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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及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融资筹资的各类资金(下同)。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
(四)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县、乡财政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和具体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概算立项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能动工兴建。
第五条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到的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六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领导责任制。
(一)基本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二)基本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县、乡财政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及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预算,待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本级财政安排项目年度预算或上级专项基建资金调度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乡镇建设单位同时要向县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控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务监督,及时反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一)县财政局要在县建设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以核算全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及县直单位自行筹集(融资除外)的基本建设资金;各乡镇财政所(组)要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以核算辖区内乡镇基本建设单位的所有基本建设资金。
年度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先由县财政局全部打入“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县直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的建设资金(融资除外),先进入县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使用。基本建设单位的融资金额要报县财政局备案。乡镇所属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的所有建设资金,也要先进入辖区内乡镇财政所(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凡属年内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项目工程进度从“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拨付到财政所(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再由财政所(组)统一监督管理使用。
(三)基本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活动。
凡进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县直基本建设单位,由会计中心统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按基本建设单位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建设项目,财政局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投资项目采购预算,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如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供应商,不再实行先拨付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再层层转拨施工单位的办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效率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款及时清算。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调度和拨付基本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基本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有关部门及基本建设单位落实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四)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督促和帮助基本建设单位落实自筹资金,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四)对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认真落实自筹资金,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从严控制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坚持专款专用,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四)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的单位)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投资预算,不得隐瞒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确保投资项目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并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三、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用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拨。
(二)按计划及工程进度拨款原则。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及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核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建设单位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向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1、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
2、设计概算、施工进度预算
3、工程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4、工程进度情况和完成工作量及相关结算审核资料
(二)各建设单位申请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具有合法签字认证的工程决算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评审部门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
4、工程项目竣工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后,填制《建设资金项目进度审批表》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属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局预算部门签署意见,财政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经财政邵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非经营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仍按现行制度管理。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项目据以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图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政府设立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条对于国家投入资本金比例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建项目已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接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和竣工结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惜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三十一条试运行期的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舍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为企业的盈余公积金,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建收入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扩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峻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主要有:
