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资源和监管对象特点,特制定__街道__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
(一)依法行政。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主要职责,编制并实施执法计划,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 实事求是。依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的对象与次数。
(三)统筹兼顾。根据行政执法权限、人力资源、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突出重点行业,兼顾其他行业;突出重点对象,兼顾其他对象;突出重点时段,兼顾平常时期。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状况分级等级,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半年内每家检查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持证单位(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筑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年内每家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及以下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A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40%。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1)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7)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10)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11)作业票证执行情况;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13)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14)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5) 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1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17)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18)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1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1、工作要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2、程序要求。所有监督执法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2
一、加强法制建设,深入推进卫生计生依法行政
(一)继续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六五”普法落到实处。
(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整合规范卫生计生许可行政审批。完善“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不断规范许可行为,切实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管,坚决杜绝、乱许可等现象发生。
(三)依法依规,规范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法制建设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稽查工作。充分发挥层级稽查的作用,查找执法环节中的缺点不足,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稽查和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稽查,督促全面履行职责。
(五)创新监督执法方式。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探索推行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约谈制度。首次在生活饮用水、医疗执业日常监管工作中试行约谈,对存在问题的管理相对人,采取与其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警示教育,并告知其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和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服务能力
(一)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资源整合。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加快卫生监督与计生执法机构整合。探索执法资源整合方式、方法、职责定位、人员调配、保障机制及提高执法效能的评价机制等。
(二)加快推进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原县卫生监督局房屋建设项目,加强综合执法监督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争本年度内搬进新房办公,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改善办公设施、执法装备等条件,提高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水平。
(三)继续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协管服务,在完善乡镇综合执法监督站建设的基础上,落实综合执法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送和录入、工作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被监督单位户档,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协管服务指导,提升综合执法监督协管服务能力。
(四)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卫生计生监督员培训规划,通过请进来,送出去,分层分级培训,完成培训计划。组织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析活动,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转变工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办证,完善并落实一次性告知、首接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开展综合执法监督执法机构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五)加快综合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综合执法监督信息基础体系建设,做好专业信息数据上报和综合执法监督信息数据利用工作,做好行政许可、经常性监督、检验监测、案件查处的信息采集登录和上报。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治理整顿,扎实开展各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深入开展整顿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扎实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年”活动;四是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五是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完善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六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七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遏制违法违规虚假医疗广告。
(二)继续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规范行政许可,健全监督管理档案。落实城区、白氏坪供水单位末稍水月检,出厂水、水源水季检,乡镇水厂、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每年至少集中抽检一次的监测制度。加强饮用水水质现场监测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基本调查,摸清本地水厂基本情况和卫生现状。依法严厉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违法情况。
(三)开展餐饮具及公共用品等各类用具集中清洗消毒从业单位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餐饮具、公共用品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用具抽检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通过当地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开展公共场所用具卫生监督抽检和现场经营环境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单位做好指导,督促整改。
(五)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医疗废物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推进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在县直管学校开展学校卫生监测试点,对学校卫生有重点的开展监督监测评价、指导和卫生培训,改善学校卫生条件,提高学校卫生整体水平。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开展春秋两季以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的综合性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和职业卫生体检机构监管,做好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放射防护责任,健全放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监测、评价和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
第七条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员证由国家档案局负责制作与填发;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
第三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新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第十四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六条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调查
——处理
——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出示《执法监督检查员》证。其它调查人员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格式二),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见格式三)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其他系列*年(含*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年至*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拨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27号),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4
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总出发点,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同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依法治镇的新局面,推动全镇经济快速发展。
镇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为基础,以政务、村务公开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乡工作的新局面,整体推动全乡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将我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镇政府镇长负总责。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镇司法所所长、镇计生办主任、派出所所长、镇国土所所长、林业站站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设在镇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镇行政执法联络员由冯炳坤同志担任。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三、把好法律关。严格执行各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镇各执法部门把好法律、法规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及时备案。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5
一、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规划“五五”。按照国务院《纲要》和国家、省、市“五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我区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科学确定未来几年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加快推进全区依法行政进程。
2、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按照我区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的要求,年内举办法制讲座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2次。
3、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工作,探索建立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涉法事务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和决策建议,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4、制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指导性计划,合理安排进度,积极跟进,适时督促调度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完成全年计划任务。
