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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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保护法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1

关键词:青少年;青少年犯罪;犯罪动机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美国于1899年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后,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Psychoanalysis)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同时社会控制理论(SocialControlTheory)、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3]

1.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

第一,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过程。任何故意犯罪,都是一定的犯罪心理(其核心是犯罪动机)所支配。而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个体与外在不良因素的矛盾、斗争和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过程是由许多小的矛盾运动的累积而产生的一些小的品德和个性方面的质变,即犯罪心理的最终形成。如下图表示:[4]

第二,犯罪心理结构。人的心理包括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等)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和心理状态。简言之,心理结构就是人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种活动中,各种心理成分之间以错综复杂的关系、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情况。人的心理具有意识性,即人的心理活动是自觉进行的。因此,人能通过自己的心理活动对行为进行自觉的支配和调节。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的,青少年犯罪是因为长期处于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加强不良行为的个性定型,这就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

2.犯罪动机与犯罪人的需要结构

需要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有机体对客观事物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与动物都有需要,因为有机体都需要生存与发展,但作为人的需要则表现出特有的目的性与多样性。西方心理学家对“需要”作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A.H.马斯洛(AbrahamH.Maslow),他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

生理需要位于需要层次的最低层,主要指是人对食物、水分、空气等的需要。生理需要之上是安全需要,它是人对安全、稳定、保障的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表现为人渴望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希望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经常得到互助与友爱。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受人尊重,满足自尊能增强自信,受人尊重表现为对名誉与声望的渴望与维护。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人追求自我完善化的倾向。[5]

结合青少年犯罪动机中的需要结构,犯罪动机包括生理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两个方面引起的犯罪动机。生理性需要,一方面是为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而引起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发育阶段,第二性征出现,存在一个性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即犯罪的实质是人的社会性与本能冲动的斗争。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那些意志力薄弱、品格低下者,往往经不住来自外界或自己内部的刺激,不能抑制自己的邪恶冲动而形成犯罪动机。社会性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一是爱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爱是一种深沉而强烈的特殊的感情,一旦处理不当,它就能起消极作用。二是友谊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友谊是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社会需要,处理不当会引起心理上的过激行为,而出现杀人、抢劫等活动。

二、青少年犯罪动机的有效预防策略

1.加强生理、心理预防,建立生理、心理咨询机构

通过相关生理、心理咨询机构的建立,对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青少年进行咨询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的心理障碍。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尽量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诱导工作,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使他们内心中偏离道德、法律的部分与社会正常的道德、法律规范趋于一致,以抑制其不合理的需要和犯罪动机。

2.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实现社会需要和个体需要的统一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只有把社会需要转化成个人需要时,才能与社会需要协调一致;如果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常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的行为有可能违规范的要求而同社会发生冲突。我们应尽力使青少年群体的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能够实现统一和协调。

3.制定《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和《少年法庭法》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的性质相当于程序法,规定公、检、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诉讼人的权利等。为了建立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少年科或少年处,在各级法院设少年法庭,使少年案件从侦查、到审理均有相应的少年司法组织负责处理,并且有可循的法律依据。[7]

4.突出学校育人的作用,树立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安排具体时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二要在学校中加大力度进行德育的教育;三要加强青少年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正确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在成长过程中的叛逆心理,针对学生的个性组织社会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2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

青少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未来长远的发展,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因素,也存在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原因。该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主观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是青少年的“个人原因”,青少年个人素质决定其是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关键。由于少部分青少年自身素质较低,自控能力差。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游手好闲的不良品行和嗜好,自身性格孤僻,心理障碍,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加上法制意识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和影响,极容易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客观原因

1、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教室”。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子女形成不良性格的根源,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自身的不良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子女;二是父母对子女的信心丧失,放任自由,随波逐流;三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父母对子女管理会更加困难;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疏于看管,使其过早流入社会;五是父母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不会教育,不够耐心。

2、学校原因。学校是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的第二“摇篮”。学校教育方法出现问题是导致部分青少年流向社会、落入犯罪深渊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学校盲目追求“升学率”,把应试教育放在第一位。 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褒奖和青睐,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无形中就形成巨大反差,造成的局面就是成绩差的学生自暴自弃辍学后流入社会,极易受到社会的不良因素诱惑,以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教育处分过于草率,缺乏处分后的继续教育引导。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也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歪道上越走越远,落入犯罪的深渊。

