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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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专项规划

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范文1

关键词: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

所谓应急管理,国内外著名学者给出的定义是,能够合理有效的处理一些比较大的突发事件,能把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应急规划与管理的典型就是美国这个国家的灾害反应网络机制的建立,还有日本的灾害公园也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对于我国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与管理的研究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些滞后的。在比较早的地震灾后应急娿和管理大约开始于汶川地震之后,主要研究了汶川地震在灾后重新建设与规划的方式,但是仍旧缺少系统性的理论梳理。所以,对于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与管理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主要特点与内涵

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与管理主要包含了地震、应急以及土地等关键因素,主要的性质为灾后应急规划,地震灾害为主要的对象,但是就土地学科来说,主要是由危机管理这个学科跟土地管理这个学科互相交叉引申过来的体系,主要是更好的解决在遇到突发性的公共网危机事件后,特别是具有比较大的破坏性的地震之后,在一个非常危机的状态下,集中力量调配各方资源,从而尽可能的减少地震的损失。通过合理、快递的优化资源配置,回复我国各项经济事业的水平,从而进行合理的用地规划与管理。

(1)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要利用应急规划,跟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是有所却别的,具有一定的短期性和局部性,也具有具体性和服务性的特点。所谓的局部性就是只针对地震受灾这个区域,不受行政界限的限制,也可以进行跨区域的规划建设,短期性主要是从地震灾害发生之后一直到灾后重建工作完成,一般的期限为三年,最长也不能超过五年,等应急体系建立之后到任务完成自动完结,法律效力也不再存在。所谓具体性主要是规划的针对性,要有一个具体的只想,主要是围绕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来进行土地规划与安排,主要包含一些临时性质的用地,加上一些重建新址的选择断层等,地震灾后土地应急规划与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援建的服务性,这是具有很大的意义的政策支持,为灾后重建服务。

(2)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与管理在外延上包含重建的土地的规划与管理,这是灾后重建的一个重要体系,也是这个区域地震灾后的总体规划的土地部门规划,跟气压部门灾后规划属于同一个体系,也是用来指导地震灾后工作。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要针对这个灾害的受灾程度和灾害产生的破坏力,经过对整个受灾地区的整体状况的评估,对于各个方面重新建立和管理有个大致的规划。

(3)应急规划与管理是进行专项规划的一种,要打入土地总体规划的范畴,实现非常态到常态的过度,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破坏了土地的承载功能,需要一个规划期对其进行回复和重建,并进行管理。科学评价灾后土地利用安全性和建设用地恢复重建适宜性。

二、综合防震减灾与土地应急规划与管理体系

从防震减灾的角度可以把土地利用规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应急规划,一种是防震减灾规划,一种是总体规划。土地应急规划与管理属于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应急范畴,而防震灾害规划主要属于一个地震开始之前的紧急预防,土地的总体规划与管理就属于一种常规的规划。在应急土地规划与管理中,那些需要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的安排,还有灾害毁坏的土地的一个综合的整治,这些都要纳入约束性指标控制的范畴,通过修编或者修改实现对接。在地震灾后的土地应急规划体系中,主要的是地震发生之后的应急响应和土地回复重建的部分,主要是怎样利用最小的土地资源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地震造成的灾害损失。

(1)预防预警。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要根据预防预警的具体要求来对地震灾害的类型进行判断,之后对预警的类别进行细分,包括灾害的起时实践,影响的范围等等,需要土地部门对于更低以及建设用地的状况进行一个快速的评估,对于灾区的房屋损失状况,人员伤亡状况,加上等待救援安置的人员状况,为临时安置的土地使用和布局提供一个评估的数据依据,对于地震灾害的发生时间和影响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下来,组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把应急处理方案公布出来。

(2)应急处置。在应急响应阶段,需要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救救灾小组,对于损坏的基础社会进行委会,维护社会治安。关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紧急避免地的选择与人员的那只,结合地震灾害的预评估和现场的损失来确认需要安置的人员规模,对于避免场所的避难量进行统计,确保避难场所的优化选址,还包括抗震救灾的用地选址,施工临时用地的选址以及过渡性安置用地的选址策略等。

