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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1
近几年,我县为发展劳务经济,对贫困地区农民开展技能培训,把农民培训作为一个大产业精心实施。我们坚持以培训为载体,以就业增收为目标,探索出了“政府主导、学校承办,社会支持、学员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安置就业新路子。近年来,县扶贫办与青华职业学校联合下达计划招收贫困学员350名,其困生100名,减免学杂费近15万元。2004年招收的50名特困生,经过青华职校免费培训,已全部在沿海发达地区安置就业,这些学员通过在企业的锻炼,增长了知识,开阔了眼界,增加了收入,实现了“一次培训、改变命运,一人打工、全家脱贫,输出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过程中,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镇云峰村三组女青年***,家庭十分贫困,全家三口人,1个劳动力,其母亲长期卧病在床,年人均纯收入只在500元左右,家庭十分贫困。2004年***通过县扶贫办的扶持,在青华职校学习了一年计算机应用,去年7月被学校安置在**省**市**电脑公司工作,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其家庭经济状况大为改观。2000年以来,我们累计培训各类学员6000多人,毕业学员大部分被大中城市企业录用,安置稳定率达99%,部分安置就业的学员已走上企业的管理岗位成为决策层人物。据统计,通过实施转移培训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为贫困山区实现劳务收入近1000多万元。我们的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办学方向。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是国家继整村推进之后抓的又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是衡量扶贫开发工作成败的一项标志性工作。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培训,大力发展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对加快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经济发展将会起到积极影响和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培训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统筹”的理念,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充足的优势,围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思路使农村劳动力培训成为产业,根据开发与保护并重的要求不断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稳步、持续、健康发展,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物力资源开发,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二、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编制规划。一是搞好调查摸底。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县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分赴12个乡镇,对100个村和部分集镇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进行了详实的调查。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县近10万人需进行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培训。其中2003—2004年初中毕业学生总数20200人,继续享有高中教育的仅占30%,尚有14200人步入社会,需自谋职业;农村富裕劳力近6万人;城镇待业人员及下岗职工2.6万人。这部分人员已构成我县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培训的丰富资源。二是明确培训目标。根据调查情况,确定了我县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培训的总体目标, 2004至2009年拟定转移与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30000人。三是拟定培训内容。我们通过市场调查,顺应市场需求,拟定了计算机应用等12个专业。
三、锁定培训对象,培训申请审批。一是划定培训范围。我们通过村民代表推荐、评议、到户核实、反复比较和公示等公开的程序和公正的方法,将农户分为民政救济户、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和一般户,对这三类贫困户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对贫困户需要参训的中青年劳动力情况登记到人,这些登记在册的贫困农民在培训时才能享受政府的特殊扶持。二是严格培训条件。我们对于在扶贫部门登记在册的贫困户的中青年劳动力,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所学专业的接受能力和发展潜能的纳入培训。三是把握操作程序。贫困农民技能培训的申请审批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严格政策、方便群众、节省开支,通过广播电视、宣传专栏和村组会议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将扶贫培训政策、参训的基本条件、培训学校及专业、收费标准、培训学校的招生须知等内容向群众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填写《贫困农民技能培训申请表》;村委会对申请名单审查后上报乡镇扶贫办并予以公示。我们对民政救济户和绝对贫困户的劳动力培训经费实行全免,对低收入户劳动力培训,只收40%—60%的培训经费;学校组织被批准的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发给入学通知。
