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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评。
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负责各自责任区的垃圾归集工作。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泾河城区段、甘沟、纸坊沟、水桥沟、鸭儿沟、白石头沟、大岔河沟、南干渠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垃圾应当根据垃圾产业开发需要,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斗点的调研布设。垃圾斗点的布设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布点,并根据城市扩容及时增设,做到科学合理、数量充足和实现全覆盖,能够满足生活垃圾集中倾倒需要。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确定专人管理垃圾斗点,垃圾要全部进斗,不得在斗点周边堆放。垃圾收集设备要外体整洁,封闭性好,无残缺破损。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斗点,严禁向道路、田野、空地、河道、沟渠倾倒、抛撒、堆放。
(四)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单独收集和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市、区食药监部门在审批餐饮服务申请时,必须考虑餐厨垃圾排放问题。上下水设施和卫生经营条件未达标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不予审批。
市、区食药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并要加强从业人员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的养成教育。
(五)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填埋处置。
垃圾斗和果皮箱内的垃圾要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生活垃圾拉运车辆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垃圾要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每日运输作业结束后,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程序,严格作业要求,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维护场内外环境清洁。
(六)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及时维修、更换、增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设备。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倾倒的审批、监管和查处。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根据中心城市建设、拆迁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各类建设工程用地需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提出申请,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统一安排。
(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严禁随意运输和倾倒,污染环境。
2.采取密闭措施,苫盖严密,不得遗撒、泄漏,不得超载运输。
(六)市、区建设部门要督促检查建设、拆迁工地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设置规范的施工围墙(围档)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施工,还要硬化作业区和出入口道路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必须将工地内的垃圾清理干净,严禁在工地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七)建设、拆迁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类收储和处置,严禁混运混倒。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别收集。
(八)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七条中心城市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专业清运和密闭运输,运用市场手段,建立专业清运公司,推广使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清运城市垃圾。
第八条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理按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
(一)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区别不同垃圾类型和行业性质实行差别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应根据垃圾处置成本和市民承受能力,由物价部门适时适度予以调整。
(二)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具体实施。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时应当持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心城市垃圾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定专人每天巡回督查。对垃圾斗点设置不到位、垃圾清运不及时和放任乱倒垃圾等问题要及时督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及整改情况,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实行垃圾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执法局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市民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或破坏市容环境的,由市、区执法局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专用餐厨垃圾存储设备,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市、区食药监部门依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市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2
1、处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工地档案。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3
加快推进运输车辆密闭改装,提高改装质量,满足建筑垃圾运输需要;有效治理超高、超载和撒落等违法运输建筑垃圾问题,规范运输行为;逐步扩大密闭运输范围,全面实现散装物密闭运输,最大限度地减少撒落和扬尘污染,降低环境维护成本,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加快推进敞口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对我市现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大吨位车辆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引导和组织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车主尽快实施车辆改装,确保基建工地施工残土及散装物料拉运的需要。加强车辆改装质量监督,依据车辆改装技术标准,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充分论证,选择改装质量可靠和售后服务优良的企业进行改装,保证改装车辆经济实用、安装方便和使用安全。督促车辆改装厂对已改装的车辆搞好售后服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要进行及时维修,达到标准后方可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加强建筑和拆迁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和拆迁工程发包行为,禁止将施工土方和拆迁弃土运输项目层层转包,随意压低价格,损害运输单位和车主利益,保证运价公平合理。在建筑拆迁工程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施工方使用密闭车辆拉运建筑垃圾,并严格要求车主不得超高、超载。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实行建设施工土方和拆迁弃土运输备案制度,所有建设和拆迁单位都要在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开工前,将运输时间、期限和运量等报主管部门备案,签订“文明运输承诺书”,从源头上遏制野蛮拉运行为发生(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市房产住宅局负责)。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和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牌照无许可证等违章运输建筑垃圾及其他散装物车辆,严格查处不具备车辆运输手续的非法营运行为,集中整顿不使用密闭车辆及超高、超载、沿街撒落等问题,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达到平厢装载、盖严运输和遵章行驶,杜绝超高、超载及密闭装置关闭不严造成撒落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进行跟踪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管理,并严格要求拉运车辆按指定运输路线和场地倾卸(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五)逐步扩大密闭运输散装物体范围。制定和完善我市建筑垃圾等散装物运输管理办法,将砂石、煤炭、煤灰、泥浆、散装水泥、白灰和生活垃圾等散体、流体物料纳入密闭运输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散装物运输沿街撒落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起动阶段(200*年2月底前)。完成运输车辆调查摸底、推进敞口车辆密闭改装、对现有密闭改装车辆进行维修和审定改装厂家工作。起草散装物密闭运输管理办法和制定工程发包合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联合通告,召开市、区有关部门及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运输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200*年6月)。加强对建筑和拆迁企业管理,查处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和超高、超载、沿街撒落以及无牌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等违章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跟踪管理,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密闭运输。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年11月)。加强执法监管,治理非法营运行为,巩固整治工作成果,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长效管理;在建筑垃圾全部达到密闭运输的基础上,逐步将密闭运输范围扩大到其他散装物。
