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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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董事 公司 治理效率

公司治理结构合理与否,决定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率,因此,公司治理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的经验业绩,而独立董事在参与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有很多需要做出独立判断和决策的地方。独立董事的特征包括独立董事的教育程度、实践经验、年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独立董事的报酬、是否持有该公司股份、参加会议次数、是否发表的不同意见等,这些特征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的发挥。

一、具有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独立董事,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治理效率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发挥职责时,需要正确地运用专业判断能力,而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则是独立董事进行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市公司在聘任独立董事时,往往会考虑其所从事的专业背景,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呈现多元化现象,包括经济专业背景、管理专业背景、会计专业背景、法律专业背景、其他技术型专业背景等等。证监会2001年公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应当至少聘任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具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够通过评估经理层的业绩及表现,以确保其遵守有利于股东准则,防止其滥用权力,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时候,也偏好于聘请具有经济管理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因为他们能够更为专业的对公司的发展提供决策建议,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统计分析表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聘任独立董事时,甚至聘任多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事实证明,来自政府和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越多,公司经营业绩越好。在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主要是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大学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员、成功的个体商人、独立的投资者等,因为他们对管理大公司具有一定经验,其提供的建议十分中肯、详细、实用。在西方等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上市公司中,出任独立董事之职的绝大多数是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的在职或退役的企业家,以及有过多年执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纯粹学者只占很少的比重。同时来自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提供金融财务方面的咨询和建议上对上市公司特别有益,这些独立董事甚至还能够利用他们在金融界的各种社会资本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由此看来,独立董事的社会阅历与工作经验越丰富,其对公司的管理、监督作用越大,其通过监督和提供专业性的建议及咨询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业绩。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公司治理效率呈正相关关系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核心和灵魂,是其生命之所在,其独立性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治理水平。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改变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状况。独立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其独立性使其可以更为有效地监督公司经营层,从而使得经营层的权力行使得到有效制约,使公司权力配置严重失衡的局面得到了改善。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完善公司监督机制以实现对公司经营层的有效制约。不仅如此,独立董事制度增强了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善了董事会形同虚设的不利局面。从我国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是在保持我国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在现有公司董事会中增设若干独立董事,通过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赋予其特定的权力,来弥补和克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软弱无力的现状。在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董事会构成由内部董事为主转变为独立董事为主,独立董事的提名改由独立董事协会提供,独立董事的聘用决策由中小股东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也由中小股东表决批准,切断大股东、经理层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引进独立董事之后,独立董事承担了监督的职能,同时也具有评价和选择CEO的权力。由于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甚至一些独立董事本身就是其他公司的CEO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有着许多宝贵的管理经验,他们能为当前公司提供许多有益的建议和咨询,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

作为理性经济人,独立董事也会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独立董事不可能承担一份毫无回报、充满风险并且可能承担责任的工作。虽然独立董事受到声誉市场的高度约束,也有声誉受损的顾虑,但是独立董事作为自利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必然要求从其工作中获取一定的报酬作为补偿,以使其权责明确对称。尽管董事会工作的主要回报是感情上和智力上的回报以及从工作中获得适用于其他专业活动的经历,但报酬显然也是动力之一。董事会成员必须有足够的激励,而且应将其收入与其服务挂钩,否则,不能指望他们会承担制定和质疑公司政策的重任。因此,必须对独立董事给予一定的激励补偿,以激发其为企业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提出更多有价值、具有战略眼光的见解。对此,各国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薪酬,具体到不同国家有不同标准。如美国的做法是独立董事每年从董事会领取固定数量的津贴,除此之外,独立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或者专业委员会会议还能得到一些额外津贴。英国的做法是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度薪酬为公司董事的5%~10%,个别公司给予参加会议的独立董事额外的会议费补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包括年费和出席会议费,同时还可能有委员会成员费和委员会会议费等。近年来,随着各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视,独立董事的薪酬呈不断增加趋势。独立董事薪酬越高,就越有动力和积极性参与到公司具体事务中来,越能关注公司的成长。

