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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保护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为指导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为依据,针对目前全县存在的各类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着眼于长效管理,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整治水文监测环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水文工作健康、正常开展。
二、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县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呼万良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孙权英、总工程师姚飞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水文站负责人,防办室、水政监察大队、工管科、监察室等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并成立督查组,负责督查指导全县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三、行动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查处一批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清除一批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建设或违章设施,确保全县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四、行动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河道水文监测站(点)和水文设施保护范围,重点是洪泽湖、淮河、怀洪新河、新汴河、新濉河、濉河、老濉河、徐洪河、老汴河、下草湾引河等水文监测站(点)和水文设施。
五、主要内容
1、查处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以及干扰水文监测的违法行为;
2、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违法行为;
3、查处破坏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一是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是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是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是破坏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边界地面标志。五是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六是其他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4、查处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以及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步骤
此次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为四个阶段,用时6个月,各阶段时间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为:
第一阶段:计划准备阶段(6月1日至6月5日)。主要工作任务: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及工作计划,收集整理有关数据资料,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准备。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6日至6月20日)。主要工作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细化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步骤、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第三阶段:整治执法阶段(6月21日至11月10日)。主要工作任务:对照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对所有水文监测站(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登记,进一步收集梳理存在问题。对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沟通,进行宣传教育,现场整改纠正;对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需要的违法建筑,按法定程序坚决拆除到位。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四阶段:总结,迎接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主要工作任务:各工程管理单位,各水务站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回顾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县水政监察大队。县水政监察大队做好资料汇总和整理工作,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水文事业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各单位要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精心组织,形成声势。各单位要按照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水文机构齐抓共管,扎实推进专项执法行动。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设备的意识;要结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加强专项执法行动进展及成果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水环境保护方案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界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表水体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状况公报,每季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公报。
第九条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省辖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向原申报登记的机关变更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核。排污单位不得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排污事项。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和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个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的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将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已满的县级行政区新建、扩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印染、染料、电镀、制革、选金、炼油、农药、炼硫、炼汞、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大中型企业;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标准废水。
