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食堂整改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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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整改意见

单位食堂整改意见范文1

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检查;

(三)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学校周边餐饮单位,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点是各乡镇中小学校及年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的单位。

可结合卫生部20**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中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和游泳场馆卫生检查的相关要求进行。

检查主要内容

(一)学校及周边的食品卫生

1、学校是否建立健全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并有管理组织,学校食堂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实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是否建立准入制度,明确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管理中的职责。

4、学校食堂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5、校内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店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学校食堂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食品采购是否索证,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是否做到了不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销售腐败变质、过期、“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8、加工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相应功能加工间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调、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储存等)。

9、食品贮存、加工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

10、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符合卫生要求,能够提供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11、加工经营场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设施是否完好。

(二)学校饮用水卫生

1、学校是否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经过健康体检,是否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

2、采用自备水井供水和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的学校,水源及蓄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源,有无卫生防护,蓄水设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分散式供水使用前是否消毒),有否定期检测水质,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采用市政供水的,有无卫生许可证,有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学校是否提供开水,桶装饮用水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同批产品的检验报告。

3、2004—2006有否因饮用水卫生发生传染病,发病起数,发病人数。

(三)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

1、学校有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否配有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是否畅通。

2、学校有无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晨检是否记录,病因排查结果有无记录。

3、学校是否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有无学生健康档案。

4、学校游泳场所是否有卫生许可证,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做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是否有池水循环净化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具有池水消毒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强制性通过式浸脚池,能否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游泳池开放期间是否进行水质检测。

五、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准备。时间为8月上、中旬。

各学校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自纠。时间为8月下旬~9月上、中旬。

在卫生和教育部门指导下,各类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制度,按要求将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上报教育局法制办。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9月下旬~10月上、中旬。

9月下旬以后,教育局将联合卫生局对辖区内学校进行拉网式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记录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表。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整改意见,及时进行认真整改,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单位食堂整改意见范文2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校园食品安全工作

各乡镇各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把加强秋季开学之即和国庆节期间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早计划、早安排,周密组织实施。认真分析本乡镇本学校食堂、商店存在的安全隐患,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秋季开学在即,各乡镇各学校要围绕食堂、商店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加强监管,积极配合县卫生、工商等对辖区寄宿制学校食堂、商店开展的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对执法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积极督办落实,一般性食品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按时复核;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食堂、商店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各餐次饭菜品种每种各留样50-100克,样品冷藏48时以上,每餐食品用料和品种须有详细的登记,存档备查;继续在学校食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按要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专橱柜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加锁保管,建立使用台账。

(三)严格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大宗粮油原料定点采购,严格落实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合法经销单位采购,并索取发票、食品清单或购物小票备查。

单位食堂整改意见范文3

一、2oo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园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据全市统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107件,责令整改1271户,取缔无证经营199户,罚款金额51.76万元;查处医疗违法案件2024件,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9万元;责令暂停执业活动138人,取缔无证行医109户,罚款218.2万元。

(一)加大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监管力度,全市食品卫生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1、全力开展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卫生安全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节日、抗冰救灾、奥运会期间加强了餐饮、学校食堂(酒店、旅景点、车站、机场、码头)食品加工、配送、贮存、定点采购、建立索证台账,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饮水与餐具消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测;一是在节日对提供群体性聚餐餐饮单位的供餐条件、菜谱进行审查和监督,对5台以上严格落实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并将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等级及现场卫生监督情况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消费,据全市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7396人次,检查单位12017家次,查处违法案件64家,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26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3份,责令整改1092家,罚没款4.25万元。二是章贡区、赣县、信丰、兴国、上犹等7个县(区)保障了抗冰救灾部队在赣期间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据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2600人次,出动车辆623车次,检查餐饮、商场、饮用水4178家次,保障部队6990人,监测样品185份,责令整改106家,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106件,罚款2.1万元。三是市卫生监督所与市疾控中心在国庆期间对148家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消毒效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检餐具75292件、合格62906件、合格率83.55%。四是市卫生监督所及市疾控中心承担了20余次的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及抽检任务,据统计:市卫生监督所出动卫生监督员278人次,派出车辆320车次,监督频次达2145户次,支出卫生监督保障经费5万元;市疾控中心支出卫生抽检经费达15万元。

