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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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1

一、环保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20多年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不仅环评法,其它诸多环境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上也都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环境立法存在空白,立法跟不上环境形势的发展。至今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至今缺少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

2、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

3、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责任不明确,如噪声法中对噪声超标准的处罚额度不清),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现行的环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处罚。(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多次重复处罚!)

4、行政处罚种类单一,总是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又过低,一般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下,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仍然没能解决。

5、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对污染企业就缺乏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法律法规偏“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机制不健全,执法能力弱,也是造成环境执法难的重要因素。

二、执法对象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执法对象呈现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为此,要努力研究、分析执法对象需要何种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环保部门能够给予他们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这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三、基层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处罚程序违法。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会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的判决。有部分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认为处罚程序繁琐,为贪图方便,往往去掉了申辩、告知程序。还有的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进行采样、监测,收集补充证据,违反了先取证、后处罚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是指对某一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错误地使用了不适用的条款、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或者没有注明法律条款的具体条款项目。

3、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所谓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是指某一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真实性条款缺乏足够的、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

4、处罚的文书不规范。如调查勘验笔录制作不及时,事后补正或删改;未亮明执法身份或者介绍执法区域不说全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时没有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四、环境执法要与时俱进的几点建议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执法的指导思想。

2、注重改善环保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是关键点是认识问题,是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问题。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是适应客观环境搞好行政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与加强环境执法一起抓,是行政执法搞得好的地方的重要经验。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应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环保执法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取得它们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贯彻落实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自1979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家已经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近30部环境行政规章和70多件部门规章。但是,随着环保工作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对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在法制建设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这个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构建衔接紧密、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为环保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理顺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领域和方面,单靠环保部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广泛动员联合各方力量一起来干。但是,这也会带来多头执法的弊端。环境保护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因此,一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相近相关部门所负的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都管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综合执法。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 生态环境 问题 保护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也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虽然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环境执法存在的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一般来讲,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防治比较重视,不少地区对于生态环境执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例如,生态环境督查机构少,力量薄弱,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加上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不能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执法对象数量庞大,我国目前的环保执法主体分散在水利、海洋、林业、矿产资源等10余个资源开发部门,环保部门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其执法能力大受影响。而环保局人员编制有限,相对于繁重的执法任务,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某某、某某、……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某某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使分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规定统管部门的职责时,往往对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分管部门虽然有时规定一些监督检查权,但却不让分管部门参与审批、收费和处罚,这样就使得分管部门觉得自己的管理没有权威。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在我国,有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在工作中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破坏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导致群众的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还有些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采取突击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动, 当遇到重大的损害环境行为或事件时,往往采用重点治理、专项整治的方式来应对。这种权宜之计显然也影响到环保的执法力度的长效发挥,甚至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起到负面效应。再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少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一次但处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层环保局不是在加强执法,而是千方百计地应付上级检查,替企业说情。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报的情况,三番五次催不上来。

(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5)提高环保执法的力度,保护生存环境。有法可依,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任何理想的环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诸实施,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强化环保执法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的重要保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让环保执法真正的硬起来,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才能无处逃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状况;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209

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所面临的重点问题,为此我国特立《环境保护法》来对我国的相关环境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依据与约束手段。然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中一直没有产生足够的力量。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问题非但没有彻底解决,反而与所制定的质量目标的差距越来越大。

1 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中的问题

在环境执法中,作为对于法律法规的建立与遵守的根本基础的执法过程,如果不能够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给出明确的、不可更改的法律后果,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影响和危害国家环境与公众健康的行为的产生与蔓延,不能够从根本上对破坏者进行遏制与教育,那么,这场名义上是以保护国家环境为目的的环境保护执法是难以成功的,也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与遵守,大大的降低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与纪律性。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执法手段有限,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正逐步的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程序是在通过对于各个不合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反思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的效果,并研究找出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中所存在的弊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的改正与完善。

2 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解决对策

2.1 完善法律法规,重理各个立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一直不能够有效的对环境产生保护效果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多漏洞,让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改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前提条件就是高度完善我国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扩展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力求法规内容全面、制度合理适当,对我国法律法规中不适当、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谨慎、果断的修改,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监督法律体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进行强力的遏制。与此同时,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将我国的各项有联系的法律法规赋予合理、明确、以及直接的关系。另外,在法律法规中亦应当新加入一些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可以操作的法规、条例,使得我国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灵活、更加完善。

2.2 健全体制机制,建立科学的环保管理体系

目前,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试行把地方环保部门归国家或省级垂直管理,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必将有力地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同时也能很好的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现象的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继续沿用旧体制下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合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环保执法新思路,完善环保执法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要有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我们应积极探索和推行各项监督管理机制。

