展敲响警钟。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环境和气候变化,从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的《自然环境保全法》、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到2000年的《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实现了从公害对策管理向环境负荷管理的转变。《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在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除基本法之外还有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再生资源促进法》以及《容器包装品的分类回收及再商品化促进法》、《特定家用电器的再商品化促进法》、《建筑废材再资源化法》等单项法。在基本法基础上,日本政府先后提出构建循环型社会第一和第二基本计划,明确发展循环型社会操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凝聚了社会共识,并取得一定效果。为了推动循环型社会建立,第一基本计划中提出了物质流动指标(MaterialFlow Indicators)和努力指数(Effort Indices),并基于指标、指数的监测结果确定了具体实施目标。第二基本计划考虑了资源减少、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吸取了国际组织、产业界的意见,以2015年为目标期,增加了部分反映环境和气候变化新要求的指标,致力于构建物质循环型社会(Sound Material-Cycle Society)、低碳社会(Low Carbon Society),实现与自然和谐相处(Societyin Harmony with Nature)。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城镇化速度保持了较高水平。“十一五”期间年均GDP增长率达到10.5%,1978-2000年城镇化率年均增长约1.1857%,即每年城镇约增加1574.6万人。2008年底,中国城镇化率水平已达到45.7%。按照2000年以来的速度,采用线性趋势外推法,2029年中国城镇化率会达到70%,在这一过程中,城镇人口将增加3.3亿人。由于城乡资源能源消耗存在差异,仅城镇化一项,给中国带来巨大的资源能源和环境方面的压力。按照2008年数据计算,每年1574.6万人进入城市,全社会生活能耗会增加247.8万tce,全社会生活用水量增加约6.49亿立方米。在CO2排放量方面,按照世界能源署(IEA)测算,1990到2007年,中国CO2排放量增加了170.6%,2007年CO2排放量60.7亿吨,约占全球CO2排放量的21%,位居世界第一。2008年我国城镇生活垃圾高达1.47亿吨,由于人多地少,全国范围很多地方出现了垃圾围城现象,各种社会矛盾也相伴而生。一些地方对循环经济实施方法的理解有偏差,焚烧没有经过正确分类的垃圾,对环境造成损害,引发社会公共事件。

在此背景下,本文简述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特色指标和实施目标,并与中国相关指标、目标进行对比。对于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各地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实现从循环经济向循环型社会的整体跨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指标分析。

日本《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将循环型社会定义为:通过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费、防止或减少废物产生,促进产品适当的循环利用,妥善处理不可循环利用的资源,最大程度减少环境负荷的社会。最大限度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一方面要防止原材料成为废弃物,即要提高资源的生产率,另一方面要减少产品向废弃物的转化,主要通过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来实现。循环利用包括再使用(reuse),再生利用(reclamation)和热回收(heat recovery)。该基本法明确要求从技术和经济性综合权衡决定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处置,并要求政府制定《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计划》,采取整体和系统性的政策、措施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

在日本《循环型社会推进第二基本计划》中,为了推动循环型社会形成,依据基本法中关于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分别设计了物质流动指标和努力指数,并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目标。

(一)物质流动指标及目标。

与第一基本计划相同,第二基本计划采用资源生产率、循环利用率、最终处理量三个指标分别反映社会实物流动的三个方面,根据日本经济结构变化和环境变化,补充了金属矿物生产率、和CO2减排两个指标,规定了2015年这五个指标的目标值,这些指标值均可以通过构建全社会物流图计算获得。

1、资源的生产率=GDP/自然资源输入。近年来,整体来说,日本资源生产率得到了提高。但也存在新的问题,随着高技术产品为代表的新应用的需求增长,岩土资源输入显著下降了,原油和金属资源的输入量有所增加,由于这部分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约束,导致工业废弃物数量上升。在第二计划中,设定2015目标值达到42万日元/吨,达到1990年的两倍。

2、循环利用率=循环利用量/(循环利用量+资源输入量)。日本2015年目标为14%~15%,比1990年的8%提高约80%。

3、废弃物最终处理量。2004年就日本全国而言,最终处理场工业废弃物的剩余处理容量仅能维持7.7年,在大城市区仅剩下3.4年。因而,废弃物处理量成为一项关键指标,第二计划设定2015年目标为0.23亿吨,比1990年的1.1亿吨下降了80%。