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封面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三)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制度范文3
关键词: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在建工程;待处置资产损溢;财政补助支出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下称“《学校会计制度》”)于2013年12月27日由财政部,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一年多来,总的说来,效果显而易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因为《学校会计制度》新,变化大,加之中小学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学校会计制度》学习培训走过场,系统执行《学校会计制度》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出现。笔者通过学习《学校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学校会计制度》,深感《学校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在此,本文拟对执行《学校会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以期得到广大会计同仁批评指正。
一、转让固定资产问题
《学校会计制度》在“1701待处置资产损溢”会计科目规范中明确规定,“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应交国库款’等科目”。可见,中小学校的存货、固定资产转让时,取得的净收入不得列作单位的收入,而不论称为何种收入,哪怕是其它收入。这就要求中小学校领导如何经营中小学校。
1. 中小学校存货、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让,确需转让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因此,与《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对应,《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经收入不再列作其它收入,作为学校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2.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转让应经过审批程序。《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可见,中小学校处置存货、固定资产,不论是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还是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都不是随意的,或由学校自己决定。而是由一系列审批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而这种处置活动则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防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损失。
3.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转让与取得发生的收支活动应分别核算。学校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同样,学校购买固定资产应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取得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八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二、中小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并入学校大账问题
《学校会计制度》要求中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并入大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是,要求中小学校会计人员采用编制合并报表,或者进行合并会计业务核算,没有具体说明。只是要求在建工程中非基本建设项目如何做出账务处理,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由基本建设账套并入在建工程成本。什么是基本建设项目,什么是非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说明。这里,笔者认为中小学校会计人员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活动大小分别处理。
1. 建设活动时间较短(一般按一年为限)的项目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加以核算其实际成本。这里的在建工程是指中小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这些工程项目可以是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也可以是设备安装工程。学校会计人员直接加以核算,记账、算账,并编制会计报表。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成本时,按照其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改扩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或者,按照其实际支付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科目。
(2)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归集的建设工程成本合计数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 对于基本建设资金较大,建设活动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采用编制合并报表,或者进行合并会计业务核算。
(1)合并核算方法如下:每月末,基本建设单位会计部门转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资料于学校会计部门;学校会计部门根据转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科目;经过上述会计处理,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2)编制合并报表方法如下:每月,学校基本建设单位会计部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于月末编制会计报表,基本建设部门应将编制的会计报表备份的同时,基本建设单位会计部门及时将会计报表送传学校会计部门;每月,学校会计部门编制本单位会计报表(不含基本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学校会计部门以学校会计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结合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分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产合计数额、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甚至是长期借款数额;将资产合计数额增加部分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项目期末数额,同时,记入资产负责表“非流动资产基金”项目期末数额;并把本期收到的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或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分别记入收入支出表(月报)的“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本月数”栏或“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项目“本月数”栏,这部分数额应与收入支出表(月报)的“事业支出”项目“本月数”栏相等。
上述处理方法是手工会计处理常见的方法。但是,按照《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可见,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模式为所属中小学校购置一套中小学校会计软件进行会计处理,更为方便可行。
三、中小学校食堂收支并入学校收支问题
《学校会计制度》除了要求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并入学校大账外,也要求食堂收支实行单独核算。中小学校食堂收支并入学校收支核算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 学校食堂外包的会计核算问题。学校食堂业务存在外包业务,可能食堂包给学校内部有关人员,也可能外包给某餐饮公司,学校除了管理食堂卫生,买卖饭票外,一般只收取承包费用。学校收到承包费时,应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期末,将承包费收入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 “非财政补助结转――食堂资金结转”科目即可。
2. 学校食堂自己管理的问题。就是中小学校自己管理学校食堂,买卖饭票,采购食材、发放员工工资等。中小学学校自己管理食堂发生的收入业务一般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学校收到饭票款时,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借记“库存现金”科目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或者“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食堂经营活动获得的结余数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年末,将“其他收入”科目中的食堂收支净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 “非财政补助结转――食堂资金结转”科目即可。
四、关于增设“财政补助支出”会计科目问题
目前,《中小学校会计制度》(2013)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样将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开支的项目均计入“事业支出”会计科目。也就是说,《中小学校会计制度》(2013)将“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会计科目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会计科目,甚至“上级补助收入”会计科目发生额,本期这些会计科目支付方向均计入“事业支出”会计科目,形成“一对多”的结转现象。
