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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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

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范文1

【关键词】石化企业;合同;困境;突破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使契约经济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而合同又是契约经济的主要标志,合同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手段,基本所有企业的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由于石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较差、合同文本和签订行为不规范、对合同的动态管理不够等,在合同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和困境亟待解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找到合同困境的突破口,才能实现企业的平稳、快速发展。

一、合同管理对石化企业的重要性

1、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的重要保障

在当前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对于企业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经营企业,对合同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的合同能够在科学、规范的制度下运行。保证合同的每一步都能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合同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规范合同流程和实施程序,保证企业整体管理质量和水平,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2、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石化企业会因为合同变更、产品质量、不明确、盲目担保等情况引起经济合同纠纷,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合同中的各项基本信息知识,在自觉遵守和执行合同的基础上,强化法制观念,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预测和估计,保证合同的正常行使,减少经济合同纠纷,促进石化企业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能提升石化企业信誉,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石化企业对于合同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合同的内容对石化企业的制约和影响也不断加强,合同对于石化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合同的履约情况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状况,因此,石化企业要注重对合同的管理,注重企业信誉的维护。合同的履行是制定合同的主要目标,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措施都要实施到实际行动中,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信誉,阻碍企业的长足发展,加强合同管理,是保证石化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石化企业应不断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二、当前石化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困境

1、缺乏合同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当前许多石化企业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了解甚少,甚至还存在着不了解对方的信息、不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也有少数石化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或是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在企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保障自身权益,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造成销售人员授权不明的现象,从而引起合同纠纷。石化企业自身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有限,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较为不利的影响。

2、企业合同文本、条款缺乏规范性

有许多石化企业的合同并没有科学完善的文本制定规范,很多只是以“协议书”和“意向书”等样式作为企业的合同文本,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这种样式的合同在法律上因其概念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别。一些石化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合同的相关条款非常简单,只是将意见和职责描述出来,对于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要求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对合同的签订地点也不明确,导致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找到有效的约定依据。

3、没有完善的合同履行动态管理

石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相关信息,对其注册资本、履约行为、生产规模等加以审查掌握,还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签约、交货、验收和结算等各项要素加以审查,进一步掌握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同时,也不能只注重对方当事人的过去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忽视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管理,这样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企业签订的合同,因为对合同的约束条款和内容不明确、职责安排混乱,导致双方当事人推卸责任或逃避义务的现象,造成严重的合同经济纠纷

4、缺乏对待合同的严肃性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主从关系,双方需要按照“等价有偿交换”的原则进行合同的签订和相关合同履行工作。在实际的合同工作过程中,许多合同当事人双方缺乏对合同的严肃态度,只关注到各自的经济利益,没有遵循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要求不加重视,最终在造成经济纠纷时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一项工程项目中,一方在合同中承诺会对工程的各项资金予以提供和支持,却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进度款,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减少施工材料和采用质量不达标的材料等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石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困境突破措施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石化企业的合同管理要从完善制度做起,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有制度可依,能够在相对较为完善的制度管理下运行,才能保障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法律化。合同的管理制度要包括对合同的归口管理、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项内容(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和备案等)、对合同的示范文本管理、对合同的履行纠纷问题管理、对合同的专用章管理以及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考核管理等内容。石化企业要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化企业自身的发展特征,建立和完善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有层次、更具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具体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清楚职责,规范合同程序,促进合同各项流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使对企业的发展作用最大化。

2、强化对合同的审查管理

合同的审查管理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合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是避免合同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合同的审查管理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具体来说,合同的合法性就是审查双方合同当事人有没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要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合同签订的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等;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就是要在合同签订时,审查合同的条款完善程度、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合同内的各项条款文字表述是否合理规范等;合同的可行性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和合同实行过程中的风险预判等。

3、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企业要加强对合同违约行为的监督,实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进行解决,避免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以审查和监管,保证合同程序的有效展开并发挥最大作用。

4、注重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针对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石化企业要清楚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对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能力,出现违约现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保证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企业,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合同的制约和影响越来越大。合同管理是当前石化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石化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面对各种合同管理问题,要找到相关问题的诱因并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使合同管理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1]陈海婧.浅议如何加强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工作[J].现代企业教育,2012(22).

