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业旅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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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旅游

企业工业旅游范文1

但另一方面,弄得大家都很累,把自己琢磨清楚已经很难,还要琢磨另一个复杂庞大的对象是怎么想的,确非易事。

不如大家坐下来谈吧,怎样的方式是彼此都乐意接受的――让销售方的资产利用最大化,消费者也乐于去自发进行消费活动。

方式很多种,工业旅游算是一个。

说白了,就是让消费者在“玩”,在轻松的心态中,深入了解企业产品和品牌。而企业为此付出的,只是“展示”,将企业的风貌、生活、历史、成就、文化展示出来,这些东西,其实不展示,它也就成历史,成古董了,展示出来,反而能发挥更大的利益作用。

就这么简单?其实也不简单。你愿“展”,也得别人愿意看才行。所以,当一个企业开始做工业旅游,就意味着他开始了另一个独立项目的开展,如果将工业旅游简单等同为展厅,或者生产线展示,那么就显得过于单一化了,并不能引起消费者浓厚的兴趣。

在这个角度说,国内目前虽然有很多工业旅游项目,但真正独特,甚至成熟的项目并不多。讨论这个原因,我们不妨回头看看工业旅游的历史:工业旅游最早起源于英国。上个世纪80年代英国就率先提出了工业旅游的概念。其理论来源是“工业考古学”,这是一门对工业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遗迹遗物进行记录和保护的学科。再后来运营中的工业项目出于营销,或者政府需要而进行可游览资源开放。

由此可见,工业旅游虽然对企业有着很大的品牌推动作用,但它毕竟是锦上添花的事情,不能草率将其定义为企业文化、品牌的单向倾销,更不能简单理解为“陈列展示”。如何让其超脱企业本身,有更浓厚的文化意味,承担更多的社会意义,具有更强的互动性,是工业旅游开展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这个专题里,我们选择了蒙牛、泸州老窖和农夫山泉三个工业旅游项目开展企业,原因是蒙牛的工业旅游项目让不富裕的和林格尔地区发生了改变,蒙牛本身也成为了人们了解内蒙古文化的一个窗口;泸州老窖1573酒窖本身就是一个文化遗址,他们工业旅游项目的开展,担负了文化继承、发扬和品牌推广三重责任;而农夫山泉在生态保护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通过工业旅游项目唤醒了更多人的环保意识。

企业工业旅游范文2

合理评估公有制企业的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多赢,是参与兼并各方追求的理想境界,也契合党和国家有关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政策方向。在众多的“民并公”现实案例中,成功者有之,目标落空者亦有之。从目标落空的案例来看,又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集体受损型,一类是民营企业受损型。前者的典型表现是内外勾结,低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对于此种问题,已有了比较明确和充分的认识,法治措施也在不断跟进和完善。后者则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在并购公有制企业过程中,由于法治环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因素,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利益目标,反而深陷泥淖,自身难保的情况。如目前较有影响的某省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曲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购该市农业机械制造厂就属此类。这种情况可能属于个别现象,但是其对人们特别是民营企业主对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合理预期和内心信念的挫伤效应是十分严重的,同样应引起足够重视并需要深刻反思。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正确界定私人产权、合同自由与政府干预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和构建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私人财产权必须得到法律的充分肯认和保护;第二,合同自由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在不违背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有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等同于法律,必须信守并不受非法干涉。第三,国家或政府应保护私人产权、保障合同自由;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必须合理、适度并依法进行。上述三项原则是互动的统一整体,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构建必须予以遵循。考察一些在“民并公”过程中民营企业受损的案例会发现,问题的原因往往在于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出现问题的根源则是上述三项原则没有得到地方政府乃至司法机构的认同和践行。

企业并购首先是个合同行为。在“民并公”案例中,民营企业一般是并购方,而公有制企业是被并购方。民营企业是否需要通过并购实现发展、并购时机是否成熟、选择谁作为并购对象以及并购代价如何,均应由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有些地方由于急于想解决一些经营困难的公有制企业的实际问题,甚至为了彻底甩掉财政包袱,千方百计地寻找、苦口婆心地劝说,甚至动用政府的公共影响力压服一些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与一些包袱企业签定“合同”,实现合并。

民营企业的活力源泉和比较优势在于其清晰明确的产权归属。民营企业主对企业享有所有权,在市场竞争中,决策自主、风险自担。政府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好民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的私人财产权,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对于肆意践踏企业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应绳之以法,严肃处理。只有企业的产权得到了有效保护,企业才能发展并实现利润,国家税收和职工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有的地方政府视民营企业为“肥肉”,强行摊派,甚至有些官员吃拿卡要,这都是不尊重私人产权的表现。在“民并公”的过程中,一般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其结果是被并购方的法律主体资格消灭,资产并入,人员接收,最终出现一个规模更大的民营企业。对于并购后产生的民营企业,政府同样应该分清产权归属,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本溪等地方还出现了完成并购后的民营企业中原公有制企业个别职工因劳动纠纷不满,在一些不法分子组织下哄抢、私分企业资产的现象,对此,地方政府不但不依法制止和处理,反而包庇纵容。这种做法不但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违背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企业工业旅游范文3

关键词:企业伦理 旅行社 供应链管理 旅游业

旅行社企业在旅行社供应链上具备核心职能,对旅行社供应链内外的与其利益相关者应承担起直接或间接的相应责任。近些年,在旅行社经营活动中表现出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在大多数旅行社经营实践中,企业伦理的概念几乎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引发了旅游供应链上的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旅行社与其供应链内外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表现出的伦理问题入手,分析导致出现旅行社企业伦理问题的原因,并基于企业伦理视角系统探讨优化旅行社供应链管理的对策。

