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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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将取消商品目录及调整后2007年新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予以公布,并从4月1日起生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开始换证

自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年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依据商务部产业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换证时,企业应提供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以及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此外,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商务部会同其他五部门于3月29日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5月1日起,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者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办法》同时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的各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依据《办法》,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4月26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下称《目录》)在2007年4月26日起正式实施。

该公告规定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或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商务部出台措施加强加工贸易管理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2

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乡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全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生产生活废弃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固定经营者9户,相对固定从业人员35人,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左右。但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网点缺乏有效管理,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资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严重等等。《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县直及省市驻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全县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范化、产业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基本构建起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社区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初级加工分捡站)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城市达到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乡镇)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环链条,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落实、检查验收’’四个步骤,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登记,对无照流动摊贩和收购摊点,对外承包、挂靠、租赁以及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和收购站点,未经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业(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凡需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按规定向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县公安机关备案。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充分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商贸流通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1、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按照“便于交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原则上城关规划5户。哈达铺、沙湾、南阳、理川各规划1户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现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不断壮大实力,积极延伸报废车辆回收网点。

2、规划建设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市场,主要承担城区再生资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

3、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结合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应具有废品储存、分拣、初级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地面全部硬化,装卸运输道路畅通。站内设废旧金属交易区、旧货交易区、生活废品交易区、废旧物资分拣区等区域。

4、健全社区(乡镇)收购站点。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城区一般每2000户左右家庭设置一个固定收购站点,乡镇所在地设1-2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三)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作为市场秩序整治的重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卫生和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对不认真履行回收企业职责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市场)要)要严肃处理,坚决取缔。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注明经营范围,其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等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从事再生资源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实行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它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四)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各类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时,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妥善处理,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采购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由企业申报,县经委组织初审,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等信息引导和有关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推进回收行业自我整合和规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薛统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王贵锋为副组长,工商局、环保局、综治办、公安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局长王贵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通信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负责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县财政、公安、工商、环保、发改、科技、建设等其它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联系,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支持力度,采用资金补助和项目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回收利用企业给予资助,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网点和新建的初级加工分拣站给予补贴,对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提供贷款;对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和相应的税收支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废旧汽车 逆向物流 对策研究

1.引言

逆向物流是指出于重新获取价值或做适当处理的目的而将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及相关信息由供应链下游的消费一端返回上游的生产一端的过程。然而对产品循环使用的逆向物流控制研究,却是在近十多年里才开始被孰知和展开的。我国对汽车逆向物流的研究起步较晚,其定义可概括为:汽车逆向物流是以保护环境和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标,根据实际需要,对汽车产品、资源和相关信息从供应链下游到到上游的回流的过程,包括退货逆向物流和回收逆向物流两大部分。其中,回收逆向物流是指将已经失去经济活动价值的原使用物品进行回收、检测、处理,并由汽车营销商送回制造厂或专门的处理中心所形成的物流活动,如报废汽车的处理;退货逆向物流包括不合格产品的返修、退回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由汽车销售商转移回来而形成的与常规产品流向相反的物流活动,如汽车召回。

对于报废汽车来说,如果不能及时拆解和回收,汽车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报废汽车在回收拆解、材料分离和再利用等环节,由于缺少相关的规范监管和引导,也使得报废汽车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出发,废旧汽车的回收不仅可以使企业制造汽车的产品原料降低,还可以给汽车制造企业带来理想的经济效益。

2.我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现状

我国的废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初走上正规管理,90年代获得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1985年颁布了《汽车报废标准》,1990年颁布《报废汽车回收实施办法》,2001年颁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2006年颁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08年颁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

但从现阶段我国废旧汽车回收现状看,形势不容乐观。2007年应该报废的汽车数量为300万~600万辆,但从2006年的数据显示,仅有38万辆车被拆解。目前我国正规的拆车企业有1 000多家,从业人员5万多人,其中60%~70%的企业年拆解回收量在100辆以下。回收拆解企业处理能力低,就会产生报废汽车倒买倒卖的现象,扰乱了车辆报废市场,造成无序经营和市场混乱,导致我国每年实际回收报废汽车的数量较少,回收率较低。

