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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保护法范文1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旨在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暂且刨去它的积极面不谈,今天《保护法》中国的适用性上仍有待商榷。
一是《保护法》对未成年罪犯“过度保护”,成恶性犯罪事件低龄化趋势帮凶。《保护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让不少不良青少年有恃无恐。2017年1月以来,浙江省共受理未成年人抢劫、盗窃等侵财案件4323人,占56.1%;受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涉暴案件2952人,占38.3%;受理涉黄案件477人,占6.2%;涉毒案件135人,占1.8%。从已收到的2484名未成年人生效判决分析,因犯罪性质或情节较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51人,占2.05%。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70.6%,有的甚至手段残忍,很难让人想到竟是十几岁的孩子所为。2018年5月温州瓯海刑侦大队民警破获一起15岁少年抢劫案、2015年湖南新廉小学抢劫杀人案、2018年广西南宁初中生砍人案,皆因罪犯未满量刑年龄,无法立案调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保护法》对受害未成年人“无力保护”,造成社会公平危机。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浙江外来人员犯罪一直占据较高比例。但受近年来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减少,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明显下降。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非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3300人,占42.8%;本地未成年人犯罪4408人,占57.2%,同比增长8.99个百分点,涨幅比较明显。2018年3月湖北孝感市黄正杨恶意伤人未遂案,凶手与被害人均年仅13岁,光天化日抢劫猥亵,造成被害人全身十几处刀伤,诉诸法律,却被告知凶手“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不能制裁。近几年更多这样的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2012年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1岁半男童,带至25楼扔下身亡,因未满14周岁无任何后续处理; 2010年广西韦某涉嫌杀害两名儿童,因未满14岁免于刑责,并扬言:“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14岁之后又陆续作案十余起,手段残忍、有恃无恐,社会公平岌岌可危。
三是《保护法》欠完善少落实,“没法保护”,致我国少年司法体系被问责。在校学生涉案情况近年来也不容忽视。浙江省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校学生犯罪依然常发多发。截至2018年3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128人,其中侵害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两类犯罪,合计107人,占83.59%。在校学生暴力犯罪多发,涉嫌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82人,占64.06%。《保护法》规则的不完善,引来社会各界的多方声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指出:“现在学界比较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因为现在的人发育成熟的比较早,所以下一次修改刑法的时候,希望能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具体操作和落实上,《保护法》并不具备实际操作性,没有提前的干预措施,没有事后的支持体系,导致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只能一放了之;《保护法》提倡的“监护人责任”、“管教责任”及“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制品责任”,均缺少法规支持和行政落实。
未成年学生保护法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人;成长;管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G35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08-0159-02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蹒跚学步时的父母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母在上学时身后的叮咛。在人生的旅途上,平安走过一身!这是所有人梦寐以求的期盼。但是,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未成年人对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管理是一个迫在眉急的事。
1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
根据我国国情,独生子女增多,父母溺爱子女过度,造成许多未成年人思想偏激。有的家长“重才不重德”,很多人都忽略了对孩子精神世界的培养引导和锻炼,在生活中心理素质差,
自私心理成在于大部分未成年人心中,当遇到事情不能正确处理,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然而,恰恰未成年人思想的思想一旦不到位,很容易走向极端。譬如:模仿游戏上的打打杀杀,模仿网络上成年游戏。这些一旦腐蚀了他们的心灵,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事。具体从家长做起:首先家庭必须有一个健康的环境,即使夫妻之间有什么不和谐,孩子一旦在身边也的停止争吵,少让孩子尽早“心理成熟”。其次,有交谈艺术以朋友的身份多陪孩子谈谈心,了解孩子内心世界。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尽早想出解决办法。最后,多陪孩子做一些健康上进的游戏和公益劳动,培养孩子健康上进的精神。
1 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制度管理,落实责任到位
