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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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专项规划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2

一、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精致、特色、宜居”县城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和“国家卫生县城”目标,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集约化、产业化、市场化相结合,以加快产业集聚为基础,以拉大城镇骨架、完善城镇功能为重点,着力抓好城镇建设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管理工作,发展壮大县城规模,加快发展重点集镇,加快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彰显特色的城镇化新格局,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和生产生活水平。

(二)目标任务。2011年至2015年,全县城镇化率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达到44%以上。县城总体规划用地面积达到20.3平方公里,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左右。全县城镇总人口从12.6万人增加到20万人以上,县城人口从7.5万人增加到12万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城镇常住人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建成区绿地覆盖率20%以上,城镇用水普及率达10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8%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8%以上。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城乡差别、工农差别明显缩小,就学、就医及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各乡镇集镇所在地饮水、道路硬化、亮化、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解决;木黄、缠溪、天堂、沙子坡、合水、洋溪、永义、新业8个乡镇集镇完成农贸市场、汽车场站、商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基本形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小城镇。

二、做好城镇规划编制和执行,促进城镇化健康快速推进

(一)完善县城发展规划。完成《县城总体规划》(2009—2025)修编,准确定位县城和乡镇发展目标。围绕总规要求,完成《县城东门坝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西门坝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普同—中洲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确保县城区控规率达80%以上。完成《城北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寨口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行政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绿化、美化、亮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河两岸民族特色建设专项规划》、《县城区排水系统专项规划》、《县城区路网建设专项规划》、《县城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通过规划调控和制约作用,明确县城扩容发展的主体框架和功能布局。

(二)抓好中心城镇和旅游发展重点乡镇特色发展规划。率先启动木黄、缠溪、天堂、合水、洋溪五个中心镇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旅游发展重点乡(永义乡、新业乡)、村(团龙村、芙蓉坝村、金厂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发展东北部工业经济带和梵净山西线养生休闲文化旅游经济带,加快推进城镇经济带建设,促进城乡互动发展。并适时完成其他乡镇集镇总体规划。

(三)严格执行,规范管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一是严格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重点地段及标志性建筑工程等规划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实行会签制,形成用地到建设的链条管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规划监察员制度,向相关乡镇派驻规划监察员,负责对驻地经批准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规划和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的行为。三是对已勘定的县城规划区实行划线定桩,并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严把规划关,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修改或变更规划,维护城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将已批准的规划成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扩大市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积极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保证规划能够顺利实施。五是坚持“先规划、再立项、后用地”的原则,凡是未按规定经过城规委审查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六是建立制止违规建房和违法占地联席会议制度和国土规划联合执法大队,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房现象。

三、加快城镇建设,逐步完善城镇功能

(一)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城市空间。围绕“一河(河)、两旧城(城北片区、中寨口片区)、两区域(东门坝、西门坝)、四线(解放路西段、南环线、北环线、中洲至普同联线)”加快县城扩容、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一是继续以城市道路骨架网络建设为重点,完成解放路西段改扩建工程、南环线建设工程,启动东环大桥、普同大桥、北环线规划建设,初步形成县城区道路外网框架。同时启动环线内外土地储备,为城市扩张预留建设用地。二是结合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强化县城区次干道、背街小巷路网新建和改造,形成方便、快捷的城区道路内网骨架,增强城区道路通行能力。三是在加快中洲小区、南湖小区、行政中心等新城区建设的同时,大胆探索旧城改造模式,采取“堵疏结合、整体推进”和“引导群众、就地改造”相结合的方式,迅速推进城北旧城区、中寨口城中村、城南旧城区改造,结合杭瑞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建设,开展甲山片区村寨整治,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向行政中心转移,加快建设西城区进程。

(二)凸显民族特色,打造精致、宜居县城。一是要凸显县城的民族建筑特色,以精心打造县城土家族建筑风格为切入点,将民族风情街区建设、临街建筑特色包装、穿城大堰的保护开发与城北旧城改造有机结合,县城区内建筑物,要充分体现民族特色。从2011年起,县城规划区内和旅游公路沿线及风景区内申请审批的房屋建筑,其外观立面、屋顶、主色调设计要实行统一审批,并经县城规委审核批准后,国土、建设部门才能核发准建手续。二是要展现县城的精致靓丽。要加快河滨南路、河滨北路休闲步行街建设,抓好县城规划区水景观、山体风光建设,抓好城区城郊绿化、亮化、景观建设,着力打造河养生休闲风光带和桶溪河绿色生态风光带,把县城建设成为集“山、水、园、林”于一体的特色城市。三是建设宜居县城,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完善城区客货站场、停车场、公交站台和线路、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区教育、卫生、体育、电力、给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文化娱乐、住宿、餐饮、商务服务等旅游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生态疗养、保健养生、度假休闲、健康饮食等营养健康产业,为城区居民和游客提供方便、舒适的环境。

