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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范文1
关键词:城市景观,规划,控制体系
一、导言
相对于人类创造出的其他成果而言,城市处于不断地新陈代谢之中,城市与建筑永远没有完成体。论文格式,控制体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和价值观念的转变过程中,人们一方面创造有形的城市空间,另一方面也不断地变换和丰富着意境美和城市景观艺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对城市单纯的物质性、功能性的要求,进而提高了对城市美观、空间环境、场所气氛等精神方面的要求。城市景观作为城市一个重要的外在特征,其自身变化与城市发展密不可分。在创造有形的城市空间、街道、建筑形象的同时,赋予它们意境美、群体精神价值美和文化积累的景观艺术美,是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的一个更高要求。构筑优美的城市景观,需要我们从城市规划的层次来进行系统地探索和研究。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建立一整套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体系,是构筑城市新形象、满足城市新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体系,是将城市中的自然要素与人工要素协调配合,以满足人们的活动要求并创造具有地方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空间环境为目的的工作过程。其工作范围包括从宏观的城市总体景观规划到微观的局部景观设计的全过程,一般分为城市总体景观、城市分区景观和城市局部景观个层次,对整个城市的风貌、景观格调予以有效控制。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体系,一般以设计导引的形式表现出来。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应致力于创造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的城市景观,形成安全优雅而又有秩序的城市空间环境,体现历史与现代交相辉映、民族性和现代化共存、共兴的城市特色。
二、城市景观规划控制体系的内容与地位
(一)城市景观规划控制体系的内容
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体系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城市景观构成要素的归纳分析,考虑各种外在影响因素,构筑城市景观的总体格局,建设结构合理、特色浓郁、环境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交融的城市景观体系。论文格式,控制体系。
一般来说,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体系应包括如下内容:城市形象的总体定位、城市景观分区和局部景观控制。它们分别对应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
(二)城市景观规划控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定位
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体系涉及的摘要有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思想的体现这样才能发挥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的最大作用,取得最佳效益。
三、城市景观规划控制的基本原则
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是城市不断塑造和完美的过程。现代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的本质是一种综合各种因素的控制引导方式,而不再是纯粹的物质景观的终极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是对城市设计的深入,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一) 满足人的活动要求
在《人类动机理论》一书中美国社会学家马斯罗提出人的“需要等级”学说,他把人的基本需要由低到高分为5个等级:生理、安全、社交、心理、自我实现。在这5个等级中市民生活的社交需要完全依赖于城市的景观功能,而越往高等级发展城市景观机能则逐渐增强。论文格式,控制体系。然而世界上的城市还没有哪一个会完全达到标准的要求,城市空间景观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能令人满意,是不能以一组公式、一组数字来规定的。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协调现实与标准的矛盾,使城市居民能够最大可能地实现满足完成自我的要求,故在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规划的过程中应本着城市设计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城市景观系统。
(二) 保持城市环境特征
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城市建设的不同情况,有两种操作系统:一种是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的独立操作系统;另一种是贯穿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或城市中的传统街区、已建成的城市及城市已建成区域的景观规划和设计,采用第一种操作系统较直观一些,而且见效快;而对于新兴城市或城市某一区域的重新改造,采用第二种操作系统会使城市景观特色更加统一、完善。由于长期以来对城市景观缺乏统一规划设计,第一种操作系统实际上是对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理想的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应是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包含的内容之一。
(三) 按功能要求和美学原则组织各项景观要素
清晰的平面布局: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应依靠该城市明确的基本功能分区,清晰的道路系统,使城市平面布局清晰,中心突出。空间序列的展开: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中必须事先从整体上构思好各类景观节点的安排,使景观节点成为空间形象认知的标志,每个景观节点都能吸引人们进入下一个景观节点。形体、色彩、质感的处理: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应根据城市设计“多样而统一”的原则,既使城市景观有一个统一的基调,又在其中保持小的变化,包括形体上的差异、色彩上的对比和质感的变化。
四、城市规划各阶段对景观规划控制的任务及内容
(一)总体规划阶段中的景观专项规划
1.景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城市景观专项规划指对影响城市总体形象的关键因素及城市开放空间的结构,所进行的统筹与总体安排。该阶段的任务是调查与评价城市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户外游憩条件,研究、协调城市景观建设与相关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评价、确定和部署城市景观骨架及重点景观地带,处理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景观的有序发展。
2.景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景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依据城市自然、历史文化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要求,确定城市景观专项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2)调查发掘与分析评价城市景观资源、利用现状、发展条件及存在问题。
(3)研究确定城市景观的特色与目标。
(4)研究城市用地的结构布局和城市景观的结构布局,确定符合社会理想的城市景观结构(可参考各种理论主张,如易识别性、城市文脉、城市生活原型等)。
(5)划定有关城市景观控制区,如城市背景、制高点、门户、重点视廊视域、特征地带等,并提出相关安排。
(6)确定需要保留、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城市户外活动空间,整体安排客流集散中心、闹市、广场、步行街、名胜古迹、亲水地带和开敞绿地的结构布局。
(7)确定分期建设步骤和近期实施项目。论文格式,控制体系。
(8)提出实施管理建议。例如:通过制定景观分区、景观轴、景观节点的规划建设的基本方针与准则,提供具体的景观意向;为市民和开发商提供更多易于理解景观的信息和更多观察景观的机会,并为开发建设行为提供设计上的指导;通过公共事业的建设,为形成美的城市景观奠定一定的基础;运用相关制度、条例来促进景观系统的形成;充实有关机构以有利于景观规划的实施和推行。论文格式,控制体系。
(9)编制城市景观专项规划的图纸和文件。论文格式,控制体系。
(二)分区规划阶段中的景观专项规划
1.景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分区规划阶段中景观专项规划主要涉及城市中景观特征相对独立的和具有相对环境整体性的街区。其目标是基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景观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分析该地区景观对于城市整体景观的价值,为保护或强化该地区已有的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的特点和开发潜能,提供并建立适宜的操作技术和设计程序。此外,通过分区级的景观规划研究,又可指明下一阶段优先开发实施的地段和具体项目。
2.景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在分区这一规格层次上,景观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景观专项规划对景观整体考虑所确立的原则的衔接;景观特征相对独立的特别地区,如城市中心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历史街区、商业中心等的景观规划设计。