学校不仅是‘教书’的地方,更是‘育人’的场所。许多学校已经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安全制度,但是是否落到实出就是一个未知数!许多安全预安可能是型同虚设。(1)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样得从心理健康抓起。首先,学校必须每学期请司法人员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让学生对法律有所了解。其次,学校应该有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和班主任及任科教师进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铺垫。最后,教师要做到育人在前,教书在后。做到教良心书,育健康人。(2)义务教育学校应该只配备一个分管教学领导,其他的都尽可能配备成安全领导和政教中层领导,学习的全提是先跟进思想,思想到位其他的自然到位。其次,让教师的‘一岗双责’发挥到极致,让学生在校期间时时事事有人看、有人管。(3)领导和班主任要有安全预见性,完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规范校内公共设施管理,严格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形成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校园文明和文化建设,优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环境。
2 加大校园硬件和资金投入,堵注外来流动安全隐患,确保未成年人在校安全
进几年不法份子把苗头对准学校里的未成年人。当然我们也不能坐以待毙。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譬如:围栏防盗报警系统、校园访客机等等,这些有强大的阻挡和威慑作用至少可以让失去人性的不法份子望而生畏。另外,精简中层领导,聘请保安人员,做到校门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关卡。进出校门做好登记手续,
3 加大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落实到人头
3.1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面向未成年人,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面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他们在各自工作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面向城乡基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未保法宣传律师社区行”等活动,加强社区等城乡基层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2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围绕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相关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修订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和政策。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3.3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要求的工作模式。
3.4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发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督,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对下级职能部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自纠自查。调动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性,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解决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
3.5 积极为未成年人服务。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实际帮助。做好重点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孤残、流浪、留守、贫困等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特点,强化服务手段,提高监护能力,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医疗和精神关爱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虐待、忽视以及网络成瘾、心理偏差、体质不良等突出问题,培养健康文明的家庭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大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的建设,发展健康向上的青少年传媒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社会力量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主要的场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那些雇佣童工、赚黑心钱的网吧的加大处理力度。
总之,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学校的责任,而是全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加倍呵护才能完成的事,如果大家都用一点爱关心、爱护他们,我想我们的祖国会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未成年学生保护法范文3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叫乔智立,是一个中学生。刚一上中学,就被他的同学欺负,赵长亮他们占着有《未成年保护法》的保护,向他要钱,侮辱他。,但是他很怕爸爸妈妈向学校告状,从不敢把这事告诉他们,所以每次回家必须收拾好破烂的心情。就这样,他一直痛苦的煎熬着……
读了这个故事,我愤怒极了。而在这个社会上有许许多多像赵长亮、白磊、冉玉良这样的不良少年,占着自己未满十八岁去做逼迫同学、侮辱同学、占势欺人等事情啊!然而,也有一些家长与老师,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
有一位数学老师是一个“不定时炸弹”,只要同学一做错了事或没做好某件事的话,她就会“轰”的一声爆发。要么在全班同学面前挖苦那一位做错事的同学,要么就体罚那位同学。
记得有一次,一位同学数学作业没有带,数学老师向他要,他胆怯地说:“老……老师,我忘记带了。”数学老师怒气冲冲地说:“从小就会骗人,以后怎么做人?啊?!”那位同学哭丧着脸说:“我……我真忘带了呀!”数学老师又挖苦他说:“呦,这么小就健忘啦?没救了你!”……挖苦完了之后,还不忘吼一声:“下课后给我来办公室!”