另外,我国废旧汽车回收的环保要求低,对拆解场地没有要求,不易处理的材料如废油、塑料、橡胶等随意堆放、倾倒、燃烧,对于无价值的废弃物仍采用掩埋的方式,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资源。而且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低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从事汽车回收行业的人员中,企业技术人员仅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1%,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仅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7%。

3.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汽车将会大量进入每个家庭。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国内废旧汽车的数量将会急剧增加。但是我国在对废旧汽车处理的思想和方法上还不够成熟,因此,我国汽车逆向物流仍然处在初步阶段。长期以来对于废旧汽车和零部件的回收一直缺乏高效的回收流通渠道,再加上环保知识宣传的力度不够,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危害社会安全。目前,我国汽车逆向物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3.1缺乏对逆向物流的认识

与汽车正向物流的效益相比,在短时间内不能表现出汽车逆向物流的效益。致使汽车逆向物流没有得到汽车企业应有的重视,多数企业还不愿意在开发逆向物流信息系统方面投入资金;另一方面,我国国民的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对汽车逆向物流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对废旧汽车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了大量的二次污染,给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

3.2政策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逆向物流系统

在美国、日本和德国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回收废旧汽车的义务,并规定了对废旧汽车的回收标准和回收率以及对拆解企业的具体要求。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废旧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致使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责任不明确,行业管理混乱。此外,即使是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有力实施,这是我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汽车作为一种比较复杂的机电类产品,其逆向物流系统要求有相当高的柔性化,一些国内企业着眼于企业的短期收益,不愿在逆向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建立上花费资金,所以未能形成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3.3回收处理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

我国对废旧汽车拆解业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技术装备落后,拆解手段原始。回收拆解企业主要靠出售废钢铁获利,采取破坏性拆卸手段,废料成分混合,再生利用价值低,造成零部件回收利用率低、回收利用的附加值低。逆向物流在各个方面都需要配备专业的设施、设备甚至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员和处理技术来满足社会和消费者严格的要求,所以针对汽车逆向物流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的缺乏成为了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发展的瓶颈。

3.4 废旧汽车回收市场混乱

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通过法律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有回收废旧汽车的责任与义务,回收渠道也很规范和严格。并且,废旧汽车的逆向物流已成为许多制造商对于企业的另一重要利润源泉,形成了完善的逆向物流系统。我国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数都是个体经营模式,离汽车回收产业化发展水平还有很大距离。再加上回收企业资质认证控制不严格,造成了恶性竞争,进而增加回收成本,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废旧产品回收拆解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我国在废旧汽车逆向物流这方面的投入资金业较少,使得不能建立起完整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3.5汽车逆向物流网络匮乏

虽然绝大部分汽车企业都有自己的物流设施,但是当前汽车逆向物流服务仍处于分散、割裂、封闭和无序竞争。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回收网络,只有分散的、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网络。由于缺乏报废零部件回收体系,正规回收再制造企业缺乏稳定的废旧物资供应,导致回收利用生产线“吃不饱”,企业无法获得规模效应。

4.实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对策性建议

发达国家先于我国遇到汽车回收问题,它们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我国,随着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汽车逆向物流备受重视。针对我国汽车逆向物流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4.1提高国民对废旧汽车逆向物流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好时机,我们应抓住机会,加大对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宣传力度,争取让所有老百姓都了解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作用和意义,提高国民对废旧汽车逆向物流重要性的认识。废旧汽车的合理回收利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向消费者、汽车制造企业以及汽车回收企业宣传和教育,让其意识到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他们才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共同努力提高我国废旧汽车回收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全面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意识到报废汽车逆向物流中所蕴含的巨大商机,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投身到这一行业,尤其是增加我国废旧汽车拆解企业数量,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实现高回收效益。

