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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文1
一、优秀企业公民的理念特征
企业的发展存在外在环境和内部环境,其中内部环境状况对于企业生存、竞争力的提升与长久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内部环境不仅包括办公条件等硬件措施,更重要的是,管理层的思想道德水平、企业文化思想核心、企业经营理念、企业人才培养理念等软条件。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正是这些软条件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进入21世纪,人们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赚取利润、解决就业和缴纳税收的经济个体,人们更希望企业能有效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优秀企业公民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公民意识,要认识到社会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现实和物质环境,企业的发展就必须以社会的可接受性为前提,从而在经营中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优秀的企业公民应该拥有崇高的社会价值观,能够合理、有效地调节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关系。一方面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对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带动物质财富的增长来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优秀企业公民拥有优良的企业文化内涵,即企业公民意识。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的精神内核,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深层的影响力,它通过教育、保持和激励作用,协调和控制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从而使企业目标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优秀企业公民的企业文化中最基础性的内容是企业公民意识,它不仅体现在企业文化的各个方面中,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得到体现。企业的社会公民价值取向决定了企业有良好的文化道德倾向,从而优秀企业公民在决策时,可以使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对于我国来说,企业历史普遍不长,而企业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的关键环节是企业领导者转变企业发展思路和模式,建立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在经营中坚持贯彻。
优秀的企业公民能够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既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之一,又是优秀企业公民的应有之意。从企业的本质来说,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实现人的成长。而企业的诸生产要素中,人是最具活力、最有创造性的生产要素。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是企业实现有效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的必需。从社会范围来看,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过程中,积极保护和尊重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的目标,是企业社会功能的本质要求,这也是优秀企业公民的基本特征之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在于把道德、伦理等因素注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做到真正对人的关注,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优秀企业公民应该能够在实际经营中做到对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合作伙伴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负责,杜绝各种欺骗股东、消费者行为、商业来往中的不诚信行为和编造、隐瞒企业信息行为的发生。
二、优秀企业公民的行为特征
企业的行为是通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内外部非生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是企业价值观最直接的体现。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应该能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且能够关注社会问题,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优秀企业公民应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企业的行为规范,企业要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平等竞争,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底线和硬性约束。同时,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以建立完善的社会商业信用体系作为企业竞争、经济发展的软约束力量。
企业既是生产主体,又是有效利用资源和环境的主体,其行为贯穿了整个经济领域,贯穿了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一方面,企业是资源和能源消耗量最大的社会组织,因而也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社会组织,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全球环境质量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拥有解决问题的重要技术力量和技术开发能力,因而有能力承担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能够起到的重大作用,是其他社会经济主体所不能替代的。因此,优秀的企业公民必须承担其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应采取对环境负责的行为,最终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条件,因此,企业应在其发展过程中关注公益事业,积极回报社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是优秀企业公民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就是社会捐赠,以企业在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回报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使得更多的社会成员从企业发展中受益。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可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而且可以改善企业形象,优化企业竞争环境。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过彰显企业关注社会、热心公益的良好形象: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帮助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工作和教育环境;参加社区建设,投资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进行社会公益捐助,以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向慈善机构捐款捐物等方式资助社会慈善事业。
三、优秀企业公民的治理结构特征
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一个企业权力分配最主要的制衡体制和机制。可以说公司法颁布的目的就是用来建立和规范这个体制和机制,也是公司决策科学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制度保障。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公民责任的履行,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结构来看,企业公民责任的直接履行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因此,强化企业公民的责任实际上在于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管理者行为的进行有效规制。
