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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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1

张薇是昆明市人,四年前从海南毕业回乡后,一直在本市上班。她的专业是平面设计,过去曾在几家公司工作过,最后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长久稳定。去年7月,张薇通过了志成装修公司(化名)的面试,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设计师。

目前装修企业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在实力不强,甚至业务都朝不保夕的小公司工作,肯定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而志成装饰公司不一样,这是一家在本地较有知名度的公司,在这样的公司,无论是经济待遇还是未来的发展空间,都非小公司可比。张薇对这家公司也是心仪已久。

因此,张薇十分珍惜这份新工作,她卖力地工作,很快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不久后提前结束了试用期,成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

不过,张薇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没有交到张薇手中。

2010年12月18日,张薇像往常一样,在早上9点以前来到位于市区东郊的分公司上班。到办公室不久,经理告诉她,有一名客户来付装修款,但这名客户在位于市中心的总部。随后,经理吩咐张薇去公司总部收款。

张薇急急忙忙地出了门。为了赶时间,她没有坐公交车,而是向同事借一辆电动自行车前往。

意外却不期而至,当张薇行至一个交叉路口时,她的电动车与从右前方驶来的一辆三轮车撞到了一起。碰撞前张薇采取了制动,同时向右转向避让,但由于三轮车后面货物超长,她还是撞了上去。电动车随即向右侧翻倒,将张薇的右腿压在了下面。此刻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8日上午10点20分。

交警赶到了事故现场,处理结果是:张薇与三轮车车主都有责任,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张薇随后被送进了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她发生了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并接受了初步的治疗。两天后,她又在家人的建议下,转到四十三医院接受治疗。

在四十三医院,张薇接受了右腿胫骨内固定手术。住院13天后,她出院了。但出院后张薇只能在家休养。并且今年下半年还需要再次入院,做拆除内固定的手术。

15天的住院治疗,花去了3万多元,张薇自己的积蓄不够,她的母亲为她负担了大半。

张薇出院后仍然不能上班,只是从公司领取了一个月的工资,之后公司停止了发薪。张薇与公司联系,想看看能不能得到一些补偿,公司在沉默了两个多月后,于今年4月初给张薇打来了电话,叫她前去协商。

协商的结果却让张薇陷入了迷茫。公司聘请了顾问律师,律师向张薇介绍,她发生事故的时间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只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张薇受伤时骑电动自行车,对方骑三轮车,双方都不是机动车,因而张薇不能算作工伤。考虑到张薇受伤后不能上班,可以按照公司有关病休的规定,向张薇发放休假津贴。

律师的说法,张薇并不能认同。可是她完全不懂法,对方又说得似乎言之切凿,有法有据,张薇不知道怎么反驳,一时间也无语了。

为了得到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说法,张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由于张薇手头没有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她只能先申请认定和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然而,劳动仲裁机构拒绝了她的申请,原因是张薇手头没有能够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材料不齐全。

张薇想不通,自己本来就是因为手头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证据,才会申请劳动仲裁。而申请仲裁的前提却是要提交这些材料,否则就不能受理。这等于是给她出了一道“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难题,让她陷入了一个逻辑怪圈之中。

但她抱着一种对法律的信念,决定咨询了解一番再作定夺。今年4月26日,张薇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了昆明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中心,向坐班的林传惠律师讲述了情况。

林律师听完张薇的诉说后生气了,她略显激动地告诉张薇:公司的答复不对,劳动仲裁机构不接受申请也不对。张薇的情况不适用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条例》。张薇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应当适用新条例。而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认定为工伤,没有限定只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更何况,张薇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外出办公事期间发生事故,符合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工伤。

对于张薇不能提供劳动仲裁要求的资料,林律师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而,提交证据的责任不在张薇,而是在公司。张薇手头有证据当然最好,但没有证据,劳动仲裁也不能因此拒绝受理。

张薇过去对法律一知半解,公司的律师对她说的“道理”又似是而非,现在经林律师的一番解释,她总算有点清楚了。可是劳动仲裁部门不接受她的申请,怎么办呢?