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范文2

一、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完善法制环境的重要性

国际金融中心,是指拥有众多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国际、区域或全球经济提供全面金融服务,通过资本融通和管理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具有巨大的资本集聚和辐射功能的城市或地区。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制约或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建设、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经济腹地、地理位置等,而其中又以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环境最为重要。

从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金融的发展。“法与金融学”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1)法律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增加投资的安全性,鼓励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以及更多的外部资金供给,促进金融体系规模扩大,从而推动金融发展;(2)契约是金融之基础,法律体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约环境是决定金融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自然形成型(如伦敦、纽约和香港)还是政府有意识建设和大力支持而最终形成(如东京、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将金融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不断完善强化。从金融法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来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能够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运行效率。由此可见,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败的关键,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求。

二、 司法能动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功能

营造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也须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司法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着手。面对金融发展创新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司法通过自身功能的能动匹配,充分发挥金融司法职能,并促进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

1. 纠纷解决功能。纠纷解决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虽然现代社会中已出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始终作为处理纠纷争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对于司法解决争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能否应对这一挑战、及时提升纠纷解决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

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创新本质上是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会导致各种新类型金融诉讼纠纷的产生。这些新型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突破传统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知识,这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专业知识都有高水平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广泛性,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纠纷)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个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还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以证券交易纠纷为例,一个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背后可能有着成千上万的股民在翘首以待,同时也可能有着数以万计的案件在积蓄并等待爆发,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金融纠纷的以上特点,无疑对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补充立法功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是对既有法律的被动适用或消极执行。无论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满理性,也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同时,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模糊多义性也容易导致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分歧。法律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备补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这一衍生功能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然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无可避免地会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其无法及时涵盖新的社会现实,也阻碍了其对金融动态发展的规制和作用,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而此时,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滞后为由拒绝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缚金融创新的深化,而应当主动承担起补充立法的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因事后性、个案化而具有的灵活、务实的优势, 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灵活解释和变通执行弥补成文法缺陷,为金融创新赢得空间。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且还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异。监管机构往往对同一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制,加大了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的认知难度,也为金融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时就需要司法者发挥司法能动性,因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对相关金融法规进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纠纷,并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从而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此外,金融创新的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在具体试错过程中司法也较立法更具优势。相比较于立法的试错成本,司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试错成本要远低于立法。尽管司法所起到的公众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较低的司法成本和灵活性更能有效推进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的完善。

3. 权力制约功能。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推动模式,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推动来加快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属于国家建设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现状决定,但在其发展过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灵”,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产生权力扩张异化的覆辙。

我国存在金融监管多头、金融法规令出多门的情况,实践中金融监管主体角色错位、越位或不到位、权责脱节和责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司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处于中立地位,可以通过惩治金融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具体金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监督政府,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转变,提升专业金融监管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健康运行。

三、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司法能动性之发挥

一个城市或区域之所以能成其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抑或发达的金融市场,而更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金融法制环境。今年来,上海检法系统陆续建立起三级院的金融专业审判和检察架构,并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库等制度的探索发展,逐步优化金融司法资源,不断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但目前而言,若想尽快建立其国际上对上海金融司法环境的高认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体系, 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这里所说的“发挥司法能动性”,并非部分司法机关曾经理解和实践的所谓“送法上门”、“开发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应仅仅消极呆板地适用法律,还应当在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能动行使司法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1. 积极回应金融纠纷诉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新型、疑难的金融类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相应地金融纠纷诉求也日益增长。对于伴随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不断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诉求,法院应当积极回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予以裁判,即使是“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却存在着许多本应当由法院审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金融案件。主要包括: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拒绝受理。特别是由资本市场各种不当行为而造成投资者损失所引发的纠纷;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中止或暂缓。最高人民法院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对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诉讼方式受到限制。对于人数众多且处于信息、财力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本是一种以较低成本实现权益保护的诉讼方式,但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的运用却受到了限制,如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上海的司法机关往往会碰到各式各样的、全国首发性的金融纠纷案件。倘若仍旧一味地采取限制诉讼之类的回避态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金融司法的权威,削弱了司法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保障作用。分析当前法院“拒绝”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现实金融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转型市场经济背景等因素,但本质上还是源于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不足。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优势,上海司法机关应当变“消极回避”为“积极回应”,只要是具有法律争议性质的、依照基本诉讼法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金融纠纷案件,都应当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权。同时,还应当注意逐步加强自身应对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2. 能动发挥规则创设和指引作用。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国金融司法还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偏于保守,不能因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进行能动地适法。以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至今仍未能正式出台,导致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创新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发突出。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应当转变保守的思维定势,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司法之手”促进金融规则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体案件审理上要赋予和尊重法官能动的法律解释权。司法是一种事实上的立法,在金融发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动解释推动金融法律规则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美国法上关于“证券”定义的法律规则就是通过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确立的。在立法因其滞后性和局限性而无法及时因应金融发展需求时,法官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应当将金融法律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经验,在既定规则和具体适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金融发展客观规律的裁判;其次,在个案经验存在相当积累的基础上,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立审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填补法律漏洞。此外,还应当及时梳理金融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为金融监管、金融自律建言献策,探求保障金融创新发展的司法规制路径;最后,通过金融类指导性案例的,一方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作用。