(四)总结收尾阶段(200*年12月)。认真总结此项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评比、表彰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政府散装物密闭运输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马彬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马柏成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华文润、市交通局副局长郭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刘俊生、市房产住宅局副局长张同海、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战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冯岩担任,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负责建筑垃圾等散装物密闭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综合、督办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树立全局观念,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扎实推进,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县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建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兴建垃圾处理场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卫生填埋、渗沥液处理、生产垃圾代运、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扫、调剂处理等。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第五条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广场、公共水域、小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所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物业小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医院、学校等,各自负责其单位内部环境卫生和“门前五包”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第七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加强对城区直管公厕的管理和保洁。
第八条在城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条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社会无业人员、低保对象、无业的残疾人等适当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上幼儿园儿童、60岁以上老人、退离休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7月30日以后仍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征滞纳金。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大厅。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建立档案,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下列机关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代征;
(二)非财政拨款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和上级派驻*办事机构,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单位代征代缴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代收;
(四)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交通部门代征;
(五)新开发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六)其余各单位、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自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行政性收费。待条件成熟,在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建好投入运行、逐步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过渡到经营性收费。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场建设、还贷等费用。
第十五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出具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文明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或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农户以及临街的市场、广场、停车场等主办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五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域实行包环境卫生、包门前秩序、包绿化管理、包建(构)筑物立面、包文明行为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多方参与、舆论监督”的原则,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考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牵头监管,由崆峒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由各牵头单位分工负责落实。
(一)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牵头负责落实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马路市场、夜市、广场、停车场主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户,以及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经营单位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由区执法局牵头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西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负责落实辖区内住户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二)市工商局崆峒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崆峒分局)和市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工业园区分局)分别牵头负责落实各自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三)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已储备但尚未出让土地的围墙砌筑和地上“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
(四)市、区交通运管部门负责落实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经营单位(门店)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负责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六)市、区公安、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的日常保洁,做到无瓜果皮壳、无纸屑塑膜、无烟蒂痰迹、无污渍遗撒、无污水淤泥、无拉挂晾晒、无砂石粪便、无积存垃圾。遇雨、雪天气,要负责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二)包门前秩序。负责责任区的秩序维护,做到门前无拖把、水桶摆放,无乱堆杂物,无出店经营,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车辆乱停乱放,无占道清洗车辆、修理加工等行为。
(三)包绿化管理。负责责任区的绿化管护,确保树木、花草长势良好,设施完好。不得在树木上搭挂物品,不得在绿地、树穴内倾倒污水、堆放杂物,及时保洁绿篱、树穴的环境卫生。对随意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
(四)包建(构)筑物立面。负责责任区建(构)筑物、设施立面的管护,做到建筑物立面干净整洁,门窗、橱窗美观明净,不随意悬挂、张贴广告、横幅、彩旗、彩页,及时清理建(构)筑物上喷涂、张贴的小广告,保持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完好整洁,保持门头牌匾文字规范,无错字、别字和缺字现象,夜景灯饰整洁、美观、完好,如出现残破,应及时修复。
(五)包文明行为。负责责任区的文明行为管理,做到无猜拳行令、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等扰民行为,无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无越门占道打麻将、卧椅睡觉、赤膊光膀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的确定。
(一)坚持“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产权不明确的,由受益人负责。
