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牌和蓝牌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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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牌和蓝牌的区别范文1

一枚鸡蛋有卵黄、蛋清和蛋壳三部分。在卵黄的顶端有胚胎,小鸡就是从胚胎中发育来的。卵黄中含有丰富的脂肪和蛋白质,能为发育中的胚胎提供所需的养分。蛋清具有保护卵黄的作用。蛋壳能保护鸡蛋不受天敌的破坏,并且蛋壳上有很多气孔,能让氧气、二氧化碳和水蒸气透过,从而使幼雏能够呼吸。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胚胎就会生长发育。第1~4天为内部器官发育阶段,5~14天为外部器官形成阶段,15~19天为胚胎生长阶段,20~21天,胚胎就完全长成,雏鸡破壳而出了。

在出壳前的两三天,小鸡会在蛋里轻轻地发出声音,孵蛋的母鸡则会“咕咕咕”、 “咯咯咯”地做出回答。当小鸡快要出壳时,母鸡和小鸡的“谈话”常常要持续几个小时。这是母鸡在根据蛋壳中小鸡的不同叫声,来了解它们需要热一点还是冷一点,这样就能使小鸡基本上在相同的时间破壳而出了。而在不用母鸡孵化的养鸡场里,小鸡出壳会陆陆续续持续两到三天呢。

警告为什么用黄牌?

在一些体育比赛中,裁判会对严重犯规的运动员出示黄牌警告。在公路上表示急转弯、陡坡的标志牌也是黄色。为什么警告都用黄色标志呢?

原来,根据各种颜色对人的心理影响,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了四种表示安全程度的颜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或防火;蓝色表示指令和必须遵守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则表示安全状态、通行。用黄色作为警告色是国际标准化的具体体现。

足球运动是开展广泛且影响最大的体育运动项目,被称为“世界第一运动”。足球比赛竞争激烈,对抗性强,很难避免出现伤害事故。在红黄牌问世之前,裁判员对队员实行警告或罚出场时,只能用语言或手势来表示。但是由于语言和手势不统一,在国际足球比赛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为了克服语言不同而给裁判工作带来的困难,同时也向场外领队、教练及其他人员明确表示对谁给予了警告或罚出场,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决定,在1970年墨西哥世界杯足球赛中使用红、黄牌。

后来,其他一些体育运动项目也纷纷效法,使用了红、黄牌。

1988年,国际足联规定:在黄牌上选用英、俄、德、法、中、阿拉伯和西班牙文字中的任意两种文字,写上“请公开竞争”。这一制度在1988年奥运会比赛中试行。

交通灯为什么是红色、绿色和黄色?

交通信号灯都采用红、黄、绿三种颜色。为什么一定要用这三种颜色而不是其他颜色呢?

黄牌和蓝牌的区别范文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各项质量法律、法规,促进全民质量意识总体水平提高,打造诚信和谐**,振兴**经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生活质量等各方面质量的全面提高。力争“当年初见成效、两年效果显著”,即从**年至2008年,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使我县产品质量逐步赶上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条以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市场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推广IS09000族国际标准,与国际质量管理接轨,加强质量认证步伐,提高产品质量,综合治理经济环境,按国内国际质量规则运行县域经济,建立健全法治经济格局,增强我县综合竞争能力,使我县质量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全县质量总体水平进入全省前列。

第四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经过努力,在规划期限内将我县的总体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提高我县产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遏制假冒伪劣行为;同时,增强全民的质量意识,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县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树立我县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年工作目标:

(一)贯彻IS09000族标准力度进一步加大,规模以上的企业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数力争达到30%以上。

(二)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全县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全县生产企业持标生产达100%,80%以上的企业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措施和检测手段。

(四)巩固消灭无标生产成果,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基本上被杜绝。

(五)“南安”板鸭、金边瑞香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江西省名牌产品2个,即新良纯生啤酒、逸泉纯净水;培育申报国家免检产品2个,即伟良钨业的钨制品、榄菊蚊香。

(六)全面推广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2008年工作目标:

(一)规模以上企业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力争5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企业计量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县域内大型企业按IS010012建立并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计量保证确认或计量合格确认。

(三)全县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全县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

(四)创国家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1个。

(五)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杜绝重大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发生。

(六)以农业标准化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监测体系,创农产品名优产品一个。

(七)工程质量得到提高,实行建筑用产品合格进场制度。在建工程全面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试车、投产、验收确保一次合格及连续生产能正常使用。工程验收合格率达95%以上,其中优良率25%以上。

(八)服务行业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个别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八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扶持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绿色环保产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优化产品质量结构。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逐步把钨制品、铜材、食品药品、轻工日化等工业产品,以及脐橙、金边瑞香、麻鸭、水产养殖业等农业产品做强、做大、做优,并使这些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