四、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会议次数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

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其他内部执行董事一样,享有一般董事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责任。但是,相对于专职董事来说,独立董事只是兼职董事,由于他们大多都有其自己的本职工作,除了正常的工作和闲暇时间外,真正用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时间是极有限的,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衡量存在一定困难,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上。为此,各国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大公司等都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作了规定,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若干次独立董事特别会议,并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做出规定。由于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时间是难以观察并取得数据的,但是独立董事的工作重心主要在参与董事会会议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发表自己独立意见,并且公司一般都会要求独立董事参与每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是否参与了董事会会议及其发表的意见都会在上市公司年报中公开披露,所以,可以考虑用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作为一个替代变量来衡量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独立董事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次数越多,越有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兼职公司数越多,与其相关的公司治理效率越差

《指导意见》指出:“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由于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且具有丰厚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因此往往可能会被多家上市公司聘为独立董事或者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虽然独立董事具有维护自己声望的动机,而具有多重身份的独立董事体现了较高的社会威望及工作能力。但由于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如果一位独立董事兼任的公司数过多,无法应付所有公司的事务,很难保证完成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从而不能充分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1]谭劲松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 管理世界: 2003: (9)

[2]叶康涛 陆正飞 张志华: 独立董事能否抑制大股东的“掏空”?. 经济研究: 2007:(4)

[3]魏 刚 肖泽忠等: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经营绩效,经济研究: 2007:(3):92-105Walter J. Salmon. 防范危机:如何完善董事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17

[4]Pound.John:治理型公司的前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5]马守莉:2003年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实证分析,平顶山师专学报: 2004: (5)

[6]唐清泉 罗 当 张学勤: 独立董事职业背景与公司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 当代经济管理: 200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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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比较;《英国知识产权法案201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169-02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是一个仍在不断调整、开放和发展的法律体系,其背后潜藏的相关专业知识更是丰富和庞杂的。因此以发展的眼光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革新模式,以精准的行动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中的不足部分,才能更好地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与范围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产生于德国,在18世纪,其范围仅包括版权与工业产权,然而,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都有所差异。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划范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划分范围来说,两者的保护范围都有所不同,由此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绝对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不断拓展的。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状况。著名法学教授郑成思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集多派之言,中国定义下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工商业标记和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知识产权的范围则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商业秘密权等多个方面。

在英国,知识产权法是指:对参与知识创作的拥有者与创造者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可以拥有自己作品的权利,这些作品涉及工业、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商标权、商业外观权、商业秘密权等传统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也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育种者权、植物品种权等别具一格的权利。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特点。

1.普及且专业。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创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在英国各领域内,除了传统的著作、专利等权利保护之外,植物育种、品种权都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影,由此可见,保护知识产权在英国早已深入人心。

2.保护形式多样性及机构的完备性。对于典型的以判例法为主的英国,在知识产权上却设立了大量成文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的特点,以最公平、恰当的方式进行保护。除此之外,在1993年,英国又专门设立了地方性专利保护机构,以完善更为健全的权利保护体系。

3.服务完善且便捷。知识产权局高效便捷服务使得英国在保护权利上得到很大的帮助与支持,而在新一轮改革中,英国也肯定了知识产权局在相关领域内的核心积极作用。

二、专利权保护方面

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至今日,专利法经过三次修改之后,早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次修改于加入关贸总协定的1992年,中国专利法增加了进口权,引入了本国优先权等相关规定;在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又增加了诉讼保全制度、许诺销售权等规定;第三次修改则发生在2008年,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推动下,不可避免地对专利新颖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这三者中,发明要求有更高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申请时具有一定难度的同时,程序也较为复杂。

