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项目实施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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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项目实施计划

科普项目实施计划范文1

加强监督 “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有序进行

为实现全市“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今年底90%的社区达标目标,市体育局要求各辖市、区,依据本单位实际,必须制定2013年“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实施计划和方案,4月中旬报送市体育局,5月正式实施月度、季度推进监督通报机制,年底对照标准,逐一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单位,除了省体育局的补助奖励外,市体育局将以完成的社区计量单位进行奖励,未完成任务单位,将建议以市政府名义通报批评。

2013年镇江市正式实施“民生改善行动计划”,镇江市体育局也积极加入到实施大军中,计划实施“公共健身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周期为1年,主要包括四个小项目,分别是建设5个全民健身工程、建设50个全民健身点、安装100张室外乒乓球桌、更新20套社区健身路径。

争创品牌 “健身大家学”进社区

镇江市2013年将继续开展《健身大家学》——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组织网络、骨干队伍等条件,组织以社体指导员为主体,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和体育教师等组成的全民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到街道、社区开展体育健身指导、体育科普知识讲座、健身方式展示等形式的全民健身自愿服务活动。

该品牌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聘请镇江最优秀的健身教练和专家对镇江市的社体指导员进行免费再培训;二是组织优秀全民健身志愿者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时间主要选在早晨和节假日。该品牌活动计划举办10期,每期历时12天,总参与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活动期间,力争教会社区居民1至2个健身项目

加大宣传 《全民健身条例》深入人心

镇江市体育局将通过专栏橱窗、普法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推广《全民健身条例》,增强群众体育工作者从事全民健身工作的法律意识。此外,还将本着全民健身普法“进社区、进乡镇”的基本原则,发挥社体指导员,特别是大学生村官社体指导员“知法、懂法”的优势,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推广活动,使人民群众树立依法监督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依法保护自己全民健身权利的意识。

科普项目实施计划范文2

八卦洲街道社区教育中心一直都围绕着“植根社区、服务社区、发展社区”的工作思路,明确“以普及为目标、以特色为活力、以创新为发展”的工作定位,广泛开展着面向全民、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效地推进社区建设与社会发展。2012年,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向南京市教育局申报了题为《围绕 “芦蒿文化”,开展特色社区教育》的实验项目,并顺利立项。以期通过此实验项目的开展,引领和提高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自2013年1月始,项目实验开始启动。由于考虑到此实验项目必须依托芦蒿种植基地和芦蒿种植户来开展实验,社区教育中心决定与街道下属的下坝村开展项目合作。下坝村共有农户1744户,芦蒿种植家庭近900户,占到全村的52%,种植大军也是八卦洲芦蒿种植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充分意识到下坝村的芦蒿种植基础优势,社区教育中心与下坝村共同开始了实验项目的研究。

首先明确了项目实施的主要目标。1.通过培训提升种植农户芦蒿科学种植技术;2.建立芦蒿实践基地,增强芦蒿种植技术的培训实效;3.培养一批具有蔬菜销售经验的芦蒿经纪人;4.举办芦蒿等绿色蔬菜展销会;5.编写芦蒿知识及实用技术读本。

其次确立了项目实施方法。1.培训法:利用集中培训教学科学种植理论知识;2.实践法:专家实地操作,通过现场观摩掌握操作方法; 3.参观学习:通过参观学习提高项目实验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4.经验交流: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会议经验交流或实地种植经验交流,梳理、总结种植方法和经验。

明确了项目实验的目标和方法后,实验项目开始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社区教育中心与下坝村于2013年1月共同商讨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2.成立了含社区教育中心主任、下坝村主任、科技员、种植大户等8人组成的项目研究小组,指定科技员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培训计划的开展事宜;

3.商讨项目实施计划。就项目的时间安排、内容安排、责任归属进行了商讨确立,形成了有组织、有计划、条理清晰、目标明确的实验计划。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1.落实实验基地