优秀企业公民拥有健全的董事会制度。健全的董事会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董事会在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的决策作用:一是制定满足企业长期需要的发展战略,指导企业的持续经营活动;二是建立适当的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三是确定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重大投资;四是负责企业资本的管理,确保企业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在董事会成员组成上,健全的董事会不仅能够吸收相关利益者代表入住企业董事,还能够引入部分高素质的独立董事,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健全的董事会制度能够对企业董事会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在行使公司治理、战略决策、和监督激励三项职能的同时还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纲要和策略行使社会责任职能。
优秀的企业公民拥有高素质的经理层。企业的日常经营是通过企业经理层来管理的,企业经理层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未来发展。高素质的经理层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并且他们具有良好的企业公民意识,能够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并把这种思想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优秀的企业公民拥有有效的经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企业经理层激励不仅体现在对经理层的薪酬支付和股权配置的物质激励上,还体现在包括对经理人员的声誉和权利激励的精神激励方面。有效的约束机制不仅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的工作的有效监督还包括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道德约束,其中道德约束是一个重要的自律约束。
优秀的企业公民拥有完善的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优秀企业公民的监事会在人员构成上既要包括维护小股东利益和企业员工利益的监事还应引入部分外部专业人士,以提高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监事会作用发挥上可以保持监事会成员较高的监督独立性。
优秀企业公民拥有职工参与的公司治理模式。职工参与的治理模式是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职工,以劳动者的身份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企业法人治理领域体现了经济民主思想,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职工利益领域的表现,这可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保护职工的利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优秀企业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也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企业既拥有在市场中经营发展、公平竞争、追求利润的权利也负有为建立一个和谐和稳定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责任。因此,企业公民是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体,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和有效的运用社会赋予的权利,是优秀企业公民的基本特征。
企业公民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和公平竞争权。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基于投资而产生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进行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企业经营权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财产经营、投资和其他事项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权,通常是由非财产所有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它除了具有对企业依法财产占有,使用权利外,还有企业法人财产的收益权、收益支配权以及法人财产处分权。公平竞争权是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的权利。公平竞争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经营者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每种权利中都内存有某种义务和责任,这也是每个社会成员主体身份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不同组织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对企业社会责任最具有影响力的解释是卡罗尔的划分,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四个部分。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企业要致力于减少成本、创造利润、带动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企业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企业承担的伦理责任包括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企业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平、正义、避免伤害等原则;企业承担的慈善责任包括贡献自身的资源以此改善生活质量。优秀的企业公民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以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企业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权利便会受到限制;失去对企业权利的尊重,便没有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优秀的企业公民一方面要树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思想,矫正一种只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而忽视企业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的态度,或是只关注企业公民权利而忽视其伦理向度的倾向;另一方面,要在社会充分给予企业权利空间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参与社会事物的实践来改善企业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实现企业对于公共福利的承诺。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文2
一、关于经济权利的范围的不同观点
学术界对于宪法上经济权利的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同看法。有四种主流观点:第一,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权等;第二,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第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取得赔偿权等;第四,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从对不同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学术界对经济权利范围的争议集中在财产权、取得赔偿权是否可以纳入到经济权利的范围。
