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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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细则

环境保护细则范文1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环境保护细则范文2

 

关键词:民法 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

近年来,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在民法上,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规制,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还鲜有人认真地发掘,笔者不揣浅陋,在此略陈管见。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

通常认为,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P2)。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它对人类的环境意识、社会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学界认为,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1](P9—11)人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无视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视自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由不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由此体现出现代环境观与传统环境观的不同。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传统的环境观下,人们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无偿地使用;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随意地把废弃物排向环境,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认为无关紧要。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下,自然资源只要是对人们有用的,人们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断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长期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环境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而只会加剧发展。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新认识之上,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必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转换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我们应当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同一性上来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同一性”的认识超越了传统私法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有害于环境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即把环境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考量和规制。

可持续的发展观还要求人们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后代人的利益;不仅要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要关注动物、植物乃至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不仅要关注环境的经济价值,更要关注其生态价值,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由此产生出“代际公平”、“生态正义”、“环境道德”等新思想、新理念,它们超越了传统民法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原则

对现实社会人类自身利益指引的局限,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新要求,人类社会不可能无视环境保护这个日益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得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对整个私法秩序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致于“现在和未来的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而不再是17至19世纪那种以竞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对个人利益的强调”[2](P1)。这种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现需要民法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

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之上的传统民法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理念,在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面前,暴露出很多缺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环境问题加剧的一个法律制度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传统民法的相关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有利于保护环境。许多人也从不同角度反思民法,提出了变革民法的物权制度、侵权行为制度甚至人格权制度等方案,对民法进行全方位的“生态化”的拓展,使民法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笔者认为,这种积极的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认为,在民法中纳入诸多的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私法属性。民法的私法属性在于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平、正义之必要范围内,防止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侵扰,以此维护市场经济及市民社会的活力。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即在规范方法上,民法必然以私权神圣为原则,以权利为中心来展开它的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环境保护细则范文3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财务绩效;滞后效应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承担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加大了对产品和工艺的绿色创新投资以及对社会环境保护的公益捐赠,这些在会计核算中表现为当期支出,从而对其财务绩效具有冲减效应:随着媒体和广告的曝光,在一段时间后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的信息为大众所获知,并且这一正面形象会逐步转变为企业隐形的社会资产,获得消费者和政府认可,使企业有更大的提升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空间,拥有更大的竞争力,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绩效在之后一段时间后有显著提升。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1:企业当期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当期财务绩效成负向影响:H2:企业滞后一期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对当期财务绩效成具有正向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在样本选取上,本文以2012年和2013年中国绿色公司百强报告中的50家民营企业为研究对象。由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不同步,造成国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所以在50家民营企业中剔除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并选择连续两年上榜的共计19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19家企业的财务数据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巨潮网站和锐思金融数据库披露的公司年报数据整理得出,并运用Excel和SPSS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模型检验。

(二)变量设计

环境责任(ELR):本文采用中国绿色公司百强中的企业环境责任指数结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变量:企业财务绩效(CFP):企业财务绩效由企业营业利润与年均总资产的百分比计算得出:企业的规模(LnA):企业规模越大,影响力较大的企业更倾向于在社会、公众和政府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规模较小的则相反,本文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企业规模的指标。

(三)模型构建

1.企业当期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企业当期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与企业规模均采用2013年的相关数据,构建回归模型如(1)所示:

2.考虑滞后效应的环境责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滞后一期的企业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用2012年中国绿公司百强报告中19家企业的绿色责任评分为依据,当期的财务绩效和企业规模采用2013年各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的总资产营业利润率数据。构建回归模型如式(2)所示:

三、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验证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本文用回归分析对前文中的假设进行检验。

(一)针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

由表1可知,企业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当期财务绩效具有负向影响效应,假设H1通过检验,即企业加大产品、技术的环保创新投入和因减少废气、废水排放而带来的成本增加会使企业当期的财务绩效降低,并具有显著性的影响。公司规模对企业当期的财务绩效的正向影响是不显著,说明企业财占ㄐУ乃平与企业规模并无直接关联。

(二)模型(2)的回归结果

由表2可以看出,滞后一期的对当期的企业财务绩效CFP具有正向影响,并且是显著的,假设H2通过检验。说明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会提升滞后一期的企业财务绩效,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盈利是有利的。

四、结论与建议

环境保护细则范文4

关键词:特高压输电线路;建设过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作者简介:廖建红(1975-),男,湖南岳阳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工程师。(湖南 岳阳 4140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7-0236-02

一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1.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的环境影响

