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安全培训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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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安全培训内容

幼儿安全培训内容范文1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完善安全培训体系,严格安全培训执法和责任追究,推进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安全培训目标和任务

以《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中心境内网格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培训;对中心境内所有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经过安全培训,做到100%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受训率达100%。

三、培训范围

中心境内社区、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

四、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幼儿安全培训内容范文2

一、园领导高度重视,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

1、切实履行园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园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班班主任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把维护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建立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幼儿园门卫制度、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幼儿园护园队工作职责、夜间巡查制度上墙等),认真落实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制定完善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3、收回一间门面房,设立了保安室,配备了专职保安和门卫人员,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和夜间巡逻制度,严防闲杂人员入园。

4、将原来封闭式的大门,改换成通透可视性的大门,并安装了报警器,便于查看发现园外发生的事情,提高防范的能力。

5、园务会及后勤人员配合保安、门卫,协调交警大队交警,严把幼儿入园和放园关,严格杜绝家长和闲杂人员入园。采取分时间段放园的方法,放园秩序井然有序,确保了广大家长和师生的安全。

6、加大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对园内幼儿教室、寝室的防护网、纱窗,饮食安全、园舍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治安状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并在幼儿入园放园集中路段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设立交警护学岗,及时掌握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苗头性信息,准确了解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了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真正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7、严厉打击盗窃、敲诈、诱骗等侵害师生安全的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8、整顿幼儿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制作了五个禁止停车的警示牌,严禁门前乱停乱放,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幼儿园周边出租屋的卫生安全管理,将影响园舍安全的排水管改道。

9、进一步加强园内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排查和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加强内部管理,特别重视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审查工作,严防内部人员侵害幼儿事件的发生。

10、积极开展消防、地震等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有效提高全园师生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1、加强行政后勤、教学一线等各岗位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注:主要领导参加省级安全培训,中层领导参加县级培训,一线教师进行园本培训),不断提高全园教师安全管理能力。

12、灭火器、消防栓、摄像头等安全设施到位,并做到经常检修,确保有效利用。

13、幼儿园与班主任及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二、加强教育,保证幼儿园安全稳定。

幼儿园坚持“教育为重,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将安全教育作为幼儿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幼儿教育周活动计划之中,并在全园各班开展了“有趣的安全标示”主题活动,使安全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培养了幼儿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除此之外,夲园还利用家长园地、张贴告示、致家长一封信、周五发放家园联系条等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向家长宣传安全常识、督促家长积极与幼儿园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三、加强食堂饮食卫生安全的管理,确保幼儿吃上放心的饭菜。

幼儿安全培训内容范文3

一、思想认识到位

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以来,遵照上级指示,多次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要求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高度重视校园和学生安全,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项要求,把“零事故”作为校园安全工作目标,把“零责任”作为工作要求,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提高了认识。

二、机制建设到位

坚持以机制建设为抓手,全方位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一)形成了学校安全工作流程化管理机制。用制度落实校园安全相关条例、法规要求,做到在校的每一个时刻、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对涉及安全的工作有检查发现、有信息反馈、有整改落实、有事后监督、有总结验收,筑牢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体系。一是制定了《区教育系统安保工作条例》、《区教育系统关于健全完善校园内部安全保卫机构的实施方案》等,在学校安全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安全演练以及考核和奖惩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全面推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形成“安全人人管、人人抓安全”的工作机制。三是制定了《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痕迹化管理。四是制定《区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及办法》、《区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经常性督导检查细则》等,对安全考核增加全年过程评价考核等内容。

(二)健全完善“三维互动、层级调控”学校安全运行机制。健全学区定期交流互督互补机制,及时传达上级文件要求,开展安全政策法规知识宣传,调度部署工作,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做到学校、学区、全系统安全工作“三维互动”;制定《区教育系统安全培训、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工作调度会和安全培训,实现对各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层级调控”。

(三)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编制《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学校优秀安全预案,指导各学校幼儿园修订完善了突发公共事件、防汛、地震、防范暴力侵害事件等相应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并实行应急工作联络体系,及时向学校领导下达预警信息。

