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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1
中图分类号:N945.11 文献标识码:A
环境保护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即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很多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政策,确立了不以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目标,但环境立法相对完善了,环境执法力度以及全社会将环境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的决心还不到位。那么,即使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再完善,环境执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所谓的法律法规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如果说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的基础,那么环境执法是落实环境立法的根本途径,是环境保护的桥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求突破环境保护困境的对策,对落实环境立法、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30多年来,尽管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及各类环境标准,但“环境状况局部好转、整体还在继续恶化”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滞后。
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生产时代具有起步晚、发展势头迅猛的特点,这种跨越式的发展模式必定造成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于经济发展,当环境立法还作出未明显的反映,经济发展给环境及生态带来的损害已摆在公众面前,使得立法机关措手不及。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由于经历了工业革命及长期的工业化生产,已全面步入信息化时代,循序渐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也让这些国家的立法机关注意到衍生出的环境问题,从而能够及时做出反应。虽然很多发达国家也经历过环境恶化带来的灾难,但是由于环境立法方面相对完善,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已将环境问题法律化。
2、我国的环境法律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处于以政策、原则等抽象概念为指导的层面,很多环境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操作性,只是泛泛而谈。这就直接导致地方立法的标准不一,甚至出现矛盾的现象。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操作性甚至相互矛盾,埋下了难以实施的隐患。如关于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有行为模式但无法律后果;再如有些法律条文甚至违反立法目的,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补办报告书规定、排污费制度的超标收费规定等。
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守法、执法的成本高,缺乏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现有的责任体系强调污染后造成实际损害,而轻视了在事前预防环境污染以及事中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责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法律法规大多是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规制,而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我国《刑法》虽然设立专章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仅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但实际上很多环境损害行为在短期之内未并显现出损害,而是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我国的环境刑罚力度显然不足。除此之外,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对环境侵权的规定也较少。
(二)行政层面。
1、环境执法中政府的权力与义务配置失衡。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监管作用,拥有强有力的监管职责,但在环境执法中,政府部门往往更加突显的是“职”,而非“责”。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进一步完善,该解释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明确了“有毒物质”认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污染行为是否达到认定标准,而非此前的依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这标志着环境追责的标准从具有实际危害结果向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转变。但这也仅仅是对环境污染者的追责,不难看出目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制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鲜有对政府部门追责的机制,降低了政府进行环境执法的积极性。实际上政府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具有环境监管的权力,却很少承担环境污染的法律后果,造成权力与义务的失衡。
2、环境执法权的配置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环境执法体制。在众多的环境执法主体中,环保部门在整个环境执法中居于主导性地位,其他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环境执法居于次要地位。在实际的环境执法工作中,多头执法的弊端非常突出:由于权、责不清,政出多头,环境重复执法、执法“盲区”、互相推委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制约了环境执法效益的提升,阻碍了环境法实施。多部门多头执法的方式,从表面上看分散权力,相互监督,实际上造成了“人人都有权,人人不想管”的局面,严重降低了环境执法效率。
3、环境执法不到位。
目前,我国地方在环境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现象。一些地方的环境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不重视,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缺少执法者应有的责任感,“被动执法”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放任,需要多部门协调执法的能推就推,没有人举报的能忽略就忽略。这些消极怠工的工作习惯使得政府在环境执法方面一直比较低效。
(三)社会层面。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及民众环保意识的薄弱成为了环境执法过程中重要的阻碍之一。企业运作最根本的目的是获得利润,但利润的获取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特别是很多企业将环境成本肆意转嫁给政府和公众,让立法、执法、守法的群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例如,近年来的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哈药总厂污染事件、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这些环境污染的企业中不乏一些大型企业,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甚微。一些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亦是冷眼看待,环境保护民间团体的力量薄弱,无法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对策
(一)逐步健全环境法律法规。
1、弥补环境立法空白,增强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从1979年制定出第一部环境法以后,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污染防治立法仍有缺失。接下来我国应逐步制定《电磁污染防治法》、《震动污染防治法》和《能量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污染防治立法。除此之外,我国环境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应借鉴国外立法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客观国情,突出环境立法的实际效用,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2、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
环境责任追究所遇到的重重阻力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解决问题的重点是建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从各个法律层面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形成一个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误区。