(3)恢复重建。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要编制灾后重建的土地使用规划,这是地震灾后土地应急规划与管理的一个落脚点和重要的归宿,通过对地震灾后土地利用规划是各个部门灾后重建的基础,也是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通过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性评估,加上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对于灾后重建的选址和土里利用进行安全性的评估,要先确保用地的安全性。要综合统计各个部门对于土地的使用需求,本着节约用地的要求,尽量少占用耕地,进行生态系统恢复的目标,科学合理的进行城镇用地的合理布局。对于灾害发生之后的耕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综合的整治,加上临时安置用地以后的复垦工作等都是灾后土地应急规划与管理的内容,这也是灾后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的一个比较有效的途径。所以,灾后整理的目标和进度,以及重要工程的建设都要纳入到灾后土地规划与管理的范畴之内。

结论

综上所述,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要评定灾害的定型和需转移人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临时安置用地的选址要科学合理,通过对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结合地震之后资源的承载能力,科学评定灾后土地利用的安全性能,选择适宜的建设用地,要对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和基础设施服务用地进行有限安排,整理出符合当地实际特色的用地导向,为地震灾后的土地规划、重建与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过程及能力评价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1(11).

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范文2

关键词:城市 防灾 减灾 规划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城市防灾减灾是指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我国大陆地域辽阔,地理和气候条件十分复杂,自古灾害多。如何保护现代城市免遭自然灾害,加强防御,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是当今国内外关注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城市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令人担忧。为此,有必要在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建设方面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有益的探讨。汶川地震再一次告诉我们,正确认识城市防震减灾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关系,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城市抗震减灾能力。

接下来,根据相关文献和个人对城市防灾减灾的理解,浅谈对城市防灾规划认识。

一.汶川地震的启示

2008年四川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地震。此次地震强度大,波及面广,破环力强,损失惨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灾区铁路、桥梁、电力、通信等大量基础设施损毁,不仅给灾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抗震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救灾难度大,科技手段需求显著,此次地震导致四川、甘肃、陕西等重灾区道路、通信等生命线工程严重损毁和中断,致使地震后无法与灾区取得联系,不能及时了解灾区受灾情况,严重影响救灾工作及时、有效地展开。

此次地震给灾区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也值得我们深思城市防灾规划、城市安全保障措施和救灾应急能力。

(1)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基础研究工作,提高科学预测和防范灾害的能力。

(2)加强防灾减灾研究,树立全面防灾减灾意识。对于防灾减灾工作的研究,应该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对于防灾规划,要全灾种考虑,全面规划城市防灾体系。

(3)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救援是抗震救灾的技术保障。

(4)普及紧急避险理念和安全文化迫在眉睫。得益于坚持数年的安全教育和紧急疏散演习,在紧邻重灾区北川的安县桑枣中学,全校2200多名学生和上百名老师无一伤亡。

(5)建立多渠道应急通信方式,保障生命线畅通。汶川地震发生后,通信设备损毁严重,灾区信息不能及时传达至外界,严重延缓了救灾工作进程,损失了宝贵的救援黄金时间。

(7)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亟待加强。有关专家提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把好“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材料及设备和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这四个关口。大城市应当有相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人口稠密的大城市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开辟应急避难场所,一旦发生的地震、火灾等,可以有效减轻人员伤亡,政府也能以最快的速度实施救援。

震后汶川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也提出了有针群测群防监对性的的规划对策。加强地震、地质、气象、洪涝灾害等的专业监测系统、测系统和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设监测预警示范区。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恢复建设测绘基准点,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加强救灾指挥系统建设,健全救灾和灾情管理系统。结合交通网建设疏散救援通道,建立应急水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储备能力。完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加强城乡避难场所建设,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二.城市综合防灾中的最新趋势

现代城市防灾不应把“灾”仅仅定义为地震、洪水、火灾、泥石流等以自然力为主的灾害,城市安全要先建立综合灾情观,还应包括生产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石油、气的爆炸,核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生命线系统事故等新型灾害。它们对城市安全的影响日益重大,应该引起人们足够重视,并在城市防灾规划中予以体现,以指导城市防灾,提高城市抗灾能力,保护发展成果,减轻城市灾害损失,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1)生命线系统与城市综合防灾

