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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权益保护法范文1
2015年以来,鞍山市工商局市场分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健全队伍,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立由分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要求全局干部职工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把关心青少年成长、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志愿者服务队,结合党员干部进社区和进村定点扶贫等时机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帮助6个家庭的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和现实思想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识。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举办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近几年,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5.15”政务公开日等时机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11次,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特别是家长和青少年展示假冒伪劣商品,教他们识别假冒伪劣商品,讲解投诉的流程,提高了家长及青少年依法维权意识。
三、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未经文化部门许可并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核发网吧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与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严肃查处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超时间经营的违法行为。2015年以来,共开展网吧专项整治行动12次(含校园周边网吧整治行动4次),出动车辆30余车次,执法人员60余人次,取缔黑网吧5家,查扣电脑主机68台,罚没款10000余元。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网吧的经营秩序,有效遏制了网吧违法行为,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青少年权益保护法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 立法 保护
一、法律保护制度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加之新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冲击着现有的法律制度,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保护制度产生了缺陷。
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和不良行为处理基本上都是仿照成年人的现有法律进行实施,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充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部门。未成年人的缺乏系统性的立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发条比较少,在一些未成年人才有的问题上,立法上出现了漏洞,就目前来看,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简单、过于原则,执行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并且救济渠道单一,甚至匮乏。对于像未成年的孤儿、家庭支离破碎的儿童、先天残疾的儿童等权益无法真正有效的实现出来,在法律保护方面一片空白。
2、执法体制弱化。当今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虽然这种现象已经收到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但是相关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跟上。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操作性差,又缺乏相对应的配套机制来保证顺利实施。当未成年人没有大的危害到社会公众安全和他人人身伤害等轻微违法行为时,只要没达到刑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底线,只能在思想教育上给予批评教育,但是又缺乏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专业引导的机构,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及时纠正和引导未成年人。另外,一些职能部门和执法者没有足够重视到未成年人,对自身的职责不是很清晰的认知。在解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存在着把青少年和成年人范围模糊不清的情况。
二、借鉴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
(一)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总共有54项条款,主要规定了世界各地儿童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同时确定了几项保护儿童权利的最基本的指导性原则;《公约》对儿童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对各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必须认同和接受《公约》所列举的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认真履行。儿童重要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表达权、参与权。确定了:最大利益原则、多重责任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尊重儿童原则。
《公约》明确保护儿童的权利,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积极地社会效果,树立了国际社会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里程。
(二)日本的法律规范
日本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在世界上可谓算是种类繁多,从未成年人出生到成年的每个阶段日本都有专门的立法予以保护,可称得上是方方面面。并且其立法可操作性较强,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效果。日本的《日本国宪法》中就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的内容写的比较详细且具体,为下位法的立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路。
(三)美国立法制度
美国的人权保护立法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美国国家和各个州可以在相互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制定适合自己本州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开创了美国各州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先河,极大地促进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发展。紧接着各个州都开始制定适合本州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少年法院法》作为世界上第一步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对以后青少年的立法起到了一个好的带头作用。
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我们要广泛借鉴国外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和执法的先进工作经验,把先进的东西融入到我国立法的过程中,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工作需要考虑的东西很多,要结合当前我国立法的紧迫性和可操作性,对现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漏洞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充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适用的困难性问题,保证其顺利实施。建立并完善国家保障制度、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家庭法律制度、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从事合法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青少年司法改革完善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和一系列的配套体制,促进儿童快乐健康的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目前缺乏体系性和系统性,没有专门的执行部门和配套部门。我国需要建立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法律的价值在于能够真正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应的社会机制进行实时对接。