3. 探索推进金融司法专业化建设,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金融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繁多,运作机理错综复杂,必须加强金融司法的专业化建设:

一是促进机构专业化。在金融审判方面,传统民商审判框架内部专业分工不合理,造成对金融纠纷的分散审判,影响了金融审判的有效性和统一性。要形成高院、中院以及金融机构集聚区(如浦东、黄浦、杨浦、闵行等)法院三级金融审判庭,并辅以其他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合议庭的金融商事审判体系,通过集中管辖、集约办案,有效提升金融审判和金融检察的效率和质量;同样地,在金融检察方面,在市、分院设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处,在区县院成立金融检察科或金融检察专业小组,并在金融核心功能区设立金融检察工作室,以应对金融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切实履行金融检察职能。

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范文3

关键词: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6日

裕丰公司是一家经营种子业务的小型企业,涉诉的两起经济纠纷基于同一份合同引起,具有同源性质。但是,在案件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实体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违约;一个是程序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纠纷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折射出像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的疏漏。

一、涉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结果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了经营种子承包合同,约定裕丰公司将四大农作物种子经销权承包给承包人,裕丰公司为承包人提供周转金,并为其提供办公室和经营场地;承包人于每年经营结束后向裕丰公司交纳承包费之后产生的经营盈利部分,承包人与裕丰公司七三分成。承包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经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并有保证人为其连带保证。承包人须聘任裕丰公司员工数人,并负责其工资和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双方就提供周转金和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又发生承包人拖欠聘任的裕丰公司员工工资事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两讼便应然而生。一方面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违约为由提讼,要求裕丰公司赔偿未按约提供周转金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裕丰公司返还擅自扣留的承包人现金;另一方面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以裕丰公司和承包人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违约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了周转金,承包人集资行为如何定性。从一审到二审,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裕丰公司未违约,但须给付承包人集资利息款,驳回承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纠纷从发生到解决,历时三年多,一审中,裕丰公司还出现了重要证据未提交的问题。

拖欠工资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院裁决由承包人偿付工资,裕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偿付,员工在裁定做出3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7个月后强制执行了裕丰公司。自强制执行14个月后,裕丰公司承包人,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一审判决认定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裕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纠纷从发生到平息也历时三年多。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基于一份合同发生的两起纠纷,反映出裕丰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裕丰公司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管理缺位。第一,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总经理或者部门经理,合同的管理主体是谁,没有人知道,谁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在谁手里;第二,没有具体的合同管理流程,合同从拟签订到签订,从签订到履行都无人问津,出了问题再想办法;第三,没有具体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而知,往往把这项工作交付给办公室主任,而办公室主任并不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履行情况,在主客观上都颇显为难。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关键,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暴露出企业管理的疏漏。

(二)法律风险意识薄弱。裕丰公司的两起涉诉纠纷都暴露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在违约纠纷处理中,一审漏交重要证据;在拖欠工资纠纷中,遭遇诉讼时效危机。这些问题反映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但更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管理人员对控制风险的知识缺乏,没能有效控制风险,造成企业损失。合同管理的过程,从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开始,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才能避免和挽回损失。

(三)合同条款不规范。裕丰公司的这份承包经营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第一,合同条款不全面,虽然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质上并未就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以约定,不具体,欠缺操作性。虽然合同中有保证人的保证条款,对于公司权利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未对保证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这种保证对于资信较差的承包人则约束力不强,一旦承包人违约,保证人无力承担责任,则对公司本身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二,合同文字不严谨,在提供周转金、承包人集资、利润分成及承包费用给付等方面,语义模糊,难以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一字之差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四)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裕丰公司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不重视,将合同管理简单理解为签订合同,是一种事务性工作,因此就不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造成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措施

