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规划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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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规划制度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1

【关键词】土地规划;统筹关系;水资源规划;可持续发展;资源配置;科学合理

0 前言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按1997年人口统计,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立方米,预测到2030年人口增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量将降到1760立方米。按国际上承认标准,人均水资源量少于1700立方米为用水紧张国家。因此,我国未来水资源的形式是严峻的。针对面临的问题,建议我国水资源的总体战略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对水资源规划,达到供需平衡,并从过去的以需定供转变为加强需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的基础上保证供水是势在必行之路。但是从水资源规划起点出发,必须兼顾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虽然这三者在概念上不同,但是,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水资源论证是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的基础,同时又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为目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格局。

1 水资源规划中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统筹思路

在进行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同时,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影响因素。水资源规划需要兼顾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因为水资源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水资源规划是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基础;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也要兼顾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为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服务,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是否合理取决于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要互补互利,坚持以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指导水资源规划,坚持以水资源规划为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基础。首先,规划协调性。在进行水资源规划的同时,不能片面强调水资源规划,也不能只着重于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二者之间不能彼此独立,在规划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其次,规划整体性。在规划过程中盲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做好整体规划,也要兼顾局部规划。最后,规划可行性。规划是用来指导实践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规划的可行性,使规划制定的方案能够落实到今后国民经济发展中去,为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2 水资源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统筹方法

由于以上规划由不同行政部门执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都存在一定差距,在现有体制中,各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就各自规划进行相互借鉴和交流。对于这一现状,首先必须建立一种可行体制,对各部门规划进行结合,形成全方位、整体协调的规划体系。该规划体系能够基于整体利益,立足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能够加强规划实施效果,避免规划过程中,各放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对于在规划中出现的交叉、矛盾的地方可以及时纠正和调整,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最终实现提高规划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建设与土地利用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伴随而来的就是各方的供需矛盾。从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上看,城乡发展和土地规划必须服从水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水资源分布特点以及水资源调控工程的分布,实现城乡发展中产业调整以及土地规划布局的合理控制。最后,正确处理水资源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之间的关系,即为了满足城乡规划、土地规划,水资源规划需要在前者的基础上制定;而在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3 完善制度,统筹规划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水资源法,其内容包括: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域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治理与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设、保护盒管理、水事纠纷的处理;防汛抗洪等。相较之下,比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科学、更有保障性。但在现有制度下,各主管行政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各行其是,行政指令措施无法有效统一,造成效率低下,浪费资源。所以,要统筹规划必须以制度创新为基础。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实施制度,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立相关法律地位;其次,打破行政主导地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打好基础。最后,建立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效应,这样才能切如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全面的、及时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总而言之,水资源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之间关系密切,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不论在发展思路还是发展途径上,都要进行有效改革,将几方之间的利益紧密联系到一起,兼顾全局,统筹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确保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果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2]鲁春阳.城市规划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研究[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7(04).

[3]陈银蓉,梅昀,汪如民,赵冬.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01).

[4]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2).

[5]曹荣林.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J].经济地理,2001(05).

[6]萧昌东.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若干思考[J].规划师,2000(03).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2

水资源论证工作是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其本质是寻求人的活动与自然水系统耦合的平衡点,实现自然水循环与社会水循环的良性发展。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深入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红线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论证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加强水资源论证,有利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源头控制水资源论证工作涉及水资源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是贯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的基础性、前置性工作。规划水资源论证是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环节,从宏观布局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总体控制,预防把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水资源问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在具体项目建设决策方面,从微观层面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要求,预防把关建设项目上马后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其他取用水户的不利影响。水资源论证关口直接关系着后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充分体现了水资源管理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是水资源管理中十分重要的前置环节。

1.2加强水资源论证,有利于保障水生态文明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不断利用和重新分配,必将改变现状水资源情势,进而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面对今后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在水资源有限和已经紧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文明安全发展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水资源论证工作,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规划等为依据,检验规划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是否符合节约用水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并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出发,充分保障规划及建设项目的合理需水,分析对其他相关用水户及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保证了建设项目取水和规划布局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改变了以往我国被动的“先浪费,后节约;先污染,后治理”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合理调整了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了经济布局优化调整,促进了经济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发展,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的,保障了水生态文明安全建设。

