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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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1

【关键词】思想品德;初中;法律;说课

一、说教材

本框题是人教版七年级《思想品德》下册第八课第一框的内容,以“特殊的保护 特殊的爱”为主题展开,先讲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然后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以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无限关怀,这种特殊的保护体现的是一种深深的情、浓浓的爱。

二、说学情

在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七年级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他们不知道自己可以获得保护,或者不懂得如何保护。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武器。让学生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内容,有助于维护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

三、说教学目标

根据课标要求,拟定以下教学目标:

1.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树立法律保护意识,知道法律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体会党和国家给予的关爱,以增强守法、护法的信心,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2. 知识与能力目标:

知道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了解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提高认识和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和现象的能力。

3. 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一系列活动,启发学生感知、领悟,在活动中体验,在体验中践行。同时开展适当及时的课堂评价,辅以他人评价,用鼓励、激励的语言,让评价为学生的表现插上腾飞的翅膀。

四、说教学重难点

本框的重点“对四大保护的认识”;根据学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要想真正利用好司法保护维权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将此作为本课要突破的难点。

五 、说教学方法

学无常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通常情况下,常规教学使用小黑板教学,以单纯的口头叙述,通过反复强调的手段来强化、灌输,这样做容易使学生乏味,缺乏创新力。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 ,引发学生思考,使他们能更积极更主动地投入课堂我参照《思想品德课程标准》,采用了以下几种教学方法:情景体验法;案例分析法;讨论式教学法。

六、说教学过程

这部分我安排了三个环节,即典型案例导新课、师生互动大课堂、教师寄语小结新课。

现在向大家介绍第一个环节,典型案例导新课。用时3分钟左右。

出示案例:13岁女孩遭家暴跳楼自杀,留下三页遗书质问父母。引导学生关注同龄人,思考三个问题:

1、母亲的行为是否违法?

2、小女孩在做法对不对?假如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将怎样处理?

学生讨论、发言后,我给出总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需要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特殊的爱。以此引出第二环节。

第二环节,师生互动大课堂。这个环节主要讲四大保护,用时间25分钟左右。

首先,家庭保护。

请学生以教材103页“小晨厌恶学习离家出走”为背景进行表演……

学生四人为一小组进行讨论,推选代表谈感想。

通过学生参与,情景体验,让他们知道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家庭、学校、社会中,都存在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国家给予特设的保护。由此引出下一个案例:

小军(化名),14岁,不满1岁时父母离异,法院将他判给父亲抚养,由于父亲阻拦,没再见过母亲,而父亲经常把他打得鼻青脸肿,后来父亲吸毒,被劳教一年半。听到这个消息的小军只是默默流泪,自认倒霉。其爷爷表示:“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责任”。

请学生思考:

1、 小军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2、 小军爷爷说:“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责任”。你认为,家长应该怎么做呢?

通过学生讨论、回答,我提出小结:作为未成年人,我们有权享受家庭的保护,如遭受家庭侵害,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像小军一样自认倒霉。

第二、学校保护

小林的父母外出打工,暂时由爷爷看管。开学后,每天按时出门,按时回家。爷爷怀疑他没去学校,联系老师后,才知道老师一直没见过他。老师将责任推给爷爷,而爷爷又将责任推给老师。但据了解,班上有一位老师当着同学的面羞辱过小林,让他很是抬不起头。之后小林失踪。

请学生思考:

1、 小林逃学除了和家庭有关,还和什么有关?

2、 学校应该向学生提供哪些保护?

学生回答后,我再引导他们找出教材中关于学校保护的要求和内容。

第三、社会保护

一名在网吧内接连打了3天3夜游戏的小学生成成被母亲拉回家后做出了异常举动,他放火烧家、持刀欲砍亲人,变得六亲不认。

请学生思考:

1、 成成走上违法道路和社会有怎样的关系?

2、 让学生举例说说社会上还存在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3、 作为中学生,你希望社会为你提供哪些保护?

引出社会保护的要求和内容。

第四、司法保护

“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审理过程是不公开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四名少年犯均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中,小力,男,13岁,因不满14周岁,本着教育为主、辅导为辅的原则,未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所教养。

请思考:

1、从案例中能看出对小力实行了哪方面的保护?引出司法保护,请学生找出司法保护的含义和内容。

2、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通过学生讨论、发言之后,我会提出小结,引导学生认识司法保护。

最后,让学生分组讨论教材第107页中的行为,说出这些行为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说出理由,帮助学生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他们进一步领会未成年人要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但关键之处,我要提醒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能力,四大保护来自外界,要真正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学生自己的自我保护,包括意识和措施等等。

第三环节,教师寄语小结新课。用时2分钟。

我的总结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提请同学们珍惜这份关爱,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学习!