4.2健全废旧汽车逆向物流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提高优惠标准

目前,我国废旧汽车回收管理正处于逐渐加强阶段,我国现有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在执行中对规范回收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不易操作,准入门槛低等问题,因此建议修订这些法规,加强对废旧汽车企业的监管,防止废旧汽车流向社会。首先,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使我国报废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逐渐使国内消费汽车根据法规达到指定的限用物资和回收循环再利用率;其次应该提高报废汽车拆解利用企业认定的环保门槛,保证企业有充足的技术和资金来满足环保要求;最后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政策补贴,如税收、贷款方面对实施汽车逆向物流的企业进行倾斜,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4.3 加强废旧汽车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废旧汽车在运送到拆检中心后,要对油箱中的汽油进行处理,可以将一类油放在一起储存起来。将发动机内残存的油和冷冻液集中后进行再生利用。回收报废汽车的零部件,经过拼修,翻新和改进设计后也可以再利用。大部分汽车材料,特别是钢铁材料可以通过重熔的方式来回收。那些不能有效回收的材料不能随意丢弃,以防污染环境,可以对这些无用材料进行填埋处理。

废旧汽车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是有实力的大型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这些大型企业应积极参与进来,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研发出污染物产生少,资源利用率高的技术与设备。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思想减少环境污染,便于回收利用。

4.4 建立汽车逆向物流网络和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国外的发达国家废旧汽车的回收系统都是一个网络,而我国是分散性的回收区域,没有形成完整的回收网络。把单个汽车生产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二手市场和废旧汽车回收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建立起来,形成一个设计,销售、回收的网络。这些企业间必须加强合作,完善汽车逆向物流渠道,对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有效整合,同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降低逆向物流成本,大大创造了经济价值。

我国废旧汽车的处理技术还相当落后,与发达国家相差很大,并且资源利用率低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号召有能力、有实力的大型汽车制造商参与到废旧汽车逆向物流的技术改进进程中去。由于我国自身的回收技术有限,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工艺与技术,尤其应提高对于废弃物回收利用物流技术方面的创新的重视。其次,要加强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和推广。此外,必须提倡绿色回收,这就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不能因为回收利用率提高了,就影响到生态环境。这就需要所有人们共同努力,使我国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向着经济、环保方向健康发展,对于实现我国汽车产业链向绿色、环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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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办理依据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xx〕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废家电;分解回收;资源再利用;贵金属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3-0006-03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无论是家庭还是办公室,日用电器随处可见,日常生活各方面都要用到家用电器。家用电器不断更新换代,淘汰废弃速度越来越快,由此产生了大量固体废弃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为废弃物处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处理不得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影响,且浪费大量资源和能源,使社会负担增加,影响生活质量,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针对家用电器进入大量报废的高峰期,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有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法规、建立废弃电器回收体制、加快报废电器回收技术和无害化技术研究、资助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利用企业。从资源再生、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出发,秉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大力发展废家电“回收—拆解—再利用”产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做好这一利国利民的大事业。

1 废弃有害,回收有价

废旧电子产品是不同于一般城市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如不处理直接掩埋在土中,将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如进行焚烧,则将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废弃家电中包含铅、镉、汞、铬、溴化阻燃剂、氟利昂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及环境危害极大。例如,铅会损伤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及肾脏;对内分泌系统有影响;严重影响大脑发育。镉造成动脉硬化、肺部损伤、肾脏疾病、骨骼易碎裂,极可能是一种致癌物质。铬会引起溃疡、痉挛、肝及肾损伤、强烈的过敏反应、哮喘性支气管炎、DNA损坏,是一种已知的致癌物质。可以说,电子废弃物是毒物的集大成者。

家电废弃物虽有污染环境的潜在危险,但又是可回收的再生资源。垃圾只要进行合理利用,就可变为资源。目前环境污染日益加重、自然资源日益短缺,资源的再生将是主要的解决途径之一,废旧家电必将成为未来的主要“矿产资源”。

家用电器中可供回收再利用的资源非常丰富,例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等。一台计算机中,约54%是钢铁,20%为铜和铝等金属,17%为塑料。据统计,从1t废弃电子线路板可以回收黄金453.6g、锑10kg、锡20kg、铜130kg、铁41kg、镍18kg。废旧家电中还含有相当数量的铬、铂、钯等贵金属。从废家电中回收废弃资源,不仅可使资源再生,还可减少由于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降低能源消耗及不可再生资源消耗。