2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新思考

水资源论证工作从源头上加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管理,提升了取水许可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了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中要求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面对新形势,水资源论证工作还存在以下不足:(1)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知识面相对狭窄,技术基础不扎实,论证报告编写质量有待提高。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新态势的要求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写规范也愈加严格。水资源论证涉及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水环境和生态、管理及取用水工艺等多专业,目前从业人员专业相对单一,对相对复杂的取用水工艺分析不够深入,造成项目取用水分析不够科学合理,水资源论证成果不准确。(2)水资源论证法规体系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面对水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相对落后,论证范围、管理环节和管理内容尚处于探索阶段;现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设计不够严密;论证报告书编写收费标准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各级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指导价格,竞相压价会导致论证工作无法保证成果质量和论证工作所应持的公正立场。(3)水资源论证后评估与后续管理相对薄弱。水资源论证后评估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水资源论证成果的实效发挥以及建设项目的取用水约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的水资源后评估和后续管理工作才刚刚起步,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3着力改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切实服务水生态文明建设

水资源论证的目的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当前水资源论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改进。(1)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管理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综合素质。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培训,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专业知识进行系统的培训学习,全面掌握论证制度的精髓,领会技术路线和基本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决策能力,从而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健康发展。(2)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完善立法。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水资源论证制度,但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需加紧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立法,制定有关水资源论证制度的专门的行政法规,并以此为统领,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体系,从而彻底扫清制约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展的障碍,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功能的发挥奠定良好的基础。(3)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后评估与后续管理工作。水资源论证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初始环节,要想取得实效,将论证成果切实落实,还需要扎实、长效的后续管理保障。要加强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取水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论证报告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后评估,强化企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识;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查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审查、审批及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论证审查制度与实践的统一。

4结语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对策

水资源匮乏短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与基本国情不相符合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来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还将进一步增加。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水利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水资源配置和调控能力不断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但也存在诸多问题:(1)地下水开采缺乏统一规划,造成地下水开采量逐步上升,国家一些大的能源和基础设施的开工建设也使地下水的过度开采,造成地面沉陷、水利工程防洪标准降低。(2)水资源产权管理混乱,导致谁占用水资源谁就控制水资源的使用权,影响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部门林立,缺乏综合管理,管理方式单一,手段落后,排除或基本排除市场的作用。(3)未能实现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价格机制不合理,导致人们节水意识淡薄,水资源浪费严重。(4)水资源污染状况不容乐观,由于工业布局的偏差,忽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数量不足及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上存在不足,加剧了水资源的污染。

2 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对策

2.1 大力推行节水政策,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实现节约用水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目标,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水危机意识,加强节约用水和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宣传教育,让人们全面了解我国水资源现状和管理及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弊病及危害,倡导全民节约用水。并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明确将节约用水当作一项基本国策真正贯彻执行,在农业领域,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的种植面积,采取衬砌水渠、管道输入、喷、滴灌等工程措施和一些非工程节水措施,降低农业用水量;在工业领域,优化调整区域产业布局,通过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降低单位产值耗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在城市生活领域,加强供用水管理,提高公众节水意识,积极推广节水生活器具,减少生活用水的浪费。

2.2 制定完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法规

为加强政策和法规支持,我们应制定有关“节约用水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约束各种用水行为,将目前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变为依法管理,打破行业和地区间的各自为政现象,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中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另外加强执法管理,做到执法要严、违法必究,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督。

2.3 合理调整和确定水费征收标准及政策

建立水资源有偿占有制度,加快出台全国性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合理调整确定水费征收标准,水费标准必须体现资源含义上的价值;能维持水利工程设施和水管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不同地区的条件使用户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承受;能够辅助宏观上调控(用水方面)国民经济的布局,解决上下游和地区间在用水方面的矛盾及问题。新水源的开发应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根据供水成本合理地制定水价,完善水资源的价格机制,把“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作为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原则,实现完全成本化:以防洪等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用于供水、发电、养殖等多种经营、能产生效益的水利工程,其供水成本由商品水补偿。当然还应根据不同用户的不同承受能力、当地的资源状况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

2.4 加强水资源规划计划管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随着供水规模的扩大和用水量的不断增加,必须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使用要做出科学合理全面的规划计划,统一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城市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合理调剂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制定科学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统筹安排,并监督实施。另外强化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对地下水的开采要严格限制,从严审批,严格执行“先地表后地下、效率优先”的原则。