1. 虽然财政补助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但不符合配比原则。学校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配比,其他收入与其他支出配比,事业收入却不能与事业支出配比。当前,中小学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学校的会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加之《中小学校会计制度》(2013)刚刚实施,造成会计核算质量差、会计处理不及时现象。
2. “事业支出”会计科目包罗万象,令人费解。“事业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支出均为学校事业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而不考虑事业支出的来源问题,不考虑这些支出是用什么资金提供的,是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还是上级补助收入。支出来,支出去,现计入“事业支出”科目,到头来,只能秋后算账。
3. 影响学校会计报表的编制。《中小学校会计制度》(2013)规范的《收入支出表》中,将上述收入与支出分列反映,分别填制财政补助收入与财政补助支出对应项目,包括基本支出项目与专项资金项目,最终形成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那么,所有财政补助收入花费在一个“事业支出”科目,这就带来平时核算简化,年终决算繁琐问题。
笔者认为,增设“财政补助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开支一律转而计入该科目。该科目分为两个或四个二级科目:“日常支出”科目、“专项支出”科目等,用以核算财政补助收入开支的日常支出和专项支出。这样,上述问题迎刃而解。既简化会计核算,令人一目了然,又便于编制会计报表。
参考文献: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制度范文4
关键词:高校 事业会计 基建会计 设想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105-02
一、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开建账存在的问题
(一)分开建账造成会计主体不完整
高校实行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离的政策,将高校这一完整的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高校事业单位和高校基本建设单位两个会计主体,造成高校会计主体不完整,形成了“一个单位,两个主体,两套账本”的问题,资金流向也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格局。一方面高校事业会计账务只反映教学日常经费的往来,不对基本建设的资金往来进行反映,也不用对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投入进行反映,只有当工程竣工完成并交付时,按有关部门批复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转出自筹基建经费,形成固定资产转入高校事业单位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这样对于一个新校区建设需要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来说,在整个项目竣工完成交付使用前长期不能清楚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资金动态流转情况,从而缺乏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基建会计账务按照相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实行其独立的会计财务核算体系和与高校事业会计财务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完成资金收支过程。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前,高校事业会计账务中没有反映,使得高校事业会计账务的账面资产大大小于实际资产,造成账实不符的现象。这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一基本前提。
(二)分开建账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1.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讲,要了解一所高校会计信息不仅是高校事业会计提供的高校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日常教学经济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还应该包括基本建设相关的经费收支情况。为了获取全面的会计信息就需要把高校事业会计信息和基建会计信息进行合并加工。这样一来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增加了工作,并且在合并加工处理过程中又多增加了一道人工处理环节,这样增加了会计信息产生错误的风险。
2.对于高校财务管理来讲,因为有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两套会计报表,两个会计主体都通过各自的渠道上报,一套报表都只是学校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反映高校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也不便于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这种会计信息失真是一种制度性失真。
3.从会计信息来源来讲,高校事业会计的核算和监督方法是建立在一套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之上的。但对基建会计的核算与监督则相对较弱,在会计人员配备方面,对于不经常发生的的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活动还很陌生,还是在内部控制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不足,个别高校甚至将基建财务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将事业会计无法正常列支的项目人为地列到基建支出中,加之目前高校财务审计主要针对事业财务审计,对基建财务审计重视不够,导致会计信息的质量无法保证。
二、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的设想
(一)建立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水平
高校基建财务制度尚不健全,基建会计人员配备不足。由于部分高校领导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教学、科研以及人员的日常管理上,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事业会计这块比较重视,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健全,而对基建会计不够重视。发生在高校与基本建设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足以说明这一点。另外,基建会计人员的对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业务了解不够,不能适应当前高校基建会计发展的要求。高校基建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不规范现象, 在很大程度上与基建财务制度不健全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有关。因此,建立一套使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后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加强高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当务之急。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素质,使会计人员熟悉基建会计处理程序,精通相应的会计法规制度,又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使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诚信为本、奉公守法,不丧失原则,不谋取私利,能及时为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有用的会计信息。培养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对基建经济业务有较高的处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的基建会计人员以适应基建会计发展需要。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在不断学习、完善核算方法的基础上,提高素质和相应的业务处理水平,增加对基本建设项目的了解,强化基建会计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以适应会计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在高校事业会计的基础上增设基建会计科目
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后,必然会引起基本建设财政资金流入、流出的变化,为了提高高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全面性,应增加一些相关的会计科目。