输电线路工程的环境影响,一般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水土流失的影响,线路走廊的土地占用、选线选址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相容性,运行中电磁环境影响甚至景观影响等。目前,输电线路工程投产运行后,无空气污染物产生,无工业废水产生,无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电磁现象成为主要环境影响问题。输电线路主要施工活动包括修筑少量简易道路、运输材料、铁塔基础施工、铁塔组立、导线和避雷线展放及跨越架搭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铁塔基础开挖或爆破,破坏原地基结构;修筑简易道路、运输材料、导地线展放时需砍伐破坏树木、农作物等;跨越房屋需拆迁;施工过程中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等。[1]噪声仅是暂时性的影响,可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施工时间,可将影响降到最小。

2.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的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输电线路对水土流失的影响主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铁塔基础、施工地锚坑开挖、铁塔基面平整、施工道路修建及牵张场地的平整扰动地表,一定程度破坏原状植被所造成。输电线路除各塔基永久占用土地外,施工过程仍需临时占用部分土地(如施工便道、材料堆场),使部分农作物、果树林木遭到短期破坏。人员及车辆进出、爆破等对当地居民和野生动物产生不良影响。铁塔基础浇筑时基面开挖,破坏了原有地貌及植被,使其产生水土流失。

二、制定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一般应从设计、材料、施工、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为目标。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力争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植被的破坏,减少水土流失。

三、成立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相应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职责

业主、监理、施工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适应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专项管理。

业主项目经理为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第一责任人,负责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负责本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归口管理,负责审查监理及施工项目部编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策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实施情况,并有权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合格施工现场进行处罚。

监理项目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策划》,并审查施工项目部编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施工项目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并负责按细则进行实施。[2]

四、制定工程各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设计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优化施工图,对于工程沿线所经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集镇、工业区等环保敏感点采取避让原则。

(2)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影响采取较为彻底的防护处理。对重要、大型通信线和无线电设施,以满足防护间距要求、避免产生干扰影响为主。对其他通信线、无线电设施,尽量满足防护间距要求,避免产生危险、干扰影响。当电磁危险影响超过架空市话电缆线路的容许值,将采用安装电缆保安器的措施来处理。

(3)跨越通航江河时,不在水中立塔,避免线路对航运和河道泄洪能力产生影响,并按相应的最高通航水位及最大空载船舶高度设计足够的安全净空,以利于航运安全。

(4)线路与公路、通讯线、电力线交叉跨越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留有足够净空距离。

(5)尽量避让民房,减少民宅拆迁。对拆迁的民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尽量避开林木密集覆盖区、果园、经济作物田地,以减少树木砍伐,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占用基本农田,工程占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补偿占用的基本农田数量,尽可能保证当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6)线路采取高低腿铁塔、改良型基础、紧凑型设计,尽量少占土地、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及水土流失等。

(7)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量避开高山大岭,避开林木覆盖区;在路径选择时,尽可能避开果园、经济作物田地;避开陡坡和不良地质段。对不能避开的林区,在铁塔设计中尽可能减少线路走廊的宽度,所有铁塔在跨林区时采用高塔跨越林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减少林木的砍伐。

(8)避免塔基大开挖,保持山地的原有地形,全方位采取高低腿塔和主柱加高基础,尽量减少降基,最大限度地适应山地地形变化的需要,同时尽量采用原状土开挖基础和塔腿小基面,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9)在降基后,对边坡保护不够的回填土作挡土墙,对自然坡面易风化的做护面,对土坡和排水不畅的做排水沟,避免塔位的冲刷。

(10)各个塔位或单个塔腿做成龟背型或斜面,恢复自然排水。对可能出现汇水面、积水面的塔位要求开挖排水沟,并接入原地形自然排水系统。

(11)边坡保护,对部分塔位开挖后出现易风化、剥落、掉块的上、下过坡均采用浆砌块石保护;对较好的岩石边坡视现场情况做放坡处理。

(12)用砂浆抹面做岩体表面保护。对个别塔位表面岩体破碎、水土极易流失的情况,采用M7.5—M10砂浆抹面,保护范围为塔位表面破坏面积。

(13)对基面处理后引起易冲刷和流失的塔位,当按上述方法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在基面上重新植被,大规模护面以及喷浆的方法,处理基面。

2.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图会检,通过施工图会检,落实高跨设计原则,减少树木砍伐;采用全方位高低腿设计,减少土石方开挖量;明确余土处理和外运要求,确保环保、水保相关要求落实到设计图纸中。施工过程中发现与设计图纸不符,如需要砌筑护坡和挡土墙,坚持由施工提出书面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复核后反馈给设计,设计工代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单基出图,交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