2.5 防治水资源污染

为防治水资源污染,应实行污染控制规划制度,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对工业企业污染的管理制度,从整个区域或流域出发,把水量、水质和水污染防治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在建设流域性水利工程设施时,要考虑清水与污水的比例关系;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把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统筹考虑,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控制污染,提高污染防治水平,逐步实现废水资源化。另外应制定更具体和更易操作的污废水排放管理和补偿收费,严格规范污废水排放审批手续,制定排放污废水的不同收费标准,加重对达到警戒线一类污废水的收费标准和经济处罚,对超标和产生严重危害的污废水坚决不允许排放。并鼓励节水型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倡导可利用污废水的循环使用和净化再利用。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文明的摇篮。我国水资源匮乏,因此节约水资源,努力构建节水型社会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应积极探索研究,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4

节水型社会是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方式进行生产、以节约的方式进行消费为根本特征的社会。与传统的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推动节水的做法不同,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其核心是水资源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建设要解决的是全社会的节水动力和节水机制问题。搞节水型社会建设,需要进行宣传教育,使得全社会都能了解水情、区情,从而增强节水的意识,自觉节水。但根本的还是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建立一种体制、机制,使得各行各业、社会成员受到普遍的约束,需要去节水;通过制度创新,使得全社会能够获得制度的收益,愿意去节水,使节水成为用水户自觉、自发的长效行为,而不是仅靠行政推动的权宜之计。

**年以后,水利部提出资源水利的治水新思路,进行了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探索,治水思路发生了深刻转变。节水型社会建设也已经逐渐成为水利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中心工作。水利部先后确立了甘肃省张掖市、四川省绵阳市、辽宁省大连市等12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通过典型引路、经验推广,重点推动了河西走廊、东部沿海、南方水污染严重地区和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张掖试点成功建设为代表,形成了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系列基本经验,初步回答了什么是节水型社会,要不要、能不能建设节水型社会,以及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等问题。

自20*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来,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逐步展开。20*年,水利厅确定在哈密地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随后,又启动了乌鲁木齐市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吐鲁番地区、博州也相继提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三年来,哈密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强化了对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水利局;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成立了由地方和兵团领导参加的“哈密地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实现了兵地水资源统一管理;编制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方案和规划;相继出台了“哈密地区农业节水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工业节水的意见”等文件;适时调整了水价;出台了工业、生活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全面推广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加大了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提出了“以工业为主导,农业和旅游业共同发展”新的经济发展构想;初步尝试了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工业返哺农业的节水补偿机制;加强了工业和城市节水管理,加快了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制定并实施了逐步关闭哈密市区范围内自备水井计划;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广泛参与”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

总的来看,我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已经起步,哈密地区和乌鲁木齐市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缓慢,已经开展的试点还需要进一步总结、深化。召开这次座谈会的目的就是交流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下面我就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讲几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节水型社会的内涵和特征

节水型社会是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人和水的关系,通过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节水型社会包含三重相互联系的特征:效率、效益和可持续。即节水型社会要求微观上资源利用的高效率;中观上资源配置的高效益;宏观上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效率的含义是降低单位实物产出的水资源消耗量,效益是提高单位水资源消耗的价值量,可持续是在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前提下,水资源要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微观上水资源利用的高效率,就是要建立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城市。采取工程、经济、技术、行政措施,减少水资源开发利用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降低单位产品的水资源消耗量,提高产品、企业和产业的水利用效率。

中观上水资源配置的高效益,就是要构建节水型经济。非农产业的用水效益大大高于农业,低耗水产业的用水效益高于高耗水产业,经济作物的用水效益高于种植业,这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优化配置水资源,将水从低效益用途配置到高效益领域,提高单位水资源消耗的经济产出。节水型社会一定是“节水”和“增长”双赢的发展,而不是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换取用水量下降。

宏观上区域发展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塑造持续发展型社会。要求一个流域或地区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打造与当地资源禀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精心管理,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将农业、工业的结构布局和城市人口的发展规模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经济社会发展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内,就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就会造成生态系统破坏和生存条件恶化。

建立节水型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核心是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节水意识和观念的全面树立、节水投入的大幅度增加、节水技术的大规模普及,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制度框架下才可能发生。我们不缺少先进的节水和治污技术,但是水的浪费和污染普遍存在,主要是缺少促进节水和治污技术大规模应用的机制。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质是大规模的制度建设。从传统用水粗放型社会走向节水型社会,本质上是从浪费水的旧体制转向高效用水的新体制,需要经历大规模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

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平均降水量154毫米,平原区蒸发量大多在2000-3000毫米。地表水资源量78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305亿立方米,其中天然补给量44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83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420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的2倍,但是,*每平方公里产水量仅5.1万立方米,是全国平均的1/6,全国倒数第三;干旱缺水是*的基本水情。