1.在资产类科目中,为体现基建专款专用,应在高校事业会计账务中开设基建专户,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基建专户”二级明细科目,使基建资金在基建专户进行反映;为进一步真实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应增设“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二级科目。本科目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基本支出”,“在建工程”年末数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投入。为反映对开发商的预付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商的预付材料款,应增设“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科目;为正确反映工程项目,不能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的待摊费用,应增设“待摊投资”科目,设具体待摊费用为二级科目,在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完成后将“待摊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分摊到各个具体项目中给予资本化。在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在分摊给予资本化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为反映工程项目中所需物资的往来,应增设“工程物资”科目,本科目核算用于基建工程物资的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本科目按照工程物资的种类组织明细核算。购买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费用”,贷记“工程物资”。
2.在负债类科目,为正确反映借入资金应增设“借入款项”科目,在“借入款项”科目下设置“基建借款”和“周转借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基建借款”用来高校所举借的基本建设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周转借款”用来反映教学上日常经费不足的周转性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的利息支出本着“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有利于基建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高校取得基建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计提基建期间借款利息时,借记“待摊费用”、“在建工程”,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基建项目完工后借款利息,借记“基建支出”,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未偿还的基建借款。为反映工程项目中完工进度形成的应付而暂时未付款,应增设“应付工程款”科目,发生未付工程款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工程款”,到实付时借记“应付工程款”,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为反映在基建项目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项,如工程项目中的人员工资福利等,应增设“其他应付项目款”科目来反映。
3.在净资本类科目中,增设“基建结余”科目,并设置“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未结清基建项目结余”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已完工且基建借款利息已经提取归还的基建项目资金结余,结清当年年末转入“事业基金”账户贷方;“基建结余\未结清基建项目结余”贷方余额表示已完工但基建借款本息尚未全部归还的基建项目资金赤字数,需要以后年度安排事业结余资金偿还基建借款来弥补,待结清基建借款本息后,将本明细账户转入“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明细账户,再结转入“事业基金”账户的贷方。
4.在收入类科目中,为反映用于基建资金来源,应增设“基建拨款”科目,核算本年度财政基建拨款。其中“基建拨款\财政基建拨款收入”核算国家财政部门为学校拨入的基本建设专款,“基建拨款\上级基建补助收入”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基建补助款,“基建拨款\事业结余基建资金”核算高校利用事业结余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取得上述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年末将本科目全年发生额转入“基建结余”的贷方。
5.在支出类科目中,应增设“基建支出”科目。用以核算已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和项目完工后基建借款的利息等费用,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末将全年发生额转入“基建结余”的借方。如偿还基建项目完工后借款利息时,借记“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如待摊费用分摊时,借记“基建支出”贷记“待摊投资”,年终结转时,借记“基建结余”贷记“基建支出”。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三、改革后基建项目在高校事业会计实现过程
(一)将分离主体合并为一个完整的主体过程
为设立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首先,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在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进行改革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使日后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可以做到有原则可遵循。其次,将两个分离的主体合并为一个完整的主体,做到“一个单位,一个主”使单位法人明确责任。最后,建立领导授权制,授权不同的人对项目负责,做到分工明确。
(二)合并改革后会计业务处理过程
1.取得财政基建拨款、上级基建补助、基建借款和使用事业资金。
2.利用基建专户资金购买工程物资、支付工程直接价款和其他需要摊销的工程待摊费用。
3.工程项目领用工程物资,包括直接用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工程物资和需要在不同工程项目摊销的工程物资。
4.计提基建借款利息。
5.偿还基建借款本息,将基建项目完工前能够明确具体基建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将基建项目完工前不能够明确具体基建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工程待摊费用,将已经完工的基建项目的基建借款利息计入基建支出。
6.将工程待摊费用在不同工程项目间进行分配。
7.将已经完工基建项目的实际支出转入基建支出,并计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8.年度末期,汇总本年事业资金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数。
9.将本年度财政基建拨款、上级基建补助和事业结余安排的基建资金按照未结清基建项目和已结清基建项目分别结转到“基建结余\未结清基建结余”和“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结余”。
10.将本年度基建支出按照未结清基建项目和已结清基建项目分别结转到“基建结余\未结清基建结余”和“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结余”。
11.基建项目结清后将“基建结余\未结清基建结余”转入“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结余”。
12.将已结清基建项目“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结余”转入“事业基金”。
13.根据合并账务编制报表将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报表中反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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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胜良.如何加强高校基建会计基础工作.财会月刊,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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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制度范文5
关键词:基本建设 财务问题 对策
一、引言
近年,随着我国煤矿基本建设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煤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施工监理制的实施,使煤矿基本建设项目在管理上产生质的飞跃,但同时对煤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煤炭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中还存在着财务管理弱化、个别建设项目程序不规范、概预算超支严重、项目投资效益较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现状,本着进一步加强我国煤炭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强做大企业规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本文就我国煤矿基本建设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做深层次的剖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二、煤矿基本建设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初探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涵
基本建设中的财务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务活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活动相比,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从宏观上看,由于基本建设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内容,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是扩大再生产,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推动技术进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基本建设中的财务管理要求极高。财务管理的好坏,不仅直接涉及投资效益的好坏,而且对国民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从微观上看,对基本项目的财务管理,是搞好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基本建设本身具有涉及面广,项目建设期长,技术经济性强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建设资金顺利有效地形成资产。