3、深化污染者付费原则。
我国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政策,表现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费用内部化,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深化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能够迫使企业考虑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改变企业决策,将企业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生产成本,从而通过付费的方式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行为。
(二)转变环境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
1、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进行量化考核。
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监管环境保护工作即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又是义务,在环保部门内实行环境保护量化考核和问责制,是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统一体现,约束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建立环保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不得姑息纵容。对政府官员的环境追责并非没有先例,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形成仍有待推进。《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企业污染的标准,那么对相关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也要进行量化管理,明确环保目标,进行科学考核,细化任务、目标、标准、责任等各项要求,建立一套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独立考核机制。
2、统一环境执法机构,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为明确责任,避免“有好处就一拥而上,有责任就一哄而散”的局面,应绝对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的绝对主体地位,其他部门在必要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分工协作,明确职责,杜绝相互推诿。强化执法不是独立执法、僵硬执法、机械执法,环境管理者要有协调能力,在对上协调、对部门协调、对企业协调、对群众协调中,综合体现政策水平、法律知识、证据掌握、现实可能、情感考虑,高超的执法艺术才能够既能执法到位,又能够使政府满意、上级满意、群众满意、企业心服口服。
3、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硬件建设。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政治、法律、业务等多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法治意识及业务水平,建设一支从上至下的高水平、高素质执法队伍,从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任务。此外,要加大硬件设施及资金的投入,达到或基本达到现代先进环保设备的要求。
(三)建立环境执法社会监督机制。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的一面“透视镜”,是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及透明度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必须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包括政府内部的相互监督。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立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约束机制,是确保依法行政的最直接举措。而企业及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根本途径,应全面保障企业与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多元一体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督促政府积极进行环境执法。同时企业与公众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行驶环境权利、履行环保义务。
(作者单位: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注释:
汪劲,中国环境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环境保护管理 .2010(2)
张丽利,浅议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现状及对策.环境科学与技术. 2006(08)
孙佑海,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对策研究.法制与管理.2004(08)
黄锡生、王 江,中国环境执法的障碍与破解.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刘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究[硕士学位论文].2011.河南:郑州大学
王灿发,环境恢复与再生时代需要新型的环境立法.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2)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环境执法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1 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正在逐步从立法为主转变为立法与执法并重,环境法的实施正在日益加强。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环境资源工作的行政部门多次发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通知,1993年以来,政府除了颁布多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也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强化环境执法机构、措施、监督、检查和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从1996年开始,国家规定所有新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新的环境法规提高了处罚程度等;建立和健全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环境行政执法组织日益坚实;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显示了环境行政执法在区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日益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在环境行政立法、执法方面确是下了很大的力气,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 年颁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举措。
中国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正处在迅速推进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加上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震惊全国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再者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对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加大,这个矛盾可能会更加突出。就目前来说,许多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障碍,甚至一些企业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等因素,也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所以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
2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因素
环境保护法律现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验收、收费、建议限期治理、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十项环境管理权力,就目前的现状看,环境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坏境执法与立法宗旨存在差距,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诸多困难。
2.1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 环保行政执法环境尚不理想,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
