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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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制度

土地经济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经济发展

农村改革中,土地制度的改革是重要的内容之一,而土地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发生了多次的调整。农村土地制度立足于当前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重大原则,落实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从而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1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1.1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耕地用途管制、耕地使用、产权归属等多个层面,其核心层面为产权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是关于使用土地的具体条文,规定了使用土地的形式、条件以及程序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在农村,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说明使用者能够在不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收入。无论处于哪种社会形式,只要存在农村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就必然会限制土地的使用形式及权利,如果将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开,就会使土地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加以约束,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此时,国家就要发挥引导、制约、调节、保护以及公正的责任,确保土地的使用能够依法进行。

1.2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

农村土地制度除了具有约束性之外,还拥有自身的特点。(1)基础性。无论哪一种社会的形式、制度,都无法改变土地的基础属性,这种属性包含了土地制度在内,因此土地制度是其他制度制定、颁布与实施的基础。(2)关联性。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农业、粮食的发展与生产,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以及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时期,恰当、合理的土地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3)系统性。农村的土地制度包含了使用权、产权等内容的整体,统筹各项内容形成最终的制度,因此该制度具有系统性。

2农村土地制度制约经济发展

2.1产权不明确

就我国的土地法而言,其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村集体、乡集体,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相对模糊。根据具体的实施情况,政府仍然掌握着土地的实质权利,部分基层政府在未征得土地使用者意见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土地进行流转,导致大量违规征地、用地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郊区的土地,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部分,其余属于集体,从而导致基层政府成为土地的直接管理者,增加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实际权益。通常情况下,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限为三十年,因此不能进行继承或者交易,一旦使用权限“到期”,政府就很有可能收回土地的承包权,这就影响农民的积极性。部分乡镇企业通过低廉的价格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使人们对土地使用的观念发生偏差,认为使用土地的成本较低,由于这种观念的产生,就会出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2.2市场体系不健全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农村中集体管理土地的环节较为薄弱,由于法律在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定相对抽象,导致地方部门无法将其落实在日常管理中,当村民就土地发生纠纷时,也无法根据法律进行妥善地处理。农民之间土地发生流转常常发生操作不当的现象,一旦发生这样的现象,就会引发扯皮的现象,使得农民之间无法妥善处理。另外,在流转的过程中,没有对价位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转出方提出的价钱不合理,转入方尽量将价格压低。对于农村的土地而言,没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对土地进行随意的开发,扰乱市场秩序。还有部分农民不想进行农业耕作,也不愿将其对外承包,导致土地出现闲置与浪费的现象,从而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

2.3未形成规模经济

实行改革开放时,农村的土地实行了,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同时发生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土地的现象。在农村,分散经营土地会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脚步,随着市场竞争力的增强,我国尚未形成规模的农村经济,导致无法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无法提高产品的生产率。基于这样的情况,基层政府可以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致富的渠道,提高农村经济的经营效果,促进经济向现代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3改进土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3.1转换土地所有权

转换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农民拥有承包权,国家拥有所有权,这样的产权体系能够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土地的成本。目前,社保制度在农村较为薄弱,而土地社保制度较强,因此有必要稳定农民的承包权,推动并维护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就当前的土地制度而言,对承包权的界定较为模糊,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将使用权与承包权进行区分。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之后,除政府征地之外,个人或者集体等用地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一旦基层政府发生腐败,就会扰乱土地的使用顺序。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的兼并现象,抑制农民失业问题,从而保障农民的基本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3.2完善土地运营体制

完善农村土地的运营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首先,建立土地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规范土地的流转、出让等问题,明确土地流转的义务与责任,为农村的土地的使用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健全土地商品化评估体系,我国的土地评估与分级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尽快地完善定价体系,保障土地评估与定级的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最后,建设土地市场中介,我国农村土地中介组织尚未完善,没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导致土地运营常出现纠纷,阻碍土地的流转。对于上述的现象,应该加快建设中介组织,具体而言,就是鼓励一级市场将土地进行垄断,开放二、三级市场,促进农村土地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进行交易与流转。但是具体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宏观控制,同时尽可能地遵循农民的意见,通过中介登录、土地的相关信息,保障农村土地能够有效的运营与招商。目前,农村出现很多闲置、浪费的土地,政府以及中介应该将其进行储备,做好交易、流转的准备的工作。在开展土地储备、交易与流转的工作时,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管队伍,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结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统筹农村用地的制度管理,解决好农村土地的交易与流转问题,针对性地完善承包制度,循序渐进,健全相关制度。在开发、利用、交易土地时,切实地维护好农民的权益,从而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潜能,完善农村经营用地进入市场的相关制度。在政府的统筹之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