道路交通系统是生命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援进入的最重要通道,它的畅通对救援工作的开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城市防灾规划中要通过对实际交通系统的调查,对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桥梁和高速路进行统计分类,分析规划区主要道路和桥梁的震害和可靠性,并对道路的属性编制图表。抗震减灾主干网能否正常运行,是决定整个城市灾后能否快速恢复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必须保证由高速公路、快速道和通往包括医院、消防局、疏散场地、供水点、政府机关、防灾救援中心等关键节点的主干道和次干道组成的抗震减灾主干网能够经受大震的破坏。使得震害发生后,伤员疏散、消防救援和救援物资的运输可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从规划开始,促使地方建立多渠道应急通信方式,保障生命线畅通。在地震频发的中国台湾地区,对应急通信设备有硬性要求:从大城市到小乡镇的应急保障部门,都必须按照标准配备包括移动、固话、微波、卫星通信等在内的多种通信设备。这样的配置,目的是要保证灾难发生时灾区至少有一种通信方式能够与外界联系。

(2)借鉴日本东京防灾规划的思路

1) 建设阻断燃烧带。铁路、公路、河流等城市设施和沿路的社区构成了防灾生活圈。阻断燃烧带可分为“骨架防灾轴”、主要阻断燃烧带“一般阻断燃烧带”三个层次。

2)建设“防灾轴”。从大区域出发,以阻断燃烧带为骨架构建“防灾轴”,形成抗御灾害的城市结构。实现“不用逃跑的街区,安全安心的街区”等建设目标,保障并提高每幢建筑物的抗震性和阻燃性等。

(3)加强抗灾救灾能力建设规划。包括预警预防能力、救灾工作预案、技术支撑能力、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

(4)要重视地下空间的防灾。地下空间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他对很多灾害的防御能力远远高于地面建筑,如台风等;另一方面当地下空间内部产生某些灾害时,所造成的损失又远远超过地面同类灾害,如火灾、爆炸等。地下空间防灾救灾工作与地面有很多不同,主要表现在:1)封闭的地下空间里容易使人失去方向感,造成心理恐慌。2)在封闭的地下空间中,保持正常的空气质量要比地面有门窗的建筑困难得多,一旦发证机械故障,通风很难保证,而且发生火灾是烟量大。3)自下而上的人员疏散路线,与内部的烟尘、高热气流和升华性毒剂流动方向一致,因而人员的疏散必须在烟尘和毒热气流的扩散速度超过步行速度之前进行完毕,而这个时间又很短暂。4)地面积水很容易灌入地下设施。5)地下工程的钢筋网和深埋的岩土堆对电磁波有一定的屏蔽作用,妨碍无线通信。而灾害发生时有线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都有可能遭到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广泛,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注意地下空间的防灾。所以要针对地下空间特点做好地下空间防灾规划。

三.、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防灾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其显著特点有两个:一是强调综合防灾。二是提出公共安全的概念。这样城市防灾规划的内涵得到很大扩展,无论在灾种分类上,还是在指导思想、编制内容、编制流程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是抵御减轻各种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各种政策性措施和工程性措施。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综合性,即统一部署、相互协调、综合评估、定期反馈、及时更新,具体体现在其规划区范围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相一致,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灾种进行统一考虑和等级评价,重视灾前预防,对灾中应急和灾后重建的衔接工作进行周密的安排,各单灾种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其他专项规划相互协调,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行政区的防灾工作及城市规划区本身与周边地区的防灾互助提出要求等。

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平安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考虑居住环境和建筑情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城市。

(二)科学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按时序报批建设。在进行民用建筑、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并将人防工程合理的列入其中,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三)安全可靠。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开敞空间,尽可能远离高大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核等放射物品存放处;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选择室内公共场馆作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四)因地制宜。根据人口分布、人口和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和要求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并结合公园、绿地等空旷场地的分布与人群疏散需求,赋予公园、绿地、防空地下室等公共场地避难、避险功能。

(五)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2条以上与之连接的疏散通道,其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符合城市道路次干道的要求,以保障避灾群众快速、无阻到达避难场所。

(六)平灾结合。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场地,应尽可能多修建防空地下室,做到地上与地下兼顾建设,平时完全服务于自身原有的功能,在遇突发事件时,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

(七)一所多用。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符合战时人员疏散基地的要求,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考虑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三、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要建设和完善清华文化广场、城中花园、清湖广场等3个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全县各乡镇要建成1个以上乡镇级避难场所。

四、应急避难场所规模

(一)分级和功能

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将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

县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一1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原则上划定服务半径为3公里。具备一定的生活保障设施。

乡镇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千人以上,原则上划定服务半径为500米。具备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

(二)配置标准

乡镇级避难场所配置设施:供群众短时间避难的露天场地,需要时部分区域可设置帐篷。配备应急发电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广播系统、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及避难场所标识。