远观大洋彼岸各国的专利权法律保护,早在1624年,英国就推出了可称为“第一个包括各项要点的国家专利法”的《专利法案》,而这部经典的法律也在当时著名的工业革命中保护了大量发明人的专利权利。在当今的21世纪,专利法有了更大的诉求与更快的发展,主要原因是不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球范围内巨大增长,导致因专利授予程序在时间上的不同适用出现申请积压状况,而且每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也越来越密集,使市场变得更加狭窄。因此,在2014年新推出的英国知识产权法案中,我们不难找出为寻突破的法律创新与变革:

1.执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新权力。《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欧盟24个成员国按照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为实现欧洲单一专利于2013年签署的专利协议,对于授权后的专利权人,可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申请欧洲单一专利,并要求参与协议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承认其权利效力。这一改革不仅直接节省权利人为申请在他国专利权而产生的大量花费,而且使得烦琐复杂的专利申请手续变得简单易行。这一变革是新法案中最大的突破,也是与之前的专利法相比更具改革性与创新性的突出特点。而在中国,特别对于在我国自然人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上,维权失败的案例数不胜数,当然也不失因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而处处可见的侵权现象。因此,想要保护权利人利益,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真正的法制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上则需更加大力度。而加入更多的国际公约或增加与他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可以帮助中国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加入国际海牙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1925年在海牙缔结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中规定,申请人的一次申请即可在其他想要受到保护的海牙成员国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英国同意加入海牙体系则表示在英国的申请人可以享受极大的权利扩张,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上,可以利用时间上的优先权的优势而更易于获得专利权,除此之外,节约英国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也是这一改革的优点之一。例如,企业申请人可能为了在多国获得专利权利而花费大量资金在多次注册、翻译等烦琐的申请程序上,但通过海牙体系,申请人则节省了一大笔开支。而中国也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除了适用其被称为基本原则的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适用了优先权原则,即在规定期限内,成员国内已申请人不论申请结果如何,都享有在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这项规定,也同样帮助申请人的权利受到国际法上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逐步接轨的同时,也要相应地在世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上烙下中国的印记,以此避免我国的相关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3.加大外观设计保护力度。在英国的著作权与商标权等纠纷案例中,早已有将相关侵权责任引入刑事处罚的先例,而在2014年新推出的知识产权法案中,则着重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侵权责任。为实现保护平等性的基本原则,也增加了外观设计侵权责任入刑规定。在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明确表示,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英国政府对于权利人在外观设计的意见服务制度上也有很大提高,例如,外观设计权所有企业可要求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供其相关产权的专家意见,而此类专家意见可涉及产权有效性或者是否被侵权的评估。此举无疑是为许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诉讼前置分析功能。这一革新使得英国的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机制更为平等与完善,进一步推进了产权人法律保护制度,更间接促进了英国创新型企业等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4.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记。对于专利产品上必须有专利标记这一法律规定,2014年的英国新法案则推出了新的解决办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信息免于过度披露,即将其专利产品标记一个可链接到相关专利号细节的网络地址,这一新规定可避免专利号直接出现在其产品上,当然这也是对于产品的一种保护。这一变化不仅可以帮助公众熟知专利信息,更便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保护方面

版权制度的起源是在英王的特殊出版权时期,其转折则是在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由此,从保护印刷出版者权利转为保护作者权利。而经过300多年发展的今天,英国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备且具有英国特色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但是,随着新时代的科技发展与经济推动,英国的著作权法律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哈格里夫斯报告》评述中,英国政府承认,“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英国经济的增长,并表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确需要适应新技术及创意的发展”,除此之外,报告认为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早已落后于现实需要了。而在著作权方面,在当下十分常见的企业复制行为已经成为许多现有工业程序以及发展中的网络服务型经济的基本元素。而这样的法律框架很有可能会影响这些新兴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英国著作权保护改革不可避免:

1.与专利权法律保护一样,对于著作权,英国同样希望借跨境许可及集体管理组织等类似方式,发展其潜在利益,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而这方面的构思主要来自于欧盟单一市场的概念。