(三)加快中心城镇建设,统筹城乡协同发展。以过境高速公路、梵净山环线、印铜、印遵、印秀、印沿、印德、印松公路为轴线,木黄、合水、天堂、缠溪、洋溪为支点城镇,加强沿线集镇和村庄发展建设规划,在继续抓好集镇水、电、路、供水、排污、垃圾处理、亮化、绿化、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商贸、农资流通配送网络,大力发展城区及乡镇连锁经营,活跃农村消费市场,增加与农民利益有密切联系的、有消费潜力的项目,努力吸纳民间投资和外资发展经济。鼓励乡镇集镇走住宅商品化的路子,将集镇新建单体住宅发展为住宅小区,以此引导高山地区农民向乡镇集镇迁移,乡镇集镇人口向县城迁移,稳步推进农民梯次进城居住创业。推进永义、新业、新寨等乡镇“撤乡建镇”工作,加快峨岭镇部分村及其余16个乡镇集镇所在地村“村改居”工作,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四)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一是继续开展“整脏治乱”活动。找准城市管理的主要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尤其要重点加大县城区四大出入口和背街小巷整脏治乱的力度,根本性解决城区部分区域“脏乱差”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作用,延伸城市管理的触角,扩大城市管理的覆盖面,加快对县城区次干道的改造,做好城区绿化、美化、亮化,为县城区居民提供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配套的人居环境,打造精致、特色县城新形象。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更好更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强化城镇发展的产业支撑,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提供内生动力。一是按照“产业集聚发展,企业集中布局,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节约使用,污染集中治理”的要求,加快推进东北部工业经济带、特色工业聚集区、建材工业聚集区建设,把经济带、集聚区作为中心城区的配套和扩展,编制好控制性详规,明确分区功能,统筹考虑开发区内住宅、商业、市政、公用等配套功能,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实现优势产业集群化发展。二是加快城西、城南、城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建设,着力发展城东现代商贸物流聚集园区,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物流仓储区,促进物流集聚。围绕发展壮大区域特色和传统产业,抓好现有市场的升级改造,重点抓好茶叶、畜牧、果蔬、旅游商品、建材专业市场建设,将茶叶交易市场建成武陵山区最大的茶叶集散中心。三是充分依托梵净山佛教文化、生态文化、民族文化和红色文化优势,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打造永义、木黄、新业、合水等专业旅游小城镇,着力培育团龙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推进梵净山环线、梵净山旅游沿线、杭瑞高速公路沿线民族特色村寨群建设和旅游公路沿线景观绿化带建设。四是积极引导特色产品开发,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大力推进生态畜牧业、生态茶、经果林、无公害蔬菜产业,努力打造一批集农业经营展示、旅游休闲、农家乐为一体的观光农业示范点,促进城市科技、人才、资金、工业、商业及城市文明向农村流动,增强城乡互动。五是稳步推进房地产业、建筑业、物业管理等城镇建设和管理行业的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和管理市场及建筑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物管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管理体系。

(二)多方筹资,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提供资金保障。一是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家信贷政策,争取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城镇建设。二是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整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公共资源,整合盘活城市资产,推进资源共享,走集约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三是对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经营性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盘活变现。对城市广告标牌经营权,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冠名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行公开竞标拍卖,出让特许经营权,专项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四是推进市政公共事业产业化经营。按照“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将城市公共事业所有权、经营权和养护管理权进行有效剥离,并通过招标方式推向市场,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五是加大对城镇发展资金的筹集,每年筹集1亿元以上资金用于城镇化建设。六是积极争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突破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瓶颈”。

(三)配套政策,完善机制。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对城镇内有固定收入或固定住所的农业人口,在个人提供有效居住、收入等资料后,可转为城镇非农户口,鼓励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二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在城镇就业、居住和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子女入学、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制定投资开发优惠政策,对以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的单位或个人,建设期间的县级各项收入予以减免。四是加大廉租房、公租房和农危改建设力度,认真执行住房租赁补贴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五是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六是做好失地农民实用技能培训和全民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技能水平和致富能力,促进城镇失地农民就业创业。七是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自主创业和二次创业。八是采取逐年公开招考和择优选调等方式,充实城建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对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的管理,不断提高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和水平,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抽调专人办公,具体负责城镇建设的协调管理、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日常指导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由1名科级领导负责、2—3名专(兼)职干部,具体抓村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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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建设 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