到了现在,我终于知道了那位数学老师的那些挖苦学生、体罚同学和伤害学生们自尊心种种事例都是触犯《未成年保护法》的。
不仅一些老师,还有许多学生的家长也有不足之处。
手机的短信等;还有些家长,总是让孩子做一些孩子不喜欢做的事情,如上各种各样的补习班、做各种考卷习题等。这些不但侵犯了孩子的个人隐私,而且对孩子的未来有所影响。
未成年学生保护法范文4
最近,在学习完了《义务教育法》之后,我又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谈谈我的几点体会。
如今,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了脱离稳定社会组织、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即使是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于休息日、节假日的增多,也有更多的时间脱离学校的管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失去了单位这一传统的依托,必须寻找新的组织形式。社区虽然日益成为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场所,但我国社区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能有效承担从政府、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也就是常言的智育教育。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家长如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一定要把教育建立在爱和尊重的基础上。
未成年学生保护法范文5
一、基础案例教学法
在给学生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时,笔者就结合实际列举了几个案例。
案例一:2014年3月,温州市一位年仅9岁的女孩遭受虐待的悲惨经历引起了当地市民乃至全国民众的极大愤慨。3月21日,在哭泣声中,小丹开始讲述自己遭受亲生父母虐待的悲惨经历:“爸爸时常用烟蒂烫我的大腿,妈妈更坏,竟用烧红的菜刀烫我的屁股……求求你们救救我,千万不要送我回家,不然他们会杀了我的。前几天,他们吵完架后,妈妈就将我手脚捆绑起来,用抹布塞住我的嘴,再把用火烧红的菜刀放到我的屁股上烫,无论我怎么求饶,妈妈还不放过我。”据温州市瓯海娄桥派出所民警调查,小丹是附近陈庄村的农家小孩,今年仅9岁,在家经常受父母的虐待,身体上到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都是拧伤、烫伤的痕迹,更让人触目的是她的臀部被烫伤后已开始化脓了,裤子都粘在了伤口上。除此之外,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到棚屋里,不给她吃饭。
案例二:在京城一餐馆当厨师的朱某与妻子孙某育有一女, 4月1日凌晨,出生仅六个半月的女儿小利突然发病,经医生诊断,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重度肺炎,必须住院治疗,各种治疗费用总共需要约六七万元。因没有那么多钱给孩子治病,夫妇俩只好将小利先带回到住处。朱某认为他一人打工只够维持全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如果借钱给孩子看病,那么高的医疗费用难以还清,还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生活,只能将孩子扔了。二人觉得儿童医院条件好,找不到家长的孩子医院就会管起来,孩子不会受苦,于是当天晚上,二人再次带孩子到了早上就诊的儿童医院。朱某找借口去找妻子,将女儿托付给在此处带孩子看病的张某暂时照看,就再没有回来。不见孩子父母回来的张某无奈之下报了警,孩子也由派出所暂时照看。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许多学生都对案例中的未成年人的悲惨遭遇感到伤心和愤慨。不少学生在指责上述不履行抚养和保护孩子责任的父母的同时,也提出了被害的未成年人应该到执法部门去寻求帮助。至此,学生能很好地懂得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自己及他人的作用。
我们的教学目的己经达到,但是我们教育学生的脚步并不能就此停下。十几岁的学生普遍处于情感不稳定期,极易出现早恋现象。而由早恋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学习成绩下滑、打架斗殴、怀孕流产、辍学等现象我们早已屡见不鲜。如何解决这些让老师和家长头痛的事呢?要运用正当的教育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社会,提高抵御社会不良因素侵袭的能力;帮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管理自己、控制自己。这就需要采用引申案例教学法。
二、引申案例