为了降低风险,减少纠纷及诉讼,节省成本,提高管理效益,针对裕丰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宜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可以结合业务类型和业务数量等因素,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或者集中管理的模式。归口管理,即由业务部门各自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形成合同分散多头管理体制;集中管理,即由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进行合同统一管理。不论哪种管理模式,都要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管理,即包括合同的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等过程,做到层层把关,使合同从签订、履行,到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动态控制中。

(二)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从企业层面解决合同管理的混乱局面,但是在具体合同管理业务中,管理流程则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优化的业务流程以实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为目标,能够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同时又能控制企业风险。因此,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第一,要理顺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取消、终止等环节,建立具体的操作规则,实现“交至接”的闭环,同时便于落实责任。第二,梳理合同文本管理流程,建立合同文本管理的动态监控体系,对合同文本进行跟踪管理,注明合同起止时间,进行备忘登记,包括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提示,以及诉讼期限预警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又可以降低诉讼风险。

(三)加强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小企业的业务类型相对较少,对于公司经常性、普遍性、重复性的合同,建议公司各部门统筹协商,制定统一的、严密的合同范本,使公司在某一时期的合同具有统一性,便于管理和跟踪,也便于公司解释。同时,可以在文本中预留补充项,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的合同签订者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在统一中又允许有例外条款的存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比较适合这种情形,在规范中又体现灵活性。

(四)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加强法律专业培训。很多大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部或者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者二者兼有之。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因素,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一般是出了问题再找律师,将法律风险一并由诉讼解决。裕丰公司拖欠工资纠纷的迟延诉讼、违约纠纷的一审漏交证据,就是上述状况所导致的风险。根据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即使不设置法律事务部、不聘请法律顾问,也要设置合同管理岗位,由专人进行合同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的形式,聘用法律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后续教育的形式,派专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的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使之在合同管理中有效发挥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范文4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 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请记住我站域名/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

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石油企业;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4701

1市场经济下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少缔结法律合同的正确意识

石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涉及到为数众多的贸易交易,但是因为企业自身缺乏积极正确的法律意识,缺乏对自我的法律防范意识,导致在签署法律文本的同时会有很多的漏洞出现。即使在用口头合同或者补签合同,以后还是会存在法律合同方面的纠纷。石油企业在行政公章方面也没有很细致的管理,如果发生相关的法律纠纷,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所以如果没有进行严格规范的书面合同缔结,那么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法律风险,石油企业在进行合同的签署的时候,如果对于合作方没有进行很好的了解,就盲目的签了合同,这样的风险是非常大的,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也会随时倒是破产的可能。所以,一定要都了解好对方的实际情况后再去看是否要签合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2石油企业管理者对自身和合同管理不够重视

石油企业法人会去为某些私人关系去担保,如果遇人不淑就会为自己带来不小的收益损失,更有甚者会让企业陷入社会形象遭到损害的泥淖当中。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企业并不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就不要轻易许诺承接担保,尤其是对于贷款担保更需要慎重考虑,如果贷款担保一旦出现问题,那么企业不仅要承受不小的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带来了信誉和不良的影响,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石油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为对于合同中的事情会有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中的内容,这通常要求施工人员做详细的记录,如果不记录不仅会延误工期也会对向各相关单位和负责有不好的影响。所以只有认真负责的执行,才能保证了合同顺利完成,从而避免了很多会出现的问题,

2市场经济下对于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合同管理在当下石油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进行更为有效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措施与制度建设。

2.1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树立

合同管理的制定工作必须从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出发,必须实现量化管理流程,培养石油企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用法律风险意识以避免合同管理纠纷,以有效的方式来保证企业在合同在签订和执行时都能有效的运行。石油企业在实行合同管理方案时,要做到按照流程走,明确权责划分,分清管理层次,最大限度避免让企业陷入合同纠纷当中,并且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正常运行。随着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管理方案,不断规范企业对于自身合同管理制度,不断优化石油企业的规范化,使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为石油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2加强企业管理者合同管理意识,培养合同管理的水平

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通常他需要非常专业并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才来管理。