2、加强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饮用水卫生和奶粉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学校饮食、饮水卫生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1268人次,检查学校1089所(学校食堂598所)、发现无卫生许可证183所;未建立原料采购索证114所、使用非定点屠宰点猪肉35所,未实施量化分级管理40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7万元。二是开展了全市大中型餐饮卫生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据全市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863人次,检查大中型餐饮单位6585家,发现无有效卫生许可证367家,未建立原料索证制度710家,使用不合格调味品2家,使用非定点屠宰猪肉25家,未实施量化分级管理121家,处罚155家,罚款19.21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5家。三是“三聚氰胺”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全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乳及乳制品专项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和完善乳及乳制品采购索证制度,针对问题奶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据全市统计:出动执法人员1438人次,检查餐饮单位2881户次,学校及幼儿园938户次,调查处理投诉8件,查封问题奶粉10余公斤。四是开展集中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与监测、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学校食堂、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930人次,检查供水单位及学校1520家,抽样检测760份,合格率为80%。五是为保证*中心城区市民吃上放心肉,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了城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及集体供餐单位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猪肉安全专项整治,据统计:检查餐饮单位987家,其中大中型酒店71家、小型餐馆742家、学校食堂135家、单位食堂39家;检查冷库3家;监督户次1974次,出动监督人员3948人次,查处购买私宰肉餐饮单位4家,罚款0.8万元;查处食品采购台账登记不全的单位2家,罚款0.2万元;查处自养、自宰、自用生猪的学校食堂1家,罚款0.4万元;共销毁私宰肉38.5公斤。六是对市中心城区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专项整治,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共出动监督员120人次,检查学校及周边店70家,发现无卫生许可证18家,并下发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实施行政处罚3家,罚款0.6万元,督促23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协同城管、工商取缔了8家临时摊点;查处并销毁“三无”食品11公斤。

3、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监督与抽检和六小行业整治。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全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药店、保健用品店、保健食品店、化妆品、美容店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本次行动共出动卫生监督员954人次,检查药店194家,保健用品店85家,保健食品店109家,其它223家,旅游景区7家。发现仿冒药品的保健品产品21个、消毒产品6个;虚假宣传治疗作用保健食品30个,消毒产品5个;不合格化妆品15个,冒用虚假产品批准文号产品307个,责令停止生产经营73家,责令公告召回违法产品89公斤,行政控制违法产品418家,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87家。二是根据2009年抽检计划的要求,各级对食品抽检样品21类,检测批次3974批,合格3684批次,合格率达92.70%;三是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配合*中心城区创卫活动,开展了3次对“六小”行业专项集中整治,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局长陈仪珍及党组成员、市爱卫会副主任林莉分别2次带队对存在问题单位进行督查与指导,并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整治信息。

4、推进全市餐饮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活动。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全市酒店、宾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进行量化分级,据统计,全市餐饮单位及学校食堂8888家,发放卫生许可证7330家,发证率达87、8%;量化分级率达100%,现场公示率达100%。经各级评定:a级单位3家,b级单位41家,c级单位8844家,d级1029家;对41家酒店(宾馆、学校食堂)达到了食品卫生b级单位进行了授牌。二是由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了*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活动,2009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教育、卫生、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全市已投入1.6亿元对学校食堂等卫生设施进行新改扩建,《工作方案》要求,省重点中学、省重点建设中学、省示范性职业学校、城区寄宿制学校和80%县城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厕所、学生寝室卫生条件达到三星级标准,50%中小学校完成食堂、厕所、学生寝室的规范化改造任务,各级卫生部门主动靠前,加大学校卫生监管力度,提升了学校卫生水平。

(二)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1、加大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是在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技人员的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据统计:全市检查医疗机构12627户次,建立监管档案6515户,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线索293件,立案查处案件2024件,警告1001户次,没收金额4.9万元;罚款218.2万元,吊销诊疗科目21户,责令暂停执业活动138人,取缔无证行医109户。二是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频次,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据统计,全市监督检查采供血和用血医疗机构共143户,警告2户,责令整改15户,立案查处1起,罚款0.1万元。

2、开展了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为规范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全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人员有效证件等情况;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共21家。其中:医疗美容医院2家,医疗美容门诊部1家,其它医疗机构9家,生活美容机构9家;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许可证3家。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二是为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市卫生监督所对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10家医疗机构的内窥镜消毒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医疗机构的内窥镜消毒效果进行了抽样监测10条,发现3条不合格。