对于财产权问题,因为财产是经济权利的基础,也是各种权利的核心,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激发个人的创造潜能、保护个人的私益、追求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而经济权利保障的是能够具有一定的经济自由和独立、保护社会的弱势、追求社会的稳定和长久存在。所以,宪法对这两种权利的定位和功能要求不同,笔者认为将财产权独立于经济权利而单独存在是比较合理的,因而认为经济权利不应该包括财产权。对于取得赔偿权,有学者认为取得赔偿权不应该属于经济权利的范围。但笔者认为取得赔偿权应该纳入经济权利的范围。取得赔偿权和公民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是没有任何相关的,因而不应该纳入经济权利的范围的观点是不能认同的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很好地认识到经济权利的宪法目的性。宪法上经济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的经济公平,而不是为了要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对于那些遭受到国家、组织或公民不法侵害的受害者而获得的取得赔偿权,其本身就是要为了实现我们的社会正义和公平,这和经济权利的目的性是相一致的。
二、宪法规范的经济权利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研究经济权利,我们有必要对宪法上的经济权利进行一定的分类,笔者认为可以把宪法上规范的经济权利分为个体型的经济权利和共同型的经济权利两种类型。
1.个体型的经济权利
个体型经济权利是指可以由公民作为具备单独人格的个人主体就可以实现的经济权利。这类经济权利具有个体性、独立性、可实现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征。实现这些权利是个人自己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说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以求权利的实现,对于其他组织、公民等必须尊重并不得侵犯个人的经济权利。结合宪法的规定,个体型的经济权利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就业权,包括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和禁止一切就业歧视的权利。只有保障人民的就业的权利,才能谈得上经济上的权利。如果连就业权都不能保障,人们处于失业状态,生活都不能保证,经济自由和经济独立就根本无从讨论;第二,劳动培训和学习的权利。劳动者只有提高劳动素质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价值的实现,社会经济总量才能增加,个体的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实现;第三,劳动者的休息权。会休息的人才会工作,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劳动能力再生的源泉,只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才能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复原、心理调整、学习深造和提高生活的品质。我们要充分地保障和尊重每一位劳动者享受休息的基本权利;第四,同工同酬的权利。经济权利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公平,而同工同酬的权利正是体现经济公平的表现;第五,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权。劳动者的生命是工作中第一位需要保障的。要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放在最核心的位置,要为每一位劳动者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第六,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个人发出的声音是弱小的,对于人们对自身经济权利的保护如果仅仅依靠自己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通过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障自己的经济权利就显得非常重要;第七,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公民个人的自由权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每个劳动者都可以自由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第八,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经济权利中的典型,最能体现经济权利的公平性的目的,主要包括健康福利权、失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权利;第九,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那些遭受到国家、组织或他人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害,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有义务确保那些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取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2.共同型的经济权利
宪法中的某些权利不是通过每个个体就能实现得了的,必须依赖于每个权利者来共同行使才能实现。这些权利我们有时也将其规范为集体的人权,在经济权利方面,那些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经济权利主要有:第一,公民关于环境权方面的权利。环境权有人身权的属性,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这直接关系到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且当公民在身边环境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请求保护并且予以补偿从而实现所谓的经济公平。因为污染环境的也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是非法利益的企业,那些认为经济自由主义不应该受到政府和人民监督的企业,在环境方面设立相应的监督权也是为克服经济自由所必然带来的弊端。所以环境权具备经济权利的基本属性,把环境权纳入经济权利的范围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环境;第二,经济实质平等权。经济实质平等权是指和追求机会平等的经济形式上平等权来说的。所谓经济实质平等权指的是公民都可以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并且所享受的经济成果在比例上的差距不能很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缩小贫富差距,达到共同富裕。经济实质平等权核心是要实现分配平等权。要实现分配上的平等,不仅要对初次分配进行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保障二次分配甚至再分配的公平性,要理顺分配关系,否则长久下去会导致社会的动荡。
三、对经济权利宪法保障的探讨
1.对共同型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
对于个体型的经济权利包括例如环境权和经济权利的实质平等权等问题,尤其其成因的复杂性、解决过程的漫长性和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所以,要保障公民的个体型的经济权利在实践中就比个体型的经济权利复杂得多。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全体人民和政府的不断努力才能达成,所以,宪法对共同型的经济权利的保障就显得非常脆弱,很多时候职能确立成为一种奋斗目标。这样做的好处是由于宪法对这些经济权利只规定了相应的目标而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为政府今后的行动留了足够的空间,立法和行政机关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去保护那些容易实现的经济权利。但这样做的不足就是由于这种保障模式不具备强制性,只是规定为政府的长期的奋斗目标,就为保护这些经济权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很明显,如果相信依靠政府自觉的行动实现对经济权利保护是有一定风险的。
2.对个体型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