社区教育中心与下坝村经过认真调研,落实了项目实验基地,并进行了基地的挂牌。

2.开展芦蒿特色文化教育

项目研究小组就芦蒿种植中的一些关键因素:如土壤、种植、病虫害等有科技含量的科目内容分时段安排了培训课程,用于项目实施。

(1)整合资源,开办特色技能教育。

八卦洲街道芦蒿的生产虽已成为农业生产的支柱型产业,但芦蒿的生产还是以经验生产为主,对芦蒿的种植缺乏科学的指导,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效益不高,为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街道社区教育中心挖掘教育资源,协调科技部门,指导芦蒿种植户开展科学种植。

①整合农业科技专家资源,开展教学活动。

项目小组成员取得街道领导和区教育局领导的支持,去南京农业大学拜访农业专家教授,利用科技的力量解决芦蒿产量、品质问题,开展了教学活动。

2013年8月,农业大学教授带着施肥技术专家来到下坝村的项目实验基地开展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教学活动,并在基地现场操作,根据八卦洲的土质特点进行了现场讲解。学员们现场观察、积极思索,提升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度。

同时社区教育中心也积极和南京市农科教讲师团的农业专家联系,请他们传授芦蒿的无公害生产技术,2013年7月8日专门就芦蒿种植实用技术进行了讲解。教学中除了传授常规的种植技术,还教授了很多种植小窍门,这是种植户们从未听取过的新鲜信息,将科学种植理念传播到了他们当中,既是一次成功的种植技术培训,也是一次很好的科普知识宣传。

②整合街道农业科的资源,开展教学活动。

街道农业科一直是街道农业发展的技术引领者,多年来扎根农村第一线,有着丰富的农业技术教学经验,社区教育中心通过田间走访,了解了芦蒿种植户的需求,项目小组成员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农业科的技术人员,在2013年6月安排了一期芦蒿病虫害防治培训内容,引领芦蒿种植向无公害化发展。

③整合经验丰富的种植能手,开展经验交流会。

20多年的芦蒿生产造就一大批芦蒿种植能手,他们的种植经验,贴近生产的实际,而且实用易行。但长期以来,他们的经验只是小范围的交流,而且没有经过系统的整理。项目研究小组经过排查和走访,掌握这些人员的第一手资料。经过筛选,邀请了村内退休赋闲在家的农业技术员在6月18日参加了病虫害防治、无公害种植的经验交流活动。这些老技术员将多年的蔬菜种植经验、芦蒿种植经验、茬口对接经验与种植户门进行了交流。下坝村还有一批像倪合凯、徐应宏这样的芦蒿种植大户,他们是远近闻名的种植能手。也邀请他们参与到实验项目中来,交流种植经验。两位能手在7月14日的经验交流会上分别就芦蒿的选种、育苗以及田间管理在实践基地进行了实地讲解和经验分享。许多种植户在结束时和这两位能手结成了帮扶对子,以期开展进一步的经验交流。

8月28日,项目小组邀请了区土肥专家在测土配方施肥培训班后开展了一次实践经验交流活动,很好地复习了培训内容,巩固了培训效果,改变了芦蒿种植户单纯求产量的激进思想,认识到提升芦蒿品质的重要性。

(2)提升素质,办特色文化教育。

随着芦蒿种植业的发展,芦蒿产量的大幅度的提高,加上近几年种植面积的不断地扩张,八卦洲的芦蒿产量已经远远大于本地的消费量,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在保住南京市场的同时再开拓新的市场。为了确保农民的经济效益,防止芦蒿滞销的情况出现,就必须搞好市场调查,采取相应的策略才行。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水平的营销队伍就非常重要,2012年社区教育中心开办了一期农业经纪人培训班,培训班结业时还安排了经纪人经验交流会,就今年冬春芦蒿销售情况和销售配比情况进行了交流。