2.3 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基层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考察的不是单个人的工作能力,而是需要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表现。基层工作的特点是复杂度高、工作范围广等,加强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执法威性。新《环保法》将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环境监察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刚性的环境警察制度,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更加要改变执法技术装备落后的局面,应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基层执法装备。但目前许多地方尤其是县级环保部门的技术物质装备还较落后,执法的设施还不健全,缺乏必备的技术手段,难以适应形势要求。

2.4 培养优秀人才,提高环保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努力打造一支能吃苦、懂政策、会办事的环保执法队伍,是新形势下做好环保工作的前提。各级环保部门抓住环保执法人员进入口,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充实到环保执法队伍中去。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好的环保执法队伍。除了进行相关的素质培训以外,执法人员负责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也是改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重要因素。因此,为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状况,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与相关管理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环境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不是十分健全,存在着很多漏洞。因此,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为解决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中存在的问题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环境状况;环境执法体制;问题

1 我国环境执法的现况

环境执法是指“法律执行、法的适用或法的贯彻实施。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即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⑴环境执法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虽有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使地方政府没有受到强有力的约束,对环境执法不够重视。有时不顾环保要求,盲目上项目,一路绿灯。二是环境监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三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是改变现有政绩观,用绿色GDP考核党政干部。

⑵规划布局及资源配置问题。第一,部分地区对于城市规划不科学、功能区划分不合理情况严重,一定程度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增加了环境案件。对于这种情况一是从规划入手,检查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环境规划、规划环评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二是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一般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应采取委员会制度,环保工作作为委员会中一员应具备直接否决权。第二,环保队伍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不合理。在现有体制下,部门林立,容易造成各个部门沟通协调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对此要建立环境管理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实行动,联良性互补、互动的工作机制。目前徐州市已建立起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日常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效果良好。同时建立环境警察制度。

2 当前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需要各执法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密切配合。但部门保护主义在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下,夺利推诿,增加环境执法难度,效率低下,最终丧失政府公信力。对此关键在理顺机制、增强能力。具体做法一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及各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环保行政责任追溯制。二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罚制度,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罚企事业单位、不罚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缺陷,确立既罚单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三是进一步增加裁量权,赋予环保部门必要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落实对违法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地政府停批停建项目权等。四是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现象严重。只有明确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拥有监督权应具体规定。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政府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做不到完全中立,在出现企业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时,政府通过行政干预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使得环保部门针对企业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往往没有了下文。

3 法律法规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立法层面积极推动各项新的环保法律的出台,在基层,借助“6.5”环境日等积极加强民众环保意识。只有法律完备,公众才能更加重视。只有公众重视,才能更好的推动议案和法律出台。以美国为例,EPI可以根据空气环境质量中VOC等组分是否超过警戒线,随时通知石油公司调整汽油里丙烷含量,目前来看,在我国暂不具备条件。

4 排污单位方面的问题

第一,排污单位由于缺乏环保意识,法制观念薄弱,社会资本逐利的本质暴露,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超标排污现象时常发生。环境执法对象是市场主体,个体和股份制经济等市场主体环境意识差,严重破坏区域环境质量。对此一是要应根据实际,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二是要通过开展企业环保监督员试点工作,探索新型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三是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上市企业年度环境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企业比以往更加重视环保工作。四是广开参与途径,包括聘任特约环保监督员,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参与制度,建立环境问题论坛制度和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以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制度。

5 队伍建设方面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环境监察;执法效能;途径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严重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人民环保意识普遍增强,环境权益诉求剧增,而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普遍不高,成为当前制约城镇环境保护的瓶颈。当前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必须创新环境监察新模式,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创新工作机制体制,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才能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 环境监察执法的必要性

环境监察执法,是指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规权限和程序行政环境监督管理权力,对特定的环境保护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和决定,并产生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近年来,环保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关注,环境管理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作为环境管理的延伸和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民众对环境监察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做好环境监察工作既要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各类环境问题,更应该在提升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环境监察工作的服务作用,锻炼意志稳固,为人们群众环境利益和安全的执法铁军。

2 环境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是导致当前环境检出执法效能低下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建设滞后,环境监察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② 缺乏污染现场监督手段。③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意识薄弱,监督意识不强,降低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2.2 环境监察管理缺乏统一性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监察部门执法过程中,难以实现真正统一的监督管理。有些相关部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环境部门作为同级机构又无法给予必要的制约,降低了环境监管效力。

2.3 环境监察人员素质不达标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具有跨专业、跨领域、技术含量高等的特点。这些都决定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但是当前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普遍缺乏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环境监察专业人才。降低了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2.4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存在误区

当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全面灌输环境执法工作的正确理念,导致具体工作时,人员容易陷入执法误区。例如。以处罚代替监管管理;误以执法检查代替日常的监督管理;错误的将环保执法检查认为是一项阶段性工作;将执法检查误认为就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 如何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3.1 转变监察理念,创新监察模式