对于个体型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问题的讨论的前提就是必须存在宪法诉讼制度。我们国家现在不存在宪法诉讼制度,但是,也不是说对个体型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就是空白的。在长远看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是不可能。个体型的经济权利因为权利落实到某个公民的头上,其他主体对其的侵害也具备了侵害的具体性、侵害人的特定性等,使得这种侵害经济权利具备了可诉性、被侵害经济权利的公民可以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向法院主张救济。但是,主张这种宪法保障的方式,要注意协调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是否会将经济决策权交给法院的风险。如果我们把经济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具有可诉性的话,可能会产生把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相关政策的决策权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转移到法院的可能,这个时候就产生法院是否有这个能力的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能力和风险上的担忧,法院是否愿意承担这种经济权利的可诉性呢?其实这个问题不是我们讨论的目的,首先,是权利就应该具有可诉性,公民的权利既然宪法和法律有规定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不该去讨论其是否可行,要创造条件去执行;其次,如果法院对这种担忧真正存在,那么是否表明政府在经济权利政策上如果违反宪法的规定,法院是否可以无能为力甚至袖手旁观?所以对于这个问题要有最基本的认识就是让法院对经济权利提供宪法保障是可行的而且是效果最好的。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文3
由于转基因技术具有高度的计划性、目的性和人为可操控性,它在极大地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对人类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也可能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对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产品的行为在文明社会中就不能实行完全放任的政策,因而应采取相关的规范措施强化管理。而规制人类行为最为有力的、最具约束力的规范莫过于法律。法律本来就是为了制裁、防范各种个体或集团的不利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行为的发生而设立的,因此,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全自然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在法学中,安全性问题自然指向对人的基本权的保护,特别是人类共同的基本权的保护;法律保障则是为了预防权利受到损害,而给予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救济,“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1]乃是人类公平正义理想得以存在的基石,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说明。
一、人的安全需要
毋庸置疑,安全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也是人类追求的重要价值。之所以如此,乃是安全之于人类的重要性决定的。首先,安全是个体的人得以存在的基础。据马斯洛心理学理论,人的追求层次除生存需要之外,就是安全需要、获得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相对于人的生存,安全应是第一层次的最基本的追求。而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边沁则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4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在这4个法律目标中,边沁是把法律对社会安全的追求作为最高目标。[2]在他看来,只有安全才能使每一个人的人身、名誉、财产、地位和预期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才能使人们平等幸福。在这一问题上,社会法学派创始人的主张与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思想可谓不谋而合。代表人物之一的庞德认为,所谓社会利益即指涉及文明社会的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它具体包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3]从上可窥见,他们在追求法的社会安全功能方面虽然概念不同,但其实质并无二致,均是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安全的需要。而对于人类社会来讲,安全当然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需求中最根本的一种。人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生物体,之所以能繁衍至今,创造出光辉灿烂的文明,在于安全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正如霍布斯所言,“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持续下去。”[4]因此,人类只有获得了安全,才能谈及其他的价值和追求,这就是安全一直被人类视为生存的第一要义,视为创造与发展的第一前提的原因。其次,安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目的。安全概念的产生源于17世纪的宗教战争,当时国家被赋予保护境内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因而从这里导出了国家对于妨害国家内部安全秩序的危险加以排除,也就是危险防御(Gefahrabwehr)的义务。这个义务发展到后来演变成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基本权赋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对国家的职能与作用众说纷纭,亦经历了政治国家夜警国家福利国家的历史演绎,但国家对安全的保障职能长期以来无可置否,甚至有的学者将保障安全视其唯一真正职能“。国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安全亦即捍卫合法自由的确定性。”[5]而国家亦从其纷繁复杂的统治手段中挑中法律,高呼“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霍布斯语),将其视为实现安全职能的利器。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人们对其生命、健康、财产的稳定性享有,从而实现人们的安全需要。一般而言,国家法律对安全价值进行追求与保护,是建立在能从日常的经验法则得到证明的基础上,即形成危险的因素会对法益造成侵害,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通过这种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则,国家可以预先判断某些因素会对法益造成侵害,进而采取一定的干预手段来防止这一危险的发生。但是,某些因素可能损害法益,这种可能性也许无法从现在的经验法则上得到证明从而使得危险防御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在这里得到确证。由于这些因素有造成损害的可能,且这种可能性即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的,同时一旦损害产生即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国家基于其职责就不能不强化相关制度,以为人类的安全提供特别保护。具体到转基因食品而言,尽管在其安全性问题上作出预测所需的各种信息还不足,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国家通过法律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也是一种当然的选择。最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和前提。人类为了生息繁衍,必然进行经济活动,但经济活动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安全是一个对象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个体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等具体内容。这些不同方面的安全,都是经济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但社会经济安全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更直接的意义。社会经济安全要求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秩序,为经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提供预防和救济机制。不实现社会经济安全的这些要求,社会经济活动必然缺乏预期,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亦将猖獗,最终将导致社会经济的无序状态。