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1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关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渠道

按照我市的《办法》要求,市市容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执收形式实行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两种方式。具体征收渠道为:

(一)个人

1.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2.自来水多户一表居民,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清单征收,市市容管理局协助;

3.自备水源居民,委托供水单位代收。

(二)单位

1.纳税单位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2.财政供给单位,委托市、区财政局代收;

3.由市市场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各类市场,委托市市场管理处代收;

4.社会办集贸市场、经营摊点,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代收。

(三)建筑垃圾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收。

(四)民营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中央、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等非税单位,委托环卫部门中转垃圾至处理场或自行运输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收取。

市市容管理局对委托代收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未经市市容管理局书面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委托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按照以下标准另行拨付各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手续费为征收额的4%,其他单位为5%。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所有代征单位必须及时结算,不得迟滞。

(四)各类减免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由市市容管理局按照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减免对象名册,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确定。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现状;对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垃圾围城形势也日益严峻。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产生近1.5亿吨城市垃圾(全世界每年产生4.9亿吨垃圾),垃圾增长率达到10%以上(全世界垃圾年均增长速度为8.42%),是世界上垃圾围城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引起国家和政府对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我省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水平整体上较落后,历史欠账较多,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鼓励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部分省市还制定了配套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垃圾处理在我省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各项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健全,目前城市垃圾处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1.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几年,国家已明显强化了环境污染的立法和政策导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和《城市垃圾处理及污染控制技术政策》等的出台。但是仍存在立法滞后,鼓励性、引导性政策较少,偏重于收费等问题,我省虽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如《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但执行力度差;垃圾填埋、垃圾堆肥、垃圾焚烧等技术标准不够完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垃圾处理中的作用不明确,专业化程度差。

2.垃圾处理基本依靠政府行为,体制本身有待进一步改进。长期以来,我省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处于垄断经营状态,政府统管包办,缺乏竞争与活力;加之垃圾处理属高投入、低产出,靠政府补贴维持运营,没有切实可行的产业配套政策,企业无利可图,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不愿投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大大限制了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

3.垃圾处理技术落后。我省大部分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水平低,已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大都是简易填埋,不能做到及时覆盖;不具备完善的渗滤液收集和有效处理的设施,填埋气体未加收集和利用,二次污染现象严重。

4.居民环境意识淡薄,思想认识没有根本转变。家庭垃圾随意处置和堆放,各种生活垃圾混装,公共场所即使有分类垃圾箱也往往无人遵守投放。同时,生产垃圾(医药、建筑、园艺、工业、装修等)与生活垃圾混放,垃圾收集设施不健全,垃圾运输工具落后,垃圾分类处理方式也十分粗放。另外,许多人至今仍认为城镇垃圾处理就是政府的事情, 应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由政府支付相应的成本。“谁污染、谁付费”的理念和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

二、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对策措施

基于城市垃圾处理的现状,应大力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把政府统管的公益转变成政府引导与监督、非政府组织参与和企业运营的企业行为,利用市场机制,调节资本、技术和管理在垃圾处理中的作用,把被分割成源头、中间和末端的垃圾处理产业链整合成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可以使政府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并推动垃圾处理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当前,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快培育垃圾处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企业动作,环境监管的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机制。打破现行垃圾处理政企不分,垄断经营、非市场化运作的局面,把城市垃圾处理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在市场运作的情况下,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对垃圾处理承担各自的责任。政府负责宏观的调控,制定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法规、政策;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处理生活垃圾;通过付费和其它经济手段,增强公众环境意识。

2.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不仅需要市场引导,更需要政策支持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目前我省还缺少财政、税收、建设、工商、环保等方面配套的政策,垃圾处理市场的准入和运行机制也不完善,政府应着力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处理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城市垃圾处理的主体、责任、权力和范围,通过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大力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垃圾处理行业的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3.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解决资金来源并刺激城市垃圾的减量。全面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城市垃圾处理投资补偿机制。明确接受服务的客体,政府、公众和所有企事业单位都是接受服务的客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用。并研究选用合理的垃圾收费方案,解决收费率低、收费成本高的问题,切实推行垃圾收费制度。

4.建立技术进步促进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走出去,广泛开展技术合作,加强区域技术交流,逐步形成适应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工艺;还需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技术人员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协调能力强。树立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观念,允许技术入股,技术分红,对在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等方面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对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改造和先进设备的研制提供财政和信贷的支持,提供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

5.加强环保科普教育,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不强,乱扔垃圾成为习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步履维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环保企业和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使社会公众和企业都能认识到垃圾污染的危害、垃圾处理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熊孟清,隋军,粟勇超,史选.垃圾处理产业化综述与建议[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8.