企业要不断加强对合同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教育与宣传培训,要就合同签订、管理以及具体执行的流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人员培训,要不断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水平,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研究及理论学习。企业还要不断提升合同管理者在合同条款编订、审核及研究工作中的实际水平,从而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在签订合同时有较高的签约水平,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只是来为企业进行良好的工作,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培养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格绩效考评制度,制定出与合同管理相配套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避免帮助了企业。

3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石油企业推行合同管理方案对于企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快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为石油企业加快发展和更合理化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石油企业每年都会有很多的合同在签订、履行等等。如果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是很难达到企业石油合同管理要求的,所以还要从内部来进行管理。石油企业通常都是国有企并且规模都非常的大,每年要对外签订大量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等,同时还需要大量的合同服务等。因此,加强石油企业对的合同的管理,对于石油企业经营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1)有效的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对于规范相关的规章制度有着极大的帮助,不仅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避免合同漏洞等。

(2)加强石油企业的合同管理,不仅提高了合同的履约

率,也对企业的口碑和信誉有着良好的提升作用。而对于石油企业而言签订合同只是第一步,履行合同才是更重要的下一步。

(3)加强企业合同的管理,使石油企业从签约前的立项到修订,以及最后的项目验收和监督等都有了质量的保证。

(4)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防止经济纠纷合同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由于很多合同纠纷都是油各种原因引起的,所以对于条款中表达不明确的、含义模糊的一定要进行仔细地阅读和更改。只要加强石油企业这方面的管理,就会提高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防患于未然,很多合同纠纷是可以避免的。

4结论

本文通过对合同管理在石油企业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描述。总结了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给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加强对于石油企业合同的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只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并且实时的调整相应的对策来更好的发展石油企业的合同管理,就可以为石油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口碑信誉。

参考文献

[1]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2]李军英.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措施[J].市场研究,2006,(06).

[3]郭长益.石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要规范资信验证工作[J].江汉石油学院学报,2007,(03).

解决经济纠纷的流程范文6

一、困境与定位:商事审判理念应与时俱进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面临以下几个困境:第一,熟悉商事交易规则的复合型法官短缺。商法源于商事习惯的法律化,从商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来看,是先有商事实践,后有商事立法。①因此,商事法律规范通常落后于商事实践,法官在裁判商事纠纷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要求法官只有熟悉相关领域的商事活动,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背景,才能对商事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立法背景、目的等有正确的理解,从而使裁判结果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实现胜败皆服的目标。但基层法院熟悉证券、基金、期货等商事交易规则、流程的法官较少,一些法官在裁判商事纠纷时感觉难度较大,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对此,九龙坡区法院在选择人民陪审员时,注重挑选在银行、期货、发改委、工商等部门有工作经历的人员,以满足商事审判实践的需要。第二,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九龙坡区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庭)共有法官l3人,全庭法官人均办案150余件,民三庭法官年均办案300余件,办案压力较大。但与此同时,九龙坡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全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第三,审判效率不能满足商主体的需求。冗长的诉讼过程影响商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商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秉承时间就是金钱的营商理念,对诉讼效率的要求远远高于普通当事人。但基层法院受制于上述两个困境,导致审判效率不能满足商主体需求。2011年上半年,九龙坡区法院商事案件(不含速裁速调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84天,审判周期较长。

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中.商事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建设联系最为紧密,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是商事审判司法职能的根本目标。②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两难”问题增多.这要求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院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坚持更新理念与明确定位两手齐抓,彰显商事审判职能优势,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拓展司法服务范围为关键.切实搞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司法服务工作,力促经济转型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转变改革开放之初将国家干预原则作为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以及上个世纪末将商事审判定位于保障社会主义改革顺利进行①的传统定位.将商事审判定位于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和保障辖区经济转型发展,及时更新商事审判理念,确保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方式方法与时俱进,能满足时展要求。

首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能动司法是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是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是未雨绸缪、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应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拓宽服务领域。认真分析经济转型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如设立金融法庭、破产合议庭,化解经济转型发展中的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实现转型发展。

其次,树立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并重理念。有观点认为,商事审判的基本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对于民事审判重审判公平,商事审判更强调审判效率。②而笔者认为.任何审判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前提.离开公平,效率就是无源之水;以公平为基础的效率就是有木之林。由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事交易,因此.一方面.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商主体内部的自治规章以及合同约定。大力保护和鼓励商主体通过正当、合法的交易手段和交易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如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合同法也允许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一定幅度的调整。如何把握违约金是否应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笔者认为。在商事审判中应以不调整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理由在于。商法对交易自由和交易效益的高度关注要求商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比普通民事主体更高的理性和注意,要对交易风险有充分的预期,尊重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利益追求、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保障商事纠纷快速处理的基本要求。③另一方面.商事审判工作应牢固树立实质正义理念,坚持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原则。确保商事活动中每个主体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再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强制分红等制度都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在商事审判中,应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充分考量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将举证责任尽量分配给大股东。