补充说明一下,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把图、境、情有效地结合起来,向学生展示有关事例来感染学生,不仅能入其心,动其情,还能达到促其行的效果。同时,我也看到,如果在教学中忽略对知识内容的识记理解,自主探究就没有根基,犹如空中楼阁,最终必然要倒塌。所以,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后,有必要给学生梳理知识点。

七、说板书设计(略)

第八课 法律护我成长

课题:特殊的保护 特殊的爱

两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四道防线: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

板书要条理清晰,便于学生理解,从而起到深化主题、回顾中心的作用。当然,这只是我的理想预测,而预测和现实总是有距离的,我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去缩小这种距离,如果差距太大,我愿意在这样的差距中寻找反思的主题,也希望雷鸣教授和各位老师给予诚恳的指点与帮助。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2

一、加强领导认真策划保证防灾减灾活动的顺利开展

我们十分重视 "防灾减灾日"的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上级精神我校安排专人负责,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做到主题明确,措施适当,方法正确,确保活动有人抓,不脱节。

二、广泛宣传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日"工作的重要意义

(1)我校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日"的宣传工作,在5月7日我们在学校正厅展出《未成年保护法》及《中小学生自救自护方法》宣传画,让校园远离威害,让学生安全成长。

(2)利用班队会,进行"防灾减灾日"教育大动员,通过班队会使全体师生增强了安全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地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他们自觉参与防灾减灾的学习、宣传、行动之中。

(3)利用校内讲座《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法院张厅长普法讲座《未成年犯罪法》,加大了消防和普法知识。

三、扎实做好学校"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

(1)认真开展各类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我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加强学校课程中的灾害风险教育内容。

(2)组织学生观看《学生自救自护知识》宣传片,增强自救自护能力,提高中小学生防灾减灾素养。

(3)开展了安全知识为主的班队会。

(4)举行了安全知识为主的手抄报评比。

(5)进行了校内《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6)法院张厅长普法讲座《未成年保护法》。

(7)完善学校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我校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结合学校所在区域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学校学生特点,进一步完善学校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地紧急疏散演练。5月11日下午1时我校开展

1、防火灾紧急逃生疏散演练。

2、救护演练。

3、灭火演练。

在一阵急促的警报声,各安全岗位责任人快速到位,及时疏导。1分钟20秒,全校师生按预先指定的疏散路线快速有序地撤离到了安全地带。这次演练提高了全体师生的避灾自救能力,增强我校预防和应对突发灾害的防灾减灾能力。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3

[关键词]社会调查员制度 问题 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面临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人民法院一直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和探索,在审判中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尽力做到对未成年心理、隐私各方面的保护。近年来一些法院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意在保护青少年、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帮助失足青年重新融入社会。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主体、程序是否明确,在实行过程中是否能合法实行,调查结果在审判中的地位,对法官的影响又是如何?本文试对社会调查员制度做简单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我国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形成

1.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等做调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我们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法中都有这样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时候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说是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2.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学派之鼻祖李斯特主张应实施以特别预防为目的直接刑事政策。他特别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特殊重要性,重视刑事政策在教育改造罪犯和保卫社会中的作用。社会调查制度也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使犯罪青少年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过上新的生活!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仅根据其犯罪构成,而应结合其犯罪成因判罪。很少未成年人是罪大恶极,因为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对其的影响,加上个人文化道德水平较低,生理特点心理不成熟自制力差等多方面综合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社会调查员制度为了对未成年的家庭环境、教育状况等的了解而使量刑时起参考作用,是对青少年的负责,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也是和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问题观念的一项具体的制度。

二、社会调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自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亲自调查。当社会调查员参加到庭审过程中,其既不是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第二,社会调查员素质保证。社会调查员由控辩双方或法院委托社会团体进行的,社会团体是否对自己所进行的工作有充分能力胜任,能否按照程序办事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做到客观公正,不带个人感情因素,这都要求调查员高素质的保证,建立专门培训调查员的系统。因为一个制度的产生往往要伴随着很多部门、系统的产生,要为之服务。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属性。在我国现有刑事证据体系范围内,对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之属性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显然,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在现实层面上,法官把社会调查报告当做量刑的一种参考。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立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员报告已经被直接用于到庭审过程中了,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定。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庭中设立社会调查员席位,将其在调查中的情况归纳总结,触动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庭审中参与质证,使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报告属性也可以得到解决,从而使法官在判案中对报告的参照有了依据。

其次,规范社会调查员活动。要确立对社会调查员的选任,委托社会团体进行调查并不意味着团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胜任,要严格选拨,并对其进行培训,保证调查员素质。进入社会调查阶段要按照严格程序操作,不能此案和彼案调查程序不同,那就意味着结论不同。要做到公平、公正,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就要程序公正,因为只有看的到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总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社会发展、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意在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虽然也有着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完善、改进,但是其有着社会基础,符合社会需要,有其生命力。让我们在关爱未成年的同时,更从法律制度上去保护他们!

