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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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范文1

一、基本思路

根据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在我市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使最需要得到职业卫生服务的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作坊式和家庭式生产及流动劳动力人群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主要途径是通过把职业卫生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建立完善市、乡(镇)两级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重点是在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所)增加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咨询、培训教育的要求,同时探讨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其他形式。用3年的时间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市长刘明理任组长,孙建中、陈建明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编办、建设局、工业经济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花炮局、工商联、妇联、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为成员的__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政策及经费支持。项目办公室设在__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陈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成、欧阳耀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工作任务

1、探讨职业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探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探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的建设条件、规模和职能;

4、探讨乡镇卫生院职业卫生人员和职能设置;

5、探讨市、乡镇职业卫生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包括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提出适合我市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建立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到2014年使我市职业卫生服务水平能够基本达到WHO的目标-人人享有职业卫生。

四、工作内容

(一)全市职业卫生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为了更好地实施试点工作,首先对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内容包括:

1、全市所辖乡镇数;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中职业卫生机构的设置、人员数及人员构成,已开展的职业卫生服务项目和可能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3、全市乡镇卫生院(所)建立情况和相应职能、人员基本情况。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的建设

1、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建设规模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7名以上专业人员从事职业卫生工作;

(2)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条件;

(3)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

机构建设应在20__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和能力:

(1)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2)开展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检测;

(3)开展常见职业病的诊断(健康监护结果筛检);

(4)职业卫生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

(5)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宣传;

(6)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7)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需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乡镇卫生院(所)职业卫生服务建设

乡镇卫生院(所)是我市初级卫生保健的基层单位,是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建设内容主要有:

1、建设规模

各乡镇卫生院(所)应设置1—2名专业卫生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同时应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

机构建设应在20__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乡镇卫生院(所)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能力和职能:

(1)对本乡镇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管理;

(2)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3)指导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4)为企业和劳动著提供职业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培训。

(四)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能力建设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这是职能到位的重要保障。培训工作按卫生部统一布置执行。

(五)市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在市级和乡镇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及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后,在全市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

1、辖区工业企业基本状况调查。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生产工人组成(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季节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病危文秘站网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2、流动劳动力情况调查。在劳务输出地调查外出打工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外出流动劳动力人员档案。

(六)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在基本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所)根据职能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项目、服务对象(企业)、服务量、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计划报试点项目组以备评估和考核验收。

(七)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根据制定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八)工作评估

试点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初期、中期和后期工作评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所)需认真接受卫生部项目组不同阶段的评估和考核验收。初期评估主要是对试点工作内容中第(一).(二)、(三)项工作进行评估;中期评估是对工作内容中第(四)、(五)项工作进行评估;后期评估是对工作内容中第(六)、(七)项工作进行评估。

五、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实施步骤

市、乡镇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建设初期评估人员培训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中期评估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后期评估工作总结

(二)进度安排

20__年11月至12月下发试点工作方案,完成机构

和职能建设

20__年1月职业卫生人员培训

20__年1月至20__年5月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20__年6月至20__年8月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20__年9月卫生部中期评估

20__年10月至20__年11月制定职业卫生服务计划

20__年12月至20__年1月全面启动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20__年2月卫生部后期评估

20__年3月至20__年8月工作总结

主题词:卫生试点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印160份

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__年11月10日印发

__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浏卫政发[20__]71号

各有关企业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规定配合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按相应的体检周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职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责,没有按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

害因素监测评价,没有按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职业病防治

法》、《管理办法》以及湘劳社政字【20__】2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浏政办发[20__]23号《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对于新聘职工,必须进行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职工在岗期间必须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职工在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职业健康检查行业范围

1、煤矿及非煤矿山。

2、花炮、鞭炮及烟花材料生产行业。

3、建材行业。

4、机械制造、维修及家俱制造业。

5、冶炼行业。

6、化工行业及加油站。

7、医药生产行业。

8、印刷、包装行业。

9、纺织服装及制鞋业。

10、饲料生产行业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因素的行业。

五、请各企业接此文秘站 通知后迅速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今年下半年我局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未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或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我局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立案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

六、__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市惟一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全市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联系电话:3648366、3603683。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职业病防治通知

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范文2

依照“预防为主、预防结合”的方针,以《省职业病预防规划(2012-2015年)》为指导,增强《职业病预防法》、《功课场合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则》等司法律例的宣传贯彻,重点抓好开展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创立活动和对生产运营单位首要负责人、专兼职治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专治,持续抓好功课风险申报,提高全市职业卫生监管程度。