(四)加强师生心理监护机制建设。注重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心理监护,减轻教师心理压力。发挥心理辅导教师的作用,定期开展心理辅导讲座,强化对学生心理问题的排查,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确保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了《加强学生心理监护,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课题研究,全区市级子课题9个,区级子课题达35个,基本覆盖各学校。

三、安全教育到位

(一)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开齐安全教育课程。指导学校将学生安全教育列入学期课程教学计划,做到教材、效果、手段、途径四落实。

(二)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教育氛围。落实校园“三有一开展”,要求学校有固定的安全教育宣传栏、关键部位有警示语、有疏散逃生示意图,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月”、主题团队会、社会实践等契机,通过举办法制报告会、开办消防知识讲座、开展学校社区安全文化互动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汛、防雷、防溺水等安全知识教育。目前,全系统共聘任法制校长、法制辅导员120余人,有力促进了法制教育的开展。同时,要求各学校、幼儿园落实家校联合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充分利用社区活动和家长委员会,对家长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普及中小学生安全知识。

(三)积极开展安全避险和自救演练。今年以来各学校幼儿园积极开展了消防、地震逃生、防踩踏、紧急疏散等各种类型的演练活动400余次,参加演练师生10余万人次。演练中有专业指导、有演练预案、有过程检查、有事后总结、有信息反馈,切实提高了防范风险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队伍建设到位

将安全培训列入干训、师训和校本培训计划,今年上半年,组织全系统教育行政干部和安全管理干部350余人参加了教育部组织的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管理远程培训班,9月份组织开展了100余人的分管领导校园安全专题培训,并定期以会代训,对全系统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同时,指导学校积极开展全体教职工、新教师、班主任、安全干部等分层面的安全培训,提高了广大干部教师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素质和能力,有力地推进了教育系统安全队伍建设。

五、安全管理到位

(一)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区教育系统学校保安岗位职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跟进措施狠抓落实。目前,全区各学校幼儿园全部按要求配备了专业保安人员计140人,内保人员238人,配齐了摄像头、报警器及各类警械设备,城区学校实现了与当地公安机关监控联网,人防、物防、技防已全部到位。并通过与学生家长加强信息沟通、成立校园警务室、加强与学校所在社区治安等部门的联系等形式,不断细化校园安保工作,形成了保安持证上岗、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家长维护、社区参与、交警维持交通秩序、派出所干警保障安全的全方位校园安保体系。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实行学校安全日志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电子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联合多部门、多科室先后组织了10余次全方位多形式的安全工作大检查,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00余份,有效治理了安全隐患,确保了校园安全。

(三)加强安全常规管理。认真落实校舍安全、楼道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管理措施,消除学校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把好学校安全关。

六、周边治理协调到位

制定文件、措施,建立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各学校、幼儿园及时将学校及周边影响师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秩序的问题按照成员单位职责通报到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治。今年以来,主动配合公安、卫生、交警、消防等多部门集中开展了多次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和联合检查,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展了“防范知识进校园”和“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现场会”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七、存在问题

由于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复杂多样,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自身防卫能力低,校园安全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校园安全工作任重道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学校安全管理干部人员的工作素质、业务能力等急需进一步得以提高,建议学校加大安全干部人员综合素质的整体培训力度,尽快提升安全工作水平、效率和执行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过硬、战斗力强的学校安全干部队伍和内保队伍。

2.区属学校和农村偏远地区薄弱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如三防(人防、物防、技防)配置差异较大,建议农村学校进一步加大对三防的配置力度,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间断地开展学校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学生学习生活创造平安和谐的良好环境。

3.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凝心聚力,激发广大安全管理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时效性和创新性,提升科学发展管理服务水平,建议各学校不断探索建立符合学情校情的安全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强力推进学校安全工作持续顺利开展。

幼儿安全培训内容范文4

二、活动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三、活动内容: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密切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主题,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讲求实效。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宣传活动

1、各村(公司)、社区放映一场电影,开展映前宣传;

2、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刊登一期安全知识墙报;

3、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张挂一条宣传横幅;

