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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范文1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那种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或者只顾眼前利益让子女“弃学务农”、“弃学从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时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的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我国的婚姻法从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也规定了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如果父或母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父母抚养教育了子女,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他们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老年职工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领取退休金,没有亲属供养的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集体提供的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这方面的作用。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范文2
【关键词】儿童虐待;法律保护;美国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37-01
近年来触目惊心的虐童事件不断曝光,儿童遭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虐待,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儿童本应在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然而虐待已成为威胁全世界儿童生存问题。各国针对虐童问题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以美国为视角,对比分析我国虐待儿童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
一、美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
震惊全美的“玛丽案”后,美国社会开始重视“虐童”问题。八岁的玛丽在被继母虐待长达八年之久,在各方力量准备营救时,却遭遇了尴尬――美国当时“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却有防止虐待动物法”,对儿童的保护竟不如动物。于是在玛丽案审结后,美国迅速开始了建立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的进程。1874年,全美第一个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于纽约成立。美国国会分别于1974年、1984年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美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以立法确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儿童虐待的具体界定,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在美国大部分州,虐童都被视为一项重罪,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及各州具体规定来决定,轻者父母接受教育,暂时剥夺监护权,孩子被带走保护;重则被判刑;最严重者还会面临终身监禁的严惩。
(二)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对儿童虐待均要求实行的,该制度规定强制报告者(包括学校工作人员等能经常接触儿童的人员)向当地的法律执行机构报告虐待儿童的案件。法律执行机构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将展开调查,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虐待等现象,政府会将受虐儿童及时迁出家庭,安置在专门的监护机构。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以及虐待的标准,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常严格,甚至规定了对虐待儿童现象知情不报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我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不足
我国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儿童虐待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制,对被虐待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
(一)纲要式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些规定均是纲要式、宣言式的规定,缺乏有力的执行保障,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犹如一纸空文。
(二)具有补充性的刑法保护的局限性
《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规定为亲告罪,而儿童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自己告诉;近亲属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选择不告诉,且因未强制规定第三人的告诉义务,虐待行为难以被揭发。其次,虐待罪规定情节恶劣才属于刑法制裁范围,不利于保护受虐儿童。
(三)防止虐待儿童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没有专门的防止虐待儿童法。儿童虐待不仅需要事后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虐待对儿童所造成的伤害难以弥补,对儿童最好的保护就是将虐待提前预防。
三、借鉴
儿童健康成长,国家才能茁壮发展,完善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是国家稳步前进的保障。然而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缺乏对儿童权利的有力保护。我国应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我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刑法增设虐待儿童罪
现行刑法中虐待罪的规定不足以保护被虐儿童,可考虑增设虐待儿童罪:规定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对犯罪情节要求设置为只要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就构成本罪;不再规定为告诉才处理。
(二)制定专门的防止儿童受虐法律
仅有制裁性的刑法规定难以防止儿童被虐待,制定专门的防止儿童受虐法律,建立预防体制。如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与儿童经常接触的相关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以确保虐待出现能及时发现;设立专门调查机构,将调查职责赋予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外的单位,确保被发现的虐待情形得到及时处理。
(三)制定儿童福利法
未来社会的品质和繁荣取决于当今儿童权利的实现程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切实保障儿童权利,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张鸿巍.儿童福利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2]孙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实用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尚晓援,张雅桦.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范文3
关键词:虐童 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 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一、浙江温岭虐童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屡遭曝光,引起了社会巨大反响。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被披露后,当地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并将幼师颜艳红刑事拘留,并于10月29日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6日,警方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颜艳红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当天释放颜艳红。
历经近一年的多次调解未成,2013年8月23日下午,温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赔偿5名幼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0元,返还保育费1000多元,颜某对精神抚慰金承担连带责任。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9月22日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的业主陈某在得知判决生效后,即将所有赔偿金送到了温岭法院。法官随即通知了5个原告,目前4个原告已经领走了这笔赔偿金。
二、针对虐童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及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
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现有的唯一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显而易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虐待儿童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
本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本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程度相应的法律责任种类,如本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虐童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有关的司法机关也是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
首先,行政责任在本法中有明确规定。如第63条第1款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本法第 43 条的规定,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虐童行为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其次,虐待儿童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该条确立了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可以免责。在此案中,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教师的虐童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成中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儿童的父母可以对幼儿园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再次,虐待儿童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者危害严重,还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可能包括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从我国刑法上看,如果虐待儿童的行为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如果侮辱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侮辱罪。《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也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条款,如果行为人有藐视法纪、公然挑战法律的动机,以虐待儿童取乐,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可以构成该罪。