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

供应链管理研究最早兴起于美国的制造业,是一种先进的集成系统管理思想,后来被引入服务业管理中。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马士华、林勇,2005)。结合旅游业六大要素及供应链理论,旅游供应链可被定义为:以旅行社为核心,通过对物流、服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餐饮企业、旅游酒店、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旅游商店、旅游娱乐企业采购相关服务产品并将其组合成有偿服务产品销售给旅游者,相互间具有战略合作关系,呈网链结构的企业群,形成了一条以旅行社作为核心企业的特殊供应链(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旅行社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元素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整合成旅行社整体旅游产品,将旅游产品服务流、物流、信息流提供给旅游者,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旅游供应链。旅行社在旅游供应链上具有核心职能。供应链理论不应只局限地被应用于制造业领域,同时它也应合理有效地适用于具有核心职能的旅行社所处的旅游供应链中。旅行社供应链管理就是将供应链管理与旅行社管理结合的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

我国部分学者已将供应链理论运用到旅游业中进行了有关研究。张辉、魏翔(2004)指出,旅游业的竞争不仅仅是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我国旅游企业的深度发展,不在于核心竞争力的构建,而是链条式企业群的构建;李宏(2004)对旅游供应链的构成体系进行了探讨;李万立、李平(2005)分析了旅游供应链中的委托-关系,提出旅游供应链风险规避的对策;刘芳、杨凤影(2007)提出了供应链管理模式下的旅行社采购策略;秦绍林(2009)探讨了旅游供应链中旅行社产业地位特征的演变;杨亮(2004)从现代物流角度研究了旅游供应链;吴丹、顾平(2011)基于旅行社所处供应链构建了旅行社合作伙伴评价选择指标体系;代葆屏(2002)分析了旅行社实行供应链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实行供应链管理的途径。

分析上述文献可以发现,至今国内关于旅行社供应链的研究不多,尚处于萌芽阶段。有些只是将制造业中供应链原理和方法照搬到旅游业,有些成果聚焦旅游供应链上某个节点作微观研究,而未从总体上研究旅游供应链的构建。

企业伦理学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环境、文化、经济和行业特点的变化而产生的。企业往往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负担道德问题。由此,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非技术和管理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企业伦理学是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帮助企业优化企业伦理管理。而企业伦理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的价值取向及其应该与否的行为规范。旅游企业伦理是企业伦理学在旅游企业的应用。国内对旅游企业伦理问题的关注较晚。

郭赤婴(2002)曾发表题为《从旅游职业道德的角度推进建设旅游伦理学》的学术论文,在学术界首次系统阐述了旅游伦理学的概念;胡宇橙(2001)从旅游企业所处的环境背景及旅游产品的特征角度出发,提出了旅游企业营销道德问题,提出了旅游企业提高营销道德水准的思路;夏赞才(2003)将旅游伦理学界定为伦理学的应用学科,是有关旅游者和旅游利益相关者的道德学说,旅游伦理研究应该在旅游伦理意识、旅游伦理关系和旅游伦理实践的基本理论框架下,结合我国旅游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来全面展开;王引兰、王慧芳(2006)认为旅游经济的发展呼唤着旅游伦理,孕育了旅游伦理。从研究视角看,虽然有不少学者从经济伦理、生态旅游伦理和环境、伦理教育等领域进行了研究,但较少从系统全面的视角研究旅游伦理,也缺少从不同主体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学术界尚未有学者从企业伦理视角出发研究旅行社供应链管理的系统优化问题。本文将以旅行社为研究主体,基于企业伦理视角,针对旅行社与其供应链内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伦理管理的优化进行系统研究。

我国旅行社在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看,企业是由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被企业目标实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所构成,通常包括员工、顾客、股东、供应商、社区和公众,也包括许多其他特定的集团和机构。结合旅行社供应链内外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旅行社企业伦理应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涉及旅行社供应链与外部社会之间的伦理;二是中观层面,涉及旅行社供应链上核心旅行社与供应商和旅游者之间、还有各旅行社供应链(即同行竞争者)之间的伦理;三是微观层面,指旅行社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伦理。笔者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分别提出旅行社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一)宏观层面―旅行社供应链与外部社会间存在的伦理问题

1. 生态伦理问题。旅行社在运营过程中的生态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即合作伙伴未加以从伦理层面筛选,如餐饮供应商的环保意识差,在餐饮产品设计、采购、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存在不环保的行为,旅行社本应本着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的理念淘汰此类供应商。但现实经营中旅行社往往以成本核算为第一的原则选择供应商,而旅游供应链上的环保问题常被忽视。此外,对旅游者任意的垃圾处理方式、对旅游景区的人为破坏等行为,代表旅行社的导游人员未加以制止和教育。如果旅行社在供应链管理中加以适当的伦理监督和指引就会有效防范这些现象。

2.社会文化伦理问题。旅行社往往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对供应链外部的宏观伦理影响问题关心甚少。这主要体现在旅行社对旅游者在出行前进行的关于旅游目的地居民文化习俗、禁忌的教育不足,使游客对当地居民的文化、生活了解不够从而造成对当地文化的冲击与负面影响。由于旅行社在旅游供应链上具有核心职能,是将各个旅游供应商的产品组合后销售给旅游者,并为旅游者直接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所以旅行社在教育出行者的行为举止方式如何适应当地文化而不造成负面冲击方面有着责无旁贷的职责,教育效果比起自其他方面所给予出行者的教育更为直接、及时,并且针对性强。尤其是出境游中的跨文化交际差异比国内游中出游者与当地文化习俗的差异更加凸显,跨文化交际管理问题更加突出,旅行社的教育需求会更加彰显。然而在现实中,旅行社对旅游者出行前的教育很不到位,并且在旅途中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在指导旅游者行为规范、约束方面有所欠缺。