20*年,*经济社会用水总量为482亿立方米。人均用水量2400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6倍,万元GDP(当年价)用水量1600多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700多立方米,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大约是45%,大农业用水占经济社会用水的96%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55%左右;城市管网漏失率近20%,污水处理率约60%;全疆污废水排放量达7亿多立方米。吐哈盆地、天山北坡等地地下水年超采量已近18亿立方米。

*水资源总量看上去不少,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短缺、水资源的分布与经济社会布局不协调、洪旱灾害频繁等问题突出;水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开始显现;吐哈盆地、天山北坡经济带地表水短缺,同时地下水超采问题也已经很严重;塔里木河流域、艾比湖流域以及天山北坡经济带的绿洲边缘生态问题突出;与此同时,我区的水资源管理还是很粗放,有效的节水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还比较低。

水资源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最紧迫、最直接、最主要的资源约束之一,解决好水资源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点和难点。自治区提出发展新兴工业化、推进农业产业化都对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这些与水有关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全面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政策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水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取得较大进步;全社会自觉节水的机制初步形成,全民的节水意识明显增强,浪费水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建设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

“*”期间,自治区将继续扩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范围,争取每个地(州、市)都至少有一个试点县(市)。哈密地区已被列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抓紧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规划,按规划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适时总结,争取早日通过水利部的验收。乌鲁木齐市要进一步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充分体现首府城市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吐鲁番地区、博州要按照经批准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在继续重视农业节水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市和工业节水工作。新确定的第一批六个自治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县(市)要抓紧工作,尽快行动起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行业、各部门、社会公众的共同行动,体制、机制的建立和推行都离不开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哈密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之所以取得了今天的成效,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哈密地委、行署领导的高度重视。所以,我们今天邀请了这次六个试点县(市)的政府主管领导参加这次座谈会,希望你们对节水型社会建设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试点县(市)要尽快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挂帅,各部门参加,形成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水利厅也将从各个方面加强对试点地(市)、县(市)指导和支持。

2、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节水型社会的本质和内涵,全面分析评价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围绕构建与节水型社会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适应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工程技术体系、全民自觉节水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提出不同规划水平年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和任务。重点要突出制度建设,不能做成一个传统的工程规划。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办资源(20*)142号文]编制,现状水平年改为20*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20*年-2010年作为试点期,也是本次规划的重点,目标、任务和措施一定要实,要有可操作性。2011年上半年水利厅将组织对试点县(市)进行验收。各试点县(市)规划应在2008年5月底前报水利厅审查,6月底前全面完成。

3、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水权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各试点地(州、市)、县(市)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流域、区域水量分配方案,提出取用总量控制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用水单位和个人,建立覆盖流域和地(州、市)、县(市)、用水单位(个人)的四级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覆盖各行业的用水定额,加大用水定额的宣贯力度。根据用水定额和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用水年度计划,严格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初始水权分配和水权有偿流转的实现形式,尝试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对水权的分配、登记、管理、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5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安全危机;预警机制;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079―08

水资源是一种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极为宝贵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同时又是战略性经济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水资源及其安全问题严重制约着21世纪全球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可能导致国家间的冲突与战争。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是否能满足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科学与技术的多种方式手段,合理科学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全面治理保护,这是人类理性与智慧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中国近几十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口剧增,已形成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安全危机”。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建设是应对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制定是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技术规范与保障措施、主要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

一、总则

一般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水资源安全的内涵包括水质的安全和水量的安全两个方面。一般指人类社会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与水有关的危害问题,例如洪涝、溃坝、水量短缺、水质污染等并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人类财产损失、人口死亡、健康恶化、生存环境的舒适度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等。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使得水资源减少,污染加剧,改变了水文循环平衡,并且降低了水质。人类不可持续的经济社会活动使得水体弱化,或丧失正常功能,不能满足其社会与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基本要求,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安全问题。实质上水资源安全问题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水资源安全的自然属性方面。即干旱、洪涝、河流改道、气候变化等自然属性的水资源安全。第二,水资源安全的社会属性方面。由于人类对自然水循环的大量干预影响所形成的水资源循环模式导致了水资源安全在具有自然属性的同时,还具有社会属性。例如水量短缺、水质污染、水环境破环、水生态系统功能丧失、水分配不公、水资源浪费、水管理混乱等。水资源安全的外延指的是由水资源安全引发的其他安全问题,例如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及国家安全等。当前全球和中国面临的水资源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形势非常严峻,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正是形势所迫。