[中图分类号] P412.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211-1

1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

气象探测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就为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为积累气候资料、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五六十年代,我国的每个县城郊区都建立了气象探测站(简称“气象站”)。气象站选址在四周空旷的平地、城市最多风向的上风方,避开了地方性烟、尘等空气污染严重的地方,避开了陡坡、洼地或邻近有丛林、铁路、公路、工矿、烟囱、高大建筑物的影响。但是,几十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大,许多气象站已经处于城区的内部,气象探测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2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对地面气象探测资料产生的影响

下面举例分析一下由于气象站观测场附近四周有高大障碍物阻挡造成气象探测环境破坏,对气象探测资料的影响。

与同一观测场而四周开阔的情况比较,观测场四周附近如果有高大障碍物阻挡,流经观测场中探测仪器的气流就会明显不同,此时气流的气象要素的观测值与真实值比较发生了改变。

2.1高大障碍物阻挡,造成地面气象要素观测值受到影响的原因

2.1.1风向

气流经过障碍物阻挡,即发生了水平方向的绕行,水平运动的方向已经改变,这样的气流再流经观测场中的风向仪,测出的风向就会失真。

2.1.2风速

气流经过障碍物阻挡,即发生了水平和垂直方向的绕行,形成了辐合或辐散、改变了原来的流动速度,这样的气流再流经观测场中的风速仪,测出的气流水平速度就会失真。

2.1.3气温

气流经过障碍物阻挡,即发生了垂直方向的绕行,形成了上升降温或下沉升温,改变了原来的温度,这样的气流再流经观测场中气温计,测出的气温就会失真。

2.2气象站观测场附近四周有高大障碍物阻挡,影响地面气象要素观测值的事例

2.2.1高碑店市气象站

高碑店市气象站1971年建于高碑店市闫家务村南,80年代后期,气象观测场西侧增建许多居民楼房。2003年,阳光住宅小区开发商在气象观测场西南至西北面建设六层住宅楼5栋,与观测场最近距离92米。经分析建筑物影响造成探测的误差,气温为+0.6―+1.7℃,年平均相对湿度为-5%左右。

2.2.2保定市气象站

保定市气象站1957年建于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1990― 1996年,保定市第二机床厂在气象观测场东面和东北方向建设多层住宅楼5栋,与气象观测场最近距离60米;1992年―1999年间,又有河北大学医学院、河北省气象培训中心等多家单位在其周边建设大量办公楼和住宅楼。至1999年,周边已经基本为障碍物所包围。经分析建筑物影响造成探测的误差,气温为+0.3―+1.0℃,年平均风速为-1―-1.5m/s,年平均相对湿度为-4%左右。

2.2.3易县气象站

易县气象站1957年建于县城附近东关村。1999年以后观测场四周由远及近建成多处住宅楼,观测场周边形成城市居民生活区。气象观测场北侧为亚澜家苑小区楼房,东北至东侧为花园小区楼房,西北侧为蚕场住宅楼房。经分析建筑物影响造成探测的误差,气温为+0.6℃左右,年平均相对湿度误差-4%左右。

由于误差不定,所以无法对探测资料加以订正。

3国家法律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施行,2012年12月1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保护城市气象探测环境的事例如下。

(1)在阜平县气象站南侧一个单位计划建设6层住宅楼,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经过阜平县气象局多次执法,终于使6层住宅楼降到5层。

(2)在涿州市气象站的东侧空地开发商计划建设高层住宅区,即将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经过涿州市气象局的强力依法制止,此开发建设计划未能实施。

(3)在满城县气象站东北侧的一家工厂未经审批就动工将厂房加高,即将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经过满城气象局联合县规划局的强力执法,加高的厂房得到拆除。