二、工作目的

(一)持续做好职业风险申报工作,完成职业风险申报单位1000家。

(二)完成对生产运营单位首要负责人、专兼职治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4000人。

(三)开展企业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建立活动,完成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企业创立200家。

(四)保证全市不发生较大以上职业风险变乱和群体性职业中毒事情。

三、重点工作

(一)增强对全市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进行培训,拟分片区对生产运营单位首要负责人、专兼职治理人员职业卫生进行培训。

(二)持续抓好粉尘与高毒物品风险管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家具行业和石棉成品企业职业风险专治,加大对冶金、电镀、制鞋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典型的职业风险违法案件。

(三)持续抓好职业风险申报,增强对申报单位现场审核,指导协助企业抓好职业卫生治理。

(四)深化职业卫生治理试点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创立活动,启动职业卫生安全答应证发下班作。

(五)依据“三定”方案要求,理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做好与卫生部分的工作交代,坚持全市职业风险单位基本档案。

(六)开展全市建立项目职业卫生“三还”大检查,提高我市职业卫生“三还”搜检立案率,加大法律力度,从源头上节制职业风险的发生。

四、保证办法

(一)将职业风险申报、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企业创立、和生产运营单位首要负责人、专兼职治理人员职业卫生产培训工作归入对区(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目的。

(二)加大全市职业卫生监管系统建立力度,催促区(市)县安监局要按中心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分职责分工的通知》文件要求,专设机构和人员。

(三)增强职业健康宣布道育培训。一方面充分应用“全国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预防宣传周等活动,抓好全员职业健康宣布道育,提高员工自我维护认识;另一方面要切实抓好本年企业首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治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职业卫生治理程度;三是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增强对安监系统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监察程度。

(四)增强监察法律,加大对功课场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法律机构要切实把功课场合职业卫生监管归入主要的法律检查内容,加大对存在严厉职业风险企业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证部分要增强联络沟通,互通状况,合时开展结合法律。

(五)增强职业卫生监管基本工作,合时制订出台《成都会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成都会职业卫生监督治理方法》、《成都会职业卫生监察法律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提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程度。

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范文3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根据区安监局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我镇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重点整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突出问题,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持全镇职业健康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制鞋、皮革箱包、水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

三、整治目标

1、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10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和职工健康体检率100%;

2、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达到100%;

3、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

4、企业职业危害告知率100%。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企业情况调查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本地特点,对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进行全面认真调查,摸清辖区内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企业数、涉危岗位和人数,建立重点整治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台账,充实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督促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告知、申报、教育培训、个体防护、日常监测、监护档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等为重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号精神,整治企业所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危害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环保整治验收保留下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要补做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并向安监部门报告。

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健康检查。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凡超标的,应依法整改,并建立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岗位分布和接触人员情况登记台帐,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三)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教育

结合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

今年列入整治的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都要接受安监部门培训。同时,企业要加大培训教育的力度,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重点环节和岗位职业危害治理

制鞋和皮革箱包重点整治违规使用有毒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有毒物质胶黏剂,以及现场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不分,有毒物质超标、员工防护不到位等问题,督促企业改进通风换气排毒等措施,切实降低现场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水泥和铅酸蓄电池重点整治除尘不到位和员工基本防护实施缺失以及不规范使用、不正确佩戴等问题。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步骤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方案制定和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措施和责任,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4月):调查摸底阶段。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安、单位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并与4月底前将调查的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报镇安监站,报基本情况表。

第三阶段(5月):培训教育阶段。以《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辨识等职业卫生知识为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整治企业负责人以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一遍,提高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意识和工作水平,确保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阶段(6-9月):自查整改阶段。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企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工程防护设施改造。

第五阶段(10月):检查督促阶段。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整治企业的监管,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上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据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关闭。

第六阶段(11月):整治验收。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的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4年10月15前报送镇安监站。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杨寿镇2014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具体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及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保证整治目标的顺利完成。

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范文4

机制运行的体制保障

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用人单位负责,每一机制的运行都需要良好的组织体制保障。为确保机制的有效运行,日本构建了一支高水平、高效率的政府监管机构,一支公益性、专业能力较强的劳动保护团体组织,以及一批拥有法定资格和较高技术水平的企业管理队伍。

高水平、高效率的政府监管机构

为了从组织上保障相关安全卫生法规的制定及其行政监管工作的高水平与高效实施,日本非常重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人员的选拔与培训,以及监管机构在功能上的建设。

