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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范文1
[关键字]层次分析法 垃圾分类 优化
[中图分类号] R124.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218-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生活垃圾的总产量也在迅速增加。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的生活垃圾总年产量已经接近两亿吨,并且正以7%~9%的年增长率不断攀升。例如福州市的红庙岭垃圾,曾经是我国规模最大的一个生活垃圾处理厂,每天处理的垃圾量接近两千吨,原设计服役期为20年。然而,随着当地经济与城市的飞速发展,进场垃圾量也在迅速增加,该垃圾场提前数年就达到了饱和状态。所以说,不可否认,生活垃圾的分类及处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的社会问题。而且,生活垃圾还具有较大的回收利用的潜力,所以,怎样有效的对生活垃圾进行利用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问题。
1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是由1971年由T.L.Saaty提出的,是一种将定性分析方法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具有系统化、层次化分析问题的特点,能够有效处理许多传统优化技术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将需要进行分析和解决的问题分解为若干个层次,其中,第一层为目标层,最后以层为方案层,中间各层为准则层。然后,通过两两对比构造出判断矩阵,并确定出各个准则对于目标的权重,以及各个方案对每一个准则的权重。然后进行一致性的检验来确定获得的判断矩阵是否是科学合理的。该分析法能够通过复杂问题的具体分解,将问题分为若干层次和因素,对两两之间的指标的重要程度做出对比和判断,从而得出不同方案的重要性程度的权重,为最终确定最佳方案提供选择依据。层次分析法作为一种综合、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尤其是在环境风险评价中。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接踵而至,日益为各级政府机关和公众多重视,尤其是现在日益严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难题。于是,合理利用层次分析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进行优化是必不可少的。
2利用层次分析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进行优化
结合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的现实情况,现状,我们可以从生活垃圾的源头和流向人手制定分类收集方案。
方案一:在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上,要积极增设有毒有害类垃圾桶,而且要对原来的垃圾容器采用特殊颜色或形状的处理,方便市民识别及使用。而且,鉴于有毒有害垃圾产生量大多很少,所以可以考虑每半月或每月收集一次,减少人力的浪费。
方案二:可以在垃圾收集点设置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三种不同功能的垃圾桶,并采用较为醒目的颜色或标识予以区别,并积极鼓励居民家中也设置这三类垃圾桶。而且,还要考虑到这三类垃圾的产生量、成分、性质区别较大的问题,对于收集和运输垃圾的车辆,也要相应设计出三各自独立的箱体,以免已经经过分类收集的垃圾再次被混装。对于不同垃圾的手机和运输时间也可以依照具体情况安排。
方案三:根据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使用垃圾袋分装垃圾的习惯进行设计。据调查,居民家中的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厨房垃圾、客厅和卧室垃圾、厕所垃圾三类。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会选择将它们分别被放在不同的垃圾袋中。而厨房的垃圾因为含有较多的有机成分,所以可以作为堆肥的原料;客厅和卧室垃圾的成分大多比较复杂,需要分捡中心的专业人员分捡后再分别进行处理;厕所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卫生纸,水溶性较高,所以一般不可回收。但因为其热值比较高,所以可以用来焚烧发电。因此,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固有垃圾处理习惯和设备,加上有毒有害垃圾,我们可以将生活垃圾分成厨房垃圾、客厅和卧室垃圾、厕所垃圾、有毒有害垃圾这四类。
接下来,我们利用层次分析法对以上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和优化:
①确定总目标,即,在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时,首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选择一个最佳的方案。
②确定方案选择影响因素。通过分析可知,影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选择的因素有:
(1)资源化程度,也就是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2)运行成本,即随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的过程中所产生各项费用,例如收集容器的费用、运输工具的费用、分类收集相关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总费用的高低是判断方案是否可行的重要标准。
(3)减少量化程度。是指通过源头对来及的分类收集,从而减少的垃圾总量。减少量化程度的高低能够直接反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的高下。
(4)市民的满意程度,指的是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各个方案的满意度,具体结果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和上门调查等方式来得到。这也是一个判断方案优劣的重要标准。
(5)管理能力。这个因素主要是指相关的政府和管理部门对整个生活垃圾分类手机方案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③根据以上因素和已有情况建立相关递阶层次结构,并构造出判断矩阵。然后,通过相关计算和组合权向量及组合一致性的检验,最终计算出个方案的权重排序。最后可以得出,方案三的权重大于方案一,方案二的权重最低,所以方案三在总体排序中的重要性的远远高于其余两个方案的,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
3小结
城市生活垃圾本质上是一种人造资源,是可以被合理分类回收并有效进行利用的。所以,采用各种合理方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最大程度利用其中的可用资源,提高垃圾总体资源的利用率,才能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可持续发展治理。
参考文献
[1] 勾红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的优化.[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0(04):107-108.