[2]李明,吴建东,崔士亮.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 促进循环经济大发展[J].能源及环境,2008.

[3]关小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4]范碧莹.论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D].暨南大学,2010.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3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新建、扩建、改建、拆迁、装修、维修等建设单位(业主)均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及征收办法

1、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1)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2)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3、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4、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5、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6、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7、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8、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9、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10、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11、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m3,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12、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13、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1)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0元/吨(不含装车费用)。

(2)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定在建设工程申报新建、扩建、改建、拆迁、装修、维修等时在县建设局统一按收费标准征收。

(3)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

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

劈山、回填计算: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现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

三、减免对象

1、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2、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3、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4、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5、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四、收费管理

1、县建设局是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实施征收工作。

2、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3、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五、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按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给予处罚,并依法催缴。

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不配套,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水平偏低,项目投资来源渠道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营管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当前,我省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伴随着生产要素和大量人口向城镇聚集,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有效解决人口集中和产业聚集过程中有害物、废弃物不断增加等问题,对于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的约束性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城镇,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是实施七彩****保护行动的重要内容

实施七彩****保护行动,着力解决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是省委、省政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全省还有95个县(市、区)级以上城镇未建污水处理设施,99个县(市、区)级以上城镇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垃圾简单堆放、填埋,严重影响着城镇生态环境。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加大城镇环境治理力度,改善城镇周边河流水质,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全面实施七彩****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行动。

(三)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有效手段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现代化城镇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强化环境污染治理,实现污水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减少污水垃圾对城镇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利于营造健康、舒适、优美、洁净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建设和谐宜居城镇。

(四)是提升城镇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城镇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是城镇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镇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提升城镇环境承载力,创造优良生态环境,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思路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并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健全管理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无害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水平,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建成较为完善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体系,切实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六)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坚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统筹规划、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建设目标,长远规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总体规划、重点推进,优先抓好9大高原湖泊区、重点流域环境敏感地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尽快取得实效。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改革投融资体制及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积极建立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财政补偿机制,开放建设经营市场,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运营格局,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配套完善,加强监管。在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垃圾转运设施,积极推行雨污分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污水收集率、再生水利用率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完善管理措施,严格建设标准,加强运营监管,确保各类设施持续稳定运营。

(七)建设目标

到2010年,结合国家确定的我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年基础上削减4.9%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完成109个污水处理和83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使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省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新增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量达到8.39万吨/年以上。

到2012年,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污分流的配套管网、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及清运系统,全省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新增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量达到11.12万吨/年以上,再生水利用水平逐步提高,全省城镇生态环境承载力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八)编制实施建设规划

根据《****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年—2012年)》和《****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年—2012年)》(云发改投资〔20****〕1320号)要求(以下简称《规划》),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抓紧编制好州(市)、县(市、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明确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以及保障措施,并将其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规划指导和规范建设,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九)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前期工作经费,通过委托、招标等形式,深入开展规划布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等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促使项目尽早尽快开工建设。规划于20****年开工建设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州(市)、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在2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规划于2009年—2012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在项目开工年度前1年完成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省级财政将对按期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前期经费补助。

(十)切实加强分类指导

根据各地的基础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强化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要在满足国家建设标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方式和技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运行费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做到厂网同步或管网优先,新建排水管网必须实施雨污分流,老城区排水管网应通过改造逐步达到雨污分流。广泛推广使用“脱氮除磷”等污水处理工艺,条件适宜地区应积极推广人工湿地等自然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大力推进污水再生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雨水在园林绿化、市政环卫、城市杂用、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水平。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废旧资源,提高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和垃圾堆肥等常规工艺要充分论证、科学比选,合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全面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工作,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积极探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集中与分散治理模式,鼓励乡、镇、村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自主开展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十一)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在次年建成并投入运营,2012年新开工项目必须在当年建成并投入运营。完善项目动态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进度的跟踪检查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四、确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十二)强化设施运营监管

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以及关键岗位操作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污水处理厂均需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提高监测监控技术水平。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水质、水量实施检测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建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动态考核机制,对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等进行严格监测,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抓好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不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价格机制

依法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力度,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各地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听证会程序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科学核算项目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以及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年年底前,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0.8元/吨以上、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到平均15元/户·月左右,基本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水平;到2012年,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补偿运行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与供水费合并收取制度,积极推广城镇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费合并收取方式,降低征收成本。强化对城镇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具体执行时间和收费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对城镇低保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污水垃圾处理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条件成熟的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仍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将日常养护作业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企业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作业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承接污水垃圾处理业务。加快推进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人事、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营绩效。