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省内入海河流的监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区出境断面的排污总量,保证入海河流水质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采用氧化塘处理污水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淘汰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化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使用规定。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章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的技术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体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二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显的地理界限,设置永久性的标志。
第三十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对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三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持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
第三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所供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质量的监督,保障人体健康。
第五章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水利用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网。
第三十六条新建和条件允许的已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时设置污水回收利用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在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之前应当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对含有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必须由排污单位单独进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加强排放污水水质的检测,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应当缴纳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建设项目的停止建设或者生产和使用,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责令限量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偷排超标准废水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五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对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污水处理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环境保护方案范文3
1.水资源污染治理方案
1.1大力保护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
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应该始终秉持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发展理念,从多个角度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开发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创办生态环境活动,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自身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所具有的责任,严禁出现破坏新水生态系统的事情出现。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对于建设项目对于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建筑项目在落实过程中并不会对于水资源造成严重影响,从政策及行动等等方面对于水资源进行保护。
1.2完善有关水管理法律体系
我国在对于水资源保护过程中,主要途径就是提高水资源管理强度,不断完善水资源有关法律内容,保证水资源管理能够做到依法治理,整个水资源管理工作全部都按照有关法律内容所开展,形成全新的水资源管理观点,提高人们对于水资源关注程度,引导人们形成节约水资源的观念[1]。
1.3鼓励清洁生活
对于工业生产污染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控制,能够有效对于我国水资源进行保护,但是在对于工业生产污水关注过程中,并不应该将关注重点放在废水浓度上面,应该积极帮助工业企业进行水资源循环利用。
1.4加强废水处理厂建设
废水处理厂能够有效对于社会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降低污水对于水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所以加强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废水处理厂不仅仅应该在水资源十分充足的地区内建设,更应该在水资源较为短缺地区内建设,利用对于废水利用效率,将处理之后的废水应用到工业或者是农业生产上面,有效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3]。
2.水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水资源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所以人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所具有的责任感,认识到水环境的实际情况,不断对于水环境进行保护及完善。
2.1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水环境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就一直伴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及科学水平在不断提高的时候,水环境问题也越加严重,进而对于人们生活品质及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建设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水环境这种条件之下,人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但是我国所拥有的淡水资源十分有限,想要保证社会能够长久发展,就需要深度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念,保证社会经济建设与生态系统之间和谐共处,形成良性循环,真正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建设[3]。
2.2对水环境进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我國现阶段在对于水环境管理过程中,主要问题就是水质与水量是进行分离化的管理,这样就造成水环境管理秉持着重经济轻管理的理念,水环境管理观念无法真正落实到管理工作之中,水环境管理部门并没有发挥出自身在水环境管理上面所具有的优势,对于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进而造成我国大型江河内出现了严重水污染情况。在水环境管理体系内,整个管理体系所具有的流畅度较低,水环境管理工作经常出现重叠的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在遇到事情的时候相互推卸责任,水环境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都十分低下。