2.1.1.1 违法处罚的不当。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弹、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一个因素。如有些企业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环境法律、法规授予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处罚措施是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与企业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得利不挂钩。对于偷排行为,环保部门只能作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所得。因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污染反弹屡禁不止的一个很大因素,污染反弹此起彼落,更显环境行政执法的不到位。
2.1.1.2 公众的参与不够。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1.2 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影响正常环境行政执法功能。
2.1.2.1 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
2.1.2.3 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还没有设立环境保护类级科目,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2.2 环境行政执法面临困境的原因所在。
2.2.1 现有环保法规体系存在不足,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重重困难。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大数据;MOOC;智能关联推荐;视频检索;机器化测评
1.简介
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用现有的软件工具提取、存储、搜索、共享、分析和处理的海量的、复杂的数据集合。”4V(即Volume、Variety、Value、Velocity)为大数据的典型特征。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教育知识的传播由原来的口传和纸媒的一对多模式转变为开放化的双向学习模式,大规模网络开放课程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也随之兴起。MOOC通常由有着共享精神和传播知识意愿的个人或组织提供面向全社会的免费的教学视频,并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比如:交互性论坛、师生远程交流、互助小组、模拟实验等等。
以开放性和共享性为特点的MOOC具有很多优势:(1)只要有网络和终端设备即可学习。(2)课程免费,学习成本低。(3)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4)对学习者不设门槛。(5)激发学习兴趣,为终身学习提供可能性。MOOC迅速掀起了全球教育理念的变革,很多知名高校,比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东京大学等都加入到MOOC视频团队中。
国内高校的公开课在2013年首次登陆M00C平台,实践时间相对较短,经验缺乏,一些问题逐渐显露。
2我国MOOC存在的问题
2.1盲目选择课程视频,缺乏对学习者的内容推荐体系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促进了MOOC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带来了学习方式和学习理念的大变革,使得大规模在线学习成为可能。比如:大规模多种类的在线课程的提供、大规模的用户注册、大规模的论坛用户讨论、大规模的用户接入等等。
传统的课堂教学学生规模有限,通常控制在20-40人,教师可以在短时间内对学生的个人情况做基本了解,比如学生的性格特点、学生的教育经历、学生的家庭地址等等,这样教师就可以根据学生的个人特点调整教学方案,有针对性地给部分学生“开小灶”,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质量。
相比于小规模的传统教学,学习者的层次跨度较大,学习动机各有差异,对于MOOC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有的学习者把M00C视频作为传统课堂教学的知识延伸,他们更希望能跳过基础讲解直接进入核心知识的学习;有的自学者把MOOC作为交流讨论的平台,他们往往不在意视频的质量而更注重学习社区的交流氛围,更希望MOOC教师能定期与自己交流答疑;有的学习者把MOOC作为学科入门的途径,由于自身的“零基础”,他们希望MOOC教师能讲解的更基础和细致;有的学习者只是把MOOC作为自身掌握情况的检验工具,他们可能跳过视频而直接做测验题。
正是由于学习者的需求多样性和差异性,他们无法在大数据时代的浩瀚MOOC课程中快速挑选到符合自身需求的视频资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因此,针对多样化学习者的内容推荐体系的建立具有实际意义。
2.2视频知识点内容重复,缺乏MOOC视频内容体系
传统课堂教学,教师的教授内容遵循教学计划,课程之间极少出现知识点重复的问题。同行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对于前后续课程内容的设计可以达成一致。在教学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反馈适当调整授课内容。但是MOOC的制作者没有这样的先天优势。
MOOC的制作者通常为个人或者小团队,他们制作MOOC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三个:(1)好奇心驱使下的对于新的教学方法的尝试。(2)认为MOOC可以帮助其实现个人价值。(3)单纯的利他主义。这使得大部分MOOC制作者的著眼点仅限于当下课程的制作,对于其他制作者已经上线或者正在制作的同种课程并没有太多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出现大量内容重复的视频,是对MOOC制作者和学习者时间和精力的严重浪费。
考虑到MOOC的“微视频”特性,可以对于申请录制或申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处理,避免在MOOC资源库中出现过多的知识点重复,节省社会资源。
2.3退学率高,缺乏对学习者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传统课堂教学,学生知识体系的构建都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逐步进行的。只要认真听讲,大部分学生都是可以跟上老师的授课内容的,教师可以通过课下答疑和作业批改的方式帮助少部分基础较弱的同学跟上进度。每门课程结束的课程测评也可以激励学生进行持续有效的学习。但是在大数据环境下的MOOC学习中,这样的学习环境不复存在。
研究表明,MOOC有着大规模的注册量,但是学习者的退学率非常高,超过90%。究其原因,大致可分为四大类:(1)缺乏学习的动力。(2)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不能理解视频内容选择放弃。(3)对于无法理解的知识点找不到可以求助的对象,丧失学习兴趣。(4)学习时间不能保证。
建立针对学习者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可以帮助大部分学习者提高学习目标、课程内容对于他们的内在激励程度,督促他们保质保量的参与学习,并对自己的知识掌握情况有更清晰的认识。
3大数据环境下解决MOOC问题方法之初探
大数据时代之前,人类历史上所有印刷制品的数据量是200PB(1PB=210TB),日常语言传递的数据量总和大约是5EB(1EB=210PB)。现今,大数据环境下数据量呈爆发式增长,一家大型企业的数据量就可达到EB量级。根据IDC的“数字宇宙”的报告,预计到2020年,全球数据使用量将达到35.2ZB。相比于传统的以文本为主的结构化数据,大数据环境下非结构化的数据(比如:事务日志、音视频、地理位置、图片等)呈主流趋势。随着非结构化数据量的指数级增长,数据价值密度却在降低。以MOOC视频为例,一集15分钟的视频,大部分学习者真正获取到的有用数据不足三分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完成数据“提纯”,避免内容重复,并对学习者进行一定的智能推荐和评价激励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学行政执法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5
>> 论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广东产业升级与转移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企业人心凝聚研究 外贸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路径探讨 人类文明行为习惯形成过程中的自律与他律 对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执法执法过程中施行的探讨 产业集群升级过程中企业决策行为演化博弈分析 重大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执法程度分析 论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的管理体制创新 论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转变问题 论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的营销创新 沙河市玻璃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政府职能 浅析疆内小型煤矿产业升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工业设计师的作用 浅议我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政府职责 论国际产业转移过程中我国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论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创新 论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执法与钓鱼执法 浅议当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2-10-21.