(十五)创新管理运营模式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国内外技术先进、实力较强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租赁—移交(BLT)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建立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获取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并通过收取污水垃圾处理费、租赁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和城镇供水项目进行捆绑,实施统一建设经营或招商建设经营,通过规模效益、行业互补和区域互补效应实现市场化运作,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五、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省级财政从20****年起至2012年,每年安排5亿元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按规划年度统筹安排,具体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研究提出管理使用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州(市)、县(市、区)要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全部用于城镇维护和建设,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统筹使用,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州(市)为单元,组建全州(市)包括各县(市、区)的投融资主体,或开展招商引资,选定投融资主体,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全面负责全州(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也可单独建立运营主体。鼓励省级专业投资公司参与各州(市)的自来水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运营。采取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

(十七)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加强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努力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办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要加强国债资金、省补资金的监管,对建设进度慢、工作效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严厉查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完善优惠扶持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政府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措施,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财政补偿机制,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减轻公众负担。对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设施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对经营企业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用电价格。对新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六、营造有利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良好环境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涉及面广,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点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

省、州(市)、县(市、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当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州(市)长作为当地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县(市、区)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

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省建设厅要充分发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制定、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的动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设施运营安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等相关工作,做好我省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牵头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管理措施,完善价格机制。

省财政厅要做好我省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省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安排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省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成后的环保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环保资金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政策,加强指导协调,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和定期审计,防止和杜绝资金被挤占、挪用和贪污。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和促进环保、爱护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及时宣传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5

[关键字]:水泥窑 协同处置 城市垃圾

引言:

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垃圾是垃圾处理方面的新秀,我们对这一新生事物做了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国内;国外)。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弊端众多:卫生填埋占地面积大二次污染严重;垃圾焚烧和发电投资大运行成本高而且不适宜处置水分大、渣土多、热值低的生活垃圾。水泥窑遍布各地,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有投资低、垃圾热值水分要求低,适用范围广、垃圾处置效率高、基本无二次污染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显著优势。本文主要阐述了南方岩溶地区大型干法水泥窖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的具体应用情况。

1.国城市垃圾的现状及来源

1.1城市垃圾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增长迅速,每年以 6%――8%的速度增长,2003年以后,总量基本上稳定在每年1.5 亿吨左右。目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 亿吨,占地约80 多万亩,近年来又以平均每年4.8%的速度持续增长。全国600 多座城市,除县城外,已有三分之二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且有四分之一的城市已没有合适场所堆放垃圾。根据统计资料,全世界每年产生 4.9 亿吨生活垃圾,而仅中国每年就产生1.5亿吨城市生活垃圾,对于人口密度大的中国城市而言,垃圾围城已成城市痼疾。

1.2城市垃圾的来源

一般来说,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为轻质可燃物、厨余物、无机物三类,其中,轻质可燃物是指纸张、树叶、塑料、织物、竹木等质量较轻、热值较高的有机物;厨余物是指果、皮、剩菜、骨头等厨房垃圾,含水量大;无机物包括金属、玻璃、灰渣等,一般不可燃烧。由于我国的生活习惯和能源结构,城市生活垃圾中厨余物和渣土含量较大,二者合计占比达到90%左右;而美国、德国、法国的占比基本在40%以下;厨余物的占比大,决定了生活垃圾的水分含量大;渣土占比大,决定了生活垃圾中惰性物质占比大,燃烧困难。我国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含量高,决定了我国生活垃圾水分含量高于发达国家。

1.3传统垃圾处理方法

传统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填埋、堆肥、焚烧等方法。我国土地资源紧张,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机制,填埋法不利于节约土地,难以控制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堆肥法对垃圾成分要求高,工作面积大,处置周期过长,恶臭污染严重,堆肥产品的肥效低、存在有害成分等。焚烧法尾气净化系统投资、运行成本高,难以彻底处理二恶英等有害物质。

例如我国南方岩溶地区的垃圾也是这样的。近年来,南方岩溶地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具备了一定的城市基础,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却远落后于城市发展的进程,垃圾处理的现状不容乐观。城市的生活垃圾量逐年增加,垃圾的收集以人工收集后采用简单的填埋处理为主,未能实现资源化利用,并未消除填埋产生二次污染。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垃圾处理事业投入不足,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落后,环卫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但后来,该地区垃圾处理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该地区的主要制约情况是:

(1)提高垃圾处理资源化率。从源头分拣开始,遵循了“循环利用-堆肥-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处理的科学原则,从资源化与无害化方面着手,使生活垃圾实现资源最大化以及最终处理最小化。同时,也发展生活垃圾资源化相关产业。

(2)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污染收费。政府方面大力清理了各种行政性壁垒,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并且执行和提高污染收费制度,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资金供给,增强政府或市场投资和运营成本的补偿能力,还吸引多元化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从而解决了垃圾处理管理经费、设施设备不足等各种问题。

(3)针对南方岩溶地区,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在制约措施上也成立环卫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大落实力度,使该地区环卫事业基本形成了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新格局。

纵然如此,垃圾的处理现状仍然堪忧。要使得垃圾的处理科学、合理,需要进一步探求新型的方法。

2.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生活垃圾处理方法的应用现状

水泥窑特别是现代化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工业废料、生活垃圾和多数危险废弃物时,水泥混凝土生命周期环境评价维持不变,对其周围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性没有不良影响,同时还能替代(节省)一部分天然化石燃料(煤),相应地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协同全社会妥善销纳一定数量的废弃物。它是目前认为非常有效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2.1国外现状

以前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概况,以填埋为主,焚烧为辅,堆肥较少;但是在加权平均的概念上,国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比例占到19%,焚烧的比例占到22%。欧盟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有过几次转变:刚开始是以填埋和焚烧为主,焚烧后的灰渣也被填埋;90 年代后期相继发生了几起垃圾填埋场渗透液泄漏事故,于是他们一方面修订并大幅提高了填埋场的防渗漏标准和技术规范;这样经历了6--8年,欧盟发现他们所采取补救措施成本太高,收效不大,且不能根治二次污染之隐患;经过慎重而痛苦的反思和论证,2007 年至今,德、英、等国终于相继作出了新决策,不再新建可燃废物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厂;今后所有新产生的可燃废物和垃圾都要采取其他的更经安全更济的方法,尽可能地全部即时处置, 一步到位,消纳干净,不留后患,尽量少用或不用填埋场和焚烧炉。同时对水泥工业消纳可燃废物与城市生活垃圾的前景也颇为看好。在日本,以前他们先用焚烧炉烧垃圾、再建工艺技术复杂的生态水泥厂来处置焚烧炉灰的技术路线是很不经济、不可取的。很明显,日本为这条曲折的道路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值得我们效仿。

2.2国内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既有与国外不同的地方;又包含了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又有区域性的特征。因此处理城市垃圾,必须考虑种种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我国垃圾组分中大部分是水分和灰渣、以及部分轻质可燃物,在这些污染物中,目前人们议论得最多的是二恶英类物质,尤其以四氯二苯并二恶英( TCDD) 为甚,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0倍。二英有多种合成方式,不论哪种合成方式,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低温、潮湿、缺氧、停留时间短、不完全燃烧等。我国采用的是干法水泥窖处理。由于水泥窑的固有特点,回转窑体较长,具备从 200 度到2000 度的多种环境,能够处理燃点不同的垃圾;气体最高温度达到1700 度,且在窑内停留6-10秒,可以较为彻底的消灭二英(要有效消解二英,必须在850 度以上的高温下停留2秒以上);水泥窑中气体湍流度(雷诺氏指数)达到100000级别,燃烧充分,可预防新的二恶英的生成。

经过充分调研及分析比较,我们认为将国外先进的生活垃圾气化技术与新型水泥干法窑相结合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最佳途。

3.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方式

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是用水泥窑烧成系统代替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焚烧和尾气净化系统。该处置方式典型工艺主要包括供料、垃圾气化、灰渣处理、除氯等四部分,核心环节是垃圾气化和灰渣处理。

3.1 垃圾气化

垃圾进入气化炉内与流化砂混和、沸腾,部分垃圾燃烧产生热量保持流化砂的温度500-550℃,另一部分垃圾气化,生成可燃气体送到水泥窑分解炉内进一步燃烧,彻底分解有害物质。气化炉气化垃圾产生的烟气通过管道送入水泥窑分解炉内进一步焚烧分解有害物质。烟气中二恶英等有害物质在分解炉高温、足够的停留时间及碱性物料环境中分解、固化,达到彻底无害化的目的。