[2]刘晓红,用层次分析法对延安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方案的优选.[J].水土保持研究,2005,12(01):98-100.
[3]高文翔,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竖井方案优化研究.[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7,27(05):45-47.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范文3
与日俱增的人口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面对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变得越来越迫切.为了预测上海市未来的垃圾产生量,探讨合适的处置方法和调控措施,利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建立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系统的动力学模型.通过查阅大量文献并收集数据,预测未来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和处理总量,对各种处理方式的收益进行了对比,并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模拟软件VENSIM进行了模拟.结果表明:在调控措施下,未来上海市垃圾产生量能得到控制和更加环保的处理;同时,需要控制人口,提高环保投资占GDP比重,实行垃圾收费制度.
关键词:
系统理论; 系统动力学; 城市生活垃圾; 调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 N 941.3; X 32文献标志码: A
Abstract:
Due to the population growing,more and more municipal solid wastes(MSW) are generated.The serious situation of MSW surrounding city has made its disposal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was to forecast the MSW production and to find its appropriate disposal method and regulation measures.Dynamics model of the MSW generation and disposal system in Shanghai was constructed with system dynamics method.The data in the model was collected from the published literatures,and was used to predict the total volume of produced MSW,total volume of treated MSW.The comparison of benefits was made among a variety of waste treatment methods.The simulation was conducted using VENSIM software.It was found that,with the regulation measure,the MSW output could be controlled and its disposal could be more environmentfriendly in the future in Shanghai by controlling the population,increasing the shar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ment in GDP,and implementing waste charging institution.
Keywords:
system theory;system dynamics;municipal solid waste;regulation measure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和沪苏浙皖超级经济区方案的上报,上海日益朝着国际化大都市迈进.面对大好的发展机会,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上海,上海的环境压力与日俱增,生活垃圾清运量逐年上升.2012年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716万t,人均垃圾产生量为0.82 kg・d-1,无害化处理量为598.5万t,其中卫生填埋377.5万t、焚烧103.6万t,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3.6%[1].
如此之多的垃圾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难题.目前的做法是采取填埋、焚烧、堆肥和临时堆放的方式处理,以填埋为主[2].但是填埋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对地下水也有影响,会进一步加剧上海市人口与土地资源供应紧张的矛盾,形成垃圾与人争地的局面.因此,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势在必行.针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的特点,刘芳等[3]提出在垃圾分类回收的基础上对垃圾中的可回收成分尽可能地进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实行垃圾减量,然后对垃圾采取焚烧和生化处理,最后将处理后的残渣以及剩余不能处理的垃圾卫生填埋.
在利用系统动力学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上,已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张蕾等[4]建立了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其影响因素间关系的模型,并提出了调控方案.毕贵红等[5]建立了昆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模型,并研究人的行为对该系统的影响,提出了调控政策.侯燕等[6]建立了考虑源头减量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模型,并利用计划行为理论分析了减量的措施.蔡林[7]初步建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型,并以北京市为例进行了探讨.林子健等[8]利用STELLA软件建立了澳门固体垃圾产生量的预测模型,并根据预测结果分析了该模型的优缺点.黄宜等[9]分别利用指数平滑模型和系统动力学模型对云南省能源消费进行了预测,证明了该方法的可行性.
