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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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 存在问题 改进意见 医院

一、医院新会计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2011年,我国的财务部和卫生部出台了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新的会计制度有很多优点,例如规范了医院会计的核算,医院的会计核算一般是独立核算的,因此新会计制度在医院会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会计制度影响了财务报表的体现及其操作;新会计制度在反映医院财产和收支方面比较真实;新会计制度强化了对医院预算的管理。虽然有以上诸多优点,但问题也不少。如下:

(一)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权责发生制

医院虽然也是事业单位,但相对于其他事业单位来说,有自己的特点。医院如果想提高资金使用率,必须来靠成本核算,这就是医院的特点。企事业单位有一套会计制度,医院也处于这个框架之下,也部分应用了权责发生制,但存在弊端,如执行不到位,应用范围狭隘等。权责发生制和待摊费用的安全使用、资本化支出与权益化支出之间的明确划分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医院的权责发生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那么这些工作都无法进行有效地量化,实现成本核算的精细化也就无从谈起。

(二)部分会计人员在思路方面存在问题

医院的新会计制度在应用和推广后,医院的会计人员必须对新制度尽快进行深入地学习,及时转变自己在工作方面的思路,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来工作,来完成自己的任务。但是医院的一部分会计工作者在这方面做得不足,没有及时跟进新制度,没有转变工作中的思路,一直受旧会计制度的影响,这严重影响了处理财务工作时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医院财务方面的工作者,必须与时俱进,跟上新形势,否则将会给医院带来很消极的影响。

(三)新旧会计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问题

新会计制度既是对旧会计制度的继承,同时有很多方面的创新,因此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如何实现二者的真确而快速的衔接,将影响到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效果。如果衔接不好,那么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医院账目混乱,科目在录入时产生错误,最终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问题,外界也会对此进行质疑。财务工作者应该将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作为重要问题来处理。在新会计制度中,设有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以及预收医疗款等科目,这些科目在旧会计制度中都有相对应的科目,在进行核算时,要注意和旧账的核算内容保持相同。在新会计制度实施后转账时,上述科目如果有余额,直接将余额转入新帐中的对应科目。

二、关于医院新会计制度的改进措施

(一)对权责发生制加强执行力度

在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如果想实现成本核算的精细化,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全使用医院的将待摊费用,准确而清楚地界定资本化支出与权益化支出。做了这些以后,就能为医院成本的精细化核算奠定基础。医院的财务工作者也要坚持与时俱进,不能停滞不前,要遵守新财务制度的要求和标准。监督工作也要做好,医院要组建监督部门,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可以进行定期监督,也可以进行不定期监督,最好二者结合起来。监督工作十分重要,如果只有财务工作,而没有对该工作的监督,那么就不可能解决医院的财务问题。这两项工作必须同时抓,同时认真做。

(二)医院的财务工作者要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对新财务制度的学习

医院的财务工作者十分重要,是执行新会计制度的主体,财务工作部门在新会计制度执行中十分重要。医院的财务工作者要搞透新旧会计制度之间存在的联系和差别,分析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及时学习新会计制度相比旧会计制度做出的创新。财务工作者不仅要研究新财务制度,而且要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不能因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损害了医院的集体利益。医院领导也要重视财务工作,新会计制度出台后,医院的相关领导要立即培训财务工作人员,让财务工作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学透新财务制度,而且要将此确定为一套制度,为下次的新会计制度的出台或者是现行的新会计制度出现改变时做好准备。

(三)新旧财务制度要做好衔接

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二者之间的衔接,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医院的新财务制度在细节方面修改了很多,例如新会计制度中规定代充基金包括医院在购买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时消耗的科研项目资金以及财政补助,在摊销以及计提资产折旧时,必须进行冲减。在旧会计制度中,医院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在新财务制度应用时,如果这方面有余额,那么要将这些余额确定为待冲资金。有些固定资产难以追溯,那么要按照一定的范围确认为待冲资金。这些都是新财务制度的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可以明确区分医院的财政资金以及非财政资金,能够确保财务工作的准确性、透明性和合理性。

三、结束语

本文对新时期下医院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为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权责发生制、部分会计人员在思路方面存在问题、新旧会计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问题等,并对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进一步促进新时期医院会计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武晓莉.浅谈新修订的《医院会计制度》[J].中国城市经济.2011(3)