(一)立法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确立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1 有效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这是本法的首要目的。水资源安全是一个由水量和水质相互联系与作用而形成的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各环节的范畴,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社会因素,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发展与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问题。建立科学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是应对与缓解水资源安全危机的有效措施。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是对水资源安全预先设置不同警示级别(标准)与防范应对保障措施系统,是现代社会运行与管理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提到,“淡水是一种有限资源,不仅为维持地球上一切生命的必需,且对一切社会经济部门都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这表明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和维系生态系统循环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资源。我国近几十年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剧增,现实已形成水资源危机的事实,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匮乏、水污染加剧、水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日益困难和费用日益昂贵等。为有效缓解这一系列的水资源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构建合理科学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

2 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确立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中国过去几十年的传统社会生产方式是不合理、不科学和不可持续的。人类必须“确定一种可以长期保持生态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条件”的发展道路。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列入其中。现在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用绿色GDP的方法取代传统GDP,以衡量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传统GDP的计算方法相比较,绿色GDP的计算方法是在传统GDP的基础上减去自然部分的虚数和人文部分的虚数,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发展的内在质量和水平。“对GDP的改革,简而易之就是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本的损耗,为经济发展提供‘更绿色’的衡量方法,在这个‘绿色核算’的衡量框架中反馈出自然资本的相关信息。”关键是,规范全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包括管理、治理、保护与使用行为,确立经济社会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式和科学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

3 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我国水资源国情一方面是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北方地区只有9%,不到世界人均值的1/8;另一方面是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巨大。可持续协调发展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经济社会与环境、人口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它是“协调发展”只侧重于当代人发展的修正。它是从纵向关系上将经济、社会与人口、环境发展关系角度,主张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经济社会活动与水资源利用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资源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要求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显然它们侧重的是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可永续发展。毫无疑问,这是本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为平台,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为基本内容,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配套措施,以《地面

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为实施依据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显而易见缺乏一部有效预防和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法律,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也就成为必要,同时也是符合我国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实际情况。中国当前水资源安全问题非常严重,不但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21世纪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伟大复兴,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突出表现在这样几方面:第一,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尖锐;第二,水质危机所导致的水资源危机大于水量的危机;第三,水资源“农转非”日益严重,水权冲突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第四,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生态环境状况更加严重。毫无疑问,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有其必要性和正当合理性。

(二)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水资源安全预警工作,制定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预警标准和方案,采取预防和响应水资源安全的预警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安全预警工作负责。

1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体制也应当遵从这一模式。国务院是全国水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的水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同理,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体制也遵从以上。

国务院水利部(主要归口至水政水资源司)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全国性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国水资源保护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国性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实施管理;编制全国性的水资源质量年报及组织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科研等。由此可知,在过去水资源管理中没有涉及水资源安全的预警管理,这是与当今中国水资源现状不相匹配的。当然,为了应对中国水灾旱灾频发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准军事化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行政首长负责,动员全社会力量应对突发的水灾旱灾,现在已由过去临时性的非常设机构事实上成为长期存在的常设性机构。由于中国当今的水资源安全危机已不仅仅表现为水灾旱灾,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显而易见,这一准军事机构也难担此任。

2 现有《水法》确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由于流域管理委员会处理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纠纷的权限不清晰和受领导层级的限制,省边界水资源管理纠纷难以提交流域管理委员会解决,从而在事实上形成条块分割矛盾,这种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不能充分地实施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严格统一监管;第二,区域管理机构与流域管理机构责、权、利相互很难界定,相互关系很难协调;第三,水资源监管力度弱与执法很难到位。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必须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

由此可见,水资源管理体制必须改革,由现有“条块分割”、“九龙治水”的分散性管理改革为统一集中的管理,整合(撤并)各水资源管理机构,成立国务院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水监会),全面统一行使对全国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水监会直接领导下,根据水资源水文自然规律,结合国家经济社会与人口布局规划,建立七大流域(水系)水资源监督管理局,全面统一行使对流域(水系)的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在流域水资源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建立各江河、湖泊水资源监督管理处,实行水资源的国家统一垂直管理体制。毫无疑问,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也归属于此管理体制之内。

(三)基本原则

1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水资源安全危机,应当采取积极的事前防止措施以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事件发生,或将不可避免和已经产生的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危害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防原则是一种积极防止应对的基本原则。第一,其对象是可能产生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危害或事件,包括不合理与不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其首要目标是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事件发生,在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其目标是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期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