2.与中国的情况相似,对于大量的无名作品,即所谓的“孤儿作品”,因为储存介质等问题将濒临消失,然而现有著作权法律却无法将数字化行为合法化以解决作品的保存的问题。所以政府必须积极立法,才可帮助建立起大量孤儿作品的延伸集体许可机制,以此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3.未来的数字版权交易所。当前英国所适用的分散型版权许可机制对于其创意产业的发展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而建立数字版权交易所则利用由共用性数据库所组成的网络提供一个合理设计的公共平台,必须保证数字平台上的内容都附有可识别的相关信息,保持标准统一,在不断减少诉讼成本的同时,发展新型科技,从多方吸取经验,以此来完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并进一步推动著作权的发展与保护制度。

中国的著作权法,包括一部《著作权法》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六部法规,是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作品进行保护,属于较为完备、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缔结了两部国际著作权条约,《》和《马尔喀什条约》。因此,中国也因跟随时代的脚步,对于当下发展速度快、形式多样化的著作权法进行革新,在保护过去作品的同时,也更好地推进未来世界的新型作品发展。而英国以上的革新则可作为我国立法新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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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工作是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当事人诉讼目的最终实现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减压阀。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工作很难有效开展。根据《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时应着重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执行管辖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执行管辖,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管辖权进行监督,以促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执行管辖权。

二、对执行根据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是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

5.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实践中,对人民法院随意限制执行根据的范围或随意扩大执行根据的范围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三、对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此促进人民法院公正适用法律,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是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的重要保证。民事执行措施有多种,适用条件各有不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合法、是否恰当,不仅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真正落实,而且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是否正确运用执行措施进行重点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才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才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是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而且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至相关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适用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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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

    3) 契约制度:

    1, 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

    2, 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 婚姻制度:

    1,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 七出:不顺、无子、、妒、疾、多言、盗

    4, 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 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

    6) 铸刑书和铸刑鼎:

    1, 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着作

    3, 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7) 法经:

    1, 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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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董事 高校教师 薪酬 公司业绩 违规

一、引言

2001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境内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期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有10余年时间。相关学者已经分析了独立董事的背景、特征、比例、薪酬、声誉等方面情况(谭劲松等,2003;杜胜杰等,2004;申富平等,2007;陈运森等,2011),以及对公司绩效、盈余管理等的影响(王跃堂等,2006;王兵,2007;魏刚等,2007;李燕媛等,2012)。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学者专门分析高校教师担任独立董事(以下统称 “高校独立董事”)的情况。本文从高校独立董事的背景入手,主要分析高校独立董事的特征与履职等情况等。利用国泰安数据库,手工搜集了2010年度沪深A股主板市场1492家上市公司中高校独立董事的数据。在1492家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有871家公司聘任了高校独立董事,占到了所有A股主板上市公司数量的58.38%。高校独立董事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重要来源,也成了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专业力量。高校教师在专业知识上具有较为丰厚的积累,同时在实践上也具有一定的经验,所以在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过程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二、高校独立董事现状分析