[2]张琳.论医院全成本核算工作的开展策略[J].东方企业文化.2011(4)

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2

摘 要 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分析新规则的特点和要求入手,指出当前财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新规则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 新规则 事业单位 财务制度

一、引言

事业单位一直以来担负着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往事业单位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适应新的改革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管理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就成为了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内容。就其财务制度而言,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主要依据1997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但旧的规则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因此2012年4月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在国务院的批准下正式开始实施。如何在新的规则框架内构建满足事业单位需要的财务制度就成为当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新规则下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面临的新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旧规则的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财务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方面已经与实际相脱节,凸显新规则实施的迫切性。与传统的财务规则相比,新的规则更能适应当前事业单位的工作实际,提高工作效益,同时也对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突出了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

随着事业单位面临形势日趋复杂化和社会各界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提高单位财务监督工作地位已经成为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一是监督过程的全覆盖。突出了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的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结合等等,体现了新规则下对财务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二是监督制度的全要素。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密切协同,突出了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进而使财务监督更加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三是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实现监督的最大效能,就是要遵循监督工作独立性原则,确保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降低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

(二)突出了预算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建立

新规则对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要求。一是对预算管理制度,突出了其严肃性,如在第十条中就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必须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财务制度的规范性;二是充实了绩效管理的内容。新规则充分借鉴了企业绩效管理的有效做法,引入了绩效管理的内容,从而更加直观科学地衡量单位财务管理质量;三是引入风险控制机制。要求单位管理者必须树立风险意识,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降低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影响,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三)突出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事业单位大多在一线、在基层,是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载体,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资源科学、合理、高效的使用,降低浪费。新规则在这一方面也给予了重点强调,如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就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而在流动资产方面,则要求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等方面工作的管理。

三、当前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观念陈旧难以适应新规则的要求

新的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提出了新标准,要求转变以往粗放式、开放式的财务管理思想,树立成本控制、绩效管理等新观念。但从现实的情况看,许多事业单位人员的思维方式依然受到传统观念的惯性影响,还难以适应新规则的要求。一是成本观念还未树立。对精细化节约化管理模式的认识不到位,在财务制度建设中还有着大、粗、疏的问题,没有树立成本意识、风险意识,影响了工作整体效益;二是对财务监督重视不够。特别是单位管理层对财务监督的作用还不重视,依然沿袭传统的观念,使财务监督沦为了走过场的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预算管理难以在单位有效执行

预算管理是新时期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不少事业单位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相关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一是单位管理层没有树立预算管理的观念,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不强,对财务风险的认识还不到位;二是预算编制不严格,规范性、实用性、准确性不高,往往是照搬往年的方案;三是预算执行不严格,开支的随意性大,特别是对于日常资金的使用相当随便;四是预算考核走过场。对部门能否按照预算方案执行给予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设定严格的奖惩标准,导致了恶性循环。

(三)资产管理依然是财务管理的难点

资产管理一直以来就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由于其流动性强、自然消耗难以评估,因此,常常出现管理混乱等问题。一些事业单位虽然也执行了资产登记管理等制度,但从实际来看收效甚微。而在一些投资方面,由于缺少相关的制度约束,投资审批流程不科学,投资评估监管不严格,使得财务风险不断加大。

(四)财务监督职能的发挥还有待提高

许多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形同虚设,形式主义严重。一方面,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往往既是财务人员也担负着监管职能,不相容职务没有有效分离,难以实现监管;而内部审计人员由于独立性意识不强,评判难以做到公正、公平;另一方面,外部监督不到位。事业单位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外部监督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政府的有关部门受到人力、精力的制约,对资金管理不能做到全面实时,影响了监管的质量。

四、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对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的认识

在提高事业单位观念认识方面要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端正加强财务制度建设的思想。单位领导要站在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的积极作用,克服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的思想;所属部门和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管理制度的约束,密切与财务部门的配合,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效益;二是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在财务人员的选拔、使用、培训方面,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别是要尊重财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影响其履行职责,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树立科学的财务制度观念,认真学习新规则的具体内容,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变传统的不适应现实环境的做法,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