目前水环境管理上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所以需要对于水环境管理机构进行完善,协调有关部门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国家水委会应该充分发挥出自身在水资源管理上面所具有的协调作用,按照不同地区内水环境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模式,保证能够对于区域水环境进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水质与水管都能够在统一规划及目标上面落实,逐渐对已经破坏的水环境生态系统进行完善,保证水环境生态系统能够具有良好的循环情况[4]。
结语:
伴随着水资源保护观念在我国人们心目中越加深入,我国在社会经济建设过程已经认识水资源污染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水资源污染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在落实过程中都获得了十分显著的测很难过过。提高水资源污染问题治理强度,保证水环境保护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能够有效保证我国水资源的优化应用,在有限的水资源内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让社会经济建设能够与生态系统之间和谐共处,保证水资源与社会经济都能够可持续性发展建设。
参考文献:
[1]胡四一.切实加强长江中下游水资源保护[J].江苏水利,2016,02:1-3+9.
[2]吴舜泽,王东,姚瑞华.统筹推进长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治理[J/OL].环境保护
[3]吴丹,王士东,马超.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J].水资源保护,2014,06:80-86+93.
[4]王晓宇.汾河水库及其上游水环境状况分析及治理[J].水资源保护,2010,04:89-94.
水环境保护方案范文4
各位领导,各位老总:
今天县委县府在我们召开“三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专题工作会议,要求我企业在会上发个言,我既感到非常荣幸,同时又深感责任重大。但无论工作如何困难,我首先在这里表个态:我们一定积极相应县委县府的号召,极力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水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努力承担起一名企业家的应尽职责。
我们xxx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前身系绍兴第四印染厂,公司现有员工528名,大小高温、常温平缸80台,定型机9台,年印染各类配布2400万米。2006年公司实现产值1.2亿元,排污总量为118.8万吨。
作为距越城区最近的一家漓渚江沿河印染企业,我们一直来都非常注重环境保护工作,只要是涉及该项工作的,公司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上都充分予以保证。目前,公司内配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一名,有6名环保工作人员分两班对污水打排和清河水排放进行二十四小时监管。特别是对公司门前的清河水的排放,我们还要求在岗保安每间隔小时加以查看、测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企业厂房陈旧,管道老化,管理水平不高,在去年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检查中,也发现了清河水COD超标的现象。对于这一现象的发生,我们心情也感到相当的沉重,千理由,万理由,都不是理由,主要还是我们工作没有做好。因此问题出来后,我们立即召开会议,及时吸取教训,查漏补缺,亡羊补牢,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今年是县委县府对“三江”流域水环境进行铁腕治理的关键一年,作为“三江”流域的一家印染企业,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做好该项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对照“三江”治理方案,结合企业实际,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认真落实,强化领导。要把县政府下发的《xxx“三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别是今天会议和各位领导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要把县委县府铁腕治理“三江”的决心和铿锵有力的措施传达给公司所有管理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使环境保护理念深入到员工心中。
二是要注重培训,严格管理。下一步我们准备邀请专业人员,对公司高层和员工轮流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同时将制定相关奖罚措施,把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到车间,落实到个人。
水环境保护方案范文5
论文摘要:提出了在健康水循环思路指导下的以供需水预测、节制用水、水资源保护为基础的,综合考虑水资源配置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方法,改变了传统的根据水量需求单纯扩大供水规模的以需定供规划方式。在水资源总量有限的条件下,从依靠技术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调整工农业产业结构、降低用水定额、兼顾经济社会用水与生态用水等方面对需水加以控制管理;从一次性水源向再生性水源转变,挖掘供水潜力;对饮用水水源地和一般水体涵养保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回用进行全过程管理,实行地表水、地下水统一保护。最后,以北京市新城顺义区为对象进行了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水资源紧缺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对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应当由以前水厂一用户一排放的单向利用转变为水厂一用户一再生的循环利用,即实现水资源的健康循环,使水资源的社会循环与自然循环能够相互协调。
1水资源规划研究现状
20世纪60年代0年代,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模式强调以自我发展为中心,导致河道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植被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人们逐步认识到环境与水资源的内在联系,在进行水资源规划时更多地考虑了水资源、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国外水资源规划方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防止生态系统进一步恶化和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积极地开展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工作。水资源的规划重点放在控制水资源需求量上,采取多种节水措施,以保证现有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只有当现有水资源量不足、确实需要增加水资源量时,才考虑开发新的水资源或寻求替代水源(如再生水)。水资源规划的目标则转变为满足现状和将来经济社会开发的适度水资源需求量。同时,在规划过程中应用经济措施和价格手段,以及公众参与的透明规划方式逐渐成为发展趋势。
国内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以需定供的水资源规划方法,这种方法隐性认为水资源量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由此也造成了如河道断流、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地盐碱化等不良后果。在2002年以后,全国进行了新一轮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迫切需要,进一步查清水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时空分布,在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
2规划目标及方法
2.1规划目标