(一)高校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1)高校独立董事导师级别状况。通过对1459位高校独立董事的数据进行分析,见表(1),从中发现,博士生导师有741位,占总比例的50.79%,硕士生导师262位,占17.96%。由于此项数据缺失的较多,我们把数据缺失的均归入“其他”类。这样,非博导或硕导的教师,加上数据缺失的共有456位,占到了总比例的31.25%。由于博导是高校的核心专业人才,同时也是国内各领域的学术代表,因此,我们单独对博导进行了分析,见表(2)。发现博导中最年长的是77岁,最年轻的是34岁,平均年龄是52.39岁。从表(2)可以看出,博导的年龄主要集中于40岁到49岁之间。而平均年龄超过50岁的原因是因为60岁以上的博导还有119位,占到了总比例的16.06%,同时,还有14位未满40岁的博导。(2)高校独立董事的性别分布。在1459位高校独立董事中,1288位为男性,占总人数的88.28%,女性为171位,比例为11.72%。可以看出,在高校独立董事中,男性还是占主导地位的。这与高校中男性教师比女性教师多的现象相吻合,尤其是财经类专业。(3)高校独立董事的职称分布。在1459人的高校独立董事中,拥有教授职称的为1384人,占94.86%,而副教授的人数只有75人。由此可以看出,同样是高校教师,上市公司会更加青睐拥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独立董事。因为与副教授相比,教授可能在专业能力、经验和阅历上更胜一筹,在社会声誉上也普遍高于副教授,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4)高校独立董事的年龄分布。统计发现,高校独立董事中年龄最大的为80岁,最小的为32岁。平均年龄为51.51岁。可以看出,全部高校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要比博导的平均年龄小0.88岁。如表(3)所示,其中:35岁以下导师11人,占总比例的0.75%;36-45岁的为250人,占总比例的17.14%;46-55岁的为816人,占总比例的55.93%;56-65岁得为286人,占总比例的19.60%;65岁以上的为96人,占总比例的6.58%。由此可以看出,高校独立董事的年龄主要集中于46-55岁这个区间。这个年龄段的人年富力强,是高等院校科研的中流砥柱,在专业有所造诣,积累的经验也比较丰富,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给予公司治理提供一些意见。尽管年龄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年纪过轻的独立董事,可能理论知识比较完善,但是缺少实践经验与阅历,在面对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时,难以提出太多有实质性的中肯建议。而年纪过大的独立董事,虽然理论与实践经验都比较丰富,但是在精力上可能不是那么充沛,这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5)高校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分布。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校独立董事拥有财务专业背景的为715人,占到总比例的49.01%。经统计发现,剩余的744人主要分布在法律、机械、医药、生物等专业技术领域。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聘任的高校独立董事约一半拥有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经验。这些经济管理的专业背景可能有助于企业解决经营和治理上的难题。此外,拥有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背景的高校独立董事比例较高也与《指导意见》中“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有关。而另外744位高校教师的专业背景是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相吻合的。

(二)高校独立董事的来源情况 (1)高校独立董事的来源地。表(5)中列示了高校独立董事人数高于60人的城市。依次是北京、上海、武汉、广州、南京等。与谭劲松等(2003)的研究资料中独立董事主要来自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川、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稍有不同。北京与上海分别作为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其经济高速发展,这两座城市拥有的学校数量众多。因此无论是以全部独立董事为对象,还是以高校独立董事为研究对象,北京与上海都是名列前两位。武汉是全国知名高校数量第三的城市,同时武汉的经济发展程度在中部地区也是名列前茅,这与统计出来的数据相符。相比之下,深圳虽然作为经济特区,但是深圳的知名高校并不多,因此表(5)中无该城市。江浙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南京的高校数量较多,同时杭州拥有全国知名的高等院校,因此在两项研究中均有列示。成都作为西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拥有较多全国知名的高校,这也是其能列入数据表中的原因。总的来讲,排名前几位的城市所具备的共同特点是经济较发达,高校众多。(2)高校独立董事的学校来源。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国内“985”高校为39所,“211”高校(包括“985”高校)为112所。从表(6)中可以看出,在1459位高校独立董事中,来自于“211”高校的为947位。从 “211”院校整体来看,独立董事中来自于“211”院校的比例达到了64.90%。这表明与非“211”院校相比,上市公司相对青睐“211”院校的高校独立董事。其中,有625位来自于“985”高校,占42.83%;有322位来自于除“985”高校以外的“211”高校,占22.07%。这些数据表明了虽然目前国内高校众多,但是上市公司更青睐来自“985”院校的高校独立董事。相比之下,“985”院校的综合实力较强,师资力量雄厚,教师整体素质较高,知名教授较多,这些是非“985”院校暂时无法比拟的。