3、强化源头治理,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星级评审与年度校验相结合。

为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一是各级卫生行政建立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校验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许可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二是市卫生监督所在*市中心城区实施门诊部、诊所“星级评审”暨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对城区129家社会医疗机构进行了评审,评出“三星级”12家、“一、二星级”113家、“0星级”5家。对12家三星级进行了公示;对5家“0星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校验1—6个月,暂缓校验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继续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和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1、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管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卫生监督所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337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80%的医疗机构在醒目位置有规范的警示标志,75%的机房门外设置可正常使用的工作指示灯。全市监督率为96.1%,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24份;责令停业2家,取缔1家。

2、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2009年江西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市共268家中小企业(其中粉尘企业195家、有机溶剂企业18家、其他企业55家),监督检查264家,职工总人数17594人,接触危害人数9889人,设立管理机构192家,落实法人责任制176家,制订防治计划或方案154家,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专职21人,兼职241人。上岗前应检人数4187人,实检人数2693人;在岗期间应检人数9769人,实检人数2558人,职业禁忌检出35人,调离岗位35人,疑似职业病5人;离岗时应检人数519人,现有职业病50人;监护档案应建数9769家,实建数2558家;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对13家企业进行了行政警告。

(四)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探索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建设,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和省卫生厅2009年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考核目标,我市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赣县、兴国、宁都、大余、南康、安远等6县在乡镇设立了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宁都县24个乡镇,23个乡镇设立卫生监督站,经县法制办同意实施委托执法,积极探索城乡一体执法新模式;会昌、于都、信丰等县在乡镇或学校聘请了助理卫生监督员;章贡区卫生监督所选派6名卫生监督员在6个乡镇组成卫生监督组,选派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以上举措,实现了卫生监督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目标,加强了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2、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卫生执法服务能力。

按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逐步完成18县(市、区)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执法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年终能力建设目标综合考评,全市乡镇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100%、卫生案件投诉举报查处率100%、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100%。

3、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一是市卫生监督所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规定制定*

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内部执行裁量规定,避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随意性。二是对全市120份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其中:卫生行政许可案卷60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60份(食品卫生案卷28份、医疗案卷26份、其他案卷6份),经评查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合格率达95%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合格率达90%以上,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100%。三是为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定下发了《*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手段,以考核推动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年终抽调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6个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办法》的内容,对19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80分以上的7个,70—79.9分的9个,60分—69.9分的3个。最高分97.0分(含附加分5分),最低分65.0分。我市的做法受到省厅领导的好评,在今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4、强化培训,提升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为了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和卫生监督员素质,我市强化了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一是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所所长共20人,参加了全省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是市本级举办了2期卫生监督师资培训班,参加人数达80人;同时加强了在岗卫生监督员的培训。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在春节期间,市卫生监督所联合*铁路卫生监督所深入火车站及汽车站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宣传咨询1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9060份,发放新年贺卡4000余份,发放健康维权卡5000余份。二是各级卫生、安监、工会开展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全市出动人员91人、宣传车辆20车次;开展宣传咨询25次,咨询3381人;出墙报128期、悬挂横幅401条;新闻通报32次,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35次,公益广告58天;发放宣传单10600份。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25次,发放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5093份。

2、强化用人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教育。一是市卫生监督所配合市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改建项目和学校食堂直接从事管理的人员或食堂承包管理者的培训。二是市卫生监督所结合*中心城区创建卫生城活动,分别对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分别达160人和100人。三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深入工业园及企业,举办企业负责人及劳动者培训班19次,接受培训573人。四是举办了3期全市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班,参训人数达625人,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及《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

(六)存在问题

单位食堂整改意见范文4

今年初,为了增强单位内部治理,制订了《防市卫生监督所综合治理制度》,以制度管人,保证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开展机关效能建造,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事项报备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政务公开制;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申请办证时间,为群众办证提供方便,使办证效率大大提高,得到群众的好评。