四、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技能培训。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学员就业能力,降低培训成本,我们坚持强化劳务品牌意识,办出自身特色,高标准、严要求、出精品。一是做到军事化管理。我们从言谈举止、生活习惯等细微之处入手,对学员进行全面正规的训练。学校聘任军事教员,对学员吃、住、行和大小活动都采用军营的管理方式,使学员能尽快改变不良习惯。二是做到规范化教学。我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选择规范实用的教材,聘用既能言传又能身教,尤其是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采取科学合理、因材施教的培训方式,对学员实行奖优罚劣,鼓励他们刻苦磨练,早日成才。三做到人性化服务。在后勤服务中我们以学员为中心,一切为学员着想,既讲经济效益,更体现出对学员的关爱和情感,确保学员安全,方便学员生活,促进学员学习,降低学员开销。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2
关键词:垃圾分类;清运方案;重心法;优化选址;DEA模型
中图分类号:TU757 文献标识码:A
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是指从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回收与再利用,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我国城市众多,大多数城市的垃圾分类化处理水平尚浅。在垃圾的分类回收与清运过程中,垃圾中转站的作用占据主要地位,为减少垃圾运输成本、降低二次污染及提高装载效率提供了可能[1]。为此,探索科学的分类方法与垃圾中转站优化选址,对提高垃圾回收处理的效率至关重要。
1 国内外垃圾分类回收与清运现状
在国外,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将垃圾分类回收进行了推广。例如在德国,每户有4个大垃圾桶:绿桶(收集食物残渣、花草果皮、残枝落叶等生物垃圾);蓝桶(收集各种废旧报纸广告等);黄桶(收集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塑料水瓶、易拉罐、日常废旧塑料等);黑桶(收集除上述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另外,每隔几条街,设置有专门的垃圾桶回收各种丢弃的玻璃瓶子,家具电器,政府规定在专门的时间由专门的人员来清理。
在我国,虽有分类垃圾桶,但回收多采用混合收集方式,实际效果不明显。在清运方面,混合收集的垃圾需要被运到中转站进行分类,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在垃圾处理方面,我国主要采用焚烧、填埋的方法,对环境危害极大。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垃圾分类回收与清运体系存在很大缺陷,提高垃圾分类与清运水平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2 垃圾分类回收与清运方案探索与垃圾中转站选址
2.1现阶段可行的分类方法
从经济与社会综合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可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如下:厨余垃圾可以使用脱水干燥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干物质送饲料加工厂做原料;可回收的垃圾可以分类收集,分别回收再利用;有毒有害的垃圾可以运送到专门的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不可回收的垃圾可以运送到填埋场或焚烧场。
因此,可以结合垃圾的最终去向将垃圾进行以下分类:可回收类(如纸质垃圾、玻璃类垃圾、塑料类垃圾、可回收金属类垃圾等);不可回收类(如不可燃的硬性垃圾,如砖瓦、瓷器等);厨余垃圾类(如一般性厨余垃圾和生物垃圾);有害垃圾(如电子垃圾、化学垃圾、医疗垃圾、建材垃圾等)。
2.2 垃圾收集方法与清运方案拟定
垃圾收集清运时,可以结合垃圾分类方法,采取“四分一整”体系:
“四分”:将收集点的垃圾桶分成4个收集箱,用以收集4大类垃圾;将小型垃圾收运车的车厢分为4个区域,用以盛装垃圾收集点的4大类垃圾;将一个中转站设置为4个区域,用以囤放分类收集后的垃圾;将大型运输车分为4种车型,专车专运各类垃圾。
“一整”即通过垃圾转运车,将垃圾回收与转运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自始至终进行分类,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这样,垃圾清运的各个环节便可以很好的联系起来,同时省去了在中转站对垃圾进行分类的麻烦,节约了运输时间,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清运效率。
2.3 垃圾中转站位置的优化
垃圾收运系统包括收集、中转、运输3部分,并由中转站划分为收集和运输2个阶段.垃圾的收集、中转和运输形成了整个“逆向物流”网络结构[3]。
在该结构中,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只能就近运往一个垃圾中转站,而对于一个垃圾中转站可以接受其覆盖范围内的多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同时,一个垃圾中转站的垃圾进行分类后需运往不同的垃圾处理场。我们知道,垃圾收集点与处理厂一般是固定的,而垃圾中转站却可以灵活设置,因此,中转站位置的选择对于降低运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清运路线最短,可以参考物流选址的理念,引入重心法,确定垃圾收集点与处理中心重心位置作为单个中转站的选址位置。
5 结语
5.1 结合实际,提出了一套较为可行的垃圾分类回收与清运方案
经过研究,采用迭代重心法建立了单个中转站的优化选址模型,并引入DEA提出了对优化前后中转站效率评价的方法,最后以一个实例对两个模型进行了验证,证明了其可行性,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5.2 存在以下不足
中转站优化选址模型仅考虑运输成本,具有一定局限性;相关数据来源具有一定主观性,精确度不高;实例分析的对象有一定局限性,不能代表一般性地区。在后续的研究中,将在这些方面逐步完善。
5.3 垃圾分类回收与清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
其设计因素众多,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结合各地域特殊的人文地理条件,科学的制定垃圾回收与清运方案。
参考文献
[1] 董杰.小型垃圾中转站效率评价DEA模型实证研究——基于满意度评价体系[ J].当代经济,2012(2).