(三)高校独立董事的薪酬情况 统计发现高校独立董事薪酬中最高的为1045000元,最低的是0元,平均薪酬为61029.25元。如表(7)所示,其中:薪酬为0的有68位,占4.66%;薪酬在1万元以内的为19位,比例为1.30%;薪酬在1万到5万之间的为665位,比例是45.58%;薪酬在5万到10万的人数是573位,比例是39.27%;薪酬在10万到20万的为111人,比例是7.61%;薪酬为20万以上的为23人,比例是1.58%。在《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对独立董事薪酬的具体形式和领取薪酬的标准作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把这项权利赋予了企业。至于造成独立董事薪酬相差较大的原因,杜胜杰等(2004)认为独立董事薪酬受公司业绩、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独立董事工作时间和相对规模等因素影响。由于公司业绩、规模等因素的不同,公司支付独立董事报酬的能力也有所不同。同时,申富平等(2007)认为独立董事薪酬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联系。

(四)高校独立董事的兼职情况 这里兼职单位个数是指该高校教师除其任教的学校以外所兼职单位的个数。兼职单位数最少的为1个,最多的为22个,平均为3.33个。每个人的精力有限,那么一名高校教师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外,还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这必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于兼职单位个数较多的高校独立董事来讲,这可能意味着他在公司履责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履职的效果可能有限。如表(8)所示,高校独立董事的具体兼职情况是:有614人仅有一个兼职单位,这意味着该兼职单位是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占42.08%。拥有两个兼职单位的人数是187个,占总比例的12.82%。其中,拥有6个及6个以上兼职单位的人数是296人,占总比例的20.30%。这也是一个较大的比例,这些兼职较多的高校独立董事能否较好地履职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

(五)高校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1)高校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在统计委托出席的数据时,有11位高校独立董事出现缺席与委托出席同时存在的情况,因此,表(9)中该项数据总比例超过了100%,达到100.76%。从表(9)可以看出,缺席率为1.44%。由于我们在报表上几乎没有发现有关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原因的相关披露,因此对其缺席原因也不得而知。有74.85%的独立董事能做到全部出席董事会,而有23.85%的独立董事有委托出席的现象,笔者认为这可能与部分独立董事兼职过多,时间和精力相对有限有关。在统计委托出席的信息时发现,委托出席一次的比例为71.26%,委托出席5次及5次以上的比例为0.57%。从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在整体出席董事会的状况良好,但仍有小部分履职情况不好。(2)高校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统计发现,发表意见次数最多的为13次,最少的为0次,平均披露1.74次,未发表意见的比例占到了38.45%,见表(10)。高校独立董事未发表意见,有可能是两个原因:一方面是上市公司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另一方面是高校独立董事未很好地履行职责。除了未发表意见的高校独立董事以外,发表一次意见的人数为300人,比例达到了20.56%。其后,随着发表意见次数的增多,比例基本上是依次递减(披露6次的除外)。也就是说,超过半数的高校独立董事未发表意见或者只发表了一次意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高校独立董事,其中多数的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方向,其余高校独立董事的研究方向一般也与该上市公司经营项目相契合。而高校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次数如此至少,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不排除存在“花瓶董事”的情况。