3.3健全农村社保体系

上文提到,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保制度较弱,而土地社保制度较强,这样的现象就会阻碍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强大的土地社保制度,会让部分农民认为承包土地就是经济保障,在遇见更好的条件之前,不会放弃手中的土地。即使大部分的农民已经开始发展其他的致富途径,但是仍然将土地作为基本保障,同时建立医疗保险等保障来解决农民的基本问题。对于这样的现象,各个地区要结合自身的发展现状以及经济水平,建立符合农民需求的社保体系。以此为基础,在政府的调控之下,将没有经营能力农民手中的土地转让出来,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农产品的产出率,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还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城市化的需求,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符合现代需求与发展的土地制度,加强农村社保力度,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改革土地制度,促进现代农村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耿传辉.中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与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6.

[2]高春华.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4).

土地经济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规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各承包户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严重地制约着土地的正常经营。许多承包户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条件与其土地经营规模不相适应:1)许多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能增加或很难增加;2)许多经营水平低、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比别人少。这样,为数庞大的土地面积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轨道上,数额众多的种田能手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这是对极为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

1.2消极经营,经营行为恶化 在现行承包土地分配机制下,承包户即使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较好的经营条件,也不能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规模狭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必然影响他们的土地经营热情,制约和降低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很多农民逐渐转为从事非农产业,造成大量的农地撂荒、抛荒现象。

1.3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地耕种趋向于短期化行为,出现了掠夺式经营、改变耕地利用方向等现象,这种情况自然会使承包地流转困难,使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3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2各项权能残缺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实际上,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只能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国家禁止其对外入股和抵押。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终极支配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了集体在土地支配上的权利空间过大,土地调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如果某开发商要开发某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块土地只有先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是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唯一方式。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完全丧失了土地的处分权能,同时由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使农民失去了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农民作为产权制度主体却并不拥有充分的土地财产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是名义产权制度主体,而不是真实产权制度主体。

2.3缺乏有效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只能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大多是以农户自发形式进行,缺乏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违规性,严重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保制度实际是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土地就起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功能,尽管一些农村居民已经脱离土地进入非农产业,但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他们还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抛荒、撂荒,这是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4缺乏法律法规有效保护 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可归结为以下3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如私自撕毁合同、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见惯,这说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农村已是相当严重。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例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3.1明确所有权主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权利的登记被分割为2个部门,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土地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我国农地难以形成集约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经济制度范文3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可分共同共有;所有权主体;农民利益

一、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转到了农民个人手中,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农户分散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保持着所形成的格局,即仍归集体所有。[1]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农民集体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组织彰显其主体地位,并且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过严,从而导致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出现了主体虚位、权能残缺及效力不强等一系列弊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徒有虚名的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涵模糊不清。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集体自创立以来一直缺乏明确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质上形同虚设。[2]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了的悬空状态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介入和控制,从而造成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对其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3]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但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性。然而,我国法律通过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土地征用等制度过分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使其成为一种权能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使用权残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对于房地产等有巨大经济效益的用途则严格禁止。其次,收益权残缺。一方面由于农地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限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其收益大为降低;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低价征购农产品拿走了大量土地收益。最后,处分权残缺。[4]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其土地发展权被剥夺。法律的过多限制与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和权利行使方式单一,降低了土地价值,削弱了土地的融资功能,不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二、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创新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于弊端明显,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是在彻底变革的风险与利益无法预测时,以任何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来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做法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危险的。[5]因而需要按照改革稳定稳妥的要求,把我国的特殊国情与传统民法理论结合起来,在创新的基础上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切实可行,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类似于总有而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形态。[6]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而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对特定之物享有所有权,其成员享有收益利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会产生主体模糊的现象。任何一种权利必须和一定的明确的主体相结合,权利的存在方有意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变革为一种权利主体明确的特殊共有——不可分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7];或者因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者谓之共同共有[8]。