健康水循环框架下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为区域内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规划方法
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方法的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在传统规划方法——现状调查评价、供需平衡分析、方案比选的基础上,以“健康、循环”为核心进行规划。
“健康”即在规划的全过程中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
在需水预测中,除进行生产和生活需水预测外,还应进行生态需水预测,其目标为各个生态系统的健康等级不低于现状,多数能够有所改善。
增加了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内容,通过水资源污染现状调研及预测,结合保护目标,制定污染源治理及地表水、地下水的保护措施,重点是建立规划区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的布局方案。
在建立水资源配置方案集的过程中,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衡量标准之一,去除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方案。
在规划方案比选过程中,除考虑传统的水资源量和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加入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共同进行多目标的优化决策,形成推荐的规划方案。“循环”的核心是规划区内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和回用。再生水回用应根据需水预测成果分析可应用再生水的项目,确定不同回用目标的水质要求及水量需求,由此确定不同规划水平年再生水厂的规模、工艺、分布和服务范围。
雨水收集利用也是“循环”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面源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应在规划区内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雨水收集利用方案。
在健康水循环的框架下,应改变传统“以需定供”的规划理念,通过“节制用水”抑制需水预测中不合理的部分,减少需水量。产业结构调整、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是节制用水的主要手段。通过对农业及工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控制高耗水行业的发展规模,鼓励耗水量小、利用率高的行业发展;通过节约用水的分析来减少不合理的需水量。
通过上述围绕“健康、循环”而建立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得到由强化节水的需水方案和包含替代水源的供水方案所组成的水资源配置方案集。综合考虑水资源、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多因素后可得到优化的水资源配置方案。
3应用案例
3. 1背景介绍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顺义区将作为北京市东部的重点发展新城之一,承担主城区疏解出来的部分城市功能,是未来北京东北部城市化发展的核心地区。随着顺义区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将会发生较大变化,进行新的水资源规划,协调水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势在必行。为此,在健康水循环的框架下研究和制定了顺义区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了2010年-2030年顺义地区工业、城市及农业的发展规模、结构与用水布局,在综合考虑总体用水和供水方案后,给出了顺义区水资源总体布局方案,对地下水、地表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等各种供水利用方式进行了规划,同时也对工业、农业、生活、生态的用水来源进行了规划,满足了顺义地区对水资源的需求。
3. 2相关规划成果
①需水预测及节制用水
在生产需水预测过程中,考虑了顺义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限制了高耗水行业的发展,合理抑制了需水量。
生态需水预测的目标是各生态系统的健康等级不低于现状,尤其是重点保护地区。生态需水预测分别讨论了河流、林地、湿地、城区绿地、城镇景观水体的生态需水。通过计算给出了顺义区的生态需水量及参与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的水量。
节制用水除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手段外,还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的用水节水进行了调查,制定了工业、农业和生活的节水标准与指标,由此进行了节水潜力计算并给出了可行的节水措施。2030年顺义区工业、农业和生活相对节水潜力如图2所示。
根据生产、生活和生态需水的预测及节制用水分析汇总得到基本方案与强化节水方案下的顺义区需水量(如图3所示)。
②水资源保护
首先,结合水功能区划及现状水质,确定了地表水分阶段保护目标,并计算了相应的纳污能力。根据对污染源现状的调研,进行了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和预测。由此制定了相应时期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规模及处理深度方案。
其次,从工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和水环境监测、综合整治等方面对地表水资源保护策略进行了规划;由开采量和主要污染物因子控制提出了地下水资源保护对策。
③供水预测
根据顺义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预测了不同规划年顺义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可供水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了雨水集蓄利用方案。
在污水集中处理处置方案的基础上,对再生水用途及回用潜力进行了分析,主要回用于生态用水,同时兼顾农业、工业及市政杂用用水。
④水资源总体布局
由需水预测、节制用水、水资源保护及供水预测的研究成果,给出了顺义地区的6个水资源配置方案,综合水资源量、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指标,经过供需平衡分析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给出了推荐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并形成了水资源的总体布局(见图4)。
⑤规划实施的效果评价
通过综合评价给出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推荐方案,该方案实施后,顺义区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将逐渐得到缓解,地下水储量亏损、地表水生态环境恶化等情况将逐渐恢复,最终形成水资源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
规划实施后,将集中力度实施水资源保护方案,其中包括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地下水源保护工程等,以上工程实施后顺义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将有很大改观,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地表水因水质原因而无水可用的状况会彻底改变,地表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除此之外,地下水也将逐步得到回补,水质也将有所保证。
4结论
水环境保护方案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TV12 文献标识码:A
一、环境影响评价
1.筛选环境保护目标
在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准确筛选和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是客观、全面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环境评价等级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目标一般分为环境敏感目标和环境功能目标,其中环境敏感目标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O月1日)所列目标,环境功能目标主要指当地的水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此外,还应该结合水库项目区的环境、民族、等,考虑当地居民的社会关注目标。