案例一:16岁的少女刘某与同班同学张某相恋,后两人禁不住诱惑偷吃了禁果。三个月后,刘某才意识到自己怀孕了。但因为中考将近,故刘某与张某商量等中考过后再去打胎。平时刘某就穿一些宽松的衣服,用以掩饰日渐隆起的小腹。中考过后,已怀有五六个月身孕的刘某在张某的陪同下来到一家私人小诊所进行流产手术。因为操作不当,刘某在手术中大出血不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位花季少女就这样凋谢了。
案例二:丽丽一直在山东老家的职高上学,去年1月,她参加同学聚会,因醉酒留宿在了同学家。第二天早晨起来,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在醉酒时和同学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的几个月,丽丽没有来月经,身体开始发福。但因为她有1米70的个头,一百三四十斤,几个月间,她并未发现怀有身孕。随后暑假来临,丽丽来到一家图书市场打工。8月的一天晚上,她觉得肚子疼痛,在厕所内生下了孩子。丽丽说,当时她吓坏了,又怕因为未婚产子被人说闲话,就把孩子丢弃在垃圾桶内,躲回宿舍。第二天清晨,清洁工发现了孩子,并赶紧送到医院。但是经抢救无效,婴儿已经死亡。后经警方排查,丽丽因涉嫌遗弃罪被逮捕。
未成年学生保护法范文6
因为与学校老师发生冲突,14岁的北京十一中学分校的初三学生王奇(化名)在校门内被便衣警察上铐(本报昨日报道)。昨天凌晨2时,在众人的劝说下,王奇同意解下手铐。这一事件见报后,也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赵勇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事件时,是严禁使用戒具的。 王奇的父母表示,在昨天凌晨处理这一事件时,崇文公安分局内保处的负责人曾经表示,给王奇戴铐时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据了解,公安部门要求王奇一家和校方在下周二再次协商处理办法。 王奇说:“本来17日是中考体育加试的日子,但是由于脖子,手腕和背部都很疼,现在不能考试了。体育考试的30分也没了。” 王奇的父母非常担心这一事件对孩子有更多不利的影响,他们承认,王奇平时确实脾气很大,“但他是个‘顺毛驴’,他认为你讲的道理对,就会非常听话。”这一说法也得到了王奇的一位老师的认可。这位老师称,王奇是个非常“拧”的孩子,“他认为老师管理不当的时候,就会采取不理智的态度对待老师,不去隐瞒对老师的恶劣态度,实话实说,从不回避。”但这位老师同时表示,从目前的认识来看,王奇倒是没有抽烟、交女朋友这些更令教师们担心的坏毛病。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包括许多教师在内的读者的强烈反响,教师们认为,现在与学生们打交道实在是费心费力,但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和职业精神,他们仍然会坚持用各种好的办法与一些特别的孩子进行沟通。 清华大学青少年法律工作者赵勇博士说:“给王奇上铐的情节已经违反了法律。”他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来源:《京华时报》(实习生张燕)因为与学校老师发生冲突,14岁的北京十一中学分校的初三学生王奇(化名)在校门内被便衣警察上铐(本报昨日报道)。昨天凌晨2时,在众人的劝说下,王奇同意解下手铐。这一事件见报后,也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赵勇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事件时,是严禁使用戒具的。 王奇的父母表示,在昨天凌晨处理这一事件时,崇文公安分局内保处的负责人曾经表示,给王奇戴铐时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据了解,公安部门要求王奇一家和校方在下周二再次协商处理办法。 王奇说:“本来17日是中考体育加试的日子,但是由于脖子,手腕和背部都很疼,现在不能考试了。体育考试的30分也没了。” 王奇的父母非常担心这一事件对孩子有更多不利的影响,他们承认,王奇平时确实脾气很大,“但他是个‘顺毛驴’,他认为你讲的道理对,就会非常听话。”这一说法也得到了王奇的一位老师的认可。这位老师称,王奇是个非常“拧”的孩子,“他认为老师管理不当的时候,就会采取不理智的态度对待老师,不去隐瞒对老师的恶劣态度,实话实说,从不回避。”但这位老师同时表示,从目前的认识来看,王奇倒是没有抽烟、交女朋友这些更令教师们担心的坏毛病。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包括许多教师在内的读者的强烈反响,教师们认为,现在与学生们打交道实在是费心费力,但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和职业精神,他们仍然会坚持用各种好的办法与一些特别的孩子进行沟通。 清华大学青少年法律工作者赵勇博士说:“给王奇上铐的情节已经违反了法律。”他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