(三)详细规划阶段中的景观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阶段中的景观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中景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于建筑群体、城市空间、街廓设施等从新的视点出发进行城市景观规划设计,形成城市微观景观。应充分考虑基地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等)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属性确定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根据重点确定主景,根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配景、底景等,从而创造整体景观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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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更新规划理念,突出规划重点,改进规划方法,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主要任务
研究提出我市“十二五”期间的战略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对策措施。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着重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2011年以来省、市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重大问题目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以招标和委托方式组织开展研究。
(二)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发展措施和年度规划的依据。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市政府提出、市人大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进度安排分四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和研究阶段(2011年5月至6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编制“十二五”规划工作方案,对规划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开展重大课题前期研究工作,做好“十二五”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底前)。研究确定我市“十二五”总体规划思路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对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基本思路进行论证。听取市人大财经委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纲要基本框架、专项规划草案研究起草阶段(2011年1月至6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草案,完成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就发展战略、宏观管理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对策措施等,与市直有关部门衔接。
第四阶段: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完善、审议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底前)。完成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人大审议批准。
(三)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分工及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底前,市发改委在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题目及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编制提纲。2011年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衔接协调。2011年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区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县(市)区规划、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的重要依据。要根据省“经济区”区域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的区域发展规划。具体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市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市“嫩江-爱辉-逊克”矿业经济区开发建设规划、**沿边开放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嫩江-五大连池-北安”南三县农业产业综合开发规划、“五大连池-孙吴-**界江”黄金特色旅游开发规划、**市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对俄贸易加工园区)“十二五”建设规划。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修编起草。
(五)编制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地提出,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市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应尽可能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同步并略有超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纲要草案中的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地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市发改委备案。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且要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做好论证工作,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四)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衔接协调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要做好市“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各地规划纲要衔接,避免冲突,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尽量使本市规划和省、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要求,以使我市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的大力支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把各项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五)增强规划编制民主性和科学性。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民情,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并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评估制度等。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方法,除本部门、本系统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外,还要注重吸收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四、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范文4
关键词:基础设施;廊道;规划
Abstract: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la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is often ignored, in particular the need to cross different administrative areas of large-scale infrastructure pipeline caused by line selection, due to lack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regional and unified deployment "no way out", whichproblems often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 infrastructure building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this phenomenon, and should be co-ordinated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infrastructure corridors special planning coordin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good area, clear the scope of the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solve foundationfacility corridor reserved and control problems.
