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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县供销商务局负责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商务局,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发改、税务、市容园林管理、物价、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供销商务局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企业执行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
第七条开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场、网点,必须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供销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八条县供销商务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加工利用为目标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分拣、集散、储存、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进入依法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功能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第十条设置回收站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
响市容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的生活,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回收的废旧金属必须场内堆放,严禁场外堆放;
(二)封闭式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房及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
(四)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熟悉废旧金属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如实记录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同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收购、出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五条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城市环保要求,不得形成二次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未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的,由县供销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向县公安局备案的,
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县公安局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3
一、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我市市区及羊山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网点多达876家,其中市区521个,羊山新区355个,回收站点固定从业人员1500人(不含流动收购人员)。由于我市再生资源行业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和规范的经营机制尚未建立,整个行业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给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有效到位的管理机构。20__年国家取消再生资源行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降低了市场准入标准和门槛,形成了无序经营、多头管理而又无法管理的状况。20__年,市供销社成立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但由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划分模糊,导致市供销社对再生资源管理的力度弱化,行业协会也缺少必要的管理手段,造成目前行业管理无主、无序、放任自流的现象。二是无照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市区范围内876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通过工商注册的仅为148家,持有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的仅有56家,再加上走街串巷的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无证经营的回收队伍就更加庞大,造成了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混乱和行业漏税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城市污染极为严重。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小街巷或居民区中,由于缺乏大型的回收集散处理场所,个体户回收的废品只能存放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内或长期露天堆放,有的还随地对旧机车、油罐、变压器、电机等进行折解处理,只挑取价值较高的部分,对低值部分则乱抛乱丢;有的甚至对一些废旧有色金属随街进行焚烧加热处理,造成附近居民区内污水、污油到处横流,乌烟瘴气,对土壤、地下水、空气造成了现实与潜在的污染,“脏、乱、臭”现象和消防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影响了我市“六城联创”工作的开展。四是一些废旧回收点成了偷盗分子销赃的据点,治安隐患大。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废旧回收站点,特别是无证经营的废品回收点和涉及黑社会势力的回收站点,明目张胆地收购电力、铁路、通讯、城市公用设备(主要是电缆、光缆、电线、变压器、窨井盖等)。有些合法的回收点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回收物资进行登记记录,也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偷盗分子销赃的地方。部分从事个体收购的流窜人员,借废品收购之名,到办公区、居民区四处窜动,趁机踩点,寻找机会进行偷盗。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我市发生电力、通讯、城市公用设施被盗案件300多起,直接经济损失20__多万元;居民的自行车、电动车等被盗现象更为严重,这其中绝大多数都销赃到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五是回收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由于这个行业基本是以个体经营和小企业为主,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很低。加上回收分散经营,资源难以集中利用,再生资源利用的产业化程度低,给采用高新技术带来难度,许多宝贵的资源因此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由于网络体系不健全,回收经营者“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许多可以回收利用的品种,如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没有得到有效的回收和利用。这些可用资源成为城市垃圾,直接填埋或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严重的污染了环境。
二、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相关政策
事实表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情,既是公益事业,又是朝阳产业。对此,、、徐光春等中央、省委领导都曾就此项工作专门作出过批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__〕2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22号)等文件都对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__年3月,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还专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__第8号令)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的经营资格、登记备案、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处罚规定等,为加强再生资源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依据。
三、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从大的方面讲,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小的方面来讲,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规范经营秩序,健全运行体系,形成特色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净化环境,维护治安。特别是在我市深入推进“六城联创”加快魅力__建设的今天,做好此项工作更是作用非凡、意义重大、迫在眉睫。
(二)可行性。从现有的政策、法规及社会需求讲,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工作,条件充分,正当其时。首先,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既当作一项事业又当作一项产业来扶持,从土地利用、注册审批、金融信贷、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加强此项工作有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撑。从法规层面上讲,上级有关部门专门为此出台了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供销社具备传统的组织和网点优势,同时,国内和省内的一些地市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探出了新的路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资借鉴。四、外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据我们了解,__、__、__、__等外地许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再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由供销社企业牵头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开展得红红火火。我省的郑州、开封、洛阳、安阳、平顶山等市也出台了支持供销社系统牵头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郑州市作为商务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出台了142号市长令《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公安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和供销社四部门下发《联合通告》,由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华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牵头,规范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做好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华正公司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车辆、统一标示、统一服装、统一衡具、统一备案登记”的五统一管理,建设回收中转站和集散市场,组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改变了再生资源行业无序、混乱的局面,改善了城市形象,提升了城市品位。
五、关于加快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建议
综上所述,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再生资源规模化经营和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二次污染,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形成“废弃物资再生资源”转变的“静脉产业”体系,不仅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我市“开展六城联创,建设魅力__”的迫切需要。市政府为做好此项工作,专门出台了政府2号令《__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为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形成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现建议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业管理。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由市商务部门为主管部门,供销社牵头,公安、工商、行政执法、城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市再生资源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行业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具体包括:一是社区回收网络(生活性再生资源),二是非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三是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四是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市供销社应该就如何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拿出具体实施意见。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4
记者:为什么说再生资源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
杜欢政:由于全球资源日益枯竭,资源供应日趋紧张,现在,70%的矿产资源已经从地下搬到了地上,地下的资源日趋枯竭,资源以垃圾的形式堆积在城市之中,以后要想获得资源,就要从城市垃圾中进行挖掘。
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于节约资源、缓解资源短缺的矛盾、减轻环境承载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发达国家资源再生产业规模已增至600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可达1.8万亿美元,仅美国的再生产业规模目前已达2400亿美元,超过汽车行业,成为美国最大、就业人数最多的支柱产业。从资源再生观点看,“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一切物质资源均具有循环利用的价值。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源再生领域将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
记者:中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市场潜力如何?
