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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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审计报告

经济纠纷审计报告范文1

1.1明确佣金和回扣比例

为了避免大型运动会市场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执,赞助商会携赞助合同维权和打官司,以此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大型运动会市场开发中,要引起赛事筹委会的重视,明确佣金和回扣的比例,明确统一的筹资机构和权利响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将体育经纪人、广告商等引入其中,使之能够真正介入到利益的分配和运动会的运作过程,以消除因利益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经验表明,在一些大型运动会中,筹资策划方案的确定要对广告专利经营与社会捐赠活动中的中介、提成比例等进行明确规定。比如,提成或者回扣比例要依据到账后金额的比例确定,以物资与服务形式支付的赞助、中介费等要依据市场价折价;而对纯政府组织和无中介机构参与的赞助,不应提取中介费用,避免以此削弱其公信力。

1.2严格实行同步审计

主办或者协办大型运动会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期间,不但涉及人力资源的配置、物力资源的分配,还要对资金(财力资源)进行统筹和监管,以免资金使用不到位,投入和产出之间不相匹配。比如,以往的经验表明,一些“全运会”上就曾出现过千万级别的赞助款去向不明和无法收回,使运动会的举办捉襟见肘,也给地方政府和体育相关部门造成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为了有效避免此类违法现象,使资金的使用得到有效保证,有必要对其进行同步审计,无论是筹集的资金数量还是使用情况,都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同步跟踪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为此,可以在筹资过程中成立专门的审计组织,专门负责财务监管和同步跟踪审计,以使业务和账目更加清楚。

1.3明确统一的筹资机构及其权利

在对大型运动会进行市场开发时,需要明确统一的筹资机构,并对其经营权利进行全面界定,对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侵权行为加以严厉处罚,以使其权利得到必要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筹资机构和经营权只有得到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对侵权的处罚才能得到约束和限制,筹资工作才会因此而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大型运动会的筹委会即便授权制定公司为筹资公司,可是当授予公司的经营权模糊、存在经营漏洞时,就会导致公司在签署活动时对关键协议不予承认,这些极易引起赞助商、商和筹资机构之间的矛盾,对运动会的正常推进形成无形阻力。

2基于市场开发的大型运动会财务审计的特点、层次和内容

2.1大型运动会财务审计的特点

在市场开发领域中,大型运动会由于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其财务状况备受关注。为了有效规避财务漏洞,一些大型运动会的举办通常要组建“组委会”。但是,由于人员编制复杂,志愿者的参与力度较大,参与人员的规模可想而知。因此,对大型运动会进行财务审计通常要持续较长时间(赛事组委会从成立到撤销通常要持续数年时间)。在这一时期,不单是资金使用要体现明显的时间跨度,还要对其辐射面予以必要关注;此外,这类运动会所需的资金项目繁多,结构复杂。单就资金支出一项,就分为食宿费、交通费、裁判员酬金、资产购置费、场地租赁、运营费等五花八门。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就需要厘清思路,以较强的责任感尽快熟悉运动会组织程序,强化调查取证,以保证财务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2大型运动会财务审计的层次

为了理顺大型运动会财务审计流程,提升财务审计绩效,需要注重审计的层次性。为此,需要以测试赛审计为出发点,对赛事环节与相关规程加以熟悉,使审计人员就能够更加熟悉赛事的关键环节与流程,这为确立正式赛事的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是大有裨益的。在后奥运时代,大型运动会的市场开发工作千头万绪,情况复杂,只有采取分层次、抓重点的审计方法,才能对签订的赞助合同进行梳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细致核对,才能突出运动会的审计重点,精心实施决算审计。

2.3大型运动会财务审计的内容

(1)全程跟踪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对大型运动会来说,跟踪审计指的是围绕运动会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除了要积极发挥跟踪审计的预防功能外,还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处理的时效性,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此外,在全程跟踪审计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即以跟踪审计为基础,进行重点监督,针对运动会市场开发与财务管理等环节,对其中的资金使用和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审计,以规范相关机构的商务活动,全面促进和认真执行审计办法与规章制度的执行,使市场开发和后续的维权工作能够在公正、公开的环境中进行;此外,还要做好财务管理环节的监督审计,对预算总规模进行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合理的使用资金,控制资金的走向,防止超范围、超标准列支。