本文在借鉴前人建模思路的基础上[10],结合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情况,提出先分类回收,再回收利用,剩余垃圾尽量焚烧、生化处理,最后不能处理的进行填埋的处理方式,以此建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型,并研究了各种政策对垃圾产生量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政策调控对居民垃圾投放行为和垃圾处理方式的影响,并模拟垃圾焚烧处理的收益,为垃圾处理产业化提供政策建议.
1模型构建
1.1系统分析
本文研究地域限定在上海市范围内,模拟时间为2010―2030年.按垃圾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本模型可分为三个子系统:垃圾产生子系统、垃圾处理子系统和处理效益子系统.
由图2可知,生活垃圾产生量开始呈缓慢上升趋势,到2028年开始趋于平稳.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量持续下降,生活垃圾焚烧、生化处理量持续上升.由此可见,调控达到了应有的效果.在生活垃圾收费、环保投资增加和人口调控的多重因素下,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速度逐渐放缓,最终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而填埋处理量下降,表明占用更少的土地;焚烧、生化处理量的上升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时其收益的模拟结果如图3所示.由图中可知,在调控因素的影响下,未来焚烧收益会逐渐升高,甚至高于填埋处理收益,这会进一步促进焚烧处理方式的使用,能有效减少填埋垃圾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3结论
本文利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对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进行了建模与仿真,结果表明:要实现生活垃圾的有效控制,必须在垃圾产生阶段和处理阶段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尽可能采取分类回收的方式,并完善分类回收机制,从源头上减量,然后尽可能地采取焚烧、生化处理,处理后的残渣和剩余部分再进行卫生填埋.
上海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① 对人口进行调控,减缓人口增长率;② 提高环保投资占GDP比重,增加的投入会提高回收利用率,降低临时堆放率,提高垃圾焚烧、
生化处理的比例;③ 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该措施能有效降低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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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范文4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了大量的生活垃圾,这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阻碍了城市的持续发展。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够通过一系列的过程把废弃物变废为宝,使之成为人们生活中所需要的资源,这对于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在重点分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方式。
一、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概述
所谓城市生活垃圾就是指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失去实用价值或者被丢弃的废弃物。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急剧增加,但在这些生活垃圾中有一部分仍具有利用价值,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就是通过先进的处理技术将这些具有使用价值的生活垃圾作为有效资源进行再生性利,使之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循环利用资源。
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不仅能够把废弃的资源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循环持续性的再利用,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还可以有效地降低生活垃圾产生的污染量,对城市环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直接提升了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这在一程度上为城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问题
(一)缺乏足够的重视
由于政府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视度较低,尤其是生活垃圾对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了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严重不足,处理设施、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的短缺,导致了垃圾处理水平落后。同时,城市环保部缺乏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管方法以及检测费用等,致使对生活垃圾的检测力量薄弱,促使城市生活垃圾无法进行科学有效地处理,难以实现资源化处理。
(二)缺乏先进的设施处理技术
落后的设施处理技术水平是制约城市生活垃圾科学有效处理的重要因素。在城市生活垃圾实际处理的过程中,许多垃圾处理设施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标准,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采取科学的防渗措施,缺乏无渗滤液处理设备或者设备的达标排放不合格,没有设置填埋气体收集导排系统或处理装置。另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存在烟气不达标等各种现象,这都在无形中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
(三)相关人员素质水平低
相关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效果,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一些相关人员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把关和监督不严,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并且在施工和设计环节偷工减料,这就会造成垃圾处理设施在建成后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另外,一些相关人员在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仅仅考虑垃圾的消纳问题,而忽略了对城市环境的污染问题。
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有效降低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针对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垃圾设施处理技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