(六)高校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 (1)高校独立董事人数与公司业绩。统计显示,1459位高校独立董事分布在871家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其中440家上市公司聘任了1位高校独立董事,占到50.52%;298家公司聘任了2位高校独立董事;110家公司聘任了3位高校独立董事;23家公司聘任了4位及4位以上的高校独立董事。拥有一位高校独立董事的44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为2.59%。当高校独立董事的人数增加时,公司的平均业绩整体上是波动上升的。由于只有一家公司有五位高校独立董事,因此将有四位及五位高校独立董事的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统计出的公司平均业绩为4.82%。总体发现,与只有一个高校独立董事的公司相比,当高校独立董事人数为两人及以上的时候,公司业绩有显著提升。由此可见,高校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2)高校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与公司业绩。有财务专业背景的高校独立董事所在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总资产收益率为4.68%,远高于没有财务专业背景的高校独立董事所在的上市公司0.67%的业绩。由此可见,不同的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业绩有较大的影响,上市公司聘任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七)高校独立董事人数与公司违规 2010年违规的上市公司有107家,其中,含高校独立董事的为68家。如表(11)所示,在这68家违规的公司中,39家公司只聘任了一位高校独立董事,占到了57.35%,21家上市公司聘任了2位高校独立董事,占到了30.88%。随着高校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违规公司的比例逐渐减小。这有可能是因为随着高校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他们会在董事会中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进而能够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分析本文主要对2010年上市公司高校独立董事的基本特征、薪酬、履职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此外,还考察了高校独立董事、公司业绩及公司违规的关系。此外,高校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而且公司高校独立董事的人数越多,公司越不容易违规。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针对独立董事委托出席或者缺席的状况,上市公司应在其财务报表中对独立董事未出席的原因进行披露,使相关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不出席或委托出席问题严重的独立董事,予以警告或要求公司予以解聘。第二、在董事会中不发表意见或者发表意见次数较少的“花瓶董事”,鉴于其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不发表意见视为履职有瑕疵的情况,情况严重者应要求公司予以解聘。第三、建议监管部门严惩独立董事兼职过多的情况,对于兼职单位超过5个并在董事会中不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永久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第8期。

[2]谭劲松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3]申富平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肃省为例》,《审计研究》2007第3期。

[4]杜胜杰等:《独立董事薪酬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4年第9期。

[5]陈运森等:《网络位置、独立董事治理与投资效率》,《管理世界》2011年第7期。

[6]王跃堂等:《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否影响公司绩效》,《经济研究》2004年第5期。

[7]王兵:《独立董事监督了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视角》,《金融研究》2007年第1期。

律师实习制度范文6

    关键词:  保荐人  保荐机构 任职资格 持续督导

    一、保荐制度内涵及各国选择模式

    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保荐人(Sponsor)[1]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的,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现今保荐人制度主要在西方主要证券市场使用,大多作为创业版风险防范的手段,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

    英国另项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缩写AIM)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该市场中,保荐人和经纪商珠联璧合,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为投资者搭建了宽广的舞台。

    英国AIM的保荐人制度最大特点在于他的终身制。终身保荐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恢复进行交易。

    这种终身制也提高了对保荐人的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当企业成功上市以后,保荐人的工作就转向指导和督促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保荐人还可以代表企业,与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积极的沟通联络,帮助处理与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关系,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改善企业股票的市场表现。

    虽然企业上市后保荐人的工作范围扩大了,但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保荐人的核心职责在于辅导企业的董事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义务。因此,可以说,“辅导者”和“独立审计师”的职能是保荐人制度的本质和关键之所在。

    (二)美国纳斯达克“什锦”保荐人制度

    美国纳斯达克已经发展并正逐步形成一整套而非单独的保荐人制度安排,包括: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同业审查计划和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的专业服务,以及监管机构实质性的审查制度。这一套制度安排对保荐人的市场功能加以分解,通过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和密切配合,成功地分散和控制了创业板市场的发行人风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就了一个世人瞩目的创业板市场的典范。通常我们将其称之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在纳斯达克,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

    “什锦”保荐人制度设计中的亮点就是“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它们内化并替代了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贡献良多。纳斯达克经过对上市规则的调整[2],“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得到全面的实行。“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交易所向所有上市公司提供的 “理事专业指导计划”。上市后,公司可以获得纳斯达克一名理事的全面指导,理事一般对发行人所处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就公司股票的表现解答问题,在总体上指导公司的市场运作事宜。此外,理事可以帮助发行人就加强与投资者的关系来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计划,向发行人介绍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法规的变化情况。这项服务类似于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从事的主要保荐业务活动之一,即成为上市公司的市场顾问,处理与交易所和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事宜。

    (三)香港保荐人制度

    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行保荐人制度,不过两者略有不同。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申请上市、上市文件等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申请人董事知悉自身应尽的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的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还要继续维持对发行人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这是香港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最大的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