不可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对于同一项特定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但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是: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共有关系的主体即所有人不具有单一性,是两个以上;依据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权利主体对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和私有的划分标准有二:其一是从所有权的主体划分,若权利主体是个人,则属私有,权利主体是多人,则属公有;其二是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划分,若财产属于公共需要和公益目的,则属公有,反之为私有。[9]我国衡量公私的标准是前者,那么集体土地由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共有就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并且这种特殊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可以长期存在,没有必要担心私有化的产生。

其次,它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团体所有,集体作为单一主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变革为不可分共同所有,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每一位集体成员,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是明确的所有者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所有者行使的自物权,而不是基于承包合同基础上的用益物权。这样,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就更有据可依,从而不会出现像征地补偿款留于集体而农民无法享有的情形。

再次,它有利于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机制,其要求主体特定,权利明确。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可基本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在我国当今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是,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可交易的财产权,利用物权法加以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流转,让其发挥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从而达到推动市场经济运作、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三、不可分共同共有: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困境的最佳选择

当代中国,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问题上,无论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股份化,还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并存,都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不足取。于是在承认农民既得利益和保持农村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选择不可分共同共有方案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最佳选择。改革的初步设想是:

1.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就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对于土地这一特殊财产,规定为不可分共有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这样,农民个人对集体土地就享有了共有权,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对土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管理权。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自治组织不失为一条捷径。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农民自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管理机构,法律应承认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这种管理体制中,集体成员当然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与选任和罢免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法律应赋予被侵害者诉权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3.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同样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农民作为享有共有权的集体成员应享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使其进入市场优化配置的轨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自;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也就成为必然。但这种义务必须合理适度,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伤害。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公法义务主要是:保证用于农业用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必须对集体土地重新规划分类。笔者认为集体土地应该规划为:(1)基本农田用地,(2)宅基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资源性土地(包括草原、林地、水面、矿藏地),(4)经济发展用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少量耕地应划入经济发展用地,赋予农民“土地发展权”,可以用于二、三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对于土地转让因区位优势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可以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全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差别。

5.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管理体系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不是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实际上,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应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国家的管理应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国家因公益目的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环境保护上,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处分,除要求遵守城乡规划外,要基于国情给予合理引导。同时法律必须明确,政府应以指导、扶持、服务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其主要经济职能,杜绝政府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不当干预,把政府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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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锦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M]//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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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德华.民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9.

土地经济制度范文4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经济;创新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029-01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是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简单地说,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承包经营权归农民。因此,能够进行流转的,只能是属于农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而非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的流转不会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导致土地私有化。同时,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持农业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极其有限,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决不能挪作它用,否则就有违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上升到生态保护的高度上,只有把经济利益与长远的生态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

1.加快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农业机械化。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和业主(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力投入成本,提高种植效益,无一例外地会采用多种农业机具及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有的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购进收割机、插秧机,同时还引进直播技术,降低了劳动强度,有效地节约了生产成本。