4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应该做的工作

为了统筹好气象探测保护与城市发展,避免冲突与不必要的损失,今后一段时间的城市规划建设,应该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4.1编制、实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按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将气象站周围规划成低建筑区或公园区,为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规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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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三年大变样”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开展后,我县坚持把“三年大变样”作为带动全局的工作牢牢抓在手上,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以决战的意识、决战的勇气、决战的举措,全面打响“三年大变样”总体战。一是成立领导机构。三年来,我县先后30多次召开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三年大变样”工作,对重点城建项目全部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进度要求,同时成立以县委书记任总指挥、政府县长任副总指挥的“三年大变样”决战指挥部,配强“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力量,制定标准,量化考核,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快速推进。二是明确工作思路。立足县城变城市,依托自然条件,融入文化元素,围绕繁荣、宜居和体现雕刻特色的理念,确立了“一山一水两湖三心四网”(一山:嘉禾山森林公园;一水:孟良河水系改造提升;两湖:金水湖、文昌湖;三心:城市中心广场、北岳文化文物区、雕刻会展中心;四网:路网、水网、热网、气网)工作思路,全面建设“以山为骨、以绿为肌、以水为脉、以文为魂”的山区水城、文化名城和生态新城。三是开展评审论证。先后3次聘请中科院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来我县指导工作,帮助制定城镇建设规划。先后4次召开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县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规划先行,全面提高县城建设的整体水平。坚持“出特色、上品位、生财富”原则,始终把科学规划作为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龙头,实施规划先行。一是科学定位。把曲阳放在京津冀经济圈中来谋划,发挥连接太行山、辐射东部平原作用,建设成保定西南部次中心城市。二是高标准规划。按照五十年也领先、一百年不落后的标准,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投资1000万元,聘请中科院、天津大学等国内项级设计单位,先后编制完成了县城建设总规和控规、详规等23个专项规划,制作了县城总规沙盘,使县城建设进入了“规划时代”,确保“三年大变样”高起点建设。三是全方位设计。围绕提高县城承载能力,详细制定了城市道路、工业园区、住房建设等专项规划;围绕建设生态新城,规划了孟良河水系景观走廊、文昌水上公园、自家湾湿地公园等一系列水上景观;围绕彰显曲阳文化特色,编制《北岳庙文化保护规划》、《曲阳雕刻产业园新区划划》,县城规划区面积由8.2平方公里扩大到24.15平方公里,形成“四横九纵一环”的路网结构,明确“两心三轴七区”(商业中心、行政中心等两个中心;恒山路、正阳街、恒阳街等三条轴线;老城区、新北区、新东区、南部工业区、嘉山风景区、自家湾水库风景区、雕刻公园区等七区)的城市空间布局。

三、突出三大特色,彰显城市现代魅力一是突出文化特色。围绕北岳庙和修德寺塔“双申遗”工作,投资1.15亿元,加强北岳庙和修德寺塔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北岳庙公园和大型停车场一个,庙前拆墙透绿,新建绿地1.59万平方米,对东西莲花汪进行开挖,新增水面面积6100平方米,已成为县城居民休闲娱乐的好场所。建设北岳仿古一条街,拆除临时建筑,对古建牌匾进行统一设置;扩建北岳碑廊,搬迁城关粮站和粮食局,拆迁面积30亩,为北岳庙退还土地侣亩。县医院迁建和登岳街拓宽前期工作正在进行。投资7358万元建设定瓷文化产业园,目前己开工建设。二是突出雕刻特色。规划建设东方雕刻城、雕刻广场、雕刻美石苑和曲新路9公里长的雕刻走廊。在恒山路、东环路、南环路等迎宾街道绿地摆放雕刻,做到绿地与雕刻相映成趣,体现曲阳特色。投资1.61亿元,在雕刻广场周边规划建设占地35.8亩,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的雕刻博物馆、雕刻研发中心和集展览、旅游、交易、会务为一体的雕塑艺术交易会展中心。今年,我县充分发挥雕刻会展中心功能,成功举办了中国・曲阳第五届雕刻(定瓷)艺术节,展示了曲阳雕刻之乡的时代风采。三是突出山水特色。打造三大景观:孟良河水系景观,依托孟良河穿城而过的优势,对河两岸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投资1600万元建设滨河游园,整修护坡3.6公里,河道内砌拦水坝5座,蓄水保清,两岸栽植垂柳260株,建设绿地2.53万平方米,摆放雕刻18件,将孟良河水系打造成一条“民心河”、“形象河”和贯穿县城的靓丽风景带。金水湖湿地公园景观,投资1000万元,规划总面积39.3万平方米,重点实施自家湾清淤工程,砌筑环湖石堤6公里,增加水面面积9.3万平方米,水面面积达到22.47万平方米,环湖绿化,新增绿地面积4.31万平方米。恒山路景观,按照空间环境协调、广告牌匾规范、各类设施安全美观、架空线缆入地等要求,打造曲阳标志性景观道路,拓宽恒山路,拆迁面积1.53平方米;对恒山路两侧215户构筑物进行改造,改造面积2.6万平方米;安装更新标识、标志;安装路沿石2500米,更换破损和丢失井盖110块,修补路面2.1万平方米,人行道铺设彩砖3,68万平方米。实施拆墙透绿,拆除实体围墙28处,补植补栽7万株,新增街头绿地小品32处,使恒山路成为曲阳的一条迎宾大道。实施三大工程:亮化工程,安装更新路灯165盏,安装景观灯36盏,安装太阳能灯63盏,对县城所有街道路灯进行整修,亮灯率达到95%以上。在恒山路安装彩虹桥33座,形成灯光隧道;实施雕刻广场亮化工程,安装高杆灯两座,亮化石牌楼;加强城市夜景建设,完善邻街公建、高层建筑的照明设施,亮化楼体30座;鼓励引导道路两侧单位和临街门店牌匾整修和增设霓虹灯,扮靓城市夜景。美化工程,投资1220万元,对标志性建筑雕刻广场进行改造,更换铺地石6550平方米、异型石柱30根、安全防护锁链90米,摆放雕塑精品22件,开挖蓄水道,增设喷泉设施,对广场绿化进行高标准提升,增加树木30种,对雕刻广场南侧的雕刻走廊进行绿化设计,摆放雕塑精品,使雕刻广场和雕刻走廊成为具有曲阳特色的标志地段。精品工程,投资1.8亿元在旧城区繁华地段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4.65万平方米的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打造精品”的原则,以“美化,迎接全会”为目标,以港城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为重点,营造城市景观、提升城区品味、彰显地域特色、弘扬文化,以靓丽、文明、和谐的形象迎接第十二届全运会的召开。

