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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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

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对策

一、城市垃圾分类原则

城市垃圾从化学组成上可以分为有机垃圾、无机垃圾与有害有毒垃圾三大类。根据垃圾的产生源和用途分类,城市生活垃圾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建设垃圾包括泥土、石块、沙子、废管道及电器废料等。餐饮垃圾是指人们在储藏、买卖、加工、食用一些食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主要是有机易腐物,像食品残渣、厨房剩余物及果皮等,这种垃圾腐蚀性强,分解速度快,极易散发恶臭。可回收垃圾包括有机与无机废弃制品,如废塑料、废纸和各种破旧纺织品及玻璃、金属等,可回收垃圾和餐饮垃圾是城市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主要对象。清扫垃圾包括公共场所的清扫物,公共垃圾箱中的废弃物,路面损坏后的废物品等。以上这些都是普通垃圾范畴。危险垃圾包括干电池、废油、温度计、日光灯管等各种化学和生物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含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的废物。这类垃圾处置不当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所以危险垃圾不能混入普通垃圾中。

二、垃圾分类收集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加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垃圾分类收集需要每个家庭参与其中。通过垃圾分类收集活动,可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其次,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保护自然资源。从源头开始把不同废物分开堆放和集中,能够避免废物之间相互污染,容易区分利用,可以提升各种再生资源的回收率及价值,同时能保护自然资源。再次,减少垃圾的处置量、改善垃圾处置效果。垃圾构成简化,便于选择处置方法,容易取得更好的处置效果。最后,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分类收集后的垃圾易于无害化处置,能减轻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利用再生资源,也可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三、目前垃圾分类收集存在的问题

(1)意识方面。市民环保意识较低。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改变,垃圾分类收集意识较低,分类回收难度大。一些垃圾加工企业要投入大量财力、人力、时间,对进入企业后的混合垃圾进行分拣,造成企业加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一方面造成加工企业利润降低甚至亏损,另一方面资源的利用率也大幅度降低。(2)法制方面。垃圾处理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完善。我国把垃圾处理的重心放在减量和无害化上,对垃圾回收利用资源化重视不足,没有城市分类收集法规。现行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及利用。(3)技术方面。我国城市垃圾中的可燃成分、有机成分、可堆腐成分所占比例较低,加之因为生活习惯和条件南北城市和各大、中、小城市差别较大,造成回收利用困难,经济效益较低。(4)资金方面。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的资金缺乏,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采用新型的垃圾处理工艺、回收再利用生产工艺和建设垃圾分类回收基础设施均耗资巨大,造成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基础设施不良。

四、改善措施

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范文2

一、环境管理的思路

首先强化职能。应强化现有垃圾处理场的基础上,强化垃圾处理场的职能,赋予应有的权力,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达到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其次分类管理。试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是提高垃圾环境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垃圾环境管理实行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垃圾分类收集既提高废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险废物单独处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它具有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低,以及对人员素质和技术数量程度的要求低的特点。垃圾分类收集有利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但垃圾分类收集增加了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要求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收集,增大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垃圾基本上分为有机垃圾、危险物质和可回收垃圾三类。上海将垃圾分三类:一是有机垃圾,即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二是干电池等危险废物;三是废纸、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的垃圾。垃圾分类收集要坚持“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应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境管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过渡到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产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以各地经济能力、社会条件、分类收集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基础,合理安排垃圾分类收集环境行政管理、企业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管理措施。

再次政策指导。环境行政管理是按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的环境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法规、政策调研。要制定适宜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政策,加强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引导。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研究开发适合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推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第四全民参与。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只有社会形成了封闭的“分类收集——再利用——消费——再分类收集”的资源循环利用环,建立起完整的系统,分类收集才可能持久。

二、环境管理的途径

一是填埋。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大多数垃圾填埋方式都是简易填埋,忽视了处理中的环境管理。填埋导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二次污染严重。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兴建填埋场应当实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二是堆肥。食物垃圾约占生活总量的1/3。食物垃圾和其他一些有机垃圾具有分散、量大、处理困难、容易污染环境的特点,对其集中处理,如堆肥,不仅减少了垃圾污染,而且与其他垃圾成分分离,加快了垃圾分类,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但堆肥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发酵不成熟堆肥效果不理想;堆肥产生大量甲烷,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爆炸。堆肥场所应远离地下水源地,易通风。三是焚烧。焚烧的成本很大,在我国应用不普遍。焚烧易产生局部大气污染。四是再生。加工处理二次利用。