2.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业目前还是一个比较效益低、市场竞争力弱的弱势产业,既面临市场风险,又面临自然灾害的风险,投入多、产出少,在土地上创造的财富和价值不可能迅速增加,农民致富较难。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连续将某一生产要素地投入量增加到一定数量之后,总产量的增量会随着生产要素投入量的增加而递减。目前一家一户生产结构单一,缺乏吸纳现代科技的内在动力,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民从纯农业中增收的空间极少甚至为负。农户的分散经营,不仅带来了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化的进程,阻碍工业和城镇化发展,而且这种小农经营只能解决温饱,不容易致富,造成农村大市场一直无法启动,导致国内原材料需求不足,大量工业生产设备闲置放空。同时把大量农村劳动力捆绑在土地上,即使流动的农民工也是离土不离乡,形成农村严重的隐蔽性失业,造成“吃饭农业”、“后路农业”、“老弱病残农业”的局面,造成城镇化严重滞后。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产权上的清晰并允许承包权流转,意义非同寻常――当进城的农民或者不愿种地的人将土地转包甚至转让出去的时候,这部分人就有了创业的本钱或者在城里买房的能力,农民创业的压力和进城的难度会大大减小;更重要的是,农村的土地会逐渐集中到种植大户手里,加上更长的承包期,无论从预期收入和成本上考虑,农民们都会放心地加大投入,粮食生产必定会迈上新的台阶;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农民们和进城的农民工收入增加,必定扩大内需,有利于刺激城市工业的增长,同时又归还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可以说这种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彻底的工商业从业人员。湖州市织里镇大潘兜村从1994年下半年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以来,将1400多亩水田承包给14个大户经营,到目前,全村已有1180多个劳动力转向第二、第三产业,占劳动力总数的90%以上,2008年的人均收入达到7899元。 目前,浙江农村户籍的非农从业人员有1219万,超过纯农业从业人员220万,来自农业的收入占浙江农民人均收入的比例不到20%。另一方面,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也改变了单一的只能由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把农民的土地变为工业用地,这时候农民得到的补偿很低。如果采用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农民就参与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当中,就会在土地增值当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这是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主要达到的一个目的。

土地经济制度范文5

【关键词】RTK;地形测量;图根控制;测量精度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测量技术的不断提高,RTK技术也广泛应用于大地的测量工作中,为了提高测量的精确度,本文对图根控制测量技术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究。

二、RTK技术的应用现状

RTK技术目前已经在地形测量方面得到广泛地应用,与其他测量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1.与静态GPS的比较

现今静态GPS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高精度控制网的建立方面,采用相位差分可以达到厘米甚至毫米级精度,然而众所周知,静态定位由于数据处理滞后,所以无法实时解算出定位结果,也就无法对观测数据进行实时检核,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需要返工来重测由于粗差造成的不合格观测成果。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就是延长观测时间来保证测量数据的可靠性,这样一来就降低了静态GPS测量的工作效率。而动态RTK通过实时处理即能达到厘米级精度,用户可以实时监测待测点的数据观测质量和基线解算结果的收敛情况,根据待测点的精度指标,确定观测时间,从而减少冗余观测,提高工作效率。

2.与常规测量方法的比较

(1)操作简便,数据处理能力强。常规的水准仪、经纬仪进行测蕞时,都要用笔进行现场的记录,并进行数据的限差计算。(2)RTK测量只要事先设定限差就可以对数据自动的进行取舍和记录。(3)与传统测量比较,作业条件要求减少。(4)作业自动化、集成化程度高,适用范围广。常规测量仪器只能在某种工程中适用,而RTK以其独有的特点,在地形测绘、工程放样等方面均可独立完成。(5)定位精度高,数据可靠,没有误差积累。常规测量方法的作业中,路线往往都是连续的,误差很容易一站一站的积累下去。RTK测量的是独立的点位,测量点之间不存在联系,因此误差不会积累。常规测量中人的操作占主导地位,难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而RTK测量是自动进行的,过程中不需人为的读数等操作,所以测量数据比较稳定和可靠。

三、RTK在图根控制测量中的应用

一般的,RTK应用于图根控制测量的基本作业流程如下:

1.收集测区控制成果

含控制点的坐标、等级、中央子午线,坐标系及控制点是属常规控制网还是GPS控制网。

2.坐标系数及作业参数

由于RTK获得的是WGS一84坐标,而RTK作业要求实时给出当地坐标,这就需要采用高斯投影的方法,将WGS一84坐标转换为国家平面坐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确定的是WGS一84坐标与国家平面坐标两个打底测量基准之间的转换参数(三参数或七参数)。根据工程需要,求定测区转换参数可按如下步骤进行:首先在测区以静态方式布设均匀分布的高等级GPS控制点,获得各点的WGS一84坐标和地方坐标系下的坐标,利用同一点的两种坐标,利用随机软件求解出坐标转换参数。通常情况下,对于一定区域内的工程测量应用,我们往往利用以往的控制点成果求取“区域性”的地方转换参数。