3、社会原因。青少年受到的不良影响其中社会的影响不可小视。青少年受到的社会影响包括有对低俗文化的影响;受到社会腐朽思想的侵蚀;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不良分子教唆;不健康娱乐场所的诱惑等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当今社会犯罪组成的一部分。在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特征及成因的基础上,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戒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以法律的形成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特定环境,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范性的诠释。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只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消除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条件,通过扎实有效的社会帮教工作,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从根本上让他们远离违法犯罪,早日成长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人。

(一)从内因解决问题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是子女最早的、也是时间最长的老师。因此,家长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育义务。从小就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习惯,教育子女遵守法律和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从小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健康的思想和品行带动、影响他们。

(二)从外因制定对策

1、加强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决定性环节,是衔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桥梁。学校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辖区民警担任法制辅助员,定期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2、加强社会预防措施。净化社会环境,强调综合治理,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日常化、体系化。以一种积极的、疏导性保护性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青少年的学习、就业、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需要。具体地说,青少年正处于学习的最佳年龄,我们要切实加强基础教育,普及十二年制义务教育,降低学生较早流入社会的比例,让所有的青少年得到更多的学习机会,促使他们丰富知识,提高思想,加强品德修养。

3、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矫治犯罪的职能作用。防治对策是多方面的,但是最重要的还是未成年人本身。未成年人应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就是说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缺陷是其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而客^因素只是其犯罪的诱发因素。

三、结语

总之,青少年犯罪预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各部门都应积极参与,并根据转型时期的社会实际,新旧制度的冲突以及现代文化和传统文化的融合,不断探索和研究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思路、新办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参考文献:

[1]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1.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3

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概念分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周岁之间依法应受法律处罚的群体;广义的是指从犯罪学角度出发,它一般是指6—25岁之间实施的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不良行为。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从实证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是指10-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 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近年来,从统计青少年犯罪的统计情况来看,未成年犯管教中心收押的未成年犯的犯罪年龄普遍降低,十四五岁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

(二) 犯罪行为严重。大案、要案逐年增多,青少年犯罪经常表现在、偷盗、抢劫、杀人、绑架等故意犯罪,据有关数据统计,杀人、抢劫占青少年犯罪的20%以上,犯罪时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 犯罪目的简单。青少年犯罪目的很简单,往往是因为很小的事情就采取了很极端的做法,这些犯罪嫌疑人也都能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但根本没有认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知道性质的严重性及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四) 再次犯罪比例很高。未成年犯人在牢中错失学习时机,并和其他犯人交叉感染,结果出狱后不能适应社会,内心自卑,因承受了不种种压力,再次犯罪的比较较高。

(五) 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化。随着广大青少年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在青少年犯中,有一定科技知识的人也相应地多起来。他们使犯罪走向智能化,如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信用卡诈骗等等,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机关侦破的难度。

(六) 团伙作案出现新变化。过去,团伙犯罪多集中在大中城市,现在,团伙犯罪已蔓延至县城、集镇、农村

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青少年心理结构的变化。进入青春期后,随着青少年身心两方面的显著发育,他们的认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不想按照父母和老师的指导办事,心理上不稳定,表现出冲动和盲目。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和想法遭到父母反对而受到压抑时,造成的反抗情绪使其走向犯罪。

(二)家庭影响,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不同,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分好坏两类,不健全的家教、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父母的言行影响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父诈、残暴的性格会影响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学校教育的影响。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教育制度方面存在以下几个缺陷:首先,学校重视不够。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法制教育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其次,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或非法律专业教师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难以解答,甚至有时对于学生提到或遇到的问题,也难于指导。 最后,职责不清。学校由于没有明确法制教育的职责和目标,形成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缺乏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的有机结合,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四)社会影响。一方面,社会上的腐化现象、不良风气给少年造成极大的腐蚀和影响。主要是一些“黄色”书刊和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其传播速度快、毒害大、遗毒深,而青少年辩别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模访能力强,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文化糟粕会对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四、青少年犯罪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二)家庭预防