(一)分类回收处理法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资源化处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过程,其中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的常用方法,也是这个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这种处理方法能够把垃圾从源头进行分类并分配到综合利用的各个环节,从而快速实现垃圾资源化处理的目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就是环卫部门人员根据垃圾的成分、属性、价值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采用不同的处理技术将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垃圾、餐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其余垃圾等若干种类。在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时,环卫部门应该全面系统地考虑,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方案,首先,在生活垃圾产生源处进行资源化处理,环卫部门在垃圾堆放站设置好不同类型的垃圾投放点,让市民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型分别投入相应的投放点,从而能够在源头上减少垃圾量,不断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其次,在生活垃圾的处理过程中进行资源化处理,环卫人员通过机械筛选、人工筛选、重力筛选等方式,把市民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从而有效地降低处理成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
(二)有机质固废处理法
有机质固废处理法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有机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占有的比重较大,能够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环境污染造成严重的危害。这类垃圾的主要特点就是含有非常丰富的有机质和油脂,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比较容易腐蚀其它物品,如果对其处理不当,往往会在收集和运输的过程中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因此,在对有机垃圾处理时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采用有机质固废处理法,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效果。有机质固废处理法就是环卫部门采用一系列的先进技术水平,将有机质固废进行卫生填埋、生物处理等方法,从而使生活垃圾发挥一定的能源和经济效益。对于有机垃圾,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一方面把有机物含量多的且可降解的生活垃圾,采用掩埋、发酵、沼花等处理方式,能够让有机垃圾融入土壤,经过长期的转化形成腐殖质养料,或者转化成沼气等绿色能源;另一方面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将有机垃圾放入机械消化机,在一定的条件下让微生物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充分分解,从而产生肥料或有机营养物,可以为农林花卉提供腐殖质,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
(三)焚烧热能利用处理法
焚烧热能利用处理法是一种高效且环保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大量的废纸、废塑料等有机可燃废弃物,这类废弃物中含有较高的热量值,如果把城市生活垃圾全部焚烧发电,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巨大的能源,又可以控制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焚烧热能利用处理法就是坚持走减量化、资源化以及无害化的道路,在高温环境下,让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发生燃烧反应,从而产生大量的热量,然后通过锅炉产生蒸汽,利用蒸汽进行发电和供能等用途,这样可以使城市生活垃圾变废为宝,最大限度地节约填埋场的空间,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回收利用,完成资源化处理。但是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的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往往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但是随着焚烧处理技术的不断提升,通过控制燃烧炉的温度、烟气在炉内停留的时间、烟气处理系统等方式,能够使烟气中的有毒气体得到充分分解,有效地解决了排烟净化问题,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是实现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能够有效地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当前,各相关部门积极转变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
【参考文献】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范文5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处理
中图分类号:R124.3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围城”的现象,环保上讲固体废弃物污染,是当前各大城市面临的最严峻的污染形势之一。生活垃圾的处理不当带来了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土壤的污染,还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卫生问题。垃圾的处理处置无疑成为与每个人生活距离最近,影响最为广泛,作用效果最为明显的事情之一。垃圾分类处理作为一种垃圾处理“三化”(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最为有效的方式在日本、欧美已取得了非常好的实际效果。我国曾经试点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目前随着技术的进步,我国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具备一定的条件,迫切需要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来为资源化处理提供条件。
1.我国处理现状与日本垃圾分类处理情况
1.1我国垃圾处理情况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最主要方式是填埋,占70%;其次是高温堆肥,占20%;焚烧量甚微。由于垃圾收集时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垃圾成分复杂,高温堆肥效率低下,产生的有机肥由于含有一定的重金属,玻璃碎屑等杂物,不受农民欢迎,使其循环利用存在问题。垃圾焚烧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没有事前进行分类收集,使用于焚烧的垃圾水分含量大,降低了燃烧的热值,增加了焚烧的燃料投入量,增加了处理成本,甚至有其他复杂成分导致焚烧炉结块,炉体受到损坏。2000年 4月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 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但由于没有建立切实可行的垃圾分类收集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这些城市试行结果不理想,试行十多年多数居民对什么是可回收的生活垃圾、什么是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都没有清晰的概念,垃圾的分类处理也无从谈起,致使 “垃圾围城”的困境日趋严峻[1]。