2.确定评价等级和范围
根据水利工程规模和特点,结合项目区的环境特点,确定水环境、生态环境、环境空气和声环境的评价等级;根据环境评价等级和环境敏感目标,结合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组成,确定评价范围。
水利工程评价范围应该根据项目和环境特点,建设任务、项目组成和环境保护目标,并且考虑环境的完整性进行确定,例如:供水水库工程应该包括水源调出区、输水管网、供水管网、水处理厂、水源调入区、退水区和移民安置区等,灌溉水库工程应该包括水库库区、供水干渠和支渠、农田灌溉区、退水区和移民安置区等,防洪、发电和旅游水库应该包括水库库区和坝址下游河段、移民安置区等,养殖水库应该包括网箱和配套设施布置区及下游影响河段。
3.常规环境影响评价
水利工程项目主要是建设挡水大坝,蓄集大坝上游的水资源、并进行调度,满足各种需求功能。因此,工程施工期产生废污水、大气污染物、噪声和水土流失等,将对施工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将造成耕地资源降低,影响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水库运行期,挡水大坝改变水生生境,阻隔鱼类通道,水资源分配调度将改变水库库区和坝址下游的水文情势。
3.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作用因素主要包括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开挖,砂石加工系统和混凝土拌和系统运行,天然建筑料场开采,机械设备运行,弃渣堆存,交通运输、施工营地及人员活动等。
施工期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包括:废污水排放对受纳水体产生的污染,降低水体功能;粉尘、废气和噪声影响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土石方开挖等施工活动产生的弃土弃渣可能破坏植被、引起新增水土流失;河道内施工可能影响水生生物及鱼类的生境等。
3.2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不仅造成耕地损失、生态破坏,还将造成移民安置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解体和重构。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将造成耕地数量降低,对当地土地资源造成一定的压力,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建设征地涉及林地、草地,破坏植被和当地动物的栖息地、造成经济损失、加重水土流失、影响库周的生态环境,对部分动物栖息和觅食产生一定影响。
3.3工程运行期环境影响评价
水利工程运行期挡水大坝将直接阻隔河流上下游的连通性,造成鱼类生境的片断化、影响部分鱼类繁殖;水利工程对水资源的调度、分配将直接影响水库库区和坝址下游的水文情势,改变水资源的时空分布,改变河流的天然水流条件。
4.特征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组成特点,确定不同建设任务水库的特征环境影响因素,并且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以下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进行针对性评价:
(1)农田灌溉:关注灌溉退水、低温水和土壤质量。农田灌溉退水的氮、磷浓度较高,应该进行水质和富营养化分析;根据水库水温结构类型,结合取水水深和水温,分析低温水灌溉对农作物的影响;农田灌溉将改变灌溉区的水量平衡,对灌溉区土壤含水量及地下水水位、水位造成一定影响,应该重点分析对地下水影响及是否产生土壤次生盐碱化或土壤潜育化。
(2)防洪:重点分析对下游防洪作用,分析工程建成后洪水过程的变化,行蓄洪后对蓄滞洪区生态环境影响及退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3)发电:关注水库库区和坝址下游水文情势。水库引用流量相对较大时,水库始终处于蓄水+泄水的交替过程中,水位和流量变动幅度大、频率高,因此应该重点分析对水位和流量较敏感的环境因素、保护目标的影响。
(4)旅游:关注景观资源和安全评价。重点分析项目建设期对现有旅游开展及旅游资源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进行旅游资源再评价,并且开展景观及视觉影响专题评价,复核旅游景观性质及主题;旅游的开展应该以安全为前提,重点分析旅游辅助设施的合理性和的安全性。
(5)养殖:重点关注养殖对水质的影响。根据养殖方式、密度及水环境质量,分析水环境容量及养殖对水体的影响,特别关注养殖可能造成的富营养化。
5.环境风险评价
水利工程项目属于非污染型建设项目,涉及的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较少,环境风险评价一般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但是,应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O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开展环境风险识别、环境风险分析、环境风险防护和减缓措施,并且提出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根据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以及周围环境特点,工程环境风险因素一般应该考虑施工期炸药和油料储存风险、传染性疾病流行、弃渣场溃坝或失稳等方面。此外,还应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项目评价区的环境特点,筛选、识别各种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例如:水源水质污染风险,水处理厂的消毒物品(液氯、臭氧等)泄漏、生活污泥处理、输供水系统爆裂,养殖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或鱼类疾病等。
二、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实施方案,主要有水环境、生态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和社会环境等;鉴于水利与水电行业的区别,在环境保护措施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1)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引水、输水或供水系统的线路及走向应该避让环境敏感目标,提出干支渠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维持生态景观体系的完整性。
(2)生态流量和低温水:按照《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函》(环评函[2006]4号)要求确定生态流量,并且提出保证生态流量,控制低温水的对策措施及监测方案。
(3)水源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提出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且要求在水源保护区之外安置移民。针对库区已有的水污染源提出治理措施。
(4)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农田灌溉的环境特点,提出防治土壤潜育化、盐渍化和地下水监测方案。
(5)退水:根据退水的主要污染物、数量和接纳水体,提出针对退水预防和处理措施。
(6)水质及环境容量:具有养殖功能的水利工程,必须首先进行养殖总体规划,确定养殖规模、方式及密度,实时监测水质及水环境容量变化情况。
(7)环境敏感目标:关注水利工程评价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等敏感目标,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结语
水利工程的建设任务一般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复杂性,具体到城镇供水、工业供水、农田灌溉、防洪、发电、旅游和养殖等对环境的影响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就在于识别存在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并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