需要强调的是,一国的法律秩序总是要保障个体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但法律是有分工的,私法侧重于保障个体安全,公法侧重于保障国家安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保障社会经济安全。[6]所谓经济安全,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种角度来理解。微观经济安全有经营者权益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安全;宏观经济安全即国民经济整体安全,它包括了微观经济安全。[7]换言之,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利益的保障程度。经济法在价值理念上摈弃了传统民商法以个体与私人为立足点的安全观念,代之于谋求宏观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安全,从而实现一种社会安全,将经济安全作为其追求的社会价值。对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很多,而本文讨论的焦点问题,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就是诸多威胁因素之一。目前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人的健康和人类的生态环境的影响上。尽管目前尚无确切证据证明其不安全,但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人类无危险。人类历史已经证明,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许正在用双手毁灭自己,而转基因食品也未必不是人类的佛兰肯斯坦。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导致了转基因食品消费市场的混乱,直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使消费者忧心忡忡,没有消费安全感,另一方面使转基因食品这个被看作解决人类粮食危机的救命源丧失了大量的消费市场,从客观上阻碍了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和开发,这一现象恰巧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留下了空间。显然,传统民商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保障是力不从心的,而借用传统行政法手段又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出现更多的寻租现象。经济法则从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与秩序出发,通过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修复,对经济秩序进行规制和调整,从而建立一种监控与保障机制来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和安全,因此,维护经济安全的重任自然落到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上。就像斯蒂芬休格曼在其出版的《废除人身伤害的对受害人,用户,商业新的补偿机制》一书中所言,“由于侵权行为不足以保证社会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才能要求人们事先采取预防损害的行为,因此应当赋予潜在的受害人以知情权,参与权等新的权利,并鼓励和保障其行使这些权利,以便迫使有关行政机关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从而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因此,建立和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机制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文4
据此,笔者认为传统公共行政有以下特征:1.政府的“一元”治理主体依据委托—人理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委托关系大量地表现为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最高决策者(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如今,关系也不仅仅局限于这种领域,它可以‘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这说明,由私营部门管理产生而来的委托—理论可以被推广到公共部门管理”。[4]因此,我们可以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所以说,政府对社会应该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封建小农经济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力量弱小,中央政府控制社会一切。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直到现在我国政府的“一元”治理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彻底地改变。2.政府的“统治”角色政治学告诉我们,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社会里,国家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实现国家职能,此所谓统治职能。国家在实行统治职能情况下,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在“命令—服从”模式下,政府是法令的发出者,而做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则处于服从状态,这种服从是无限制的服从,是一种盲目的服从。虽然这种统治的政治社会可以使社会保持短期的稳定和局部利益平衡,但在政府统治角色定位下,缺少对社会基本的公共服务,政府的权利得不到监督。长此下去,政府的合法性也得不到保障。3.“自上而下”的行政沟通机制政府形象的好坏在于政府的绩效,也在于政府信息的传播。从政治运行的宏观系统来看,政策包括输入和输出两个阶段,这让我们明白政策不是只靠行政自上而下的命令形式实施的,更需要输出阶段的公民意见的反馈。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是一种单向性的政府传播,不利于在输出阶段收集公民对政府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共行政中,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政府的行政命令即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缺少这种自下而上的意见收集渠道,从而造成了政府与社会与公民之间缺少互动。可以说这是传统社会的弊病,不利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关系的形成。
公共管理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影响下,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人们对政府及整个公共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受到了质疑,新的公共管理便应运而生。对于公共管理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公共管理更偏重于宏观政策分析,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有的认为公共管理更侧重于效率、有效性和服务质量方面来关注政府施政的结果。以上两种看法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公共管理的内涵。公共管理定义的确立可以说是与公共行政斗争的过程,综合学术界的一些看法,笔者比较倾向于:“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公众的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事物所实施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强调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寻求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走向市场并向私营部门学习,注重管理效果与责任,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5]该定义清晰的反映了公共管理是满足公众需求变化的需要,区别与传统公共行政的僵化体制;另外,也改变了传统体制下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一元体制,转向了有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治理主体;同时,公共管理管理模式也体现了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具体要求。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文5