2 政策支持,法规约束

废家电回收处理问题是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国家必须通过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引导这一产业的发展和规范,规范整个家电产业。例如,日本政府在2001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家电回收法,宗旨是推进废家电回收循环再利用,促进资源再生,减少环境污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3年通过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该法案规定,顾客在购买新电视机或电脑时,每件须交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欧盟也于2005年起实施相关法令,禁止含有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的电子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

我国2004年将青岛市、浙江省作为国家废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要进一步推进废家电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再利用,还必须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评价考核体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统计之中。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止技术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这些政策与规定的实施,将对规范和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及意义。

3 市场运作,合理规划

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废旧家电的拆解回收产业起步较早,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和市场因素的调整,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产业链。我国在废家电“回收—拆解—再利用”的产业化上也开始积极探索,进行合理引导。例如,2004年国家发改委将浙江省和青岛市定为国家废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目的在于从这两个试点省市的实践过程中摸索出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经验,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浙江省与青岛市均分别颁布了相关政策与规定,并确定了阶段性目标。此外,上海、深圳、广州、无锡、珠海、佛山等城市,均建设了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心。由于废旧家电的回收体系不够完善,造成许多处理废旧家电的企业虽然处理能力很大,但却无废旧家电可处理,长时间处于停工状态。部分试点企业最后因为收不到足够数量的废弃家电以及后续资金无法保证等因素,而未能维持下去。因此,必须合理规划、遵守市场运作规律,并做到:(1)减低或消除原料与产品市场的恶性竞争,使我国的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话语权;(2)国家加大技术研发和环保投入;(3)实现对再生资源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利用;(4)提高产能利用率低,杜绝重复建设,减低投资浪费。

4 技术支撑,科学发展

美国早在1960年就已建成了能够从废弃军事设备中回收贵金属的中试厂,处理能力可达0.23t/h;并于1986年研发了从各种电子废弃物中回收贵金属的新技术,主要包括手工拆卸、机械处理、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等。瑞典、日本、德国等也不落后,纷纷积极开展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电子废弃物处理及回收技术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回收稀贵金属和基本金属。下面对各种工艺技术的特点进行分析。

在工艺上,机械处理技术比较简单,实现规模化较容易,二次污染小,符合环保要求,但简单的机械处理难以实现各种不同金属的完全分离。热处理技术对回收含量较低的废弃物具有独特的优势,且处理能力较大。湿法冶金技术虽然回收率较高,但是工艺流程复杂,需要消耗大量的化学试剂,且对设备有腐蚀,对操作人员的健康有害。生物技术具有高效、清洁、安全等特点,且工艺简单。

机械处理与热处理技术无法直接获得最终金属单质或其化合物,一般只能获得多种金属元素混合的富集体;湿法冶金技术和生物技术可直接得到纯度较高的金属单质及化合物。因此,合理的回收系统应该是以机械处理与热处理技术作为前期预处理技术,湿法冶金技术和生物技术作为后期处理技术,回收最终的金属产品。

在成本上,生物技术所需设备简单,投入较少,但可利用的菌种较少,菌种培养周期过长;而热处理技术、机械处理和湿法冶金技术的投入则相对较大。在金属产品的回收率方面,各种回收工艺对电子废弃物中金属的回收率仍然较低,需要继续研究。除生物技术外,手工拆卸、机械处理、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等金属回收工艺对环境的影响均较大,不仅消耗大量的来源,且容易产生二次污染。

5 结语

废家电的“回收—拆解—再利用”产业是一个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大事业。废家电是一种宝贵的可再生资源,加强研究废家电的回收技术,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应重点研究开发高效、环保的废弃家电金属回收技术;通过完善相关管理法规、税收政策、行业标准等,引导废家电分解再生产业的健康发展;加速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我国完善的回收再利用体系,以应对国际贸易面临的环境和技术壁垒;加速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建立产业集群,实现再生资源产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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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朴玉.日本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状况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2,(1):69-79.

[4] 张嵩杰,俞义樵.我国废旧家电的环保回收处理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2):49-50.

[5] 范文晶.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物流发展现状及障碍[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7):58-59.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