2 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在于协调,目的是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协调处理好资源的开发、投资的方向、技术开发方向以及国家机构的变化关系等,以增强目前和将来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愿望的潜力;将经济社会、人口、环境与资源(水资源)的关系全面协调处理好。第一,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决策之中;第二,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第三,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水资源利用状况列入其中,全面考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关系。

3 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在法律意义上的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此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水资源(水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管理与节约的一切决策与运行监督,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与运行的盲目性,使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同时更好更有效地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尽可能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事件发生。第一,建立水资源决策信息公开的披露制度;第二,建立非政府专业团体(民间组织)代表公众参与决策监督的机制;第三,建立公众参与全过程监督的司法保障制度。

4 政府主导社会(公众、企业)参与原则。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为避免水资源公共产品发生“公共用地”悲剧,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水资源安全预警是一项投入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社会公共管理工作。毫无疑问,由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履盖全社会的水资源安全预警体系(网络)是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第一,每年财政预算必须列入水资源安全预警经费;第二,建立水资源安全预警设备、技术、人员等网络体系;第三,建立统一决策调度、全面监管、全社会参与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

当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谨慎行事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协同(国际)合作原则等。

二、技术规范与保障措施

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是为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为起到应有的制度支撑作用,必须涵盖水资源安全预警的一系列技术性规范要求和保障措施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一)水资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体系

水资源安全涉及的方面很多,要设计一套合理

科学的可操作的水资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体系非常不容易。可根据我国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发展趋势、人口增长等实际,以《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估指标体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为核心,建立包括农村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城市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环境生态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江河湖泊水质监测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等。

1 水资源储备标准建设。全国城乡以一定区域(市、县)及流域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水库建设)、疏导河道、退田还湖、植树造林、生态修复与保护等多种手段建设水资源储备源(水源)。水资源储备量的多少决定抗风险能力的大小。应根据水资源一定时间干枯变化和各地的需求实际,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标准,但原则上水资源储备不应小于最低限值。在来水严重减少和地下水持续下降,或现有水资源被严重污染等情况下,各地要能够维持不少于6个月的生产生活所需的供水。在突破低限值或水资源被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一定措施缓解水资源危机。

2 水资源储备途径与供水能力建设。要根据各种供水系统的不同特点或全国各地不同实际状况,建设不同的水资源储备方式和工程方案(包括汛期储水、平原水库、调水能力储备、地下水回灌等)。除水资源的应急战略储备外,要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和相应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备用应急水库或地下水水源地、中水回用、污水处理能力、深水或咸水淡化能力、社区(农村)自备井、市场净化水应急调配等。

3 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根据城乡不同区域的供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建设全履盖的监测网络,提高饮用水水源的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能力。根据城乡不同区域降水、降雪等气候变化,分析预报未来区域水资源和用水的变化趋势,做到早预报、早准备,争取积极主动,为城乡水资源储备和应急措施提供具体丰富的技术参数。特别是全面监测全国江河湖泊水量水质变化,实时掌控全国水资源数据及安全状况。包括全面评价城乡供水和水资源不同区域的风险及潜在隐患,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的建议和方案。

(二)水资源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原则上分三级编制,即基本应急(一级:黄色)、紧急应急(二级:橙色)和极端应急(三级:红色),分别对应一般干旱、特殊干旱或一般事故、极端干旱或重大事故三种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定区域城乡供水系统(水资源、水工程、用水)现状分析,供水应急分类和警报级别划分、预测预报和应急储备、应急措施、预案可行性和影响评价、投资估算等。一般可根据当地情况特点,按照应急级别和应急类型编制几种预案。

1 编制应急预警技术标准。主要包括预警条件、渠道、程度、水资源数量与质量监测数据、未来变化趋势。同时包括城乡一定区域的可供水量,各种水资源工程项目状况、城乡供水系统风险评价等。

2 工程应急措施。工程措施是提高城乡供水应急能力的基础,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措施预案。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跨流域或跨区域应急调水、备用水源工程启动、污染治理工程、中水回用应急工程(深度处理)、运水工具和储水设施、社区自备井、其他水源工程(如海水淡化)等。