第九条通过招商引资使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至2008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工业产品销售额、出口创汇额、企业实现利税额增收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在全省名列前茅。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宏观调控。依*政策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国土、规划等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促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

(二)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目标要求,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三)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质量规范性文件,促进质量法制化管理,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强化监测手段,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止地方保护主义。

(四)强化对“打假治劣”工作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努力使本行政区域不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

(五)积极宣传,增强全民质量意识,营造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质量基金。质量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赞助两部分组成,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实施质量管理和奖励等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质量兴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二)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

(三)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四)对质量兴县工作进行宣传教育;

(五)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质量兴县各项具体工作由下设的产品质量工作部、工程质量工作部、服务质量工作部、农业产品质量工作部共四个工作部门承担。各牵头单位要负责好本部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成员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配合好工作部的工作。各工作部门设立情况如下:

(一)产品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质监局

②成员单位:县经贸委、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

(二)工程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规划建设局

②成员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房产局。

(三)服务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文明办

②成员单位:县旅游局、县教文局、县卫生局、县人民银行、县城管局。

(四)农业产品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委农工部

②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果业局。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企业提供、推荐和选择质量保证体系,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评价。

(二)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内审员的培训。

(三)建立**县标准信息库,搜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和推荐符合**经济发展的最新标准信息。

(四)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进标准,帮助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指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国外先进标准。

(五)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验体系。

(六)加强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七)制订**县名牌战略规划,培育和申报省级名牌企业、名牌产品。

(八)帮助企业办理有关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工作,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打假治劣专门队伍、加大打假治劣力度、积极开展打假治劣工作,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制止和打击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扶优扶强力度。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二)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依法登记注册,加强日常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为明星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在异地开设窗口、占领市场提供有关手续。

(三)根据广告法规规定,加强对广告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避免虚假广告的出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四)加强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假冒商标和任意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五)定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等级监管,开展绿牌(守信)企业、蓝牌(警示)企业、黄牌(失信)企业、黑牌(严重失信)企业的评定活动,并建立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制度和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的监管机制,制止商品市场假冒违法活动;完善信息系统,每月定期汇集同级政府管理区域内“打假治劣”情况。

第十五条县经贸委的主要职责:

(一)提业政策,当好政府参谋;

(二)负责全社会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抓好重点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工作;

(三)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企业进行质量赶超国内一流和国际先进水平活动。

第十六条卫生、食药监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计划管理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实现。

第十八条科技管理部门应着重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支持;着重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服务;着重针对提高产品质量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着重为企业开发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确保完成好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条农业、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积极施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建立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检查、督促企业保证储运质量,反对野蛮装卸,不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者提供运输工具,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

第二十二条统计部门将产品质量等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等质量指标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

第二十三条物价部门要实行优质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银行、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

第二十五条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企业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应予以优先保证。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一)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广泛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

(二)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导,及时曝光;

(三)承担产品广告单位要严格按《广告法》开展广告业务,对涉及产品质量内容的广告应进行审查核准,并保存有资格检测机构(已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的可供广告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报告单。

第二十七条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第二十八条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行业的规范,制定全县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宾馆和旅游景点(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到各类中介组织应加强对消费者、厂家和商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第三十条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与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兴县作贡献。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经销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督、检测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产品:

①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②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③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④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⑤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仿造商标、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三)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质量要求,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②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③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产品,注明证书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④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以上三项要求外,还需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子电器产品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⑤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易潮、忌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事项,产品包装上标注净含量;

⑥使用商标和分等分级标记;

⑦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五)在产品保证期限内,用户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的质量要求时,由产品生产者对用户和经销者承担质量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复或更换退赔。

①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负责按期修复;

②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负责更换合格品;

③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本产品出厂的规定,用户要求退货的,负责退还货款;

④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⑤由维修服务或经销者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的,生产者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六)经销者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者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对销售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七)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内质量要求的,由该产品售出的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储运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二)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承储、承运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责任。因储存、运输、装卸造成产品损伤的,由承储、承运、装卸者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落实过程中的检查、指导、考核,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奖励办法:

(一)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实施“质量兴县”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共设立7种质量奖。

①质量兴县贡献奖;

②取得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奖;

③创名牌或驰名商标奖;

④质量兴县宣传教育优秀奖;

⑤质量诚信奖(含创建建筑优质工程奖和创文明服务窗口奖);

⑥质量进步奖;

⑦其他类型的质量贡献奖。

(二)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重奖创名牌的企业,同时对指导企业创名牌作出重要贡献的质监部门给予奖励,具体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组织颁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切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惩罚措施:

(一)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及无证产(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各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内的主要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

①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黄牌”警告。

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各有关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对抽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③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外资企业,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其情节,依法实行经济处罚和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坑害农业生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支持、纵容、包庇制售伪劣商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严肃惩处。

(六)国家工作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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