(2)适时披露与督促整改相结合。

对大型运动会来说,审计工作的最终指向是“人”,只有做好了对人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保证运动会用较少的投入换取较多的产出。为此,需要适时披露和督促整改,无论是董事、经理还是其他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都要为其不当行为付出代价;而当董事、经理的行为侵害了运动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除了在制度层面上要求当事人主动予以纠正外,还要在必要时候提议召开更高级别会议,对“资金黑洞”进行彻查,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赞助款项得到合理开支。

(3)内部审计与外部调查相结合。

当前,大型运动会的财务审计多以内部跟踪审计为主。其具体做法是将审计嵌入组委会,以此构成组委会的一个内设部门。具体做法是借助事前介入和全程跟踪的审计模式,向运动会的组委会报告审计情况。该审计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随时发现与纠正问题,但是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审计报告要向组委会直接报告,这对体现公正性与组委会的权威性是有消极影响的。为此,应该考虑借助内部审计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的审计模式,运动会组委会在组建时就要在其内部设立财务审计部门,对组委会的日常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内部审计人员要加强整改力度,及时吸引外部审计力量介入,以提高审计报告的权威性、透明性与公正性。

3后奥运时代大型运动会财务审计的创新模式

在后奥运时代,大型运动会的财务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其关注的重点也从单纯的资金数量审计向多元化的审计模式转移,无论是对代表团收取的费用还是专项费用的使用问题,都要看其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收费和挤占挪用。只有做到了运动会支出符合预算标准,能对超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分析和公开,才能完成对全部资金收支情况的全面审计,运动会各项资金的收支工作才能走进尾声。为此,本文认为,为了更好的促进大型运动会的顺利开展,需要创新财务审计模式,通过全程跟踪,突出审计重点,在联网审计中加强预警防范,通过整体统筹保证质量,唯有如此,才能在联动协作中形成合力。

3.1联网审计,预警防范

后奥运时代的大型运动会融入了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为了提升审计效果,需要借助财务核算信息系统,对每笔运动会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加以实时监控,以便掌握资金的走向,发现可疑之处,便于及时深入追踪,这对提升审计工作的时效性与监督的力度有明显帮助;此外,要尽量避免现场审计给运动会(或者组委会)造成的不便。因此,要客观上促进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廉政意识。尤其在当前时期,国家对经济领域、体育领域的反腐动作越来越明显,审计人员只有主动作为,不断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才能在向有关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全面促进大型运动会的开展与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3.2联动协作,形成合力

对后奥运时代的大型运动会项目来说,要从立项开始,通过全程跟踪审计和招标采购、合同签署等方面的监管,使合同的履行、资金的支付和资产的验收都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此外,还应重点关注运动会相关项目的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性等要求,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合同签署更加规范及时、资金支付手续更加完备。当然,为了实现这一点,还需要审计人员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工作流程。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更为重要的是,审计部门和运动会的其他职能部门要强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与廉政意识,通过“联合会审”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3全程跟踪,突出重点

在市场开发的大前提下,后奥运时代的大型运动会的财务审计要始终将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全面落实和整改,并将其看作是促进审计保障服务运动会的终极目标。为此,需要在审计过程中,构建报告落实制度,以此巩固审计成果,最大限度地实现运动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如,大型运动会的采购工作要在报财政部门审批之前,通过审计部门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以此对非公开招标采购的物品进行严格审计;同时,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以此促进招标文件的合法化、规范化和完整化,真正体现审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经济纠纷。

3.4整体统筹,保证质量

经济纠纷审计报告范文2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措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者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如果审计人员未查出被审计单位某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给他少石宣成损失,可能遭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由于审计固有局限性,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出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或漏报情况。这就是说,不能要注册会计师对所有未查出的错报或遗漏情况负责任二但值得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未能查出的进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不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二。

3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范围的扩展壮大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关注日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一些不尽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十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别。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了损失,总是希望从其它方面来弥补,而不管错在哪方。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4.经济因素

随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汁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人他们的圈套护更有甚者,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据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这种利益诱导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经济因素:

5.技木因素

制度基础审计的内在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我国的审计力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独立审计准则强调的也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着眼点在内部控制的研究评价,并不将降低和控制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不足。但事实上.由于处在新旧体制转换以及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的背景下‘我们现时的审计环境比国外复杂得多.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二而目前.国际会计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而主动控制风险。