(二)加大事业单位预算制度执行力度

加大对预算制度执行的力度是新规则条件下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的重点。一是要健全预算编制制度。事业单位要特别注重对预算编制的认识,采取科学的编制方法,尤其要注意对预算编制数据准确性、科学性的把握,确保预算方案的准确可行,为单位资金使用提供可靠依据;二是严肃预算执行计划。在预算执行阶段,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防止随意改变预算计划的做法,特别是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财政定额补助资金的使用方面要坚持专款专用,防止出现挪用、挤占等问题;三是完善预算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预算评估体系,及时对能够按照预算编制使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随意改变预算方案的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严肃预算管理制度,为单位营造规范的财务制度环境。

(三)健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要重点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一是切实做好职责分离,固定资产账目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两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管理。在重大国有资产的购置环节,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制度,减少盲目、重复购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二是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环节和内容。做好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清查盘点和处置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上。三是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确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其实际价值,并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四)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健全单位内部监管。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避免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流程上注重监管工作的全过程管理,突出财务监督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管力度。要积极配合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对单位的监督检察,及时公布单位财务信息,用外部力量净化单位财务管理环境,构建科学规范的财务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刚.行政事业单位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探.甘肃林业.2012(1).

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财务制度 制定主体 《企业财务通则》 存废

1993年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为基本原则和基础、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对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应该回归企业,不应该存在由政府制定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财务制度,如果有的话,应该是企业自身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而主张“保留、修订”的一派观点虽不提“废除”二字,但他们所打造的“新瓶”中我们也难以看到多少“旧酒”的影子,对《企业财务通则》几乎是推倒重来,且在诸如“财务制度被税法取代”、“由政府出资人制定财务制度”等方面,与主张“废除”的一派观点大体一致。这样看来,存废两派观点都认为原有《企业财务通则》业已过时,分歧在于是废除,还是修订。从企业财务制度制定主体的角度看,在政府出资人职责转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行使后,财政部不再具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限,《企业财务通则》应该废除;但作为社会管理者,财政部可以制定一个财务制度指导性规章,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供总体框架和依据。

科学界定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主体

要界定财务制度的制定主体,必须从企业财务制度的内涵上来寻找答案,否则答案会千差万别。制度就是游戏规则,是一种行为规则,它是与特定环境相适应,是约束特定利益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

企业财务制度就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适应,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由企业财务主体制定的,旨在约束企业财务活动、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的原则与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的本质是财务管理者意志的体现,是企业财权安排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财务制度的制定者是财务主体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而契约只是一个资本所有者(人力与非人力资本)之间为让渡各自产权,而彼此做出的保证兑现的承诺,既然是一个承诺,那就无所谓归谁所有的问题。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是没有所有权的。但在经济学意义上,企业所有权概念是存在的,它是指契约的内容,即产权主体之间在契约中达成的分配控制权,分享剩余收益的条文。那么,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谁应该拥有控制权呢?相应地谁应该拥有财务控制权(财权)呢?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实现剩余索取的最大化,总是拥有最终控制权。虽然在存在委托――关系的现代企业中,人(经营者)会因其拥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更多的信息,而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这一控制权会受到委托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最终控制,且这一最终控制并不随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好坏而改变(Hart and Moore,1990)。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在传统企业,两权合一,企业控制权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显然,他拥有财务控制权,从而成为财务主体;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企业控制权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拥有,且无论企业经营好坏,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总是存在的。显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二者都成为财务主体,从而现代企业的财务主体呈现出二元性特征。既然企业的财务主体是所有者和经营者,那么财务制度的制定者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而不仅仅是所有者(出资人)。