2.煤矿基本建设中财务管理问题现状
(1)会计科目设置混乱、核算不规范。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然而通过检查存在以下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将基本建设资金与单位预算经费放在一起混合核算,没有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有的建设单位将基本建设账务记成“流水帐”。《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而有的单位将项目存款利息收入与出售废旧材料和设备收入、罚款收入、索赔及违约金收入等一起列为其他收入;还有的列为留成收入。
(2)资金以拨代管,缺乏跟踪问效。由于旧体制、旧观念的影响,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仍习惯于以拨代管,缺乏跟踪问效。尤其以自筹资金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建设项目更是如此。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无法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造成基本建设投资的浪费。
(3)资金运作不规范,容易滋生腐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做出了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预决算审核等一系列规定。但是由于监督和管理措施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千方百计编造理由去规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致使投资成本上升,效益低下,容易滋生腐败。
(4)拨款环节多,不利于资金的安全运行。目前,拨付到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到项目主管部门再到建设单位最后才到施工单位,拨款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间长,大大增加了在中间环节被挤占、挪用的可能性,项目资金到位率大打折扣。这样既不符合快速高效原则,又不利于资金的安全运行。
(5)重决算轻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有些部门对工程预算审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存在重决算轻预算的情况。这就使计划、财政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和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必然造成建设单位对工程的高估冒算,从而浪费了建设资金。
(6)部门之间难协调,财政监督难到位。就基本建设而言,涉及计划、建设、财政、工程监理、投资审核和金融等部门。由于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缺乏一套“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监控机制,因此,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难度增加,甚至可能出现扯皮和各自为政的现象,致使财政监督难以真正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煤矿基本建设中存在财务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首先,建设单位执行基建程序不力,基建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超规模建设,超计划投资严重,扩大规模建设导致项目超计划投资,扰乱了计划安排,加大了财政负担。其次,项目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工程招标程序不规范没有实行材料设备政府采购,不能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实际造价背离合同造价,形成了工程质量降低,或增加建设成本的恶患。再次,财务管理经验不足,不按工程进度和工作质量拨款,支出随意性大,不能按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查管理程序操作;大多项目完工后,不能办理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其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相对较弱,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相对滞后。 主要表现是有少数建设单位忽视对基建财务的管理,只注重争项目、争建设、争进度,不抓内部财务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失控,致使违法违规的现象屡有发生。 思想上不重视。不少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对工程管理比较重视,对财务管理不够重视,还有的单位认为财务管理重点是多争取建设项目资金,财务人员的职责就是多要钱。
再次,检查监督不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制订不少,但检查监督不力。财务部门往往以拨代管,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财务检查。审计部门往往重视基本建设预(结)算审计,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基本建设预(结)算审计比较严,但忽视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对地方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合作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来自不同渠道建设资金的形成、去向、使用效益缺乏审计监督,怕审计后影响今后建设项目的拨款。
四、加强煤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
1.按照“源头控制,规范运作,部门配合,加强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规范资金的运作程 序。(1)目前,基本建设资金在运作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不落实,产生半拉子工程、资金来源渠道多且分散在各建设单位,致使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督难到位,而产生了基建方面的诸多问题,其根源是对基本建设资金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因此,要对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切实堵塞腐败源头。(2)对基本建设资金规范运作,要做到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预算和决算的审核,工程质量及进度必须由工程监理部门进行监理,建设资金不必通过建设单位这一中间环节,由财政部门凭有关文件,直接集中支付给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工程承建单位。即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再到决算必须在阳光下进行,要接受公众的监督。(3)要治理和解决基本建设资金在运作、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存在问题,各职能部门,如财政、计划、工程监理、投资审核、建设单位等,必须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发挥门的联动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切忌推诿扯皮,各自为政。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在监督内容上,要对建设项目从项目的资金来源到立项,从工程开工到工程款的拨付,从预算的形成到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从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监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实施严格的监管,加强跟踪问效工作。(5)通过对基本建设资金加强监督和管理,从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从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从规范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切实压减和剔除一切不合理、不合规的工程支出,把投资减至最低限度,提高投资效益,以便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2.要制定完善的权责利相结合的机制设计,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使基本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就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纪委、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对基本建设情况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不按程序越权办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和投资浪费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
3.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实现某一经济活动目标,维护资产财产物资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策,保证经济活动效益而形成的一种内部自我协调、制约、检查的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应合理解决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及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互相制约。(2)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如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将各项经济活动划分到具体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确定任务、职责和权限,用制度来规范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3)完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制度范文6