(3)着眼发展,办特色文化活动。

八卦洲街道要真正体现“中国芦蒿第一乡”的美誉,扩大芦蒿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不仅要发挥社区教育的教育培训功能,更要发挥其宣传功能。项目研究小组自项目开始就积极搜集查阅资料,编撰了《芦蒿知识读本》,举办了一期芦蒿知识竞赛。同时利用开展销会,参加经济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扩大芦蒿品牌的影响力,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并正在积极组织和策划在11月份开展特色文化活动,扩大芦蒿品牌的影响力。

下一阶段实验项目研究方向

1.引领芦蒿种植逐步向无公害化方向发展

目前八卦洲种植芦蒿虽然已经很注重科技含量,但是对于现在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更多的农户还是追求产量,其次才是注重品质,产量的不断上升造成的是价格的走低。实现芦蒿生产的无公害化、绿色化、有机化是我们项目研究小组需要努力的目标。

2.进一步拓展芦蒿的销售渠道

八卦洲芦蒿的销售多年来还是靠农业经纪人在运作,动作规模小,大市场观念薄弱,超前的销售意识不强,没能发挥网络销售的优势,缺乏竞争力。如何拓展芦蒿的销售渠道,这也是目研究小组下一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

3.探索芦蒿的深加工,提高芦蒿的产品附加值

目前芦蒿种植户仅限于销售鲜芦蒿,而芦蒿的深加工,如:芦蒿干、芦蒿茶等芦蒿附加产品的开发还没有形成规模和产业,项目研究的后期将在此方面进行探索。

4.解决芦蒿秸秆的焚烧污染问题

科普项目实施计划范文3

一、扎实推进德育工作

1.完善“五中心一基地”建设,由牵头学校负责制定各中心的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活动方案、活动措施及表彰奖励机制,有计划开展各中心工作;与牵头学校、参与学校深入广泛交流,确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德育活动,不求多,重求实,稳扎稳打;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让每个学校都有骨干,都有德育工作的组织者;适时组织“五中心一基地”开展情况交流会,评选表彰“五中心一基地”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2.结合各学校“六大德育体系”建设,组织评选“区十大德育特色活动”,组织评选表彰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3.组织各学校深入开展学习、力行《弟子规》教育活动,年的工作重心应放到在熟练背诵的基础上,让学生分篇章联系文句对照自己的生活与学习逐一落实上来,把品行修养具体化、行为化、习惯化,让德育落地,克服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两张皮的问题。

4.通过开展学雷锋等主题教育活动和组织评选省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加强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把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5.利用传统的节日、纪念日,通过在军史馆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充分发挥节日所蕴藏的教育资源,实现“一节一教育主题”;10月组织全区和谐德育优秀主题班会评选。

6.认真落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通过论坛交流、报告会、表彰会、网络培训研讨、外出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利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班主任进行全面、立体式培训,加强班主任读书活动,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

7.积极组织学校开展好市网上家长学校运行工作,以市、区优秀家长学校的评选和复评工作为契机,指导学校发挥好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大支柱进行整合,保证家长学校办学的持续化发展。

8.适时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缓解教师和学生的心理压力,提高教师自身心理健康水平;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注重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通过市“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学校的实验研究,推广我区学校优秀心理科研成果;积极做好学校心理教师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中小学心理咨询师队伍,同时做好市星级心理咨询室的创建工作。

9.切实加强德育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把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进一步管理和使用好已经建成的学生场所和基地,积极拓展青少年校外活动阵地,广泛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中小学生道德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的道德体验。

10.做好德育工作网站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使其成为宣传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窗口。