(二)中观层面―旅行社供应链系统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1.旅行社对供应商伦理缺失的表现。旅行社的供应商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的服务企业,和为组团社提供综合产品的地接社。旅行社对在其供应链上讨价还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拖欠款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出现地接社以扣押全陪或旅游者为人质,逼迫组团社支付赊账。也曾发生过由于旅行社长期不与旅游车队结款,司机在旅途中高速公路旁弃载旅游团,使旅游者在荒郊野外忍饥挨饿的事件。拖欠款现象有些是因为旅行社经营不善导致支付危机而被动拖欠,有些旅行社是因伦理管理不善主动拖欠款。拖欠款使一些旅游供应商不敢采用赊销,只用传统的现金结算方式,降低效率,增加企业间的交易成本。

2.旅行社对旅游者伦理缺失的表现。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的方面主要包括有:降低承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的标准;随意更改行程;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零团费、负团费等带有价格欺诈性质的销售行为;出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增加自费项目等。这些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短视行为,阻碍着旅行社长期可持续发展。

3.各旅行社供应链之间存在的伦理缺失的表现。在与同行竞争的方面,削价竞争几乎成为众多旅行社唯一的竞争手段,甚至产生了零团费和负团费。还有一些不法旅行社冒用知名旅行社名称和品牌散布有损于其他旅行社形象、信誉的虚假信息,使规范经营的旅行社商誉被诋毁。在其他行业提倡的打造核心竞争力、树立品牌、不打价格战、产品差异化等战略战术未被旅行社经营者重视和应用。

(三)微观层面―旅行社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伦理问题

在许多旅行社内部存在着旅行社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伦理问题。例如,旅行社对代表旅行社面对旅游者的一线员工―导游采用低薪或无底薪待遇,甚至还要求其上交一定标准的人头费作为低价团费利润的补偿。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伦理关系是互动的,旅行社对员工权益的漠视造成员工对旅行社无感情,更多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物质利益,有些员工为谋取私人利益泄露旅行社商业秘密,或跳槽将客户带走,影响到旅行社正当利益的获得。

旅行社供应链管理中出现伦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1.旅游法律建设不完善。我国处理旅行社问题的法律法规,除通用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外,专门针对行业进行约束的法规只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专门法律欠缺,至今没有出台一部真正的《旅游法》。由于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对旅游企业的约束力有限,法制观念没有深入人心,大部分旅游者不会也不愿利用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在其供应链内外表现出的伦理缺失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旅游业法制化工作的艰巨性与迫切性。

2.政府监管作用有限。我国不少地方都已经设立了旅游质量监督所和旅游投诉电话。但该机构和电话是否广为旅游消费者所知?当旅游者不满意旅行社服务时会采取什么行动?调查显示,多数不满意的旅游者会选择不投诉但以后再也不会重游该地,只有少数会向旅行社投诉,极少数会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即使政府管理部门接到了投诉,还要取证、认定,在处罚旅行社前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付出相当的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这要求旅游者有足够的耐心等待;同时,执法的公正客观要求政府部门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人员无私利牵涉等。如果上述几个条件不能满足,就会影响政府监管作用的发挥。

3.社会舆论监督不力。在一个法制健全并且公民法律意识较强的社会里,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自觉抵制。可是在我国旅游者法律意识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公众的自觉抵制难以实现。各种媒体对旅行社供应链的伦理问题曝光不足,使不成熟的消费者还是会屡屡掉入低团费、零团费的陷阱,给不法旅行社以可乘之机。

4.社会文化因素影响旅行社伦理价值取向。任何企业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中发展。在企业伦理缺失的情况下往往出现“为富者不仁,为仁者不富”的悖反现象。当不讲伦理的旅行社能够获得利益,而讲伦理的旅行社却受到利益损失,则讲信用的旅行社也会背离信用,这就是“二律背反”现象。这种现象一旦成风,会导致旅行社对伦理缺失行为的模仿。关于社会文化因素影响的另一方面是“泛法律主义”错误思潮的影响。人们在强调“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凡事均以法律为标准来判断,只要不触犯法律的就是合理的,伦理在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往往被忽视。出于伦理的企业自律意识较差,这是社会文化因素影响的结果(王莹、柴艳萍等,2006)。

(二)行业原因

1.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未健全。目前我国各地都设有旅游协会这一机构作为政府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但多数旅游协会的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健全。首先,旅游协会没有制订旅行社行业规范,没有对旅行社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业内规范约束。其次,旅游协会缺乏业内信息通报制度。例如,旅行社的拖欠款行为没有被旅游协会所记录并公开披露,不能形成供应商企业逆向选择合作旅行社的有力依据,拖欠款的旅行社未受到广泛的业内供应商企业拒绝与其合作的威胁。

2.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旅行社伦理缺失。目前我国旅行社的数量统计近两万家,但实际上许多旅行社将自己的组织结构分成若干平行的业务部门或成立分部承包给个人经营,因此全国旅行社实际数目远远超过统计数字。大家都在重复经营没有差异化的产品,竞争激烈。削价竞争几乎成为唯一的竞争手段。低于成本价的削价背离了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使全行业利润率徘徊在1%-2%之间。一些旅行社也曾试图开发新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但很快就被竞争对手如法炮制,于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价格战。这种复制其他旅行社产品的行为不受法律制约。所以,旅行社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迫于竞争的压力,无心治理企业的伦理管理。

3.不完全信息下的有限博弈。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下的有限博弈,因为旅游活动的短暂性和异地性,旅游者对旅途中的安排掌握的信息不全,与旅行社相比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出现旅行社操作不规范时,旅游者由于旅途时间有限,耐心有限,在与旅行社博弈的讨价还价模型中处于劣势,最终往往是旅行社取得原本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蔡家成,2005)。

4.旅行社与供应商的合作属于传统型,旅行社与供应商合作的很多方面都未走出传统型供应链管理模式。这大大制约了旅行社对供应商的辐射影响力,降低了旅行社与供应商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也不能将旅行社的经营理念和对社会的伦理责任有效地通过供应链管理在整个链条上实施,对供应商进行约束,以完成旅行社供应链对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整体伦理责任。