林律师告诉张薇,要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一定要有劳动合同,只要张薇能找到工作证、领取工资的凭证、考勤记录、或是自己经手的业务合同都行。哪怕上述材料张薇手头都没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向公司调取。

于是张薇按照林律师的提示,返回家中仔细寻找了一番,终于发现了自己经手过的一些业务资料,这样,当她第二次到劳动仲裁委时,对方没有再次拒绝。今年5月初,张薇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公司那边,似乎出现了松动,他们告诉张薇,公司承认和张薇的劳动关系,并承诺:如果张薇确实被认定为工伤,可以对张薇赔偿。但同时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对张薇的赔偿要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看来,事情正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张薇拿到赔偿似乎也为期不远了。可是张薇还是很困惑。公司虽然同意赔偿张薇的损失,但赔偿的前提是要有工伤认定的结论。而工伤认定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其间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最让张薇不安的一点,是此事的知情人,是她的经理和同事,他们不太可能为张薇作证。至于考勤记录,公司说没有……

而且,如果将来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哪一方不服,还可以、上诉。这个过程实在太长了,张薇耗不起!

即使是公司同意赔偿,针对采用何种赔偿标准,张薇与公司之间还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张薇无疑是尴尬的,她还面临着是去是留的抉择。如果张薇还想继续留在这家公司,那么她跟公司协商的时候还能理直气壮吗?

不久前,张薇与公司和解了,公司给予她一万多元的补偿。双方承诺:此事就此终了。而张薇经再三考虑,也没有留在公司。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2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自己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依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3.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3

从这门课程开始老师提出了要求:所有的作业以及内容都要尽可能的接近现实把步骤程序化贴近生活。这就保障了我们会学到以前课本上没有的东西,对所学专业在社会中的应用价值产生较为深刻的了解。实践证明这门课程确实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使我们对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实用价值的认识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在整个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我们十个人组成的小组是事业单位小组,主要的任务包括:建立一个事业单位,我们起名为——大学。进行了学校的基本设置,以及设置了基本机构设置人员设定。第二步,制作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我单位的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聘用合同。之后进行了劳动争议的模拟法庭,对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老师的安排和要求下,还建立了补充医疗方案和年度工资表。

通过课上老师讲解和分析评价,课下的准备以及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们每个人还是有了一些收获。

建立非我心态

在建立学校机构和人员设置的过程中,仿佛我们置身于真的学校之中,为了建立完整和健全的学校,才发现不管是什么单位或组织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立的,这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自身考虑不周到的地方,然后一遍一遍的修改才可以成功建立。

在我与我们组所创建华北工商大学签署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聘用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先进行了搜索找到一些范文版本,深切的感触到了这之间意义的重大:意识到这合同关系到劳动者整个职业生涯的方方面面的利益。从合同年限到工资待遇的商榷,从各项保险的缴纳情况到各项福利发放的商讨,从竞业限制条款到违约责任的约定,每一项内容都关系到劳动者的长久而且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通过其他组的模拟,我还意识到了在实际工作当中的各种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与一般的功用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它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所得的领取地是分离的,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的同时,该单位并不为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由进行劳动派遣的公司发放的。以上内容对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我们势必会产生莫大的帮助。

不能死板而要灵活比如在劳动仲裁模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实际过程中劳动争议的解决会遇到方方面面的不同情况,在这过程中我们意识到事情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像我们想象中的简单,不是我们简简单单的按着条例和规章法则解决就可以了,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还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我们看到了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样进行维护:从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到各种证据的收集,从劳动仲裁庭对申诉的受理到开庭纪律的宣读,从控辩双方的陈述到仲裁员的提问,从开庭时的审理到仲裁结果的下达。在我们的模拟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庄严,而且看到了自己所学专业在维护每个社会劳动者的权益方面的巨大力量。如果有一天自己或是身边亲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就多了一种保护自己的工具。