Key words: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planning
TU984
1基础设施廊道的定义
基础设施廊道的概念是从城市总体规划中“五线”控制的概念延伸出来的。总规中提出应明确大型基础设施的用地界线,但对于管线的控制没有严格说明,本文中所提出的“廊道”即对总规要求的具体化,即基础设施廊道是指规划阶段中预留控制的、专门用来布置市政基础设施的管廊带,用于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管理及线位安排,一般布置在城市道路或河道两侧,可与绿化带合用,也可以独立存在。
2规划内容的界定
基础设施廊道大致划分为大型基础设施廊道和普通型基础设施管廊两个层次内容,其中,大型基础设施廊道是指为城市或城市区域服务的大型基础设施管廊带,其宽度应在满足各种管线基本布置要求的基础上,控制保护范围,以确保城市安全。这一类基础设施廊道是专项规划要控制的主要内容;而普通型基础设施廊道是指为各种开发地块配套的基础设施管廊带。这类廊道往往无需占用专门的廊道用地,故在专项规划中对这类基础设施管廊只提出通则性的控制原则即可,具体空间布局在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再予以落实。
3嘉兴滨海新区概况
滨海新区位于嘉兴市东部、杭州湾北岸,与上海金山区接壤,与余慈地区隔湾相对,随着杭州湾嘉甬通道的通车,滨海新区交通更加便捷,促成其港口区域基础建设和招商引资速度的加快,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也逐年加大,但由于滨海新区包括乍浦镇全部行政区划地区、全塘镇、黄姑镇、林埭镇、当湖、曹桥街道、新仓镇、西塘桥镇部分行政区划地区以及嘉兴港所辖陆域地区等多个行政区域,在大规模建设时城乡统筹考虑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空间安排,协调好新区内各区域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摆在滨海新区各级开发行政主体面前的迫切问题。
4当前基础设施现状存在问题
4.1各行政区之间的基础设施缺乏有效的衔接和协调,各自为政。
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廊道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受到行政界限制约,各行政区交接部分往往成为规划“盲点”,各片区的基础设施缺乏必要的衔接与协调,缺乏统筹考虑和具体规划。
4.2现状基础设施管线线形随意性较大,对用地产生严重浪费。
现状的大量基础设施管线由于当时很多位于农村,用地条件限制较宽,走线存在诸多不合理性,造成很多完整的用地被割裂,给今后城市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一些输油、输气、化工等易燃易爆的管线的不合理布局造成周边城市用地开发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4.3缺少法定专项规划的控制,未来基础设施选线日趋困难。
目前对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基础设施廊道的控制有城市总体规划及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等,但尚无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规划,不能具体指导建设,导致未来基础设施廊道用地更加局促,使得规划的大型基础设施线路出线以及布局选线难度较大。
5研究重点
作为《嘉兴市滨海新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系列专项规划的其中一部分,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着眼点是“廊道”而并非“基础设施”,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能设置的各类基础设施管线不在其规划的设计范畴内。重点是通过分析滨海新区内大型基础设施用地的位置以及出线要求规划控制综合性公共廊道,在空间上统筹安排滨海新区内大型基础设施廊道在各行政区内的走向以及宽度,并对各类普通型基础设施廊道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从而构建干支相连、结构合理、设施配套、方便管理的基础设施廊道网络。
6空间布局构思
6.1方法思考
“反规划”是应对我国快速的城市进程,和在市场经济下城市无序扩张的一种物质空间的规划途径。本质上讲是一种通过优先进行不建设区域的控制,来进行城市空间规划的方法。基础设施廊道专项规划是在当前新形式下衍生出的新的专项规划内容,在初期思考过程中把“反规划”的理论结合到廊道总体控制构思中,通过优先排除不可设置为廊道用地的区域,控制出主次分明的一系列廊道专用地,一方面对现状存在的基础设施控制出合理的安全距离作为廊道,另一方面为近远期基础设施管线建设预留出廊道。
6.2介质选择
根据国内外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廊道的控制经验,我们发现基础设施廊道的主要载体是道路、绿带和水系,特别是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型主干路和高等级航道以及城市绿楔等都是形成基础设施廊道的优良介质。
6.3用地适宜性评价
首先以滨海新区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为基本分析依据,从安全性以及景观形象等方面因素考虑,把整个滨海新区的用地分为不宜设置廊道区、控制设置廊道区和推荐设置廊道区三大类,其中把涉及到商业中心区、主要居住区以及风景度假区等地块作为不宜设置基础设施廊道的区域划出,而总规中明确预留的一系列绿楔则是现阶段设置基础设施廊道的最佳用地,除此之外的用地则要根据周边用地的情况区别对待。
6.4廊道结构
通过把相关规划的基础设施、水系以及道路网叠加,并与滨海新区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相协调,在充分考虑大型基础设施用地所在位置以及出线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归并、整合后分解提炼出滨海新区内基础设施廊道的空间结构--“三横六纵”网络化结构。这九条廊道构成了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廊道网络的骨架,它们将作为主要公共廊道承担起滨海新区境内各类大型基础设施管线的布线和出线任务。
7基础设施廊道分级控制
基于廊道的功能定位和控制原则的不同把大型基础设施廊道分为区域性公共廊道、地区性公共廊道、专项廊道三个等级,具体包括:
7.1区域性公共廊道
滨海新区承担着大量的过境基础设施以及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在规划中我们本着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原则,从区域整体发展的方向考虑,确定杭浦高速公路、杭州湾大桥北岸连接线等沿线控制一定距离的公共廊道,主要集中安排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为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7.2地方性公共廊道