再次,尊重交易惯例理念。所谓商事习惯是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的通行做法和交易惯例,商事审判中应尊重商主体之间的交易惯例.并通过司法实践确认一系列的商事习惯,进而形成商事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充分尊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等组织制定的交易规则。并将该规则作为裁判商事纠纷时重要的参考依据。

最后,发扬诚实守信理念。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易秩序,就没有市场经济。因此,商事审判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诚实信用条款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注重对守约方可得利益的保护,努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此外。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不能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意味着商事审判应坚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因此,商事审判中在坚持司法自治的前提下,应注重审查商主体资格以及大胆适用外观主义、表见等制度,尽量维持商事交易的有效性,从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与优化:公正司法是商事审判的立足之本

目前,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已经从税收优惠、土地优惠、财政补贴转移到司法环境、治安环境、政府服务效率等软环境方面。法院应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实现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商事交易三大功能,优化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平等保护各类商主体

商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打造一个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安商、助商软环境,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内资外资、本地外地、单位个人等各类商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经济转型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特别是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各类商主体,更应彻底摈弃地方保护主义,平等对待各类商主体,不因商主体的性质而影响案件的立案、裁判结果、诉讼效率等,通过建立健全定案把关机制、错案评析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案件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商事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使所有商主体都切实感受到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其中,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也是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应重点放在审批和资产评估环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要树立实质平等意识,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外资企业的司法保护,应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能给予超国民待遇。

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应该坚持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涉诉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审慎、灵活地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查封扣押生产设备,尽量避免对涉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只有保障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实现。否则,司法强制措施可能成为压垮涉诉困难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不仅不能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涉诉困难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但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在保障涉诉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上走极端,如遇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是债务人隐匿、贱卖、转移财产或者法定代表人弃企出逃。二是债务人经营不善,经营活动持续产生亏损。且没有明显转机。三是债权人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危险,强烈要求法院加大审判、保全力度。

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基层法院应坚持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商事仲裁、行政调解为补充,商事审判为保障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多途径、多渠道化解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商事纠纷。九龙坡区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行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商事审判的全过程;主动加强与仲裁、司法、房管、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力度.引入社会调解力量。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商事纠纷: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暂行办法,在院机关和两个派出法庭分别设立联合人民调解室,由区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根据区委政法委出台的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法院在立案一庭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司法确认工作。

推进案结事了工程

法院应把案结事了作为一种理念来树立.作为一个系统来构架,作为一项工程来推进。把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院追求的主要目标、工作方法和优先的路径选择。对此,九龙坡区法院重点抓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强化案结事了指标。始终坚持指标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年初将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干警人人有目标、个个有压力。出台关于强化院庭长案件质量管理职责的暂行办法,按照谁签发、谁答疑原则,一律由签发人进行判后答疑,提高答疑效果。2010年,商事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服判息诉率达92.3%。第二,强化商事纠纷化解。坚持有理推定理念.着力建立健全院、庭长轮岗接访、法官E1常接访、人员专职接访、公开院长电子邮箱等多位一体的接访工作机制,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全方位解答群众诉求。2011年上半年。院庭长轮岗接访1500余人次.收到群众邮箱来信58件,办结54件,办结率93.1%。出台督查制度,设立督查机构,对重大事项实行挂牌督办,增强办理效果。2011年上半年共收到群众案件26件,办结24件,其中督办的6件已全部办结。

三、成本与效率:快速化解纠纷是商事审判的内在要求

商事案件对审判效率要求较高,法院商事审判应全面落实公正与效率并重理念,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减轻商主体的诉累。

推行商事速裁机制

一般认为,商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商主体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证据收集、保存能力较强,这是推行商事速裁机制的有利条件。商事速裁机制是指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九龙坡区法院率先在重庆市法院系统中启动立案改革,将立案庭分设为立案一庭、二庭。立案一庭承担立案审查、速调速裁、司法确认等职责。同时,出台了关于规范速裁程序的暂行管理办法.在立案一庭设立商事案件速裁组.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商事案件进行速裁.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2011年上半年,共速裁、速调民商事案件979件,平均结案周期仅为6天.切实减轻了商事案