3.基准站的选址

数据传输系统由基准站发射电台和流动站接收电台组成,它们是实时动态测量的关键设备,基准站和流动站的观测数据质量好坏、无线电的信号传播质量好坏对定位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基准站位置的选择的是顺利实施RTK作业的关键之一,基准站安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基准站可设立在有精确坐标的、离测区较劲、周围环境较好的已知点上,也可设在未知点上(最好设在已知点上)。

(2)基准点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安置接受设备和便于操作的地方。

(3)基准站应选在地势较高,上空无卫星信号的大面积遮盖和影响RTK数据链通讯的无线电干扰,以及提高基准站无线架设高度。

(4)为防止数据链的丢失和多路径效应,图根点的设置应顾及了方便测图使用和便于RTK测量等因素,在基准站200m范围内应无GPS信号反射物、无高压输变电线路、电视台、无线电发射台等干扰源。实在无法回避的地方,采用增加观测时间、增加观测次数的方法以提高观测精度,并且规定测图时必须对相邻图根点进行检查。

(5)在测量中,如果流动站和基准站的距离相隔过大,精度会有所下降,因此流动站和基准站的距离不能过大,一般不超过10km范围。一般,基准站的设置包括:建立项目和坐标系统管理、基准站电台频率的选择、RTK工作方式的选择、基准站坐标输入、基准站工作启动等。

4.流动站的设置

流动站设置包括建立项目和坐标系统管理、流动站电台频率选择、有关坐标的输入、GPS—RTK工作方式选择,流动站上作启动等。在利用流动站进行图根布置时,应使用三角支架,使水准气泡居中,才进行测量,精度较好时才进行保存。

5.测量前的质量检查

据有关研究表明,RTK确定整周模糊度的可靠性最高为95%。在测量的过程中仍会存在着误差,如数据链传输误差等。因此,为了保证RTK的实测精度和可靠,必须对已知点进行检核,避免出现作业盲点。一般,检核法有:(1)已知点检核比较法一用RTK测出已知控制点的坐标进行比较检核,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改正。(2)重测比较法一每次初始化成功后,先重测1~2个已测过的RTK点或高精度控制点,确认无误后才进行RTK测量。在已知点检核结束后,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6.RTK实施步骤

野外作业时,基准站安置在选定的控制点上,连接好各条链接线,打开接收机输入点号、天线高、WGS一84的已知坐标,设置完毕检查接收的GPS卫星数≥5颗。检查电台发射指示灯是否正常,基准站设置完成。流动站选择与基准站电台相匹配的电台频率,检查电台接收指示灯是否正常,检查接收卫星颗数>4颗,流动站可开始测量任务。施测时,对每个图根点分别施测两次,在测量完成后,对该点编号并用油漆进行标示。

在测量的过程中,对某些点因接收卫星信号困难无法观测时,则可在附近另选地点加测一点,并尽量使得相邻的点互相通视,方便后续的测图工作。

内业数据处理

数据传输就是在接收机与计算机之间进行数据交换,GPS—RTK测量数据处理相对于GPS静态测简单得多,如用TGO软件处理接收机导入的测量数据,直接可以将坐标值以文件的形式输出和打印,得到控制点成果。

数据点位精度分析

基于测点进行数据的测量,测点分布图如图一。

图一测点分布图

表1中Mx,My,Mh为各方向的点位中误差,M0为总的平面点位中误差,X,Y,H为测量值与已知坐标的偏差(下同)。

表一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方向测量中误差都在 1cm以内,X方 向最大误差为0.0120,只有一个超出lcm,Y方向最大误差为0.0l12,有两个超过lcm。总的平面点位中误差在2cm以内,最大为0.0l64。CESHI点是我们特意选取的测量环境比较差的测试点,其观测误差与其他相比大了许多,但根据图根 控制测量的技术要求,其仍然满足1/50。图幅图根控制的精度要求。

G2,G4,G5为已知点,RTK的测量较差中X和Y方向符合的比较好,满足1/500控制的要求,而高程的测量有一些稍稍的偏出,允许值是5cm,这也是与RTK自身的作业模式有关的。它要求大地高到海拔高的转换必须精确 ,但我国的高程异常图在有些地区存在较大误差,这就使得将GPS大地高程转换至海拔高程的精度也不均匀,这是所测高程出现大偏差的一个原因。其次,我们的测量 环境也是出现偏差的一个因素。如果提供一个好的测量条件,加上适当的高程修正,在高程方面应该也可达到要求 。