借助平湖独山深水港优势和杭浦高速公路,滨海新区集中了石化工业、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等,是独山海河联运互通枢纽港和嘉兴市内河港国际集装箱港区,城市的发展必须配备相应的疏港交通和基础设施。规划中确定东西大道南侧、老01省道部分段、前烧泾航道东侧、海港路两侧等区域控制出一定用地作为滨海新区地区性基础设施的廊道用地。
7.3专项廊道
这里指的专项廊道特指对现状已经存在或者规划已经明确线形的,但又没有和其它管线产生共用廊道的各种重要基础设施所控制的专门的防护用地,它们的特点是穿越规划建设用地内部并且两侧拓展形成共用廊道余地不大,与规划主干道和主干河流两侧预留廊道不能整合。这类廊道往往控制宽度较窄,线形不规律,对周边用地的影响较大。规划中在现状资料整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划和相关规范,对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廊道进行了明确。
8基础设施廊道分期控制
规划在对国外其他相关城市廊道开发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经过合理预测、有效控制,基础设施廊道分期实施是经济的,比一次性实施的近期经济效益要高,而远期经济效益又不受影响。规划将滨海新区内廊道的分期实施分为两种情形:
8.1廊道拆迁分期实施
主要指基础设施廊道在建设过程当中,涉及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或村庄用地,面临拆迁量大、用地置换困难等情况。规划提出明确廊道控制黄线,黄线范围内建筑以保留为主,禁止一切新建或改建活动,并配套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建设活动向外迁移,远期逐步置换为廊道用地。
8.2廊道预留分期实施
就一般情况而言,规划基础设施廊道多数位于大型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等城市骨架沿线,而在以上交通设施建成初期,随着交通流的增加,越来越吸引工厂、商业店面、市场、居住小区等在其两侧落户。虽然有相关规划控制,但仍会有一些建筑临近道路建设,侵占远期基础设施廊道用地。因此,本规划在对滨海新区发展规模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嘉兴市区、周边地区、以及长三角区域等大环境的发展需求,提出对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廊道科学预留,并划定黄线控制范围,如规划在杭浦高速公路南侧预留150米廊道、在杭州湾大桥北岸连接线两侧各控制140米和236米的预留廊道,该范围内严格禁止其他建设活动侵占,方便远期基础设施进入,避免二次拆迁。
9结语
基础设施是城乡建设的主体部分,也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体系。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城乡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前中国的城市化进入一个全新的加速发展时期,城乡发展对基础设施的需求量也同步快速增长,只有通过廊道专项规划进行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合理地布置基础设施廊道用地,才能保障城乡正常运行发展,有利于基础设施布局与城乡建设相协调,减少建设的重复投入以及为将来留有余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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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国华. 都市圈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研究. 城市规划, 2003,(06)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范文5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关系,治本和治标的关系、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关系。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总体要求,凝聚社会各界力量,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科学制定我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科学可行。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依据,确定我省安全生产五年发展的基本目标,科学规划,提高规划的先导作用。
(二)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在我省现有安全生产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业结构高危行业比重较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的现状,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统筹规划,上下衔接。确定规划指标、安排规划项目时,既要做好与本级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又要注重与上、下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衔接,还要保持与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衔接。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及分工
《江西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既是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大专项规划,也是关于全省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综合性规划,规划期为五年。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势;2、指导思想与目标;3、规划重点任务;4、重大工程(项目);5、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一)《江西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内容涉及的部门多、领域较广,本着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省安委办牵头组织规划的编制,涉及综合监管行业的规划,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煤监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并按照工作职能负责编写有关内容;涉及省安监局直接监管行业的规划,由省安监局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编写相关内容。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分别由各设区市安委办组织编制,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各地要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列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专项规划;其中,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项指标要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标体系。