[2] 贾传兴,彭绪亚,刘国涛,刘长玮,翔,邓镓佳.城市垃圾中转站选址优化模型的建立及其应用[J].环境科学学报,2006,26(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3
提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最为成功的国家,德国在欧盟国家中首屈一指。早在1972年,德国就开始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经过40多年的努力,德国的垃圾管理思路从最初的“末端处理—循环利用—避免产生”逐渐转变成“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末端处理”[2]。瑞士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处理,颁布了若干垃圾分类处理法规,主要有2001年颁布的《填埋禁入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由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处理、资源充分利用后,最终的惰性物质才能填埋处置。日本的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方式,炉排炉技术和流化床技术是最主要的焚烧处理技术,通过不断改善垃圾焚烧技术,以实现高温、高效率的燃烧,降低环境污染。填埋处理所占比例很小。日本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高度重视减轻了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在垃圾产生后,迅速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近20年来日本政府加大了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立法建设,着力推行技术改造和循环利用政策。回收、焚烧和填埋是美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其中回收占30%,焚烧占14%,填埋占56%。将电池、纸类、玻璃、塑料、金属等进行分类、收集、加工、生产、出售是回收的主要形式,占回收率的30%;堆肥处理的对象是食物废弃物和庭院废弃物,占回收率的7%左右。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主要模式及问题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处置法、堆肥法、焚烧法和综合处理等4种方法。通过与国外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的分析对比,我国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存在如下主要问题。第一,垃圾资源利用化不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以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为主,采取的处理流程普遍是从倾倒、收集到堆放点或填埋场[6]。垃圾的收集、处理方式较为单一,由于长期采用混合收集,导致出现资源大量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主要体现为填埋率居高不下、填埋场选址困难;分选投入无效,过程控制不严;资源循环利用不足,影响生态环境。因此,必须对生活垃圾的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与改善,有效避免与控制始端污染,促进资源的可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第二,垃圾分类推行效果不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国内近年来大力推行的垃圾处理方式,但由于分类收集与分类处理并没有有效地衔接,导致处理的大部分都是混合原生垃圾。另外,由于饮食及生活习惯不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含水率和有机废物方面,西方国家垃圾含水率一般为30%~35%,我国一般为55%~65%;西方发达国家生活垃圾中厨余和餐饮等有机废物比例一般在20%左右,我国却高达45%~55%。因此,我国的垃圾分类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有效的分类标准和处理措施。第三,垃圾综合处理率较低。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用于填埋、堆肥、焚烧的比例分别是79.2%、18.8%、2%,高效厌氧消化、蚯蚓消化及其他新技术处理的比例更小。另外,在综合处理时还需解决填埋、焚烧、堆肥等技术本身固有的一些问题,如填埋场内填埋气体污染大气且存在安全隐患,资源化利用不充分;垃圾含水量大,焚烧时需要添加其他辅助燃料,致使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且产生有害气体,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堆肥法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第四,缺乏垃圾处理系统规划。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均以城市为单元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一体化规划,这将导致垃圾处理站点布局不合理,处理方法不协调,垃圾处理站点的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例如,对于终处理场的选址,考虑环境问题一般选在人口稀少、交通便利的城市边缘地带,很少考虑对相邻城市的影响,一旦相邻城市间终处理场的选址距离接近,就会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对于中转站的选址和形式规模,一般考虑城市规划与建站成本,很少考虑上下游的约束问题,如果面向填埋则可考虑建设以压缩为主要功能的中转处理站,如果面向焚烧或堆肥则应考虑建设带分拣系统的中转处理站。
三、城镇化背景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选择
为了寻求一种能达到综合效能最优、系统性最好的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方式,尤其是有效解决包含乡镇在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笔者就城市生活垃圾梯次处理模式如何从全局的角度、系统科学地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生活垃圾处理各级场站的一体化设计问题进行阐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是以包含乡镇在内的城市区域为整体范畴,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立足于综合效能最优———处理效率高、环境特性好、经济价值高和社会效益好,所建立的包含收集、预处理、转运、中间处理和最终处理等独立的处理方法结合成为统一的垃圾处理全过程的一体化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梯次模式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产生到最终无害化的处理流程分为“预处理(收集)—中处理(中转)—终处理”三个阶段,构成一个梯度层次,根据顺序处理(预处理—中处理—终处理)或逆序处理(终处理—中处理—预处理),以垃圾处理全局综合效能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垃圾处理过程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和约束性,一体化设计(配置)垃圾处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方式。城市生活垃圾梯次处理模式的系统构成如图3所示。垃圾有效分选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垃圾分选不仅可使有用物质资源化回收,而且也是后续进行各种处理的基础。为此,在垃圾梯次处理模式中笔者专门设计了“分拣处理中转”和“分选回收”两个环节(如图3所示),一是建设带分拣的垃圾中转站,用于将玻璃、纸板、金属等利用价值较高的物品分选回收利用,易燃物质通过焚烧回收能量,有机残余物通过堆肥制成肥料,焚烧和堆肥的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理;二是建设垃圾综合处理场,将中转站运输的生活垃圾在终处理阶段进行分拣以用于不同处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4