财务制度的制定具有微观性

这里的微观性,强调从企业和个人的层面,而不是从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的层面来讨论问题。有两层意思:我们是在企业这一微观经济主体的层面上来研究其财务制度的制定权限问题,如前所述,这一权限在传统企业由所有者独立拥有,而在现代企业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行使;我们强调财务制度是其制定者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充分考虑到企业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共同做出的关于企业财务权力责任利益安排的一项制度性规定,它指导和规范企业财务运作的全过程。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讨财政部制定《企业财务通则》是否具有微观性。由于财政部具有双重身份,这一问题变得比较复杂。一方面,作为政府出资人,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能制定《企业财务通则》,具有微观性。但财政部作为所有者与普通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它不可能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的控制,要通过多层关系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再加上长期以来,财政部对国有企业没有完整的人事权和财务决策权,因此,其作为所有者的意志难以在微观层面体现出来。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财政部制定《企业财务通则》,具有宏观性。它是站在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立场,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活动加以规范,使之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但《企业财务通则》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张为国(1995)认为,《企业财务通则》制定过程过于匆忙,与其他法规、准则严重重复、不相协调,未能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未能全面理解财务管理的功能;再如盖地和栾甫贵(2004)认为,原有《企业财务通则》以“财务决定税收,财务决定会计”的理论认识为指导,在新形式下已经失去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需要对其制定主体、性质、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正因为如此,企业无法将其作为建立内部财务制度的依据。这样,从宏微观两个层面来看,《企业财务通则》都难以落到实处,出现名存实亡的局面也就在所难免了。

财务制度的制定者随经济体制的不同而变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者没有财务制度的制定权。计划经济的制度基础是国有制与指令性计划。在国有制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产权主体,政府要履行所有者的职能;另一方面,作为政权主体,政府则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其结果必然是“政资合一”和“政企合一”。由此决定了传统国有企业只不过是政府行政系列的附属物,也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只是充当“监工”的角色,不可能拥有企业控制权。对此,林毅夫(1997)有精辟的论述: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等,没有一个简单且低成本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充分信息指标,为了防止经营者侵犯所有者的权益,截取生产剩余,以保证指令性计划的执行,维护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就不能给经营者以控制权,于是,就形成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完全被统死的微观经营机制。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可能拥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简政放权、两步“利改税”、“利税分流”、承包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不同形式的改革,伴随着这些改革,经营者拥有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一部分控制权(包括财务控制权)。由于财务制度的制定权是企业财务控制权的一部分,此时,拥有了信息优势和一部分控制权的经营者也拥有了财务制度的制定权,经营者的意志可以通过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是扩大企业经营自、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必然结果。但问题在于,政府出资人未能在放权以后对经营者产生有效的约束,其意志未能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中体现出来,致使经营者的意志事实上成为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南,经营者的理财活动成为不受约束的理财活动。具体表现在:企业扩权以后,不注重技术改造和长期发展的短期行为相当普遍,缺少谨慎态度的投资扩张行为泛滥,通过种种方式侵蚀国有资产的行为令人震惊。这也告诉我们,要在制度上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必须充分考虑到政府出资人的利益,使其意志切实落实到企业层面上,从而使经营者的理财活动受到应有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企业财务通则》何去何从

1997年以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开始推行,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有中小型企业逐步在市场中退出,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迅速发展。2003年国资委成立,对国有企业的人、事和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在这一改革背景下,我们探讨《企业财务通则》的存废问题。

微观层面

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属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当财政部不再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相应的权力转归国资委行使后,财政部也就不再具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财务通则》应该废除。那么,能否由国资委主持制定或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呢?许多财务学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但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理所当然拥有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权利行使的范围仅能覆盖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在企业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足1%,由国资委制定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财务通则》显然是不适当的,更何况成立国资委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不在的问题,因此,国资委目前应该考虑制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将其意志在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上体现出来,从而将其作为政府出资人拥有的财务制度制定权落到实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理财活动进行实质性的约束。

宏观层面

按照前面的论述,财政部显然不能再以政府出资人的身份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财务制度,那么可否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呢?对此,柴启炎、李天霞(2004)以《立法法》、《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财政部作为主管企业财务的职能部门,有权制定统一的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并提出用“老瓶装新酒”的方法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笔者认为,修订不如推倒重来。《企业财务通则》是财政部履行政府出资人和社会管理者双重职能时制定的,深深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其具体内容不是小修小补就能完善的,不如另起炉灶,用“新瓶”装“新酒”,废除原有《企业财务通则》,制定一个类似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指导性规章,可以命名为《企业财务制度指引》或《企业财务制度标准》,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改变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名存实亡,理论纷争不断,企业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供标准和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指引》或《企业财务制度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以理论界关于财务本质、财务主体、财务目标、财务职能等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据,以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环节为主线,将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的思想贯彻其中,从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供总体框架和依据。