1.2日本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作为我们的近邻,日本实行垃圾分类的历史有三十多年了,早期垃圾分类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但是在日本政府和全体民众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日本生活垃圾的分类程度非常之高,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日本地狭人稠、资源短缺,日本人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逐渐形成成熟完备的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体系。日本推出各项关于环境资源问题的法律政策也经历了长时间的修改与改进。日本1970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使用促进法》。1995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法律》。2000年制定了《推动建设资源再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日本以环境立国发展经济,这在全球变暖和资源日趋减少的当前对我国也有相当借鉴意义。日本对国民进行系统详尽的垃圾分类回收的教育,国民是垃圾分类的主体。日本对垃圾分类回收的教育是“从娃娃抓起”的。笔者参观的日本北见市北光小学里设有收集不同垃圾的垃圾箱,垃圾箱上详细说明了垃圾如何分类。小学课程也有资源循环等相关课程。不仅对于学生,对于居民也有相应的环境教育措施。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定期给居民授课,内容就是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知识[2]。
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缘由
2.1垃圾处理形势的需要据统计,我国历年垃圾堆存量达60多亿t,占用土地面积超过5亿m2,近200座城市发展到无适合场所堆放垃圾,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目前我国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为卫生填埋。我国垃圾产生量巨大,采用卫生填埋占用大量土地,由于垃圾没有进行分类,其中一些有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如废电池中汞、镉等重金属,若随意丢弃,电池腐烂后重金属溶出,污染水体和土壤。如果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在一起,不但增大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难度,而且可回收率也大大降低。焚烧会产生二次污染,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3]。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生活垃圾处理越来越困难。加上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很多大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都面临着无地可选的困境。一些发达国家管理和处理垃圾的实践经验表明,垃圾是放错位置的二次资源。如果能够实行分类收集,可以将大部分垃圾变废为宝,减少最终需要处理的垃圾数量,这样既可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也可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减轻政府处理垃圾的财政负担,减轻因垃圾处理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压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赢。
2.2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2.3废物资源化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的要求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要求指出:推进垃圾分类,重点开展废弃包装物、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提纯制燃气或发电等多途径利用,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4]。可见开展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已经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条件了,提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处理是切实可行的。
2.4有一定的全民教育实践基础 垃圾分类收集在我国之前一些城市有过试点,虽然没有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短期内让人们看得了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好处,为下一步资源化处理生活垃圾打下了一定技术基础和群众基础。从宣传教育的角度,将垃圾分类收集融入环境教育,具备以下历史和现实条件 。从思想上看,我国人民有着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分类收集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且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作为环境教育的内容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并付诸实际行动 ;从技术上看,我国的垃圾分类收集技术体系和设施配备日趋成熟,不同城市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分类收集实施原则、指导思想和具体方法,有的还成立了专门的分类收集机构 ;从投入上看,各地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物资投入不断加大,同时环境教育科研交流和师资培训也日益得到重视; 从管理上看,我国正逐步构建适合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需要的新型教育管理模式,对环境教育进行宏观组织协调与调控,学校也在努力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5]。 有的地方已经开始着手从幼儿、小学、中学、高校全方位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宣传教育,短期内效果不明显,但是从日本垃圾分类收集的历史看,这是我们也必须经历的过程,需要一两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
3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好几个点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城市社会功能单元显现,居民生活区、办公区、城市商业区、娱乐餐饮区等单独设置,这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提供了方便,特别是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物流网络的密布畅通,也为垃圾分类收集提供了现代化的思路。(1)在垃圾的分类收集上居住小区是核心,其产生垃圾的量较大,成分复杂,分类需要全员参与,因此可以以小区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做垃圾分类的指导工作,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无论是试点还是持续改进,其灵活性不言而喻,其关键是把这种理念带给小区的居民,并形成习惯,甚至影响他人;(2)对于餐厨垃圾,一方面小区进行分类收集,社会上的餐馆酒楼都可以以社会形式进行经营收集以供餐厨垃圾堆肥,只要在收集源头做好细致分类工作,在堆肥上产生的经济效益再补贴给分类时的劳动所得,形成可持续循环;(3)商业产生的主要是包装物垃圾等,进行回收利用;(4)公共场所的垃圾产生源因为类似于移动间歇“排放源”,产生的垃圾量小,早期进行大种类的分类就可以了,然后由专业的人员收集时再细分;(5)办公区以公司等工作单位为单元,实行类似于“门前三包”的形式,各自做好自己单位的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所有这些需要市政环卫部门安排好收集运输,做到及时有效清运,真正送去资源化处理,取得效益;(6)政府立法,广泛宣传,长期管理,形成机制;(7)利用现代城市无线网络及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功能单元时时处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使每个公民知其然,更知道如何行动;(8)工业企业管好工业固废,探索工业固废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途径,不得把工业固废的污染带到生活垃圾的处理上来。