3 非工程应急供水管理与紧急救援。用(供)水管理是应急状态下的主要应对措施之一。为保障城乡正常社会程序,要根据应急等级,进行相应的用(供)水管制。原则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保障正常秩序部门单位要优先保证。实施水价临时干预调整,调整应急期的用水量。建立用水计量与监控机制,保障用(供)水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要建立履盖全社会的紧急救援机制(机构、人员、技术条件等),包括紧急救援状况下的储、运水设施工具的储备,信息举报(通报)系统等。

(三)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及其承载能力,使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在此基础上,每个地方(区域)要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水资源安全预警评估体系。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多种水源,特别是加大各种污水处理工程设施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全社会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1 加强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雨水、洪水、再生水与地下水回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海水、微咸水及其他水源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水量与水质统一监测、统一管理,水资源费、排污费、污水处理处理费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构建水库联调、水系联网、多种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网络体系。

2 加大投入,加强水资源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为解决防洪、干旱缺水,必须修建大批水库,蓄水、引水、集雨、提水、调水工程和地下水工程等。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准市场运作、社会公众参与”的水资源工程项目投入体制和运行机制。关键是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同时,必须明确工程产权,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大量引入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各种水资源工程项目投入。改变以往“大锅水”、“福利水”完全由政府投入的做法。制定合理水价,实行有偿供水,按比例提取折旧和维修费用,准许其有合理的利润回报。可运用各种投融资方式,多渠道、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建立水资源工程项目投资、运行与管理的良性体制机制。

3 统筹防洪、干旱、治污与水资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合理规划建设城乡河流湖泊水系,扩大水源涵养地和城市绿地、透水地面面积,增加一定区域的雨洪滞蓄和地下水体蓄积空间。城镇加大推广雨水、污水分排管网,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大雨洪资源利用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农村主要是加大植树造林,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地建设,包括加大退田还湖、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封育保护等生态保护措施力度,涵养水源,防止农业(生活)污染,提高供水保证率。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与水资源生态保护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包括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主要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立法精神、原则和措施的具体化,更是一部法律的主要规制力(约束力)部分。毫无疑问,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也是其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的具体法制(法律)生命力的表现。

(一)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风险”是一个表达与危险相关事物的词汇。“风险可定义为对人的生命、经济活动不利状态发生的不确定性程度及其结果大小程度。”“风险本身是一个至少包含了三个要素的复杂概念:概率、严重性和可靠性。”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是指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配置活动以及经济

社会建设项目评估中,对可能造成的水资源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水资源安全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也包括一定时间对一定区域范围水资源安全危机的监测评估所作出报告(结论)的制度。

1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是一项具有预测性、专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的法律制度。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水资源领域的具体运用。第一,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水资源、人口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第二,它是预防原则的贯彻和具体实施保障;第三,它是应对和防范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

2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运用范围比较广,包括一切与水资源相关的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第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与管理的一切活动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二,重大涉水经济建设项目要进行水资源利用与影响的风险评估;第三,在一定时间对一定区域、流域的水资源状况要进行水资源水量与水质的监测与风险评估。

3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程序)涵盖比较广:第一,在规划、建设等活动前的可行性研究和报批阶段,由进行规划的机关、建设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第二,评价单位通过全面调查和评价出具《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对可能造成水资源安全不良后果并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建设项目等,在《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报送审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三,将《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提交有审批权的国家水资源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的影响深远项目(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还需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第四,对水资源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水资源安全风险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及时提出并采取改进措施。河流湖泊水资源安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主要是上下级或不同政府部门的协调问题。

(二)水资源安全预警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是以上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的具体规则化。主要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水资源安全有关的决策。这种参与,应包括决策参与(指公众在经济活动、水资源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指公众对水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及末端参与(指公众对水资源污染、生态破坏等水资源安全危机出现之后的参与)。

1 要充分认识公众参与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重要性。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组织、个人等作用。立法为公众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并使之具体化、法律条文化,具有可操作性。

2 公众参与方式可以有许多种类。主要有:公告;非正式小型聚会;一般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咨询委员会;公众审查委员会;听证会;发行手册简讯;小组(专家)研究;民意调查;全民表决;设立公众通讯站;网络论坛;记者会邀请意见;发信邀请意见;同意公众提问;座谈会等。公众参与方法可以根据拟议的内容与性质、范围加以组织运用,同时应当为公众选择参与方式留下些空间(参与方式应当具有很大的弹性,随着程序的进行随时进行调整,而不能固定地规定某种确定的方式而不能根据情况的变化作灵活变通)。适用何种参与方式,并设有一套固定的标准。参与拟议行为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参与方式的不同。