(三)旅行社企业内部原因

1.旅行社高层管理者对伦理管理认识不足。任何一个企业都会存在“委托人-人”问题,即企业产权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的问题。由于所有者与高层管理者是不同的主体,他们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高层管理者对自己未来是否长期拥有经营权不明确时很少从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出发制定战略决策,他们更关注在位期间个人利益最大化,容易倾向关注企业短期业绩和个人的辉煌。对中小型民营旅行社而言,多数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也充当经营者的角色。放弃追求长远利益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产权的稳定性缺乏安全感。激励理论告诉我们:一个人投入努力的程度取决于努力所带来的预期价值大小和实现该价值的可能性。在国有旅行社经营者和民营旅行社所有者对未来经营权和产权的稳定性产生怀疑时,几乎都放弃追求长远目标和利益,使经营行为短期化,造成旅行社忽视伦理管理而单纯追求短期经济利益。

2.旅行社对员工未做到“以人为本”。大多数旅行社没有对员工“以人为本”地做好内部营销工作,没有充分尊重员工,无视员工的权利和价值,将员工视为成本支出的一个要素,而没有认识到员工是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最重要资源。旅游产品的特点之一是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旅游产品的价值只有在企业员工生产和旅游者消费同时进行时才能实现。只有内部客户(员工)的满意,才会有外部客户(旅游者)的满意,这才是内部营销工作应该实质性达到的目标。

优化旅行社供应链伦理管理的措施

基于对旅行社供应链伦理问题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旅行社企业伦理管理对防范旅行社供应链上存在的伦理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如果只是依靠单个旅行社自律行为是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的,只有依靠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他律和自律并进,营造旅行社企业诚信经营的整体氛围,才能提升旅行社业整体的伦理管理水平。

(一)优化旅行社供应链伦理管理的社会措施

1.健全法律体制并加强法律监督。企业伦理形成与发展一般要经历他律、自律、他律与自律统一的三个阶段,其中他律是旅游企业伦理发展的起点。要发挥他律的作用,就必须加强法律监督。由于旅游法律体系的构建滞后于旅行社业的发展现实,一些旅行社钻法律的空子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所以要健全旅游法律体制。同时,也应该注重强调在目前法律体制下如何合理运用法律加强法律监督。例如,旅行社因拖欠款,即使在现有法律体制下被告上法庭,诉讼方赢得诉讼,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所以赊账方更愿以扣押旅游者的形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法律监督起到的作用有限,立法与执法要并重才能有效保障旅行社供应链内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加快高效政府监管机制的建立。首先,对旅行社行业结构调整,适当提高旅行社市场准入门槛。目前我国旅行社的准入门槛低,对注册资金的标准要求低,使许多民营资本流入该行业,而大多数旅行社处在“弱、小、散、差”状态。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应适当提高旅行社准入门槛和资格。同时,对业内旅行社进行结构性调整,形成一批大型集团化旅行社。专门从事非大众化旅游产品设计,中小旅行社可以成为代销商专营业务,逐步形成类似于西方旅行社业垂直分工体系。

其次,规范旅行社信息提供行为和审查业务资格。旅行社为招徕旅游者,在广告和推销中容易夸大其词,加剧了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旅游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推销进行监管,确定其真实性。此外,旅游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旅行社超业务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旅行社给予处罚。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的自觉抵制。舆论和公众监督对于旅行社伦理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中国文化中的“面子文化”和西方文化中的“罪感文化”元素决定了诚信方面制约因素的不同。在中国,他律的作用远大于自律。西方价值观源于对基督教的信仰,对上帝和自己的来世负责,从自我约束的角度必须讲诚信,否则就会产生个人心理不能承受的罪感,这是自律的表现。在中国文化中“面子文化”决定了伦理道德约束中的他律起关键作用。公众的评论有铲除不正当行为的作用。所以,公众应利用舆论监督的作用自觉抵制旅行社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利用大众传媒监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对旅行社伦理缺失行为曝光,唤起公众自觉利用法律法规和媒体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识。其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可以协助公众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给予有效地监督、帮助旅游者向不规范旅行社进行交涉、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或法院,协助完成公众监督和权益保障的作用。

4.通过教育营造社会讲诚信和伦理的文化氛围。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讲伦理道德的社会,这主要来源于儒家学说中的“仁”、“义”倡导的精神。但儒家学说义利观的基本精神以义为主,重义轻利但不去利,要讲究合法获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转型期法律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对自身利益追求最大化,重利轻义,反映出与儒家思想相悖的倾向。要结合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精华教育公众提高社会伦理素质。当社会整体伦理素质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的伦理素质才可能提高。伦理教育可以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完成。

(二)优化旅行社供应链伦理管理的行业措施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我国旅游行业协会在很多方面尚处于摸索阶段,必须认真借鉴国外成功的旅游行业协会的经验。

其一,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伦理规范和伦理法规是一致的,即伦理规范是法规化了的伦理道德。这些国家的行业伦理法规一般由行业协会制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我国旅游专门法律欠缺,因此加紧制定行业性专门法的意义深远,而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比较了解,他们应该是立法建议的主要提出者。同时,必须在旅行社业内约束旅行社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

其二,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国外行业协会一般很注重建立行业信用评估体系,记载各企业信誉状况,并将其公开,为企业被社会认知创造条件,减少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也降低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具体做法可以借鉴Byron Keating(2009)提出的旅游供应链伦理管理模型。建立一个对旅行社伦理评价的体系,确立为旅行社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参考的评价指标;确定针对各项指标的伦理评价标准;各方利益相关者参照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旅行社伦理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最后行业协会综合各方评价对旅行社评级;将评级结果在全行业和社会公开;对优质和劣质伦理管理的旅行社给予奖惩。