杜欢政:人们过去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存在认识误区,将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与假冒伪劣、污染环境画等号。一些人不加区分地把进口废旧物资视为“洋垃圾”,把再生资源产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破烂王”、“拾荒人”等,还有一些地方曾认为回收废旧物资影响城市形象而取消“再生行业”。
随着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个产业是“绿色文明”背景下的一种新经济形态,是追求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多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广大人民群众开始加入支持再生资源产业的队伍,越来越多的从业者看到了这个产业存在的巨大商机。
近年来,中国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十五”期间,中国回收的再生资源总量约为4亿吨,年平均回收量在80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率在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了20%。2005年,中国废旧物资回收总值已达1300亿元,约占2005年GDP的0.7%。2005年,年产废钢总量近6000万吨,年产废旧有色金属370万吨,废纸回收1809万吨⋯⋯有近6000家回收企业和15万个回收网点遍布全国。
但多年来,中国没有投资一个有规模的资源再生项目。100多家国有骨干企业、1000多家上市公司,没有一家专搞资源再生的。再生企业现代化、产业化程度在600个行业中都排在末位。
再生资源产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通过技术革命,促进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推动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培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记者:目前制约中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瓶颈有哪些?
杜欢政:近年来,为了充分利用再生资源,中国政府日益重视资源再生产业,加强对废物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考虑,加大了对相关技术的研发,取得了一些成果,并已陆续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规范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例如,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指导意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但目前,中国还没有废旧物资分类标准及技术规范,没有各类再生资源企业生产技术标准,更缺乏一整套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得再生资源产业的技术操作性低,无法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如废纸加工,由于没有统一的分类和再生质量标准,再生纸的质量无法保证。现有的废钢铁分类标准和有色金属分类标准也因管理问题和技术工艺问题无法实施,并且不能与国际接轨,亟待修订和制定。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5
我国称之为城市矿产,是从金属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出发,
把城市比喻为一座可以进行二次资源开发的矿藏。
当废弃的电视机、冰箱、手机以“垃圾”的形态堆积在我们周围时,你可能想象不到这将成为一座储有优良资源的“矿山”。
城市矿山的概念最早由日本人提出,我国称之为城市矿产,是从金属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出发,把城市比喻为一座可以进行二次资源开发的矿藏。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启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以后,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之一。这个示范基地目前运行情况怎样?是否实现了在城市矿产中掘金的目标呢?
由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特殊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必须由指定企业进行处理。位于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内的亿能公司就是这样一家指定企业。在这条专门处理电视机和手机的生产线上,废旧电视从起端进入,经过分离拆除,到终点时就已经脱胎换骨,成为了可二次利用的资源。
采访中宁夏亿能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文告诉记者,由于电视机的危险废弃物主要组成均在CRT显像管里,所以按照国家的处理规范必须把CRT显像管彻底分离,把里边的危险废弃物全部提取出来,并把里边的纯铁、铅玻璃、平玻璃以及荧光粉取出来,最后达到完全资源化的利用。
对电冰箱的处理同样如此。当一台废旧电冰箱在生产线上经过分解、压制、碾碎等工序“旅行”到终点时,冰箱中所含的铁、铜、塑料等物质已经被分门别类地收集起来了。
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来说,亿能公司分解废旧电子产品的做法是与国际接轨的。资料显示,在工业化加快发展的今天,我国对矿产资源需求巨大。2009年钢消费量从2000年的1.4亿吨增加到5.3亿吨,国内矿产严重不足,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石油超过50%,铁矿石接近70%。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专家估计,2009年我国报废的电视机、冰箱、空调等家电产品接近9000万台,手机2亿多部。单以手机为例,1亿部手机中可提取3吨黄金,比天然金矿的含金量高得多。城市矿产就像一座沉睡的富矿,在等待人们去掘金。2010年,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首批7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启动建设,2011年9月第二批15个园区又被确定下来,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位列其中。“尽管机遇难得,但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也有很多困惑。”宁夏亿能公司负责人说。亿能公司设计生产能力是每年拆解100万台废旧家电,目前已经形成了50万台的生产能力。可是让他们忧虑的是,自从企业开始生产以后,就一直处于吃不饱的状态。副总经理王文告诉记者:“现在的生产状况就是断断续续,只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能够正常生产,三分之二的时间在停工待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1年1~10月,亿能公司仅处理了不到7万台旧家电,平均每月只有几千台。这样一家既符合产业政策、有资质又具备先进生产线的企业为什么会处于如此状况呢?其原因是原料严重不足,也就是说,回收到企业的旧家电数量与企业原料需求相差甚远。
根据企业所做的调查,目前民间储存的电子废弃物主要分布在居民家中和企事业单位。每个月的淘汰量有6万~7万台,其中只有几千台通过家电以旧换新活动被回收到亿能公司,其他电子废弃物不是被非法渠道回收,就是在单位和家庭中“沉睡”。该公司董事长吴进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根据我们调查,有很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包括部队都存着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可是目前由于自治区内的配套政策跟不上去,所以他们无所适从,还没有真正顺利地把手中的电子废弃物及时地交售到有资质的企业,利用环保的方式资源化。”