二、扎实推进课程改革

加大课程管理力度,开齐开好国家课程,提高“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规划”等四门省定地方必修课程的开设质量,发挥区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组的作用,采用随机抽查方式,不定期对各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以“2+1+1项目”推动为依拖,规范艺体、科技、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加强对课程专、兼职教师的培养培训,强化课程的综合育人功能;继续实施“2+1+1项目”工作评估,召开“2+1+1项目”推进阶段总结会,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引导学校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校本课程,使校本课程真正成为符合学校办学特色要求,实现学生培养目标的载体和支撑;以学校的办学理念、学生培养目标、学校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按照国家课程、省定地方课程校本化,校本课程特色化、个生化的基本原则,在系统与科学思考的基础上,整体构建学校的课程体系;选择城区和农村各1—3个课程改革的典型,高中培植1个典型,重点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力争年内推出一批课程实施水平高、办学特色鲜明、在全市有一定影响的课改先进学校;积极探索新的选课走班模式,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选修模块开出率要逐步达到省教育厅的要求。

三、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

加强对自主有效课堂教学、“生本教育”课题相关理论的学习,进一步明确自主有效课堂、“生本教育”教学改革的目标、策略和方法,深化对自主有效课堂、“生本教育”框架构建的研究;配合教研室修订完善区学科教学意见,进一步完善区自主有效课堂教学改革体系,形成我区课堂教学改革特色;成立区课程改革专家指导团,选取8—10处学校进行重点分析、研究、指导,推出我区课堂教学改革典型,使之在市级以上产生影响,力争有学校进入市、省样本校行列。

四、扎实推进学校体育工作

1、认真落实课程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

上好体育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消减或挤占体育课时间。今年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体育优秀课评选活动,切实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2、大力推进“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1

小时体育锻炼时间。高中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安排,确保上、下午的大课间活动时间;各初中、小学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要科学合理地安排一节体育活动。组织好以推广第三套广播体操和校园集体舞为主要内容的大课间活动。

3、按《关于全面实施“体育、艺术2+1+1项目”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深入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高标准做好测试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时限性。同时将数据汇总、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5、做好年的初四学生体育学业考试工作。按照市教育局中考招生的意见和要求的精神,做好学生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公正、安全。

6、积极开展各项体育竞赛活动。设计规划好年体育节内容,提早设计好年的大届田径运动会的相关内容,出新意,重普及,让更多的学校、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并获得展示的机会,打破部分大校、强校垄断全部项目的局面,面向全体,均衡发展;组织好市区校园足球联赛,组织参加市长杯足球赛、市中学生运动会,提高我区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竞技水平。

7、开展对全区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评估。重点检查体育与健康课程的落实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体育节系列活动参与情况、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情况、长跑活动开展情况、大课间活动情况、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情况。

8、积极引导支持学校创建体育特色学校。

9、加强学校体育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安全;要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确保安全使用;要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防止发生安全事件。

10、深入学校,加强对体育教学工作现状的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11、组织对全区体育教师的培训,提高体育教师的业务素养。

五、扎实推进学校卫生工作

1、规范卫生管理工作,重视学校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午检制度、室内外环境保洁消毒制度等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确保学校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学校医务室或保健室建设,加强学校专业医务人员的配备工作。

2、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要确保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到100%。围绕学校常见病、多发病和季节性呼吸道传染病、地方病、艾滋病防治等主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获得全面的身心发展,感受生动、形象的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健康意识和卫生防病能力,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和防病意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生活技能的训练,将卫生保健与防病知识浸透到学生的日常行为之中,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3、组织好学生体检和健康情况统计分析、上报、档案等相关工作。

4、各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同时确保照明、课桌椅达到基本标准,改善学生用眼卫生条件,降低青少年学生的近视率。

5、加大学校卫生工作的日常抽查力度,不定期对学校卫生的常规工作进行检查,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扎实开展。

6、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卫生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

7、深入到学校,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现状的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七、扎实推进艺术、科技教育工作

1、开展系列艺术学科专项业务培训,如:对全区负责合唱训练的音乐教师进行训练、指挥业务培训,组织全区教师艺术教师业务技能大赛,组织优秀教师参加市、省艺术教师技能大赛等,加强艺术教师业务培训,提升艺术教师专业素养。