2.旅行社采取非价格竞争的营销策略。目前,我国旅行社产品雷同,缺乏竞争力,而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的专项旅游,如商务旅游、修学旅游、老年旅游、探险旅游等都开发不够。旅行社应在非价格竞争的营销策略上多作研究和开发。削价竞争只能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手段拙劣,经营水平低下。应该从产品创新和维护,创造竞争优势,提升服务质量,深度营销创造核心竞争力,打造品牌,以满足旅游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社会效益在先。

3.教育旅游者成为成熟的旅游消费者。旅行社经营者经常会抱怨,中国的旅游者太注重价格,价格几乎是唯一选择旅行社的条件,所以旅行社削价竞争属无奈之举。如果旅游者消费心理足够成熟,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选择旅行社,这种现象会有所改善。所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联合教育广大旅游者,熟知旅行社不正当竞争采用的手段、低于成本价格的团费会带来的危害,教育旅游者自觉抵制。这样恶性削价竞争就没有市场,从消费者角度创造企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4.通过改善供应链管理强化旅行社在供应链上的核心地位。按照供应链中企业与供应商的相互依赖程度,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一般有4种类型(见图2)。

我国旅行社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多属于第三种―独立竞争型,而在旅游旺季会出现第一种―供应商垄断型。旅行社在供应链上虽然具有核心职能,但在与部分经济实力强的供应商合作中不具备讨价还价能力,旅行社对供应商的凝聚力和协调能力有限。旅行社需要一个成长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过程。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要有三个条件为基础:同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公平的价格、能够提供稳定的客源。而这三个条件都要以旅行社较强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李万立等,2006),旅行社才能对其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产生一定的辐射力。这样的供应链比由简单利益构建的传统型供应链要稳定。

旅行社可以在供应链管理中引进“供应链战略联盟”这一管理模式协调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企业战略联盟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旅游)企业,通过企业个体之间的联合、合作协议、股权分享等方式,结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网络型联合体,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共存局面(林昊俊,2007)。旅行社通过供应链战略联盟可以在市场上争取主动,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通过旅行社对战略联盟伙伴的选择和伦理理念的共同执行与维护,保障对供应链各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三)优化旅行社供应链伦理管理的企业措施

1.提高旅行社高层管理者的伦理素养。企业高层管理者是一个企业的领军人物,高层管理者的伦理修养决定了其行事的准则,在战略决策、经营战术和管理手段上都是高层领导者个人伦理修养的体现,对其下属在工作中表现的伦理修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起点。鉴于旅游产品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任何旅行社的企业行为都是社会行为,会影响旅游者、供应商、竞争者、员工、社区、所有者利益。高层管理者必须引入正确的伦理理念,谋求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发展、和谐共处、互利互惠、追求双赢的局面。

2.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对旅行社员工的内部营销工作。一个具有伦理精神、信任、关心员工的企业会将员工看成有各种物质、精神需求的活生生的个体,引入“以人为本”的观念,主动倾听员工的愿望和需求,为员工排忧解难。旅行社管理者可以按照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围绕员工的各层次需求制定出制度化的措施,满足员工由低到高的各层次需求,提高职业满意度。

具体措施应该包括:改革不合理的薪酬制度,满足员工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并提高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劳动就业保障政策法规,为员工缴交社会福利费用,增加员工的就业安全感;围绕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满足员工在工作中归属和爱的需要,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心理契约度;保障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满足职业成长发展的需要;通过定期的考核评价员工表现并评级,并给予与评级相应的待遇,以此激励员工的职业进取心,满足员工受人尊敬和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求。

结论

本文从企业伦理的视角探讨了整个旅行社供应链系统内外旅行社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伦理管理问题,提出旅行社对其利益相关者存在的伦理缺失表现,分析产生旅行社伦理管理问题的原因,并探讨解决旅行社供应链伦理管理问题的对策。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旅行社在供应链中所具有的核心职能,旅行社表现出的伦理问题会反映在旅行社供应链系统内外的各个节点上,其中包括宏观层面―旅行社供应链与外部社会间主要存在的伦理问题;中观层面―在旅行社供应链系统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微观层面―旅行社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伦理问题。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体现在社会、行业、企业内部管理三个方面,涉及旅游法律建设、政府监管、社会舆论、社会文化因素、行业协会自律、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完全信息下的有限博弈、旅行社管理者认识问题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原因。

基于企业伦理视角优化旅行社供应链管理,不能只单纯依靠旅行社自身的治理,而是应该从社会、行业、企业三个方面共同努力来实现。其中,社会应对措施包括:健全法律体制并加强法律监督;加快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的建立;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的自觉抵制;通过教育营造社会讲诚信和伦理的文化氛围。行业应对措施包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旅行社采取非价格竞争的营销策略;教育旅游者成为成熟的旅游消费者;通过改善供应链管理强化旅行社在供应链上的核心地位。企业应对措施包括:提高旅行社高层管理者的伦理素养;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对旅行社员工的内部营销工作。将供应链管理思想引入旅行社供应链管理中,从企业伦理视角分析旅行社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的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问题,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社会、行业、企业方面研究优化旅行社供应链中伦理管理的应对措施,对于改进我国旅行社业整体经营水平有着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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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旅游范文4

由于历史、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高资产负债问题,目前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在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改革面临攻坚期之时,如何有效合理地控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规模、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牢固国有企业资金链条、防范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徐进,2012)。2011年,中央国资委调整了对高负债央企的界定,认定标准从原来的80%降至75%,并将资产负债率偏高的中央企业划分为重点关注企业(75%-85%)、重点监控企业(85%-90%)和特别监管企业(90%以上),说明中央国资委对央企的高资产负债率问题已经高度重视。