经济法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法的范畴,同社会其他的法律部门一样,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而非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属国内法体系的范畴。
一般来讲,经济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和关联性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
1、经济法和民法本位实质不同。经济法是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调整公共权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法律,它的超出了以往公、私法区分的界限。其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从大局出发,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平衡,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良性发展。而民法则不同,它调节的主要范围是民事纠纷,是从公民的个人利益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其实质是面向广大公民的私法,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的。
2、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处理经济事物和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其调整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内容是国家经济事物管理与协调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却是在进行经济互动中各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主体存在于广泛的民间社会经济运行中。
3、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方式和手段的不同。民法是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本位思想的私法,其调整方式通常是由当事人按照自身的意志和需要设定权利和义务,而权力机构对此并不予过多干预。经济法采取一系列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而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联性
1、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具有互补性。首先是由于经济法和民法都处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中,而这其中的部分经济关系通常在不同的主体关系中、不同的层面上会出现及其复杂的局面,因此,必须有不同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进而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共同去保障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其次是因为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仅仅依靠一个单个的法律部门是难以生效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的并存必须要有互补的方式。
2、经济法和民法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民法是以平等人格作为基础建立的公平法则,使经济个体能够完全的的享有意志自由,而它自己将尽可能保障行为主体权益,同时,集合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理想状态。经济法则是依靠的国家宏观的调节手段,以国家的名义,管理和调节对象的权益,它注重的是整个社会主体的大体公平,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整体权利,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性和关联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性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此外,虽然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在调整某一范围的经济关系,但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行政法主要从微观角度,调整个别、具体的微观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从宏观角度出发,调整社会的整体经济关系。
相比较而言,后者更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立足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从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前瞻性的调整。所以,二者在调整经济关系上,广度和深度都有所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更加普遍,经济法通常以国家计划作为指导,其调整方式主要包括经济杠杆、利率、税收等内容,通过上述手段间接影响经济法主体,从表面上看不具备很强的强制性,并允许实施经济制裁和自主经营。而行政法恰恰相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行政隶属性,调整方式是直接的,调整方式包括行政措施、直接管理和行政制裁,通过行政命令、批复、决定和决议等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3、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准则和价值基本取向不同。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在某时期的经济建设任务、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主要目标,保障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宏观管严,微观搞活。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兼顾各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行政法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是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以行政关系的贯彻命令与服从为主要准则。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文6
关键词:人事档案 管理改革 管理权 所有权 知情权 模式
中图分类号:G27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196-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的流动日益加快,人口流动已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已经不能真正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目前在改革中有不少尝试和创新,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遵照相关的法律,国家人才战略做好改革,以更好地服务我国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结合多年的调研,在此探讨一下我国人事档案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1 人事档案的所有权问题