四、规划编制的步骤
全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一)调查研究和文本起草(2010年3月~11月)
1、进行全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总体框架的调查研究和初步设计。
2、相关行业、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就所监管行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素材)。
3、在总体框架设计基础上,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起草规划文本(草案)。
(二)衔接协调(2010年11月~12月)
完成与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和论证。
(三)公开咨询(2011年1月)
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印发“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论证(2011年2月)
1、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文本(草案)进行论证和评审。
2、根据社会各界的咨询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十二五”规划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审批(2011年3月~4月)
江西省安全生产“十二五”发展规划文本报省政府审核,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
五、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
(一)成立全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范文6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组织机构调整完善及自查情况
各县市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今年初都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计划,考核标准,并通过各种形式动员宣传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意义、方法和步骤,使全社会对城乡规划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推动公众参与规划工作,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当前工作相结合,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各县市都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对原有城乡规划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由政府主管领导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县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引起县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版权所有
目前,我州各县市规划局都成立半年时间,随着城乡效能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规划局各项工作都从头规范起来,各县市规划局要继续按照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要求,对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同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自身在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纠正。米泉市规划局对近十年的规划档案进行整理,查找规划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广征群众意见,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规划管理工作。但也有县市在自查工作中没有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随意改变用地性质,没有相应变更规划的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的公示工作不到位,引起群众上访等问题仍然存在。各县市要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工作,工作中查找自身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认真整改。
二、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1、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我州各县市依法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并能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修编和调整。特别是今年,结合“十一五”发展目标,各县市能把重点放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上,为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了依据。目前,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正在招标规划设计单位,同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2、近期规划的编制备案。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设市城市必须在今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备案,县城力争同步完成。