三、环境管理的措施

我国大中小城市基本配套建设了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大多数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少数城市正在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中的环境管理措施一般为“四结合”模式:与源头控制、产生控制相结合;与收费管理等经济刺激手段相结合;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与提高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范文3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对策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1)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特点。近十几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度提高。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目前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四百千克,全国垃圾年产生量达1.5亿吨,每年以

8%~10%的速度增加,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5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来源主要是道路垃圾,单位、居民区垃圾,商业垃圾,工业建筑、装修垃圾。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是可燃物、有机物、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垃圾种类的多样化,尤其是电子垃圾逐渐成为困扰环境的重大问题。(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填埋和堆肥等几种方法,当中最主要的方式是填埋,其次是高温堆肥,焚烧垃圾所占比例极小。目前大多存在处理设施技术水平低,处理能力小,存在污染严重等。

二、城市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处理能力低。虽然各级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力度,一些较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投入使用,但是因为欠债多、基础差、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现在在一些城市中还有约过半的生活垃圾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在县城和乡镇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实现无害化处理,而各个自然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几乎为零。目前全国城镇有数十亿吨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2)资金不缺乏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资金投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一般占市政公用行业资金的不到3%,在市政公用行业中一直处于最后,也大大小于发达国家15%左右的平均水平。依据我国现行标准估算,企业特许经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补贴范围,一般焚烧厂在120元/吨,堆肥厂在

80元/吨,填埋场在60元/吨的费用比较合理,各地政府补贴资金远远不够。(3)垃圾处理方法落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仍然比较落后,一些城市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因为政策法规不健全、分类系统不匹配、协调机制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等各种原因,总体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4)垃圾处理污染大。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现行的国家环保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总体水平较低,环境污染的状况和隐患比较严重。

三、改善措施

(1)提高环境意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关心和支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垃圾处理的宣传,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范围,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公众充分理解正确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方法对生活改善、对城市发展的现实意义。(2)加强法规建设。国家《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对生活垃圾的倾倒、收集、清扫、回收利用和处置的要求。应尽快完善执法的监督和保证体系,根据法律制定城市垃圾管理法规、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条例,完善城市垃圾管理法规体系,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执法意识。(3)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现行的政企合一的垃圾管理体制不利于垃圾管理的发展,要改变在管理体制上政企合一的僵化格局,实行环保部门监督、环卫部门管理、专业公司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环卫机构应当将其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分离,一是强管理职能,增强管理、监督的力度,通过合同方式管理环卫服务;二是环卫服务功能企业化,用优质的服务竞争环卫合同,同时努力拓展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企业效益和活力。(4)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为了更好地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目标,应尽快在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居民可以按照有机、可回收、不可回收的标准,分2~3类收集;企事业单位适当提高分类的精度,实行“1+M”的分类标准。根据试点经验制定在全市逐步推开的工作方案,努力争取尽快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与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要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意识到垃圾处理的重要,自觉成为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动,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杭州垃圾分类;现状调查;知识宣传;环境压力

据杭州市固废处置监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杭州市区生活垃圾清运量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加,2008年已达到214万吨,日平均5800吨,2009年全年预计将达到230万吨,日平均6400吨。

虽然目前杭州的垃圾处理能力为每天7500吨,但以现在增长速度,明后年就将接近处理极限能力,给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带来极大的压力。

据了解,杭州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甚至更早以前,就试行过垃圾分类收集。2000年左右,杭州街头流行过一批双筒分类果壳箱。一黄一绿两个筒并排立在一起。黄的写着“可回收垃圾”,绿的标示着“不可回收垃圾”。可是,试点的效果却并不理想,不少分类垃圾桶实际上早就形同虚设。

据悉,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低碳城市,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所以垃圾分类工作已经成为杭州城管办“十二五”规划中的重中之重,2010年3月25日,杭州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要求居民主动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投放转眼,一年时间快过去了,杭州共有788个小区实现了垃圾分类,占小区总数的52%,但仍然存在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部分硬件设施跟不上等问题。

为了解杭州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现状,我们“垃圾分类成效调研及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社会实践小分队开展了此次调研活动。