二、增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

今年以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先后选派12人(次)参加自治区级举办的培训班。单位也举办了4次业务培训,其中一次还聘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专家到所对全市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收到良好效果。今年单位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共108人次,大大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大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卫生法律法规,配合专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车、设咨询点等宣传形式,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行动”、“禁止散装白酒生产销售”等专项宣传活动。3月中旬,结合“非典”和禽流感防控工作,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执法宣传,出动宣传车3辆次;4月上旬,出动宣传车到防城区、港口区部分乡镇开展《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安全行动宣传;4月25—30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万份,悬挂横幅标语23条,出动宣传车4辆次,咨询活动1天;5月下旬开展禁止散装白酒上市销售宣传,出动宣传车2辆次,挂横幅1条。为配合各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先后向防城日报社投稿三次,利用市电视台《今晚播报》宣传13次,广西人民广播电台1次(10分钟)。通过大力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卫生法律知识,更好地配合我们的监督执法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业务工作

(一)卫生行政许可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为了作好实施前准备工作,依法开展卫生行政许可,5月份,全所业务人员认真开展学习《行政许可法》活动,了解《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本级卫生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卫生行政许可实行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事项报备制、公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准入条件和收费项目,为申办者提供须知等材料,热情接待申请人,耐心解释和指导申办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等,一年来受到群众的好评。同时,严格把好准入关,逐步提高准入条件,使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今年共受理卫生许可1809件(其中食品卫生许可1492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17件),审批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1492家(其中防城区957家,港口区535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17家(其中防城区204家,港口区113家)。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为增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防控工作,今年2月份,在卫生局构造下,对全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全市共检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4个、疾控(防疫)机构3个,县级以上医院10家,乡镇卫生院9家,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13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同时还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执法

1、基本情况:我市市辖区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135户(防城区3038户、港口区1097户),其中生产加工企业114户(港口区33户、防城区81户);食品批发零售企业1954户(港口区410户、防城区1544户);餐饮业1353户(港口区371户、防城区982户);集体(学校)食堂60户(港口区22户、防城区38户);食品摊贩524户(港口区228户、防城区296户);其他130户(港口区34户、防城区96户);全年监督户数为11239户,户平均监督频次2.72,监督覆盖率为100%。培训从业人员2834人,“五病”调离181人。

2、食品专项培训工作:3月份,举办了一期白酒生产业主培训班,有47家酒厂业主参加,主要培训白酒生产的卫生规范,规定白酒生产、销售实行定型包装。6月28日、29举办各学校分管食堂的校长、卫生治理人员等80多人及中档以上餐饮业负责人41人培训班,举办了两期学校食堂和培训班,学习量化分级治理的有关要求。7月份对市辖区4家月饼馅料厂和51家糕点厂的负责人和卫生治理人员等70多人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全年参加食品卫生专项培训共238人。

3、2-3月份对市辖区54所学校(含托儿所)学生食堂及校周围边食品摊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的食堂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取缔一批校园周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摊点。结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的要求,要求各学校利用署假期间对食堂进行合理整改和布局,9月份(即开学第二天开始)分成二个卫生检查组对各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经检查多数学校虽然有所整改,但仍存在很多隐患(均以经费紧张为由只作简单调动)。

4、为了规范我市的白酒生产经营秩序,预防假酒中毒。针对防城区白酒生产经营不规范状况,对白酒生产厂家进行整改,规定白酒生产、销售实行定型包装,从6月1日起禁止散装白酒在城区上市。共整改白酒生产厂家15家,取缔4家,已取得阶段性效果。

5、增强中秋月饼、糕点的卫生监督:为提高我市糕点、中秋月饼生产加工厂家卫生和产品质量,深入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监督、审查、抽检等,保证月饼、糕点生产卫生质量,今年未接到有关月饼质量问题投诉电话。

6、做好重大会议、接待的卫生监督工作:今年共参加政府重大会议、接待工作的食品卫生监督7次。针对各种接待不同特点,先前制订可行卫生监督方案,指导接待宾馆(饭店)做好接待前各项工作,强调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项,按各自工作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保证接待工作的食品卫生安全。

7、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等各类食品检查工作,实行索证和台帐登记造册制度,配合工商部门取缔4家用工业松香拔鸭毛的加工点,禁止“三无”、“三精水”食品生产销售。增强对节日食品市场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8、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工作。按自治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要求,今年我市开始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该项工作分阶段进行,首先从54家学校食堂和41家中档以上餐饮业开始,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整改,逐步转变食堂和中高档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治理模式,提高饮食卫生安全水平。