关键词:生活垃圾;资源化;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
中图分类号:TU824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概念
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仔细分类,然后根据分类后垃圾的不同性质分别采用适宜的方法处理,是不同种类的垃圾均能加以利用,从而真正做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对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使其达到从有害到资源的转化,即可保护生态环境,使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又可节约或转化出新的可用资源,减少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现状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和组成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方式尚处于混合收集。混合收集既增加了城市垃圾收运量,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增加了城市垃圾处理的难度和处理费用,不利于城市垃圾的减量、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
我国近2/3的城市深陷垃圾围城的困扰,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2010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达1.64亿吨,预计2020年城市垃圾产量为3.23亿吨(据查2020年我国人口约为14.5亿)。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我国若不尽快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力度,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二次环境污染,而且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每年的城市垃圾中,被丢弃的“可再生资源”价值高达250亿元。
随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迅速增加,垃圾的构成及特性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伴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结构的改变,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占排放总量的60%,无机物约占40%,其中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回收物约占总量的20%,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垃圾的资源化价值。
(二)垃圾资源化的现状
为了把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向着规模化、具体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快速的改变填埋处理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中占的主导地位是关键,进而进一步的实现垃圾回收再利用、焚烧发电、堆肥产气等一系列的资源化处理,同时也是我国当今以至于很长一段时间以内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重中之重。
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化观念弱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弃的发展模式的影响,政府及公众对垃圾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垃圾资源化的认识不足,观念落后,仅局限于对产生的垃圾进行末端处理,尚未将垃圾视为资源,未形成自下而上、全民性、联动的垃圾资源化氛围。[2]
(二)资源化过程复杂,缺少主导力量
城市生活垃圾采用混合收集,定点收集,收集后运至中转站,再转运至处理场。在垃圾收集处理过程中,未对垃圾实施有效的分类,只有少数居民和拾荒者在垃圾产生源头,会对部分有价值的垃圾进行筛选,形成了以个人利益驱动的畸形回收链条,其余垃圾都以混合收集、混合收运、混合处理方式处理,大部分有价值的“资源”没有被合理再利用。模糊的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现状,增大了资源化难度。
(三)资源化困难多,难度大
对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方式主要有分类回收、堆肥、焚烧三种主要方式。由于各种方式都有其适应条件和局限性,严重的影响了垃圾资源化水平。与此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缺位,资金缺乏等原因,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缓慢,技术发展遭遇瓶颈,技术上的局限,降低了垃圾资源化水平,其处理效果也不理想,甚至妨碍了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的发展。
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对策
(一)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1、分类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先决条件是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需要由政府来提倡、引导。根据不同地域情况提出具体、且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政策,对此提出两条意见:
(1)从资源利用上看,对城市生活垃圾首先进行分类,然后收集,这是垃圾资源化回收得以实现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唯有如此才能将废物中的可再循环利用资源充分地提取出来。
(2)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应结合选用的垃圾处理技术和方式,对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相一体化设计。[3]就具体的办法而言,分类收集应根据垃圾处理工艺或资源化途径不同设置不同的垃圾回收箱:通常在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和办公区等等场所附近分设厨余垃圾桶、可燃及不可燃垃圾桶、可回收及不可回收垃圾桶、大件垃圾桶和有害有毒垃圾桶等,让不同类型的垃圾有处可投。
2、采取多元化方式对垃圾分类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采取多渠道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根据不同城市的区位差异,垃圾成分差异设计多元化垃圾处置设施,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率;但前提需优化目前单一垃圾处置方式工艺及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1)提高堆肥产品的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堆肥是处理与利用垃圾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垃圾或土壤中存在的细菌、酵母菌、真菌和放线菌等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生物化学反应而降解(消化),形成一种类似腐蚀质土壤的物质,用作肥料并用来改良土壤。堆肥的垃圾处理方法在我国未得到认同,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垃圾分类的体制,还没有具备对垃圾进行堆肥处理的基础条件。