6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二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局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趁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会计记录的质量较低等等诸多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这些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7.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钊一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日言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目前,我国的许多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如《刊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内容较多,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缺乏。比如,《证券法》规定,提供虚假会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如何认定等问题没有进行说明。因此,民事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训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8.监管因素。

从监管方面来说,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都不得力。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年报中,有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训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证监会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惩处。注册刽十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1体系与手段都不到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称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思路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叶务信息的披寡标准。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作假、违规行为屡屡曝光,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度下降的危机。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日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门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将社会引向另一个极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家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专家对其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我国目前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随着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参保应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继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后又一种规避风险的举措。《法国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所有会计师,无论其为自然人或法人,为了保障因其执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政令规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汁准则考虑较少。

实际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可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什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讳结论在客观!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审计职业界应紧跟形势,不断修改和完善镶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审计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其成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据.从而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经济纠纷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独立审计准则;市场运行机制;职业道德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有关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及社会经济的法制建设。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及规定

会计信息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着经济利益问题,甚至可能会引起大的经济波动。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更多的期待在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规制上。因此相关会计责任人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表现出日趋严格的趋势,尤其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经过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在从事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伤害,按照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形式,但较少见。一件成立的刑事诉讼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不仅要承担辩护费、罚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常常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后果相当严重。早在2002年震惊美国乃至世界的安达信破产事件,安达信为安然、世通等公司作假、并销毁证据、妨碍司法,被判决罚款50万美元和缓期5年的处罚,致使安达信美国公司自愿放弃、同意撤销其所有州内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执照,以致破产。这充分验证了西方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严格。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处一定的徒刑,主要包括管制、拘留、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等。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之间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指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而民事责任则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目前,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不过从我国现实中发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来看,主要是民事诉讼,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在司法中很容易出现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度诉讼或者过度保护的倾向。不论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民事主体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更是有了长远的发展。与此同时,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事件也是有发生。一些主管部门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行政干预大中型国有企业选择审计单位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环境更加恶化。其自身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1.现行相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不同

(1)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应承担没收违法发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而且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可能应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执行主体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有关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行政制裁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属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而《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行政责任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而言,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法律责任用语不规范

法规提及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怎样才算是构成犯罪,怎样是严重,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则或标准,使得执法者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置也不一致。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认定存在争议

(1)会计界普遍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注册会计师依据此准则做出审计报告;而法律界和一些非专业人士则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做出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部门规定,不能与《宪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问题

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对虚报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对虚假财务报告有详细的定义和规定。会计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也有所不同,会计行业内部从业人员认为只要按有关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得出财务报告不应该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会计行业外的人士则认为只要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就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企业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但并不是注册会计师都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虚假的财务报告负责。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社会因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等原因。

1.社会环境方面

(1)法律环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详细、严密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规定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等问题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也没有适当的依据。在西方国家,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人民法院将其视为行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予认可。而且往往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较高,难以独立做出合理界定。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案件中,无论是法官还是信息使用者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得到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从国企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可是为了能上市,只能选择作假帐。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大多上市公司结构不合理,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内部经营者集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于一身,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为同一人。而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期望过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差异。社会公众对审计意见的作用看的很大,直接影响他们的决策和投资,如果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误,就会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由于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舞弊和错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致使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诉讼不断。

(5)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理解。大家普遍认为会计准则是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所以会计准则本身存在一定得缺陷,这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因会计准则而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的建立通常受到实际法律纠纷的影响,往往滞后于现实法律环境。这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因会计准则而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要注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大概最低需要50万左右,而注册会计师却要承担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业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使注册会计师为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其成本很小,潜在收益却很高。这更难以保证事务所的独立性,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隐患。

(2)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千方百计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二者相互渗透,会计师事务所不顾审计质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备。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更多利润,通过各种手段压缩开支,把会计人员的开支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连等手段,使审计质量下降,且缺少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导致出现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3.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在我国,只有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这是唯一的一条途径。9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当代,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再加上注册会计师职业丰厚的薪酬吸引着众多人加入到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这些人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甚至不具备注册会计师所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

(2)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目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在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加快了这一进程。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业务不断拓宽,这需要注册会计师要不断学习、熟悉、适应这些新知识、新技术。但我国许多注册会计师对这方面不够重视,很少进行后续学习,深造。