一、调查内容

(一)调查时间

7月17日——7月30日

(二)调查步骤

本次调研活动主要以走访社区、分发问卷为主,辅之以走访垃圾回收站、环保环保站,城市管理办公室,最后进行资料整理等后期工作。

7月19日至21日,调研小组分别走访了铭和社区桂雨坊、华联社区和理工大学附近的清雅苑这三个垃圾分类实行小区。在走访期间我们在小区内分发问卷,采访清洁人员和小区垃圾分类负责人。调研小组实地参观社区的垃圾点,检查垃圾箱里的具体垃圾分类。通过采访和问卷,了解社区对垃圾分类动作的执行力度以及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度和对此的一些建议和想法。

7月23日至26日,调研小组走访了垃圾分类未实行小区,头格社区和智格社区以及吴山广场。通过对社区居民的问卷调查来了解未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对垃圾分类的支持度以及杭州居民对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程度。

7月27日至28日,调研小组分别走访了华家池环保教育宣传站和城市管理办公室。在此次走访中,调研小组具体的了解了杭州市垃圾分类处理的直运模式,丰富了垃圾分类的知识以及垃圾分类工作的规划及实施情况。

(三)调查结果分析及思考

本次实践小组对杭州铭和社区、华联社区、浙江理工大学附近的高教社区三个垃圾分类实行社区和未实行垃圾分类的社区头格社区、智格社区开展了关于垃圾分类回收调查问卷,其中实行社区共发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40份。此次调查利用抽样调查方法,分布到杭州几个社区,因此,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杭州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现状,问卷重点调研了居民对垃圾分类回收的了解及态度,社区为垃圾分类提供的硬件条件情况,垃圾分类实施存在的难点等问题。

1、调查结果

(1)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态度

我们对杭州市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态度我们做了调查,调查结果如图3.1与图3.2。

从图3.1中可以看出89%的居民认为对垃圾进行分类是一项十分有必要的措施,其中有高达76%的居民乐意配合这项措施,从图3.2中我们也能看出51%的居民对本社区的垃圾分类的前景持有乐观态度,而对于社区的垃圾分类的前景表示不关心或漠视的人只占7%,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杭州市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热情是十分高涨的,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只要采取合适的手段,让环保知识在广大市民中得到普及,绝大部分的市民将会自觉的履行环保义务。

(2)居民在垃圾分类方面的做法

如图3.3数据可知,36%的居民有良好的环保习惯,会自觉的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仅有14%的居民对于垃圾分类显得有点冷漠,对其无动于衷;然而却有半数的居民的环保意识并不是十分强。所以笔者认为社区还是要将环保宣传进行的更为深入,才会有更多的市民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并将这份意识付诸于实际行动中。

从图3.4中可以看出当分类垃圾箱内垃圾已经混放后,有45%的居民会会选择随波逐流,垃圾外露和发出臭味也是影响居民垃圾分类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的结果并不乐观,如何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问题。

(3)垃圾分类方面存在问题

图3.5指出:有50.9%的居民会主动将垃圾分类放入垃圾箱,而49.1%的居民只是偶尔或者从来都不会将垃圾分类后再放入垃圾箱。我们考虑到相关方面的宣传问题,如果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能够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的话,这半数的居民所占的比例必然会有所减少。

我们已经发现垃圾分类在具体实施时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居民还是不能按照规定将垃圾进行合理分类,调查中发现有28.2%的居民认为,“垃圾分类意识不够”和“市民生活习惯问题”是导致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困难的主要原因;而12%居民认为因为“垃圾分类得不到妥善的处理”,通过上表的结果我们可看出垃圾分类实施过程中的确还存在许多难点,推行道路任重而道远。

2、调查思考:垃圾分类困难重重

(1)前期宣传工作不到位

虽然城管局一再要求各个单位要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但是实际上,有些单位并没有认真落实工作,敷衍了事。而当政府部门宣传到位的时候,许多小区的宣传工作却没有跟进。我们的实践小组进小区宣传环保知识的时候,有的小区没有积极地配合我们的活动,收效甚微。小区是市民生活的地方,它最贴近市民,如果进行大量的垃圾分类宣传,更能够达到宣传效果。

(2)群众分类意识薄弱

在我们对于多个小区的抽样调查中,28%的居民选择市民分类意识不够是杭州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实施受到阻碍的原因。在调查问卷“在您周围的人是否会自觉自愿的进行垃圾分类”这一项中有45%的人选择选项“少数会”,30%的人选择“多数会”,还8%的选择了“”都不会,看来居民主动自愿的进行垃圾分类还是居民的意识的问题。居民没有认识到垃圾是放错了的资源,也没有考虑垃圾扔掉后怎么处理,即使意识到了,也会因为各种原因不以实际行动来做到垃圾分类。