首先,日本具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监管队伍,全国共有3 752名监督官,其中厚生劳动省40名,都、道、府、县劳动局819名,地方劳动基准监督署2 893名。所有监督官都按照统一的选拔条件,并利用全国统一的文科和理科两种考试方式录取。录取后的监督官首先需要在厚生劳动省总部培训1个月,然后分配到地方监督署实习1年,再经所在监督署现场培训监督指导业务1年半后,方可开始承担具体的监督指导工作。而且,如果分配到职业卫生部门时,还要接受职业卫生专门官的培训。

此外,日本各级职业卫生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明确、有序衔接,上层重点关注法规政策建设,中层重点开展计划指导和审查许可,基层重点围绕对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日本的行政监管机构分为3级:厚生劳动省负责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统计分析、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的制(修)订以及制定“防止劳动灾害五年规划”,并负责对重点工作进行指导与释疑等;都、道、府、县劳动局负责收集与分析所辖区域的安全卫生信息、相关企业申报等事务的行政审查和许可、制定适用于本区域实际状况的防止劳动灾害推进计划,并负责对地方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指导与检查;地方劳动基准监督署重点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益性、专业能力较强的劳动保护团体组织

为了从组织上推动企业自主安全卫生活动的顺利开展,日本于1964年制定了《劳动灾害防止团体法》,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些团体的功能、定位以及防止劳动灾害的经营机制等,并依法设立了综合性的“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以及“建设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陆上货物运输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等5个行业劳动保护团体组织。这些团体组织与国家设立的专业研究院所不同,研究院所是为政府行政监管与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技术支撑的“智囊”,而这些团体组织作为企业开展安全卫生活动的“智库”,是具有高水平的技术服务能力、重点针对企业的公益机构。它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对会员企业进行技术支持,以促进企业自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相关人员以及企业职业卫生活动的人才培养;风险评价、现场安全卫生诊断等企业职业卫生活动的技术指导;通过互联网和图书等方式向会员企业提供各种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拥有法定资格和较高技术水平的企业管理队伍

企业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企业还应拥有一支具有相关技术和知识的管理人员队伍,这样才能确保企业有能力自主地开展各种安全卫生活动。为此,日本在对企业关键的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以及关键的职业卫生管理岗位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培训与实践,构建了一支拥有法定资格和较高技术水平的企业管理队伍。

总职业卫生管理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当,法定规模的企业需要配备,并履行法定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法定规模的企业,根据本企业所属业务划分,从具有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认可资格的人员中选拔配备,履行总职业卫生管理者职责中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技术性事项。

职业卫生推进人员:对于法定规模的企业,从本企业认为具有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中配备。

产业医生:在法定规模以及从事法定生产活动业务的企业,从满足法定条件要求的医师当中,选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产业医生,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等有关职责。

作业主任:从事存在法定的职业危害作业的企业,从具有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认可的该特定危害作业的作业主任资格的人员中,选拔配备该特定危害作业的作业主任,履行指挥从事该作业劳动者等的职责。

特殊培训人员:劳动者新上岗或转岗从事法定的危险有害作业时,企业应依法对其进行特殊的教育培训。

机制运行的环境保障

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用人单位负责,每一机制在组织体制保障的硬件基础上,还需要有软件的运行环境保障。日本为确保职业病防治机制的有效运行,构建了良好的法规体系和安全文化氛围等软件支持。

系统、动态、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体系环境

日本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比较完善,它不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不断予以修订,而且整个法规组成的结构系统性强,内容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企业、政府监管人员对法规要求的理解、掌握和执行,以保障行政监管、用人单位负责机制的有效运行。现以作业环境测定为例说明如下。

日本的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主要由劳动安全卫生法(法律)、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政令)、厚生劳动省省令(省令)以及厚生劳动省告示构成。

《劳动安全卫生法》作为安全卫生的基本法由国会制定,主要规定了有关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防止劳动灾害的基准以及促进企业自主活动的措施等。如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从事有害作业的厂房内以及其他作业场所,应实施必要的作业环境测定,并保存测定结果的纪录。

《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依照法律要求由政府内阁制定,相当于我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主要对法律中规定的对象进行定义或范围界定。如针对法律要求的作业环境测定,该施行令明确界定了需要实施作业环境测定的10大类作业场所。

厚生劳动省省令由厚生劳动省制定,相当于我国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主要针对法律要求规定了的具体措施,包括《粉尘危害防止规则》《石棉危害防止规则》《有机溶剂中毒防止规则》《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防止规则》等。如《粉尘危害防止规则》中,针对作业环境测定的法律要求,以及施行令界定的需要实施测定的粉尘作业场所,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定期测定。对于矿山采掘等特定粉尘作业,还应进行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并将测定结果保存7年。同时,规定企业应依据测定结果进行作业环境管理分级,并根据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厚生劳动省告示由厚生劳动省制定,内容上相当于我国的标准,主要对省令中需要明确具体技术要求的内容进行规定,包括《防尘口罩规格》《卫生管理人员规程》《石棉作业主任技能培训规程》《作业环境测定基准》等。如《作业环境测定基准》针对上述法规对作业环境测定的要求,详细规定了作业场所、测定点、检测时间、检测方法等技术内容。