(二)完善监护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经济发展不均衡,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一些家庭迫于经济的压力,造成了这些案件,所以建立健全政府困难救助机制,对真正贫困家庭政府出面予以经济扶持,让家庭免受经济困扰,使儿童的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我国长久以来认为儿童的管教视为家庭私事,这就导致很多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根本无法得到外界的救助。“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时国家公权力、社会公立、市民权利在这一领域很难发挥作用。正因为这样,才应该建立这种监督机制,将公权之手伸向盲区。
第三,制定监护资格撤销、中止制度;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国家公权力可以依法干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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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一、以 “五五”普法为契机,扎实推进“法律进学校”工程
XX年年是“五五”普法重点推进之年,作为“五五”普法五个重点对象之一,我局以“五五”普法和构建“法治启东”为契机,针对青少年开展了详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把“两法”列入中小学校法制课的重点内容。在年底开展对“法治学校”的评选表彰中,把“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作为必要内容,有力的推动“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组织协调,大力加强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工作,并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大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建设,积极调动并充分发挥关工委、团市委、妇联、街道社区以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作用,利用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为阵地,以学校为依托,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征文比赛,开展法律咨询,为各学校开设法制讲座等,切实提高了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加强“学校法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主导作用
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我们紧紧抓住学校这个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战场,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深化校园法制教育。我们一方面督促帮助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教材、师资、计划、课时“四落实”;另一方面积极开辟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利用课余时间举办法制讲座、法制演讲、法制教育巡回展等活动,激发中小学生学法积极性和守法自觉性。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在多所中小学校举办了各种专题法律讲座,并指派律师担任某些学校的法律顾问,还向中小学生发放了各种法制宣传资料,同时认真办理有关青少年学生维权案件,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切实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到各镇乡中小学校,开展以青少年维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禁毒教育等为主题的法制报告会,受教育学生达万余人次。
下一步工作设想和措施:
一、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及时为青少年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1、充分运用法律服务体系和网络,热情主动向青少年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让青少年在接受法律服务的同时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重点依托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办理人身伤害赔偿、交通损害赔偿、追索抚养费、变更抚养权、校园伤害投诉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等维权案件。
2、热情关心特殊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对那些父母是服刑人员或是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从思想上、生活上和学习上关心帮助他们,教育他们正确认识现状,认知法律,鼓励他们积极融入社会,摆脱家长犯罪带来的阴影,自强自励,健康成长。
3、积极指导镇乡司法所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从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关心和帮助他们,联合退休老干部、村民义务调解员、村警务室以及家长等共同对失足青少年采取各种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及时为失足青少年做好思想和法律服务工作,为进一步促进违法青少年努力改造,争取重新走向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奠定基础。近年来,我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呈下降趋势。
4、充分利用“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扩大青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面。2011年,我局准备在全市24个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各中小学校进一步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和法制讲座等形式,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到社区、农村以及每个家庭。
二、掀起“学校法治建设”活动浪潮,树立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意识
1、与教育局联合发文,制定“法制学校”创建标准,使学校法治建设做到具体化、全面化、深入化。
2、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学校进行法制宣讲,并发放相关资料。
3、加强“送法进学校”次数,强化学生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法学习。
4、组织青少年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讲座。
5、在学校组织一批普法义务工作者利用双休日和假期对外进行小规模的普法宣传。通过海报、横幅等手段。
三、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1、结合“五五”普法中期检查,把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
青少年权益保护法范文4
一、当代消费教育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教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消费教育从无到有,“健康、科学消费”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共识。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同百姓生活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群体十分庞大。国务院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我国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将督促金融机构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信守对公众的承诺。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申诉处理和处罚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和咨询系统建设,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国当代金融消费教育出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理财产品误导率居高不下迫切需要开展消费教育。随着理财市场迅速扩张,商业银行误导销售的现象愈演愈烈。银率网(Bankrate)2011年11月17日的《2011年度360。银行评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4.79%的用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有过被误导的经历,国有大行误导率居首。从误导现象发生的原因来看,银行业务人员出于业绩考核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仍为误导现象的痼疾,占比16.67%,排在首位;其次是由于银行业务人员不专业导致的误导,占比15.56%。银行驻点保险人员误导客户、收费情况不如实告知、将保险当做理财产品销售也是产生误导销售的重要原因。