综上所述,我国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只要我国全面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工作,积极实践探索垃圾分类的的长效机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处理就能够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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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顺枝,罗兴章,郑正,冯景伟,赵国华,聂耳.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思考,环境卫生工程[J].2009,17(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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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范文6
关键词:日本;威海;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收稿日期:2011-05-26
作者简介:刘建华(1989―),女,山东青岛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日语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F3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7-0113-03
1引言
在环境日益糟糕、能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垃圾处理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课题,因为垃圾是世界上惟一增长的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也越来越多。这些垃圾本可以成为无穷的资源,然而它们通常是先被送到堆放场,然后再送去填埋。垃圾填埋的费用是高昂的,处理1t垃圾的费用约为200~300元人民币。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储备的增强,各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在我国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研究和应用,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建立了现代化填埋场、机械化堆肥厂和焚烧厂等多种处理设施。由于每种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均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从技术本身、经济性和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均只适宜处理生活垃圾中的某些组分,因此这种单一处理模式不仅难以满足数量日益增长、成分日益复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要求,而且使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差,前处理和二次污染控制技术复杂,处理费用高。日本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已经形成了相当完整的体系,垃圾处理的经验对于我国城市摆脱“垃圾围城”的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2日本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近年来,日本城市生活垃圾的总产生量和人均垃圾产生量无明显变化,循环利用率和减量化率呈现出逐年增加趋势,最终处理量呈现出逐年减小趋势。焚烧是日本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炉排炉和流化床是最主要的焚烧处理方式,填埋处理所占比例很小。日本仍在不断改善垃圾焚烧技术,以实现高温、高效率的燃烧,降低环境污染。日本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高度重视为了减轻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在垃圾产生后,要迅速地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日本政府近年来加大了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立法建设,推出了更强更有效的环保政策。二战后的日本,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生活垃圾处理速度明显落后于经济快速增长速度,大量城市生活垃圾非法堆放,造成了很大的环境问题。由于土地资源匮乏和能源需求加大,在日本无法建设大量垃圾最终处置场,促进了政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行动。日本政府根据日本的实际情况,在近20年来,主要推行技术改造和循环利用政策。
2.1垃圾分类
(1)可燃垃圾。主要有鱼、蔬菜等厨房的加工废料、纸、衣类、生理用品、烟头等。
(2)不可燃垃圾。不适合燃烧的垃圾。塑料类、金属、玻璃、陶瓷器、橡胶、皮毛类、刀类、针、电灯泡、荧光灯等,没有危险的东西则放入可以看到里面、透明度高的塑胶袋后丢弃。
(3)粗大垃圾。家具、电器制品、自行车等,大东西的回收是要收费,要申请的。可致电清扫事务所申请收集。
2.2因地区丢垃圾的时间不同
分类的垃圾要丢的时间及场所因地区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来说可燃垃圾是1星期收集2到3次,不燃垃圾是1星期回收1次。
2.3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焚烧是日本最主要的生活垃圾中间处理方式。随着垃圾产生量及其成分的变化和环保要求的提高,日本政府对垃圾焚烧后污染物排放制订了严格的标准。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燃烧效率和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指导。
2.4对生活垃圾进行最终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经过中间处理(如焚烧处理)后,其固体产物(残余物)要进行最终处理。一般,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灰渣,送到最终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送到危废处理场专门处理。
3威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威海地级市成立20年以来,先后荣获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等桂冠,2003年被联合国人居署授予“联合国人居奖”,在国内外成功叫响了“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品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在威海得到了有效推广,逐步实施了建设打造精品城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的目标。
3.1威海市垃圾分类收集现状