二、活动目标

(一)新建1处5万平方米的综合公园和1条两侧留有10米以上的生态绿廊的绿化景观大道,并通过拆违增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等方式增加绿量,到年全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2%以上。

(二)城市建筑色调规范,主干路、临街路建筑立面得到整治,户外广告和公共标识规范,户外宣传设施完善,城市空间得到美化。

(三)城市道路和排水通畅,城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全市的施工现场、集贸市场、公路沿线环境得到综合治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得到净化。

(四)城市功能性照明完善,景观性照明得到加强,消灭城区摸黑路,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节能高效照明新产品、新技术,城市亮化档次得到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城市水系专项规划、城市色彩景观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一批按照1000米的绿地服务半径规划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规划户外电子广告屏和公益广告牌;编制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平改坡”及旧建筑立面粉饰规划。

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全力推进太平湖公园建设和大东沟两岸绿廊建设;加大社区公园养护和改造建设力度,每年建一个社区公园;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公园内设置一批体现城市特色的建筑小品、雕塑和植物花卉景观;保持公园景点内环境卫生整洁。

治理城市道路、排水,保证道路完好率达标;消除城市摸黑路;城市照明设施采用节能产品;加强亮化设施维护,保证亮灯率。

加强道路、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协助三个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结合部垃圾清运,协调各乡镇抓好中心集镇的环境卫生。

(二)经济开发区:增加辖区内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治理道路和排水设施,保证排水通畅,路面完好;加强道路、小区、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消除摸黑路,照明设施采用节能产品,保证亮灯率。

(三)综合执法局:拆除城市内违规建筑和废弃破旧建筑;整治户外广告、牌匾和公共标识牌;取缔马路市场、马路工厂、流动商贩、摊点、店外店和露天烧烤;严格执法,杜绝破坏公用设施的各种违法行为;落实门前“四包”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督促沿街单位实施景观亮化。

(四)交通局:完善高速公路引线两侧绿化带建设;拆除公路控制线内的违章建筑、整治两侧环境卫生;大力整治客运站、码头范围内的环境卫生;高水平建设车站、码头建筑的景观照明体系。

(五)工商局:整治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规范户外广告内容。

(六)市公安局:清理规范交通标识路牌;整治交通秩序。

(七)卫生局:负责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八)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完善车站、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导向标识内容。

(九)民政局:规范路牌标识;整治路牌版面卫生。

(十)大东、新城和新兴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辖区内环卫处管辖以外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持结合部位卫生整洁。

(十一)财政局:落实“四化”工程项目资金。

(十二)教育局:负责保持体育场馆环境卫生和设施完好;保持校园内外的环境卫生。

(十三)宣传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宣传“四化”工作内容,引导市民参与“四化”活动。

(十四)纠风办:负责收集民意,改进相关部门工作作风。

(十五)公路、铁路沿线各乡镇:负责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抓好小城镇和集贸市场卫生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城市“四化”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市“四化”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杨乃文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福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宁国军,副市长李明久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姜永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工商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公安局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朱连德担任,副主任由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高峰、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浩,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于非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林文涛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四化”竞赛活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场要加强对开展城市“四化”竞赛活动的领导,认真制定落实措施,确保我市“四化”竞赛活动的健康开展。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6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第十四条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第二十四条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第二十七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