二是银行业规范收费项目的自觉性增强。过去,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是,不少企业把消费教育片面理解为把广告单塞给行人了事,结果吃了大亏。如今,金融服务不断拓展,形式不断创新,不少企业已自觉地把消费教育作为与消费者有效沟通和开展市场营销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作了大量探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指出,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建立健全投诉申诉处理机制、探索建立“一行三会”金融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方面效果明显,并针对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预防打击银行卡犯罪等方面开展专项活动。根据上海银监局统计,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工作方面,2012年上海银行业收费项目更加合理规范,2012年累计取消收费项目1055项,调低收费标准515项,主动清退不合理收费7975万元,整改不规范贷款业务7328笔。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上海银行业举办的“三进活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月活动”、“万名进城务工者金融知识教育”等项目社会反响良好,金融消费者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防范电讯网络诈骗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三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伴随电子商务的普及,消费者的整个生活空间几乎被“网”占据,在20世纪尚未遇到或很少遇到的问题,在21世纪已大量出现。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投资者应认清投资的绝对收益。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广大金融消费者希望通过消费教育,掌握投资理财产品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是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消费教育明显落后。世界银行首席法律顾问、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良好经验》主要执笔人娜迦维力·安娜马莱(Nagavalli Annamalai)介绍,世界银行预测每年有一亿五千万新的消费者进入全球金融市场,但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却相对薄弱。金融消费教育、消费者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金融理财知识教育缺乏,金融消费者往往很难获得知情权,容易被金融机构所误导。目前,我国金融消费教育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已明显落后,金融消费教育在全社会不够广泛,金融消费安全、消费环境和消费侵权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金融消费维权工作还比较薄弱,消费维权的体制、机制和长效管理尚未健全,消费维权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相对滞后等,还需要下功夫改进、解决和提高。金融活动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金融消费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金融消费教育机构少、投入低,金融消费教育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教学水平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消费教育的效果;加之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造成各地消费教育的发展参差不齐,以至出现有的消费教育机构挂羊头卖狗肉甚至搞虚假宣传的现象,从一定程序上制约了我国消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是消费教育成为银行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银行的经济责任行为、社会责任行为和环境责任行为都密切地关联着银行自身健康发展、银行与社会和谐发展、银行与环境协调发展。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成为国际共识和发展趋势。2011年以来,中央编办先后批复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2012年7月9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成立,人民银行于2012年11月加入国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络(FinCoNet)。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中国人民银行1256个分支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设立了822个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受理了11717件投诉申诉,已处理完毕10499件,投诉申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98.29%,出台了若干银行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等相关制度措施,从征信、反假货币、账户管理等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2012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成立以来,积极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围绕金融知识普及、探索完善客户投诉解决机制、普及推广银行服务读本、探索公众教育有效途径等方面开展工作。
六是金融消费教育活动深受消费者喜爱。近年来,消费者理财意识全面觉醒,投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大众金融知识的匮乏和风险意识的淡薄。金融知识与技巧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在消费者做决定的过程中是可以起到辅助作用的。面对目前日益复杂多样的金融服务市场,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必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现在绝大部份的家庭都可以获得信用卡以及分期贷款。金融服务机构在给予民众信贷时,也有责任去教育他们如何适当地运用信贷。金融决策者以及金融界人士,必须经常创出新点子,应该经常重新整合服务,以便更灵活地服务消费者,以及配合市场需求。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对社会公众开展“金融扫盲”、“理财扫盲”、“风险扫盲”教育,普及现代金融知识和理财知识,践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实实在在契合消费者的需要,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活动,普及银行自助设备使用操作知识,提高普通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争取用简单易学的方式教老年客户使用银行设备,以减少银行柜台上的业务,舒缓银行客户排长队的压力。人民银行系统多个地方分行、支行近期密集开展或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从投资者到消费者,国内金融领域正在掀起一场金融消费者保护风暴。
二、当代金融消费教育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金融消费教育在全国各地的发展十分迅速,广大消费者和金融经营者参与消费教育的热情空前高涨,其涉及面之广、影响面之大是人们始料未及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也是培育客户忠诚度,提升银行品牌价值、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平衡好机构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高度重视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自身,也能增强消费者信心,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金融消费教育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金融消费教育将由“跟风式”、“粗放式”向有特色、独具创新的方向转变,消费教育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精彩纷呈。
二是金融消费教育将由街头为主向会议展览、学校和报刊、电视、网络教育转变,更加注重金融消费教育的知识性、快捷性。消费教育将由过去的各自为政转向网络化,并与国际接轨,消费教育的对象不分国内国外,国内消费教育机构与国外企业联合开展金融消费教育十分普遍。
