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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1
关于优秀控烟工作计划范文 一、 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学校控烟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控烟工作领导机构,以校长为组长,下设控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政教处干部、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组成,并要求学校男教师做好表率,把创建无烟学校作为我校的近期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控烟措施。
二、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1、为了使控烟活动深入开展,控烟领导机构要在办公室、会议室、学生宿舍、食堂、教室走廊等校园醒目位置设立“请勿吸烟”“无烟办公室”等标志,随时提醒学生、教职工和外来客人禁止吸烟。
2、利用教职工大会、年级学生大会、主题班会、国旗下演讲、黑板报、校刊、校园广播站等各种渠道,在全校师生中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使创建无烟学校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
3、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组织广大师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有效降低吸烟率。
4、各班团支部利用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开展“拒绝烟草,做不吸烟的新一代”、“手拉手劝阻吸烟”等活动。
5、利用“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力所能及地规劝家长戒烟、禁烟。学校利用家长会,加强控烟宣传,使家长遵守国家对控烟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参与社区的控烟活动。
三、继续开展控烟活动。
1、学校利用每周二教职工大会时间加强控烟知识的学习。组织教职工学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无烟单位标准》。让广大师生全面了解国际、国内控制吸烟的历史、现状以及战争对人们带来的痛苦和灾难,从而进一步认识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增强广大师生控烟的自觉性。
2、利用年级学生大会,对学生讲解吸烟的危害,让学生充分讨论吸烟对青少年成长的危害,从而拒绝吸烟。
3、校园广播站每周进行一次控烟宣传,建议学期末举行一次控烟知识竞赛。
控烟领导机构围绕以上工作要点积极开展工作,加强检查和督导,形成全校人人参与的有效机制,切实把控烟工作落到实处。
1、分层次多方面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全校会议,向全校师生全面系统地传达通知精神及创建标准,反复进行宣传动员,同时又利用政治学习,健康教育课、班会、宣传栏、广播等多种渠道达成共识:为了自己的健康和长寿,为了青阳小学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和明天,必须携起手来,上下努力共创“无烟学校”新局面。
2、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不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做好疏导工作,保证创建活动有序保质开展。
3、拟定控烟规章制度,向全校师生发出“创建无烟学校”倡议书,明确奖惩办法,使“禁烟”活动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4、在醒目位置张贴“请勿吸烟”、“无烟会议室”的标志,校门将设立醒目的禁烟标志,竭力营造无烟氛围。
5、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6、学校主动和学生家庭配合,要求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学校在以后召开家长会时,将不失时机地增加这方面的宣传报道,使他们遵守国家对控烟工作的有关法规,自觉参与控烟活动。
7、向全校学生明确宣布,必须做到不吸烟,若被发现,该生将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8、为使我校控烟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预将九月定为“吸烟有害宣传月”,每个班级应出好一期专期黑板报并参加全校评比。
关于优秀控烟工作计划范文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使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依据武冈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控烟工作计划。
一、 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根据学校人事调整,进一步明确学校控烟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能。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后勤处、团委、工会、妇委会、校医室等负责人为组员的控制吸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分工,各处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把控烟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工作计划,确保控烟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把创建“无烟学校”作为我校的年度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控烟措施。
二、落实各项控烟规章制度。
进一步修订学校业已形成的控烟制度,并加强制度的宣传与落实。每个部门、教科室、班级确定一名教师或学生担任兼职控烟监督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将师生控烟情况与“文明教研组”和“文明班级”的评比结合起来。
三、切实开展各项控烟活动
1.营造学校控烟氛围。将学校控烟工作计划,控烟制度等利用
校园网、校园橱窗进行公示,使全校每一位教职员工做到知晓并自觉遵守。在办公室、会议室、学生宿舍、食堂、教室走廊等校园醒目位置设立“请勿吸烟”等标志,随时提醒学生、教职工和外来客人禁止吸烟。
2.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开展控烟宣传。利用教职工大会、年级学生大会、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黑板报评比、校园广播站等各种渠道,在全校师生中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使创建无烟学校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控烟工作计划3.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党政办、政教处要组织广大师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有效降低吸烟率。
4.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每学期学校至少开展一次关于控烟工作的健康教育讲座,并将此作为健康教育课程内容确保落实到位。
5.通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到社区、到家庭,让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力所能及地规劝家长戒烟、禁烟。
6.加强检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学校各块控烟制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各月活动安排:
三月份:
1.召开学校控烟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学校控烟工作计划,并落实
任务分工;
2.学生处召开班主任例会,布置本学期学生控烟工作;
3.学生处对公寓楼进行突击检查,并召开住校生大会进行安全和禁烟教育。
四月份:
1.向教职工发放宣传材料;
2.由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医务室组织全校控烟工作专项检查。 五月份:
1.控烟工作小组检查学校各控烟标识张贴情况;
2.向全校各班和吸烟的教师发放禁烟宣传材料。
3.各班出一期有关健康保健或环保的黑板报;
4.学生处组织世界无烟日系列宣传活动。
六月份:由控烟工作小组、医务室组织控烟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学期评比按学校有关规定落实奖惩措施。
七月份:利用暑期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控烟宣传。
九月份:利用高一新生入学教育,对学生进行远离烟草、拒绝的宣传教育。
十月份:请有关专家举办控烟专题讲座。
十一月份:检查控烟工作落实情况,并进一步推进未完成事项。十二月份:进行年度总结。
附: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无烟学校的参考标准。
(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2.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制定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1)学生禁止吸烟;(2)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3)设立兼职控烟宣传员、监督员等,明确相关控烟人员的职责; (4)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二、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1.校园内(包括建筑物内,操场等室外区域)无人吸烟,校园内无烟蒂、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校园内不设置吸烟点,不摆放烟具。
4.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5.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三、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利用健康教育课或其他课程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2.充分运用主题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橱窗、广播等形式,向师生员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3.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4.掌握师生员工吸烟动态,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2.师生员工有责任对在校园内吸烟者进行劝阻。
3.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关于优秀控烟工作计划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吸烟的危害,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当作一项工作来抓,组织开展“无烟会”、“无烟办公室”,控烟小组成员带头不吸烟。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制定社区控烟工作目标、控烟制度、措施,控烟工作要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居民群众参与控烟工作,广泛宣传。
三、加大宣传力度
1、通过以“吸烟有害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并利用黑板报、健康教育专栏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吸烟与健康方面的常识,吸烟的危害。
2、世界无烟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烟草危害控制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烟草危害控制工作。
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2