多方参与、长期养成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所有职业病都是由于从事生产活动引起的,因此是可以预防的,但是,生产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因而生产与职业卫生常常是矛盾的。因为降低各类职业危害不仅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知识,而且所需费用可能很高,但安全卫生投入的效益很难在数年内体现出来,也很难用经济尺度加以衡量。因此,为了推动用人单位负责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通过各种方法来持之以恒地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推动企业形成遵守法规、保护每一位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安全卫生工作优先于其他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氛围。为此,日本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每年由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等劳动保护团体组织企业的代表召开全国安全卫生大会,以鼓励企业交流先进的安全卫生工作经验,逐步提高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意识。

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范文5

【关键词】 职业病;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健康知识;防治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712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713-01

职业病即为一种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得的病症。职业病为可控制、预防的病症,有着明确的发病原因。为了防止工人患职业病,一定要重视职业健康教育,使之卫生习惯以及卫生行为得以优化,进而达到防治职业病出现的目的[1]。2012-07到2013-08,我市某企业到中心职业健康岗前体检653例,对653例岗前体检工人行职业健康教育资料予以研究,以此来分析为了防治职业病行职业健康教育的具体作用。

1 资料和方法

1.1 人群资料 2012-07到2013-08,我市某企业到预防控制中心岗前体检工人653例,男性481例,女性172例,年龄:17岁到68岁,平均:35.50±11.20岁,653例岗前体检工人都是粮油厂的工人以及来我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岗前体检的工人。

1.2 调查方法 经问卷调查探讨为防治职业病行职业健康教育的作用。调查所用问卷内容涵括:①基本情况。②从事职业的相关卫生法规。③从事职业的相关职业病防治内容。题目形式:是非题、选择题,每人所需回答题目共有40道。用“了解者题数”表示“答对题数”。调查时间:在岗前体检工人初次到预防控制中心体检时予以调查。岗前体检工人对调查表的填写状况为行职业健康教育之前的资料。在体检后,通过针对性辅导、发放相关资料以及知识讲座、发放相关图片等形式对岗前体检工人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在行教育培训2个月后,再对之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以及方法同初次调查相同[2-3]。

1.3 统计学分析 初次调查与再次调查所得结果依照检验学(t检验、P检验)、统计学(SPSS15.0软件)予以对照、分析。若P

2 结 果

2.1 基本情况 在653例岗前体检工人中,共有四个基本特点:①文化水平低。在653例岗前体检工人中,文化程度:232例小学以下,380例初中,41例高中及高中以上。②从事工种时间短。411例从事工种时间低于1年,概率:63.08%;242例从事工种时间在1年之上,概率:36.92。因此可看出大部分都是流动职业群体。③外地人居多。在653例岗前体检工人中,502例为外地人,概率:76.92%,151例为本地人,概率:23.08%。④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人较少。在653例岗前体检工人中,121例有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历,概率:18.46%,532例从未接受任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概率:81.54%。因此对于所做工作有无有害以及有毒物,很多岗前体检工人并不清楚,见表1[4]。

2.2 教育前后的职业健康知识了解率

2.2.1 知识了解率 比较行职业健康教育之前与行职业健康教育之后,岗前体检工人对防治职业病相关知识以及职业卫生法规相关知识的了解率,差异显著,P

2.2.2 文化水平不同者了解率 比较在文化水平不同者行职业健康教育之前与行职业健康教育之后,岗前体检工人对防治职业病相关知识以及职业卫生法规相关知识的了解率差异显著,P

3 讨 论

通过职业健康教育,可以减少患职业病率,并使得工人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意识。本文和教育前相比,行职业健康教育之后,岗前体检工人对防治职业病相关知识以及职业卫生法规相关知识的了解率明显提升,P

参考文献

[1] 杨智仲.浅议职业健康教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8,24(2):219-220.

[2] 洪燕,王建英,傅武良,等.健康教育在职业病门诊中的应用与评价[J].中国职业医学,2011,32(4):71-72.

[3] 李汉锋,王永刚,杜田,等.深圳市福田区111家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分析[J].实用预防医学,2012,19(2):179-182.

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内容范文6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