(3)审计欺诈的存在。在我国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人员或其亲属是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一定职位,这样注册会计师既是审计者又是被审计者,他们往往为了谋求私人利益,纵容公司制假、作假,欺骗公众。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措施

(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约束

1.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

当前,除了《注册会计师法》这部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还有许多法律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失调性,在一些问题的界定上存在着分歧。因此,应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相关细则,使之详细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使《注册会计师法》真正成为会计界、法律界公认的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2.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主要分歧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地位也没有准确的定位。应该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联系起来,相互补充。使《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共同成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3.规范法律责任用语

在法规提及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用语上做详细说明,提出明确的准则或标准,使得执法者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可以准确无误的判定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会计界内外应该在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方面达成一致,使注册会计师尽可能对所有虚假财务报告能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应付的法律责任的轻重有明确的界定,进而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

(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单位制度等问题,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加强对自身的管理,预防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三)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素质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于社会之本,因此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减少和避免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2.提高专业技术能力,适当开展后续教育

为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注册会计师要在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熟悉、适应新规则、新章程。不对给自己充电,进行后续学习,深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后续教育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不断适应职业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要适当进行后续教育。

3.杜绝审计欺诈行为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禁止从事注会工作的人员同时在负责的公司担任有关职位,如若发现,予以重罚。

通过这些措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会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这还需要社会、会计行业以及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断努力,让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经济社会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优秀的“经济警察”。

参考文献

[1]辛旭,刘佳.CPA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3).

[2]刘雪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J].总会计师,2009(1).

[3]张艳.论事务所规模化与审计质量保证[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

[4]孙继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探析[J].会计之友,2009(2).

经济纠纷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 银行审计 管理模式 探讨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实体运作的多元化趋向,促进了社会经济管理形式的改革与创新。审计管理是由相关专业审计管理人员针对本部门以及分支机构的资金、运转等核心能力的组织与经营管理,促进健全高效的研究分析活动。在我国银行内部管理活动中,运用管理审计手段不仅是强化银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本文针对银行审计管理的认识,分析了当前我国银行审计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阐述了银行审计管理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 银行审计管理的内涵

银行审计是指在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系统的准则,独立地对本系统及其分支机构的各基础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及财务活动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正确性所进行的综合监督活动。

银行审计管理的作用是用于改善金融机构的运作并提升其经济效益,通过引入一种科学系统的、高效条理的方法去评价和改善金融风险管理、控制和监管程序的有效性协调的行为总和。

2 银行审计管理的意义

2.1强化银行审计管理,有利于资金运行和效益提高

通过审计活动,及时发现银行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推动银行业务经营机制和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有利于银行自身规避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2.2强化银行审计管理,有利于维护财经法规约束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银行审计管理与控制,有利于推动金融部门经济活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正常运行、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利于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及时发现违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2.3强化银行审计管理,有利于防范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银行审计管理具有时空优越性,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审计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资金运行存在的问题,为正确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能够有效地规避、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2.4强化银行审计管理,有利于推进金融系统廉政建设

认真开展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增强责任服务意识,强化审计管理与控制,有利于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经济案件,有利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2.5强化银行审计管理,有利于维护内部员工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系统的合法权益,是银行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强化银行审计管理与控制,对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及时审鉴,有利于避免固有资金流失,减少经济纠纷发生,保障员工切身合法权益。

3 当前我国银行审计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指导思想偏失错位,审计管理意识定位失衡

受传统管理因素影响,部分银行审计人员存在思想认识的简单、片面性现象,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对政策界限把握模糊,对各项业务的审计意识严重偏失,缺乏主观能动性,造成银行审计工作不能务实。

3.2综合素质能力落差,审计管理严重措施缺失

银行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严格,当前部分银行审计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银行审计工作需求。

3.3审计管理体系滞后,缺乏科学责任激励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环境下,科学有效的管理激励手段或方式,有利于审计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发展,当前部分金融审计管理,缺乏必要的精神物质激励措施,极大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3.4审计标准尚待统一,审计方案操作落实困难

目前来看,银行审计工作内容局限于查错防弊,多数银行缺乏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风险责任审计的关注。审计标准不够统一,可行性审计方案的操作实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3.5审计行为不够规范,法律监控保障措施弱化