三是金融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不断增强。广义是生命健康权,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今后,金融消费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要主动关心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的心理健康,共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提供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开展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状况的调查。加强与生命安全健康权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积极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和不良倾向做坚决的斗争。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国民生活的质量。
四是金融消费教育将迈向产业化,今后,民办专业消费教育机构将大量出现,作为一个新的行业颇受消费者欢迎。
五是金融消费教育讲师将成为抢手货,他们以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熟练运用能力,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尊重。消费教育将成为企业推出售后服务之后又一张营销王牌,企业界纷纷设立金融消费教育机构,“金融知识营销”将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六是依托“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金融消费教育将由过去的配角向主角转变,人们不仅希望知道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哪些权益,更需要了解自己应当知道什么、选择什么、维护什么、更好地“明明白白消费”。
七是金融经营者在消费教育方面的投入将越来越大,把消费者看成企业的终生伙伴,不断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利用、激发消费者价值,并把金融消费教育作为广告之后拓展市场和走近消费者的又一法宝。
八是金融消费教育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有关消费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消费政策将逐步完善,使人们在开展消费教育的过程中有章可循,达到改善消费环境,优化消费结构,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扩大消费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
九是重视少年儿童消费观念的研究,金融消费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家长们普遍呼吁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消费教育,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基础教育、素质教育中,列入各级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建立完整的金融消费教育网络和教育体系和长效教育机制,将消费教育作为一项科普知识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紧密结合起来,建立相应的消费教育工作机构,形成“政府重视、部门协作、学校配合、家长支持、学生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实行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全方位参与消费教育已势在必行。
三、打造金融消费教育新渠道,进一步推动消费教育发展的对策
(一)要以“12315”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和12315工商综合执法平台为依托,做好“四个结合”
即把金融消费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把金融消费教育与院校社会教学相结合;把金融消费教育与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建设活动相结合;把消费教育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工作,将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与开展消费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打造我国消费教育新渠道。要高度重视老龄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创造老龄金融消费者放心消费环境,使消费教育向服从服务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方面提升。通过12315做好金融消费指导工作,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准确的消费信息,帮助消费者实现科学、合理消费,打造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的文化。在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大型市场、社区、村镇和学校等地方设立金融消费维权告示牌,告知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和服务电话,宣传12315职能,展示12315风采。
(二)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教育
要利用12315执法维权网络,使金融消费教育的重点向农村转移,将消费维护的力量重点地向农村消费者倾斜。可通过建立乡镇消费者投诉站、联络站、农村金融消费教育学校,在农村集贸市场创办农民金融消费教育流动课堂,现场接受咨询、受理投诉,提高农民的金融消费维权能力。要调动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和影响力,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形成政府重视、社会支持、各方协助、全民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金融消费教育网络。
(三)设立全国金融消费教育周,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教育宣传
大张旗鼓地开展金融消费教育宣传,以“消费教育”为主题,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金融消费教育公益广告活动,通过制作一大批主题鲜明、内涵深刻、制作精良具有观赏性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传播消费教育观念,规范和引导经营者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将每年3月15日一22日确定为“全国金融消费教育周”,配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金融3·15关注农村弱势群体”系列活动,包括“3·15”走进外来人口居住点、“金融3·15”进百村、“金融3·15”走进中小学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消费教育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快消费教育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金融消费教育法》、《金融消费教育条例》,用立法的方式推动消费教育事业的发展,使人们在开展消费教育过程中有法可依,让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明确消费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护消费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设立金融消费教育学校和社区金融消费教育中心,建立健全消费教育机构
应当在县区及乡镇建立金融消费教育学校,在社区设立金融消费教育中心,把消费教育列入当地党政领导的议事日程,做到“四个落实”,即教材落实、教员落实、场地落实、时间落实。建立消费教育课堂,充分利用企业专业人才、教学场地、设备等资源优势,与企业联合开办手机、家用电脑、家装、房地产、汽车消费五个消费教育课堂,免费为广大消费者宣传有关商品消费知识。积极开展消费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老年大学”活动。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应当鼓励广大经营者和个人投资消费教育事业,允许他们设立消费教育机构,办理开业登记,依法照章纳税,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难题。
青少年权益保护法范文5
【关键词】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 监护监督 代位监护
学界多年来一直在反思和检讨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利害得失,不断呼吁重构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国家监护主义”理论为基础重构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已经成为共识。
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反思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也有所涉及。