9、食品卫生监测抽检情况:

全年共抽检各类食品403份,合格353份,合格率为87.6%,其中植物油134份,合格134份,合格率为100%,肉及其制品26份,合格21份,合格率为80.8%,糕点类137份,合格102份,合格率为74.5%,水产品4份,合格4份,合格率为100%,乳及其制品7份,合格6份,合格率为85.7%,冷冻食品13份,合格10份,合格率为76.9%,酒类11份,合格9份,合格率为81.8%,食糖3份,合格3份,合格率100%,皮蛋9份,合格9份,合格率100%,干(湿)米粉17份、腐竹9份均未检出吊白块和保险粉,酱油6份,合格6份,合格率100%,添加剂6份,合格6份,合格率100%,其他食品21份,合格17份,合格率80.9%。

10、食品卫生执法情况:一年来共对市辖区536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警告和限期整改;对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8500元;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点6家;收缴一批无生产厂家、厂址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约60公斤,折合人民币700多元。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

对市辖区612户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港口区224户.防城区388户),其中旅馆业103户(港口区32户、防城区71户),文化娱乐场所142户(港口45户、防城97户),理发美发339户(港口133户、防城206户),游泳池1户(防城),体育馆1户(防城),图书、美术、博览馆3户,商场、书店7户(港口4户、防城3户),医院候诊室10家(港口2家、防城8家),公共工具、候车室6家(港口3家、防城3家)。全年经常性巡回监督1314次,监督覆盖率为100%,平均监督2.15户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72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并对1家理发室进行立案查处,现仍在调查取证中。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对市辖区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其中市、区级水厂3家、乡镇级供水单位16家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部分供水单位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监测,共抽检18份,合格17份。

(六)化妆品卫生监督

对市辖区内1家化妆品生产单位和53家化妆品经销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未发现假劣化妆品在市场上销售,在日常监督同时,指导各经营单位索取相关证件建档备案。

(七)积极做好碘盐的监督监测工作

为确保我市市民吃上合格的碘盐,杜绝劣质私盐在市场上流通销售,与盐业部门联合行动,对各碘盐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对盐业公司生产厂进行抽查检测,预防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八)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今年3月份举办了一期有职业病危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职业卫生培训班,参加人员37人,大大提高了他们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识。今年共有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单位91家,职业危害场所基本上悬挂警示标志牌(160块)。同时还对36家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向他们宣传健康维权行动内容。全年监督检查全市放射源使用和贮存单位7家,医用X光电离辐射单位10家,均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卫生局主持下认真开展工作,拟订了《防市医疗安全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了做好专项整治前的宣传,于6月上旬举办市辖区个体医疗诊所业主学习班,参加学习60人,召开一次有85人参加的无证行医执业人员会议,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他们认识到无证行医属违法行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87人次,检查医疗机构146家(次)(其中市直及港口区35家、防城区32家、东兴市54家、上思县25家),无执业证46家,查处违法医疗机构57家,其中取缔非法行医11家,立案处罚49家,罚款3万元,收缴非法所得15.80元,药品和器械一批(价值约合人民币2万多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个体医疗市场。

五、存在问题

(一)监督执法经费不足,交通、通讯、取证工具缺乏。致使监督覆盖率、发证前卫生审查率、餐饮具的抽检率、从业人员体检率等都与“卫生工作规范”的要求相差甚远。对远离城区的乡镇的食品经营单位,不能保证经常全面巡回监督,很多监督检查工作只能委托当地卫生院的防保机构代劳,难以达到卫生规范要求。

(二)所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质量。

(三)卫生防疫体制改革后,由于各项调解工作没做好,致使监督监测采样难以同步开展,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乡镇一级从业人员体检未明确,致使乡镇一级从业人员持证率低,存在较大的隐患。

(四)原依靠许可审查收费来维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因调低了收费标准,经费明显不足,无法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重视和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正常业务经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与落实。

六、今后工作意见

(一)继续增强内部治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二)认真开展效能建造和行风评议活动,改善服务质量,树立文明执法窗口形象。