(2)施工项目部应组织编制《环保水保实施细则》并报审。[3]开展环保水保的风险源辩识。

(3)强化全员培训,认真执行技术措施,针对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了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做到教育培训全覆盖,技术措施交底到现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水保自觉意识和防范意识。[4]

(4)现场废旧物品和物料定点存放,定期清理;现场施工用垃圾、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厕所。

(5)尽量选择临时占地面积少的施工方法,减少对地表的破坏。现场临锚坑及时回填,恢复植被。

(6)施工过程中线路复测全部采用GPS定位,减少了通道树木施工砍伐;严格控制爆破作业,减少对原状土破坏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7)山区施工尽量选用原有的小道作为小运道路或架设运输索道,以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8)挂线时用张力机和牵引机紧、放送电线路,以减少树木砍伐。

(9)现场按要求设置护坡、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等水保措施。

(10)施工过程中保护场地四周原有地下水形态,减少抽取地下水。

(11)对于房屋的拆迁,建设方应按国家有关赔偿政策给予补偿,拆迁户就近安置,原有房屋处则拆除平整,与周围植被环境保持一致。

(12)施工撤场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发生环境二次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对施工区域、材料场、进场道路等区域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

(13)土方开挖设置临时堆土场,生土和熟土分开集中堆放,并按设计要求做好余土外运及清理工作。严禁随意弃土,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在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地方施工时,按照“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进行。[5]

五、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特高压输电线路设计、施工的要求越来越高,施工难度也越来越大。一是设计时线路走廊的选择,受房屋拆迁、交叉跨越、青苗补偿、环保敏感点的制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投资造价和工程建设进度。二是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如处理不当,可能产生环境破坏,水土流失。这不但影响工程建设与周围环境的和谐,还有可能造成山体塌方、泥石流,影响输电线路本体安全甚至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不但可有效保障工程本体的安全稳定运行,还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Z].

[2]国家安全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Z].

[3]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Z].

环境保护细则范文5

关键词:生态文明;绿色信贷;河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但也面临着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里环境污染显得尤为严重,生态环境不堪重负。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进行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报告中也强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对于掌握着巨大经济资源的金融业来说,其在推动环境保护、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银行作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的绿色发展政策,因此如何使绿色信贷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便成为了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绿色信贷概述

“绿色信贷”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大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生产或项目的环境信息;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境评估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绿色信贷”的提出,目的是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拟通过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协同合作,从宏观政策方面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及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同时防范和控制由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

二、河南实施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河南作为一个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工业大省,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雾霾等大气污染、环境污染成为发展的心头之患和民生痛点,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产业结构通过几个阶段的调整,目前呈现出“二三一”的结构特点。第一产业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比重稳步上升。河南省的工业发展模式为粗放型,过度依赖能源原料,工业产业层次较低,而这些发展较为迅速的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产能过剩,并且缺乏环保意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所排放出的废气、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面对严峻形势,河南省必须从根源出发,大力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加强环保监管,维护生态安全。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且贷款在企业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因此运用绿色信贷杠杆,抑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推进节能减排是行之有效的。绿色信贷通过从产业资本的形成、产业资本商业性的竞争机制以及产业资本的政策性倡导机制来改变资金流量供给配置结构和水平的,推动产业向健康化,高级化发展,从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三、河南省发展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实施细则和标准不明确

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或间接指导性的,河南省对绿色信贷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环经济、低碳等标准,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实施细则,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就使得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时银行出现不知所措的局面,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激励机制不完善

绿色信贷的要求是控制“三高”企业的贷款,而这些行业往往利润丰厚,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可能会降低其经济效益。如果仅是一味强调银行担负社会责任,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势必使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的长期动力不足。同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实的企业,缺少更多的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也不能有效吸引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影响了企业对银行绿色信贷的需求。

四、相关建议

(一)完善实施细则,建立评价体系

由于实施细则和标准的不明确,各家银行在控制“三高”企业贷款时,只能按照各自理解去识别界定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于是,各家银行为适应“气候”,也都推出绿色信贷,但“绿”的程度却各有不同。所以当务之急就是依据绿色信贷政策的总体方针,银行信贷人员与环保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如具体的行业目录、行业规则、管理指南、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等。而环境风险评价体系作为项目授信的重要依据显得尤为重要。应当从自然环境指标和社会环境指标两方面入手,细化且定量评价,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绿色信贷政策的真正落实。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河南省目前的状况来看,对于商业银行,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级别给予授信银行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并且商业银行与企业签订绿色信贷合同时,也可以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风险担保、利差补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措施;对于“三高”企业,用绿色信贷款项进行加强环保技术或是该企业进行转型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的,政府可以对其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同时与银行签订绿色信贷合同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等方式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予以支持,从而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借贷双方的积极性。(作者单位: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国内外绿色信贷发展动态分析[J].决策资讯通讯,2010(6):1-10.