人事档案的所有权目前存在一些模糊性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基于这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使得我国当前人事档案改革产生了很多的不良后果。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在人事管理当中所形成的记录反映人员社会经历及其德才、人际等方面的相关数据,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有效地集中,具有较强的保存价值,同时也是备录查询参考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人事档案改革过程中所出现收费管理应该是无法可依的,在改革中所出现的所谓的创新性的以“档案来养档案”的做法是完全错误违法的。过去推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忽视了相对论的基本权利,剥夺了校内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民利。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所有,认识档案的管理也应该属于国家管理,把档案馆的费用应该纳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财政预算,而不应该向其相对人来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完全应该由政府财政负担。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弄清人事档案的所有权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
首先,我国政策制定部门应该根据我国有关档案所有权以及相关法律对档案的所有权进行正确厘定,明确所有权属于国家,档案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我国的人才战略,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必须注重对档案的管理,将人事档案的管理费用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不断加快,政府部门应该设立相应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更好地管理这些流动人才的相关档案,这些档案财富是国家档案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人才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方式与途径。因此,国家应该重视档案管理,从人才战略的高度出发,提供无偿性管理服务。
最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我国的所有财税收入都属于纳税人义务贡献给国家的社会财富,那么,作为档案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是一种政府责任,完全没有理由向相对人收取任何有关档案管理的费用,所以目前的所谓社会政策是一种不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逻辑的违法行为,任何相关部门都不能因人才流动收取任何档案管理费用,更不允许以此牟取高额利润。
2 我国人事档案相对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不断趋于完善成熟,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不断健全,如果在依然沿袭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思维和模式,人事档案管理改革就不可能会有突破性的变革。如果不能够把相对人的合理的知情权给予充分保障,人事档案改革必然会走进死胡同,广大公民的工作热情和发展定会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亲民政策,我国的人事档案改革必须注重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大胆突破传统人事档案改革的模式和思维,充分保障档案相对人的知情权。
修改人事档案管理当中的不合理制度,人事档案相对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以及获得权力的最基本方式,具有随时查阅个人信息的权利,保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自己的档案内容。应该制定明确的制度和程序,允许个人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完善的手续和规范的程序,随时查阅个人的档案信息。同时,随着网络的普及,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剧,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个人信心,做到方便快捷。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相对人随时查阅个人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应该提供最大的帮助,服务个人需求。档案的相对人拿出较为充分的证据并且提出了较为合理的档案修改请求时,作为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尊重档案相对人的要求,并且给予尽可能的满足。还应该满足方便和自由,相对人的直系亲属要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时,如果有充分合法的证件也应应该为他们提供方便。
3 人事档案改革的管理权问题
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权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我国人事档案的管理权存在的多头管理问题,很多的部门或者公开或者间接地管理着,无论是劳动就业部门、事业管理部门还是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在管理相对人的档案,甚至将档案的管理和控制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其次,又出现了无人管的问题,由于档案管理出现了多头管理使得相对人的权利需要无法满足。
针对当前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存在的问题,改革传统的档案管理问题,对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建立比较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所有人,更不允许借此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当出现人口流动或者是工作变动时应该及时将相对人的档案移交给相关的部门,并明确告知相对人档案的去向,并告诉相对人查询档案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很多相对人来说他们并熟悉档案的保存、管理程序,管理者还应旅行告知的义务。对于那些非公制单位的人事管理应该实行统一的指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的相关人的工作业绩、变动状况以及各方面进行一个全面的记录和管理,人员流动、离职、病故时及时将相对人的档案交给国家管理部门,不得私自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档案管理指导,提出规范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做到科学管理,在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社会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档案信息,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国人才建设和发展,促进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优化配置。
4 人事档案的管理模式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成为我国改革的必然趋势,并且能够针对社会发展创新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确保人事档案管理真正体现国家的人才政策精神,更好地促进人才自由流动,更好地服务于个人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通过人事档案的管理能够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为我国构建诚信社会做好相关的档案保障服务,人事档案管理还应该注重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既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能够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同时,随着我国留学生的日益增多,大量的海归进入各个行业,他们的相关档案具有特殊性,同时这些人的工作又相对不够稳定,对这些人应该进行相关的人事档案管理,让他们能够有正常的工作和发展,为她们提供较好的管理档案服务。
总之,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注重改革,认真研究当前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当中所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针对改革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围绕社会发展需求服务于公民的发展,服务于国家的人才战略,更好地促进人才自由流动、国家经济建设,让我国人事档案改革更加符合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