一、辽宁省国有大型工业企业高资产负债率现状

辽宁省是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数量较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和的60%左右。辽宁省全部规模以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2008年至2012年的整体资产负债率(见表1),整体来说辽宁省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小幅下降,大致在58%左右,但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明显偏高,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整体资产负债率为66.25%。

考虑到国有企业规模一般相对较大,为了进一步剔除中小规模企业数据的影响,从而能够更好地观察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本文选择辽宁统计年鉴的大型工业企业数据(见表2)。辽宁省大型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资产的占比份额更大,说明国有大型企业始终是辽宁省经济的重中之重,相比来说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平均规模较大,平均在100亿元左右,而外商投资的大型工业企业平均规模较小,大约30亿元左右。表1和表2中的数据都表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相对更高,而且从时间趋势来看整体资产负债率逐年升高,2008年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为61.80%(见表2),而2012年达到67.08%,相比外商投资大型工业企业尽管规模相对较小,但整体负债率大致在60%左右。

本文进一步观察沈阳统计年鉴中沈阳市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数据来说明问题,选择这一数据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辽宁省主要的大型工业企业分布以沈阳和大连居多,其次沈阳统计年鉴中提供了范围更广的数据指标,最后是沈阳统计年鉴中的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数的年度变化不大,从而避免了由于企业数量变动较大造成的数据偏误(见表3)。2008年到2011年,沈阳市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发展速度迅猛,整体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从900亿元增长到1600亿元,伴随着2008年国家整体经济走强,沈阳市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随着整体业务的大幅度扩张,与表1和表2中数据所显示的趋势一样,沈阳市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逐年升高,2008年为69.4%,到2011年达到72%,已经接近2011年国资委对高负债央企界定的底线(75%)。

沈阳市国有大型工业企业的负债情况,尤其是短期负债情况。表3中可以看到,2008年到2011年沈阳市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整体的流动负债从688亿元增加到1245亿元,其中应付账款从409亿元下降到264亿元。在财务报表中,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两部分,如果流动负债增加而应付账款减少,这恰恰说明短期借款在增加,而短期借款的增加体现在营业成本财务费用中是利息支出的增加,2008年到2011年利息支出从15亿元增加到27亿元(见表3)。这都说明2008年伊始的国有大型企业流动负债大幅度增长主要来源于短期借款的增加,企业负债经营的依赖性在增强,表现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会逐年增加,同时由于短期借款的增加侵蚀了企业的营业利润在财务报表中就表现为利息支出的增加。

考虑到统计年鉴中数据反映的是辽宁省和沈阳市的整体情况,而每个企业由于所处行业、自身规模、历史、企业特征等不同在资产负债率指标上也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但是平均72%(表3,2011年数据)的整体资产负债率说明,至少沈阳市有一部分国有大型工业企业的高负债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如果按照国资委对高负债央企的界定,那么这些企业就应该属于重点监控企业(85%-90%)或特别监管企业(90%以上)。受数据所限无法获得沈阳统计年鉴中所有大型工业企业的个体数据,所以本文选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做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见表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沈阳市历史悠久的国有企业,2013年总资产达到163亿元,已经是沈阳市规模排名靠前的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但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资产负债率界定标准应该属于重点关注企业,2013年资产负债率为83%略有降低,同时沈阳机床股份的短期借款逐年增加幅度较大,2013年中短期借款已经达到88亿元,利息费用支出逐年增加,近5亿元,这也与表3中沈阳市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到(见表1-表4),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整体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有一些国有大型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严重偏高,这些企业通过负债经营达到规模扩张的目的,负债的主要渠道来源是短期借款,一个直观的结果是企业利息支出逐年增加。

二、辽宁省国有大型工业企业高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正如本文开篇时指出的,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反映的是企业进行负债经营的潜在能力,因而每个企业都会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宏观形势、未来战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做出适合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选择,正是由于企业本身的异质性所以资产负债率指标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区间,它因企业不同而异。很多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指出,在外部需求旺盛时,很多企业会选择负债经营大举扩张,从而达到占有市场强化企业产品竞争力的目的,而在需求萧条期则会尽量避免财务风险的出现,但一个普遍的共识 是企业资产负债率与经营风险是正相关的,Huang和Song(2006)针对中国上市公司样本的实证检验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众所周知,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放缓,2012年GDP同比增长7.8%,自2000年以来增速首次跌破8%,创下13年来的最低值,2013年GDP同比增长7.7%,稍高于年初设定的7.5%的经济目标,但仍在8%以下。同时衡量制造业景气的PMI指数长期在50左右徘徊,说明制造业远没有进入复苏期,经济下行压力形势依然严峻。辽宁省统计年鉴中数据显示,2012年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整体主营业务收入10638.76亿元,与2011年基本持平,而2010年整体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4%,2011年同比增长17%,与2010年和2011年整体规模的飞速扩张相比,2012年开始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进入寒冬期,未来增长势头令人担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2月以来辽宁省月度工业经济走势(见图1)中也可以看到,与年度数据所反映的趋势一致,无论是主营业务收入月度的累计增长百分比还是工业增加值月度的累计增长百分比2013年增速都远低于2012年和2011年的同期值,并且2014年一季度有继续恶化的迹象,以上经济数据都表明当前辽宁省整体工业经济增长走势不容乐观,这与国家整体经济环境也是一致的,说明了当前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局势,同时也表明这种局势在短期内并不能发生较大的改变。

因此在当前严峻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工业企业整体面临较高的外部经营风险时,笔者认为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较高资产负债率问题将带来潜在影响。

1.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较高的负债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侵蚀企业利润,因为企业负债率越高,所要承担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就相应越重,在盈利能力没有较大改善的情况下,扣除财务费用之后的利润总额就会减少,直接影响企业盈利能力。同时这种影响并不是暂时的,较高负债的企业在未来一旦面临外部经营冲击时,就更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抵御冲击,如果盈利没有显著好转,那么这就好比“饮鸩止渴”,只能通过更多地负债来经营企业,使企业的财务负担越来越重,而企业盈利能力只会越来越差。