3.2 灰渣处理系统

气化炉内垃圾的不燃物灰渣从炉底排出,采用水冷设备将温度从500℃降到300℃以下,分离出铁、铝金属后,最终剩下的块状灰渣用作水泥生产的原料。

3.3 除氯系统

在水泥窑窑尾烟室处设置除氯系统,抽取部分含氯粉尘气体.通过冷却系统急冷后用收尘设备回收粉尘,减小对水泥窑运行及产品质量的影响。此环节无大气污染物排放,无固体废物产生,且充分利用了垃圾的热值,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4.新型干法水泥窑垃圾处理系统的优势

4.1 对垃圾适应性好,处理彻底

系统内设置一系列破碎、均化、计量、喂入设备,城市生活垃圾通过密闭垃圾运输车送入,不需分选,对生活垃圾的适应性很强。

此种处理方式是能够将垃圾彻底消灭的方法:首先将垃圾充分焚烧,利用其热值;灰渣本身又变成原料的一部分。由于该水泥窑系统的负压和全封闭特点,废气、以及处理中产生的气体不容易溢出,反而在负压的作用下不断被吸入回转窑,在高温下彻底消解。垃圾废液可以在窑尾用高压打入窑内,高温处理掉。

4.2 资源化程度高,节能减排效果好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可替代部分水泥窑燃料,减少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炉渣可替代部分水泥原料,游离态铁、铝等金属可分别回收,资源化程度高。采用气化炉技术,气化时空气消耗量小,产生废气量少,对水泥生产影响小,能源利用率高。

4.3 处理流程简洁,处理垃圾方式灵活

利用水泥窑烧成系统代替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尾气净化系统,简化了处理流程,降低了相应投资。水泥厂可以在生活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参与进去,可以直接与市政环卫部门协调,将所有生活垃圾交予水泥厂处理;也可以在设立垃圾分拣站的基础之上,只参与处理分拣出来的轻质可燃物;也可以在垃圾处理的后端,在给予一定补贴的情况下,参与处理垃圾焚烧厂的灰渣。

4.4降低垃圾处理投资、运行和监督成本

城市垃圾从收集、分拣、运输、焚烧、灰渣和燃烧废气处置等各环节,投资、运行和监督均耗资巨大。灵活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可有效节约各环节的投资、运行和监督的成本。

取得的环保突破――高效处理二恶英水泥窑系统的分解炉内温度高(近900℃),垃圾气化气体燃烧时间充足(7秒以上),气化炉中产生的二恶英在分解炉中能够完伞分解;气体与高温、高细度、高浓度、高吸附性、高均匀性分布的水泥碱性物料充分接触,有利于吸收氯离子,控制氯源,再加上离开气化炉后的气体有个急冷的环节(250℃),可以避免二恶英类物质的二次生成。

5.处理方法的不足

5.1遇到的困难

在我国,在这方面的投资不足,所以实施的力度不够大,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还是沿用前人的方法和经验,这需要一段时间来推广。

5.2问题

在处理技术上,我们还需要有更为完善的地方,还需要往低污染,高效率,高环保的方向做研究。

6.结束语

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垃圾是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的新型垃圾处理方法。该处理方法虽然目前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但其应用潜力十分巨大,必将成为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一个新的亮点,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蒲舸.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可持续性发展[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6

[2]杨青.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的方法。山西科技 2002.3

[3]庄伟强.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政发[20*]57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陕价费发15号《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含城关、镇渠岸、乡高渠乡)村(居)民委员会、各主管机关(部门)对所属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队伍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对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分类、定点、统一处理,禁止乱抛、乱倒。

第六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七条:推行生产垃圾容器化、袋装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第八条:由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偿服务费,所征收的全部费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的修缮、添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专户储存。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征缴费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缴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对沿街(巷)设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标志牌(匾)等城市环卫设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十三条:对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运工作按区域分工负责。主要大街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

人行道以内环境卫生工作按照门前“四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区域内街(巷)垃圾的清扫、清运和保洁工作。

各类专业市场、临设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在重要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货时,应当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筹集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在岗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专款用于环境卫生添置等。

第十八条:条管单位、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和国有、私营、合资等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在册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添置等。

第十九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征收。

第二十条:沿街各类营业门店(馆、厅、场、站、所等)由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第二十一条:各类专业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主办单位负责代征代缴。每月每摊位收取10元,所收费用的40%作为市场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十二条: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垃圾清运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推行垃圾运输准入制度,实行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严禁随意抛弃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管理、清运,任何单位未经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乱拉乱倒。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产生的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清运的,每立方米收取清运费13.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住宅小区、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化管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要定时上门收集,每户每月缴纳服务费3元。

第二十七条:专业市场生活垃圾由主办单位管理,且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统一清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㈠随地吐痰、便溺的,处1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㈡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㈣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㈤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㈦对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覆盖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