一、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区各村居妇代会主任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调查中,我们通过听取各村妇代会主任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等形式,发现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女工劳动权利和劳动就业保障进一步加强。针对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妇联组织积极联合工会、司法、劳动等有关部门,经常深入各类企业中,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劳动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新区经常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
2、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随着党和国家对教育的不断重视,新区也不断加强儿童的教育工作,尤其对贫困家庭儿童加大帮扶力度,每年都给予一定的补助。目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100%。
3、农村妇女健康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如今,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卫生知识普及广泛,女性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许多妇女病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女性“两癌”疾病发生率有所下降,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
4、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此外,还对《婚姻法》《拆迁安置条例》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政策都有所了解和掌握。
5、农村妇女接受培训教育培训权利进一步提升。新区除了组织部分妇女代表参加市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以外,还经常性地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参加新区培训活动,如组织带领新区广大妇女群众前来参观新区沿海开发,介绍新区发展情况,利用村居为单位开展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讲座培训,分片集中妇代会主任参加座谈讨论会等等。
二、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还不算太高。
二是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部分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婚外情、赌博、经济困难、家务琐事等。在当今社会,经济困难和婚外情已成为了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三是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随着大量中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养家难、沟通难、团聚难等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力度不到位。许多留守儿童得不到温馨的家庭呵护,主要原因是由于其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广大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五是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三、措施和建议
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3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着性别和年龄歧视。如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行业,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一些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近年来,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多名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
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落实困难。部分公有制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甚至取消了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
在非公和国有企业中,都存在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的现象。有的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上夜班。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在合同上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
在产假待遇上,一些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无力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生育待遇。而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
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护,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服装、鞋业、餐饮等服务业最为突出。据调查,有的女职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小时,甚至长达90小时。更严重的是,因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一部分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需加班加点。
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不断发生。有些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对职工要求十分苛刻,女职工稍有违犯便会遭受惩罚、打骂、搜身和污辱,严重侵犯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关于劳动就业中出现的男女性别差异的现象,国内外许多学者作了不少研究。以舒而茨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理论把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劣势归因于两性在人力投资上的差异性,即男性的持续性人力投资和女性的阶段性人力投资,认为向男性倾斜的人力资本投资造成人力资本存量的性别差异,生理差异进一步导致了女性人力资本价值的贬值。同时,女性的择业范围相对较窄,职业流动机会较少,不利于人力资本的增植。以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歧视经济学理论强调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的基本形式,是导致女性就业难的主要原因。社会学者从传统文化等因素出发研究男女就业的不平等。该理论认为歧视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习俗,并被那些剥夺弱势群体较好的教育与工作机会的法律所强化,即使法律重新确定权利平等以后,原有的隔阂仍会长期存在。
我国研究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较为一致的认识。主要观点有:(1)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国家就业形势严峻,是妇女就业遇到更大困难的客观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意识是内在原因。(2)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使她们的就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国家福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负担女工孕产期的补偿费用,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不愿意用妇女。(3)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未能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
。(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社会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妇女问题。市场经济受到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导向的左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与歧视妇女。侵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和必然,而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国家或社会的一种负担。否则保障基本人权只是一句人人都会高呼而落实不了的口号。
2.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首先,要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就要使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强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经验。同时,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应简化使之成为劳动者能够实际利用的维权途径。笔者赞同裁审分离。自由选择的观点,劳动争议适宜采用仲裁与诉讼并行的制度,至于到底采用何种程序由当事人选择,从而尽快结束纷争,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终结。其次,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鉴于女性劳动者素质和经济能力的现状,设立公益诉讼可以及时追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帮助妇女摆脱困境,改善劳动力市场一边倒的局面,维护社会公平。其三,应健全生育保险法律,将女工“四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女工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将其生育价值的报偿从所在企业中分离出来,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3.切实贯彻执行已有的保护女工劳动权益斩法律、法规、条例,切实发挥劳动监督检查机制应有的作用。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机制是由劳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就业、培训、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
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弱势群体;人权问题
[中图分类号]D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160-02
1 市场经济与人权的关系