(2)垃圾焚烧
焚烧是以燃烧反应彻底转化垃圾中可燃组分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使垃圾减量90%,大大减少占地,并可利用余热发电实现资源化。垃圾焚烧的缺点在于投资费用大、运行成本高、并且产生二英等微量剧毒物需采取措施控制。
(3)卫生填埋
卫生填埋是将垃圾与环境的物流交换渠道加以隔离同时实施填埋的方法,其主要原理是通过填埋场内的厌氧消化、好氧分解等作用将垃圾降解。卫生填埋始于20 世纪 60 年代,现今,污泥的卫生填埋已是一项相对成熟的污泥处置方法。卫生填埋具有运行简单、投资及运行成本低、适用性强等优点,是垃圾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最终不能通过堆肥和焚烧处理的少量垃圾采用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
(二)开发环境无害化技术体系
如果说当代知识经济的主要载体是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那么,垃圾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以环境无害化技术为其技术载体。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特征是污染排放量少,合理利用资源,更多地回收废物和产品,并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处置残余的废弃物。我国城市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可以从优化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技术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源头这两个方向努力。
1、废物利用技术
这是用来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技术,通过这些技术实现产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 如废纸加工再生技术、废玻璃加工再生技术、 废塑料转化为汽油和柴油技术、有机垃圾制成复合肥料技术、废电池等有害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等。
我们还可以和国外一些有吃力能力的公司合作, 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开展废物利用技术科学研究及成套设备研制,并在此基础上,作好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和技术转让工作。
2、清洁生产技术
这是用来进行无废少废的生产技术,通过这些技术可以使生产过程变得无污染或污染减少。其主要途径有:推广清洁能源,如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代替煤作燃料;减少或限制产品的过度包装、一次性产品和一次性包装材料的大量使用;推广使用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纸张,可降解塑料等包装材料;推广垃圾分类袋袋装和净菜进城等,从而实现可是许发展战略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
(三)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行城市垃圾处理规范化
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起步较晚,且其发展未能与现时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相一致,这就导致了环境问题的处理得不到正常化和规范化,而在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更加如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得不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城市垃圾问题的
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体系依然未能将其纳入依法处理的规范化范畴,这不仅仅是城市垃圾问题的现象,而且还是整个环境保护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是实行包括城市垃圾问题在内的环境问题规范化处理的基础。
结语
综上,随着生活垃圾排放量急剧增加,加之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因此,应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转变传统思维,树立环保观念,建立切实可行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实施有效的综合垃圾资源化技术。从根本上促进城市生态经济系统物质和能量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马诗院,马建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现状及对策[J].环境卫生工程,2007.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6
Abstract: For the growing problem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treatment, the main treatment methods as well as the current issues,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management to fully implement the policy, advance the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ties.
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议;可持续发展
Key wor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treatment;recommendatio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5-0310-01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导致一系列问题:长期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地下水,城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并且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制约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垃圾问题,还城乡居民一个健康、洁净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1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义
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学有效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②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加工处理,可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③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可以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会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还可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