1、父母提高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家长应注重科学文化知识和自身思想素质的培养,要懂得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思想和行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对于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青少年犯罪,完善立法显得犹为重要,应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

(三)学校预防

1、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努力提高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对于不能为人“师” 和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淘汰出局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中、小学要把法制课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授课,对学生进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使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4

(一)归正青少年群体

一般意义上来说,归正青少年指的是解除和完成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改造之后重新回归社会(回到社会正常的秩序和轨道)的青少年特殊人群。“归正人员”是对原来标签色彩浓厚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等称呼的取代,体现了对那些因为违法犯罪而被司法矫正机构处理后重新回到社会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在关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政策措施中,归正青少年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归正青少年又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有犯罪经历而易遭到社会排斥,从而造成其再社会化的障碍。一般来说,社会成员对待刚刚出狱的青少年,其态度上往往不是欢迎与接纳,而是比较鄙夷和排斥,在这样的情况下,青少年犯罪经历很有可能成为该青少年记忆家庭成员无法卸去的精神重负,这一负担在“社会排斥”的压力下处处碰壁,遭人冷眼相待,从而使得归正青少年感到受挫和孤独,要么使其深陷在自卑与封闭的消极情绪中无法自拔,要么对周围环境产生绝望和敌视,更有甚者被迫与正常的社会化轨道中分离,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青少年社会福利政策

青少年福利政策是一套谋求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的方针或行动准则,其目的在于促进所有青少年的福祉。关信平认为青少年福利政策是指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生存环境,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政策。而将青少年政策更多地视为一种社会政策,这样的理解意味着对青少年政策的有关分析与研究,需要引入社会政策分析的概念架构和理论方法。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生态系统理论视角

根据生态系统理论,人的社会化能否顺利进行与其赖以存在的生态系统的各子系统之间的稳定性、一致性及其互动等直接相关。每个系统都直接或间接与其他系统及个人互动,并以复杂的方式影响着个体的发展。所以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我们应将影响因素进行整体性、综合性的考虑,从青少年自身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因素入手,即个人系统,家庭系统、学校系统、社会相关系统。

一是从青少年自身原因分析,青少年时期是由儿童向成年人过度的时期,从身心层面没有完全发育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抵制不良行为的影响能力不强,模仿性较强,易受外界的影响,同时行为受情绪影响较大,难以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从家庭系统来看,家庭作为初级群体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和社会化影响极大,很多时候父母的过度溺爱、其自身的不良行为以及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等等方面的影响会给青少年的心灵蒙上阴影,久而久之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三是从学校系统来看,学校不仅学生们接受教育和进行社会化的载体,更多时候学校发挥着共同体的功能,使同学们之间的人际关系得到增进,同时提供一种积极的相互互动关系,又能协调和控制其行为,但学校及老师的一些不当行为却会造成相反的效果,例如体罚学生、虐待学生、严厉处罚“问题学生”、强令开除成绩差的学生等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的恶劣行为会引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四是社会相关系统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中充斥着追求物质金钱享受的欲望以及腐朽黄色暴力的思想,另一方面是网络的不正确不适当的使用,这些方面都会对青少年的行为以及心灵带来极坏的影响。

(二)青少年产生越轨行为问题相关理论

一是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文化规范、道德信仰和相关人物不足以规范青少年行为,那么他们就可能出现越轨行为。二是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认为,观察学习是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而朋友就是学习的重要对象,如果青少年喜欢和行为出现偏差的朋辈群体交往,那么其很有可能出现行为问题。三是拉力理论认为,边缘化、挫折、脱离学习和工作、低成就、社会不平等感会引发青少年的越轨行为。四是认知发展理论认为,早期行为影响后期行为,并可能是后期行为的前兆,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行为方面的后果,因此幼年时期的体验和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青少年的行为。