2.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债务是强制性的是有期限的,即使不归还本金仍然有利息支出,所以较高的负债比率尤其是短期借款的直接影响是企业现金流紧张,现金流紧张会导致企业资金供给持续发生短缺,企业就只能通过短期负债来维持经营,那么资金成本势必持续升高,将会打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外部融资难度不断加大时,企业破产可能性就在增加,一旦外部银根紧缩企业将很难抵御风险。

3.制约企业的战略发展。企业竞争的关键是产品,企业要想在市场上拥有竞争力,需要进行技术革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这就需要企业拥有强大的资金与财力支持,较高资产负债率会使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和外部融资难的窘境,从而无力进行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长此以往将进一步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潜在不稳定因素。每一个大型企业的背后都是许多的供应商与配套企业,大型企业的资金紧张势必将放大对整体地区经济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大型企业现金流紧张,势必会影响供应商与配套企业的现金流,这些企业又大多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它们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更差,在目前银行体系流动性趋紧、银根紧缩且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这种影响将会是首当其冲的,势必会对地区经济造成较大的波动。

三、解决高资产负债率的对策

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地控制企业负债规模就成为当前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此仅提出五点建议。

1.改变举债扩张的传统观念。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管理者,都有将国有企业做大的冲动,高负债就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口号的一个直接结果。在缺少外部约束机制和投资决策问责制的整体背景下,政府官员和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都偏好通过负债来达到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诚然,企业负债经营是正常的发展机制,企业的成长离不开负债,但是要根据行业特性和企业本身来确定长期负债运营机制,而不是盲目负债追求规模追求政绩,企业良性合理的负债经营才是最为关键的,因此观念的改变是尤为重要的。

2.制定降低债务的可行方案。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结合国家整体宏观经济发展的政策趋势、所处行业的发展特征及产品的生命周期,制定切实可行的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的实施方案和目标。依据企业自身的降低债务实施方案,组织企业、国资委、行业专家以及财务审计等多方论证共同确定降低债务的指标和措施,并将其纳入管理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畴,保证债务降低任务的切实执行。严格把关新增大型项目的投资建设,遏制企业的盲目投资冲动,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无效投资。

3.积极开展资本运营工作。一方面,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和债务负担情况,采用公开出售、转让、剥离非主业资产等多种方式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加大债务重组力度,采取债转股、债务期谈判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偿还债务压力,盘活现有资产盈利能力。另一方面,积极拓宽多种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进行IPO、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同时能够增强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机制。

企业工业旅游范文5

关键词:效率;公平;国有企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23-02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是我国现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是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中所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难点。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一个经济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也是政治问题。我国目前虽然进行了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但是要想在基本层面上解决国有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就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而这些问题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解决方法,只有合理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才能真正的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1 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历程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至今大致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8年到1984年,先后采取了扩大企业自试点、推行经济责任制、利改税等措施。第二个阶段从1985年到1993年,主要措施有推行企业责任承包经营责任制,目的就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析,促使政企分开。该阶段还实行了经理责任制,对一些小型的国有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并在少部分条件较为完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开始了股份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第三阶段从1994年到1999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变国家对企业的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形成了法人的治理结构。第四阶段是从1999年至今,主要针对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与企业制度的创新。

2 国有企业改革中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引入

国有企业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资源配置和效率利用的问题,同时也应该在改革的过程中利用市场机制整体上为公众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历时多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直坚持效率先导的改革政策。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口号下,我们先后采取了股份制改革、债转股、员工下岗分流一系列措施,给国有企业松绑,从而提高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过程中一些隐含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有些问题已经上升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性问题,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就是这众多问题最为关键的一个。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也逐渐的向公平方向侧重,目前是以效率与公平并重。只有合理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才能顺利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

(1)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问题。

效率是配置效率的简称。西方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研究对象即以国家和企业如何分配生产要素,它包括产出组合的决策,即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问题,还包括投入组合的决策,即决定如何生产的问题为研究对象。效率最早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于1906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提出的,所以效率通常是指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状态。现代西方经济学对帕累托最优状态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指己经没有任何方法重新组织生产和分配来增进每个人的满足状态;另一种解释是指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他人的境况变坏的状态。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发展缓慢停滞现在十分普遍,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展开的。对于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有过多的社会责任,财税负担比较严重。二是国有企业竞争手段、激励机制、经营机制不如私有部门企业灵活并且国企内职工吃大锅饭现象严重。三是所有者缺位,全民所有往往导致谁都没有所有权。

(2)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平问题。

公平是西方经济学家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平和平等有时可以互用,平等主要指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经济制度中机遇的平等属于机会平等,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平等属于结果平等。即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制度也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政府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

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表现为国退民进,在这一进一退之间。很多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一是国有资产贱卖(很多mbo出现过这种情况),二是员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三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新的控制人通过国有企业改制来套取银行资金,四是新的控制人由于诸多原因经营不善把效益良好的国企管理成破产边缘状态。但国企改革公平问题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以及对员工职权的漠视和侵害。

(3)国有企业改革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

①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国企改革的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强大动力,效率使公平形式得以建立和维持。公平的实现必须以效率为基础,追求国有企业改革效率的结果将促使公众无论在经济地位还是社会地位上都逐渐获得更多的收益。

②国企改革的效率决定着国企改革公平的发生和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决定着公平的发生和发展,公平问题最终要通过改革效率的提高才能得以解决。无论在从国企改革的发展显示来看,还是从公平的走向来看,都体现着既是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公平不断增长的过程,二者在发展趋势上是一致的。