小组的工作过程中,在企业年金以及补充社会保险听证会的模拟中,我们看到了各项社会报项基金的时间价值即使再少的一笔钱,若干年之后的本息之和也是可观的,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应该本着对企业、对工作、对员工的责任心显得尤为重要。责任感既包括对自己言行和人生道路承担责任的态度,又包括对自己履行职责的过失和责任的态度;既包括对自己负责的意识,也包括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意识。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时刻遵循“敬业、热忱、主动、忠诚”,力争把细节做到完美。并在责任感的驱使下,积极挖掘自我潜能,更加勇敢、坚韧和执著,从而充满激情地勤奋工作。在这不仅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将来的收益,更关系到雇佣方的流动资金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选择企业年金以及各项补充保险时慎重,在制定双方的缴费比例是更是值得三思而后行。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4

有朋自远方来时,县总工会的工作人员都会深情地集体吟唱这首歌。“与爱同行,让世界每一个角落都充满人间真情,与爱同行,让人间每一个心灵都唱出同样的声音。”

这既是陆良县总工会一班人马心底的声音,也是他们工作实践的生动写照。

1、务求实效的思想者

和许多曲靖男人一样,陆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潘云忠闲时总喜欢抱着一个水烟筒呼噜呼噜地吸。在火星明灭、烟雾缭绕之间,工作中的点子,生活上的幽默,都会随着他地道的陆良腔喷薄而出。

这是一个用心思考的男人,而且所思所想务求实效。

当然,工会干部向来多才多艺,那首《与爱同行》的歌词,就是他和赵荭写的。

他干过村委会主任、企业老总、政协副主席等职务。当初担任村委会主任时,村上有一户困难家庭,每年都是政府扶贫的对象,在他之前已历经4届村委会的帮扶救济,然而仍未脱贫。

潘云忠上任后,同样面临扶贫帮困的问题,经过考察,他发现这户困难家庭虽然基础条件差些,但两个孩子的脑子并不笨,缺的只是一条路子。有一天上街时,他又发现两个四川人的裁缝店,生意好得忙不过来,灵感突然就有了。他把两个孩子叫到四川裁缝面前,交待两个店主:一定要教会两个孩子裁缝手艺。几个月过去了,两个徒弟出师之时,这户困难家庭终于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

陆良县有大大小小的企业700多家,当初企业改制时,一部分人成了下岗职工,工会的帮扶任务非常艰巨。仅凭工会一己之力,势必难如人意。潘云忠又开始琢磨社会化帮扶的路子,尽管有职工下岗,但工会仍然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纳入到组织之中,成为工会会员。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集中在就医买药购物等方面。潘云忠出面与陆良县中医院等企业协商,辖区内所有工会会员凭会员证到指定的医院看病、到药房买药、到超市购物,都可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壮大了工会的社会影响力,实为一举多得的好事。

县总工会地处城市中心区,如何盘活包括工人文化宫在内的工会资产,发挥最大作用,也是潘云忠日思夜想的问题。以出租门面的形式“以商养文”,不失为一条生存之路。

最初,县总工会将工人文化宫一层以每年一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别人开餐厅,人气颇旺。生意好时,吃饭的桌子摆到了工会门口,食客呼朋引类,杯酒交错。工会的收益不仅不够理想,而且脏乱差现象开始出现,背离了服务职工的初衷,有碍形象。县总工会不惜支付违约金,和餐厅老板解除了合同,将工人文化宫一层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造,招商引资,开办了一家高起点的职工水疗会所,不仅安排了24名下岗职工再就业,使之成为陆良县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而且,其他职工凭工会会员证到会所休闲时,同样享受优惠待遇。

工会的其他临街铺面,优先租给下岗职工经营,他们对经营者的一个特别要求,就是招聘工人时同样优先考虑下岗职工。几年时间,工会创新思路,拓宽渠道,为100多名下岗职工解决了再就业难题。