(3)难以监督

由于没有具体的条例规定,对于不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我们只能进行劝说,并不能进行惩罚,但是这样做的效果是微弱的。也有一些小区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实名制”的实践。“紧箍咒”的确让垃圾分类取得了良好效果,也引发了是否侵犯隐私的争议,甚至遭到一些居民的抵制。

(4)社区管理不到位

许多可回收的垃圾在环保部门处理前就被拾荒者拣走了,而拾荒者在寻找可回收垃圾的时候会不时将居民已分好的垃圾随意倒出,这极大的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劳动量。虽然这是一种变相的环保,但是也解决了部分人地生计问题,在一定层面上讲是一举两得的事。

从以上分析来说,导致许多城市推广垃圾分类回收多年却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分类垃圾回收系统,政府部门与小区、居民没有密切配合。

三、建议意见

(一)政府需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工作

1、建立法规、考试制度

政府应加大宣传广度,有相关调查显示,有关垃圾分类的宣传只局限于杭州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或单位,其他人群都未听说或有听说垃圾分类,但并不明确的知道该如何进行正确的垃圾分类。我们应该学习国际上分类做得比较好的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加大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广度,将垃圾分类工作应该作为一项长期国策而不是短期政策甚至设立人群普及面较广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高中升学考试等,法规,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

2、开征适当垃圾税

在发达国家中,加拿大从2008年开始就施行一项制度规定,每户家庭需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收效甚好。而芬兰从1996年开征垃圾税,对于送往垃圾掩埋场的垃圾每吨征收30欧元的垃圾税。2007年此项税收收入突破5700万欧元,这笔收入全部补贴到了垃圾处理现场操作、废物清理、维护处理设施以及废物运送等方面。

高昂的垃圾处理收费不仅能抬高了垃圾制造者的心理门槛,也为垃圾处理工作提供了财力支持,根据中国国情,政府可以向包装产品生产者收取适当的垃圾税,这样不久就可以促进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减量化,同时也为城市垃圾处理开辟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3、建立相应的可回收及有害垃圾回收站

据调研组调查发现,小区中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桶里的垃圾一般不会超过半个桶,根据这种情况,政府可以积极发挥其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的能力,利用政府资源(用地等政策优惠),鼓励无业人员、拾荒者成立合作社,综合解决城市包装废弃物管理问题和城市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以及拾荒者增加环卫工人劳动量等问题

(二)城管办完善垃圾分类管理机制

1、完善制度建设

健全和完善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为主的管理系统、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系统才能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2、强化考核监督

据调研组考察发现,管理人员巡查频率高的小区,居民的垃圾分类工作做的比较好。从这一调查中可以发现,监督作用是十分强大的。强化考核监督工作,能不断的促进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有效的进行,增强居民的分类意识。

(三)社区加强宣传引导,及时通知新条例

社区要对开展垃圾分类的管理部门和物业小区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告诉他们分哪些类,为什么分,怎么分类等问题,还会制定一些诸如垃圾桶如何摆放、标志是否明显等指标来考核小区的落实情况,有条件的小区还应该设置厨余垃圾处理机,通过生物处理进行资源再利用。宣传措施更是必不可少,除了社会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宣传以外,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入户、制作宣传手册、垃圾分类的公益广告都可以成为倡导生活垃圾分类的方式,并且垃圾分类宣传也应做到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这样才能使垃圾分类的宣传效果达到最佳。

(四)提升个人环保意识

光是上述这些工作做到位了还不够,还需要社会大众的配合。由于中国国情和中国民众的习惯及观念问题,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和分类意识普遍不高。谁都知道垃圾分类好,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具体落实到做、要改变行为就困难了,尤其是在没人监督的情况下。所以身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一定要养成一种社会责任感,将垃圾分类看作是自己分内的事,正所谓“自己一小步,垃圾分类一大步”。

城市垃圾分类的措施范文6

近年来,各大城市又加强了垃圾分类减量的推进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北京于2009年,基于《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试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对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和居民小区等8类试点单位制定了细化标准。

广州市政府讨论通过《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活垃圾分类率先在广州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先行试点。