县级避难场所配置设施:在乡镇级避难场所配置标准上,增设以下功能区及配套设施:应急篷宿区、应急盥洗间、应急物资供应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垃圾点、应急停车场、应急电话亭等。

(三)标识系统

外部标识具有引导性,在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入口设置标志,为受灾人员移动、转换避难场所提供方向指示。

内部标识具有指示性,用于划分、标识功能区与生活配套设施的区域、位置。包括:应急供水、应急医疗救护、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和应急食品供应等标志牌。

五、有关要求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城镇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市、城镇环境相协调,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重要经济目标周围以及城市对外交通主出入口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半小时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功能设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三)实施主体。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县政府统筹协调,县政府应急办牵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人防办、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县体育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及乡镇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四)经费渠道。县级和乡镇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改造费用分别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

(五)物资储备。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情况,合理储备应急物资。短期性物资如食品、药品及生活用品等依托临近的商场、超市和普通商店代为储备;长期性物资如帐篷、医疗器械、灭火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由相关部门储备。

(六)标志设置。公园、绿地等避难场所要设立统一的应急避难场所标示和功能标志,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临时性避难场所在进出口位置要设置场内功能分布图。

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范文4

在全县上下真抓实干、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的关键时刻,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样一个大规模、高规格的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充分说明了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天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全面总结2016年我县城乡建设与城市管理暨棚改工作取得的成绩,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明确任务,强化措施,乘势而上,扎实抓好2017年度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城乡建设管理暨棚改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根据会议安排讲三个方面。待会儿,书记还要对重点工作进行强调,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结成绩,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乡建设管理暨棚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6年,全县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城市建设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认真回顾2016年城乡建设与城市管理暨棚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㈠城乡规划管理不断加强。启动了南漳县城市总体规划和长坪、肖堰、清河3个镇(区)的总规修编工作;开展了城区综合管廊、水镜湿地公园、城区停车场、人防工程建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完成了城关镇关庙集村、薛坪镇普陀庵村的村庄规划;完成了10个镇75个易地扶贫安置点和蒙华铁路6个拆迁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完成了全县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完成了城区1:1000数字地形图机载GPS辅助航测,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了基础测绘资料;出台了《南漳县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化解了群众建房刚性需求与规划管理的矛盾。

㈡城市配套功能不断完善。围绕民生重点,积极推进市政道路、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完成了城南工业园区路、国土巷门前道路改造;新修建了丹阳大道、明珠北路、西凤南路及荐贤桥等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成城区二水厂并正式投入运行,完成了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新建美食一条街、生态停车场1个、环卫停车场1个、垃圾转运站5座、改(扩)建公厕5座。同时,加强了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全年共更换损坏的检查井、雨水井95套,维修破损道路20余处。围绕生态县城建设,积极创建园林城市,全年投资千万余元,实施了凤凰山公园、临凤街三角绿地、荐贤桥两端小游园等绿化建设项目,对城区城标广场、徐庶游园、山水传奇三角公共绿地等绿化进行了提档升级,对水镜大道、金漳大道、学府路等12条主要道路进行了行道树补植;启动了青泥湾绿地改造,对建设大道沿线边坡、荒坡进行了治理。截止2016年底,城区绿地面积达到470.4公顷,绿地率达32%,绿化覆盖率达36.3%,成功通过省级园林县城验收。

㈢城市执法管理不断规范。先后组织实施了“城管百日大会战、市容秩序综合整治、交通雷霆行动、拆违风暴、三轮车集中整治、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等整治活动,一年来,共发放城管宣传单3000余份,拆除清理条幅及“牛皮癣”3000余处,依法办理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等案件1259件,规范出店占道经营行为800余起,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夜市烧烤摊位200余个,处罚运输车辆未覆盖或飞扬撒漏污染路面行为50余起,新增停车位200余个,暂扣电动三轮车300余辆,当场拍照处罚乱停乱放车辆5000余台。完成了建设大道、发展大道、蛮河等路段的路灯安装工程及城东小游园亮化工程;围绕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大禁违控违力度,累计拆除违建面积12000余平方米,立案查处违法建设208件,强拆100余户,较好地遏制了城区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代表襄阳市在全省第一季度考评中实现了后发赶超,名列全省第七位,连续3次全市考评第二,城管考核工作多次在全市名列前茅。