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从上文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处理虐童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法、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刑法,对违法者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我国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的机关也能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操作。
但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虐童案件法律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内容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性,例如本法只是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幼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样的行为算作“情节严重”,没有明确地说明。
相较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美国现有法律对虐童行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非常详细的区分了体罚和虐待,比如体罚是只容许用木板或玻璃纤维板打屁股;体罚学生的权利只能由家长授权给老师,不经授权教师无权体罚学生;男教师不可以体罚女学生。这些十分具体清晰的规则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同时,美国的虐童行为定义地相当细化,虽然各州都有具体的认定虐待的方法,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六种虐待行为:对儿童的身体伤害、对孩子的忽视、对儿童的待、对儿童的感情或心理伤害、抛弃儿童、或药品虐待。这些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得有关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法可依据,同时也能提供案件处理的效率,我国可以适当的借鉴。
(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威慑力不足
中国现阶段处理幼儿教师虎待儿童的案件,基本都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处理,在行政处罚法范畴内可行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行政拘留,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吊销教师资格证;罚款。民事赔偿责任也比较轻微,主要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相比美国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我国对虐童行为人的惩罚要轻的多。
美国50个州对虐童行为的法律各不相同,根据对儿童伤害情况,可判6个月至终身监禁。在很多州,虐童造成后果的,可以判一级重罪,刑期在30年以上,同时也会要求数额很大的赔偿。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任何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看管的16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台湾立法机构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也提到,凌虐或妨害未满16岁的人身心健全或发育,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小结
实际案件中的虐童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一起案件中的虐童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亦或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仅仅是依据现有的法律,很难做出很好的回答,因而给相关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难度。从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条例到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强调人人都要保护末成年人,但这些宣言式法律条文的原则性、政策性明显大于实用性,没有配套的监护体系和操作细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操作性,对于严重的虐童行为,也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因而,制定配套的监护体系和操作细则,并对虐童行为人处以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范文4
我国法律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处置的宽容性,表现在:
在处置形式上,情况不同处置的方法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对于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够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条件,但又不适宜留在原学校或社会上的学龄儿童和少年,安排其进入工读学校学习。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但应从轻处罚;对于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未成年人,则免予处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交由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它介于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措施之间,是较收容教养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实体上,表现为特殊的刑罚标准和保护性的刑罚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除法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外,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不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在程序上,表现为特殊的诉讼权利和专门的办案要求。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执行上,表现为特殊的处罚和优待的政策。
根据《监狱法》第6章之规定精神,对未成年人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的劳动项目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应当对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尽管我国有诸多法律兼顾到犯罪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的宽容性,但笔者以为,囿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立法技巧的不成熟,仍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宽容不是纵容,宽严相济规定不够具体。
处罚的宽容性,必须与处置的严肃性和严格的法制要求结合起来。忽视这一点,宽容成为纵容,就与少年司法、少年保护的目的完全违背。对此,目前在法律上还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具体。
(二)从实体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处理措施也较为单一。
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对此加以完善:在刑种上,禁止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及没收财产刑;在刑罚裁量上,对未成年犯较成年犯放宽适用缓刑的条件,不适用累犯制度,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在刑罚执行上,对未成年犯较成年犯放宽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在处理措施上目前主要是采取缓刑、管制、免刑等方法,还不够多样化,应采用更加灵活多样措施适用于未成年犯。
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范文5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范文6
二、组织领导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法制教育作为本学年我镇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
2、各学校要成立“法制教育小组”由校长挂帅,分管校长、教导处、团委、班主任老师及政治教师具体负责,制定好计划,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作。
3、聘请派出所的指导员,定期到下属各校组织辅导和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学期不少于二次。
4、通过培训,建立一支知法、懂法的法制教育骨干队伍。
三、教育内容 1、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1)、 开学初,各校要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文件、法规。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的教师形象,同时建成一支法制教育骨干队伍。提高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意识。
(2)、 提高班主任老师的工作素质。
班主任老师是学校工作的实施者,是沟通学校与学生的桥梁。要坚持组织班主任老师学习政治理论,教育法规政策,端正教育思想,以师德为核心,以爱事业,爱学生为出发点,以培养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为目标,真正把教育工作当作体现自己生命价值、人生理想的神圣事业。
(3)、发挥思品课,政治课教师的作用。
让学生学习《宪法》、《刑法》及生活中有关法律法规,丰富学生的法制知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1)、 组织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小学生守则及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有效地抑制、纠正学生中的不良风气和行为,防止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 结合学生犯罪案例,深入开展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作为转化后进生工作的必要内容,重点加强对“边缘生”的教育。
四、教育形式 1、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
(1) 利用每周政治学习时间,以自学、听讲座、集体讨论、写体会等形式开展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宣传。
(2) 利用晨会课、班会课、政治课、法制辅导课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行为礼仪教育。
2、教师讲解和宣传活动相结合。
一方面,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同时开展多种活动:散发资料、观看法制教育影片,法律案例分、黑板报、橱窗展览、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让学生主动参与,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3、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
(1) 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来校开设讲座,进行法制教育。
(2) 学校定期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检查,同时与镇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条工作。
4、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在普法实施过程当中增强针对性。
(1)突出重点内容。师生所受教育内容有所侧重。教师通过学习应规范自身的言行,热爱本职工作,因此侧重于《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一头则关键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因此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重。
(2)突出对象。
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特殊学生进行强化教育。要求学校建立特殊学生档案,落实了每个特殊学生的分管教师,定期交流、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