[2]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7.
[3] 黄锡生,宋海鸥.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121.
[4] 宋海鸥,胡天蓉,郜峰.试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制度建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10-12.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6
一、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
(一)市场监管执法经验教训的总结。从过去监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看,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比较容易犯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管死。一旦强调监管,就从各个方面从严,片面地死搬硬套条款,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越雷池半步,对监管工作总是习惯于“管死”或简单地认为是查办案件等,以限制为主,即使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也不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大胆的让被管理对象去试、去闯。二是乱放。一旦强调发展,就重发展轻监管,政府或企业要求什么就放什么,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基本条件也可以放,认为管严了,环境就差了,发展就慢了,待发展后再来逐步规范,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其结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得不到较好地维护,导致外部干扰较多,与被管理对象矛盾突出,监管失控,监管工作只能是被动应付式地开展,也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没有真正掌握和运用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从客观实际出发,没有做到在严格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树立非禁即允及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解决、克服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易犯“管死”或“乱放”两个方面错误的有效方法,也是对我们以前的监管经验和教训的客观总结,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应对法律法规滞后性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质的飞跃,但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经济运行状态的不定型、不稳定,使得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为此,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有些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不能找到相应的规定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对这些行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滞后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已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比较注重资质的事前审批,导致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存在手续繁锁和复杂,而对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行为的管理存在相对较弱的现象。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仅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而且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也屡见不鲜,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带来了不利。四是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其本身也不能有效地调整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这些矛盾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是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进行适当的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执法难、到位难等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我们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弊端,决定了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既要研究考虑如何严格依法行政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又要研究考虑如何放宽搞活、支持市场主体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要解决和处理好这些矛盾、问题及关系,说到底就是要坚持贯彻执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遵循法律法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克服强势执法、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办案件等简单片面的行政执法思想,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非禁即允的行政执法工作理念,实事求是地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矛盾、问题和不足,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使科学发展观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二、“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我国社会系统赖以存在的环境来看,经济环境、生活环境和生存环境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从目前看。由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所引发的社会不和谐现象非常突出。因此,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由此也必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要责任。一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属于经济环境,目前许多社会矛盾和不和谐问题都是由经济环境中的不和谐因素所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管机关,营造好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我们必须全面高效地履行好法定职责,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透明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实现好经济环境的和谐。二是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生活环境常常与市场环境纠合在一起而呈现出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影响着社会和谐。消费环境是生活环境中最重要的环境,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并且最终影响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必须充分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生活环境的和谐。三是营造绿色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问题与所有人的生存空间、生存质量都有着直接关系,是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好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影响到环境和资源的产业或经营行为进行抑制,维护好自然环境安全,实现好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营造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的消费环境、绿色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尽之责。而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我们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可供操作性也不强,也没有现存的做法和经验可借鉴,为此,在市场
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仅用我们现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是难以调整、克服和解决的。为了较好地克服和解决好这些新矛盾、新问题,达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和谐之目的,“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就是要求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克服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案等简单僵化及随意执法的思想,做到全面履行好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研究考虑和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辩证地认识行政执法工作中面对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实事求是地对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作具体分析、恰当处置,从而实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要求
(一)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恰当处理市场监管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面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简单地说“不”,也不能用老眼光及传统习惯做法来认识和对待,不能机械地死扣条文或简单地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要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努力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及限制为主的传统习惯做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非禁即允,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其进行认真研究,看它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置,方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在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的具体实践中,区别执法的灵活性与随意性。“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所要求的执法灵活性,就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性、严格性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行为前提下的灵活性,并不是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界限的个人随意表态或随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