现行法律体系构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长期采取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强调家庭私权自治,忽视国家公权介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原有监护制度已经无法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过分倚重亲属监护、忽视国家监护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首先,社会转型中的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早已无力、无意承担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其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出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群体,他们的监护人往往迫于生计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为此,对家庭私力监护进行外部监督尤为重要。最后,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不明,变更、撤销监护的程序和条件也缺少相应的具体操作规范。未成年人监护缺乏必要的监督主体和配套的监护监督机制。监护监督制度缺失是当前许多监护人疏于监护、监护不力或监护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很多未成年人辍学、离家出走、违法犯罪、流浪乞讨的重要原因。①
重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弥补家庭私力监护不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社会保障机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外部监督,切实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二是如果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不力或者出现不能监护情形时,国家应迅速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在仔细考察和比较各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法律规定后,我们发现各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一般都包含五个基本要素:一是国家监护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二是监护事项国家决定权法律规范;三是监护监督法律规范;四是亲权强行终止法律规范;五是国家代位监护法律规范。其中后四项要素是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判断一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否存在及其发展程度高低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监护制度法律体系以及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重构我国国家监护制度应该重点健全和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和国家代位监护机制两大核心要素。
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国家机关和亲属的双重监督机制。亲属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易于沟通、了解情况,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则有助于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基层民政单位和基层法院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关比较适合。民政单位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监督,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监督。②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立青少年事务局,行使监督监护权力。当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事务局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并就调查结论向监护人提出督促建议,或指定监护监督人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质量;监护人拒不改正的,青少年事务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③同时建议基层人民法院成立家事法庭或者指定监护法官专门负责审理监护事项。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行使监护人确定、变更、处分、撤销等权力。此外,人民法院亦可主动依法启动司法监督权,审查监护监督人履职情况。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范围。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所有监护人均实施强制性监护监督并不现实,但至少应重点将不是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纳入监护监督范围。而对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应考虑将下列情形纳入监督对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受侵害的家庭;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父母离异家庭;父母对子女放任不管的家庭等。④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人的产生和职责。一方面,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监督人可由遗嘱指定产生。没有遗嘱指定监护监督人的,可以由青少年事务局选定监护监督人。另一方面,对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当出现前述几种情况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利时,青少年事务局有权任命监护监督人进行重点督促。监护监督人应当要求监护人至少每3个月报告1次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教育状况、财产状况等。
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首先,笔者认为监护的设立除原来规定的法定监护和法院指定监护以外,还应增加委托监护。同时,还应规定有关职能机构或组织因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而自然取得临时监护。比如收留流浪或走失未成年人的救助站等福利机构自然取得临时监护权。⑤其次,当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监护人不适宜担任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况时,法院有权依法变更监护。撤销监护时,法院可视情形判令原监护人承担监护费用或经济惩戒。上述情形消除后,法院可恢复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最后,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监护终止的情形。一是被监护人已经成年而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三是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终止监护时,应清算、移交被监护人财产。⑥
完善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
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适用对象。必须强调一点,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绝非动辄让国家代位监护,直接充当监护人。国家应当尽量扮演一个超然的监督者角色。因此,考虑到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制度只是家庭个体监护补充角色的定位以及目前我国的国家承受能力,必须科学合理地选择其适用对象。除原有规定的孤儿和弃婴外,国家代位监护的对象还应包括监护人客观上无法为其提供健康成长所需基本条件的未成年人。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代位监护的适用往往有赖于前述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上述监护监督机构必须能够对未成年家庭监护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反馈,才能为适用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提供证据。⑦