目前,我州除玛纳斯县近期建设规划对设计单位的招标外,其它县市都能够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完成规划的编制任务,已进入评审、报批备案阶段。各县市近期建设规划报批备案后,要严格按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加强对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都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列入本年的规划工作任务中。其中昌吉市控规覆盖率已达到89.9%;米泉市即将编制完成9平方公里城区控规;阜康市控规覆盖率已达到60%;呼图壁县已基本完成东风路以北地段的控规,今年可以达到建成区控规覆盖率100%;玛纳斯县控规覆盖率已达到52%;吉木萨尔县委托西安建大城规院编制170公顷的控规,年底也可达到建城区控规覆盖率92%。各县市要加快编制进度,提高编制水平,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年底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全州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4、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县市目前都已编制了绿地、供热、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抗震防灾、消防等专项规划,但还都不够全面。特别是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完成专项规划较少,仅完成了3-5个专项规划。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专项规划编制力度,通过科学的规划引导,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5、街景规划的编制。各县市都能按照自治州对街景规划改造的要求确定了一到两条主干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街景规划编制工作。其中昌吉市北京路、乌伊路,延安路的规划正在编制当中;米泉市已对6条道路完成了街景规划编制,处于评审阶段;阜康已完成6条道路的规划改造;吉木萨尔县委托设计单位对乌奇公路、满城路、文明路、北庭路4条主干道进行了街景规划编制;奇台县对团结南路、市场路、青年路、酒文化一条街4条道路进行规划,目前进入实施阶段;玛纳斯县正在委托设计院对乌奎高速公路引线进行规划;呼图壁县已完成乌伊路、s201线的规划编制,正在对西市南路、上二工路、园林南路进行规划编制;木垒县已对人民北路为进行规划编制,但因经费不到位,至今没有取得规划成果。
6、村镇规划的编制。我州68个需编制规划的独立乡镇截止去年仅有木垒县大南沟乡、新户乡两个乡没有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今年这两个乡也已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规划编制,7月底将编制完成,今年我州乡镇总体规划完成比例将达到100%。按照自治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已列入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的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对原有规划进行了重新审视,积极进行修订完善。目前各县市对列入自治州“十一五”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目前奇台县已完成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的规划。各县市要抓紧示范乡镇、示范村的规划编制,力争6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余乡镇和中心村规划也要尽快启动,力争年底前编制完成80%,2007年上半年全部编制完成,为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奠定坚实基础。
建设部于2005年12月31日以146号令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从2006年4月1起实施。各县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目前,各县市规划编制工作中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规划经费不能及时到位,规划成果不能从设计单位取回,无法指导城乡建设。如:呼图壁县近期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木垒县街景规划;奇台县示范村镇规划等都已完成,但目前都未取回。
三、“一书两证”发放和重大项目规划核准情况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都认真执行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核发、分级管理的规定。但也存在个别建设项目未按自治区、自治州提出的规划审查要求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就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会签记录不完整、附图不规范等现象。对第一次规划效能监察查出的越级审批现象进行整改,目前都已补办的规划手续,规范了规划审批程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发[2004]106号)要求,各县市的城市中心区、主要街道、广场等重要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重要意义的建筑和雕塑以及设市城市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县城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的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州建设局进行核准。目前各县市都重视了对重大项目规划核准制度。今后,州建设局将对各县市落实该核准制度情况继续进行检查。
四、城乡规划监管和公示情况
城乡规划公示工作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我州各县市都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并能及时将规划编制成果、项目审批情况、政务体系情况进行公示,充分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积极性,广泛普及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已转发给各县市,各县市要按照新的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公示工作,切实落实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