参考文献:

1.张为国.企业财务通则的问题与出路.上海会计,1995(5)

2.罗飞,蒋茵.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问题――兼论撤销企业财务通则的必要.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6(3)

3.伍中信.有关财务通则的存废问题.财政研究,1996(6)

4.柴启炎,李天霞.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探索.财务与会计,2004(4)

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4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5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

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医院新会计制度 问题 改进意见

卫生部与财务部联合推出了2011《医院会计制度》,新的会计制度的出台,对于进行独立核算的医院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对于医院会计来说,得到了较好的效果。新的财务制度的出台,对医院的预算进行了强化管理,真实反映了医院的收支和资产情况,绩效考核与成本核算同时得到加强,对财务报表的操作和体现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有很多有利之处,但是其中也存在了不少的问题。

一、医院新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医院新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权责发生的执行,财务会计人员思想转变,新旧会计制度交替衔接上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责发生制的执行不到位。医院和一般的事业单位不一样,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靠成本的核算来提高。医院处于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框架下,虽然说权责发生制有了部分的应用,但是应用的范围比较狭隘,有执行不到位的弊端。新会计制度要求下待摊费用使用要完全,权益性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也要划分准确,这和权责发生制息息相关,如果权责发生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到位的话,这几个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量化,成本精细化核算的要求就不能实现。

(二)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尽快转变思路。随着医院新会计制度的推行,需要医院财务工作者及时的转变自己的思路,深入学习新的会计制度,尽快的用新会计制度要求自己,完成工作。一部分医院会计工作者没有很好的转变思路,及时跟进,还存在着受之前财务制度的影响的情况,对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照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财务工作者不能与时俱进,那么对医院造成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三)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新的会计制度实行必然会和旧的会计制度形成冲突,合理的处理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衔接不好,就会出现医院账目不清楚,科目录入错误,致使当期财务报表不准确,引起外界的质疑的现象。所以如何很好的处理新的会计制度和旧的会计制度衔接也是医院财务工作者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例如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二、如何改进新会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新的会计制度因此更贴近实际,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是势在必行的事情,但是其中的问题我们要如何解决呢?主要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加强权责发生制的执行。在新的会计制度下,将待摊费用尽量实现完全使用,资本化支出和权益性支出要界定清楚、准确,为成本核算精细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医院财务工作者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财务制度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能停滞不前,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同时医院要制定相关的监督部门对财务进行不定期和定期的监督工作,保证财务制度执行的严格性和财务操作的准确性。只有操作,没有监督,是肯定不可能永远没有问题的,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医院财务工作者要加强自身学习,转变思路。财务工作者作为医院新会计制度的执行者,是最重要的部门。比较旧的会计制度中,新会计制度里出现的差异,医院财务工作者要及时的学习,对比两者的关联性和差异性,真正的搞懂搞透两者的关系,真正的做到将工作做好做细做认真。财务工作者在学习新财务制度的过程中,也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建设,不能因为小利就损害医院的利益。同时,医院领导们要注重财务的建设,每次如果有新的会计制度出台,相关领导要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学透新的会计制度,并且将这一种做法,形成相应的制度来建设。如果以后再有类似的情形产生,按照规定办事即可,就不必每次都劳心劳力,也不用花费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三)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给予较高的重视。新的财务制度相比较旧的财务制度来说,对一些细节做了相关的修改,例如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使用的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应当确认为待冲基金,并且要在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等时予以冲减。医院应将旧的会计制度下在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对出出去房屋和建筑物、无形资产以外的确实难以追溯的固定资产,至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追溯确认待冲基金:1999年1月1日以后以固定资产入账并且执行新制度前仍在账的资产。这些都是新的会计制度下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这种变化,将医院资产就可以清楚的分清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确保了财务的透明性和反映的准确性,合理性。按照上面的要求,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是有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的话,在追溯为待冲基金时,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

三、结语

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是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的结果,只有在实践中不断与时俱进,才能不断提高和发展。因此,医院的财务工作者也认真的学习新的会计制度,使医院财务操作更加合理化和简单化,确保医院的财务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平.解析新医院会计制度.商情,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