(1)实现环境监察“精细化”。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改变粗放式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在环境监察执法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跟踪追查要细。1)现场检查要细。要细查企业的基本生产情况;细查企业的环保审批验收情况;细查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细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细查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情况;细查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2)调查取证要细。现场调查取证要细;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要细;搜集辅助证据要细。3)跟踪追查要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积极督促企业矫正、改进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通过环境约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销号制度等方式,积极跟踪,逐步推进,使环境违法问题真正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实现环境监察“网格化”。环境监察工作要改变领导指令性、阶段性的专项环境监察执法的做法,在环境监察执法上要突出“网格化”管理模式。1)划片包干,落实责任。将所属区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划分若干片区,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编成若干组,分别对应若干片区,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2)定性区分,规范监管频次。定性区分国省控、市控、一般污染源,根据企业性质,划分监管级别,落实监管频次。同时,要加大节假日和夜间监察频次,形成全天候的监管模式以及时调度,量化考核。上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常态管理情况的调度工作,适时召开调度工作会议,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的集中检查,及时向本级环保部门反馈工作落实情况,纠正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断提升环境监察效能。3)探索建立村级环保监督员制度。积极发掘老党员、思想觉悟高、资历高的村民,发挥他们的环保热情。

3.2 环境监察与监测有效结合起来,保证环境执法工作的效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表现出对环境质量更高的诉求,新的环境问题也不断出现。对于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能力的强弱和职能协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区域环境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在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上,环境监测属于技术支持保证系统,环境监察属于监督执法系统,两者相互配合、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建立协调统一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科学机制是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效能的重要保证。环境监测在为环境监察提供有效的反映环境信息监测数据的同时,还可以衡量环境监察工作的效果。环境监察必须以环境监测为基础,只有依靠可靠的环境监测数据才能科学合理地行使职能。此外,还应该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使用的时效性和环境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发挥环境监测、监察职能,做到监测与监察联动,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形成合力,以便更好地推动环保工作协调、有序发展。

3.3 将环境监理引入到环境监察领域,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近年来,由于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技术内容越来越复杂。这给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环境监管任务尤为繁重。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转变。这可以有效解决基层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对工程施工期间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督管理相对薄弱的现状,从源头上遏制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具有积极意义。

3.4 加强宣传。发动群众

环境保护工作仅仅依靠环境监察部门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有效的环境监察工作应当将群众力量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通过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此外,还应该及时公开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便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行列中。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执法;对策

科学发展观、绿色GDP 已成为时展的主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部分地区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环保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执法过程中又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障碍和阻力,执法地位低,起不到制止不法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作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有效地发挥环保管理职能,营造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氛围,对于我国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环保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选择性过多,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在环境执法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责任制尚未有效结合,环境执法职责、岗位、程序等还没有法规条例界定。

1.2 执法能力明显不足

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偏低。在招人问题上,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或怠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严重。

1.3 地方行政干预造成环保执法的被动

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当地政府,其人事、经费、物资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地方政府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相当一部分企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眼前最大利益而不管污染不污染。因此,在对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既面临处理经济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又面临着协调企业和领导者关系的问题,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不该上的项目上了,该关停的没有得到关停,该处罚的难以处罚,造成环保工作的被动。

1.4 环境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则负责本系统内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从而使环境执法难以进行。目前,对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无停产、拆除、查封等权力。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因而,环保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执法”的状态,环保部门对出现的某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

二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体系的对策

2.1 提高立法的质量,理顺各立法之间的关系,完善环境立法

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要相应出台和修改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理顺相关各立法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要及早认识现行环境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审慎地加以修改,特别是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制定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条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确定排污主体的责任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多重视并采取那些更易防范环境污染的惩治措施,例如责任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等,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环保法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偏袒或放纵相关责任主体。将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

2.2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要对广大具体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其素质,确保依法行政。环保执法人员不但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且要熟知有关的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判断是非能力,提高依法办事效率,才能自觉按法定程序执法。

二要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例如完善环保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监管失职罪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机制等,从而真正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和威信。

2.3 逐步健全我国的环保机构,改革干部考核制度

一是增强环保执法的独立性,实行垂直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地方政府干预问题,对环保部门现行的人事、经费、物资装备等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环保执法最为困难的是在县一级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既减轻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理顺了上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这样,环保管理纵向不严的问题就能得到较好解决,环保内部各自为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有利于提高环保执法的效率。

二是应当设立环境执法责任制,以环境执法效率和质量的高低作为对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的标准。为防止地方某些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其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将环境保护绿色DGP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一个指标来考核地方各级领导的政绩,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用人关,坚决杜绝违法进人现象。

2.4 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合理配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

由于我国在环境执法体制上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其他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因此,应改革我国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资格对其他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总之,有必要建立一套先进的、完善的、符合国情的环保执法体系,包括法规制度、执法机构、业务管理、技术装备和人才保障体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法,快速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和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