关键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在扩大社会再生产以及增加社会物质财务方面,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基本艰涩投资,它可以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有效调整,将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实施下去,其中在控制企业运作中,非常关键的环节就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企业在基建项目中,将财务管理科学开展下去,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方可以对基建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效的控制,对于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有效规避,这样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方可以获得竞争优势。
一、加强企业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的基建项目有着较长的工期和较大的投资,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于基建项目中,可以对企业资金运作情况和去向进行及时掌握和有效监控,这样基建项目中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方可以得到提升,借助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展下去,可以合理合法的运用基建项目资金,对于基建项目中出现的舞弊或者腐败行为,可以及时地发现和纠正。
但是通过调查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状况我们可以得知,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提升会计核算工作效率,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将基建项目资金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推动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当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为了跟上时展的脚步,我国开始大力改革投资体制,但是如今的基建财会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近些年来,我国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建设,将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管理给覆盖了进来,但是基本建设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
一是需要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体制。对我国企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状态综合分析,发现现行的财务制度跟不上企业发展的脚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着较强的理论性,可操作性不强,与企业运行需求无法适应。
二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较为缺乏。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对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进行构建,这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就有着较强的人为性,无法科学的控制,这种现象在企业基建项目中更加的严重。很多企业在基建项目的投资过程中,将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施工建设作为唯一考虑内容,没有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足够的重视,这样就会导致诸多的财务问题出现于基建项目中。
三是基建项目中财务管理和核算比较的缺乏,资金错位问题容易出现。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很多企业在基建项目的资金活动中,财务资金的预算比较缺乏,甚至在财务预算体系中,没有加入全部的财务支出,这样在具体实践中,就很容易超出项目预算。
四是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的部分财务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提升他们的财务道德素质和财务专业素质,甚至对于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无法胜任,这样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就很容易发生。
三、如何强化企业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是企业需要对财务制度建设进行强化,从制度角度来对基建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进行规范。要想避免有各类财务问题出现在企业基建项目中,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便更加规范地开展项目预算、成本控制和资金预算等活动,促使企业基建项目正常的财务工作秩序得到保证。需要对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进行规范,要对会计科目正确使用,尽量按照初步设计和审批概算的项目分类来设置会计科目,对待摊投资合理分配,基建项目有着较大的投资和较长的建设周期,发生的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那么就需要依据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归集,分配摊销依据的是工程完成投资比例。另外,还需要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进行强化,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之后,需要督促施工企业对竣工决算尽快办理,并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科学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对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过之后,需要对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及时编制,并且对验收和交接程序进行办理。
二是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进行构建和健全。企业需要对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进行构建和完善,大力改革现行的不合理的监督机制,结合企业基建项目中各个环节的财务行为,有针对性地对监督机制进行构建,这样方可以更加科学的管理企业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促使企业能够将财务活动正常顺利地开展下去,对于出现于基建项目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及时的发现和打击。
三是科学管理资金,科学预算企业基建项目中的资金运作情况。上文已经提到,在如今的基建项目中,资金使用超标现象很容易出现,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对财务监管和会计核算进行强化之外,企业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将资金预算科学合理的编制出来,以便更加规范的使用基建项目中的资金,对于项目中的各种开支,针对性的控制,基建项目中的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方可以得到提升,企业的整体经营效益也可以获得显著提高,推动企业获得更好更快的进步。
四是对企业基建项目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只有提升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方可以对基建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强化。首先,对于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人员的筛选,选择的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风险,这样才不会有那么多的腐败行为出现于财务管理过程中。另外一个方面,需要大力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财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促使自身专业素质得到提高,更加熟练和准确的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有差错出现于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保证基建项目中,可以正常顺利地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企业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基建项目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在基建项目中,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将这方面的工作给深入开展下去,方可以更加高效科学的运用资金,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得到减少,甚至是避免。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大力培训教育,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水平,推动企业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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