㈣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公租房建设和补贴持续保障,投资1678万元,建成3幢147套公租房,分配白马小区公租房97套,为385户发放住房补贴200万元;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其中城西老城区(机械厂)改造项目、临凤街三角地(含临凤路)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已完工;徐庶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工作正积极推进。一年来,共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248户,发放补偿资金9210万元,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95%以上;同时政府投资近4亿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安置房1311套,既实现了去库存目标,也有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㈤村镇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以武安镇、九集镇为代表的中心集镇逐渐壮大,以薛坪镇、东巩镇为代表的旅游特色镇不断做优。打造了东巩镇麻城河村、九集镇九仙观村等一批“美丽宜居村庄”,争取了1229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完成了1283户精准扶贫户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同时启动了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城镇面貌和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县的城乡建设管理暨棚改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比,与提升南漳城市品位和形象的需要比,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如城建项目规划前瞻性不够,重复规划、项目等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专项规划编制中对内涵挖掘不够,编制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个人建房还未得到完全遏制,城乡结合部及部分镇(区)的“两违”现象还比较突出;城区道路系统、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还不完善,交通拥堵、雨天内涝等“城市病”依然存在,城区防空、防震、防洪等应对能力需要强化,菜市场、停车场功能性建设短板还需要补齐;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城管环卫的“标准”亟待建立。因此,我们务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暨棚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理顺思路,明确目标,努力开创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2017年我们要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三县战略、任务、三个目标”的总体思路,以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在全市率先建成绿色发展先行区和生态保护示范区为目标,以2017年城建项目计划为主线,谋划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具体任务,即:按照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四化同步、文化传承、突出地域特色的发展思路,力争新型城镇化建设走在全省山区县前列;按照“标准”是城市管理的生命线,强力推进人本城管,打造整洁有序、舒适宜居城市环境;按照“东进、西控、南优、北拓”的城市发展方向,以文化为灵魂、山水为特色,实施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推进,城区与园区融合发展的“双轮驱动”战略,力争把南漳县城建设成为历史文化魅力彰显,现代文明气息浓郁,个性特色突出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山水园林城市”。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在今年乃至今后的工作中,锐意创新,扎实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建管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奋力开创城建城管工作的新局面。具体就要做到“六个下功夫”。

㈠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在提升规划效能上下功夫

城镇规划是发展城镇的战略,建设城镇的纲领,管理城镇的依据,也是政府指导、控制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手段。一要实施规划“放管服”改革。因为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特别是在工业项目上,我们要认真研究,落实好“放管服”改革。“放”就是对工业项目审批放开门槛,率先实行工业项目容缺受理,零审批,零收费;“管”就是严格批后管理,督促项目按照规划实施建设;“服”就是实行规划服务前置,项目招商时首先介入,在招商过程中就与项目方沟通好项目选址意见,签约后就能立即出具用地范围图和规划条件。对于其他项目审批,也要压缩前置手续,遵循“分类审批、分级负责”的原则,从而达到审批提速。二要用规划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多规合一”机制,站在襄宜南一体化的高度,以“三县战略”为统领,以“山水园林城市”的理念修编《南漳县总体规划(2010-2030)》,在此框架下编制重点区域的控规和修规、各项专项规划及镇(区)总规。围绕服务重点项目,对城南湿地、城北新区、城区棚改范围等城市重点区域先期启动城市设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提高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从而引导该区域项目跟着规划走;围绕旅游活县战略,用“一镇一产、一村一景”的理念编制镇、村规划,让村庄变景区,把家园变乐园,实施全域景区化,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围绕生态立县战略,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对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选址,使之早日投产建设,改变农村污水乱排放的现状,改善农村环境。三要维护规划的刚性和执行的严肃性。按照“阳光”规划、科学规划、“开门”规划的要求,要全面推行规划公示制度,实现规划编制方案公示和成果公开、规划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开,对城市的重大建设项目、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住宅建设项目、历史与自然风景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批准前进行公示,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以此提高全社会遵守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城乡规划一旦确定,就成了一个地方带有法律效力的发展蓝本,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下去。规划部门要顶住压力,用法规守住规划的“红线”,坚决依据上位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项目的规划审批。