件当事人的诉累。

建立大要案专报机制

由于部分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劳资矛盾、职工安置等方面,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这就决定了法院在办理重大商事案件时,不能单打独斗,而应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支持,充分整合各方力量,确保重大商事纠纷能得快速解决。九龙坡区法院建立健全了重大案件统一领导、专案管理、实时报告的案件管理模式和部门联动、调判结合、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如在办理涂某等494名职工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时,法院启动大要案管理机制,抽调5名法官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法查封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并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确保该案得以妥善处理,得到了辖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健全便民诉讼网络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金钱和时间两部分,对商主体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法院方便商主体诉讼,不仅可以帮助其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还可以让各类商主体切实感受到法院的高效、文明、公正的司法作风,有利于优化当地营商环境。九龙坡区法院按照让老百姓打官司公正、方便、便宜的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纵向便民诉讼网络,在城市地区建立辐射社区、特殊团体、纠纷易发系统与行业的扇形工作联系面。截止目前,共设立11个巡回审理站,13个便民诉讼联系点,聘请163名诉讼联络员。推出巡回审判、假日法庭、午问法庭、网上立案、巡回收案、网上查询案件信息、网上投诉、远程视频审判、排队取号系统以及缓减免诉讼费等一大批便民诉讼举措,有效地降低了商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的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开展审务进园区活动

基层法院开展审务进园区活动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司法需求,增强商主体的法律意识,帮助商主体减少、避免商事纠纷,从根本上缓解法院人案矛盾,进而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所谓审务进园区活动是指法院与园区采取一对一联系方式,针对园区高发的土地整治、拆迁安置、劳动争议、风险投资、股权交易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园区和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减少纠纷。此外,法院选择对园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到园区开展巡回审判或者邀请相关企业负责人到法院旁听庭审,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教育、示范引导,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预防一方的效果。九龙坡法院成立审务进园区活动领导小组,与辖区九龙工业园区、西彭工业园区分别结对建立了一对一的联系机制,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意见征求会、民情恳谈会、部门联席会等形式,全力了解园区、企业的司法需求,确保法院重大司法政策、便民举措针对性强、操作性高,切实解决园区、企业的实际问题。

四、能动与中立:促进经济转型是商事审判的责任与使命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战略机遇期,这要求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妥善处理好涉及产业结构调整、金融改革创新、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的案件。

成立破产清算合议庭

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重组、重整、破产、清算等现象,要求法院正确把握挽救困难企业与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退出市场之间的关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等类型的企业尽量运用重整、和解制度,促成企业起死回生;对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尽量采用破产清算。促进辖区经济结构调整。九龙坡区法院成立了公司解散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企业重整、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案件,竭力妥善处理经济转型发展中的破产案件。

支持金融改革创新

金融创新是金融企业发展的主旋律。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对金融审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司法需求。处理好这一矛盾,要在充分保护金融创新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对其中可能隐藏的风险,保持必要的敏感性,同时在准确把握理解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提高正确适用金融法规的水平和妥善处理金融案件的能力。如,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创新型金融主体,只要是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开展贷款业务的,在批准范围内的经营行为都应当认可。对期货交易所、农村土地交易所等新型生产要素市场的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应依法保护。对以地票、保单等形式设立的权利质押、保证保险依法认可其效力。另外,法院应大胆将司法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探索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诉讼调解担保,切实解决部分当事人因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影响保全制度的实施,导致执行难。①

服务城乡统筹发展

改革开放3O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乡差距扩大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必须重点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让全体老百姓共享改革成果的时期。如重庆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推出了12条惠民举措.全力缩小城乡、地区、贫富三大差距。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的优势,妥善审理和协调城乡统筹试验改革中的热点敏感纠纷,主动做好涉及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宣传咨询工作,积极预防纠纷发生。针对辖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纠纷较为突出,严重影响辖区村镇集体企业、微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制约村镇企业继续发展壮大的严峻形势,九龙坡区法院协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等规定,使该类纠纷发案量大幅度下降,为辖区企业明细产权、规范运营、合理分配收益等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2010年,九龙坡区法院共审结该类纠纷86件,发案量同比下降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