[2]孙晓晶.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的运行机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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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毛安娜.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对策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1(5):64-67.

[6]李卢霞,黄旭.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发展的同业比较[J].金融论坛,2011(2):42-50.

[7]叶汝求,任勇,厄恩斯特.冯.魏茨察克.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环境税、绿色信贷与保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193.

[8]叶燕斐.绿色信贷的实施与管理[J].中国金融,2012(10):59-61.

环境保护细则范文6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中图分类号:X830.5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如今,环境保护工作在发展条件下面临着新挑战和机遇,同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也需要重新认识[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的情况检查,设施运行效率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测试,设施建成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评价[2~4]。验收监测是检验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5,6]。近年来,国家环保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技术规范,使得各类型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了重要的技术依据。但是,当前验收监测工作仍然存在着不足,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存在

的不足 (1)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全过程在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落实不够重视。“三同时”制度是指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7]。目前,验收监测局限于环境治理设施末端排放污染物的监测,侧重于污染型项目的环保设施,而对于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不够视。

(2)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有待完善。2007年至今,国家环保部相继了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石油炼制、乙烯工程、汽车制造、造纸工业、生态影响类、港口、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机制设计逐渐趋于完善,但局限于对技术性测试内容的监测,而对环境管理检查缺乏明确的细则和评定标准,并对生产工况的判断方法不明确。

(3)环境管理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期监管不到位。由于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建设单位也未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不少建设项目在环评中对施工期提出的环保措施基本上未得到落实。因此,验收监测单位更难提供施工期环保措施和环境影响的情况及落实效果。

(4)建设项目验收环境监测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目前,大部分验收监测部门一方面依据指令进行验收监测,全面检查环境法律、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是行政角色;另一方面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技术测试服务角色进行验收监测。验收监测部门的双重身份使其处于尴尬局面,验收监测数据难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对生态的影响状况。

(5)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把关不严,导致部分项目以试生产为名长期生产。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上重环评而轻验收的现象较为普遍,突出表现在批准企业试生产时把关不严,许多企业只顾生产不顾环保,不到逼不得已不申请验收,甚至有些企业以试生产为名长期生产,不主动委托验收监测。

(6)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需健全。目前,各地的环境监测收费因当地的经济条件不同而有异,这在情理之中。但不少地方制定的环境监测收费项目不够全面或颁布年代已久,这不仅给验收监测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还可能滋生乱收费现象,给环保工作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3 解决的建议

(1)首先,在项目建设前期加强生态保护、审批手续、相关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资料的审查力度。其次,在项目的建设过程对环评中建议落实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严密的监督,并应使建设单位落实的各项措施形成文件,以便于日后竣工环保验收检查。另外,对于大中型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严格实施生态环境和敏感区域的跟踪监测。

(2)制定环境管理检查的细则、评定标准和生产工况的判断方法。环境管理检查是保证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工作,也是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具体体现[8]。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环境保护档案资料、环保组织机构、环保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环境监测计划的实施、危险废物情况(种类、产生量、处理单位的资质、处置协议和转移联单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防护设施、绿化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环境事故及公众投诉和清洁生产等,可根据各项内容制定环境管理检查细则表和评定标准。生产工况的判断可从以下方面进行[9]:①核定原辅料用量;②核定产品的产量;③核定用水量、用电量和燃料消耗量;④察看生产设备的运行状态(可通过压力、流量或蒸汽量等确定);⑤了解企业人员规模和当班人数。

(3)针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责令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制度,并认真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必要时应对施工期造成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备案待查。

(4)进一步明确环保主管部门的权责,环保部门应只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检查、监督和验收;而验收监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完成。

(5)制定严格的试生产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坚决不同意试生产,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验收或经验收监测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

(6)以省为单位,制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全面的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并严格实施,使环境监测各项目收费均有标准可依。

4 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验证和延续。目前验收监测工作存在的不足或多或少会给验收监测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影响验收监测工作的质量。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应想方设法进行完善以利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的更好开展,为建设项目审批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春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探讨[J].江苏环境科技,2006,19(5):56~57.

[2]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3]江伟军,孙新宗,潘 易.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再认识[J].广州环境科学,2009,24(1):27~29.

[4]刘 方,敬 红,滕恩江,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的环保检查[J].中国环境监测,1999,15(1):10~11.

[5]谢 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服务职能[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8,26(11):20~21.

[6]王 超,徐 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注意的问题[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4):124~125.

[7]薛 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青海环境,2003,13(3):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