㈡强化建设项目推进,在完善城市功能上下功夫

建设项目是加快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引擎。今年,我们按照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适度超前、有序推进的原则,花费了一定时间和精力编制了建设项目计划,它应该对今年的城市建设起到统筹作用,是我们城市建设的总抓手,以后每年都要提前谋划,精心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并且还要市民参与、媒体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不能拍脑袋决策,让市民对我们确定的项目认同,从而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因为今年才开始这样做,讨论的时候大家一致认为这些项目都该推进,所以项目很多,一年不可能干完,我们将一年做几个,通过三年努力逐步把老百姓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今年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努力:一要着力完善以国道、省道、高速、高铁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区域交通体系,加快推进346国道(南漳段)、251省道(南漳段)、隆中至七里山旅游公路以及城区在建骨干道路建设,抓紧实施水镜大道、金漳大道等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争取打通凤山路(种子公司段)、玉印路西等“断头路”,使城区交通形成微循环。二要以争创国家级园林县城为目标,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加快涌泉污水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厂、城区污水截污管网建设,实现城区雨污分流;要谋划启动蛮河、老堰沟、幺堰沟、清凉河水环境治理;积极推进街头绿地、绿色廊道、绿色庭园建设,加快实施凤凰山公园配套绿化种植、建设大道边坡荒坡修复绿化治理、城北徐庶庙苗圃基地建设等绿化工程;统筹好“地上”“地下”建设,谋划启动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好防空防灾、防震减灾、防洪减灾等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今年打基础、明年抓完善,后年抓创建,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目标。三要动员各部门力量,科学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商务服务、教育医疗、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抓好城南货运市场、生态停车场、中心菜市场等功能性设施建设,补齐城市发展短板。四要重点启动水镜文化广场、徐庶广场、城南湿地、郑万高铁站及周边地块等几大重点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用项目建设倒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五要强化防空防震能力建设。在城市建设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所有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依规执行防空防震的强制规范,修建防空地下室、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障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㈢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在提升城市形象上下功夫

创建文明城市,三分靠建,七分靠管。要坚持“标准”就是城市管理生命线的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着力整治“四大秩序”,大打城市管理攻坚战。要着力整治市容秩序,落实定人定岗定责管理机制,对市容市貌进行错时管理、无缝隙管理,确保节假日、早中晚无盲区。要着力整治交通秩序,重点在城区利用空闲地、公共地块设置停车场,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停车;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处罚力度,疏导车辆到划定的停靠线内整齐停放;充分发挥“门前三保”管理员的力量,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要着力整治卫生秩序,学习“中卫模式”,细化、量化清扫保洁、清洗清运等作业标准和操作流程,推行全天候保洁、全覆盖清运、机械化清洗、精细化作业,严控可视范围内的“点子”垃圾,逐步扩大清扫保洁范围,加大道路清洗力度,洗出道路本色。着力整治建设秩序,按照“减存量、控增量”的原则,实施巡控分离,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压实县、镇(区)两级违法建设的控管责任,扎实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处置工作,确保不新增一起违法建设。同时要逐年消化、处置存量的违法建设。二是着力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要按照中央、省、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制定《南漳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权责边界,规范执法责任;制定“保整洁、保容貌、保秩序”的“三保”实施管理办法,压实城管责任区,建立标准化市容市貌管理体系。同时,建立数字化城管,运用科技手段,介入城市管理的各个角落。进一步发挥城市管理综合指挥部的协调、考核、督办的作用,建立城管考核长效工作机制。三是着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城市管理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此,要不断强化宣传,大力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单位板报、社区橱窗等多种途径、各种载体来宣传城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通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工地等多种形式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同时,城管、公安、交通、规划、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联动,通过设立有奖举报、加强巡查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等不法行为。

㈣加快棚改项目建设,在强化住房保障上下功夫

棚户区改造既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民生工程,也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点项目。因此,我们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紧盯“三年滚动计划”,加大改造投入力度。采取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贷款、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融资,力争棚改投融资达到20亿元以上,确保11个棚改项目和2017年新申报3个棚改项目共计7000余户改造任务全面完成。二是继续稳定房地产市场。今年房地产开发面积计划稳定在30万平方米,有效减少商品房库存,稳定市场房价。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大优质楼盘和房源开发,提供优质商品房的有效供给,刺激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强和规范房产中介行业,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网签、楼盘表数字化管理。三是扩大住房保障。采取新建、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简化程序和手续,依规适当放宽政策条件,扩大保障覆盖范围,2017年计划分配300套公租房,力争实现应保尽保。四是规范房屋交易管理。推进产权交易“一体化”。将房屋交易、抵押、市场、租赁等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实行开放式服务,配套先进的产权交易管理软件,办件过程全面实现信息化、数字化操作,提高服务质量。