2003年9月,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威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意见》,对威海市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确立了基本原则和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全面规范单位和居民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大力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产业化,不断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威海市环卫处立足实际,致力于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研究与推广,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大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垃圾分类从娃娃抓起”的理念,并于2004年5月在小学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联合区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在学校推广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利用废弃的清洁站成立了12作废品回收站,建立可利用垃圾回收网络,利用回收废物研制生产了新型环保系列产品,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垃圾分类收集已逐见雏形。
3.2垃圾分类收集存在的问题
威海市在学校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已经近5个年头,分类收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垃圾分类收集规划措施落实不到位。威海市虽然于出台了威海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垃圾分类收集等都提出了详细的管理意见,但是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组织对该项规划进行落实,致使这项工作没有得到扎实有效开展,成为影响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滞后的重要原因。
(2)重视程度与资金支持不够,要使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顺利开展,资金方面的压力是巨大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扶持,特别是经费的扶持,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最终必然会流于形式。
(3)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意识淡薄,没有想过这项工作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用,更看不到垃圾分类收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
(4)垃圾分类回收体系不健全。没有建立“前期分类投放、中期分类收集运输、后期分类处理利用”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体系。
(5)垃圾分类回收效益成本低。垃圾终处理分拣设施建设是巨额投资的大项目,小项目达不到规模,毫无效益可言。
(6)垃圾分类收集的形式单一。主要是将传统的垃圾收集点的一个垃圾桶转变为2~3个分类桶。
3.3日本与威海的对比分析
(1)日本有一套较成熟稳重的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系统,有全面的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机构,而威海市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分类垃圾回收系统。
(2)日本政府的环保管制和宣传工作较彻底,而我国还未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宣传工作。
(3)日本人有着很强的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而威海市民环保意识不够,环保知识欠缺,大部分居民不能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环保。
(4)就资源垃圾而言,从回收到再利用,变废为宝还有着十分细致的工作,而威海市对于资源回收处理的投入还不充足。
(5)日本有较发达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技术,而威海市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还是十分不成熟,效率和范围具有局限性。
3.4对于威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启示
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在我国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推广与普及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总结全国8个试点城市第一阶段经验就是:政府倡导、公众参与、企业运作、科技支撑”,按照这个原则,结合威海的实际,要想顺利推进分类收集工作,主要对策有以下几点。
(1)健全法律法规、政策引导、政府调控。政府在整个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分类收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建立资金投入机制;要继续巩固完善中小学生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在此基础上,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2)成立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机构。威海市应针对垃圾分类收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和教育;对垃圾分类收集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垃圾分类收集的相关工作等。
(3)做好上中下游的配套工作。对于上游,应加强分类收集方案制定,加强宣传教育;对于中游,应设置合适的分类收集设施,尤其是要配套专业的分类收运车辆;对于下游,应建设分类回收物质的临时储存场所,并确定分类后的各种物质的消纳途径或处理场所。
(4)努力营造社会互动氛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工程,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垃圾分类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5)建立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作,必须建立专业部门、社会机构、市民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对生活垃圾分类实际推进效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6)利用科技支撑作为基础。分类收集和资源循环利用设备、设施以及管理,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混合收集,都需要科技作支撑。
4结语
垃圾分类是以有利于垃圾处理和资源有效利用为目的的,对于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垃圾是没有被利用的资源,我们应该将它回收再利用,把它为变废为宝,让它为人类造福。
参考文献:
[1] 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关于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意见》[R].威海:威海市人民政府,2009.
[2] 张益,陶华.垃圾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