③国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离不开劳动者的积极性,更离不开井然有序的市场秩序,而这一切单纯地依靠提高效率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同时实现公平,才能保持快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3 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建议

(1)打造产业链和合理产业布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应该利用国有资本的集中优势,进行产业链的改造和升级,完善产业链条结构。国家应该利用调控者的地位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产业布局,这样进一步降低国企改革的成本。从而提高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能够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

(2)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并不必然导致管理高效,产权改革也决不等于一劳永逸。委托、管理层的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在内的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需要不断进行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国企生产经营效率。

(3)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管理者是企业的掌舵者,管理者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国有企业的发展对管理者管理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国企改革需要选择经验、知识、能力与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从而保证国企改革效率化的实施。

(4)国家政策的合理实施:一方面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配套推进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剥离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问题主要不是产权问题,而是由政策性负担造成的,如果没有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会有很大提高。

(5)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应该更加均匀:往往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国企一线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甚大达到几十倍,这凸显了国企职工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问题,国企在改革中应该逐步改变这种情况,使职工收入分配不因权利干扰而失去公正与公平。

(6)国有企业分红注入社保:国有企业每年都有很多分红,而基于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这一理论上,国有企业的每年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人民。我国社保体系亏空严重,而国企分红巨大,只有合理的利用国企收益,将部分转入社保体系资金中,这样才能使全民都能享受到国企发展的收益,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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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旅游范文6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与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的是,作为非公有性质的中小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相比,其所受到的市场待遇明显不同。目前,非公经济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加工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在一些垄断性行业,仍存在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进入。法律对于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规制,首先基于每个行为主体都具有的主体平等地位,法律应给予所有参与市场行为的主体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自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逐渐融入世界市场的范围。遵循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遵守世贸组织确定的市场行为准则,信守入世承诺,是我国对世贸组织承担的基本义务。而赋予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中国境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主体地位是履行各项义务的逻辑起点。

一、现行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评析

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由来已久,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市场还不能被称之为真正的市场。一切产品的供给都是在政府的一手操作下进行的,私有制经济只有异常狭窄的生存空间,配给制度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对私营经济逐渐放开,但这种放开不可能一步到位。长期以来,国家为保证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能够无障碍地在社会中流通,给予了许多政策上的扶持甚至直接参与经营。石油化工、金融流通行业、邮电业、铁路运输及航运等都是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国有经济以外的产业一直以来被作为副业。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原有的经济结构被打破,中国的市场经济面临着一次天翻地覆的变化,作为规范其行为的法律法规也随之进行了适应性调整。法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直接发生影响的能力,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发展及生产力进步。作为WTO的缔约国,中国政府对于WTO的相关规则必定要作出相应的政策反应,改善非公经济生存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非公有制市场准入存在实际问题。1“.扶公抑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政府赋予国有企业进行垄断的行业范围之广在世界范围内是罕见的。而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环境受到种种限制。非公经济的发展能力与政府制造的行业限制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一些地方政府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具体工作上限制非公有制企业,使非公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鼓励性政策措施。非公有制企业目前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大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另一方面却是政府做出的行业禁止发展的政策。2.对非公经济的利好政策落实不平衡。尽管“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文化产业、武器装备、民用航空、手机终端生产、铁路运营等行业,民营企业的进入都获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发展。但各部门、地方落实“非公经济36条”措施尚不平衡。据全国工商联的研究报告指出,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行业准入总体进展比较缓慢、金融税收政策总体改进不大、一些配套措施在执行中遭遇阻力、某些垄断企业实际更加排挤民营企业。在市场的实际操作中,一些垄断部门和行业以资本实力、技术水平、从业资历等种种理由抬高准入门槛,使非公有制的进入遇到大量的“玻璃门”现象,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3.缺少针对性配套措施。“非公经济36条”作为政府文件,原则性强而强制执行力较弱。国家发改委计划制定的诸多配套措施至今尚未全部出台。因为配套欠缺或执行不力,导致非公经济在实践中没有真正得到平等待遇。非公企业要进入一些垄断行业,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进入新的经营领域无论是投资立项、征地还是兼并收购等都要经过审批和核准,这些无形的歧视性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望而却步,最终将非公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

二、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法律措施,主观上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对非公经济歧视的传统观念;客观上要废除旧的阻碍非公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快制定和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配套制度,赋予非公企业真正的平等主体地位。尤其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理解和贯彻对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础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主体权利能力的平等。理论上通常将平等原则分为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强式平等又称为形式平等或绝对平等,它要求每一个法律主体同样对待,使每个主体在机会、利益上获得平等的“份额”;弱式平等又称为实质平等,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主体实行不同的对待。也就是说,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本质上就属于弱式平等,我国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就是弱式平等原则的体现。现代法律在贯彻强式平等的同时更侧重弱式平等,具体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问题,后者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体对待,不作类型区分,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也是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具体表现:(1)平等的知情权。政府应采取政务公开的行政模式,透明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将有关行业信息,比如招投标等行为通过大众媒介及时公布,方便所有企业查询,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发挥民众监督作用;(2)平等的市场参与权。取消那些不必要的政策性市场准入的门槛设置,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更多的发展空间。对非公经济以前无法涉足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给予非公经济同等的准入资格,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允许私人投资,同时支持非公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同时,由于实践中存在种种制约因素,我国目前非公经济整体实力仍然很弱,特别是将其放在经济竞争日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仍无法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相抗争。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给予特别扶持是发达国家的通例,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在中国的企业中也占较大的比例,对于这一群体,如果不给予适当的保护,那么就算让其进入某一市场领域,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者实力,最终也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在制定法律政策时还应照顾到非公经济的特殊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特别保护的方法。主要包括:(1)落实政府的财政扶持资金,对那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但资金短缺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级财政应根据其财政状况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予以扶持;(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对从事高科技生产的非公有制企业除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外,应实行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