原料不足的问题同样困扰着园区内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汽车拆解、废钢废铜回收等企业都存在不能满负荷运转的状况。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本该由指定企业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和电子垃圾流入其他渠道,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将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采访时,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某金属回收企业负责人指着加工好的金属颗粒对记者说:“过去金属回收都是粗放经营,而现在则是精细化经营, 粗放式经营过去就是‘叫收一堆, 卖一堆’,没有进行分类拆解,而精细化就使资源利用最大化,粗放经营在拆解过程中还会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对资源也有很大的浪费,现在我们采取的机械化的手段工厂化加工,在生产过程中既不产生二次污染,又把废钢利用做到最大化,让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
从国家层面来说,已经颁布了《“十二五”国家废物资源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和《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鼓励发展再生工业,但从自治区层面来说,配套的相关政策还没有出台。而再生资源利用这样一个阳光产业目前更需要政策的保障。
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某金属回收企业负责人说:“我们非常希望有配套的政策去支撑这项工作,比如说国家已经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但在宁夏和银川市都没有贯彻条例的细则或者是一个办法来规范回收体系,如果规范了回收行业,支持我们把回收体系建设好,那么这个行业就会步入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道路,对资源的利用,对社会的贡献就会更大。”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6
欧盟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EPR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意大利
1997年颁布的Decreto Iegislative 22/97号法案强调“业者责任”与“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废弃物生产者自行寻找“处理业者”处置废弃物。在1997年11月也启用了针对电冰箱生产商的回收利用网的有限计划,该计划的制定建立在1996年废物综合管理法令上。
德国
EPR概念提出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1991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包装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而《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则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和分销商有回收电子产品和再利用的义务。另外,电子产品应使用对环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应设计容易维修、拆卸的产品;应建立回收系统,寻找再利用的途径;对能再生的元件应使用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由于德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成功典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7年到1999年组织了四个工作组,专门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问题。
瑞典
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的包装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义务。EPR涉及的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
荷兰
1995年荷兰环境部提出了《电池处理法令》,要求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池承担处理和回收的责任,并规定到1998年1月1日,90%的废旧电池应得到分类收集和处理。荷兰同时规定,要通过减少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预防废旧产品产生。到2000年,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洗碗机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90%,电视机、录像机、吸尘器、咖啡壶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70%,高档电器的金属材料再利用率达到了95%,聚合物材料达到了30%,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优先考虑能回收能源的焚烧法。
美国
美国政府更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电子废物的各种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表示,如果企业自己不能解决问题,将强制立法,以此促进企业自己开展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行动。美国也在其实施《饮料瓶回收法案》的10个州开展EPR活动,通过使生产企业为饮料瓶收集和回收付费,使多余的塑料垃圾从填埋场移出。除塑料瓶外,美国的32个州已有特定产品的EPR法规,使生产者为废弃电视机和其他电子产品负责。然而,尽管美国州和地方有EPR立法的动力,但距离建立EPR联邦性法律仍然很遥远。一些不愿为其产生的废物付费的企业企图利用EPR破坏现有法律。企业倾向一次性付费,而非瓶子法案建立的持续性、高花费的承诺保证。一旦瓶子法案遭到生产企业的破坏,消费者将承担更多的收集和回收费用。由于消费者和其他组织认为生产企业掌控EPR的具体实施,美国国内反对瓶子法案的声音逐步加剧。
韩国
韩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分别承担对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的责任。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罚款比例是回收处理费的1.15-1.3倍。
日本
日本是最早接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思想的国家,在日本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和成熟。1995年6月颁布《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规定容器包装的零售商、制造商和进口商承担回收利用的义务。2000年12月《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处理责任。2001年实施《家电回收法》规定了各类家电的回收利用率,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处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2005年1月实施《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应改进设计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创造条件,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
中国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2008年8月29日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生产者应对包装物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被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等。同时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2012年7月1日,酝酿已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向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五类家电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7~13元/台的费用,用于补贴拆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