五、结语

通过对RTK测量技术进行详细的分析,便于能够更加准确的进行测量,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度,为国家的发展和道路网络的建设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黄懿 RTK用于地形测量中图根控制测量精度分析研究[J] 《科技资讯》 -2009年27期-

[2]黄庭睿 RTK用于地形测量中图根控制测量的讨论 [J] 《科技致富向导》 -2012年17期-

土地经济制度范文6

张玲玲:硕士,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1992年,越南国会根据越共“七大”精神对1980年宪法进行了修改。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主要有:第一,删除“生产关系革命”的规定,增加“国家根据有管理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的规定。第二,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第三,增加国营企业有生产经营自的规定。第四,删除了“投机倒把”等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规定。

关键词:越南;经济制度;修宪;1992年宪法

1992年,越南国会对宪法的修改是基于对本国的基本国情与国家根本任务的深刻认识。越共“六大”和“七大”不但认清了越南仍然是贫穷国家的现实,也认识到越南发展所具备的有利条件。为了不再失去发展的大好时机,越南党和国家决心沿着革新路线建设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基于此,国会大刀阔斧地修改宪法,为法律、法令的修改奠定宪法基础,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宪法保障。本文以1992年修宪为视角探讨越南经济制度的变化。

一、 越南1992年修宪的背景

越南1980年宪法是黎笋当政时的宪法。1988年,越南国会修宪会议删除了宪法中攻击中国的内容。1991年6月,在苏、东剧变的形势下召开了越共“七大”,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又译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纲领》,通常简称为1991年纲领),指明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基本取向,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方针政策,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革新思路,提出要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越共“七大”提出应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尽快修改宪法。

越南1992年修宪的历史背景可概括为四点:一、在冷战格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形势下,越南国会要把党和国家新的外交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越共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与过去有很大不同,基于此越共“七大”提出了修宪的任务;国会依据越共“七大”精神对1980年宪法进行多项条款的修改。三、国会要把革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四、越南有以中国为师的传统,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并且取得巨大成功。

二、经济制度的变化——1992年越南国会对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改

越南1946年宪法没有“经济制度”的内容。1959年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计划经济和“走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特征和要求。笔者从以下内容分析1992年国会对经济制度的修改:

1、1992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有管理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的多种成分经济结构,保障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同时存在,其中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第16条规定:“国家经济政策的目的是民富国强。在解放生产力的基础上,日益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发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潜力,促进物质、技术基础建设,扩大同世界市场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正如阮文灵在越共“七大”上指出的,“在我国沿着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经济就是解放生产力的过程,调动一切潜力,动员每一个越南人,为他们创造条件发扬自力自强的精神,勤俭建设和保卫祖国,努力使个人和国家富足起来。发展经济的事业把人置于中心位置,使经济的增长与社会公允和进步统一起来。……必须稳定经济,走出危机。经过奋斗摆脱国家贫困、发展迟滞的局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基础结构,发展教育,培养、提高科学和工艺技能,满足1990年代的要求,并为将来作好准备……”

1990年代,政府投资、对外贸易、外资是越南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解决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1992年宪法第17条规定:“土地、森林、河流、湖泊、水源、矿藏、海域和大陆架和空间资源,国家投资的企业、工程设施和经济、文化、社会、科技、外交、国防、安全等领域的设施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财产,均属于全民所有。”第18条:“国家根据规划和法律统一管理全部土地,保证以正确的目的有效地使用土地。国家把土地交给集体和个人长期稳定地使用。使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改良、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土地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80年宪法中“非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农、林业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的规定没有出现于1992年宪法中。

在活跃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内企业需要盘活可使用的土地资源;企业自己使用土地、出租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或者以土地作为与其它企业合资、合作的股本等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内企业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在租用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3、1992年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营经济单位“有生产经营自”;1980年宪法第22条规定,所有国营企业“按国家计划所确定的方针和任务进行工作……”