参考文献:

[1]韩冰,李梅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2]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J].法治论丛,2002,(5).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4

一、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案阶段,还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都必须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需具体到“日”,因为年龄因素很可能决定着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一)《高检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二)必须首先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并且具体到“日”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法规定》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二)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三)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文件也有规定,如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注意,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些措施都是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以利于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这些未成年人。对此:1、《高检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2、《高法规定》第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3、《高法规定》第8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三、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公安部规定》第10条、《高检规定》第16条和第18条、《高法规定》第21条均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必须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罪人等各项工作,而且诉讼活动还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必须更注意案件细节问题的调查取证和确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人员除了应当在文书上载明案件来源、发案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况。这些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全面。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除了享有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特殊权利。例如:(一)《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三)《高检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四)《高法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设置席位。

五、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公安部规定》第15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高检规定》:(一)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三)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7、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六、区别对等的起诉政策

《高检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等的刑事政策,《高检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5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2.1/915.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0(C)-0295-01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中是否有不当行为。[1]我国目前确定了昆明盘龙区、上海长宁区、厦门同安区等各具特色的试点。总结地方经验,借鉴英国的成熟理论,设计合理的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对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1972年肯费特案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法指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2]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指引》明确列举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乏对法定人参与讯问的规定,但对于法定人到场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术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未曾提到。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可见,合适成年人可能与近亲属、其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人的人身份重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二、国外有关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借鉴。(一)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独特的英国式发明。英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而且英国内政部网站《合适成年人指引》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3]主要有以下几点:合适成年人有知情权及讯问前可以会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讯问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监督警察询问是否公正、合法;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并尊重被讯问人员的隐私权;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或者拒绝签字则该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美国。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侦查员必须在讯问少年之前通知其家长。未成年人具有向在场父母咨询的权利,同时整个讯问过程将被录像。(三)澳大利亚。把合适成年人称为“成年讯问朋友”。成年讯问朋友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场主要是确保未成年人所作供述是自愿的。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凸显在侦查阶段,但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规定的比较模糊,从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看也无统一的标准。就侦查讯问阶段而言,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扮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来设计其权利义务。二是权利的设计必须符合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要求;义务的设计应避免可能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权利义务的设计应当合法合理。(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实现抚慰、沟通、监督、见证、教育五大功能。基于实现五大功能的考虑,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被赋予相应的权利。[4]1、监督权。监督权是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比较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认为应享有监督权,但规定均具有模糊性。2、参与讯问权。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还未发展成熟,不管是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是与人沟通能力都有欠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使他们稳定情绪,在保持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自愿做出供述。未成年人也有权要求选择自己信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自己的审讯,以维护自己在被讯问的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3、获得通知权。由于在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因此不管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每次讯问前,都应当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告知他们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介绍案情等情况。4、协助教育权。笔者认为这项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协助,让未成年人能将自己的意思自由、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之间顺利进行沟通。5、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事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身心特点、兴趣爱好、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条件、日常表现等基本情况。6、查阅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查看讯问笔录,可以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利于保证其介入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最主要的义务有:第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司法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后,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讯问场所。第二,不干预讯问的义务。合适成年人一旦介入诉讼程序,就不得非法干涉司法人员正常办案或者非法打断、影响讯问过程。第三,保密义务。指合适成年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第四,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在讯问或者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或者拒绝签名,则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评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3卷第75期.

[2]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载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6

年是上级关工委关于夯基础,创“五好”关工委的关键年。在这一年里,镇关工委在党的领导下,一要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充实刚退休、年纪相对较轻、健康状况相对较好、热心关工工作的同志进入镇关工委(组)。二要针对应建立关工委组织尚未建立的单位,按照坚到底、摸到边的要求,切实建立起关工委组织。三要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关工委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对新进关工委(组)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做好关工工作的能力。四要继续按照就地、就近和做一件不嫌少,做多件更欢迎的原则,尽多动员“五老”志愿者为广大青少年做好事、办实事。

二、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帮助青少年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年里,镇关工委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纵贯关工工作全程,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科学组织,积极开展。同时,要结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勤劳节俭教育,帮助青少年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三、继续坚持“有爱无类”关爱,别样情帮贫扶弱

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贫困青少年、残疾青少年和特殊情况青少年,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关工委(组)的一项特别工作。年里镇关工委、村(社区)关工小组和关工委(组)成员,以及广大“五老”志愿者,要带着别样的感情对其关注、关心和关爱。一要摸清情况,建档立“案”。二要切实采取“一对一”爱心帮扶等方式,分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予以帮扶。

四、举新措,进一步深化“警校共育”模式,营造更好的育人环境

年,是“警校共育”模式在兴隆产生的第十个年头,镇关工委和村(社区)关工小组要以庆祝“警校共育”模式产生十周年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在全镇营造更好的育人环境,创建更多的未成年人“零”犯罪村和社区。

五、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年里,镇关工委要积极主动同学校、派出所、司法所、团委、妇联、计生办等工作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统一步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全镇关工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关工工作氛围

年里,镇关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同主流媒体合作,做好新闻报道。积极向《今日》等媒体投优秀稿件,为上级关工委提供必要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