4、金属矿物资源的资源生产率。即在自然资源输入中除去非金属矿物计算出的资源生产率。

设定的目标为77万日元/吨,比2000年的59万日元增加了30%。

5、CO2减排目标。用以测度循环型社会和低碳社会整合发展的实现情况。废弃物和化石燃料的温室气体减排,可以通过废弃物转换为原料燃料,废弃物发电实现。2010年在废弃物方面,预计实现二氧化碳减排780万吨。

除上述指标以外,第二基本计划其他指标未设定实施目标,仅用于监测变化,识别所需要采取的行动。

(二)努力指数及目标。

构建循环型社会不仅仅需要科技、制度和策略的更新,更重要的是生产、消费观念的转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努力指数同样分为两大类,一是用于设定实施目标的部分,二是用于监测变化情况的指数。前者测度包括减少废弃物数量、思想和行动改变、促进循环企业发展、实施个人循环利用法案四个方面。

1、减少废弃物数量。

减少市政固体废弃物数量。城市家庭和商业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是不同的。因而,该计划有针对性的设定了三个努力指数。首先是,全社会(包括公众和商业机构)每人每天垃圾排放数量,2015年比2000年下降10%;其次,为了评价公众减少垃圾数量和参与分类收集的努力水平,设定2015年家庭每人每天垃圾排放数量(不含回收利用量)比2000年下降20%的目标;第三,对于商业活动排放的废弃物总量,则要比2000年下降20%。减少工业废弃物数量,2015年工业废弃物最终处理量,比2000年的8900万吨减少60%,比1990年减少80%。

2、思想和行动的改变。

通过调查问卷来测度构建SMC社会的思想和行为改变。该计划的目标设定为:90%的回答者会选择倾向于减少垃圾排放,重复利用现有产品和购买绿色产品,而且有50%会采取切实的行动。调查问卷的问项充分考虑到生活方式转变,例如增加了互联网使用、自行携带购物袋等方面的内容,在问卷调研中也利用网络等媒介使得整个过程更为便利和有效。

3、促进循环企业发展。

促进绿色采购。设定目标为:50%的地方政府、上市企业(东京、大阪、名古屋证交所一板或二板市场上市企业),30%的非上市企业(非上市,而且雇员数500以上)在组织范围内实施了绿色采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鼓励开展ISO14001认证。拓展循环企业的市场规模。2015年循环型企业市场规模达到2000年的两倍,循环企业雇员数也在考虑范围内。

4、持续实施针对个别项目或企业类型的循环利用法案和计划。

其他指数则用来获取变动情况的量化信息,找到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方法。

二、中日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指标与实施目标比较。

(一)指标设定的法律依据。

中国没有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明确提法,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现与环境和谐发展的主要指标和实现目标,散布于中国政府各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2008年8月,中国政府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还体现在《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中。

如前所述,日本推动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由一部基本法、两部综合法和六部单项法组成,除此之外由政府定期制定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二)物质流动指标。

2007年6月,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利用现有的数据信息基础,针对宏观层面和工业园区分别编制。宏观评价指标由资源产出指标、资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指标和废物处置降低指标五大部分构成。其中,资源产出率指标是指国内生产总值与一次资源消耗量之比,为了具有可比性,这里的GDP是以不变价计算。一次资源利用效益越高,该项指标比率越高;资源消耗率指标主要描述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GDP所消耗的资源,可反映减量化的实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主要反映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城市生活垃圾、农业秸秆等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程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指标,主要反映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状况,体现了节约使用资源、循环利用资源的要求。废物排放降低指标,主要描述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最终排放量减少的程度。

由上可知,中国的循环经济指标关注重点在于循环性“经济”而非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经济的评价指标主要集中于工业领域,缺少对全社会的统计。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中,尚未纳入二氧化碳减排方面的指标。

(三)评价体系。

基于对循环型经济的侧重,中国重视对循环经济最终成果的事后评价,尚未建立针对循环型社会主要相关群体: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循环型社会构建的努力程度的测度指数,缺少进行努力程度的过程控制。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指标包括对结果的评价,也包括对过程中态度、努力程度的评价。