(三)继续增强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转变观念,广开思路,开创卫生监督新局面。

(四)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卫生法律知识和对卫生监督执法的认识。

(五)处理好卫生防疫体制改革后卫生监督与监测工作的调解问题,以免影响监督监测工作的同步开展。

(六)积极争取政府落实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七)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增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374号)要求,切实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八)逐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环境和设施等的准入条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九)按计划分阶段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工作,逐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处罚,维护卫生法律的尊严,同时通过处罚促使治理相对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的卫生治理。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增强对医疗机构和血制品的卫生监督监测。

单位食堂整改意见范文5

一、继续严格卫生许可,履行好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2005年度上半年(1-5月份),共受理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许可申请1049份,发放卫生许可证663个,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0份。基于目前我省尚无统一的卫生许可发放标准和规范,在开展卫生许可审查时,坚持以国家相关行业卫生标准为依据,并结合我市相关行业的实际卫生水平,做到严格审查、严格发证。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至今,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上,坚决做到了受理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许可有标准、有时限。

二、全面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履行好卫生部门监督职责。

1、食品卫生监督

按照省卫生厅及杭州市卫生局统一部署,1月中下旬开展了“卫监1号行动”,对全市的“年夜饭”经营单位及春节正常营业餐饮单位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共计检查餐饮单位43家,责令整改11家,立案处罚5家,罚款0.38万元。确保“春节”、“五一”期间未发生食品卫生公共卫生事件。4-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餐饮业及熟肉制品业 的“两证”专项检查,共计检查餐饮单位201家、熟肉制品加工单位(户)43个,立案处罚17家,罚款0.43万元。通过专项检查,有效净化了我市餐饮业及熟肉制品市场。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今年1月,对所有的公共浴洗业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共用物品消毒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共计检查浴洗单位24家,下达整改意见书13份。2-3月,对2004年度7月份首次实施的舞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申请,共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5起,执行5起,执行罚款0.21万元,结案率100%。

3、学校卫生监督

根据上级部署,我局与教体局联合发文,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的学校食堂进行了执法检查,共计检查学校食堂43个,责令改正31个,立案处罚12个。4月下旬,对2004年度纳入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13所市区学校进行了定级,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通报,其中B级1所,C级9所,D级2所,1所正处卫生许可审查阶段,暂未评级。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保障了我市中小学生食品卫生安全。

4、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召开了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共200余人参加。进一步强化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1月,对全市的粉尘危害企业进行了连续监督检查,重点对**、***、**等地的3家硅微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并在2月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其中2家企业均因达不到要求而自行停产,另1家在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3月,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罚款0.7万元。4月中旬,我所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卫监2号行动”,对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非固定用工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共计检查企业11家,责令改正7家。

三、加强宣传,增加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社会知晓率。

我局采取了送法上门活动,对市区的5家企业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宣传。同时,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制定发放相关宣传材料1000余份,设置展版10块,接待咨询30人。连续在《**报》刊登了两期《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专栏。另外,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在城区主要地段开展了食品、化妆品卫生安全宣传活动,制定并分发各种宣传材料1000余份。

在开展相关专题宣传外,我局还在《**报》、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了卫生监督工作动态的报道。如1月份对“卫监1号行动”进行了现场报道,4月份对“卫监2号行动”进行现场报道、对市区学校食堂量化分级评级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以及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都作了报道,营造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1、认真贯彻市政府杭政明电[2005]2号通知精神,于3月1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卫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杭卫监[2005]69号),各单位都将安全生产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进行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3月下旬,由分局长带队对我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乡镇医院、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了明查和暗访,并将检查情况通报了全市卫生系统。

2、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4月中旬,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包括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会上卫生局领导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统一印制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到各单位,要求每个职工与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下发了“**市卫生系统200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3、组织开展了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卫生局成立了该项活动领导组,下发了《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杭卫监[2005]160号),各单位分别利用横幅、标语、宣传栏等不同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重要意义。

4、按规定督促市医院将该院燃煤蒸气锅炉上报纳入重大危险源监控范围;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雷减灾安全措施。

五、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分别于年初和春未夏初开展了“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害灭病为主防止传染病流行的春夏季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广泛发动群众,起到良好的效果,对控制我市今年春夏季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受到了杭州市人大督查组的高度评价。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将克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继续按照上级的各项工作要求,努力将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学校饮食饮水卫生专项检查、职业病专项整治、食品放心工程等重点核心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并逐步推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扎实巩固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成果。全面启动实施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和爱国卫生工作。

单位食堂整改意见范文6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