3 建立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制度。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提条件,更是公众参与水资源安全事务的前提。公众知情权是参与权的前提。要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相关机构(部门)就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有效的参与者应当是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对可能与决策者进行的交流做了充分准备的参与者。只有公众对于国家政策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对于项目的相关情况有了充分的知晓,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水资源安全规划及决策中去,对项目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发表相关的评论。立法中必须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机构、程序、范围、内容及方法、责任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讼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水资源(环境),调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立法中必须建立水资源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对有关主体危害水资源行为必须有人拥有诉讼的权利,对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适度放宽原告资格、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拓展诉讼途径、对诉讼费用确定有利于原告分担办法、采取奖励胜诉原告制度等相关规则的创新,建立切实可行的水资源安全公益诉讼制度。

(三)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

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是关于相关主体因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法定的强制的不良后果的法律制度。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制度,外延非常广泛。从承担不利后果的类型来看,可以划分为“行政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从违法主体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人(公民)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企业(组织)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和政府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的构建,既可以有效制裁水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又可以对各种主体产生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把事后惩处与事前预防结合起来,将水资源保护与安全预警落到实处,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法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制度。

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的重要问题是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相关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不同,各种水资源安全责任的认定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在判断某一主体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一般要求该主体具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对此有所区别。在环境侵权法领域,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

1 水资源安全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在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罪名。水资源安全刑事法律责任是环境刑事责任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中的具体体现,是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水资源或水环境的行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或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处罚。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或组

织;犯罪客体不仅包括人身或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安全。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包括故意或过失还包括无过错;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严重危害水资源或水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水资源安全危机后果。

2 水资源安全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应承担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安全预警事务中违反其法定职责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形式。一般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行为违法;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违反《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第二,行为具有危害性;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行为人行为有过错或元过错。随着水资源安全危机日益严重,有必要作扩大解释即不管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水资源安全后果就要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和受害者。第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必然性因果关系和偶然性因果关系)。

3 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过错或无过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资源安全事故(污染或破坏等),继而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公私财产损失以及水资源安全后果,应承担民事方面的相应赔偿与其他相关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适用法律上,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依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而存在;在责任的功能实现上,又秉承了民事责任的精神和理念,承担着与一般民事责任类似的功能和效能预期,即具有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规划体系。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该包括两类: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和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这是针对水资源安全(预警)重要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当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节水用水激励制度、水资源安全预警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等。

同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立法一个重要方面是《水法》及相关与配套法律(《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护法》《防洪法》及《物权法》《环境资源的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必须修改完善,涵盖与充实水资源安全预警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制度。第一,补充完善水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危机、水资源安全风险、水资源安全预警、水资源安全应急预案等概念及规范。第二,补充完善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水资源安全(预警)公众参与制度、水资源安全危机防范制度等。第三,已有法律规范和制度与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相互衔接协调,不产生法律上的矛盾与冲突。

[参考文献]

[1]郭安军,屠梅曾,水资源预警机制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2,(1)

[2]王小民,二十一世纪的水安全[J],社会科学,2001,(2)

[3]韩宇平,阮本清,区域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初步研究[J],环境科学报,2003,(3)

[4]姚金海,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9)

[5]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6]梅多斯,增长的极限,[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中央、省、市、区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严格执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为抓手,加强政策制定、制度落实、监督考核,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逐步稳妥地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水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合理调整优化供水结构,统筹利用地表水、地下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全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用水现状,制定各乡镇(街道)、园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到2015年,全区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39亿立方米/年以内,其中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1.01亿立方米/年以内,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1.38亿立方米/年以内。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制度,严格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当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当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暂停审批新增取水。

(二)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水量,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下达各乡镇(街道)、园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位。使用自备井的单位要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公共管网供水用户要按分配指标用水,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及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全区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要严把高耗水项目准入关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包括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者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单位供水管网中取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依法加强取水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对取水期满需要延长取水许可的,要严格按照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用水源和取用水量;对长期不取水或长期达不到许可取水量的,要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或核减其许可水量。对于公共供水、净水制造等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工商部门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但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批准文件的,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

(五)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非工程措施。充分利用雨洪资源,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新、改、扩建项目均应建设雨洪利用设施或雨水滞留设施,道路、广场、庭院等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增加降雨入渗,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率。鼓励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六)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区财政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收费标准、“收支两条线”等相关规定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对水资源费未能按时足额征缴的乡镇(街道)、园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农业取水改变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外的用户供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七)严肃查处违规取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取水行为。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要把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园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