上海在经历1995年和2007年垃圾的二分类、四分类之后又于2011实施“2+3”垃圾分类法,即垃圾先被分为干湿2大类,然后再将干垃圾细分为玻璃、旧衣服和其他垃圾3类。同时,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类”、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绿色账户”的分类宣传活动和2011年开始的“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我先行”等活动,来实现其分类减量目标。

主要的经济激励措施

目前各城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经济激励,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市区两级给予更多的财力投入。以北京为例,2010年市级层面的投入标准为400元/户,各区县、街乡也配套相应资金,如朝阳区为每个试点街乡配套启动资金30万元,并按照每户15元的标准对街道队伍、评比奖励等进行补贴。上海各区县在垃圾分类减量的试点中平均以试点居民300元/户的标准给予区县财政上的支持。2010年广州市投入2625万元,各区共投入1586万元,配置了2.6万多个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新建了大田山填埋场好氧堆肥、厌氧发酵制沼气生产基地,饮料软包装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和有害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二是制度创新,加大对分类减量居民的奖励力度。如北京市政府设立垃圾分类推进专项奖励经费,对垃圾分类业绩突出的社区和街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垃圾分类达标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物业收费补贴,同时建立家庭环保积分卡,达到一定积分的家庭可换购景点门票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上海则实施绿色账户,对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

三是增加处罚规定。北京和广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北京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利用市场手段推进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上海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社区分类投入组织与完善,推动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的废物流链的物质链、价值链与产业链的联动。

此外,在制定垃圾处理终端计量收费方法时,一些城市的市环卫管理部门设计了减量的激励机制。如广州市规定,垃圾处理费以区为单位,对每个区的垃圾年排放量进行限制,超标区县将按照比例或加倍多缴纳一定的处置费用,将末端的处理经费投向垃圾分类前端,依据减量程度给予奖励。

上海市发改委也出台区县垃圾处置的环境补偿办法,对区县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征收相应的环境补偿费,专款专用于垃圾处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治理。

存在哪些问题

可以说,在垃圾分类减量的实践中,经济激励手段已得到具体应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政府尽管出台了奖罚分明的强制性分类制度,但如何实施还面临着管理对象众多、分散、监管成本高的难题。

再如,已有的对居民个人的经济激励还局限于分类行为的奖励,缺乏与垃圾分类质量与数量的挂钩。发达国家随袋征收垃圾费制度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行为,促进了垃圾的减量。居民对垃圾分类越细,不可回收垃圾越少,付费越少,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的分类,越来越多市民开始自觉分类。相较之下,我国居民生活垃圾的按月收费(北京、广州)和不收费(上海)均不利于居民在源头上的垃圾分类与减量。

政府给予餐厨垃圾、碎玻璃、旧织物等废物回收再利用企业不同的补贴,但由于各类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市场环境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补贴制度存在部分失灵情况,尚需建立与数量质量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或建立资源回收基金,负责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

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

针对当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首先是建立促使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财政拨款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未来的财政拨款体系的优化需考虑到各环节减量的激励作用,对分类垃圾、减量化垃圾、增量垃圾和混合垃圾实施不同的财政拨款方式,将有助于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实现垃圾减量与资源化的目的。

同时,还需要强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传导性。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对行为人的减量有促进作用,减得越多,激励越大;传导性是指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各环节均具有产生减量的激励,层层作用,实现全过程减量。

其中激励的源头来源于市对区的激励,然后沿着区环卫局---街道---居委会---居民;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小区物业---居民;区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单位垃圾产生企业;区环卫局---中转站---小压站,通过该发散性网络层层传递到各垃圾产生源头,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目标。

其次,以小区、企业为单位建立垃圾分类质量的梯度价格制度,调动垃圾产生者的分类减量积极性。

我国城市需构建居民和企业的生活垃圾阶梯收费制度。以小区和企业为单位,街道核算各小区和企业的基准垃圾量,对基准内的垃圾,根据其分类质量划分为几类,分别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如严格按要求分类的干湿垃圾免费收运;对不分类的实行收费制度;对超额垃圾按议价分别对分类和不分类垃圾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

此外,建立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和资源化再利用的补贴制度,引导垃圾处置方式的转变。

比如,征收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市政府可通过调节该税费标准,引导、激励各区县采取措施,朝着政府既定的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向转变。另外,扶持资源化再利用企业的发展。如对回收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进行资质管理,通过行业标准的制定,规范、提升此类企业的作业水平;对市内居民专项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给予贷款担保等融资支持等。

更关键的是,加强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强化对各主体垃圾减量的法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