2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烧法焚烧法处理固体废物,具有减量化效果显著、无害化程度彻底等优点,焚烧处理早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的基本方法,同时在对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主要城市均已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许多小城镇、医院等,也建有相应的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装置。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回收体系也较为健全[1]。
2.2 卫生填埋法填埋是由传统的废物堆放和填地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经过长期的改良,废物填埋已经演变成一种系统而成熟的科学工程方法,即卫生填埋法。该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渗滤液及有害气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的污染,使整个填埋作业及废物稳定过程对公共卫生安全及环境均无危害的一种土地处置废物方法。与其他处理方法相比,卫生填埋法的主要优点是:①其一次性投资较低,运行也较为经济;②适应性广,对生活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均无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种相对完全、彻底的最终处置方法;④运行管理相对简单。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可通过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还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适宜的条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一系列放热分解反应,最终使有机物转化为简单而稳定的腐殖质过程,腐殖质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机营养物,能够解决土壤板结问题,并维持了自然界物质的良好循环,该方法具有工艺简单、处理成本小、实现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的优点,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类,否则会增加后期处理难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质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3.1 公众环保意识弱,垃圾分类收集难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习惯于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这种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质和一些危险废弃物,如废纸、塑料、易拉罐、废旧电池等,如果将这些物质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理,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增大了垃圾处理成本和后期处理难度。虽然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试点了“垃圾分类收集”,但由于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类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处理投资单一且不足由于垃圾处理作为城市公共事业,注重的是社会效益,不能很好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投资渠道窄,其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大,资金紧张,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的处理需求。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以及配套建设相对滞后,许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垃圾渗滤液、焚烧废气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处理,甚至无人问津。
3.3 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到位我国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难题,现有的管理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垃圾处理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减量、填埋、焚烧和分类回收在内的合理有效的综合性管理体系也势在必行。另外,相关管理制度奖罚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现有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重形式,走过场”,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无法落实。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尽早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资源和有害废弃物,减少二次污染,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源头管理,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②拓宽垃圾处理产业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了增强企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责任,投资者必须关注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出谋划策,不断改进企业的技术水平。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须洁身自好,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应该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认真执行,并且创新。③加紧完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不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工作监督的角度,都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5结语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才能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要求多部门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利好固废行业,实现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力.浅谈固体废物的焚烧处理[J].科技传播,20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