现代经济管理形势下,构建科学完整地审计管理体系,完善法制化、规范化的审计监督机制,是规范银行审计行为的重要保障。当前银行审计管理监督保障机制严重缺失,造成了审计行为的不规范。

4 当前我国银行审计管理发展的对策建议

4.1解放思想转变意识,明确银行审计的基本职能

解放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工作思路,端正指导思想,是提高银行审计工作水平的前提。要科学树立质量意识,效益意识,积极转变服务意识,要找准银行审计工作的定位点,明确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具体职能,推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2完善审计法律保障,坚持金融审计的依法实施

健全银行审计法律保障制度,坚持依法审计是银行实施审计监督的基本方针,也是提高审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必须依据审计法规实施审计,规范审计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确保审计规范科学。

4.3明确责任审计体系,完善审计报告与质量考核

银行内部审计,应建立分期分类审计制度,明确审计责任规划,把内部审计列入各项业务整体运转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审计报告制度,要坚持及时反馈汇报原则,坚持实行专项审计报告措施,建立金融内部审计质量考核指标,促进银行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4.4协调内外工作关系,加强金融审计沟通建议

银行内部审计责任重大,涉及面广,银行内部审计,必须把握审计监督的主要功能,突出工作重点,协调好本部门领导、各业务部门以及被审计部门的关系,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注意审计方法,加强沟通交流,虚心听取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实现审计管理的人文性特点。

4.5创新审计方式手段,实现金融审计科学统一

新形势下,银行审计管理工作要适应规避金融风险的需求,应在保证运行质量、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改变银行审计传统方式,采取合规性与风险性方式统一、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方式统一,完善审计内控管理机制,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审计方式的灵活多样统一。

4.6拓展社会监督平台,落实民主法治监控审计

银行审计管理工作,要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监督相融合。审计机构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要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内控机制和拓展经济责任审计形式等,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形成监督的合力,真正落实银行审计的民主法制管理。

4.7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综合审计人员专业培训

加强审计队伍的自我完善,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提高银行审计水平,发挥银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根本保证。银行内部部门和审计机构应加大重视力度,强化审计队伍组织建设,配备审计高尖人才,开拓各种有利渠道,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经济纠纷审计报告范文5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

事项1: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

事项8:注册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经济纠纷审计报告范文6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帐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不含中央及省地垂直部门)。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进行核查,对资产不清、产权不明、帐务不实以及有经济纠纷的单位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如果是因单位自查不实的造成中介费用,由单位自理。

(二)各部门(单位)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社会中介机构介入的应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损溢、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时间3月23日至3月31日)。

1.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财政局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指导全县资产清查工作,参与对自查结果的核查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资产清查中有关损溢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负责汇总本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对清查结果审核批复。

(2)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职责:按照清查工作方案,负责提供县直集中核算单位的相关资料;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根据单位自查盘点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负责组织县直集中核算单位录入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填制相关报表;根据清查结果,及县财政局的审核批复,进行帐务调整。

(3)编办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并核实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等对各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及单位基本性质。

(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单位行政人员、事业人员、长休人员、内退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带薪学习人员、长期停薪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工人、长期聘用人员的人数。

(5)审计局工作职责:牵头组织核查小组,对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认定,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6)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土地权属证书,配合自查单位绘制土地四至图,对土地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补办相关手续。

(7)建设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证书,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或提出处理意见。

(8)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9)监察局工作职责:参与并监督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单位自查结果,对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单位,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统计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单位自查结果。

2.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传达相关文件,安排布置资产清查工作。

3.进行业务培训、发放相关软件及表册。

(二)实施阶段(时间4月1日至5月10日)。

1、单位自查。(自查时间:4月1日至4月10日)

(1)基本情况的清理:单位基本情况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

(2)帐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帐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确保单位帐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帐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帐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帐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因素造成的错帐,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帐务调整。

(3)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清查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间4月11日至4月30日)

由审计局牵头,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单位上报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认定。

3.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时间:4月21日至4月30日)

(1)中介机构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4.材料上报。(时间:5月1日至5月10日)

各单位对“初稿”进行修改确认后,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时间:5月11日至5月20日)。

1.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清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

2.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作相应的帐务调整。同时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纪检、财务、人事、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