㈤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在城镇化建设上下功夫

要按照“一圈一带四点”的城镇化空间布局,根据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建设一批特色集镇和旅游名镇。一要强化文化引领,突出特色城镇建设。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着力培育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的特色集镇和村庄。加强全国重点镇武安镇,“襄宜南”一体化节点镇九集镇,长坪、东巩、巡检等3个口子镇和薛坪旅游特色镇建设。二要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要积极争创一批国家和省级秀美乡村、旅游名村、生态文化村和传统村落,建成15个省、市级“美丽乡村”样板村,50个县级示范村、社区。三要加强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各镇(区)要突出重点,开展镇村道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100%撤并村和25户以上自然村通水泥路,在临水临崖、坡陡弯急、视线不清的农村公路上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这一点各镇(区)必须高度重视,今年县政府已将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纳入财政预算,年底将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解决。同时,大力推进镇边、路边、水边环境卫生治理,积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建成“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农村垃圾处理体系,形成长效治理机制,确保今年通过省级验收,以后县财政每年要统筹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让老百姓看得到成效,让村镇变得更加美丽宜居。

㈥加强投资融资工作,在科学经营城市上下功夫

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必须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手段经营城市,解决好钱从哪儿来的问题。经济工作会议上我说过最迟3月份建投集团要正式挂牌,投入运作。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融资平台职能。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债务偿还的主体,按照职能定位,通过实施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以及利用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对城建资源、资产进行整合和优化配置,灵活运用金融工具和社会资金,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债务偿还一体化管理。二要加大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发改、财政、国资、土地、城建、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充分整合利用政府各类资产和资源、股权和债权,增加投融资平台可利用的优良资产,也可对土地整理开发;将国债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本级建设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经投融资平台直接投入到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将符合规定的投融资项目的经营权赋予投融资平台,形成政府投融资平台稳定的预期收益,用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三要加强投融资工作管理考核。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投融资工作目标考核和奖励政策,形成薪酬体系与投融资工作目标、经营业绩挂钩的投融资管理考核机制。县国资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融资平台资产和资金的监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融资资金和资产的监管措施,跟踪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法、合理。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城乡建设管理暨棚改工作取得实效

城建城管工作事关城市形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做好城建城管工作,全县上下既要克服厌战情绪和畏难思想,再加力度、再加措施;又要全力支持,主动配合,一如既往地履职尽责,努力把城建城管工作抓出新成效。

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今年确定了几十项城建工程,摊子非常大,任务非常重,投入的力度前所未有。会上印发了《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全县2017年度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包保及工作专班名单》两个文件,明确了包保领导、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大家要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责任,迅速行动起来。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工程指挥部的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深入现场,亲自抓协调、抓督查、抓落实,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各自承担的具体任务,制订单项工作计划方案,排出时间表和路径图,把每一项任务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镇(区)要突出抓好小城镇建设,推进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完善配套设施,搞好绿化、美化、亮化,体现地方特色。特别是沿省道、国道的镇(区),今年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两侧建筑的整治改貌工作,务求达到进入南漳县界“眼睛为之一亮,精神为之一振”。

㈡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全县大局,大力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工作环境。城管、建设、人防、规划、国土、房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集中查处一批违反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要抽调专门警力,严厉打击争工地、抢工程和蓄意破坏、阻挠工程建设的不法行为。县城建局要牵头组织一次项目建设培训,让工程指挥部的工作人员都熟知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注意事项、相关环节的法定时间等工作流程。财政部门(城投、建投、房投等)要多方筹措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会同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深入搞好宣传报道,报道各项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报道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㈢强化考核督办,确保任务落实。要以全市拉练检查为契机,出台我县项目建设考核标准,严格进行细化考核,实行奖惩,我在县经济工作会上说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竞争性分配也就是这个意思。当然考核与奖惩只是一种管理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各项工作措施与责任得到落实,而各项措施与责任能否及时落实关键在日常检查督办。为此,县政府将成立城建工作领导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建专班,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协调督办工作,建立重点项目“日记账、周计划、月通报、季拉练、年结账”的工作机制。县人大、政协要经常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专项视察活动,促进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广播电视台、南漳政务网等新闻媒体要配合县城建工作领导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报道。同时,要把镇(区)项目建设、环境整治,纳入全县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定期进行检查通报。

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范文5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