5、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具体建议,坚决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问题的发生,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6、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按照《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对已实施一段时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及时发现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7、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镇、街道、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做好镇、街道、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努力达到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100%。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出台《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创新监督方式,将行政执法监督从事后被动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积极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9、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出台《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现场监督、抽查、暗访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形式,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10、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全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的动态管理,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出台《区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督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1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区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推进行政许可一站式服务,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一费制审批改革。进一步规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13、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逐步实现“五化”,即复议机构规范化、人员队伍规范化、硬件装备规范化、工作机制规范化和监督检查规范化。
14、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复议申请手续,探索行政复议下移,在镇(街道)、村(居)设立受理点,加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力度,规范行政复议救济告知制度,努力做到应受理尽受理。
15、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认真把好行政复议办案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善后关,灵活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方法,努力寻求化解行政争议的最佳方式,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6、深入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加强与法院、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完善复议、、诉讼交流研讨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研讨新形势下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针对性。
17、做好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告工作。督促镇、街道、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诉案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本部门、单位办理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法制宣传培训,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
18、执行法制信息报送定期通报、考核制度。每季度对各级、各部门法制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信息报送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激励和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法制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
19、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法制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增强廉洁勤政意识,进一步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有组织、有计划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6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森林法实施条例》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一些问题至今还未能很好的解决,因此这也使林业系统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虽然林业系统在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纵观我国林业资源还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还略显落后。搞好林业执法,是管好森林资源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本文将重点讲述林业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及内容
1.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林业行政执法是根据行政执法的内容制定的,指的是参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对于违法者要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森林法》中就有明确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2 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林业行政执法涵盖面十分的广,涉及到林业的法律法规、森立培育、国土绿化、森林经营、林业采伐、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因此林业执法在我国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其林业执法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法律的条文要求,增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并且做好监督的工作,其中森林资源包裹森立、林木的品种以及林地;在实施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其责任义务。有效的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档案,并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资源动态检测与评价工作。2)林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森林采伐进行量的控制,针对森林资源现象制定相应的计划。3)依法监督和审核森林资源的利用情况。4)依法指导和监督森林。林木、林地的转让和作介入股的有偿使用。5)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处罚。
1.3 林业执法现状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林业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在1998年《森林法》被修改实施以后,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更是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有关数据统计,湖北省巴东县参照严格按照新《森林法》查处了林业行政案件累计达到1万多起,没收违法木材近1000立方米,收取林业违规费用高达3000多万元;累计查处林业刑事案件74起,依法逮捕犯罪分子40多人,刑事拘留49人,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也使得全国的林业执法部门进行学习,为我国的林业执法蒸蒸日上做出铺垫,也使我国林业立法的整体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先进之列。
虽然我国林业执法现状看似良好,但是在细节上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林业行政案件来看,林业主管部门败诉率竟然高达34.4%,通过这一数字我们可以发现林业行政执法的水平、人员素质都有待提高。
1.4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通过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达15894.1万公顷。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森林公安机构仅有6000多个,森林公安干警不到6万人,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才有2000多个,基层林业工作站仅仅3.7万个,全国各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总和不足30万人,基层办案人员的数量还不到60%。将这些有生力量面对资源林政、森林公检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植物检疫、深林病虫防治等工作显然还是有很大困难的,因此面对这样庞大的森林资源与繁杂的工作,这些仅有的人力资源显然还不够。这也是林业行政执法所面对最巨大的问题,势必会为我国的林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2)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破坏十分的严重,其中包括人为破坏与自然灾害,这也使得林业执法任务异常繁重。我国国家林业局组织层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的方面分别为: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情况,然而调查的结果令人十分的震惊。据有关数据统计,在1993年至1998年之间,全国至少有306.2万公顷的林业被改造;盗伐与偷运木材数量达到了1030万立方米;在推动经济建设中每年也超额消耗森林资源8679.4万立方米,这是一笔巨大的数字,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林业资源正在不断的减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地方领导还没有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不能正确的处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建设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发展;林业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没能认真的履行责任,导致对森林管理不严格。3)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存在差异。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还存在一些差异。《森林法》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任务繁多,但是没有详细的列出执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导致了林业执法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等物质条件毫无保障。4)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的素质不高。其中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中有的人员的文化水平还处在小学或者初中,并且继续学习能力较差;然而在队伍中学习较高的人员多半属于技术人员,其中有一部分人员所学的专业并不适用林业工作。就目前林业执法队伍来看,学期气氛不够浓厚,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激励学习的机制,导致大家学习动力不足并且主管部门对林业行政人员不够重视,因此这一问题的出现主管部门有很大的责任。由于整体的素质不高,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5)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不健全。1990年初,我国林业主管部门就设立了执法监督检查处,其职能是为了对林业系统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但是调查反馈的信息显示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地区正确的设立了执法监督检查处,其他地区只是简单了设立在办公室综合机构内或者在林政机构内,没能形成一个单独的部门,这也导致了执法监督作用不明显,没有真正的实现它的价值。
2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措施
通过分析林业执法目前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下面我将提出一些改善问题的措施。
2.1 加强林业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制订出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能有效地改善林业部门尴尬的处境,当法律法规制订完成后,要在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宣传,使制订的法律有效地实施。在未来立法方面,应当将重点放在天然林保护、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野生植物保护、防沙治沙等方面上,通过有效的宣传,使为广大的森林资源经营者所接受。在实施中还可以制订一些奖赏措施,带动人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
2.2 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就目前的林业执法人员素质来看,在未来的招纳中要对其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在选用执法人员时可以优先选用森林公安学校优秀毕业生,坚决杜绝林业行政管理机构任何人可进的制度。还可以面向大众进行从业考试,考试优秀人员方可录取,从业人员全部收列在国家公务员系列,这样的措施有助于带动人员的积极性,为执法监督队伍不断吸纳新的力量。其次应该取消对于目前存在的合同工、临时工,这样有助于对其管理。人员吸纳以后要对其进行培训,同时要定期进行抽查考试,使队伍执法水平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