4、街道机关、村、社区干部每天发送一条安全短信;

5、在广厦社区开展一次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

6、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张贴安全宣传画报;

7、街道安委办和宣传办刊出一期安全宣传板报;

8、规模上企业开展一次“百日无伤害竞赛”活动,细则另订。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

1、街道四套班子领导参与检查。

时间:6月中旬

第一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参与经济发展办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组:办事处*主任、*所长,参与*对公复场所、出租私房进行检查。

第三组:*副书记、*副主任、*副主任,参与社会事务办、政法民政办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防火安全检查。

第四组:人大*主任、*副主任,参与城建城管办对在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安全检查。

第五组:政协*主任、*委员,参与宣传办、经济发展办(农办)对寺庙及山林防火检查。

2、安监中队组织外聘专家对规模上企业进行安全体检。

3、村(公司)、社区主任与安全员,牵头召集驻片民警、机关驻村(社区)干部,对辖区内规模下企业进行一般性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月宣传。

(三)安全应急演练

1、由安委办牵头,银河制衣承办,组织绣衣、服装行业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演练。

2、各重点企业,根据本企业、本岗位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1、街道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学校在6月上旬挂牌暨开学仪式。

2、首期举办村、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内容为防火逃生、安全用电、机械伤害预防、一般性安全检查。

3、开展企业全员培训摸底调查,制订安全培训计划。

4、各企业要合理调配工作,列出本企业参加全员培训的人员和时间,积极参加街道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学校的学习(免费)。

5、学校、幼儿园要组织讲授安全知识课。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办(中心),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重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的领导,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时机,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做到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开展好各项活动。

街道安委办将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安排“安全生产月”期间的活动和工作。

规模上企业要专题召开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的安全会议,部署安排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幼儿安全培训内容范文5

一、交通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如“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走人行道,上街走路靠右行,不要马路上踢球、玩滑板车、奔跑、做游戏,不横穿马路等。

2、认识交通标记,如红绿灯、人行横道线等,并且知道这些交通标记的意义和作用。

3、教育幼儿从小要有交通安全意识,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二、消防安全教育

1、要让幼儿懂得玩火的危险性。

2、让幼儿掌握简单的自救技能。如教育幼儿一旦发生火灾要马上逃离火灾现场,并及时告诉附近的成人。当发生火灾,自己被烟雾包围时,要用防烟口罩或干、湿毛巾捂住口鼻,并立即趴在地上,在烟雾下面匍匐前进。

3、带幼儿参观消防队,看消防队员的演习,请消防队员介绍火灾的形成原因、消防车的作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等。

4、可以进行火灾疏散演习,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不吃过期变质、腐烂的、有异味的食物。不随便捡食和饮用不明物质。

不随便吃药,一旦要服药,一定要按医生的吩咐在成人的指导下服用 。进食热汤或喝开水必须先吹一吹,以免烫伤 。吃鱼时,要把鱼刺挑干净 。进食时不嘻笑打闹 。创造良好的用餐气氛。

四、防触电,防溺水教育

不能随便玩电器、拉电线,不用剪刀剪电线,不用小刀刻划电线,不将铁丝等插到电源插座里等等。

要告诉幼儿,一旦发生触电事故,不能用手去拉触电的孩子,而应及时切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竹竿等不导电的东西挑开电线。

对幼儿进行防溺水教育,一是要告诉幼儿不能私自到河边玩耍;二是不能将脸闷入水中;三是不能私自到河里游泳;四是当同伴失足落水时,要及时就近叫成人来抢救

五、幼儿园玩具安全教育

玩大型玩具滑梯时,要教育幼儿不拥挤,前面的幼儿还没滑到底及离开时,后面的孩子不能往下滑;玩秋千架时,要注意坐稳,双手拉紧两边的秋千绳;玩跷跷板时,除了要坐稳,还要双手抓紧扶手,等等;

玩中型玩具游戏时,不得用棍去打其他幼儿的身体,特别是头部;

玩小型玩具时,不能将它放入口、耳、鼻中,以免造成伤害等等。

六、幼儿生活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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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