1991年6月,越共“七大”指出:“国营经济要在关键的行业和领域得到巩固和发展,掌握重要行业,进行其它经济成分不具备投资经营条件的活动。国营领域必须按照这个方向重新部署,革新工艺和组织管理,讲求经济效益,与其它经济成分进行联营和互助,发挥主导作用和作为国家宏观管理机制的职能。对于那些不需要保持国营形式的基层单位,要转变经营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解散,同时安排好劳动者的就业和生活。……”统包制渐渐解除,众多国企开始踏上新的征程。1996年前后,越共突出强调国营经济要重视与国内外资本主义的合作与联营。其理论来源于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列宁认为国家资本主义是落后国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他说:“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相比,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应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①

4、1992年宪法第20条规定:“由公民合资合作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在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下采取多种组织形式。”1959年宪法有“国家特别鼓励、指导和扶助发展合作社经济(集体经济)”的规定;1980年宪法第23条有“合作社按国家和地方的计划方针及任务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这些内容在1992年修宪时被删除,说明越南不再认为“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好”,国家把集体经济放在与其它经济成分平等的地位上。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不少集体企业面临着新的考验,急需抓住新的机遇。不能继续经营下去的集体企业要么被其他企业收购,要么卖给个人,要么破产。

5、1980年宪法有“鼓励、帮助个体农民、手工业劳动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走上集体生产的道路”的规定,也有小商贩要逐渐“转向生产或其他适合的职业”的规定。1992年宪法不再这样规定。

革新开放后,越南允许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选择生产经营方式,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中的经营规模不受限制。新宪法还规定:“鼓励发展家庭经济。”②事实上,革新后越南大范围地解散了生产合作社,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得以恢复、提高。越共“六大”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1980年时的地位一样,是被限制的对象。③1991年越共“七大”正式允许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发展。

6、1992年宪法第23条、第25条分别有“个人和集体的合法财产不被收归国有化”和“有外资的企业不被收归国有化”的规定。1980年宪法第25条(“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封建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的经济设施一律无偿实施国有化。”)不再呈现于1992年宪法中。

7.1992年宪法第24条:“国家统一管理和扩大对外经济活动,在尊重独立、、互利、保护与促进国内生产的原则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关系。”前三部宪法都没有同一切国家发展经济关系的规定。

1992年修宪时,苏联已经解体,中越关系已实现正常化,越南与美国也在积极接触。正如越共指出的,“和平、合作、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越南急于摆脱贫穷落后的帽子,在互利的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国际组织发展经济关系才是明智之举。

8.1992年宪法第26条:“国家以法律、计划、政策来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1980年第34条:“国家按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组织社会生产,不断建设和完善经济管理系统,正确运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行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遵循经济法律。”

虽然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有其优越性,但在自然经济尚很普遍的条件下是不能盲目扩张的。革新后,越南的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在更大程度上依靠企业自身、农户自身的发展而发展。政府主要应当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并搞好宏观调控;企业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集中制在现实中成了“企业只能听上级的而没有自,上级部门又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9.1992年宪法第28条:“一切不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国民经济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一律依法严惩。国家实施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政策。”1980年宪法第35条:“因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破坏国家计划、贪污盗窃、贿赂、浪费、渎职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可以看出以下变化:第一,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背景下,抓住商机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投机倒把;第二,“破坏国家计划”应受惩处改为“破坏国民经济”应受惩处,是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表现;第三,“贪污、盗窃、贿赂、浪费”等由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进行规范为宜;第四,增加了“保护”消费者、生产者权益的规定是力图建立“法治经济”的表现。

10.1992年宪法删除了1980年宪法第29条(“国家根据发展经济文化和巩固国防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全国、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的社会劳动力”)。

革新前,越共把社会劳动力看成是国家的资源进行分配和使用。革新开放后,国家的职责与群众(公民)的义务不再像过去那样密切联系在一起了;越南的国家管理方式有向发达国家的管理方式学习、转变的倾向。

三、经济制度变化的意义

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动,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人力等各种资源,有利于调动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修改也有利于创立新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先进技术。总之,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动对于越南摆脱贫穷落后状态有重要意义,对越南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并有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1.云南师大史政学院;2.兰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