对下岗职工的关心和关爱,让人看到了工会的作为,有“为”才有“位”,陆良县总工会声誉鹊起,成为让人信赖和拥护的职工之家。

务求实效的原则,在乡镇工会同样得到一丝不苟的体现。辖区内基层工会的规范化建设,不仅要有牌子、房子等等,最关键的是建起来后要发挥作用。

这就是潘云忠务求实效地打造的“凝聚力工程”。在他看来,工会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是从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承担了重大的责任,工会唯有理顺体制、激活机制,才能焕发生机勃勃的活力。

2、维权工程

在潘云忠看来,依法为职工主动科学地维权,既是工会的期盼,也是群众的期盼。

2010年2月22日,家在江苏泰兴市的农民工鞠志东由昆明市南坝劳动力市场来到陆良县中枢镇保家乐水塔,在老板匡云峰手下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内工资为40元/天,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800元/月,由匡云峰提供食宿。

谁知到了2011年1月5日,鞠志东要求结算自己的工资,匡云峰不许,双方发生争执。1月12日,鞠志东向陆良县劳动仲裁庭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匡云峰支付其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休息日工资、节假日工资合计26050元。

2月22日,作为仲裁委成员之一,陆良县总工会派人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鞠志东说他和匡云峰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除了支付给他工作时间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匡云峰还须支付8小时以外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休息日工资应按200%发放,节假日工资应按300%发放;鞠志东还说他每天早上6点钟起床跑步,并未迟到,每天虽然要喝3次酒,但从未因喝酒误事,没有私配匡云峰的机动车钥匙动用其车辆。

匡云峰则认为,鞠志东经常出现迟到早退情况,有时加班也是因为工作未完成造成的,上班时间从来不打招呼就外出,且不论早晚都喝酒,已支付鞠志东的工资1. 1万元,是按工作量来计算的。加班工资可以付一些,但休息日和节假日工资不应支付。

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双方的用工试用期期限按一个月处理,工资1200元,正式工作时间9个月零12天,以1800元/月为准,加班工资1000元,合计应由匡云峰支付鞠志东19120元。至此,这起劳动争议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2010年4月5日下午,陆良县小百户镇罗贡村村民杨路生在华升公司下属承包人处做工时受伤,当时入院治疗。5月22日,杨路生伤情好转后出院,只是还需取出体内钢板,需二次手术和后期康复。杨路生来到曲靖,经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

随后,杨路生将自己的情况反映到陆良县总工会,县总工会联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条款和人身伤害的相关法律依据,为杨路生协商了后期治疗费、伤残鉴定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2 . 5万元,一次性处理终结,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团队素质

记者以前在曲靖市总工会采访时,市总工会的领导曾对陆良县总工会一班人马团结协作的精神赞不绝口,这次在陆良坝子,他们的团队魅力让人过目难忘。

每次吃饭时,县总工会在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包括工人文化宫的负责人一起参加,其间谈笑风生,无拘无束,齐唱《工会之歌》,感觉他们就工作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这才是和谐的应有之义。各部门的负责人,有的是大学毕业的高材生,有的是在乡镇工作表现优异调来的,既有专业特长,又具工作互补性。

为了陆良县各级工会团队素质的提升,潘云忠可谓煞费苦心。从2007年开始,陆良县总工会至今已举办过9期“创新理念、名家讲坛”,那些北京、上海的专家学者可能不会想到,他们会被请到遥远的云南陆良,为全县工会工作者和广大职工讲课。县总工会的培训教室里,除了老师授课,还会安排场上场下的互动环节,气氛尤为活跃。

这是潘云忠实施“素质工程”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必须是高素质的团队,才会具备思路清晰的头脑,加上扎实有序的行动,自然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

如此大有作为的工会,自然深得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近几年,陆良县总工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建设在上级工会和县委政府的支持下,有了明显的改善。工人文化宫得到彻底的改建,县总工会由原来的三间办公室(40多平方米)扩充到现在的综合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陈列室、多功能演播厅,室内宽敞明亮,室外绿树成荫,良好的办公条件以及和谐共处的工作氛围,激发了干部职工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和首创精神。

全省第一家乡镇总工会,在陆良马街。

2009年9月,曲靖市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会在陆良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