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实现形式。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申请可以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青少年事务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可根据青少年事务局的建议,选择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对于无法找到合适近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国家代位监护,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对于有过错的监护人,法院则应判令该监护人支付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并视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罚款。国家代位监护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实现:一是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来承担监护职责,负责照料和教育未成年人;二是国家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或者经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进行监护,由青少年事务局对其日常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国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⑧扩大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适用对象范围,势必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政府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拨付足够的资金,建设充足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可以吸纳社会各界捐助、把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用于国家监护。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社科部;本文系2013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育教学建设项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优质网络课程建设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⑤李玉华,杨军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5期,第14页,第18页。
②吴国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政法学刊》,2008年第1期,第96页。
③朱红梅:“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分析”,《沈阳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43页。
④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37页。
⑥周子雯:“论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导刊》,2007年第1期,第89页。
⑦李超,毕荣博:“从未成年人保护看国家监护制度的构建”,《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第15页。
青少年权益保护法范文6
关键词:新教育 思想法制
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在学校应及早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他们是未来的主人,未来的社会由他们主导,如果他们法制观念淡薄,那么社会的稳定就存在着潜在威胁。所以,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划时代意义。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所在,每一位教师首先应把育人放在首位,尔后再去教书,在教书的过程中,尤其要把学生的思想法制教育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想着利用学科的优势,充分发挥教材的教育作用,对学生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运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来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学生做合格、守法的道德公民。我在这几年的教学中,一直把学生的思想法制教育穿插于学科教学之中,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认为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制教育,是提高法制课堂教学质量的最有效途径。
一、对学生进行法制思想教育的前提是学法懂法
在校园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是课堂,所以,教师首先要有过硬的本领。打铁还要自身硬,否则如果教师不了解足够多的法律知识,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够强,那么如何去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呢?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我们的思想品德教材新增了很多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在以前的课本中是看不到的。所以,教师要想教好这部分知识,首先自己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这样才能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这些知识是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掌握和了解的,如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知道这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之本,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超出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刑法》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自己的言行如果控制不好,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某条某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校园里时常发生一些打架斗殴事件,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轻者罚款重者拘留甚至于判刑。所以,身边活生生的事实常警告我们,刑法是不能触犯的,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一言一行,恪己守法,平平安安地度过美好而短暂的一生。《义务教育法》是教师必须学习的法律,要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安全,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好书、育好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青少年学生必须要学习的法律,要知道法律给予自己的保护,关键时刻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需要师生一起学习,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比如首先要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对正在发生的事情予以报警或者是及时制止,不能盲目地明知不能左右当时的情况,偏要去参与,结果得不偿失。所以,法律规定的死知识,还要我们活学活用。另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是跟我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的,都应该好好的学校,特别是现在的消费,次产品劣质产品过期产品等等,在身边时时发生,如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就给了那些奸商可乘之机,假冒伪劣产品一旦泛滥开来,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要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将来对自己对国家都是一种财富。教师要教育学生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如此才能在将来社会立足,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注重课堂体验,切身体会法制教育
照本宣科是一种僵硬的教学方法,有经验的教师,往往会先研究课本,然后大胆地取舍,不会对教材一字一句读,而是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吸取精华剔除糟粕。空洞的说教看似没有大的问题,实际是一种不负责甚至于误人一生的做法,我们对这种教学态度要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我在平时的教学中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学校的教学条件,把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制成幻灯片,在教学中营造情境,让学生主动去思考、去交流、去体验,以此来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如在讲解《尊重他人隐私》这一课时,教师不需要用更多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只需要让学生体会自己隐私被人传播时的感受,就知道保护别人的隐私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了。然后教师通过一定的习题对学生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这节课可以说就完美了。
三、拓展法律活动,巩固法制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