(四)实施目标比较。

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资源产出率提高15%的目标,同时提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的目标。尚未纳入循环利用率、最终处理量以及废弃物排放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等约束性目标。同时,中国未对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努力程度设定实施目标。

三、对中国构建循环型社会的借鉴意义。

(一)实现从发展循环经济向构建循环型社会转变。

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属于《日本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规定的实现立法目标的重要手段,致力于整合发展循环经济、构建低碳社会和与环境友好三个方面。其基本计划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值得注意的是第二计划增加了废弃物处理方面的二氧化碳减排指标。

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中,面临能源、资源不足,环境污染的严峻压力,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不可持续。中国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战略新兴产业。

在经济发展方面,更加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在这一发展阶段,从关注“经济”向更加关注“社会”,从发展循环型“经济”向构建循环型“社会”是应有之义。

(二)重视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

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指标体系对公民、社团、商业机构和地方政府在推动循环型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均给予重视,采用努力程度指标,反映各相关实体在构建循环型社会过程中的态度、努力程度。即不仅考虑结果,而且评价其努力过程。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政策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具有较大的意义。通过定期修订事后评价和过程评价指标和不断付诸实践,能够形成明确的舆论导向和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循环型社会的认知度,增强相关群体在构建循环型社会中的责任感和参与度。

日本过程评价中所采用的一些相对灵活的量化方法值得借鉴。例如,采用调研问卷测度利益相关实体对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态度。个人对于产品过度包装的拒绝意向,自带购物袋的比例等;对地方政府则用其为发展循环型社会制定的计划数目来测度其积极程度。对企业来说,定量指标包括了购买绿色产品的比例和环境体系认证的数量。  (三)建立完善单项法律法规。

中国虽然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推进循环经济的内容,但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一部总纲性质的法律,条文不够全面,尤其缺乏日本类似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实施文件和《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法》等专门法律。

(四)采取精细化管理方法。

精细化管理不仅为日本企业家所擅长,其精髓渗透到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循环型社会构建方面,精细化管理既反映在计划条文规定的细致入微,又表现在实际操作中的周到考虑方面。

例如,在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中,对商业机构、个人垃圾的减排量都有明确的量化规定,要求市民把垃圾区分开并放在设计好的位置。实际生活中,日本垃圾分类细致科学,垃圾分为可燃垃圾、金属陶器及玻璃制品、可再利用资源类垃圾(塑料、纸制品等)、大型垃圾(如家电)四大类。垃圾不能擅自随意处理,在日本已经深入人心。作为租房者会收到房东提供的介绍详细垃圾分类回收时间、方法的手册,每个家庭在丢弃生活垃圾前要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初步处理,例如,可再生的塑料瓶要清洗干净、报刊杂志要用绳子捆扎,干电池等有害垃圾必须装入不同垃圾袋与可再生垃圾分开等等。

中国关于城市居民和商业活动的垃圾排放方面的指标,尚未纳入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规划目标中去。建城2010[63]号文已明确提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应当把具体量化指标和实施指标纳入到规划中去。

(五)完善循环型社会的数据统计。

日本在构建循环型社会方面的统计比较完善,因而其实施目标中有较多量化指标。在日本统计年鉴第24章,针对可再生容器回收情况就进行了统计,统计项目涉及无色玻璃容器、纸制容器包装、塑料包装和容器等,分别统计了期望收集数量、实际收集数量,涉及的市政当局数和人口比例,年内再商品化量和再商品化率等项目。

由于中国现有统计数据指标、统计调查方式限制,前述一些指标尚未纳入到实施目标中。中国现有的统计系统、制度方法和调查渠道主要是反映经济社会活动方面的,对资源和环境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渠道相对不太健全。从3R原则来看,其基本思想就是资源的循环、高效和减量利用。建议在后续的循环经济统计中考虑加入其他物质流动指标,把废弃物处理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统计调查范畴,并明确物质流动的调查统计组织方法,把循环利用率、最终处理量在内的物质流动目标纳入循环经济专项规划中。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EB/OL],(2011-09-20)[2011-09-25].

[2] 新华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 .(2011-03-16)[2011-08-01].

[3]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EB/OL].

[4]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EB/OL] .(2008-08-29)[201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