(三)犯罪亚文化理论

根据文化在社会上所占的地位不同,可将文化分为主文化和亚文化。主文化是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为社会上多数人所接受的文化,主文化对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价值观、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影响极大。亚文化指仅为社会上一部分成员所接受的或为某一社会群体特有的文化。亚文化一般情况下不与主文化相抵触或对抗,亚文化与犯罪之间不存在一种决定或必然的关系。但犯罪亚文化属于亚文化的范畴,只有当亚文化表现出与主流文化的逆反性时,或者沿其负向走向极端时成为极端亚文化才可能导致犯罪。犯罪亚文化是指一种逆主流文化而动的反文化、反社会的危害统治秩序的最极端行为。其在实质上是一种极端的越轨活动,它是青少年产生犯罪的土壤,更有甚者则是其本身就是青少年犯罪活动,因而对青少年犯罪的实施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方法的传播起着渲染、扩展与教化作用。

三、国家宏观层面关于犯罪青少年归正问题的社会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国家立法在青少年问题方面的侧重问题

国家在青少年社会政策方面有着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作为违法犯罪主体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方面有关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的保护性原则,包括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强调教育感化的重要性和矫治改造的“相称原则”。在保障

青少年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参与权以及青少年福利方面有《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从中可以看出,国家针对青少年这一群体有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也同时看到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主要是集中在青少年的权利保护、生活保障、劳动就业、教育政策、青少年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等方面,但是对于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仅有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对于犯罪青少年归正问题的相关的社会政策或者法律法规较少,在笔者看来,在青少年归正问题上国家投入的精力较少,还没有像其他几个青少年大问题一样进入国家的社会政策议程,因此在国家针对青少年问题方面的立法上仍存在漏洞与不足,没有通过制定相关社会政策法规来保障归正青少年回归社会并融入社会,而是强调青少年犯罪的惩戒与矫治。

(二)国家对于归正青少年在就业支持方面的侧重问题

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归正人员的就业支持和社会保障工作。2002年起我国逐步实行安置帮教政策,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归正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但是,安置帮教的政策往往关注于归正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是,青少年方面也适用于此安置帮教政策。此政策虽然在让归正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融入社会,找到工作,自食其力,保障其基本生活。但是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此宏观就业支持政策仍然没有突出对归正青少年就业问题的特殊关注;二是就算该政策突出青少年就业问题也存在不足,太过于偏重归正青少年的就业安置问题而忽略了其他方面,因为青少年犯罪劳改之后融入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各个系统的支持和配合,需要他们自身观念和能力的转变,需要全社会的社会态度的转变,撕下他们身上的“标签”,需要家庭的支持,需要社区的支持,需要NPO/NGO组织的支持,更需要社会政策在这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三)国家在归正青少年问题政策执行方面对于社区的侧重问题

国家在归正青少年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等政策执行方面主要还是依赖于社区。在司法矫正的过程中国家已经逐渐推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其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在实际操作或者说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社区对于归正青少年开展了“帮教送温暖活动”,“结对帮教活动”,“阳光驿站”,“扶苗工程”等等活动。但正是由于国家在归正青少年问题上主要偏重社区层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在归正青少年其他层面介入帮扶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从“安置帮教”政策中可以看出社会政策导向在其他方面并不突出,例如没有很好强调家庭系统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强调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性,强调消除社会排斥的重要性,强调整个社会态度和舆论导向的重要性……如果归正的青少年没有能及时地得到社会支持和帮助,那么其又可能进行二次犯罪或者多次犯罪,这对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和美好健康的和谐社会将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归正青少年问题社会适应和社会融入等问题国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社会政策层面,更应该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最大程度地帮助归正青少年重建生活,预防其重新犯罪的发生。

四、制定归正青少年社会政策的建议

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的一面特殊镜子,不仅能从反面反映某一阶段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以及精神面貌,而且能暴露出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病与问题。因此,正确处理青少年犯罪不仅关系青少年今后的人生发展,也关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如何避免已归正的青少年在回归主流社会时被拒而又选择了回归“边缘群体”和“犯罪亚文化”,从而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问题值得深思。因而,笔者认为:一是尽早将归正青少年问题提到国家层面的社会政策议程当中去,强调政策对于归正青少年的特殊关注。二是制定有关归正青少年相关社会政策时综合全面地考虑到归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家庭、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等),以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并预防其重新犯罪,不仅仅单靠社区方面的努力,而是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观念,对于归正青少年的问题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三是强调社会工作者在归正青少年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过程中的介入,通过积极的帮助和各种途径去增强他们的能力和信心。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5

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对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公明,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每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6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