西方学者对市场经济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奥地利米塞斯为首的经济学家所认为的“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通过市场供给和需求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另一种是以波兰的兰格为首的经济学家所认为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给和需求配置资源的经济”。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市场经济是否要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与此相对应,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认为社会主义也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我国的经济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日益凸显出来。
市场经济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内在的普遍联系。市场经济是人权观念产生的基础,人权观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内在的二重性对人权具有正负效应。它既有促进人权的积极作用,又有阻碍人权的消极作用。这种双重作用与市场经济共存。这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一样的。因此,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利用市场经济对人权的正效应,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同时,在现代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的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难以保障。为此,市场经济就必须以人为本,进行社会整合,建立起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表机制,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利用代言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此来保障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
2 市场经济视野下人权的类型化
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下,人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一,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下,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的生存权主要有:①工作权利。主要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当弱势群体的工作权利受到侵害时,政府和国家都应当予以保障和救济。②财产权。主要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对抗他人非法干涉自身财产权的权利。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侵犯弱势群体财产权的现象不断增多。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形就是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无从救济。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救济体系,保障他们的权利。③表达权和参与权。即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渠道表达和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尤为重要。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弱势群体的表达权利。要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参与度。在制定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要公开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发展权。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下,就弱势群体的发展权而言,主要就是指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充分地保障他们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保障他们的工作权利,参加培训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和落实弱势群体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我们要坚持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并重的原则。保障生存就是要确保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实现,促进发展就是确保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实现。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并重实际上就是生存权与发展权并重。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也就无所谓发展权;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没有发展权,也就不能保障更好地生存。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下,保护弱势群体应该从生存权和发展权并重这个高度去设计弱势群体的权利,并且还要有必要的措施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真正的实现。
3 市场经济视野下人权保障的不足
(1)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健全的社会体系应该具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财政政策和社会救济的不完善,致使很多需要救助的人寻求不到救济的途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
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以家庭保障为主,在城市则以单位为主,社会保障的水平低,覆盖面窄,保障功能不强。虽然我国逐步实施了社会救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同经济发展程度相比,社会支持制度明显滞后。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下,保障资金缺乏有力保证,无法使弱势群体的境况得到明显的改善。
(2)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且这些法律的实施对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保障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虽然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范围很广,但宪法只是作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要使宪法上规定的这些权利转化为公民实有的权利,需要国家有关机关依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使其变得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立法几乎是处于空白地带,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各类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矛盾,又使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陷入了“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
(3)法律救济难以实现。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各国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得依赖一定的经济基础,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要想得到法律的救济是难以实现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其主要特征就是国家出资,包括支付律师的援助费用及相应报酬。而从我国立法上看,对法律援助规定得过于原则,且均将法律援助框定为律师减免费用、义务提供援助,并未规定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从实践中看,我国基本上还处于由律师协会、律师及高校等免费义务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阶段。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只是极少数人,弱势群体常常处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有关诉讼费用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窘境。
此外,弱势群体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法律救济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普法存在的问题造成他们对于一些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知晓,无法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发生利益纠纷之后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只能通过非理性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律救济成本过高也是造成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救济的一大阻碍。即使他们希望得到法律的帮助,也会因为诉讼成本过高放弃诉讼。
4 市场经济视野下人权保障的完善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老年人最重要的保险制度,尤其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今天更急需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点应放在构建制度平台上,即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应当开辟新的资金供应渠道。最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改革应当以全民健康保障作为长远目标来落实,加强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险扶持力度,以福利公平为指导原则,坚定不移地实行医疗保险、医疗体制、医药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
(2)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多采取单行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立法形式,由于缺少一部统筹性的法律而造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混乱。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具有单行立法所没有的独特优势,它能把需要保障的受益主体整合在一起而有利于充分的保障各类弱势群体,把各类保障主体整合在一起而充分发挥各保障主体的优势,并且它能以更宽广的视野提出整体的总体措施和个体具体的差别措施,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能较好地解决诸多单行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使法律能在更广阔的空间里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此外,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在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应该继续完善和落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