2、制定下发区第二十届科技文化艺术节活动实施方案,并有序开展系列活动;制定下发区第二届合唱节通知,并组织现场比赛活动;组织“2+1+1”项目推进阶段总结会,修订2+1+1”项目实施意见和评价方案,对全区各学校“2+1+1”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定验收;组织优秀节目和作品参加市第十三届“百灵”艺术节和第十一届“布谷”科技节等系列比赛活动;筹备教师节文艺节目,参加区、市教师节文艺汇演;组织市级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通过开展科技、艺术系列活动,为师生、学校搭建展示才华、提升水平、相互交流的平台。

3、开展全区科技教师培训,不断丰富科技教师的知识体系,提高科技教师的专业素养,优化科技教师队伍,确保科技创新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4、加大科普宣传力度,营造科技创新的浓厚氛围。通过举办科普知识抢答赛、科普教育黑板报、“科技长廊”、班会、团队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途径广泛开展科普教育。

5、制定下发第26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方案,并上报优秀作品参加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活动;组织参加全国科普示范区创建和全区科技周开幕式系列活动;组织第二十届科技文化艺术节科技类作品展评系列活动,评选优秀作品参加市第十一届“布谷”科技节比赛,为全面提升学生的科技素养和创新、动手实践能力,搭建展示平台。

八、扎实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

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扎实做好年中小学招生工作。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确保年义务教育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顺利开展。

小学招生。继续实行小学入学预报名制度和通知书制度。根据2010年各城区小学片区由小学对适龄儿童进行资格审查,并详实登记相关学生信息,预报名结束后,根据城区小学办学规模及预报学生分布情况划定年城区各小学片区,由各小学负责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开学时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初中招生。城区初中招生继续采用由小学毕业学校初审,教育局复核的方式对所有毕业生家庭住址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及各小区毕业生数按照统筹兼顾、相对就近的原则划定初中学校招生片区,由各小学负责统一发放参与城区分配的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照全区统一时间报到。

镇办学校继续根据户口划村居招生。

2、高中招生。在实行全市初中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制定出台区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意见。

3、完善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教育保障机制。以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段入学合法权益,科学、合理、有序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逐步探索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制度。

4、要提早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化解矛盾。年在教育信息网上创建“中小学招生”栏目。

5、要进一步探索、制定有效的中小学划片招生调控举措,缓解部分学校的招生压力。

九、扎实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初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教基字[2010]20号)的要求,在对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区教师进修学校,适时出台全区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并完善相应配套电子评价系统。

十、扎实推进学前教育工作

1.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科学编制全区学前教育三年(2010-2012)行动计划,指导我区学前教育今后三年的发展。

2.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区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要求,做好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保教工作、安全工作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防控各种传染性疾病,保障在园幼儿身心健康。

3.发挥好区学前教育中心教研组的作用,通过组织城乡幼儿园手拉手活动、幼儿教师专业素质检测、教学观摩研讨、论坛等活动,引领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提升全区幼儿园综合办园水平。

4.积极争创省、市示范、十佳幼儿园,进一步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扎实推进特教工作,让残疾学生在理解、关爱中发展。

1、逐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

2、完善普通中小学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制度,促进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融合。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的工作力度,指导普通中小学对随班就读学生针对学生特点,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提升随班就读质量。适时召开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培训会。

3、进一步完善普通中小学与特教中心学校“结队扶残”制度,开展相关“结队扶残”活动。

4、坚持走文化立校、文化治校之路,加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课程文化的宣传力度,提升学校发展内涵。

5、大力宣传特殊教育招生政策,保障每一名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加强特教教师培养培训,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比例。

十二、扎实推进学校文化建设工作,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总结全区学校文化建设取得的经验,选树优秀典型,开展不同形式的交流活动;组织第四批市学校文化先进单位申报评选工作,推动全区学校文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十三、扎实做好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合理规划安排好学籍注册、学籍变更、资格审核(转学、小升初、毕业证学生证、比赛)、材料发放、义务教育档案整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要提前做好数据统计,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参照。

十四、其他工作

科普项目实施计划范文4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