(三)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门前五包”责任有约定的,由约定人负责,未约定的,由经营人负责。
(四)坚持“谁就近、谁负责”的原则,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公共巷道、便道,相邻有单位(个人)的,由相邻单位(个人)负责,相邻无单位(个人)的,由所在辖区的社区、村社负责。
(五)坚持“共同使用,地界长的牵头负责”的原则,对几家单位共用的公共巷道、便道、场地,由地界较长的单位牵头负责。
(六)坚持“主动承担、义务承担、履职承担和指定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义务承担“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对其它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牵头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门前五包”责任区域的划分界定。
(一)道路两侧横向为责任单位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沿街路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挡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立面至机动车道的道沿。
(二)居民、村民居住区横向为居民村民院落围墙沿通行巷道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通行巷道宽度。
(三)无相邻主体的居民巷道、村民便道由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社区、村社配合区执法局划定并落实责任单位,确保“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全面覆盖。
第十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层级目标责任书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与崆峒区人民政府、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崆峒区人民政府与区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市工商局与工商崆峒分局、工商工业园区分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市交通局、区执法局、工商崆峒分局、工商工业园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分别与各相应责任单位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积极支持牵头管理单位开展工作,按时签订“门前五包”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对不落实、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是单位的,由牵头管理单位提请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是“文明单位”、“卫生单位”、“食品安全放心店”、“诚信市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及正在创建荣誉称号的,由牵头管理单位上报市城管委提请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创建参评资格。是个体经营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区内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区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人不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对产生的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人超出门、窗摆摊设点的,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挂)标语、招牌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责任人在责任区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拆迁、建筑工地责任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责任人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拆迁、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责任人及责任区内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向树穴、草地乱倒污水,致使树木、草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二)对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影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由工商、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实施处罚等处理。
第十五条各牵头管理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逐一划定责任区域,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建立“门前五包”责任管理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签订责任书,更新档案信息。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听取责任单位的意见建议,为其提供必要服务,帮助解决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崆峒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要切实加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每半年向市城管办报送“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市城管办、市执法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调度和督查督办,坚持日巡查督办,月检查督查,季考核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市城管委提出总体考评意见,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不认真落实督办事项的有关监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和牵头管理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要由主要负责人向市城管委说明情况。对影响“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6
重点对市区主次干道市容秩序、街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围绕“清洁、优美、有序、宜居”总体目标。实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经营规范、城区文明。突出抓好大街、大街2条迎宾线整治工作,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规格建设,打造主题突出、风格统一、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迎宾景观大道,扮靓城市形象,盛装迎。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广告牌匾。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彻底拆除城市中心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滨海大道、龙源大道的高架广告。2拆除、整治不规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层顶广告;拆除墙体大型广告、高层建筑物屋顶广告、占用绿地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广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层及以上建筑物实体广告;规范内嵌式橱窗广告。控制设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期结束后的无主广告。5实施第二期标准路名牌建设。城市区标准路名牌达到全覆盖,同时拆除现有带商业广告的路名牌。
2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1城区主次干道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对高低不齐、长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临时性户外广告。1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设置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2彻底清除临街橱窗、玻璃、门楣、墙面乱贴乱画和乱挂招牌。3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各类棚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二)清理占道经营。清理取缔有碍市容、影响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摊点、私搭乱建、出店经营、店外摆放、游商游贩;坚决取缔影响市容、交通、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污水乱排,影响市容的严格查处。
(三)整顿停车秩序。对城市区主次干道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所(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一停车朝向,规范停车管理,对占压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车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公交候车亭、路灯杆、电话亭、地名指示牌、护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要定期进行维修、清洗、粉刷、油饰、更新。
(五)整治环境卫生。强化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大对场馆、迎宾线、各主次干道、窗口繁华地段的保洁力度;沿街单位、门店要自觉加强门前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确保门前环境整洁;狠抓遗撒源头,根治马路遗撒;加强对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管理,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